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法律思想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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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法律思想浅析

作者:惠洋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

【摘要】董仲舒是西汉著名儒学大师,在法律思想方面,他倡导的“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经初步完善。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地主阶级加强皇权和统治人民的需要,影响中国封建社会达2000多年之久。

【关键词】天人合一;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04年),广川人(今河北枣强县)人。少治公羊春秋,孝敬帝时为博士,兼通五经,为群儒之首。汉武帝时号召各地举荐贤良方正极言敢谏之士,他上“天人三策”,提出“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的建议。得到汉武帝的重视。曾任江都相、胶西相。晚年居家著书。朝廷有疑难案件,常向他咨询,他首创“春秋决狱”的作法,对当时及后世的司法影响极大。其著作有《春秋繁露》、《贤良对策》(《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远承孔孟,近取荀子,兼收阴阳五行及某些神权思想因素,构成了新儒家的理论体系。他的法律思想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天人合一”的神学思想

董仲舒认为“天”是有意志的至高无上并派生万物的人格神。“天者,百神之大君也”;“天者,群物之祖也。”①“天”为人类社會派生出两件东西:一是“天之子”,即帝王:“受命之君,天命之所予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二是整个封建制度:“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董仲舒的理论是对专制皇权的一曲赞美之诗,其价值在于将皇权神化,使其拥有理论上的确定性。这种立场显然与孔孟异旨而同于荀子及法家。但是他又主张:“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②

德主刑辅”、“大德小刑”

董仲舒认为,人类社会的政治行为应当效法天道:“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凉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天道的精神是以阴阳来体现的,这个精神就是阳为主而阴为辅,阳主德而阴主刑;“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春夏属阳,故行德政;秋冬属阴,故为刑罚。治国以刑罚为务,是违背天道的。但是若废除刑罚,也不符合天道。

这种神秘理论的意义是:一方面神话了孔孟的“为政以德”的传统主张,另一方面也纠正秦朝专人刑罚的政策,也把法家的法治安顿到一个重要的位置上,或者说也是法家的法治具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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