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投标中合理低价中标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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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中合理低价中标的研究
[摘要]合理低价竞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投标中,投标人以不低于成本价的合理低价,击败其他投标人,从而成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合理低价竞标是承包商竞争的一种方法和策略,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合理低价竞标的低价,是指对竞争对手的报价(或招标人的标底)而言、相对于高价(或正常报价)而言的可比价格,并不一定是最低价,而是比其他投标人低的、可能为建设单位接受的合理报价。
[关键词]招投标合理低价中标研究
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和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应具有如下特征:施工技术措施科学合理;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方案科学、合理和可行;合理低价不应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
一、超低价中标的弊端和合理低价竞标的必然
低价中标的原因很复杂,没有绝对遵从的法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工程建设市场上出现的超低价中标,其实这是投标人的一种“先亏后盈”的策略。一般情况下,当承包人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再竣工结算交付使用。结算价
是按施工合同规定的“中标价+ 变更价”原则计算。承包商虽然中标价很低,但会在变更上大做文章,这样在中标报低价时遭受的亏损,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工程变更逐步得到补偿并最终盈余。显然这一作法最终损害了投资者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浪费。
首先受到影响的是工程质量,承包商超低价中标,又不愿甘心亏本,必然想尽办法降低成本,比如不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改进措施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等,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其次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超低报价扭曲了工程项目的价值规律,诱导同行恶性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利于投资控制管理。一旦出现问题,承包商就想方设法向外界推卸责任,导致纠纷和摩擦,增加了管理成本,给工程建设管理带来困难。因此,我国一般不提倡最低价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 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41 条又明确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一定的时期,建筑市场形成供大于求时,施工企业为争得建筑市场的一席之地,常常采用低价或提供优惠条件,以取得市场份额。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一些国家、行业部门的费用定额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弱化,承包商在竞标中具有更大的报价自主权,为达到确保中标和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结合点,在投标中,承包商只能报甲乙双方均能接受的合理低
价。
低价中标是建筑市场发展必然趋势。一是能够与国际惯例接轨。国际上大部分工程建设都是在有序的市场竞争中采取合理低价中标,国际通用的FIDIC条款的广泛应用以及我
国采用世行(亚行)贷款的项目就是应用低价中标的例证。二是符合国家《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三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低价中标后不是指一次包死造价,在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市场波动和工程变更时,还是应分情况给予调整。这种调整可能是调增也可能是调减。
二、合理低价存在的客观因素
1、施工企业层面。由于每个施工企业发展的历程不同,表现在技术力量方面不平衡,管理水平方面也相差较大,造成各企业的管理费用开支区别很大。投标报价就会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各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施工企业机械装备达几千万元人民币甚至更高,有的施工企业几乎没有机械装备,需要时靠租赁,反映到报价中,价格变化幅度就很大。
2、市场层面。建筑产品消耗的生产资料价格变动,造成建筑产品价格上下波动,因为建筑材料价格在市场中就实际存在一定幅度。而建筑材料价格占建安总造价的百分之七十左右,显而易见材料的变动对建安成本的影响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建筑产品价格的准确核定,也就出现了施工企业买到便宜建筑材料的建筑产品价格相对低一些;买到较贵建筑材料的施工企业所报建筑产品价格相对而言就高一些。当然都是建立在建筑材料
合格的前提下,不合格的情况下影响建筑产品价格的程度就无法把握了。市场竞争中业主也会不自觉地货比三家,选择价廉物美的建筑材料,自然追求价格较低的。
3、政策层面。国家强调造价管理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对拟建建设项目的产品价格,由施工企业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解除了过去统一定价,对施工企业的束缚,放开了他们的手脚。同时造价管理部门对确定造价的计价依据,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等进行了调整,由统一执行变为自主选择。既对组成价格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市场行情自主选择,还规定反映施工管理水平的管理费性质的间接费由施工企业自主确定费用水平。提倡企业编制符合自身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作投标报价的消耗量基础。所以,造价管理部门在技术方面,为施工企业自主确定建筑产品价格,提供了科学的手段,使得他们有章可循又能发挥主客能动性,体现企业利益。
三、合理低价竞标的原则和方法
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要认识到低价并非唯一的选择原则:投标人所报的价位,只有充分熟悉评标办法或原则,同时,充分分析竞争对手、业主、投标人自身等综合情况后才能确定。如果通过分析,业主对工程质量、进度要求较高,同时对技术要求也较高,而竞争对手技术力量平平,在自身占较明显的优势情况下,此时的低价竞标并非上策。
(1)有利、适度的原则
企业生存的前提是必须创造利润,在与总体策略目标不冲突的前提下,应坚持盈利的原则。同时,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尽管目前对于成本价界限的划定,在评标中还难以定论,标底也不再是评标的唯一依据,但是低标要有一个度,避免出现废标。
(2)“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的原则
这是国际上常用的一种方法。这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与经营上需步调一致,通过明确责权,理顺关系,对内及时沟通,对外及时获得额外工作及附加工作签证,并及时做好索赔工作,通过严谨管理,弥补投标竞争中的利益损失。
(3)价格控制法
在业主允许分包的范围内,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单
位,通过分包单位的竞价,确定分包部分的投标价。同时,选择质优价廉的材料设备供应商,通过货比三家,以获得较为满意的材料设备投标价。
(4)不平衡报价法由于目前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大多采用的为单价承包施工方式,因此,在投标报价中往往采用的技巧有:支付前置法:即早期结算的工程项目单价高,晚期结算的单价低,目的是及早收回成本,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贷款利息增加利润。
预期变更设计法:仔细研究设计上有没有可以更优化的可能,如有的话,按原设计的报价低、预期可能改变后的结构单价高,通过施工中的变更估价取得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