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2009版,征求意见稿)

2009年5月10日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室内热环境和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4)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7)

4.1 一般规定 (7)

4.2 建筑设计 (7)

4.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8)

4.4 围护结构节能的细部构造设计 (9)

4.5 特殊建筑和部位的节能设计 (11)

4.6 特殊建筑类别的界定 (12)

5 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14)

6 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16)

7 给水、排水节能设计 (31)

8 电气节能设计 (33)

附录A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 (37)

附录B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9)

附录C 建筑物内空调冷、热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43)

附录D 建筑热工设计常用计算方法 (44)

附录E 建筑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45)

附录F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屋顶透明部分)性能参考说明 (46)

附录G 节能窗传热系数计算 (54)

附录H 建筑外窗、幕墙的物理性能分级 (54)

附录I 围护结构外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56)

附录J 建筑材料性能计算参数 (63)

附录K 墙体、屋面和保温材料在不同使用场合λ,S的计算值 (75)

附录L 合肥市室外主要气象参数 (121)

附录M 节能设计一览表表式 (122)

实施细则用词说明 (123)

条文说明 (124)

1 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在《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2007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建设节约型公共建筑,构建和谐社会,制定本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肥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有条件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专项改造时,也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1.0.3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采暖、空调、通风、照明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太阳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的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参数条件下,全年采暖、空调、通风和照明的总能耗,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应减少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2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2.0.3设计建筑 designing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权衡判断的建筑。

2.0.4外窗遮阳系数(SC)sun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s

透过窗户的太阳辐射得热系数对透过3mm厚透明白玻璃的得热系数的比值。其值等于玻璃遮阳系数与窗框系数的乘积。

玻璃遮阳系数为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相同入射条件下透过3㎜厚透明白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无因次。

2.0.5建筑外遮阳系数(SD)outside sunshading coefficient

外窗外部遮阳系统(包括建筑物和外装置)的遮阳效果。

建筑外遮阳的遮阳效果按本实施细则附录A进行计算。

2.0.6综合遮阳系数(SW)overall sunshading coefficient

外窗本身的遮阳效果和窗外部遮阳装置(包括建筑物和外遮阳装置)的综合遮阳效果,其值为外窗遮阳系数与外遮阳系数的乘积,SW=SD3SC。

2.0.7窗墙面积比(C m)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一朝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外门、阳台门)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总面积(包括门、窗面积在内)之比。无因次。

2.0.8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单位为W/(㎡2K)。

2.0.9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 m)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ior wall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结构性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传热面积的加权平均值,为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单位为W/(㎡2K)。

2.0.10太阳能辐射吸收系数(ρ)absorptance for solar radiation

材料表面吸收的太阳能辐射热与入射到该表面的太阳辐射热之比。

2.0.11太阳能辐射反射系数(α)reftective coeff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

材料表面反射的太阳能辐射热与太阳辐射热之比,α=1-ρ,又称“太阳反射比”。

2.0.12耗电输热比(EHR)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两者取相同单位,无因次。

2.0.13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t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4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5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在规定的不同环境温度情况下,空调设备按25%、50%、75%和100%负荷率进行制冷运行的加权平均制冷性能系数。

2.0.16空调、采暖设备能效比(EER)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HVAC unit

在额定工况下,空调、采暖设备提供的冷量或热量与设备本身所消耗的能量之比。

2.0.17空调工程设计能效比(DEER)design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AC engineering

在设计工况下,空调工程提供的冷量或热量与空调工程所消耗的能量之比。

2.0.18 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seasonal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制冷季节期间,空调器进行制冷运行时从室内移走的热量总和与消耗电量的总和之比。

2.0.18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 S)power com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W/(m3/h)。

3室内热环境和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3.0.1室内热环境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热环境的控制指标以室内温度为准;

2 对室内相对湿度有要求的场所,室内热环境的控制指标中,应提出室内相对湿度数值的要求。

3.0.2 采暖和空调的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取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不宜高于表3.0.2-1的规定;

2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执行表3.0.2-2的规定。

表3.0.2-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表3.0.2-2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注:1 医疗及疗养建筑:病房、手术室、分娩室室内相对湿度40%~65%;

2 档案库、书库:室内相对湿度全年40%~60%;

3 办公室分类按《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分为三类:一类为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二类为重要办公建筑、三类为普通办公建筑。一类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不大于55%,冬季应不小于45%;二类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不大于60%,冬季应不小于30%;三类室内相对湿度:夏季应不大于65%,冬季不控制。其会议室、多功能厅可按相应类别确定夏季及夏季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

3.0.3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人员设计新风量,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人员设计新风量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单体平面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减少夏季太阳热辐射。总体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化等自然资源进行多方位的节能设计。

4.1.2建筑主体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4.1.3建筑总体规划和单体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春秋季节和夏季凉爽时段的主导风向,组织和创造良好的自然通风。

4.1.4建筑总体布置和单体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通风空调机房的位置,变配电所、制冷、供热机房应位于负荷中心,并缩短设备管线(冷热水系统、送排风系统、电气配线)的输送距离。

4.1.5选用房间空调机和多联分体机组时,应综合考虑立面景观和机组排热(夏季)、吸热效果,又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机组,安装应稳定牢固,不存在安全隐患。

室外机布置宜按以下原则布置:

1 室外机位置应位于通风良好的场所,避免换热气流短路,且不宜将每层室外机布置在建筑的同一竖向凹槽内;

2室外机的前面和两侧不应有造成换热器气流短路的遮挡物。

4.1.6建筑设计施工图中应有建筑节能的专项说明(即建筑节能专篇并含有建筑节能设计一览表)。

4.2 建筑设计

4.2.1建筑物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

4.2.2公共建筑每个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外门、阳台门)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公共建筑的每个朝向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2当单一朝向窗(包括透明幕墙、外门、阳台门)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5章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4.2.3外窗布置宜有利于组织自然通风,确保春、秋自然通风季节,进风开口面积大于排风口面积。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可开启部分的面积不宜小于幕墙面积的15%。在任何情况

下,利用外窗进行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4.2.4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第5章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2.5设有中庭的公共建筑,夏季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否则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并有防止中庭顶层温度过热的措施。

4.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3.1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4.3.2分隔空调房间与非空调房间(区域)的隔墙和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2K)。

4.3.3建筑物外墙与屋面等热桥部位的冬季内表面温度,以及地下室外墙及地面的内表面温度在空气设计温度条件下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3.4夏季自然通风条件下,外墙与屋面内表面最高温度不应大于当地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最高值。

4.3.5建筑外门窗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规定的4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为0.50<q1≤1.5[m3/(m2h)];

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为1.5<q2≤4.5[m3/(㎡2h)]。

4.3.6透明幕墙整体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国家标准中规定的3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建筑幕墙开启部分为0.50<q L≤1.5[m3/(m2h)];建筑幕墙整体(含开启部分)为0.50<q A≤1.2[m3/(㎡2h)]。

4.3.7外门窗综合遮阳系数(SW)取外窗遮阳系数(SC)与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遮阳系数的计算见附录A)。外门窗无外遮阳时,外窗综合遮阳系数(SW)取外窗遮阳系数(SC)。

4.4 围护结构节能的细部构造设计

4.4.1外门窗设计选用:

1多层公共建筑宜采用平开窗。高层建筑应采用内平开、下悬开启或多点锁具上悬窗,24m以上高层建筑禁止设计、使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2外窗、屋顶透明部分(天窗)推荐采用塑料、断热金属型材(铝、钢)或复合型材(铝塑、铝木、钢木)中空玻璃窗,禁止采用非中空玻璃单框双玻门窗;

3透明幕墙宜采用断热型材中空玻璃幕墙,热工性能同幕墙所在朝向的外窗;当设计采用的单层玻璃肋全玻璃幕墙、点支式玻璃幕墙(包括底层单层全玻璃外门),热工性能达不到所在朝向外窗(幕墙)的热工性能指标时,应采用面积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提高该朝向外窗(幕墙)的热工性能;

4公共建筑设置外凸(飘)窗时,外凸(飘)尺寸不宜大于600㎜(从墙身中心线至凸窗中心线);凸(飘)窗的传热系数应比普通平窗传热系数降低10%,且不得大于2.6W/(㎡2K);

5设计应明确玻璃品种、厚度及中空层厚度;中空层厚度不应小于9mm;选用彩色玻璃、热反射镀膜玻璃时,应满足可见光透射比要求。常用玻璃的采光性能见本实施细则附录F。

4.4.2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外窗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窗(透明幕墙)的外遮阳措施,宜优先采用各种遮阳挡板、活动百页等高效遮阳构件;

2采用玻璃遮阳时,可选用镀膜玻璃(包括Low-E膜)、加贴隔热膜等措施,

但应满足可见光透射比限值的要求;

3东、西朝向(东或西偏南60°至东或西偏北30°范围)的外窗应设置垂直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4南向外窗应设置水平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5东、西向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35时,南向窗墙面积比大于0.50时,必须设置能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6屋顶天窗宜采用玻璃遮阳和活动内遮阳相结合的遮阳形式;

7外遮阳措施应满足安全、美观、防风雨侵蚀、便于操作和维护等要求;

8窗的内遮阳措施,宜采用浅色或带铝箔材料做成的窗帘、百页等。外窗热工计算时,不计入内遮阳的遮阳效果。

4.4.3外门窗(幕墙)与墙体间的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门窗(幕墙)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发泡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采用耐候防水密封胶嵌缝防水;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填缝;

2采用玻璃幕墙时,窗槛墙、防护栏板、隔墙、楼板或梁柱与幕墙间的间隙内,应填充保温、防火材料,并加以密封;

3门窗洞口周边墙面,应做保温处理,保温层厚度不得少于20mm。

4.4.4公共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取下列节能综合措施:

1建筑外墙饰面及屋顶面层宜采用浅色外饰面(如浅色涂料、浅色石材、浅色饰面砖),以减少外表面对太阳辐射热的吸收;采用高反射率涂料时,夏季热工性能的改善值可按本实施细则附录D进行计算。

2外墙节能系统,应优先采用外保温或自保温系统。当采用内保温系统或采用外、内保温系统复合做法时,应加强对屋顶、外墙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措施,做好柱、梁、过梁等热桥部位细部节点处理,防止热桥部位冷凝结露;外墙保温材料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高层建筑采用有机类材料外保温时,应在窗顶或楼层处设置燃烧性能不低于A2级的不燃材料防火隔离带,高度不少于200mm;

3采用轻质围护结构体系的屋顶、外墙(如钢木结构建筑),其构造层外侧宜设置封闭空气间层或设置高反射率的阳光反射膜(如加筋铝箔),以提高屋顶、墙体的隔热性能;

4有条件时,屋顶宜采用各种不同构造形式的保温、隔热措施,空置的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提高屋顶的保温隔热性能。

4.4.5外墙体应做好细部构造设计:

1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阳台、雨篷、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装饰线条、结构性遮阳(水平或垂直),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2外凸(飘)窗、凹入式空调室外机(内置式)壁龛,其外窗上下、侧面不透明的悬挑混凝土薄板、分隔室内外的薄墙以及空调室外机开向室内的检修小门等部位,应做好保温隔热处理;

3非透明幕墙(石材、铝板等)的结构墙体表面,应按外墙热工要求进行保温、隔热设计,并考虑幕墙金属构件热桥的影响,适当提高外墙的保温隔热性能;

4.4.6底层楼、地面设计

1底层为架空层,或底层地面架空(离室外地坪小于等于600㎜,外墙上有通风洞孔)时,架空部分的楼地面按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设计;

2底层为有外门窗的车库或半地下、地下车库、贮藏室,其车库、地下(半地下)室顶板的传热系数按采暖空调房间与非采暖空调房间的楼板进行设计;当底层为开敞式车库或其它开敞式用房以及外墙上窗户为百页通风窗时,楼地板按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设计;

3地下商场(或其它非设备、非车库类公共用途房间)的地面结构不论是否直接接触土壤,均按地面热阻限值进行设计;

4地下商场(或其它非设备、非车库类公共用途房间)顶板上层也为公共建筑时,±0.00层处地面(楼板)可不作保温处理;

5地上公共建筑顶层位于住宅下的部分楼面,应按居住建筑层间楼板进行设计[传热系数小于或等于2.0W/(㎡2K)];

6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底层地面宜设保温层并作防潮处理。

4.4.7外墙、屋顶变形缝盖口构件内侧,应采用足够厚度的高效保温、隔热材料封闭。

4.5 特殊建筑和部位的节能设计

4.5.1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招待所、公寓式办公楼等敞开式外廊的公共建筑,其临外走廊的门窗、墙体均应按外围护结构进行保温、隔热设计。在确保使用功能空间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的前提下,其开敞式楼梯间、卫生间部分的外墙可不作保温处理。

4.5.2高出主体建筑屋面二层及二层以下(每层面积小于等于200㎡)的出屋面楼梯间、贮藏室、物品库、设备用房等无人员长时间停留的房间,可不做保温、隔热设计。

但高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应做好屋顶、墙体、门窗的保温、隔热设计。

4.5.3凡附建于公共建筑内的无人员长时间停留的设备用房(如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空调、制冷、通风机房、水泵房等)、服务用房(洗衣房、贮藏室);库房(如汽车库、摩托车库、自行车库、专用库房;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中不需设空调、除湿设备的集中书库、专用库房),当可以集中划分为一个独立空间,且不影响公共建筑其余部分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时,该独立空间的外围护结构可以不做保温隔热处理。否则应与公共建筑部分统一处理,以确保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

4.5.4附建于临街建筑中的向市民开放的公共卫生间,该局部外围护结构可不做保温隔热处理,但要确保公共建筑主体部分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

4.5.5附建于汽车销售店的库房部分,可不做保温、隔热设计,但要确保建筑主体部分保温、隔热处理的围合性与完整性。

4.5.6与上述特殊部位相邻的墙体,其传热系数应符合4.3.1条的有关规定并不应大于2.0W/(㎡2K)。

4.5.7下列建筑和部位可不做节能设计:

1独立建设的各种机电设备用房、能源站房(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空调、制冷、通风机房、水泵房等)、无特殊温湿度要求的生产厂房;

2独立建设的无温湿度要求的库房(汽车库、自行车、摩托车库;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中的书库、专用库房等);商业物流库房;

3敞开式的农贸市场、建筑材料市场;

4敞开式自然通风的体育场馆、学校室内田径场;室外游泳池的更衣室等;

5无采暖、空调要求的地下建筑;

6四周与室外相通或与主体建筑之间以连廊相通的楼电梯交通核心部分。

4.5.8符合上述条件,允许不做保温、隔热的围护结构部分,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说明或用图示给予区分。

4.6 特殊建筑类别的界定

4.6.1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况的建筑,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1部分位于居住建筑下部,且绝大部分为独立沿街建造或连结于两幢居住建筑之间的商铺;

2全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一层及多层大空间大型商场或其它类型公共建筑物(包括裙房部分);

3工业建筑中,位于车间端头或位于某一层,可以自成一区的办公、会议等工业车间办公、生活辅助以及可以独立分区的附建或独立建设的生活用房(如厨房、餐厅、会议厅、浴室、职工活动室、健身房等);

4每套设有专用卫生间和简易厨房,可供办公兼作住宿的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公寓式酒店、招待所、疗养院的住院楼及设有空调系统的留学生公寓(宿舍)、研究生宿舍等;

5独立建设且有人长时间停留的值班室、传达室、接待室,小商铺、饮食(小吃)店、咖啡店等;

6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具有多种公共使用功能(如会议、棋牌、健身、娱乐、餐饮等)的小区会所、公共活动场所;

5 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5.0.1当设计建筑的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门窗(包括透明幕墙)各朝向平均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等各项指标,均符合或优于本实施细则第4章的规定性指标时,可直接判定该设计建筑为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建筑。

5.0.2当所设计建筑不能完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4章的规定性指标时,则必须采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对设计建筑进行节能综合评价。

5.0.3在进行设计建筑节能综合评价时,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时,判定所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时,应调整设计计算参数(如增加墙体、屋面保温层厚度,或提高外门窗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

5.0.4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参照建筑,其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实施细则第4.2.2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4.3.1条的规定。

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实施细则第4.2.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实施细则第4.2.4条的规定。

5.0.5参照建筑所有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4章的规定。

5.0.6在进行权衡判断计算时,气象参数应采用本实施细则配套提供的合肥市气象参数。

5.0.7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的计算应按本实施细则附录B的规定进行。

5.0.8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设计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或优于表5.0.8的要求后,方可进行。

表5.0.8 进行综合判断的设计项目主要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

5.0.9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采用动态计算方法,用软件实现计算。

6 采暖、空气调节和通风节能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以此作为选择冷热源设备、末端设备、确定管径、选择自控和调节阀门等的计算依据。

6.1.2空调系统所服务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的同时使用系数,对不同功能的房间按照实际使用时段叠加分析确定;对相同功能的房间宜按表6.1.2确定。

表6.1.2 空调系统所服务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的同时使用系数限值

2 空调系统的新风冷负荷,对于出现最多人数的持续时间小于1h的房间,所需新风量按室内平均人数确定,该平均人数不应少于最多人数的1/2。

3 空调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取值应符合第7.1.2条的规定。

4 系统采用有排风热回收装置时,应于设置的房间或区域的计算冷负荷中扣除计算热回收负荷的60%。

6.1.3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2 公共建筑内部宜按经济核算单位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6.1.4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配合建筑专业平面设计,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冷热水系统的单程输送距离不宜超过250m,风系统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90m。

6.1.5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合理确定,并确保水泵的工作点在高效区。

6.1.6采暖与空调水系统的补水定压点,宜设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定压点最低压力的确定和补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水系统补水定压点的最低压力,宜按照保证系统最高点压力高于大气压力10kPa;空调冷热水系统补水定压点的最低压力,宜按照系统最高点压力高于大气压力5kPa确定;

2补水泵的扬程,应保证补水压力比系统静止时补水定压点的压力高30~50kPa;

3补水泵的小时流量,宜为空调水系统水容量的5%,不得超过10%。空调水系统的单位水容量可参照表6.1.6估算,室外管线较长时取较大值。

表6.1.6 空调水系统的单位水容量(10-3m3/㎡建筑面积)

6.2 采暖

6.2.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6.2.2公共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如大堂、候车(机)厅、展厅等处,宜采用辐射采暖方式,或采用辐射采暖作为补充。

6.2.3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的管路,宜按南、北向分环供热原则进行布置,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6.2.4集中热水采暖系统每组(或每个房间的)散热器或地面辐射采暖每个环路,应配置与系统特性相适应的、调节性能可靠的自力式温控阀或手动调节阀。

6.2.5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6.2.6散热器宜采用上进下出、同侧连接的明装方式,其外表面应涂刷非金属性涂料。

6.2.7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必要时,在每个供暖系统的入口处,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6.2.8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符合下式要求:

EHR=N/(Q2η) (6.2.9-1)

EHR≤O.0056(14+α∑L)/△f (6.2.9-2)

式中 N——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1kW);

Q——采暖设计热负荷(kW);

η——电机和传动部分的效率;

当采用直联方式时,Ⅵ=O.85;

当采用联轴器连接方式时,Ⅵ=O.83;

△t——设计供回水温度差(℃)。系统管道全部采用钢管时,取△t=25℃;系统管道有部分塑料管道时,取△t=20℃;

∑L——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包括局部阻力因素在内的沿程比压降(MH2O/m),

当∑L≤500m时,α=O.0115;

当500<∑L<1000m时,α=0.0092;

当∑L≥1000m时,α=O.0069。

3 空气调节

6.3.1 冷负荷计算中计算新风量所采用的人员密度,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果无法按照设计文件确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中的规定。

6.3.2 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仅下部区域要求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其空调系统总冷负荷应经计算确定。

6.3.3公共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

2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3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水环路系统宜采用闭式冷却塔;采用开式冷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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