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解析--君合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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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新规37号文解析

时间: 2014-08-28 14:06:29 来源: 君合法律评论

37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相比75号文,37号文正式将境内居民返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为返程投资行为的一种,将其与返程并购行为纳入相同的监管体系。

为了简政放权、促进跨境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同时废止了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 75号,下称“75号文”),并就涉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规范。

37号文清晰地反映了外管局对待返程投资的最新监管思路,即“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并以此为基础重新界定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尺度及范围。由于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一直是国内民营企业境外私募融资及海外红筹上市的热点和难点之一,37号文一经颁布就引起了业界的密切关注,其也势必对境内民营企业、海外私募基金及中介机构有关的服务产生重要的影响。以下是值得关注的37号文的主要特点:【监管范围的拓展】

37号文对75号文项下与境内居民返程投资相关的概念的定义进行了拓展,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特殊目的公司

75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为“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7号文下,特殊目的公司被定义为“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37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的最新定义拓展了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即由原先的“股权融资”扩展至“投融资”。这一变化,不仅扩大了特殊目的公司的认定范围,更具突破意义的是,其还增加了“投资”的内容。

在37号文出台前,除了75号文下的特殊目的公司,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在实践中并不受理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在此情形下,境内自然人通常需要通过设立一家境内持股公司,再安排其在境外设立投资主体的方式实现境外投资,并以该等境内持股公司的名义完成相关外汇登记。由于37号文下的特殊目的公司还包括了以投资为目的的公司,从字面上理解,境内自然人似乎无需设立境内持股公司,即可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此外,75号文的立法核心理念是“境内权益、境外融资”,而37号文则扩大了境内居民可注入特殊目的公司的资产范围,即境内居民不仅可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亦可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2.返程投资

在75号文中,“返程投资”一词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37号文则将“返程投资”一词定义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相比75号文,37号文正式将境内居民返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为返程投资行为的一种,将其与返程并购行为纳入相同的监管体系。

如前文所述,75号文的立法核心理念是“境内权益境外融资”,换言之,境内居民已在国内拥有境内权益是办理75号文登记的先决条件。37号文出台前,业内通常认为,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75

号文规定的“返程投资”的范畴,该等架构很难在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75号文登记[1]。因此,在这一点上,相比75号文,37号文将“新设”纳入监管范围后,境内居民可以办理外汇登记的范围似乎有所扩大。该等调整可能体现了外管局事中、事后监管的外汇风险防控的理念。然而,关于返程新设外汇登记具体如何操作,还有待实践检验。

3.境内居民参与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

37号文首次对与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外汇登记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此,特殊目的公司在上市前以其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在外管局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仅适用于境内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外管局认为,即使境外公司在上市前制订了股权激励方案,但行权必须要在上市后才能办理,此等实践操作使得境内居民参与境外注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期权激励计划长期处于无法实际办理外汇登记的“尴尬”状态。37号文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立法和监管空白,使得企业办理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变得有章可循。

【监管尺度的放宽】

在拓展监管范围的同时,37号文对于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和资

金往来方面大幅放松了限制,为跨境投资手续的便利提供了外汇管理法规方面的重要支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允许境内居民对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

根据37号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从立法初衷看,其与外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中关于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的规定相一致,旨在帮助特殊目的公司得到来自境内居民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其拓宽资金流出渠道。

2.取消外汇收入限期调回境内的要求

根据75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37号文取消了将境内居民境外

取得的外汇收入在180天调回境内的要求,从而与其上位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就此问题作出的修改保持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

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这表明,虽然境外外汇收入限期调回境内的要求已被取消,外管部门仍需对外汇的进出境进行监管。尽管如此,这一举措无疑给了特殊目的公司调拨和使用自身合法取得的收入更大的自由度。

3. “变更登记”时间要求放宽

37号文规定,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就上述变更登记的时间,37号文仅要求境内居民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再适用75号文限定的30天。这一点,沿袭了外管局在75号文之后颁布的一系列实施细则中所体现的立法精神。

另外,变更登记的范围被缩小至与境内居民个人有关的信息变更和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等事项,从字面上理解,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变化如不涉及境内居民个人股东的,则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新设境外架构在境外融资的项目,有可能只需在境外公司设立后、融资完成前进行一次登记即可,而无需再执行75号文项下之预登记和变更登记两次登记手续。37号文的这一变化,将在很大程度上缩短通过境外结构进行私募融资项目的交易时间。

4.登记内容简化

由于实践中境内居民搭建的境外融资架构通常包括三、四层境外持股公司,之前境内居民办理75号文登记时,需要报送包括融资意向书在内的全套境外融资文件,使得每一层持股公司的详细信息及融资交易都受到审查。

根据37号文所附的操作指引,外管局就此问题的审核原则已调整为“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另外,3 7号文所附操作指引中的审核文件亦不再要求境内居民提供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这些新的规定大大简化了登记申报的手续和内容。

5.外汇登记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区分

37号特别“声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不具有证明其投融资行为已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合法合规的效力。该声明是外管局对其职责以及37号文项下外汇登记证明效力的限定,即外管局将不再审核除外汇管理合规性以外其他方面的合规性。因此,37号文登记并不在任何意义上豁免企业需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向其备案的义务(如适用)。

【37号文对境外私募及上市的影响】

由于75号文将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纳入了外汇监管的范围,该文自2005年颁布以来就一直是民营企业海外私募融资及上市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75号文的部分条款的含义较为模糊,加之各地外管局对于75

号文条文的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使75号文登记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民营企业进入海外资本市场的“拦路虎”,其不仅增加了所涉企业的合规成本,也从反面助

长了各种“翻墙”行为,其立法效益饱受业界诟病。37号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37号文的生效和实施亦将对民营企业的海外融资和红筹上市产生重大的影响,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登记更便利

37号文对登记内容进行了大幅简化(如:只对境内居民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不再要求提供与投资机构签署的融资意向书、不再审核外汇返程投资是否需要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等),在操作规程中对于外管局的审核尺度也提供了更清晰和更具操作性的标准和要求。这些变化将有助于限制地方外管局的自由裁量权,扭转各地执法尺度宽严不一的局面,使得办理外汇登记的时限及结果更加可预期。

2.“翻墙”更困难

37号文通过拓展“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定义、增加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程序等安排,把目前市场上比较流行的设立海外信托、狭义解释“股权融资”等规避75号文登记的手段纳入到了外管局的监管范围。按照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通过其拥有或控制的以投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都需要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公司高管和员工在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行权,也需要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这些规定将大大限缩灰色操作的空间。

3.违规成本更高

根据37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在37号文颁布之前,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关于“先处罚、后补办”原则,并非37号文的首创,此前已体现在外管局在75号文之后颁布的一系列实施细则中。 37号文第15条,不惜重墨详细列举了违反该通知的各种行为将受到的《外汇管理条例》设定的处罚。按照37号文所揭示的国家外管局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思路,在新规则大幅放松登记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境内居民仍不按37号文的要求办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其受处罚的概率和行政处罚的幅度将有可能大幅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在界定“返程投资”时,75号文明确涵盖了“协议控制”,但各地外管局过去在办理涉及VIE结构的境内居民境外融资的外汇登记时存成不同的监管尺度,尤其在是否要求申请人如实、全面披露VIE结构方面存在不同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2018法硕考研复习: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的构成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 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 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 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 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 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 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 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 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doc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本国法学工作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较新的、基础较为薄弱的学科,因而对法律体系问;题的研究更具有迫切的意义。这个问题不仅对法学基础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和法律院校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直接有关,而且对立法规划、司法实践、法规整理与法规编纂、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都具有直接、间接的意义。 我国的法律体系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应该从我国实际出发,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当然,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我们应当借鉴外国的或我国历史上的经验,但决不能盲目照搬。 陈守一同志和我于1980年间曾合写《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一文(2),实质上也探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问题。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又取得了重大进展,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有所发展。这篇文章就是以上述论文为基础,试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体系一词泛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因而,法律体系一词就成为一个多义词,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都有不同

的含义。仅就国内法学界而论,有的指比较完备的法律或法制;有的指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成文法法律渊源的体系;有的指各种法律分类的体系;有的更广义地解释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体系或“法治系统工程”、“法网”,等等。 按照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学基础理论课教学中的传统解释,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各种部门法组成的体系,如《法学辞典》对该词的定义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法律有机联系的整体。”(3)为了尊重“约定俗成”的原则,本文所讲的“法律体系”也是在最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各部门法组成的整体。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也即研究如何将我国全部法律分门别类,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各部门法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不言而喻,一国的法律体系仅指本国仍生效的(加上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际法或已不生效的国内法。 部门法当然离不开成文法的规范性文件(即通常所讲的法规汇编意义上的“法规”),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尽管有些部门法的名称和相应规范性文件名称是一致的,例如作为一个部门法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有些部门法的名称,例如行政法、经济法等名称,一般来说,只是许多同类的单行的成文法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并没有《行政法》或《经济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法的划分和法律的其他分类(如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等)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划分部门法时要考虑到这

法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介绍

法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介绍 一、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和主要法律制度 法国现行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文件分别是1966 年12月28日的第66-1008号法令、1996年2 月14日的96-117号政令和2000年12月14日的2000-1223号法令。法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法国的法律和法规,如《公司法》《劳动法》《商业法》《税收法》《合同法》等,不仅适用于本国的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根据法国政府职能分工,法国经济财政部是外资并购主管机构。法国经财部的职能是制定实施经济、财政、消费和反舞弊方面的政策;促进和发展社会经济和弱势群体扶助;制定实施政府预算和税收政策;负责公共账目和跨年财算事务等,下设国库总司、国家统计和经济分析研究所、竞争消费和反舞弊总司、预算司、公共财政总司、海关和间接税总司、财政监察局、打击偷漏税全国办公室等。 三、外国投资的定义和构成 外国控股公司或个人在法国从事下列活动被视为

直接投资:购买、创立或扩大商业资产、分公司或个人企业;收购工商、金融、不动产和农业企业或对自己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相互转让法国公司股权。租期6个月以上或含有购买经营权和企业资产期权内容的租借经营方面的投资,也视为直接投资。另外,对法国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0%,非上市公司低于33.33%的外商投资活动,则不被视为直接投资。 四、外商投资准入(审查、审议、批准、登记)制度 在法国,除某些领域外来投资需强制性申报和许可之外,法国政府对外来投资没有任何行政限制。对于外来投资者收购法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的交易,为了统计目的,须向信贷机构提交申报表,对相关交易进行详细说明。 五、外商投资特定行业的限制性或特别管理措施 根据法国政府规定,在博彩、私人保安服务;生物药剂或有毒药剂;窃听设备;信息技术行业系统评估和鉴定;信息系统安全产品和服务;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数字应用加密和解密系统;国防业务;武器、军火、军事用途炸药或用于战争装备的贸易;向国防部提供研究或供应设备等“特定业务”领域,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收购全部或部分业务前,须事先获得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7大类) 【重点难点易混点】

【重点难点】我国法的形式(共七类) 4.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至上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新法优于旧法 【重点难点】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 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重点难点】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种类 【分类】

2.2注册资本标准 【重点难点】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4.1资质许可的权限 4.3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届满需延期的,应在届满60日前办理手续■可延续5年

4.5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 ■超载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情节严重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本专题内容围绕外商投资、对外贸易和外汇管理制度展开。考核方式为客观题,分值为5分左右。考查方式较为单一,重点突出,均是对记忆性内容的直接考查,不存在综合性、理解性的试题,适合考前突击准备。但最近有剑走偏锋的趋势,好在重点仍未改变。仍要把大部分精力分配到传统重点,适度了解其他内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涉及2020年考期的重大法律修改,必须引起重视。 目录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法》的原则与特色 1.原则 (1)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 (2)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 (3)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 (4)坚持内外资一致。 2.特色 (1)从企业组织法转型为投资行为法。 (2)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与保护。 (3)全面落实国民待遇原则。 (4)更加周延地覆盖外商投资实践。 二、关于外商投资的界定 1.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特别提示】 ①上述所称的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②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对特定项目建设进行投资,但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外商投资界定的表述,不属于外商投资的是() A.外国自然人与中国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B.外国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C.外国企业与中国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外设立企业 D.外国自然人取得中国境内合伙企业份额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的界定。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属于外商投资,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属于外商投资,选项B、D正确。注意:本考点涉及2020年教材变化,需结合本题,理解掌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 2011-11-10 在宪法统帅下,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将我国法律规范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 七个法律部门所包含的主要分支情况大致如下: 一、宪法相关法部门四个: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许可法、强制执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制法、选举法、代表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包括反分裂国家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戒严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包括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中国外商投资的新特征及其分析

中国外商投资的新特征及其分析 关于《中国外商投资的新特征及其分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蜂拥而至及研发中心设置速度加快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地区总部职能的投资性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在北京,具有跨国公司总部性质的投资性公司已达110多家;在上海,已有25公司建立了地区总部,有14家建立了具有总部性质的投资性公司。现在上海的外商办事处已有1500多家,一旦条件成熟,许多办事处会迅速升级为地区总部。根据《财富》杂志公布的调查结果,有92%的跨国公司已经计划近几年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总部是着眼于中国市场的整体投资和战略投资。它们对一个企业上、中、下游各阶段的产品进行纵向投资,既投

资生产最终产品,也投资生产零部件;并对在中国分散的单个投资项目进行重新优化组合,以使技术、人才和资本最优配置,以新的重组集团体系产生整体效益。近几年,跨国公司重视产品的本地化,纷纷投资建立研发中心,中国正在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研发基地,到2001年底,据不完全统计,设在北京的跨国公司独立研发机构已达34家,上海设立了41家,其中有14家为全球性的研发中心。深圳设立了18家,苏州设立了7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大多数是外商独资的研发机构。主要集中在信息通讯、生物制约、精细化工、运输设备制造等行业,包括微软、英特尔、IBM、松下等大型跨国公司。随着中国作为全球重要制造基地地位的逐渐形成,跨国公司在中国从事大规模研发投资的趋势不会改变,而且还会继续加强。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并不断提升研发机构的水平,是由中国自身的优势和中国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格局中地位的变化所决定的。(1)中国市场是一个增长较快,而且具有很多特色的市场,靠近市场进行研发活动,可以使其产品和技术适应中国国内市场的技术结构和需求特点。(2)在中国家中,中国的水平相对较高,而且还有大量优秀的科研人才,在中国建立研发中心可以获得成本低而素质较高的人力资源。(3)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战略发生变化,从用国外研发的产品做中国的市场,转向以中国市场进行产品的开发为中国市场做产品,这主要体现的是市场竞争优势战略。根据海默(S.Hymer)和金德尔伯格(C.P.Kindleberger)的垄断优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的内容时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该部分主要包括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和各部门法律的具体内容。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它是关于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构成及活动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主要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国家机关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基本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2.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法律。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表现一国的整体与组成部门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与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方面。如《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象征及国籍等方面的法律。如《国防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扩大基层民主的法律。主要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民商法部门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民商法部门主要由《民法总则》和一些单行民商事法律文件所包含的规范组成。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是民法部门的特别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此行政法规范很难通过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体现出来,而是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行政法律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从原来的民法、行政法中分离出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着模糊的交叉地带,因此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曾有过不同观点。 经济法部门法主要调整范围包括:1.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等方面的法律。2.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

我国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2、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3、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5、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

简述《外商投资法》实施的意义

外商投资法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是一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打破了传统的立法模式,吸收我国改革开放的经验,把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各项措施变成国家的法律规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首先,外商投资法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主体法立法模式,从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两个方面,规范外商投资行为。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了外资企业的表现形式,明确要求外商投资必须以企业的方式申请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作三种形式,中外合资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确定权利义务,中外合作则按照双方合同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独特的立法模式,使得我国国内的市场主体和外商投资市场主体实行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实施后,一些学者认为应当修改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公司法调整范围。但是,考虑到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因此,将现有外商投资法律纳入公司法,有可能会导致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发生变化。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同时

也是为了保持吸引外资的势头,我国在公司法之外,保留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样的立法模式客观上导致中外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一定的制度差异,同时也导致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在处理涉外案件的过程中面临法律选择的问题。 全国人大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打破了传统的立法模式,不是从市场主体的角度立法,而是从市场行为的角度立法。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都必须适用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可以采用公司的模式,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理注册登记,也可以采用其他的非法人市场主体模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如果外商投资采用的是入股方式,那么,根本不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只需要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直接向中国境内的公司投资入股即可。这对于扩大外商投资的范围,实现市场投资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机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企业,都依照中国的法律办事。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实施若干法律的决定中,已经暂停实施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若干法律中关于企业注册登记以及经营范围的法律条款,此次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彻底取代我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外资企业单独适用法律所产生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1、法律: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称为**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释: 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5、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中国刑事法律体系构成

何谓刑法体系?这是首先应明确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三大部分组成的体系,是一个以刑法典为核心的庞大的体系;(注: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其他刑事规范组成的;(注:金凯、章道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明教程》,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7页。)再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注: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如何看待这三种观点呢?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应先明确何为概念。所谓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9月修订第3版,第404页。)可见,概念应反映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而刑法体系的本质特征在于“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辞海》(修订稿)词语分册(上),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00页。)据此,举凡体系都有如下特征:一是由若干事物构成;二是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三是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各事物的简单相加和机械凑合。据此特征来衡量上述有关刑法体系的三种概念,就会发现,第一种观点有两点不足:一是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以体系来定义刑法体系;二是只是表明了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但没有显示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观点除了具有第一种观点的第二点不足外,还没有说明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三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刑法体系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却没有表明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故此,上述三种概念都不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有三个特征:第一,刑法体系是由各种刑法渊源构成的。目前,这些渊源即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过系统整理或重新创制按照一定体系集中规定的刑事法律文件;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独立于刑法典之外的、规定某一种或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文件;附属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民事、行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所包含的修改或补充刑法典的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条款。第二,各种渊源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三,刑法体系是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刑法体系与刑法学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法学体系是指由各种刑法理论而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既依照刑法体系,又不限于刑法体系,而是按照刑法理论的内在联系,照顾到叙述的方便而排列起来的。一国刑法体系的范围一般是本国的全部现行法,而一国刑法学体系的范围却可以包括古今中外一切刑法、刑法思想以及国际刑法、比较刑法等等。 刑法体系与刑法体例不同。“所谓刑法体例,是指刑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即刑法的渊源。”(注: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这实际上只相当于是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的统称,其含义比刑法体系窄得多。 刑法体系与刑法的外部体例也不同。按有关论著的表述,刑法的外部体例是指刑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唐朝的律、令、格、敕、例;现今的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条款,等等。(注:赵国强:《刑事立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57、258页。)而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虽然也是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但它更强调是由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问题分析 潘塔米 摘要在老挝经济发展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对于外资的引入也给予足够的重视。自革新政策开始,老挝政府便相继出台较多外资法,鼓励通过外资吸引将更多先进科技带入本土,为这些外资企业提供较大便利。然而从投资法律制度角度看,仍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一定程度上制约外资的引入。本文将对老挝外国投资法的相关概述、老挝外资投资方式与条件以及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完善的相关建议进行探析。 关键词老挝外资法律制度 作为中国市场与东盟国家重要接壤中心,老挝近年来充分利用经济自由贸易区带来的优势,使自身经济发展取得较多成就。尽管在该环境下,老挝政府致力于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达到吸引外国投资者的目标,取得较快的发展。但在外国投资法上仍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很难满足实际外资引入要求,需做好完善工作。因此,本文对老挝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老挝外国投资法相关概述 (一)老挝投资环境与现状 老挝在过去几年发展中一直处于经济相对较为落后阶段,但由于其本身在投资环境上较为优越,成为较多国家最佳的投资选择。而这种优越的投资环境集中表现在地理位置、市场、劳动力、原材料以及能源等方面。以地理位置优势为例,中南半岛的中心变为老挝,加上所设立的东盟贸易自由区,使老挝逐渐作为商品集散或人员往来的必经之路。再如原材料方面,老挝在森林覆盖率上极高,尽管有超量采伐问题存在,但其整体森林覆盖率仍保持在世界前茅。加上老挝近年来在外国投资法方面的不断完善,更为外资引入创造较好的条件。从现行老挝投资现状看,以中国为例,在较多如建材、种植、养殖、电力设备以及其他卷烟、水泥厂等各方面都有所涉及,且保持良好的投资趋势。 (二)外国投资法相关概述 从现行老挝外国投资法内容看,其涉及的部分集中表现在: 1.投资领域的确定。在老挝外国投资法实施中,在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问题外,大多行业都处于对外开放状态。对于较多服务业、矿产业、手工业、加工业以及电力开发等,主要强调其中的劳动力与资源应以本地为主,且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将较多通信、运输、公路、加工、水电以及电网等方面不断完善。需注意的是,若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环境污染、影响国家主权或安全以及投资企业债务问题严重等,应禁止投资。 2.对投资形式进行确定。如联营企业的兴办、独资企业的开办或合作经营等都可作为投资形式,且注意在出资方面,无论是服务、技术还是外币,投资额应保证在总投资额30%以上。 3.劳动雇佣问题。无论独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在劳动雇佣中应注意以老挝公民为主,并做好劳动合同订立工作,若需招聘外国人,要求由政府审批。 4.土地使用与税收问题。在税收方面,主要以实际投资情况为依据,包括经营年限、产品出口量、投资规模以及投资领域等,采取相应的免征或减征措施。而在土地应用方面,外资企业可根据需求应用相关的土地、河流或其他资源,但应注意缴纳相应的税。除此之外,在外资法内容中,也将其他如政府保证、外汇管理等内容纳入其中。 二、老挝外资投资方式与投资条件研究 (一)老挝外资投资主要方式 外资企业在老挝投资中,可选择的方式集中表现在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合作经营合

当代我国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作为一系列复杂社会因素促成的产物,具有其深刻依据,且不可逆转。实现法律的现代化,以现代化的法律促成并维护社会的现代转型,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归选择。“在全球现代化甚嚣尘上的今天,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样的理由来解释中国人对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质仍然没有逃离现代化编织的普遍主义的功利罗网。”囿于大陆法系的法治传统,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必然要以现代化、体系化的成文民法典为载体。但“自从世界进入工业化时代以来,各个国家都毫无例外地面临现代性的挑战,尤其是那些传统深厚的文明古国”。中国正是如此。中国民法学者在向着既定目标奋勇前行的步伐中,却时时刻刻都能感受到特殊的来自民法现代性问题的羁绊,斩不断、理还乱,使他们经常产生壮志难酬的感慨。本文拟从分析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背景出发,反思中国民法的现代性问题,提出缓和中国民法面临的悖论和加快中国民法现代化进程的策略性建议。 一、民法现代性问题及其具体表现 现代化表征一个社会急剧变动的过程,现代性则表征现代社会的属性。因此,法的现代化就是使社会生活中的法具有更多的现代性,更多地体现现代社会法的特征。对于法的现代性因素,较为全面的概括是:1.公开性。法律的内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过程应该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2.自治性。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并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加以适用的规则体系,法律活动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领域;3.普遍性。法律调整的是一般人的行为,其价值内涵是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反对并消除特权现象;4.层次性或称道德性。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内在的道德性,即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普遍的价值准则,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观念保持一致;5.确定性。法律的内容、至少它的中心含义应该尽可能明确、无歧义,能够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稳定和安全,而不应模糊不定、自相矛盾、过于原则,不确定的法律只能给社会带来不确定; 6.可诉性。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新华社发 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法律体系 外文名称 China legal system 目标 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拼音 zhōng guó fǎ lǜ tǐ xì 目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法律体系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其他法社会法诉讼程序法自然资 源与环 境保护 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编辑本段 中国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 民商介绍编辑本段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第六章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内容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及外汇管理制度、涉外投资交易流程、涉外投资主要方式、法律尽职调查、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在考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预计2011分值在10分左右。 第一节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一、概述 外商投资指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购买资产或股权的经济行为。外商投资可分为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间接投资。 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 根据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不属于鼓励类、限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单选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分类不包括()。(2010年) A.鼓励类 B.支持类 C.限制类 D.禁止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二)外商投资企业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 (2)资本制度: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①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②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③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④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⑤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

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特 定范畴内的基本法。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一般可分为行政法、财政法、经济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在我国,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领 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中,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有关经济、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外交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国务院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领导全国行政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规范。我国有三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三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主要规范地方行政管理问题,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据。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和规定),在本部门的全县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事项的目的在于执行法律活国务院行政法规特定事项。 6.地方政府规章。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们执法所在城市或由国务院指定 城市的人们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在其行政区范围内普遍适应的规则。 7.技术标准(规范)。我国实行技术标准(规范)的管理,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属于 技术立法的范畴。技术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 为本词条添加义项名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新华社发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法律体系 外文名称 China legal system 目标 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拼音 zhōng guó fǎ lǜ tǐ xì 目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编辑本段 中国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 民商介绍编辑本段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8.海商 9.保险 10.票据 11.租赁 3 行政信息编辑本段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4.公安 5.人事、公务员制度 6.纪检 7.监察 8.档案 9.民族事务 10.宗教 11.侨务 12.港澳事务 13.台湾事务 14.教育 15.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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