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工作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其主要任务是:

1 、负责调解婚姻(约)、继承、赡(抚)养、邻里、房屋、宅基地、债务及劳资等方面的民间纠纷,对不属于调解围的纠纷,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民间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努力提高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3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使群众自觉地用法律和公共道德规约束自己,促进我村精神文明建设。

4 、定期向有关部门反映本辖区民间纠纷的调解情况,掌握发生规律,强化动态管理。

(二)、工作原则:

1 、合法合理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 、自愿平等原则:

必须遵守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愿的原则和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3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应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调解纠纷“十八”字诀:

“情况明”:重调查研究,轻当事人一面之辞;

“政策熟”:以政策法律为武器,说服教育,不以职务权势压人;

“方法对”:对双方当事人分头做工作,“哪壶先开提哪壶”,论危害,讲得失,勤开导;

“决心大”:知难而上,不怕麻烦;

“判断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律为准绳,不意气用事;

“兑现快”:调解成功做到双方签字盖章,及时兑现。(四)、治保调解信息员工作任务:

1 、村民小组、厂(车间)应设调解联络员;

2 、治保调解联络员应及时主动地调处一般纠纷;

3 、移交给调解委员会的纠纷,治保调解联络员应参加共同调处;

4 、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汇报疑难、易激化纠纷,控制纠纷事态恶化。

(五)、工作目标:

1 、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2 、无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

3 、无民间纠纷引起聚众械斗事件;

4 、民间纠纷调解率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调解成功率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民间纠纷发生率控制在总人口的千分之十以下。

(六)、工作制度:

1 、例会制度。每周一次“碰头会”,每月一次例会,总结工作,分解任务,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经过集体讨论。

2 、学习制度。每月一次政治业务学习,提高调解员工作水平和素质修养,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

3 、请示汇报制度。每月结合工作小结向村委会汇报工作,遇到疑难、重大纠纷及时向乡司法助理员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平息纠纷。

4 、回访制度。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适时派员走访了解调解效果和质量,检查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巩固调解成果。

5 、登记归档制度。已调解的纠纷建好台帐,逐件登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并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七)、调解委员会纪律:

1 、不得徇情舞弊;

2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 、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 、不得吃请、受礼。

矛盾纠纷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及职责

(一)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2、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

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3、受理调解纠纷,应当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

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4、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有具体的调

解要求,有提出申请的事实依据,属于受理围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

5、当事人申请调解,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

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告知解决的途径。(二)纠纷调处档案制度

1、是非分明。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在调结后填写《民

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其余纠纷均应一件建立一个

档案卷宗。

2、纠纷调解卷宗应包含《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登

记表》、《调查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

3、纠纷调处档案应当专人保管,专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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