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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中“另有规定外”的情形是指什么?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8日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外”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包括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所称“另有规定外”,目前主要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重组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4/28

2、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6日

问题内容: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因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和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和残值比例。请问当一项资产从2008年以前一直使用到现在,对于20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该如何做出处理?被调增部分可以在以后扣除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需要说明,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和折旧方法可以存在差异。2008年以前,你单位反映在旧税法框架下进行了纳税调增,说明你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速度快于税法规定的折旧速度,才存在以前年度纳税调增问题。2009年,为贯彻执行新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了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

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你单位在2008年后,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调整了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方式,只是对以前旧税法有关固定资产判定问题作了调整,但对以前年度会计与税法差异所造成的资产折旧纳税调增问题是没有调整的。因此,以前年度纳税调增的部分仍反映在固定资产的税法口径下的固定资产折余价值中,在以后年度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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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您再次提问。

3、如何确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3日

问题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那么企业在具体把握上浮利率产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的时候可否按城乡信用社的最高上浮系数(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以内的据实扣除?信托公司也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向信托公司的贷款如果有相关证明,是不是利息均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二)建立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金融机构以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上限,实行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即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为0,上限为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可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自主确定实行存款利率下浮的具体水平和时机,并报人民银行备案。因此,贷款利率上浮、下浮已经成为一个合法制度。

在税收实践中需要厘清一个概念: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利息费用扣除有不同政策规定,两者不存在直接关系,纳税人分别按相应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也就是说,只要该金融机构经过人民银行、银监会认定为合法金融机构,企业向其贷

款利息均可按规定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这部分在实践中主要执行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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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1日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在2008年12月19日注资,按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两年内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即2010年12月19日。而截止到2010年12月19日仍有部分注册资本金没有到。那么对借款利息不允许扣除的期间如何把握?第1种理解:2010年不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利息是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此10天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假设该10天的借款余额无变化)。如果2011年6月30日全部到位,则(此半年期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不得抵扣。第2种理解:2010年12月19日未到位,则按照文件的内容中“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2010年全年的贷款利息都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并追溯2009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如果2011年6月30日到期,那2011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请问以上两种理解哪个正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综上,您的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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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投资如何纳税?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01日

问题内容: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有一宗土地,该房地产企业与另一公司成立项目部,合作开发土地,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投资,另一公司以资金投资,成立的项目部以房地产企业资质开发,请问该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交付项目部时如何纳税?如果纳税,其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和资质实行项目合作开发,未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合同,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不发生纳税义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应以房地产企业原土地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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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产企业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税前如何扣除?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2日

问题内容:

房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缴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时如何扣除?1、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也就是预收房款乘以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额后,可以扣除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计算当年的所得额。2、不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而是在产品完工后,预收房款结转销售收入的那年税前扣除。上述那种方式是正确的理解?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你的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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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东投入的土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扣除?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21日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将一块部分开发的土地投资给我公司作为实收资本增加。该地块取得时缴纳的出让金等为1亿元,投资进我公司时按评估值作家5亿元,增值部分当时已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我公司将该开发后进行了销售。请问我公司在计算

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该土地是否可按5亿元作为土地成本计算扣除额?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股东已就投资宗地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你公司应按评估值5亿元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扣除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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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16日

问题内容:

普通单位与经营公租房单位签订合同,为单位职工提供公租房,对于单位来讲,支付的公租房租金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有规定,如20元/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0元不能扣除?若同时单位员工承担一部分租金,对于员工承担的这部分租金能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单位为员工负担的租金,员工要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交个税吗?

回复意见: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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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以上规定,贵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住房支出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和按规定标准扣除。

对于员工承担的住房支出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所以无论是单位支付还是个人支付,均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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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11日

问题内容:

针对资产评估增值(含股份制整体改制评估增值中个人股东取得增加股本部份,以及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等)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应缴纳,何时缴纳?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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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存在未分配利润,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9日

问题内容:

企业合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特殊税务处理,国税已经进行备案,被合并方存在100万未分配利润,合并过程中没有进行利润分配,请问被合并方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息红利?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被合并方是不需要进行清算。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有关数据,基本上按原账面数额移植到合并方企业,在此过程中“未分配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重组过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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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人客户转让限售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7日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个人客户出售限售股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如果客户转让限售股的价格大于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这样造成证券公司少扣个人所得税,请问:该差额是否应该由客户自己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清算,证券公司将所有资料报税务机关及将该情况如实向税务机关汇报后,证券公司是否应该不承担少扣税款的责任及向客户追缴税款的责任?

回复意见: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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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个人转让限售股实行证券机构预扣和纳税人自行申请清算的征管办法。167号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是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按照167号文件规定,在制度和技术准备完成前,实行预扣和清算相结合的征管办法,即证券机构按照167号文件规定方法计算的税款进行预扣,对于证券机构而言,其并不清楚是多预扣了税款还是少预扣了税款,因此,167号文件规定应由纳税人进行清算。由此,不论证券机构是多预扣税款还是少预扣税款,证券机构均不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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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对公司的奖励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03日

问题内容:

我公司盖了一栋办公楼,由于承建商比较敬业为我公司节约了200万,我公司拟拿出节约金额的10%用于奖励该承建商。由于原建筑合同已经结束,奖励合同将重新签订。且奖励费用较小无须增加固定资产原值,请问作为费用处理的奖金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该栋办公楼已竣工结算,你公司给予的建筑合同外奖励款不计入办公楼原值,该项奖励款视同你公司对建筑公司的直接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你公司的直接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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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何理解自建自用?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4日

问题内容:

一、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该文件第一款“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中的“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规定,何谓自建自用,我们把握不准。总局在营业税新细则培训时解释,称“自已投资请其他施工企业建设”不属自建行为。二、个人将自己非购买取得的现有住房对外销售,可否全额征收营业税?比如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并居住,现在不住了,把它卖出去。目前,所有政策规定都明确了购买取得的住房凭抵扣发票进行计税依据的确定。

回复意见: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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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新建建筑物不包括自己投资其他施工企业建设的情形,否则就不会再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于个人自行投资自行建造房产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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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16日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故未能将2009年的工会经费缴足,已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将未缴部分

作了调增处理。2010年9月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并取得了专用收据,请问:这部分补缴的2009年已作纳税调增的工会经费,在2010年取得专用收据后能否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作纳税调整减少?

回复意见: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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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2010年缴纳的全部工会经费,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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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12日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是针对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回复意见: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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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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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11日

问题内容:

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商业房产上面还有住宅,不在转让资产之内),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证),请问,其中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是否要缴纳契税?如不需要缴纳,如何确定停车位部分的转让收入才符合税收政策,还会涉及哪些税种?

回复意见: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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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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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农村违规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

【发布日期】:2011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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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个人合伙在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上未经政府审批、无合法手续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如果要缴税,要缴哪些税种?

回复意见: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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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未经政府审批的房屋销售业应当正常缴纳各项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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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13纳税服务投诉指南 纳税服务投诉指南是指税务机关为维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所制定的服务指南,包括纳税服务投诉处理1个事项。 13.1纳税服务投诉 13.1.1—191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事项名称】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申请条件】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官方网站、信函等渠道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属于下列情形的,即时办结: (1)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2)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2.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1)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2)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3)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4)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3.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联系电话】 受理投诉的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

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何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如何完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全国税务系统面向纳税人的特服电话,是以电话、传真、短信息等方式作为沟通渠道,以交互式自动语音应答和人工坐席为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指南、政策咨询、发票查询、投诉举报等为一体的纳税服务平台,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信息桥梁。笔者结合当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建设情况和基层服务工作实践,就完善12366服务热线建设谈几点粗浅看法,以供工作参考。 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情况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主要是方便纳税人,服务社会。总体功能有: 纳税咨询服务:主要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与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 围绕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发挥其在税法宣传和咨询辅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服务,在营造良好税收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近 -1-

10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开通,有效提升了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使纳税人能及时快捷全面地了解各项税收政策等规定,优化了税务机关征管资源配臵,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税收征管质效,规范了税收执法与服务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了税务行业良好形象。目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逐渐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深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好评。 二、“12366”服务热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热线服务和建设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集中表现在: (一)没有统一的服务规范,知名度不高。同一个地区国地税机关开通情况不一,有的地区虽然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但服务功能不健全,税收政策解答不及时、不完整;有的通讯效果不好,杂音大、语音小,导致大多数纳税人咨询问题习惯到税务部门面对面咨询,热线拨打量不高。近期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咨询、网上答题等方式对我县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运行情况做了全面的咨询回访调查,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纳税人遇到涉税问题时,首先想到的咨询方式是“办税服务厅”和“联系税收管理员”,一少部分人选择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获取税收政策法规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通知”,其次是“税务网站”“税务专业报刊杂志”;12366纳税服务热线 -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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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标 签】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全国税务系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 【发文日期】2008-12-05 【实施时间】2008-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税办发[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 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 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六、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分为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总分为150分,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分别占70分和80分,试题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改错、案例分析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七、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2009年3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认真组织好稽查人员的学习、辅导和培训,正确处理好考试与工作的关系,确保考试与工作两不误。 (二)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由总局指定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税务总局不指定任何人进行辅导,各地也不要邀请税务总局人员及教材编写人员进行辅导,凡购买或参加除此之外社会上任何考试教材、大纲、考试辅导班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 重在50%以上。)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总结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总结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总结怎么写,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总结为深入推动全县亲商重商活动的纵深发展,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亲商重商活动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X字【20XX】37号),对我县的亲商重商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对国税部门作出明确要求,我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原有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基础上,探索新的征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为优化徐水企业纳税环境做了很多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主体明确,确定目标。结合“创先争优”活动,为提高整个系统工作人员积极主动性,将全局国税系统所有办税服务窗口的党组织和党员确定为活动主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强化工作指导,制订了具体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党群共创,形成党内创先带动社会创业、促进系统创佳、激发岗位创优的良好局面;建立了长效机制,立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制度。 明确了工作目标要求:促进发展、服务群众、队伍建设、提高效能。 二、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开展活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办税服务窗口紧密结合国税工作实际,突出特色,注重

实效,重点组织开展了五项活动: (一)公开承诺。所有办税服务窗口都进行了公开承诺,党组织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等作出承诺,党员干部围绕提高办事效率、立足岗位创先争优作出了承诺。通过电子显示屏、展板、手册等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公开。 (二)亮牌示岗。重点组织“三亮”活动。 (1)亮服务流程。制定了科学高效的办事流程,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工作流程和办事要件,方便群众了解、办理业务。 (2)亮人员身份。工作人员都佩戴党徽、团徽、胸卡,将姓名、职务等信息向群众公开,强化自我约束,激发了创先争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亮党员形象。通过设立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先锋岗等,激励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亮牌示岗与公开承诺同步进行。 (三)夺旗争星。积极开展“群众满意窗口”、“业务能手”和“服务标兵”等评选表彰活动,通过市局组织业务技能大比武的平台、服务质量提升年、岗位创新创先创优促进了“夺旗争星”活动的开展。同时开展“推荐身边的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增进广大党员和职工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推进全局国税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 (四)群众评议。各分局、办税服务厅都采取聘请形象监

税务信息化解决方案

目录 第1章税务信息化建设背景 (2) 第2章税务信息化建设需求 (3) 2.1统一的发票管理需求 (3) 2.2税源监控强化需求 (3) 2.3发票查验需求 (3) 2.4电子发票开具需求 (3) 2.5办公自动化需求 (4) 2.6短信收发需求 (4) 2.7数据传输需求 (4) 2.8数据灾难防护与恢复需求 (4) 第3章税务信息化产品应用 (4) 3.1 解决方案总体概述 (4) 3.2 网络发票 (4) 3.3 移动办公 (5) 3.4 短信平台 (6) 3.5 税务专线 (6) 3.6 呼叫中心 (7) 3.7 IDC托管 (7) 3.8 集团彩铃 (8) 3.9 集团手机报 (8) 视频会议 (10)

融合通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4章税务信息化建设意义 (12) 4.1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客观要求12 4.2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税收事业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12 4.3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是落实信息管税的重要前提 (12) 第5章税务信息化运营模式 (13) 5.1支撑模式 (13) 5.2商务模式 (13) 5.2切入建议 (13) 第6章成功案例 (13) 第1章税务信息化建设背景 近年来,全国各地使用假发票、虚开发票、倒卖发票等发票违法行为不断发生,成为发票管理的难点,传统的发票管理手段已经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加强发票管理,2009年9月30日,国税发[2009] 142号文件中《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样式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与此同时,按照全国打击假发票工作办公室会议及工作要求,网络发票已成为打击假发票工作制度性、根源性的措施和手段。为此,建立网络发票系统将会对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产生重大影响。发票对于市场经济行为的意义重大,涉及用户为广大社会公众,必须保证网络开具及查验发票的实时性、安全性及不可间断性,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引入国内基础电信运营商作为合作伙伴,双方在维护国家利益、部门性质、业务互补及用户对象重合等诸多方面有很多共通点,可共同推进网络发票的建设工作。 同时在税务系统内部管理中信息化建设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全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从最初的单机操作发展到网络运行,从单个软件的应用发展到系统整合及一体化应用,从简单的模拟替代手工事务发展到逐步转向建立一系列科学的信息化工作流程,从一般性的事务处理发展到辅助决策。特别是“十一五”以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高屋建瓴、审时度势,立足于云南税务实际,基于节约成本、培养干部、服务纳税的考虑,提出了云南税务信息化建设“自力更生、自主开发、自主运维”的“三自原则”,在这一理念指引下,云南税务信息化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的轨道,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基本操作指南

附件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 识库基本操作指南 一、系统首页功能 图-1知识库搜索首页 12366知识库页面分为功能按钮和检索功能两部分区域,如图-1所示。除【小工具】功能对用户开放外,其他功能按钮还在完善中。检索功能区域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库种进行检索;也可以选择【行业】和【纳税人类型】进行复合型检索;系统还提供了【高级检索】和【帮助】功能,如图-2所示。 注意事项:请用户不要使用【修改密码】此功能项,一旦密码被修改将无法正常登陆。

图-2检索功能 二、检索功能 1、目录树检索 在知识库首页点击【搜索】进入检索页面,如:在目录树上选择“征收管理”,查询结果列表中显示“征收管理”下的全部知识,备用词框出现目录树“征收管理”的下级节点若干备用词。在搜索框中输入“税务登记”,目录树可以自动展开搜索和定位,如图-3所示。 图-3目录树检索页面 2、全文检索 在知识库首页搜索框下选择不同的库种,可以多选或者全部选中,点击【搜索】进入全文检索界面。用户在检索首页、全文检索界面中的搜索栏均可以录入希望检索的词语,点击【搜索】,系统将列出符合条件的查询结果,系统可以支持模糊查询功能,支持关键词高亮显示,如图-4、图-5所示。

图-4全文检索页面 图-5关键词语高亮显示 三、正文功能介绍 正文部分提供了原文链接、文件相关知识、知识详情放大功能和字号大小选择功能,如图-6所

示。 图-6正文功能界面 四、高级检索 在知识库首页或者全文检索页面点击【高级检索】按钮,弹出高级检索页面,用户可以根据查询条件输入关键词语进行检索如图-7所示。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礼仪培训讲义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礼仪培训讲义 如果你平时多一个温馨的微笑、一句热情的问候、一个友善的举动、一副真诚的态度……你的生活、工作就会增添更多的乐趣,使人与人之间更容易交往、沟通。我们作为社会生活的一员,有义务、也有必要把讲求礼仪作为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的一个准则,通过自律不断地提高个人自身修养,使我们成为社会公德的维护者。 “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帮纳税人所需,情系纳税人,满意在国税”作为12366的服务宗旨,它充分地反映了我市国税系统对每位12366纳税服务工作人员的期望。作为一名12366人,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税形象,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直接影响到国税系统的服务声誉,因此,讲求礼仪是对每位12366纳税服务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电话礼仪 在12366热线服务过程中,每一位12366工作人员的个人形象都是国税形象的具体体现,他们在电话交流时的所作所为,举止表现,语气语调,以及具体内容的表达,从总体上构成了他的电话形象。因此,要给每位12366工作人员一个忠告:请注意自己的电话形象,维护自己的电话形象! 一、电话接听技巧 1.左手持听筒、右手拿笔 大多数人习惯用右手拿起电话听筒,但是,在与纳税人进行电话沟通过程中往往需要做必要的文字记录。在写字的时候一般会将话筒夹在肩膀上面,这样,电话很容易夹不住而掉下来发出刺耳的声音,从而给纳税人带来不适。 为了消除这种不良现象,应提倡用左手拿听筒,右手写字或操纵电脑, 这样就可以轻松

自如的达到与纳税人沟通的目的。 2.铃声响过两声之后接听 电话铃声响起之后,应尽快予以接听,但不要在铃声才响过一次就拿起听筒,这样会令对方觉得突然,而且容易掉线。最好铃响两次这后接听。如果电话铃声响了许久才接电话的话,要在通话之初向对方表示歉意。 3.礼貌应答 在电话接通之后,应该先主动向对方问好,并立刻报出本12366的部门名称,如:“您好,这里是某某12366……”。通话时要聚精会神,语气应谦恭友好,不要拿腔拿调,戏弄嘲讽对方。通话终止时,要向对方道一声“再见”。接到误拨进来的电话时,要耐心地告诉对方拨错了电话,不能冷冷地说“打错了”,就把电话用力挂上。另外,任何时候接电话时都不能发怒,恶语相加,甚至出口伤人。通话因故暂时中断后,要耐心等侯对方再拨进来。 4.要分清主次 接听电话时不要与其他人交谈,也不能边听电话边看文件,甚至吃东西。正在接听电话时,如有特别情况需要处理时,可向对方说明原因,表示歉意,要其稍候片刻。但是,不论多忙多累,都不能成为拔下电话线找清静的理由。 总之,接听电话时应注意三点:其一,要及时,铃响不过三声;其二,要礼貌,要自报家门,并问侯对方;其三,要耐心,对打错电话者不要训斥。 电话接听基本技巧: 左手持听筒,右手拿笔 电话铃声响过两声之后接听电话 报出部门或服务身份代码 礼貌应答 保持正确姿势 5.保持正确姿势 接听电话过程中应该始终保持正确的姿势。不要把话筒夹在脖子下,也不要趴首、仰着、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66热点问题

12366热点问题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企业发生仅有直接赞助支出,A105070公益性捐赠表第三行第三列会自动按照会计利润总额*12%的数据,正常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六)赞助支出;” 纳税人需将直接赞助支出金额填写在A105070第1行第1列帐载金额,系统自动在第5列纳税调增,第7行第1列帐载金额填写0,如企业会计利润总额>0,该表第三行3列会自动带出数据,无需关注(如上图),不会影响到纳税人最终的调增金额。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有效期是2018年开始,汇算清缴能否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计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

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第二条及其解读规定,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3、单位发生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2万,但企业今年是亏损的,还可以税前扣除吗?报表怎么填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今年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限额为0,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三年。因此,根据填表说明,需填写在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做纳税调整。 4、企业当年亏损,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可弥补亏损所得本年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绩效考核制度

为提高“12366”服务质量,促进12366热线坐席人员素质全面提高,从细节入手,强化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坐席人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以明确的考核项目和统计的事实资料为依据,用数字化指标来衡量工作成果,客观公正、全面公平地反映被考核人的真实情况。 (二)质量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12366”工作目标的质量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激励原则。考核结果要记录备案,在每月工资900元基础上另拿出200元与考核结果挂钩,兑现绩效工资,使其具有激励性,激发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上进心。 二、考核方式 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笔试和随机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按日统计、按月考核、年终汇总,严格落实各项考核指标。 三、考核标准 考核实行计分制,每月总分为100分,绩效工资/总分*每人得分=每人绩效工资,年终按每月考核得分汇总,排出名次,连续三年考核成绩排在末位的,实行末位淘汰制。 (一)答复准确性考核指标(15分)。要求坐席员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要给予准确答复,答复准确率应在100%。由班长及业务专家根据“即时答复”记录的语音录音和问题答复记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每人每月随机抽查记录不得少于十条,根据当月个人抽查记录数与受理总记录数、错误记录数等项目关系计算扣除分数,总分15分。每人每月抽查扣分数值按以下公式计算:抽查记录数/受理记录总数×错误记录数×15分×100%。 (二)答复及时性考核指标(10分)。要求坐席员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准确答复,凡即时答复的经专家考核准确率为100%的得10分,凡每月即时率高于当月平均即时率1%的,每上差一个百分点加1分。 (三)回复结果考核指标(5分)。回复是指当时不能独立给予准确答复,应在限期内将结果回复给纳税人的情况。限期为1天,回复率要求在100%,因坐席员原因未能及时回复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四)受理咨询业务量考核指标(20分)。按照每位坐席员受理电话数量进行统计,凡每月每位坐席员受理电话量超过当月平均受理电话量的1%,每超过一个1%,加1分。 (五)受理咨询业务量反馈考核指标(5分)。按照每位坐席员受理的咨询业务量每月随机抽查两户纳税人,凡是对坐席人员不满意的发现一次扣1分。 (六)业务考试指标(30分)。按月进行综合业务水平考试,每次考试结果折合成30分,排出名次,张榜公布。 (七)服务态度考核指标(5分)。坐席员对纳税人要语气和蔼、亲切自然,回答问题要态度诚恳、有理有节,不许对纳税人推托、敷衍。凡发现坐席员服务态度差或被投诉的,每次扣5分;凡发现坐席员推诿、搪塞纳税人或有长时间停滞行为(停滞时间超过1分钟),每次扣0.5分。 (八)现场纪律和工作环境考核指标(5分)。坐席员工作时间举止文明,仪表端庄,保持良好的现场纪律、工作环境和行为举止,如有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扣0.5分。 1.工作时间干私事。包括看与工作无关的报纸、杂志、书籍等; 2.在工作期间浓装艳抹、头发漂色、涂指甲油以及着奇装异服的; 3.未遵守坐席员休息制度,未经同意擅自离岗; 4.工作时间未保持良好的姿态,如东张西望、站立闲聊等; 5.工作台面不整洁、资料摆放不整齐或桌面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等; 6.未保持现场安静,未将手机、CALL机调为震动状态、在工作间喧哗、乱走动等;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简要操作手册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简要操作手册 一、平台登录 1.请连接金税盘、税控盘或拥有企业数字证书的Ukey打开平台(安徽纳税人登录网址: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e615045989.html,/); 2.首次登录系统可能会出现如下提示警告,需点击“继续浏览此网站”的链接。 。 3.浏览器可以正确显示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登录页面后,可点击右上方各模块查看对应的流程指引、常见问题及操作手册等,如下图。 4.在系统登录下方输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证书密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即可。

二、业务功能操作 平台登录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跳转到首页。纳税人可根据自己实际需要的操作点击上方对应的功能模块,如下图: 1.抵扣勾选 1.1发票抵扣勾选:在该界面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会看到对应的发票信息,勾选后保存即可,如图所示。

注意:有效税额可以修改为0到现有税额之间的数据,修改税额勾选后,该张发票的剩余税额则自动构成不抵扣,无需在“发票不抵扣勾选”界面勾选。 1.2发票撤销勾选:输入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然后对对应的发票取消勾选状态,提交即可,如图所示。 1.3发票批量抵扣勾选:支持在对应查询条件内的全部发票一次性批量勾选(如图所示),选择对应的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然后点击全部勾选后提交即可。如有对应发票不勾选,则操作流程和老版一致。 1.4发票不抵扣勾选、逾期发票抵扣勾选(需先向税局申请,审批通过方可

操作)、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等模块,操作流程请参照1.1发票抵扣勾选。 1.5抵扣勾选统计:支持当前属期数据统计和历史属期数据统计(如下图),首先点击申请统计,点击后系统将锁定当期抵扣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点击“撤销统计”按钮,撤销成功后系统将自动解锁当期抵扣勾选操作。 2.退税勾选:仅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具有权限,模块如下图。操作流程请参 照1.1发票抵扣勾选。 3.代办退税勾选:只有外综服企业具备此功能。本功能只适用于有代办退税标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工作方案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工作方案 2010年6月1日,陕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全省开通运行。热线的开通,是全系统以实际行动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具体举措之一,也标志着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做好热线的宣传工作,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热线的服务宗旨和功能,是热线开通后的重点工作任务。2010年下半年“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加强热线宣传策划,拓展宣传范围,突出宣传效果,充分展示热线服务功能,提高热线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展现各级地税机关服务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坚定决心和精神风貌。 二、时间安排 2010年8月至10月,集中利用3个月时间进行热线宣传。 三、宣传内容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热线的功能

陕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以下功能的服务: 1.政策咨询:受理全省地税管辖范围内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社保费缴纳等业务咨询,解答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涉税及缴费事宜的疑问。 2.提醒服务:系统从征管业务系统提取纳税人涉税信息,自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提醒、催报催缴信息;通过人工电话回拨或短信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税费政策宣传等服务。 3.信息查询:对全省地税系统有奖定额发票以及其他普通发票真伪进行甄别和查询;对全省地税组织机构及纳税人公开信息进行查询;对全省“定期定额”纳税人进行涉税信息查询等。 4.举报投诉:受理全省地税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税务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接转对全省地税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廉政及行风方面问题的投诉,接受广大群众对各级地税机关的监督及行风评议;受理对全省地税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纳税服务投诉和纳税人的意见建议。 (二)热线的服务方式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以下服务方式: 1.人工座席服务:通过人工座席,在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内为纳税人提供语音咨询、信息查询、举报投诉等服务。 2.自动语音服务:通过自动语音系统,全天候24小时为纳税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绩效考核制度

为提高“ 12366”服务质量,促进12366 热线坐席人员素质全面提高,从细节入手,强化监督管理, 充分调动坐席人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以明确的考核项目和统计的事实资料为依据,用数字化指标来衡量 工作成果,客观公正、全面公平地反映被考核人的真实情况。 (二)质量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 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12366”工作目标的质量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激励原则。考核结果要记录备案,在每月工资900元基础上另拿出200元与考核结果挂钩,兑现绩效工资, 使其具有激励性,激发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上进心。 二、考核方式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笔试和随机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按日统计、按月考核、年终汇总,严格落实各项考核指标。 三、考核标准考核实行计分制,每月总分为100 分,绩效工资/总分*每人得分=每人绩效工资,年终按每月考核得分汇总,排出名次,连续三年考核成绩排在末位的,实行末位淘汰制。 (一)答复准确性考核指标(15 分)。要求坐席员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要给予准确答复,答复准确率应在100%。由班长及业务专家根据“即时答复”记录的语音录音和问题答复记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每人每月随机抽查记录不得少于十条,根据当月个人抽查记录数与受理总记录数、错误记录数等项目关系计算扣除分数,总分15 分。每人每月抽查扣分数值按以下公式计算:抽查记录数/受理记录总数X错误记录数x 15分x 100% (二)答复及时性考核指标( 1 0分)。要求坐席员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准确答复, 凡即时答复的经专家考核准确率为100%的得10 分,凡每月即时率高于当月平均即时率1% 的,每上差一个百分点加 1 分。 (三)回复结果考核指标( 5 分)。回复是指当时不能独立给予准确答复,应在限期内将结果回复给纳税人的情况。限期为 1 天,回复率要求在100%,因坐席员原因未能及时回复的,每发现一次扣 1 分。 (四)受理咨询业务量考核指标(20分)。按照每位坐席员受理电话数量进行统计,凡每 月每位坐席员受理电话量超过当月平均受理电话量的1%,每超过一个1%,加 1 分。 (五)受理咨询业务量反馈考核指标( 5 分)。按照每位坐席员受理的咨询业务量每月随机抽查两户纳税人,凡是对坐席人员不满意的发现一次扣 1 分。 (六)业务考试指标(30分)。按月进行综合业务水平考试,每次考试结果折合成30分,排出名次,张榜公布。 (七)服务态度考核指标( 5 分)。坐席员对纳税人要语气和蔼、亲切自然,回答问题要态度诚恳、有理有节,不许对纳税人推托、敷衍。凡发现坐席员服务态度差或被投诉的,每 次扣 5 分;凡发现坐席员推诿、搪塞纳税人或有长时间停滞行为(停滞时间超过 1 分钟),每次扣0.5 分。 (八)现场纪律和工作环境考核指标( 5 分)。坐席员工作时间举止文明,仪表端庄, 保持良好的现场纪律、工作环境和行为举止,如有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扣0.5 分。 1. 工作时间干私事。包括看与工作无关的报纸、杂志、书籍等; 2. 在工作期间浓装艳抹、头发漂色、涂指甲油以及着奇装异服的; 3. 未遵守坐席员休息制度,未经同意擅自离岗; 4. 工作时间未保持良好的姿态,如东张西望、站立闲聊等; 5. 工作台面不整洁、资料摆放不整齐或桌面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等; 6. 未保持现场安静,未将手机、CALL机调为震动状态、在工作间喧哗、乱走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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