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的价值理念

论环境法的价值理念
论环境法的价值理念

论环境法的价值理念

环境安全

陈茜(西北政法大学,西安710063)

摘要:环境法作为新的学科,其发展的速度却是惊人的,伴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也在不断的变革之中。一般认为,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应当包括但也不仅限于:可持续发展,环境秩序,环境正义,环境安全,环境效益等。环境安全作为与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尤为显得重要。

关键词:安全理念环境安全

“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规范,是一切理论研究的起点。最初理念仅仅是一个哲学范畴,随着理念概念的发展,理念逐步的成为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的代称。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认识,使对具体法所凭依判断其正当性的原理,使法所蕴含的价值取向或者精神向导。

环境法的理念也就是环境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正义和利益是环境法价值追求的需要,其满足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法功能——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安全是对环境法主体的人身以及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条件的保障,通过规定安全的标准和实现安全的方式,既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也是正义的要求。

一、环境安全的提出

“安全”本意是指主体对逾期利益或者及得利益能够持续,稳定存在或当然实现的心理期待。在词典中语意为一种不受威胁的稳定,持续状态。不同的法有不同的安全范畴。公法中主要是指国家统治,管理的稳定有序,着眼于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私法中主要是指市民人身,财产的不受侵犯,着眼于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环境安全又被称为“绿色安全”或者“生态安全”,我国也称作环境生态安全。它是指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基础处于良好的状况或者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

由于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正在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发展和安全,一系列的严重的生态和环境问题警告我们人类社会生存的支持系统正在退化,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基础正在动摇。

(一)国际上环境安全的提出

环境安全首先是由美国著名的环境专家莱斯特·R·布朗提出的,他早在1977年就指出:“对国家安全的非军事威胁远远没有像军事为下那样明显,因为最终导致生态系统崩溃的过程式逐步的和累积德,在他们进入困境或者发生灾难之前,很少为人们所考虑到。”布朗警告我

们人类:“在20世纪末,国家安全的关键是持续性发展,如果全球经济系统的生物基础不能得到保护,如果全球经济系统得生物基础枯竭而新能源系统还未及时间里的话,经济的瓦解和崩溃势难避免。”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正式使用了“环境安全”一词。阐明了安全的定义除了对国家主权的政治和军事威胁外,环境问题已成为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之一。1991年,美国公布了《国家安全战略报告》首次将环境问题视为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认为各种全球性的环境生态问题已经在政治冲突中起作用,为了消除来自环境的压力,保护美国国家利益,美国有义务督促世界各国共同承担责任。美国国防部自1995年起每年向总统和国会提交关于环境安全的年度报告,美国国会称“世界各地的环境退化已经影响到美国的经济繁荣。进而认为在某些美国利益有直观重要的地区而因环境资源问题可能导致冲突,将促使美国介入其中,并实施干预。”不仅仅是美国,日本,欧盟也已经将环境安全列为国家安全战略的主要目标。

(二)中国环境安全的提出

中国对自然灾害问题有史以来都相当的重视。对于国家生态安全问题,我国起步是晚了点,直到2000年才正式提出,发布在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国家安全中。在纲要中明确指出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影响国家生态安全。而且1998年长江流域的大洪灾也是给环境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

二、环境安全的概念和特点

(一)环境安全的概念

关于环境安全的概念目前并无统一的定义。环境安全一般可以被理解为:维系一定区域或者国家社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稳定环境”。即确保“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基础处于良好的状态或不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

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也被称作环境安全,生态安全。我国2000年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明确生态安全是指由水,土,大气,森林,草原,海洋,生物组成的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国家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态和发展所需的生存环境处于不受破坏和威胁的状态,自然生态系统状况能够维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当然不同的国家对环境安全的侧重点不同,我国主要体现在防止生态赤字,防治自然灾害这样的国家职能方面。例如俄罗斯则体现在“作为保证任何公民的生态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措施”的新型的公民基本权利方面。而美国则强调环境安全为“制定包括全球环境挑战在内的新的世界安全议程”。强调美国“必须领导大家一起保护最终决定全球繁荣与和平的气球环境”。美国尤其关注的是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全球性的以及他国环境问题对美国的影响。

总的来说,目前各国关于环境安全的含义可分为两个层次:1、与人类生存相关联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防止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

的减少,退化削弱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2、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受外来力量的突发性破坏。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的稀缺引发社会的不满。产生大量的环境难民,从而导致局势的动荡。

(二)环境安全的特点

1、整体性。环境安全问题包括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水安全问题,生物安全问题,自然灾害,能源安全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等问题,还包括国际环境安全问题。几乎涵盖所有的有关生态环境的安全问题。而且局部的生态环境安全问题可能会引起全局的生态环境安全,甚至可能导致整个国家或民族的生存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

2、不可逆性。环境安全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引起的,一旦环境问题出现,大多都是不可逆的,难以治理与防治,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金钱,代价是相当的高。

3、环境安全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也是一个区域性,流域性的问题。环境问题的区域性流域性决定了我们进行环境保护应从地区或流域入手。环境问题的国际性决定环境保护可能存在国家的效益外在化,也决定了各个国家环境保护力度和措施的差异性和层次性。

4、危害的长期性。环境安全问题的危害总是在与此有关的人类活动发生的一定时间后才表现出来的,时间的长短不确定,大部分都是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不仅发现的较晚,而且往往治理也需要很长的时间。

三、环境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一)环境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问题中的基本问题

国家安全包括信息安全,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环境安全,社会安全,外交安全等。国家安全与经济安全是国家的基础,国家安全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经济安全的基础。所以环境安全作为最基本的安全是因为环境污染与破坏损害的人类生存与发展所依赖的自然支持系统,直接危害人类的生命健康。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对任何国家都构成现实威胁。因此,确保地球的环境安全自然是最根本的安全问题。环境安全与军事安全,政治安全及经济安全等相互作用,构成完整的安全概念。环境安全甚至可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例如2001年11月5日,太平洋岛国图瓦卢宣布,因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海平面上升,他们放弃国家主权,举国移民。

(二)环境安全的实现需要国内外的合作一致

环境安全是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挑战。全球性的环境问题的出现告诉我们确保环境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政府的势力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程度。所以我们有必要确定环境安全的指导思想。将环境安全确立为环境法的目的,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现行法律予以更新,使其向可持续发展方向改变。

四、我国环境安全问题

(一)我国环境安全的基本态势。

1、资源数量多,类型多而质量较差;

2、资源总量大而人均占有量小;

3、资源供给增长缓慢且后备不足而需求增长迅速,供需矛盾突出;

4、资源短缺和浪费现象并存;

5、耕地,能源,水资源安全问题最为明显;

6、非再生资源量绝对减少趋势,可再生资源亦呈衰退趋势;

据统计,1986年全国因生态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为831.4亿元;1994年约为4201.6亿元。可见生态安全是我国发展国策问题的核心,如果生态环境安全问题不解决,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安定也无法保证,更甚会造成代际转嫁,影响代际公平,可持续发展也无从谈起。

(二)影响我国环境安全的主要问题

生态环境问题都会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产生影响,只有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即生存,社会,经济,利益。对国家政治统治造成威胁的生态环境问题才属于国家环境安全问题。目前我国的环境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土安全问题。“国土”一般指一国国家主权支配管理的地域空间,包括陆地和海洋。国土资源则是一国主权支配管辖的自然资源及其决定的环境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我国国土安全造成影响的主要问题有⑴水土流失严重;⑵土地荒漠化严重;⑶水安全问题;⑷生物安全问题;⑸能源安全问题。

2、环境安全问题。这里的环境安全主要是指因环境污染对国家安全造成的严重影响。最严重的问题是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和化学品污染。

3、自然灾害问题。主要包括气候灾害,干旱灾害,洪涝灾害,风灾等以及由此引起的土地沙漠化,沙尘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还包括地质灾害,例如地震,火山灾害等,以及由此引起的山崩,海啸等。

4、国际环境安全问题。我国面临的主要的国际环境安全是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对我国的国家环境安全的影响和外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可能以其自己的国家环境会受到我国环境问题威胁为由,对我国主权的干涉或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威胁。

我国的环境安全状况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危险废物,土壤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森林草地退化等生态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了环境自净能力。这些因素都在不断加大我国的环境安全的风险。令人欣慰的是我国

在2002年开始对新世纪环境保护面临的重大问题,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并把“确保国家环境安全”作为新世纪头20年的环境保护的优先战略。

在环境伦理中,安全不再限于人域之内,而是被扩大到整个自然领域。成为一种特有的价值理念即环境安全。鉴于环境安全的重要性,环境安全也应该被现代环境法确认为环境法的价值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等共同来指导环境法,并一起作为环境理念来确保生态环境和国家安全。

参考文献:

1、张海滨“压力与冲突同在”载《中国环境报》1999年

2、美国白宫发布的《国家安全科学技术和技术战略》的报告1996年

3、邝扬《环境安全与国际关系》载于《欧洲》1997年

4、赵永新《关注国家生态安全》载于《人民日报》2001年

Comment on environmental law concept of the value

environmental safety

Chen Qian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 Law, Shaanxi, Xi’an 710063)

Abstract: Environmental law as a new discipline , it’s pace of development is

staggering ,With the global environment increasingly serious problem. Environmental law’s basic concept is transforming continuously,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Environmental law should be the basic idea of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order,Environmental justice, Environmental security, Environmental benefits. Environmental security and national security as an integral part of i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Key word: Security;Idea;Environmental safety

作者简介:

陈茜(1983-),女,陕西省宝鸡市人。西北政法大学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价值取向秩序利益公平

内容提要: 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把维护人类利益、人际社会秩序和当代人的公平作为价值取向,但是,这些传统的价值取向已经不符合环境时代的要求。环境时代的环境保护法要体

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确立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利益观,维护人际社会秩序和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公平观。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环境与发展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决策层所重视,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远见的人们都从各自的国情出发,探讨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并寻求既保护环境又能发展经济的路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赋予了环境保护以更多的内涵,它要求立法者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时要更新观念,确立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不仅要关注人类利益,还要关注生态利益;既要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秩序,又要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既要保障代内公平,又要考虑代际公平。

一、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利益观

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人类为了生存发展,其战胜自然和控制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在人与生态自然的冲突中,“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逐步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主导思想,即人类是自然界的主人和征服者,人类可以随心所欲地主宰自然界,地球上的一切物质都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近代以来,进入以资本主义为标志的工业革命时代使人类社会生产力获得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进步迅猛,使人类征服自然界的能力和信心大大增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思想在处理人与生态自然界的关系的理论上取得了统治地位。这种“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观认为:一切以当代人的利益和价值为中心,以当代人的价值观为根本尺度去评价和安排整个世界,着眼于当代人的利益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是生态自然的统治者和主宰者,人为生态自然立法,历史只是人类自身发展演进的自在自为的历史。

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观念反映在传统法律上便是,将体现以当代人眼前利益的价值观作为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均为当代人的眼前利益。历史地看,以当代人的“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在反对和破除封建神权观念统治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在人与生态自然关系上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学性却助长了人类无限度的掠夺生态自然、破坏生态环境的盲目倾向,从而造成了种种的生态灾难。[1]这种人类利益中心观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和规律,那就是人类社会的发展。任何时候都离不开自然环境,人类是自然环境的产物,同时又是自然环境的改造者,人类不能超越地球的承载能力无节制地、无限度地向大自然索取和掠夺资源,过度耗竭自然资源和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最终导致人类的不可持续发展甚至与自然生态系统同归于尽,毁灭了自然也毁灭了人类。

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正愈来愈受到挑战。对其冲击最大的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观。“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主张者认为,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生活包括在生态系统之中,为此,要承认人是目的,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是目的;不仅人是价值主体,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具有内在价值,也是价值主体;必须承认自然和非人类生命物种种群的权利。[2]人类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存在于社会之中,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也存在于同生态自然整体进化的关系之中。人是生态自然进化的产物之一,人的肉体组织和精神结构都是在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人类的健康存在和持续发展都依赖于对生态自然有机整体的维护,依赖于同生态自然保持一种和睦相处的关系。承认所有物种具有固有的生存权利,以支持生物圈的完整性和支持生物圈内多样化物种、景观的生态过程。保护生态自然就是保护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物种,而只有实现了生态自然的可持续

发展,才有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

基于上述生态危机的现实威胁和“生态利益主义”理论的挑战,传统法律制度也相应地作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但仍反应出“人类利益中心”的价值取向。认为人类具有保护自己共同家园——地球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实现对生态自然的保护,人类应当规定自己改造自然活动的生态界限,健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张人类在自己的理性能力指导下,是可以正确地认识到自己对自然界的依赖关系,并通过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来防止对自然界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从而达到既维护人类利益,又保护好生态自然的目的。

[3]

对比“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和“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理论观点,可以说各有利弊:“生态利益中心”者要求将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作为价值主体予以承认,并尊重和承认它们的权利,反映了人类对生态自然依存性的高度重视,其理论价值颇有可取之处。而“人类利益中心”者认为生态危机说到底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危机,为此只要充分认识到永续利用生态自然的外在价值,协调好人与人之间在改造和利用生态自然时的关系,就足以解决生态危机,从而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也颇有一定理论逻辑道理。但是,辨证地分析这两种理论,似乎均存在着逻辑上的不足之处。生态利益中心观没有看到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人类为了保护生态自然制定法律规范,人对自然的行为过程是人的主观过程;而且保护生态自然法律的执行也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自然界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执行法律。而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者却又过于夸大了人类利益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忽略了人类对自然的依存性。

如何兼顾上述两种理论的优点并在环保法律的制定中得到体现,涉及到环保法的利益价值取向问题。笔者以为,在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中,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即坚持“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更能够准确地反映世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是由自然和人类社会共同组成的,任何一方的健康存在与兴旺都依赖于另一方的健康存在与兴旺。因为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是共生共存的,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将人类自身的利益与生态自然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才能使人类社会获得可持续的发展。片面地强调生态利益或者是坚持人类利益高于世间万物的观念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将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要修正传统法律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利益观,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定时要确立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法律利益观,才更符合21世纪环境时代的法律价值要求。

二、维护人际社会秩序和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

传统的秩序观认为,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有赖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人们对资源的无序掠夺导致自然生态秩序的混乱,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秩序的紊乱,已经严重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有必要重塑环境法的秩序观,确立既要维护人际之间的社会秩序又要维护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才符合环境时代的秩序要求。

传统法律是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中心来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认为“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能谈得上社会公平。”[4]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产物质流、能量流的结构体系与生物圈整体运动规律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当今的人口爆炸、温室效应、臭氧层耗竭、酸雨沉降、土地沙化等生态悲剧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也严重影响了生态秩序。针对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迫切需要人类通过立法去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生态秩序的协调机制,强

调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将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作为21世纪环境时代环境保护法律的价值取向予以确立。这一价值取向主张把包括人在内的整个自然界看成高度相关的有机统一体,要求放弃那种“把人当作至高无上的生命形式,永远以征服自然、统治自然来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传统法律价值取向,代之以“在维护人与人之间社会秩序和谐的同时并把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自然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确立人与自然秩序和谐的法律价值取向就要在相关环保法律规定中肯定人内在于自然,人既是自然之子,又是自然之友,人和生物圈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命运;要求人类应当在社会和自然整体的相互作用中寻求人与自然的重新和解,应当在促进生物圈的稳定与繁荣的基础上改造和利用自然,在尊重和保护自然的前提下谋求人类的利益和幸福;只有依靠法律维护好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才能稳定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尊重和保护自然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类自己,人类作为地球生命物种种群利益的代表,作为生态环境的管理者,作为地球进化的引导者,具有维护、发展、繁荣、更新、美化地球的责任。

三、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公平观

在传统社会中,受科学技术不发达和生产力的限制,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有限,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和改造还不足以破坏自然环境,因而自然界中的环境资源被认为似乎是用之不竭,取之不尽的天赐之物。这种传统观念认为自然环境资源是任何人都可以采用“先占”方式取得的,任何人对环境资源都不必支付任何代价,随时都可以凭自己愿望和意志去获得并任意使用。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上,自然是客体,人类对自然只需行使权利,而无需履行任何保护义务。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也否认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的经济价值,环境资源无法以固定价格来表示和估量其价值的大小。这种传统经济学理论反映在传统环境资源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就导致在环境资源立法时没有反映出对当代人环境资源利益的公平分配的理念和具体内容规定,在实践中当然就谈不上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对环境资源利益公平地进行分配

了。

然而,人类不顾一切、毫无限度地向自然资源进行索取,终于导致了生态严重破坏和环境污染泛滥的恶果。当下环境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不仅日益显著,而且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倘若人类再不珍惜自然界有限的环境资源,那么环境资源枯竭之际,也就是人类从地球消失之时。于是,有远见的人们开始思考如何既要保障社会国家的经济发展,又要维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既要保障当代人公平地享有资源,又要为后代人的发展提供公平享有资源的机会。基于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得以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5]1992年6月联合国《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规定,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还规定,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这些规定反映了联合国十分关注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首先,可持续发展关注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问题。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体现在国家内部和国与国之间这两个层次:在一个国家内部,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是指,同一代人,无论其拥有的财富多寡,一律公平地享用对其生存和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共有的环境资源;同时,也要为公平的目的对私有财产进行限制,不允许以破坏环境资源的形式使用自己的财产。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是指,处于同一代的任何国家,无论是富国还是穷国,都公平地享用同际间共有的环境资源。其次,可持续发展亦十分

关注环境资源代际公平享用问题。从人类的繁衍发展看,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应然意义上的公平。因为从人类历史发展的潮流来看,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世代发展的过程,后代人应拥有同当代人同等乃至更好的发展机会。当代人有权利享用环境资源,并从中受益,但也有义务保护供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在环境资源的享用上,每一代人都有相同的地位,没有理由偏袒当代人而忽视后代人;人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无论是前代人,抑或是后代人,都具有平等享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每一代人都希望能继承至少与他们之前的任何一代人一样良好的地球家园,并能同上一代人获得一样的环境资源。[6]因此,可持续发展所强调的环境资源享用的公平既包含了代内公平,也包

含了代际公平。

传统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取向在环境资源公平分配上存在缺陷。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需要调整在环境资源法上对公平价值的理解和赋予“公平”以新的时代涵义。笔者认为,地球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唯一家园,而且地球又是生态、地理的整体,为此,地球上的环境资源是全人类的共有财产,它不只是那些拥有技术、装备、资金的少数人的财富和私人财产,而是属于所有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个人的共有财产。在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时不应再将环境资源当作“天赐之物”而由先占者独自享用,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是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人类共同体的“公共财产”,它应该由全人类对环境资源共同享有。在环境资源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人都有享受良好自然环境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每一个人也都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为此,应将对环境资源的公平分配列为21世纪环境时代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取向之一,并将环境资源利益的代内公平分配向代际公平分配延伸,使环境资源能够持续为人类所开发和利用,以促进人类的繁荣和昌盛。

注释:

[1]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编:《中国社会科学前沿报告(1998)》,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3]余正荣:《生态智慧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0页。

[4](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郑成思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5]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年,[6]吕忠梅:《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安徽工业大学·谢

冬慧河南中州大学·王建国)

出处:《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环境资源法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 物种 9.垃圾成灾 10.有毒化学品污 染 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浅谈环境法目的和作用 作者:陈泉生阅读10135次更新时间:2004-10-28 一、环境法的目的 环境法的目的,决定着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属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范畴。研究环境法的目的,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法。 综观世界各国环境法律,不难发现,各自的立法目的都不相同。比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第2条将该法的目的规定为如下六款:(1)履行其每一代人都要做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者的职责;(2)保证为全体美国人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产力并在美学和文化上优美多姿的环境;(3)最广泛地合理使用环境而不使其恶化,或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4)维护美国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国家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5)使人口和资源使用达到平衡,以便人们享受高度生活水准和广泛的生活舒适;(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西德《联邦污染控制法》(1974年)第1条规定:“本法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和动物、植物以及其他物体不受环境的有害影响,并不受来自须经许可的设施的其他各种危害、重大不利和重大妨碍的影响,以及防止上述环境的有害影响的产生。”匈牙利《人类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的宗旨在于保护人的健康,不断改善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生活条件……”保加利亚《自然保护法》(1967年)将该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1)保护人民健康;(2)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自然界并使自然财富得以增加。 而日本环境法的目的,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表述。日本于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也就是说,该法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的目的”是以“与经济健全发展

1.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利用行为:是指人类为满足生存需要有意识地获取环境要素或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的活动。(6,7) 3.本能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生存繁衍、适应环境变化所进行的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4.开发利用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谋取环境容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环境排放或者处理废弃物质与能量或者开发自然资源等利用和改变环境的活动。 5.环境容量:一般指某一环境单位(空间)所能容纳污染物质的最大量 6.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7.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环境利用权利并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环境利用行为人以及代表国家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8.公民:是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享受者或者是环境质量和生态消息的受益者。 9.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从事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 10.环境基本法:是指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内,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对应处于最高位阶的,包含国家环境政策目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内容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 11.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心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 12.保护优先原则:从源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生态破坏 13.预防为主原则:是指要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相结合,并优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措施 14.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对各项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思路、目标与方法等应当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协调一致和联防联治 15.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指按照环境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确立的、通过环境立法具体表现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检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17.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环境法的环境价值理论研究3100字 摘要: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类开始关注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法作为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制定一部怎样的环境法,以何种理念作为制定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就摆在了显著的位置。 毕业 关于环境法价值思想,人类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探索和思考的步伐。在环境哲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哲学思想,这些思想,都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起到过重要的作用,指导人类不断调整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本文通过探讨与环境法制定曾经出现过的一些价值观念,力图探索出指导环境法律发展的基础思想。 关键词:环境法价值;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论;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 1 环境法价值理论发展历程和主要流派的观点。 环境是指围绕人的空间和作用于人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的总和,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通常意义上来说,环境是指围绕某一中心事物的外部条件的总和。在环境法学领域所说的环境和环境科学上的环境略有区别,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给法律上的环境下了一个总体的定义:“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而环境科学上的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事物的环境,“它是指围绕人群空间和作用于人类这一对象的所有外界影响与力量的总和。”有关环境法上的环境的概念,才是环境法价值之于法学领域所应该思考的范围。 迄今为止,人类在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经济发展与自然保护关系的过程中,集中形成了几种主要的、具有代表性的环境价值理论,而这些环境价值理论也成为了环境法价值的基本来源: (一)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种环境价值思想,不仅影响了早期人类认识自我与环境关系的观念,而且持续至今仍然是有关环境法价值的一种重要的思想。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观点有:人类是唯一的道德主体;人类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其他动物只有工具价值,比如康德认为,动物不是理性的,只是工具。这些思想随着近代人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地位和科技迅速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这一阶段,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对于自然界的奥秘有了很大程度的了解。在人类面前,自然不再是不可战胜和不可认识的物体。人类中心主义容易造成人与自然界的对立。 (二)生物中心论。由于自然科学、生态神学的发展,人类对于自身与自然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例如,达尔文认为,人从动物进化而来,人与高等动物无实质差别;罗德米尔克认为,人类托管地球,但不能破坏地球),随后出现了生物中心论。生物中心论认为,自然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系统,人与其他生物物种一样,只不过是地球进化过程中的一个存在物,并不比其他物种来得优越,主张人的优越性只不过是一种偏爱一个特定物种而歧视其他几十亿个物种的不合理的自私的偏见,一切生命都是平等的。因此,施韦泽要求“敬畏所有的生命意志”,要求人们“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的生命”。泰勒主张人们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种类的生物,因为“不存在比它们的价值更高的东西”,并且,人们应当像人类以各种机会追求幸福一样,实现动物和植物的幸福。

环境资源法 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 一、环境法四分法 1.基本法 2.环境要素法 3.自然资源法 4.防治污染法 二、环境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 (一)概念: 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 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即从人类诞生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 (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 (2)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 (三)主要表现: 1.全球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酸雨 4.淡水资源危机 5.资源、能源短缺 6.森林锐减 7.土地荒漠化 8.物种加速灭绝物种 9.垃圾成灾 10.有毒化学品污染 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 (二)特征: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法是—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则为这种综合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关于环境法的直接目的, 学理上主要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学说。这两种学说都有各自坚持的立场, 而且由于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水平的差异、环境保护意识的差距和现实需要侧重点的不同, 这两种学说也各自被不同的人群所接受。 一元论者主张, 环境法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要保护环境, 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这种思想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前后。由于当时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 造成大量的公害病, 引发社会公众的健康危机。为了控制环境污染, 防止公害事件的爆发, 这些国家在修改公共卫生法的基础上, 形成了初步的环境法律。因此, 环境法产生之初, 其目的非常明确, 就是要针对造成民众健康危机的环境污染, 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它的唯一目的。 二元论者则主张以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持续发展为目的。二元论的产生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最初的环境法产生之后, 对于环境污染的控制, 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对产生污染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管制。而这种强制性的国家行政管制, 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冲击, 限制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 单纯保护环境的行为引发了经济界人士的强烈抵制。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出现了环境法目的二元论的主张。另一种说法则认为, 二元论产生于日本1967 年的5公害对策基本法6, 该法中有所谓公害防治要与经济调和的提法, 体现了日本战后国内追求经济优先0的普遍心态。虽然两种说法略有区别, 但不论那一种说法, 无疑都说明二元是环境保护利益和经济发展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 对比一元论和二元论, 可以清楚地看到, 两种主张其实都包含着一个最基本的目的) ) ) 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这在两种主张中已经形成了共识。它们之间的根本分歧只是在于保护环境要不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一元论主张, 环境法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环境法应该只注重于环境保护, 而不应当有别的什么目的。而二元论则坚持环境保护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要求要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环境法的目的,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目的,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有着不同的目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立法目的显然属于多元论,其目的共有以下四项:(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3)保护人体健康;(4)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一、人类中心主义——传统环境法的理论基点 环境法理念的核心在于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问题,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流派: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的关系,突出人对自然的统治地位,主张以人类的价值尺度来解释和处理整个世界,是工业时代人与自然关系的主导观念。人类中心主义源自古希腊和中世纪文化,最早的 人类中心主义代表人、希腊哲学家普洛泰格拉指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把人视为宇宙的中心事实,进而以人的目的来看待世间万物。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植物为动物而存在,动物为人类而存在”,“自然系为人类才生有一切动物。”[3]基督教的《旧约·创始说》讲述, 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出人类,并且赋予人类统治自然万物的权利。这种观念在欧洲一直保持到19 世纪,即使当时的科学家也不比一般人更清醒。然而,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只是从人类目的或价值角度出发来看待自然事物,强调自然事物的工具价值,但并未必然否定自然事物的其他价值;确证了人类利用自然的合理性,但并未必然肯定人可以无限度的利用自然,因此,讲工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和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归因于传统的人类中

常见环境法论文题目 论我国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的构建水权法律制度研究 外来物种引进行政许可制度研究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研究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公众参与机制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环境安全法律制度探析我国固体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海域使用权若干问题研究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研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环境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研究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制度研究 农业自然资源权利制度研究——基于现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分析评价 基于循环经济的电子垃圾治理立法思路研究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问题研究共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船舶油污国家损失索赔体系 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学基础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立法思考 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环境侵权法律救济中的利益衡量研究 论排污权交易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综合研究论生态侵权论环境侵权之民事责任体系环境污染侵害排除民事责任研究 中国国有林行政管理体制模式重塑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重塑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研究论中国湿地资源保护法的建构 中国电业规制制度研究论环境管理中的分众参与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一以我国环境保护法为视点 论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社会化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度研究 环境法调整方法研究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税收若干问题研究购电制法律问题研究 浅论排污权交易制度水资源使用权及其制度构建 财产权的环境保护功能研究 论我国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论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环境风险评价法律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的思考环境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探讨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法律控制研究 论环境法产生及发展的文明与文化背景 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研究论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法律义务 机动车排放的法律控制研究 我国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中国水库大坝安全法规框架研究论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制度研究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法规名称】环境基本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12-11 【正文】 环境基本法 第 1 条 为提升环境品质,增进国民健康与福祉,维护环境资源,追求永续发展,以推动环境保护,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法所称环境,系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之各种天然资源及经过人为影响之自然因素总称,包括阳光、空气、水、土壤、陆地、矿产、森林、野生生物、景观及游憩、社会经济、文化、人文史迹、自然遗迹及自然生态系统等。 永续发展系指做到满足当代需求,同时不损及后代满足其需要之发展。 第 3 条 基于国家长期利益,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均应兼顾环境保护。但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对环境有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之虞者,应环境保护优先。 第 4 条 国民、事业及各级政府应共负环境保护之义务与责任。 环境污染者、破坏者应对其所造成之环境危害或环境风险负责。 前项污染者、破坏者不存在或无法确知时,应由政府负责。 第 5 条 国民应秉持环境保护理念,减轻因日常生活造成之环境负荷。消费行为上,以绿色消费为原则;日常生活上,应进行废弃物减量、分类及回收。 国民应主动进行环境保护,并负有协助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措施之责任。 第 6 条

事业进行活动时,应自规划阶段纳入环境保护理念,以生命周期为基础,促进清洁生产,预防及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及其他有益于减低环境负荷之原 (材) 料及劳务,以达永续发展之目的。 事业应有协助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措施之责任。 第 7 条 中央政府应制 (订) 定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策定国家环境保护计划,建立永续发展指标,并推动实施之。 地方政府得视辖区内自然及社会条件之需要,依据前项法规及国家环境保护计划,订定自治法规及环境保护计划,并推动实施之。 各级政府应定期评估检讨环境保护计划之执行状况,并公布之。 中央政府应协助地方政府,落实地方自治,执行环境保护事务。 第 8 条 各级政府施政应纳入环境保护优先、永续发展理念,并应发展相关科学及技术,建立环境生命周期管理及绿色消费型态之经济效率系统,以处理环境相关问题。 第 9 条 各级政府应普及环境保护优先及永续发展相关之教育及学习,加强宣导,以提升国民环境知识,建立环境保护观念,并落实于日常生活中。 第 10 条 各级政府应由专责机关或单位规划、推动办理及辅导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各级政府应宽列环境保护经费,并视实际需要合理分配之。 第 11 条 各级政府得聘请环境保护有关之机关、团体代表及学者专家备供谘询。 各级政府得邀请有关民众与团体共同参与加强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第 12 条 中央政府应推动地球永续发展相关之国际合作与技术协助、工程技术及试验研究,并公开相关

1、简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保护法,在广义上又称为环境法,是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另外还包括防止自然灾害和减轻自然灾害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规。环境保护法除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世界共同性、地区特殊性等特征。 2、简述噪声污染的特点 噪声既是一种公害,它就具有公害的特性,同时它作为声音的一种,也具有声学特性。 (1)噪声的公害特性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公害,所以它与其它有害有毒物质引起的公害不同。首先,它没有污染物,即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其次,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积累、不持久,传播的距离也有限;噪声声源分散,而且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就消失。因此,噪声不能集中处理,需用特殊的方法进行控制。 (2)噪声的声学特性简单地说,噪声就是声音,它具有一切声学的特性和规律。但是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和它的强弱有关,噪声愈强,影响愈大。衡量噪声强弱的物理量是噪声级。 3、简述可持续发展的涵 (1)突出发展的主题,发展与经济增长有根本区别,发展是集社会、科技、文化、环境等多项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是人类共同的和普遍的权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享有平等的不容剥夺的发展权利; (2)发展的可持续性,人类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 (3)人与人关系的公平性,当代人在发展与消费时应努力做到使后代人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同一代人中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当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4)人与自然的协调共生,人类必须建立新的道德观念和价值标准,学会尊重自然、师法自然、保护自然,与之和谐相处。中共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把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以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指出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从忽略环境保护受到自然界惩罚,到最终选择可持续发展,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一次历史性重大转折。

论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 姓名 所在学院法学院 专业班级法学一班 学号20081711106 课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任课老师王兰高

论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 摘要: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环境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随着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对环境保护越来越关注。为了实现环境公平,建立合理的环境权制度非常重要,它是环境公平实现的关键制度。环境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后代人的环境权利能否得到真正的实现,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完善环境立法,加强环境执法,并大力加强环境教育,促进观念的转变,为环境公平的实现奠定观念基础。 关键词:环境公平环境权环境立法价值环境教育可持续发展 在法的多层次的价值体系中,公平是一重要的价值。美国学者金勇义先生曾说“真正的和真实意义上的公平乃是所有法律的精神和灵魂”①而对环境公平的关注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西方国家以及一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中已暗含了环境公平的内容,但作为一个概念最早由美国人提出。环境公平概念在美国产生以后, 很快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一位法国环境法学家将其内容概括为三方面:“首先,它意味着在分配环境利益方面今天活着的人之间的公平;其次,它主张代际之间尤其是今天的人类与未来的人类之间的公平;最后,它引入了物种之间公平的观念,即人类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的公平。”也有的学者将环境公平进行了这样的分类:其一, 从时间维度,分为代内环境公平和代际环境公平; 其二, 从空间维度, 分为国内环境公平和国际环境公平;其三, 从内容维度, 分为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和义务上的公平, 简称为环境权利公平, 以及所有主体在环境权利被侵害时救济权上的公平, 简称为环境矫正公平。② 环境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现有的保护环境资源、防治污染的法律是从传统的人类利益本位出发,因此,在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主体利益保护方面都带有很强的传统痕迹,并不可避免地显示出在环境、资源保护以及促进环境公平上的局限性。在涉及到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冲突时,涉及到动物植物的权利保护以及对他们的保护力度问题时,存在着明显的人类利益中心的印记。 有关现代环境立法不合环境公平实现的目的性问题,我们可以从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关保护法益规定的研究中得出结论。即受人类中心主义法律观念的影响,目前许多被冠以“环境保护法”一类的法律,其立法的终极目的与保护环境无关,现代环境立法只不过是以环境保护为借口来保护人类既得权利与利益。环境法益只是被保护利益中的一种间接的反射利益。这样,就无法从理念上增进人类对环境保护、特别是对自然的固有价值的认识,也就无从实现环境公平。以保护法益为中心, 环境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要求,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该把保障环境公平的实现作为基本的立法目的,用可持续发展观念对宪法以及环境法进行整合,在各项制度中贯彻环境公平的思想,以确保环境公平的实现。目前,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已经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所接受,可持续发展相对于生态本位主义更易于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法律的制定、执行,从我国实际出发,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法律进行整合和修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可以保障环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实现。 环境法公平原则的实现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 ①刘作翔:公平:法律追求的永恒价值——法与公平研究论纲[J],天津社会科学1995、5,第99 页。 ②文同爱、李寅铨:环境公平、环境效率及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4),第42 页。

导论 ◆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 境。 ◆环境的特征:物质性,生态性,唯一性,有限性,资源性。 ◆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 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 ◆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 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 ◆环境问题是一种不利的后果,它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 和环境质量变化。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自然环境的物理、化学、 生物学性质发生变化,产生了不利于人类及其他生物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的一种现象。 ◆自然环境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一个或数个要素,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 使它们的数量减少、质量降低,以致破坏或降低其环境效能、生态失衡、资源枯竭而危及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现象。 ◆因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通常被称为公害。 ◆旧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 米糠油事件、痛痛病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新八大公害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 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非洲大灾荒。 ◆《增长的极限》,探索了全球关切的五个主要趋势:加速工业化、快速的人口增长、普遍的营养不良、 不可再生资源的耗尽、环境的恶化。 ◆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在扬弃这两种观点的基 础上,提出了对环境问题的新认识: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又是环境的塑造者;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认识和改造环境的能力,人类只要对这一能力善加运用,便可以使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关键在于人类必须正确地认识客观规律,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摆正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同自然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 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是人类针对环境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对策。 ◆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纵观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和改善环 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人类在环境的不良影响下产生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同时也保证自然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再生产,以利于人类生命的延续与再生产。 ◆环境法是为解决环境问题、实行环境保护而产生的一类新型法律,它是人类进入到生态文明阶段出现 的新兴法律现象,也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性发展,它是人类对工业文明反思的结果。 ◆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上的法治社会,以经济理性为基础,形成了个人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其所确立的 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自己责任原则,以及法律只关照人的社会属性、割裂人的社会性生存方式与生物性生存方式的思维,导致了严重的生态问题。生态文明时代,需要以新的理性为基础,形成新的

论环境法的价值 环境资源法腾延娟 摘要:环境危机包含着生态危机、经济危机、文化危机,环境危机实际上是“人”的危机,是关系到“人”作为一种生物种属是否能在地球上继续生存的人类的整体利益。环境危机的爆发引起人们从制度、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反思,并意识到环境危机的复杂性——环境危机不是依靠个体、社会团体或某些国家的力量所能解决的,为了人类这个种属的可持续生存,人类只有结成一个“人类共同体”,共同协商、采取一致的行动,才能因应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国家的存在又使这种对“人类共同体”的认同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但是人类又不得不寻求解决的途径。环境法就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并造成各种利益发生冲突的产物。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人类共同体”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在环境法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如何协调这些利益的冲突,维护个人、社会、国家、“人类共同体”之间的正义和秩序,正是环境法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环境危机环境法价值 一、环境危机是“人”的危机 环境问题的出现是早于人类历史并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诸如海啸、火山爆发、地震、洪水泛滥等等自然现象所引发的环境问题,是法律上所谓的“不可抗力”,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除此之外,另一种环境问题就是生命体出现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生命体的出现不仅是环境进化的产物,而且生命体进化的同时也对其生存的环境产生影响,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作为高级生命体——人类的出现后,由于人类的活动,改变了自然的固有秩序,对人类自身以及其他生命体或非生命体产生了影响。

直到环境问题严重的影响到人类的自身生存时,环境问题才真正的引起人类的关注。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人蕾切尔·卡逊夫人(Rachel Carson 1907—1964)的《寂静的春天》肇始环保运动。 因此,“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使环境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发展并危机到人类生存的现象。 最初的环境问题是人类对环境的污染。当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全世界发生的“八大公害”[1]等污染事件出现时,人们仅仅是对这些环境污染进行应急性处理,而没有反思引发环境污染的原因,结果环境污染不仅没有得到控制,愈演愈烈,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而且土地荒漠化、臭氧层被破坏、资源稀缺等等非污染型的环境问题也凸现出来。环境问题一方面具有缓发性和潜在性,比如地表水、地下水等水源和空气受到污染并不一定会立刻引发环境事件,可能要经过若干年甚或几代人之后才能显现其危害;另一方面环境问题大跨度的存在空间,某些环境因子如大气、水、海洋等具有流动性,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环境问题往往会波及到另一个地区、国家,甚至会影响到全球环境的变化,所以环境问题突破了地区、国家的界限,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最先以生态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大气、水体污染严重、臭氧层被破坏、全球气候变化,资源出现稀缺(淡水资源、矿物资源、森林资源、基因资源等等)、化石能源面临枯竭、一些生物濒临灭绝的危险等等,它直接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由于经济发 [1]1、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的大气污染事件2、194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镇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3、20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洛杉矶市发生的光化学烟雾事件4、1952年英国伦敦发生的毒雾事件5、1961年日本四日市大气污染造成的哮喘事件6、日本多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7、日本水俣市的水俣病事件8、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

第一章 1、环境法的概念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就是防治在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也称防治“公害”。 “其他公害”则是指防治除前述的污染和危害以外,目前尚未出现而今后可能出现的,或者防治现在已经出现但尚未包括在前述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3、公害及公害的特点 公害:指由于人们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 公害的特点 1.公害是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 2.公害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体造成危害 3.公害具有综合性和积累性 4.公害往往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5.公害危及的范围广 6.公害引起的疾病往往难以发现和治疗 4、环境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也是一般所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国家主权所管辖的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 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三)不同的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人的效力与我国其他法律一样,适用于环境保护法生效 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中包括自然人、也包括 法人和特殊法人,即国家。 三、环境法的溯及力 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 力以及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一)生效时间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二)失效时间 1.确认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失效。 2.经修订的法律中明文规定相应的旧法同时废止。 3.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旧的相应法律便自行失效。 (三)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效力的问题,如果有 效力,则称为有溯及力,如果没有效力,则称为无溯及力。关于法的溯及力问 题,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新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溯及力; 3.从轻原则:新法与旧法相比,以对行为人处罚较轻的法作为处罚依据; 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 轻时,从新法。 5.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 时,从旧法。 我国现行法律一般采用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5、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 1 .法律关系的主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2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 担的义务。 3.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1)物: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 物的各种环境要素。也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 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2)行为:是指参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所指向的对环境有影 响的各种行为,包括各种与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有关的具体行 为和违法行为。以及制定政策、法律和规章等抽象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6、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60页) 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要理由 (一)环境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作业 题目: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姓名:郑恺群 学号:2220113648 院系:法学院 专业:海商法五班

[摘要]传统部门法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环境法也不例外。但是,通过分析环境法律规范与传统法律规范的内容,便可以发现二者存在重大区别。传统法律中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的人具有社会属性,法律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时并没有考虑人的自然属性。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是说明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规律的理论,是对环境法的长远发展、总体发展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是体现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法律规范的理论,是将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制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法治的理论。关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学理论,揭示了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功能,这就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揭示了环境法的本质特点和内在的发展规律,这就是将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与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本文从法律层面,哲学层面, 伦理道德层面对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予以阐述,对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论点进行详尽的论证。 [关键词] 环境法,调整,社会关系,人与人,人与自然 一、环境法概念 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一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人的生存环境,主要是自然环境,包括土地、大气、水、森林、草原、矿藏、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风景游览区和各种自然景观等,也包括人们用劳动创造的生存环境,即人为的环境,如运河、水库、人造林木、名胜古迹、城市及其他居民点等。环境法的作用,是通过调整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及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限制在最小限度内,维护生态平衡,达到人类社会同自然的协调发展。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一类是同防治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恶臭物质、有毒化学物质、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以及同防治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地面沉降等公害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二、环境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观点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从事与环境有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传统法律中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且这种社会关系中的人也只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人,如民法的经纪人,法律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时,并没有考虑人的自然属性。但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规则固然重要,却离不开自然规律的支配。人的自然属性以及由于人的自然属性所带来的社会关系也必须纳入人类法律调整的范围,否则,人类社会的规则将是不健全的,不完整的,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概括地讲,当前关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这是较传统的说法。 2.环境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明确用“直接”和“间接”这两个词。这是当前较流行的说法。

环境资源法学 考试题型: 1、单选; 2、判断改错; 3、名词解释; 4、简答; 5、论述; 6、案例分析; 复习重点(考试重点)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关系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第八章环境资源责任制度 第九章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制度 (重点为环境资源民事责任与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考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内容明确不考 重点内容整理(根据考试重点整理自老师课件)

一、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环境资源的概念亦是如此) 二、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 1、按环境问题的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灾害)和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可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自然环境破坏是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使得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三、全球环境问题阶段的环境问题 1酸雨(包括酸雪、酸雾等各种酸沉降) 2臭氧层破坏 3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博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赛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 5大规模的生态破坏(非洲大饥荒) 四、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一)环境法是社会法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四)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 五、环境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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