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立项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立项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立项审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直接投资业务,控制直接投资业务风险,根据《XXXX (有限合伙)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立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和召开方式、程序

第二条立项审核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的3名成员组成。设立项审核委员会主任1名,由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主持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立项审核委员会设业务秘书1人,由企业综合部负责人担任,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概括总结会议讨论的所有具体事宜,并对会议形成的评价结果和表决结果做出书面记录。立项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立项审核委员会通过立项审核会议开展工作,立项审核会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立项审核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网络会议等方式进行,所有形式都应以书面形式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立项审核流程

第五条立项审核委员会业务秘书应及时将投资部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材料(电子文件)提交立项审核委员,立项审核委员会在收到立项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召开立项审核会议。

第六条立项审核会议由立项审核委员、投资部负责人和项目组负责人、运营部负责人、风控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立项审核会议根据《立项管理办法》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讨论,决定是否立项,并分析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第八条立项审核会议参会人员应从下述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进行客观、充分地分析,发表独立的评价,对项目是否立项出具明确的意见。

(一)判断是否符合《立项管理办法》规定的立项标准;

(二)从拟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及所处的行业前景及行业地位等方面判断项目的可行性;

(三)判断项目实施效率,审核项目操作费用。对项目组拟定的负责人、项目人员以及项目实施计划和拟投资金额等提出指导意见;

(四)从拟投资企业规模、历史沿革、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地位等方面,评价企业未来上市可能存在的障碍和风险;

(五)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财务安排等方面对项目支持发表意见;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以及直接投资业务的市场情况等方面全面判断项目的风险、项目的实施成效。

第九条立项审核委员会委员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记名方式进行投票,并注明相关理由。投票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不设弃权票,投票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表示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直接发送至会议记录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对表决内容、表决结果严格保密。

第十条立项审核会议由业务秘书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全面真实地记载参会人员的意见及立项审核结果。

第十一条在有关于发行证券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依法公开前,立项审核会议参会人员不得向任何协议外人员、机构及其他组织泄露或者公开,如发生以上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投资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并提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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