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应当费用化,还是资本化-【2018最新会计实务】

贷款利息应当费用化,还是资本化-【2018最新会计实务】
贷款利息应当费用化,还是资本化-【2018最新会计实务】

贷款利息应当费用化,还是资本化?【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案情简介

市国税稽查局于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对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问题:1、将2012年向北海市消防支队捐赠不属于公益性的捐款30000元,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税前扣除。2、2013年度分摊到一期成本核算对象的土地成本少分摊2912185.93元。3、将防雷装置施工及检测验收费用300000元、地震技术服务费180000元、环境评估费130000元,全部在一期成本核算对象分摊。4、2013年8月16日,稽查局与长城公司、民生银行、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邱俐明、蔡淑萍、邱朝睿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一系列合同,从民生银行取得3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贷款用于”中南明珠”项目后续工程建设,并商定3个月后该贷款由长城公司收购,约定长城公司为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债务重组顾问服务,财务顾问服务费为525万元。2013年12月11日,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财务顾问服务协议》,其中约定长城公司为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债务重组顾问服务,财务顾问服务费为600万元。至2013年12月,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向民生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共5425000.70元。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贷款利息归并入”开发成本/资本化利息/利息支出”科目核算。2013年12月,该贷款债权被长城公司收购,长城公司共收取了原告1125万元财务顾问费。2013年9月至12月,原告将该财务顾问费归并入”开发成本/资本化利息/其他费用”科目核算。2013年12月,原告将上述贷款利息及财务顾问费共16675000.70元归并入一期住宅销售成本。

综上,市国税局、市稽查局认定原告违法事实,1、2012年存在将不能税前扣除的赞助费30000元,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行为;2、2013年存在税前少分摊土地成本,未按规定分摊防雷装置施工及检测验收费用、地震技术服务费、环境评估费造成在税前多分摊费用,未按照长期贷款的成本核算对象分摊已销售商品房应负担的利息费用造成多结转营业成本,导致2013年度多结转营业成本9650074.45元,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420018.61元,存在虚假纳税申报并造成少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经报市国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依法以市稽查局的名义于2016年6月2日做出北市国税稽罚[201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对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420018.61元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420018.61元。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市稽查局2016年6月2日作出的北市国税稽罚[201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5日向区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区国税局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桂国税复决字[2016]第5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稽查局2016年6月2日作出的北市国税稽罚[201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6月6日送达原告。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本案的诉讼。

观点展示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税收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三被告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北市国税稽罚[2016]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被告市国税局与市稽查局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市国税局主张其不是适格被告,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六条第一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第二条第一款”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第二条第一款第

借款费用资本化综合例题

【例题】甲公司拟在厂区内建造一幢新厂房,有关资料如下: (1)2009年1月1日向银行专门借款5 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每年1月1日付息。 (2)除专门借款外,公司只有一笔一般借款,为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借入的长期借款3 000万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每年12月1日付息。 (3)由于审批、办手续等原因,厂房于2009年4月1日才开始动工兴建,当日支付工程款2 000万元。工程建设期间的支出情况如下: 2009年6月1日:1 000万元; 2009年7月1日:3 000万元; 2010年1月1日:1 000万元; 2010年4月1日:500万元; 2010年7月1日:800万元。 工程于2010年9月30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中,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工程于2009年9月1日~12月31日停工4个月。

(4)专门借款中未支出部分全部存入银行,假定月利率为0.25%。假定全年按照360天计算,每月按照30天计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有关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 本题处理思路如下: ①本题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为2009年4月1日,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为2010年9月30日。但在2009年9月1日~12月31日,因施工质量问题非正常停工4个月。因此,要据此判断2009年借款利息资本化月数为5个月和费用化月数为7个月。 ②两个关注的问题: 专门借款,关注闲置专门借款的存款利息收入。 一般借款,关注何时占用一般借款和占用的一般借款金额。

【2009年】 (1)计算2009年专门借款利息金额:

最高院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 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历次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历次调整表

两种计算逾期罚息的方法:单利计息方法和复利计息方法。 (一)单利计算罚息方法: 单利产生的利息是常数,所以罚息不会因为时间的拖延而产生用利息赚取利息的情况。目前大部分银行采用的都是这种单利计算罚息的方法。 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目前的年优惠贷款利率为5.814%,如果在该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 的罚息利率,那么年罚息利率为5.814% X (1+30%) = 7.558%,日罚息利率即为7.558% ÷360(天) = 0.020994%。则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18.89元。 如果按照贷款利率加收50% 的标准执行罚息,则年罚息利率为 5.814% X (1

+50%) = 8.721%,日罚息利率为8.721% ÷360(天)= 0.024225%,在每月还款额仍为3000元的情况下,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21.80元。 (二)复利计算罚息方法: 复利产生的利息是递增的,所以罚息会因为时间的拖延而产生用利息赚取利息的情况。目前有个别银行采用这种复利计算罚息的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计息是将每期还款中的本金和利息分开来计算。未偿还的本金部分按照单利方式计算罚息,而未偿还的利息部分按照复利方式计算罚息。 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3000元期款中1200元为本金,1800元为利息,贷款年利率为5.508%,罚息利率为8.262% (=5.508% ×(1 + 50%))。如借款人还款耽误两天,1200元本金部分按每天0.02295% (=8.262%/360天)计收利息,两天的利息是0.5508元;1800元利息部分按0.02295%计收复利,第一天的利息是0.4131元,第二天的利息是(1800+0.4131)×0.02295%,为0.4132元。两天总共罚息1.3771元。 这里比较有争议的是计息天数。是一年按照360天计算罚息利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计息时每年天数),还是按照365天计算(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计息时每年天数),或364天计算(双周供计息的每年天数)。随着贷款品种的日益丰富,关于计息时每年天数是否有必要重新商榷值得考虑。 鉴于罚息是针对故意拖欠还款的行为,各银行对判定是否故意的行为也不尽相同。例如如果有的银行会允许有几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依照贷款利率计算罚息,如果超过了宽限期,则启动罚息利率计算罚息。这个宽限期一般是5天到15天不等。 罚息的单利计算公式: 罚息合计= 逾期本息合计*日罚息利率*逾期天数 每天利息罚息的复利计算公式: i(n) = [ I + i(n-1) ] * r i(n) --- 第n天的利息罚息,i(0) = 0, n=1,2,3…… I --- 逾期利息金额 r --- 日罚息利率

方案-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

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 '\r\n 【摘要】根据新企业 准则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建造或生产过程中,如果占用了一般借款应将其相应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但如何确认在资产建造过程中占用了一般借款、如何计量应予以资本化的一般借款费用,却是比较困难的,文章就此作一探讨。 一、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的提出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号——借款费用》首次提出了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应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有的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从该规定中不难看出,借款费用资本化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造或生产的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即为资产建造或生产的资产支出已经开始;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使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所必需的建造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二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建造或生产过程中的资产支出涉及到相关借款,而且相关借款发生的相应费用可以直接对象化,即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对于一般借款,由于其在用途上的非专用性、占用形态上的多样性,决定了确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建造或生产过程中是否占用一般借款、如何计量占用一般借款的数量和资本化的一般借款费用金额是比较困难的。从会计准则的要求讲,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其相应的借款费用才可能够资本化。显然,资产建造过程中是否占用一般借款是是否将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质的问题,而确定占用一般借款的数量和相应的资本化率是对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量的规定性问题。 二、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 一般借款的来源渠道可能是单一的、明确的和有限的,而一般借款具体占用形态却是复杂的,存在着实体占用形态在同一时点上多形态共存的特点,即可能同时占用在诸如存货(不构成资本化对象的存货)、应收账款、现金、银行存款等各种形态。但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建造过程中动用企业资产(主要是流动资产)的角度看,可能动用的是一般借款转存的银行存款,也可能是动用由一般借款转化形成的流动资产的其他形态,如存货等。由于企业资金来源多渠道性和资产占用形态复杂性的存在,使得资产的占用形态与一般借款之间并不一定存在明显的一一对应性关系。这种非对应性导致了一般借款占用和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相对于专门借款而言也较为复杂。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借款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建造或生产过程中被占用的确认标准,只是规定了“为建造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显然,企业会计准则只规定了在事实上已经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前提下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量问题,并未规定判断是否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标准。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建造或生产过程中是否占用一般借款是一般借款费用能否资本化的前提。因此,要判断一般借款费用是否予以资本化就必须首先确认在资产建造或生产过程中是否占用了一般借款。笔者认为,确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建造或生产过程中一般借款是否被占用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借款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

借款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法律依据 依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是借款人的基本义务,但实践中,借款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多是因为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而无论是银行或是民间借款人,收取利息则是将款项借贷给他人的主要目的。因此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则存在以下两种情形:1、借款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2、若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则按《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借款合同当事人对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金有特别约定时,放款人是可以按其特别约定进行主张权利的。对于借款人来说,若认为该约定过分高于其所造成的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减少。若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放款人可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逾期还款情况下,法律规定其应当偿还的是逾期利息。其计算标准高于一般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合同的利息包括两个因素,一是利率的确定,一是计算期限的确定。 对于利率的确定,可分为正常情况的约定利率和逾期以后的逾期利率。对于逾期以后的逾期利率的确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于罚息利率的确定,根据本通知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即,逾期利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利率标准增加30—50%来确定。 对于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期限的确定,起算日从借款到期后的次日开始,在办案实践及司法实践中均无异议。 对于终止日确定,实践中一般认为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期限,应从借款人逾期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因为此期间借款人一直占用借款,有义务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这符合法律精神和交易习惯。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利息资本化(capitalization of interests) 将借款利息支出确认为一项资产,但不包括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利息。 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是固定资产,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 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时,利息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会计制度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所购建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按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

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4)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会计准则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外币借款产生的汇总差额不必与资本支出相挂钩)。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眼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月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月数) 资本化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长期借款核算使用是为了总括地反映和监督长期借款的借入、应计利息和归还本息的情况,企业应设置“长期借款”科目。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借款本息的增加额,借方登记借款本息的减少额,贷方余额表示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的分析中我们明确了高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从1999年2月1 6日起是采用银行同期或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对迟延履行金(利息)的计算采用的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的2倍。因此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可分解为:1、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2、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下面按照利息构成五要素本金、计息期间、计息周期、利率、计息方式分别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探讨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适用: 1、关于计息期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在司法会计鉴定中依据的生效判决书中都会明确规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则规定不明确,一般有下述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当事人起诉之日,另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笔者认为:实际清偿之日早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实际清偿之日晚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判定履行期满日为准。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起点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终点应为实际清偿之日,但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中常会指明具体截止时间。 2、关于本金。此处本金指计算利息的起始基数,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基数判决书中都会明确写明,不过在逾期付款期间存在当事人支付部分利息和部分强制执行款的问题,对当事人支付的部分利息,应当在按期计算复利时将已付利息扣除,只将未付利息部分计算复利,如若已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部分视为归还本金。对部分强制执行款也按上原则处理。对于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一般也不会指明,实践中有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是指未付款本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判诀中确定的本金和全部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金应针对的是至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包括 讼费用在内的所有债权。笔者认 为应为未付本金和逾期期间全部利息。 3、关于计息周期。按1999年4月1日实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从2004年1月1曰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帀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当事人双方没有确定计息周期,笔者认为仍应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短期贷款按月或按季结息,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短期贷款具体按月、按季结息由执行法庭确定。 4、关于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的司法解释涉及的利率有三类:同期贷款利率、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逾期贷款利率。第一个问题是如何适用贷款利率期限,此处的“同期”应該分别指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至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至迟实际清偿之日。但逾期贷款利率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贷款期限,分歧很大,笔者认为应为实际逾期付款期间,即与上述“同期”含义相同。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单列罚息利率(按日定额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从2004年10月29日起对贷款利率上下浮限额改为:下浮限额为90%,上浮不限额,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诀定。利率市场化后,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更新,给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带来了困惑,一是人行只公布基准利率,下浮90%,上浮不封顶,

借款费用资本化综合例题教学文案

借款费用资本化综合 例题

【例题】甲公司拟在厂区内建造一幢新厂房,有关资料如下: (1)2009年1月1日向银行专门借款5 00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每年1月1日付息。 (2)除专门借款外,公司只有一笔一般借款,为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借入的长期借款3 000万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每年12月1日付息。 (3)由于审批、办手续等原因,厂房于2009年4月1日才开始动工兴建,当日支付工程款2 000万元。工程建设期间的支出情况如下: 2009年6月1日:1 000万元; 2009年7月1日:3 000万元; 2010年1月1日:1 000万元; 2010年4月1日:500万元; 2010年7月1日:800万元。 工程于2010年9月30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中,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工程于2009年9月1日~12月31日停工4个月。

(4)专门借款中未支出部分全部存入银行,假定月利率为0.25%。假定全年按照360天计算,每月按照30天计算。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有关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正确答案』 本题处理思路如下: ①本题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为2009年4月1日,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为2010年9月30日。但在2009年9月1日~12月31日,因施工质量问题非正常停工4个月。因此,要据此判断2009年借款利息资本化月数为5个月和费用化月数为7个月。 ②两个关注的问题: 专门借款,关注闲置专门借款的存款利息收入。 一般借款,关注何时占用一般借款和占用的一般借款金额。

【2009年】 (1)计算2009年专门借款利息金额: ①应付利息=5 000×6%=300(万元) 其中:费用化期间应付利息=5 000×6%×7/12=175(万元) 资本化期间应付利息=5 000×6%×5/12=125(万元) ②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37.5+15+5=57.5(万元) 其中: 费用化期间的利息收入=37.5(万元)资本化期间的利息收入=15+5=20(万元) ③费用化金额=175-37.5=137.5(万元) 资本化金额=125-20=105(万元) 3借款利息金额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贷款罚息利率 按照2005年3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规定:“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见下表)。这一政策将通过提高个人所缴纳的罚息数额,警示和抑制一些炒房者的恶意欠款行为。 同时,一些城市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也依据该通知,发布了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住房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例如,《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文件规定:“个人贷款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而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没有对调整幅度进行统一规定,而是实行公积金罚息利率浮动政策,由各家银行参照央行文件,自行确定罚息方案。所以各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罚息利率政策是不一样的。过去,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都执行罚息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0.021%),是固定的。而新的罚息利率开始与贷款利率挂钩,改变了以往的算法。这就产生了一个有趣的效果:由于商业贷款的利率明显高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所以新罚息利率发布后,不论是加收30%、还是加收50%计息,商业贷款的罚息利率升高,而住房公积金罚息利率反而降低。

简述借款费用资本化各项条件

简述借款费用资本化各英条件。 借示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简述预计负债与或有负债的联系及区别 联系: ①或有负债属于或有事项,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都须由未来不确定的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或有负债在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转化为预计负债,注意这里的“转化”指的是或有负债只有在随着时间、事态的进展,具备了“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潜在义务转化为现实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被证实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现实义务能可靠计量),这时或有负债就转化为企业的负债。 ②从性质上看,它们都是企业承担的一种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区别: ①预计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或有负债是企业承担的潜在义务或不符合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 ②预计负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是“很可能”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或有负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是“可能”、“极小可能”,或者金额不可靠计量的; ③预计负债是确认了的负债,或有负债是不能加以确认的或有事项; ④预计负债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的披露,或有负债根据情况(可能性大小等)来决定是否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1.简述预算控制的程序与方法。 【答案】预算控制的程序包括预算执行和预算分析两个环节,具体又包括(1)下达执行;(2)反馈结果;(3)分析偏差;(4)采取措施。 预算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1)预算授权控制;(2)预算审核控制;(3)预算调整控制。 2.简述成本中心的特点? 【答案】(1)成本中心的考核对象只包括成本费用,而不包括收入。 (2)成本中心只对可控成本负责。 (3)成本中心只控制和考核责任成本。 1.简述固定成本的概念及特征?并举例3个常见的固定成本。 【答案】固定成本是指在相关范围内其总额不随业务量发生任何变化的那部分成本,但就单位固定成本而言其与业务量的增减成反比例变动。 固定成本的特征主要呈现为其总额的不变性以及单位固定成本的反比例变动性。 固定成本一般包括:租赁费、保险费、广告费、管理人员薪金、直线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等。 2.简述预算编制的程序与方法 【答案】预算编制的程序包括(1)下达目标;(2)编制上报;(3)审查平衡;(4)审议批准;(5)下达执行。 预算编制的方法主要包括(1)固定预算方法与弹性预算方法;(2)增量预算方法与零基预算方法;(3)定期预算方法与滚动预算方法。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

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整个社会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社会的借款也大量增长。借款费用有两种核算方法,费用化和资本化。借款所发生费用资本化的处理,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的资产和损益,进而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者业绩的好坏。多年来,借款费用一直是某些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尤其是上市公司,尽可能多的把借款费用计入资产,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为此,借款费用的处理方式逐渐提到议程上。为了增强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该准则规范了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新的会计准则的颁布,进一步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更好地适应了实务操作的需要,提高了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资产和借款范围的扩大,不仅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价值,同时因减少了企业财务费用,在短期内会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新准则有利于调整规范我国的会计行业,推动市场经济不断进步。但是同时,也给了一些企业虚增资本化费用,虚增利润的机会。我国会计制度正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应当加强财务监管,不断完善借款费用的细则,会计人员也应当增强自身的职业专业胜任能力,努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水平,使会计工作真正起到促进社会进步和实现中国经济腾飞的作用。 关键字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 目录

引言 (1) 1.借款费用资本化产生时代背景 (2) 1.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定义 (2) 1.2. 借款费用资本化面临的时代背景 (2) 2.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3) 2.1.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 (5) 2.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 (6) 2.3.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6) 2.4.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7) 3.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的局限性及相关的建议和结论 (8) 3.1.借款费用资本化运用中存在的弊端 (9) 3.2.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核算的有关建议和结论 (10)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英文摘要 (12) 引言

最高院关于逾期利息的历年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 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0〕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

借款费用资本化例解

借款费用资本化例解 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是在2002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用书《中级会计实务》中新增加并且很重要的内容之一,考生应重点掌握的知识点主要包括: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条件的应用;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借款费用的账务处理。本文拟就这三个问题进行实例探讨。 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具体条件的应用 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已经发生了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或汇兑差额。 3.为使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为使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主要是指资产的实体建造活动。 例1:甲公司股东大会于1999年8月1日作出决议,决定建造厂房。为此,甲公司于8月19日从银行专门借款4000

万元,年利率为6%,款项于当日划入甲公司银行存款账户;8月29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块建房用土地使用权,价款2000万元,要求在9月底前支付;9月2日,厂房正式动工兴建;9月4日,甲公司购入建房用原料一批,价款900万元,当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则甲公司专门借款利息应开始资本化的时间为哪一天? 解析:本例中涉及5个时点,即8月1日、8月19日、8月29日、9月2日、9月4日。在8月1日和8月19日这两个时点上,上述三个条件均不具备;在8月29日只具备条件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至9月2日,已具备条件2和条件3;9月4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三个条件才全部具备。所以,甲公司此项专门借款利息应开始资本化的时间为9月4日。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借款费用包括利息、辅助费用和外币借款汇兑差额,在此,我们主要探讨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1、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2、资本化率的计算

借款费用讲义DOC

第五章借款费用 知识点一:借款费用的相关概念(★★)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思考问题】 (一)借款的范围 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 1.专门借款,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应当有标明专门用途的借款合同。 2.一般借款,通常没有特指必须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思考问题】短期借款属于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正确答案』属于。 (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 1.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3.“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企业购入即可使用的资产,或者购入后需要安装但所需安装时间较短的资产,或者需要建造或者生产但所需建造或者生产时间较短的资产,均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思考问题】 (1)A公司于2015年6月1日起,从银行借款开工建设一幢简易厂房,厂房于当年9月1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借款费用?

『正确答案』计入财务费用。 (2)B公司2015年向银行借入资金分别用于生产A产品和B产品,其中,A产品的生产时间较短,为1个月;B产品属于大型发电设备,生产时间较长,为1年零6个月。 『正确答案』为A产品的生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而B产品的生产时间比较长,属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因此,为B产品的生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计入B产品的成本。 (三)借款费用相关时点的确定 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借款费用允许开始资本化时点的确定 借款费用允许开始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企业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都不能开始资本化。 其中,“资产支出”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 【思考问题】假定企业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2.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时间的确定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的原因必须是非正常中断,属于正常中断的,相关借款费用仍可资本化。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日期:2012-10-16 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时,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 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

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为难。 (一)、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 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 (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通俗理解借款费用资本化

关于借款费用章节总结 2020年2月21日 到目前为止,自我感觉,本章的学习是最为通透的。趁热打铁,凭借自己的理解,总结如下: 一、准确理解借款费用的范围及属性 借款费用,顾名思义,因借款而发生的费用或代价,如:利息、借款折价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手续费、印刷费)、外币借款的本息汇兑差额。 这此之前,总是把借款费用简单迅速地反应为财务费用,通过老师开篇对恒大地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调节利润,迅速开窍。同时回忆曾经学习过的无形资产章节,调整了理念:借款费用或其他费用,是可以资本化的。 二、借款费用的确认 即借款费用具有资本化属性也具有费用化属性。确认的任务是解决每期发生的借款费用构成资产还是形成当期损益。 对于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借款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剩余其他借款费用根据其发生额就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可以计入什么样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1.构建或生产制造的时间≥1年,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的资产,如: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大型机械设备、房地产房子) 2.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严格认定(判断从开始、中间、到结束的区间)

必须要严格认定标准,不然大家都可以随意把借款费用资本化,虚增利润,就乱套了。借款费用资本化,只有在资本化期间的借款费用才能资本化。 1.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开工了、已经产生借款费用了、有支出了 关于有支出了: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如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等)、承担带息债务(赊购不算),关于支出的三个方面描述,我个人本质总结为有代价的支出,才算支出。 2.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时间 正常中断期间,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非正常中断期间,暂停资本化。 符合非正常中断情形,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才叫非正常中断,这是标准定义。 3.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时点 总的原则是:构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时点。如何判断这个状态呢,三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完工了、达标了、不花钱了 四、解决把借款费用资本化多少金额的问题 反复强调:只能对发生在资本化期间的借款费用确认资本化。 特别强调:不论是专门借款还是一般借款,计量的是其发生的实际借款费用。 综合起来就是:把发生在资本化期间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一般借款也可能包括折价溢价发行的应付债券,应付债券的借款费用要特别注意按照实际到账的金额*实际利率。 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包括本外币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计算方法优化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财会月刊□.上·31·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计算方法优化 赵英会 (陕西理工学院管理学院陕西汉中723001)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有以下三条规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下称“规定一”)。(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下称“规定二”)。(三)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下称“规定三”)。 一、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计算方法优化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2》及财务会计相关教材中,对于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一般表示为: 每期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利息收入-将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用于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1) 但上式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将准则中规定一的文字用式子表示出来,不够简洁和直观;没有明确尚未运用的专门借款用于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为负值时,应怎样表示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不够具体。因此,对公式(1)可以作如下优化: 若以S 表示每期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以R 表示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利息费用,r 表示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利息收入,I 表示将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用于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公式(1)则可写为以下形式: S =R -r-I=R-(r+I ) (2) 对于公式(2),还应明确S ≤R ,即当r+I>0时,则根据公式(2)计算出的S 为可以资本化的金额;但当r+I<0时,则可以资本化的金额S 取值为R 。这样,就充分考虑了规定三。 从公式(2)以及以上表述可以看出, 当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或用于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二者之和为正时,资本化金额小于专门借款实际利息费用;当二者之和为负时,资本化金额则不应超过专门借款实际利息费用,应以其实际利息费用为限。但对于企业而言,以闲置专门借款进行风险较高的暂时投资的可能性较小,一般都会选择购买固定收益证券或风险水平较低的投资工具进行暂时性投资,因此,闲置专门借款利息费用之外的资金流量为负的情况几乎不会出现。 例1:甲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以出包方式正式开工建造一幢厂房,预计工期18个月,该工程分别于2012年1月1日、2012年7月1日和2013年1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甲公司为建造厂房于2012年1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另外在2012年7月1日又专门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7.2%。借款利息按年支付(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同,下同)。闲置借款资金均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短期投资,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厂房于2013年6月30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甲公司建造该厂房的支出金额见下表(单位:万元): r=0,I=500×0.5%×6+2000×0.5%×6=75(万元),即:r+I=75(万元)>0。 因此,根据公式(2),2012年的资本化金额为:S =264-75=189(万元) 。2012年的资本化分录(合并)如下(金额单位:万元,下同):借;在建工程189,应收利息(或银行存款)75;贷:应付利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2》以及财务会计相关教材中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方法有一些需要强调的。本文主要以会计准则规定为基础,从计算公式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其计算方法的优化途径,并以具体实例证明了优化后计算方法的优越性和实用性。 【关键词】借款费用 资本化 计算方法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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