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典型模式研究_以北京为例

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典型模式研究_以北京为例
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典型模式研究_以北京为例

作者简介

赵燕霞,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人文地理专业博士,北京方迪经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

李 朋,中国地质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北京北京方迪经济发展研究院高级咨询师。

摘 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提升名城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往往需求与投入存在较大缺口,迫切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投入体系。借鉴国内外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几种典型模式,针对不同类型保护项目采取不同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对于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积极影响。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文化软实力;多元投入体系Abstract:Protecti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enhancing Beijing’s culture soft power. The key problem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in Beijing is capital deficient. It’s very urgent to establish a diversified capital input system of government leading and driving social capital into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Combined with Beijing’s practical factors, this paper analyzes four typical patterns of social capital investment, and puts forward that we should take the different patterns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types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Key words: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culture soft power;diversified input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03-26(5)

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典型模式研究

——以北京为例

赵燕霞 李朋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提升名城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任务非常艰巨,风貌保护、房屋修缮、人口疏解、环境整治等资金需求量巨大,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投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迫切需要建立社会多元参与的投融资体系。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改造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还通过制定政策法规、税收减免、资金补助、贷款优惠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中来[1]。这些国内外典型模式可以为北京创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融资模式提供有益借鉴。

1 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动力机制分析

从国内外实践经验来看,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仅是城市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的体现,也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一种兼具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多重价值的资源。这种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性开发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带动了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社会资本也因此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三大动力:1.1 文化遗产保护性利用产生经济价值的市场动力

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众多的文化遗产,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尤其是物质类文化遗产往往具有稀缺性、独特性和不可再生性,这既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高要求,同时也使得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吸引

了各类社会资本的投资。社会资本对历史文化遗产投资主要产生三个方面的经济回报:一是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性利用带来的直接经济回报。社会资本在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修缮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开发为旅游景点或者引入文化休闲、创意设计、特色商业、商务会所等多种业态来获取经济收益,而且在这种经济收益中附加了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往往要高于一般性建筑物载体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二是文化遗产的品牌影响力促进社会资本品牌价值的提升。利用文化遗产的品牌效应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产业化运作的重要途径之一,虽然有些文化遗产的直接保护性利用的投入与经济回报难以实现平衡,但是文化遗产的品牌影响力可以拓展到社会投资主体的其他业务领域,促进企业其他业务领域市场竞争力提升和社会品牌价值提高。三是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可以获得一定的直接收益。

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社会责任感

历史文化名城是全人类的财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社会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各类型慈善基金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法国有大约350多家基金会服务于文化遗产领域,仅文化遗产基金会一家投入就相当于政府投入的一半[2]。

1.3 政府政策引导的激励机制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政府税收政策是激励社会资本进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推动力。法国、美国、英国等国家均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规定公司或个人向文化遗产保护慈善基金会捐赠可以获得税前扣除,企业投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可以进行税收减免,等等。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社会资本投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积极性。我国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来,但与国外相比,支持力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引入社会资本的主要瓶颈

近年来,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中,北京市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资金投入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上看,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

2.1 改造成本与投资回报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旧城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受人口密度大、居民搬迁补偿期望值较高等因素影响,旧城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成本相对较高,人口疏解、房屋修缮、市政设施改造等资金需求量巨大。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政策文件对旧城提出整体保护的要求,建筑高度、容积率都有严格限制,尤其是历史文化街区内严禁大拆大建,只能实行保护性更新,其保护更新所得收益很难弥补前期的巨额投入,同时政府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利益补偿机制,导致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的积极性不高。

2.2 房屋产权复杂,改造协调难度大

由于客观历史原因,北京旧城范围内房屋产权复杂,涉及到系统产(军产、宗教产、教育产等)、直管公房、代管产、代经产、售后公房、私产、混合产权等多种产权,甚至同一院落房屋由众多产权单位、众多使用单位构成,整体腾退改造难度大。据统计,北京现有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只有40%左右对外开放,大部分被机关团体和居民占用;大部分四合院落都属于多元产权主体。地方政府协调各种产权主体利益都面临很大难度,对于社会投资主体则更为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积极性。

2.3 社会资本参与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受到诸多政策法规约束

一方面,社会资本参与文保单位保护的途径比较有限,现有政策法规大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文保单位的保护,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强,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也影响了社会投资的积极性。虽然北京市已经尝试通过转让市区级文保单位使用权筹措保护资金,但目前尚无法律条文可依。另一方面,四合院产权关系复杂,但四合院产权交易制度尚不完善,使得产权交易困难,导

致社会资本介入院落保护利用的通道不畅。

3 国内外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的典型模式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在城市文化发展乃至城市发展中地位与作用的日益提升,国内外各类型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都在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产权售让、文化单位自治、契约模式等一些较好的模式与路径[3]。本研究结合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问题,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探索若干适宜社会资本进入的发展模式,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参考借鉴。

3.1 企业主导的历史文化街区与其他区域“捆绑式”开发模式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有机更新的积极性,国内外许多地区通过建立容积率转移、容积率奖励等制度,对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的开发企业在其他区域给予一定的建筑面积补偿,保障企业在保护历史风貌的同时实现一定的投资收益[4]。如上海太平桥旧区改造过程中,为保护“新天地”传统风貌,采取容积率外推方式,将“新天地”地段的容积率损失转移到周边写字楼和住宅地块,“新天地”成功转型成为集传统风貌与文化休闲、现代商务于一体的高品质区域,并带动了周边写字楼、住宅价格的全面上涨,弥补了“新天地”地块的亏损,实现了项目的整体盈利[5]。

在该模式下,通过容积率转移,在容积率移入区实现较高经济回报弥补了在历史文化街区的较低经济回报甚至是亏损,从而激发了企业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积极性,而且还可以使得企业有机会获得某些具有较高价值地块的优先开发权,从而实现企业更大收益。该模式实施应关注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严格的转移容积率核定标准和转让规则。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土地的地价均不同,容积率在移出区和移入区的价值衡量标准不同,需要设定好兑换标准与规则后方能进行顺利转移。美国使用“开发信用”进行兑换,根据保护区的重要性、稀缺度和难易度,确定开发单位的开发信用,越是控制难度小的地区,每个开发信用单位所包含的面积就越多。如严格限制开发的保护区域每16公顷一个开发信用单位,湿地每32公顷一个开发信用单位,农用地每81公顷一个开发信用单位。台湾则以每年地方城市的土地公告现值为基准,设定价值转化公式的方式进行。二是根据移入区综合承载力设定转让上限。过量容积率转移容易造成移入区环境恶化、城市管理失控。台湾1999年颁布的《古迹土地容积率转移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同区位的移入区所应承受移转的容积率上限,一般不超过该土地基准容积的30%,在城市更新区和特殊地段,可放宽至50%[6]。三是建立移出区与移入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由于涉及中心区与郊区、中心区内部不同地块之间的利益调整,容易出现相互掣肘。通常对于移出区的补偿利益应大于所有权人就地直接开发的所得利润,对于移入区的开发利益应大于正常开发所得利润,即实现开发企业、容积率移出区、移入区三方共赢。

3.2 居民、政府和社会投资者产权合作开发模式

国内外一些地区通过采取产权入股、产权托管、产权租赁等方式,较为妥善地解决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遇到的权属复杂及其带来的收益分配问题[7]。如苏州市西山镇明月湾村为保护10多处明清古宅,采取政府成立股份公司,政府以修缮费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入股,私人古宅按完好率、文物价值等由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作价入股。入股后户主搬出古宅,古宅产权不变,交由股份公司将古宅整治修复后以通票形式开放经营。为确保私人户主利益,公司前期采用固定租赁金的方式实行保底分红,赢利后实行按股分红的经营机制。广东深圳客家文化珍贵遗产大万世居的保护、开平碉楼修缮整治也采取产权租赁或托管模式实现了较好的发展。

产权合作模式在国内仍处于探索阶段,一般来说,该模式适用于古建筑群的开发,在这种模式下,社会投资者可以实现古建筑群的整体性开发,从而获得规模开发效益以及整体品牌打造带来的更高附加价值;居民则可以依托资源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改善生活质量。其实施过程中需关注三个方面:一是项目要有良好的盈利前景及盈利模式。历史街区或古建

经过准确定位、特色化运营以及宣传营销能够实现持续盈利,为产权所有者带来稳定收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起产权所有者参与的积极性。二是项目实施必须有一家牵头单位。该牵头单位可以是政府性质的国有开发公司,或是一家具有较强实力的大型社会企业,政府应在税收优惠、低息贷款和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企业一定扶持。三是建立规范的利益协调与分配机制。在房产评估、修缮费用分担、收益分红、退出等环节都需要建立利益引导和约束机制,保障参与方的投资收益。

3.3 政府引导的非盈利性基金会运作模式

组建基金会是国际上筹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一种重要途径。许多西方国家通过建立各种各样的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吸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资金,用于遗产保护和文化振兴。如日本1990年创立了艺术文化振兴基金,由政府出资500亿日元,民间捐款120亿日元,为包括博物馆在内的许多文化和艺术团体提供了资金支持。英国国家信托组织是英国最大的遗产保护慈善组织,拥有43万名志愿者,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遗产经营收入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遗产保护[8]。国内一些城市也正在积极探索非赢利性基金会保护模式,如无锡市于2007年4月成立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实行政府引导、民间运作,首期募集资金超过2 480万元,通过委托国联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运作,主要用于资助保护文化遗产的企业和个人、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及相关专著出版、编制公布地方保护法规、资助吴文化节系列活动等。

该模式成功运作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需要有最初的资金注入来启动该项目。国外主要通过政府资金、捐赠、集资或借贷。北京市可以利用旧城保护专项资金、部分土地出让金、旧城改造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二是通过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跟进。政府财政投入只是启动资金,而社会资本才是基金资金的主要供给方。发达国家多采取个人捐助减免所得税、注资资金会的私人机构所得税减税、资金会运作项目所得税减税等优惠政策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三是组建专业化团队负责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运营。四是基金运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基金的资金筹措、项目评估、投资、预决算、退出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以保护好投资者的投资权益。

3.4 政府或国有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模式

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信托、项目融资等手段直接融资的方式是国内外大型文化遗产项目开发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方法。如郑州市以信托方式吸引民间资金用于商代遗址保护,于2005年4月公开发行“商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信托计划”,居民可在农行网点购买该信托产品,委托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将募集的资金向项目开发公司放贷,统一用于商代遗址保护等政府投资项目。

运用该模式进行文化遗产项目的开发需要关注以下三点:一是债券或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收益率,才能调动机构或居民个人投资的积极性。二是债券发行主体一般为政府投资的国有投资开发公司。企业拥有的国企背景、在城市基建领域的主导地位以及政府的财政担保,将保障项目投资的安全性,降低外来投资者的风险顾虑。三是投资项目要确保有一定的收益,能够有效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4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的对策建议

4.1 建立政府资金引导机制,出台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扶持政策

一是参照无锡市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等成功经验,尽快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由市政府拨付启动资金,专业化机构运营管理,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跟进,用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支持。二是进一步拓展“微循环”模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企业、个人和原居民多方共同出资参与修缮。三是研究制定社会资本参与遗产保护的财税政策。对直接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企业及个人进行所得税前抵扣;对捐助现金或房产到遗产保护基金会或公益组织的公司或个人,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免或抵扣;对参与保护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给予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提供优惠贷款等方面扶持。

4.2 针对不同类型保护项目采取不同的社会资本进入模式

不同的社会资本进入模式有不同的使用条件,借鉴上述研究的四种典型模式,结合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同项目,进行分类引导。

对于成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性改造,应该积极吸引具有较强实力的开发企业以历史文化街区与其他区域“捆绑式”开发模式参与保护。在该模式下,可以通过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企业优先提供市域内其他价值较高的开发地块、或者提高企业开发其他地块的容积率等方式,保障企业在其他地块的较高收益来提高对历史文化街区改造的积极性。近期,可考虑在区县内部开展历史街区与非历史文化街区地块捆绑开发试点,远期应从市级层面统筹新城建设与旧城保护,进行跨区县异地补偿。

对于产权复杂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可以采取居民、政府和社会投资者产权合作开发模式。其中,对于具有一定开发利用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相对规模较大的四合院群落等可以在积极引入大型开发企业的同时,采取产权作价入股的方式吸引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及个人参与。对于预期收益不太明朗,经营存在一定风险的项目,可以采取产权租赁或托管方式由政府或开发公司统一修缮利用,定期向业主支付租金。

对于公益类保护项目或旧城景观维护类项目,可以采取政府引导的非盈利性基金会运作模式。该模式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具有较高保护价值,同时又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文物修缮工程,包括文物古建的一次性大修、长年持续性修缮等;二是博物馆、文化馆等大型公建的日常运营和其他社会文化公益活动。三是历史文化名城景观环境的改造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环境卫生维护、园林绿地建设等。

4.3 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

完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文件,健全实施配套细则,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立法工作,积极开展历史建筑保护性利用准入标准、旧城人口疏解、四合院房屋产权交易等相关政策创新。

强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城建、规划、文物和房管等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专家顾问、公众参与的保护机制,形成制度化的保护决策程序。

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的投资服务体系。结合北京市正在推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现有的旧城改造项目审批机制以及重大项目区县属地协调服务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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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年华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

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思考和定位-城市筹划师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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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2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特集 SPECIAL COLLECTION 历史城镇保护与发展?理论与研究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赵勇1 唐渭荣2 龙丽民3 王兆芳3 作者单位: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北京,100835) 2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050021) 3 河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石家庄,050024)收稿日期:2012-05-03 摘要/回顾1982年以来30年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历程,初步分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面保护3个阶段,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评价、保护体系、保护规划等方面探讨了一些概念和方法问题,并对我国今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出了工作和研究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体系 保护规划ABSTRACT/ The domestic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 town and village has got fruitful achievements under the concern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since 1982.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aspects of improving conservation system, ascertaining resources, launching salvage conservation, reinforcing management, multidisciplinary participation and reasonable utilization etc. In addi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suggestions about the conservation and relevant research. KEY WORDS/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town and village, conservation system, conservation planning 从1982年我国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至今已有30年的时间。2003年建设部(2008年更名为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陆续公布了5批35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纵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目前仍然存在不少实践问题和认识误区,一些保护概念和保护方法还需要梳理和辨析。1 保护工作回顾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研究和实践的30年,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 1982~1994年左右。1982年是重要的一年,国家颁布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公布了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第二批6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文革以后迎来崭新的开始。之后,国务院先后于1986、1994年公布了第二、三批历史文化名城;1988年又公布了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强调城市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随着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城镇建设改造大规模展开,一批学者针对当时保护与发展出现的矛盾问题,分别就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规划结构与旧城更新、传统特点和风貌保护、特色要素和保护范围、保护概念和保护对策[1-4]等问题展开探讨,奠定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基础。1.2 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 1995~2002年左右。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越来越认识到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1996年在黄山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研讨会和1997年建设部转发的《黄山市屯溪老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地位和保护原则方法;1997年国家又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基金,对16个历史文化街区进行资助。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江苏、浙江、广州、昆明等地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法规也相继出台。同时,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增至101座,平遥、丽江两座历史文化名城于1997年、皖南古村落(宏村、西递)于2000年先后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1996~2001年,国务院公布第四、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增至1276处。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在地方政府率先展开,周庄、同里、乌镇等一批古镇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这一时期,不少学者开展了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方法、保护规划、建筑保护更新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类型特点和保护实践[5-8]的研究,有关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研究则集中在聚落景观、价值特色以及保护规划[9-11]等方面。

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示

淇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示 一、编制目的 为保护淇县县域历史文化遗产及历史城区的传统风貌,保护、修缮文物古迹及历史建筑,提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原则、技术规定和管理依据,在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提升历史环境品质,促进淇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期限 淇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期限与《淇县城乡总体规划(2015-2030)》一致。近期为2015-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淇县行政辖区范围,包括朝歌街道、桥盟街道、卫都街道、灵山街道、高村镇、西岗镇、庙口镇、黄洞乡,总面积567.43平方公里。 城区层面的保护规划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四、保护原则 (1)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4)系统保护的原则。 五、保护目标 (1)保护遗产:保护淇县的有形和无形遗产,对县域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城区进行整体保护。 (2)复兴古城:改善古城的物质条件,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注入活力产业,发展旅游产业。 六、保护内容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构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整体框架和保护体系,本规划建立五层次的保护体系,即县域、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五个层面进行保护。 七、县域历史文化遗产总体保护框架 淇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框架为:“一带一区一网一城一街”。 东部为沿淇河自然风光和文化遗产“带”;西部为以太行山区河流沟谷、风景名胜、

传统村落等为主要构成的西部低山丘陵文化景观“区”;县域以河流廊道和交通干道为基础的文化遗产展示“网”;中心城区为文化遗产分布最为集中的淇县朝歌历史文化名“城”,传统街巷支撑并有新中国风格历史建筑集中分布的中山街历史“街区”。 “一带一区一网”属于县域层面,“一城一街”属于历史城区层面。 八、县域遗产保护框架的保护 (一)淇河自然风光和文化遗产带的保护 保护淇河生态环境。建立淇河滨河绿带,保护淇河的自然形态,保持良好水质。 保持自然山水格局、传统风貌以及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 淇河自然风光和文化遗产带范围北侧、南侧、东侧均至县界,西侧至规划城区道路、沿河道路以及周边村道,总面积为87.8平方公里。根据各部分的环境和建设特征,分为三个区域分别实施建设控制:淇河下游文化遗产保护风貌协调区、淇河中游文化遗产保护风貌协调区、高村古城文化遗产保护风貌协调区。 (二)太行山低山丘陵文化景观区的保护 维持生态保育功能,重点保持淇县城区西眺太行山的山脊天际线。禁止破坏生态环境和山体形态的建设活动。 对本区的植被、水体和自然生态系统严加保护,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 太行山低山丘陵文化景观保护区北侧、南侧、西侧均至县界,东侧至黄洞乡庙口镇的行政界线,灵山街道与卫都街道行政界线以及周边的村道,总面积210.95平方公里。 根据区域内各部分的环境和遗产特征,分为三个片区进行控制,包括云梦山文化遗产保护片区、古灵山-朝阳寺文化遗产保护片区、黄洞文化遗产保护片区。 (三)县域遗产网络的保护 “一网”即县域遗产网络,由两部分构成,即遗产节点区域与遗产廊道区域。 (1)节点区域 节点区域的范围根据各个遗产的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原则上将相邻分布的一系列遗产的建设控制地带连成片,具体边界结合山体走势及周边现状道路及规划道路划定,以实现对遗产的整体保护和利用(节点及其范围详见附表6)。 (2)廊道区域 淇河两侧应各划定500米的遗产廊道,其中城区段、山区段根据现状与规划情况以及环境控制需要进行具体划定。

最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有效性:有效] 1总则 2规划依据 3规划指导思想及思路 4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5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6旧城整体格局的保护 7历史河湖水系的保护 8城市中轴线的保护和发展 9皇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10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的保护 11旧城棋盘式道路网和街巷胡同格局的保护 12旧城建筑高度的控制 13城市景观线的保护 14城市街道对景的保护 15旧城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 16古树名木的保护 17旧城危改与旧城保护 18传统地名的保护

19传统文化、商业的保护和发扬 20实施保障措施 回页首1总则 1.0.1为深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特制定本规划。 1.0.2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1.0.3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规定。 1.0.4本规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重大调整,必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回页首2规划依据 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 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1991年6月修改) 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 2.0.4《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6月) 2.0.5《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1994年) 2.0.6《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 2.0.7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1993年10月) 2.0.8《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1999年4月) 2.0.9《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9月) 2.0.10《北京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2001年3月) 回页首3规划指导思想及思路 3.1规划指导思想 3.1.1坚持北京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世界著名古都的性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一.名词解释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从政策角度而言,是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保护专项规划,并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渗透到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经济、法律、行政政策之中。 传统建筑群:是指和周围环境形成一体构成历史景观的并具有较高价值及传统建筑形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集合体。 保护框架:保护框架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中要保护的实体对象和通过保护规划的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冻结保存:即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地保护起来,允许必要的修缮和加固,但必须以不改变原貌为前提,并且修复和增添的部分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即修旧如旧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等。 无形文物: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在历史上、艺术上有一定价值的戏剧、音乐以及工艺品的制作技术等。二.填空 1.自然遗产(九寨沟)(黄龙)(武陵源) 2.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 3.欧洲对历史传统城市的分类大致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概念(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4.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征(名城特色的含义),(名城特色的构成要素),(名城特色的结构)。 5.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前进阶段)。 6.西安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最多的,(秦兵马俑)被誉为八大奇观之一。 7.历史文化名称规划成果(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附件) 三.简答 1.简述列入文化遗产的选定标准 (1)能代表一项独特的艺术或美学成就,构成一项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在相当一段时间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于建筑艺术、文物性雕刻、园林和风景设计、相关的艺术或人类住区的发展已产生重大影响的; (3)独特、珍稀或历史悠久的; (4)构成某一类型结构的最富特色的例证,这一类型代表了文化、社会、艺术、科学、技术或工业的某项发展;(5)构成某一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建造方针或人类住区的典型例证,这些建筑或住区本身是脆弱的,或在不可逆转的社会文化、经济变动影响下已变得易于损坏;(6)与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思想、信仰、事件或人物有十分重要的关系。(7)真实性标准: 在设计、材料、施工或环境方面符合真实性标准 2.历史文化名城当中城市保护的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而不是单纯地考虑保护一些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3)在充分尊重历史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对一些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 (4)研究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充分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促进城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5)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 3.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表现方面 1.文物古迹的特色2.自然环境的特色3.城市的格局特色4.城市轮廓景现及主要建筑和绿化空间的特色5.建筑风格和城市风貌的特色6.名城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特色 4.北京古城具体保护内容: (1)保护河湖水系,特别是与北京城市发展历史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如护城河、六海、长河、莲花河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整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 一、古董与古建筑------截然不同的态度 劫难------ 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 二、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 较早源起欧洲,18世纪中 保护与修复,18世纪末 理论化与科学化,19世纪中 三、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 1933年的《雅典宪章》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到历史街区 文物古迹的概念 保护的宗旨 四、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1976年《内罗毕建议》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延伸了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 拓展了保护的内涵 历史环境的五个方面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 进一步扩大保护的内容 1987年《华盛顿宪章》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确定保护意义、原则及方法等 历史地区保护的五个内容 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纳入整体规划中去 五、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当今发展状况 保护对象不断增加 保护内容涵盖更广 保护深度加大(尤其是“软件”) 保护方法更加综合化 六、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 定义 选定标准 七、我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1987年进入缔约国 到1997年底为止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一、建国前 1922年考古学研究所、考古学会 1926年考古发掘

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 1930年国民政府的《古物保存法》 1932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条例》 二、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 三、以各种通知、指示、暂行办法和指定机构为主体的早期管理 四、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五、1961年第一批180处“国宝” 六、1976年《刑法》中的规定 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八、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 九、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 十、加强与城市规划的结合 十一、国际交流与接轨 十二、研究机构、决策机制 十三、法规与制度建设 十四、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 十五、1996年屯溪会议---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 十六、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七、1999年始专项资金援助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一、中国名城的特点 历史悠久、数量众多、特色丰富 先规划后建造 类型多、差异大 文化职能 未曾衰落过的发展历程 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三、保护名城的思想的提出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五、历史文化名城核定的标准和程序 核定标准 审批程序 六、我国名城的基本情况 审批时间与批次、数量 单独审批的名城:凤凰、山海关 分布情况 七、我国名城的基本情况 审批时间与批次、数量 单独审批的名城:凤凰、山海关 分布情况 中外名城的基本类型 一、欧洲名城的基本类型 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北京古都名城保护

北京古都名城保护 北京市文物局 一、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城市发展史 北京有3000多年建城史,800多年建都史,是一座文物众多、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北京市有包括6处世界文化遗产在内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3500余处。 下面是历史上北京各个时期城市发展情况,以及各个时期的主要考古发现。 (二)北京悠久的社会文化史 北京还拥有悠久的社会文化史,通过近些年的努力,取得了一些重要考古发现。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是世界唯一保存纵贯70-1万年前的古人类文化遗址。周口店遗址自1921年试掘以来共发现27个具有科研价值的化石地点,出土了近200多件人类化石(代表40个猿人个体)、数万件石器和多处灰烬层及近百种动物化石,是世界上同时期遗址中材料最丰富,最系统和最具有学术价值的遗址之一。 东方广场旧石器遗址,距今约2.5万年,位于东城区王府井大街东方广场。1996年,施工工地发现黑色碳迹、动物碎骨及人工打造石片,考古队对2000余平米的遗址进行了8个月的抢救性发掘,出土文化遗物2000余件,为保护这一珍贵的历史遗址,展示中国首都北京悠久的人类文化,东城区人民政府与李嘉诚先生共同投资兴建了王府井古人类文化遗址博物馆,正式对观众开放。 门头沟区东胡林遗址,距今约1万年左右,属于新石器时代早期。东胡林遗址的发现,为进一步探讨华地区诸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演变提供了新的重要资料。两座保存完好的新石器时

代早期墓葬,不仅丰富了对东胡林人埋葬习俗的认识,也为北京乃至华北地区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的研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科学依据。同时,在遗址的下部堆积中发现了时代更早的烧火遗迹及打制石器等,为寻找时代更早的古人类及其文化遗存提供了重要线索。 平谷区上宅新石器文化遗址,距今7500年左右,包括上宅遗址和北埝头遗址。上宅遗址位于泃河北岸,现存3500平方米。北埝头遗址位于洳河南岸,面积5000平方米。上宅、北埝头遗址属于北京地区新石器时代中早期文化遗存,是北京地区迄今发现最早的原始农业萌芽状态的新石器时代文化,对北京地区新石器时代考古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三)北京文物资源概况 目前北京市有包括6处世界文化遗产在内的各类不可移动文物3500余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24处。已划定公布历史文化保护区43片。全市注册博物馆的数量由2003年的123座上升到151座,增长22.7 %,以平均每年4-5座的速度递增,博物馆的门类也日趋齐全。 二、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 2005年国务院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的批复,明确提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明确了“旧城改造”转变为“整体保护”。 我市相继颁布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皇城保护规划》、《旧城二十五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等法规或规划。 我市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工作逐步形成了具有保护价值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等四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三、旧城及胡同四合院保护 在旧城胡同四合院保护方面,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居住者的生活条件,恢复其历史风貌。采取“保护原貌、有机更新”、“小规模、微循环、渐进式”的方式,以及点、线、面相结合的旧城保护模式,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目录(2013)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县区) 我国已有12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完整名单):国务院曾于1982年、1986年、1994年先后批准了三批共99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从2001年起开始单独批复增补,至2013年7月烟台列入为止, 先后增补了24个,总数达到123个。其中2007年增补的海口市与第三批中的海口市琼山区有时合并算为一个,所以也可以说总计122个。122个文化名城按省域分布,最多的是江苏,有11个;其次是山东9个;河南和四川则分别有8个;广东有7个。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从2003年起共同组织评选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和村。 这些村镇分布在全国二十五个省份,包括太湖流域的水乡古镇群、皖南古村落群、川黔渝交界古村镇群、晋中南古村镇群、粤中古村镇群,既有乡土民俗型、传统文化型、革命历史型,又有民族特色型、商贸交通型,基本反映了中国不同地域历史文化村镇的传统风貌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名单 1、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 2、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 3、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 4、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 5、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 6、浙江省桐乡市乌镇 7、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 8、重庆市合川县涞滩镇 9、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 10、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二批)名单 1、河北省蔚县暖泉镇 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 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 4、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5、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6、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 7、江苏省姜堰市溱潼镇 8、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 9、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 10、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 11、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 12、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 13、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镇 14、江西省浮梁县瑶里镇 15、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

某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说明书资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说明书 第一章自然概况 **县因**山而得名,位于**省东部、台州地区西北部。东连**、**,西接**,南邻仙居,北界新昌,东西长54.7公里,南北宽33.5公里。**县历史悠久,境内山峦重叠,溪流纵横,气候温和,物产丰富;是擅有山水之利的半山区县,既是人文荟萃的文物之邦,又是风景秀丽的旅游胜地。 **地处**丘陵南部,山地占县总面积82.3%,俗称“七分山、二分田、一分水”。**山脉、大雷山脉蜿蜒县境南北;始丰溪横贯东西,形成一封闭式的三角形盆地,称**盆地,县城即位于该盆地的中心地区。**临近东海,纬度较低,受季风影响较大,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冬季温暖,夏季炎热。 全县现有乡镇13个,其中5个乡,8个建制镇。1998年县城建成区人口7.76万,用地面积6.4KM2。1999年**县城关镇被**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第二章城市历史文化价值 **县自古以来就是区域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目前仍保存着比较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成片较为完整的历史街区,古城传统风貌和格局颇具特色,历史文化价值较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悠久文物丰富 浙东名邑**历史悠久,素有“文物之邦”和“小邹鲁”的美誉。 大约距今2亿7千万年以前,这里曾是“龙”的世界——“我国东南第一个恐龙的故乡”。新石器时代,**县境内就有人类栖息、劳动。夏、商、周三代,这里居住着瓯越民族。战国时代,属越国、楚国。秦朝属闽中郡。汉朝先后属会稽郡回浦县和章安县。 **是台州设立的第一个县。三国吴大帝初年(222-231),划出章安西北部设始平县。黄龙三年(231),因魏国也有始平县,改称南始平。西晋太康元年(280),因雍州亦有始平县,遂更名始丰。东晋永和三年(347),县的南部划出另建乐安县(今仙居县)。从此,除了同磐安、宁海接壤的小块地方有所变动外,**境域己趋定型。从南朝到宋,**县名几经更迭,先后曾称唐兴、**、台兴,至宋建隆元年(960),再一次更名为**县,一千多年沿用至今。南朝梁代(502-557)曾为赤城郡治所在,因境内赤城山而得名,因此称“赤城故郡”。纵观历史,自古以来,**县一直是浙东一座文化名邑,以境内**山得名的文化不但是浙东文化的代表,也是国内外闻名的名山文化。 横亘**境内的**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素有“佛宗道源”之称。山中千峰竞秀,万壑争流被东晋孙绰誉为“山岳之神秀者”。明代旅行家徐霞客三登**,写下《游**山日记》,赫然标于《徐霞客游记》之首。 **山的青山绿水间蕴藏着众多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并在国际国内占有重要地位的历史文化古迹,其中尤为著名的有佛教“五百罗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基本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资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体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激励机制;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的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宗旨的规定(一)关于《条例》的立法宗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自1982年至今(注:2008年),全国共公布了10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城、8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7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量大面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由于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过度开发和不合理的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由于对严重影响和破坏历史风貌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破坏。有的名镇、名村,从规划手法到建设模式,都盲目模仿大中城市的风格,忽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空间格局、尺度和地方文化传统特色等问题,简单生硬地建大广场、修宽马路,严重影响了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有的地方不注重真实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拆真建假,大搞“仿古街”等假古董,一些重要的历史建筑却被拆毁,严重破坏了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随意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使用性质,或者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面临的冲击与对策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面临的冲击与对策 摘要: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面临着价值观、现代技术、城市化和全球化的冲击,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关键字:价值观;现代技术;城市化;全球化1、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展历程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博大精深的文化传统,积累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然而长久以来,作为传统文化载体的城市,不但经受着历代风雨的侵蚀,而且不断遭到人为的破坏和摧毁。到了建国以后,在“文化大革命”以“破四旧”为代表的一系列运动中,不知多少古代城墙、牌坊和门楼,在推土机的轰轰声中灰飞烟灭,许多专家、学者痛心疾首,大声疾呼。直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才真正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延伸和拓展:从文物史迹,到历史街区、历史地段乃至整个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从单纯物质实体的保护,发展到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的保护。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学术研究、立法、管理等各方面都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之中。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面临的冲击2.1价值观北京大

学的俞孔坚教授曾在《中国房地产报》上深刻批判当今建筑价值观的三种倾向:拜权、拜金和非农。拜权主义的价值观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遗毒,是封建集权意识的反映。古城中,象征统治权威的宫城定要设在城市中心,其他建筑严格按等级秩序展开,这是权力的象征,价值观的象征。到了现代社会,拜权主义的建筑价值观则表现为以高大、气魄来彰显地位和权力。看看中国的城市,到处都是以政府行政大楼为中心,人大、政协、公检法为衬托的布局形式,而且有严格的高低秩序限制,这都是封建集权思想在作怪。拜金主义的价值观,就是以显示富足、金钱为导向的建筑,这是资本主义早期的意识形态。北京的央视大楼就是如此,上海的好多奇形怪状的建筑亦如此,除了显示出自己的富丽堂皇之外,毫无文化底蕴。非农主义的价值观就是试图摆脱小农意识,融入都市的氛围,但骨子里的农民意识却因为文化的薄弱而无法消减,使得其意识形态既非城市也非农村。这种价值观的建筑在城市建筑里也多有体现。抛弃本土的建筑形式,一定要用外国的,洋气的;抛弃乡土的材料,一定要用现代的,远离泥土的;就连绿化也如此,外地的苗木上档次,本土的便“土气”。恰恰就是这些最能体现地域特色的东西却被人们唾弃了。拜金主义、拜权主义、非农主义,三种意识交织在一起就出现了目前长安街两边的建筑形态,就出现了浦东,也出现了深圳这样的城市。建筑是一种文化,历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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