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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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学

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5分,共40分)

1.司法学

2.法律职业

3.司法客体

4.法律行为

5.司法鉴定

6.司法执行

7.国家赔偿

8.调解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2.简述司法独立的概念和含义。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是什么

4.简述司法文书的类别和基本特点。

三、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20分)

1.请谈谈你对司法为民的理解。

司法学试题B卷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5分,共40分)

1.司法学是指对司法现象与事实进行系统的组织的研究所获致的原理、法则和方法等系统知识。

2.法律职业是指一群有法律专门知识的人靠其专门知识为社会服务,追求社会公平,以其服务的收入来谋生。

3.司法客体是指和司法主体相对的客观事物,是司法主体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亦即司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4.法律行为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其行为无效,即不发生法律上行为的意义。

5.司法鉴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对司法、仲裁等活动中出现的某些待证事项依法进行鉴别和判定的专门技术活动。

6.司法执行是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决定、支付令、调解书一级依法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等付诸实施的总称。

7.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8.调解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1)司法活动公开性

(2)司法中立性、独立性

(3)当事人平等性

(4)程序合法性

(5)裁决正确性

2.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4.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

(2)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3)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4)从文书体例上划分大致可分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

司法文书的基本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依据。

(2)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书属于程式化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其严格的程式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视。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①结构固定化;②用语成文化。

(3)内容的法定性。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都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4)语言的精确性。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法律文书都是涉及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的有现实法律意义的文书,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

(5)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讲求实效的。

三、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20分)

1.作为制度创新的目标追求.司法为民不仅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中的具体体现。更是司法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司法为民的根本就是司法公正,任何离开司法公正的司法为民活动都是本末倒置的,毕竟,人的关系问题不仅是司法制度创新的基本问题,也是现代司法制度中最引人注目和最令人担忧的问题,现代司法以人为向度,人的发展会落实在司法目标实现上,社会关系合理,人的生活即使在相对清贫的环境里也可以安居乐业;社会关系不合理,富庶社会也会产生暴乱。

司法为民不是一个响亮的口号,而是司法中的一次次具体行动,它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司法活动中,落实到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去。而正是这种落实,使我们看到了它制度创新中的目标地位。笔者认为,制度创新既是一种社会理想,又是一种现实秩序。我们对制度创新的追求来源于对制度不公正或制度滞后的深刻反思。考察中国司法活动中大量的不公与腐败现象,应该在经验层面上具体考察司法制度形成的逻辑、制度背后隐藏的权力结构、利益诉求以及由此建立的制度环境。尽管司法不公的产生和继续存在、司法组织与结构的人为性形成、司法活动的自利化以及人的能力差异性等等,都将成为产生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也都将融人到制度之中并在这些制度中定格但是司法脱离民众则是形成不公正现象的深层的本质根源。所以司法为民应成为制度创新中的不懈追求。而司法为民的实现,又成为实现公正廉洁司法的一剂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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