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案例判决评析

著作权法案例判决评析
著作权法案例判决评析

著作权法案例判决评析—计算机程序之保护

吴崇道

一、前言

计算机科技的发展几乎带动了另一次的工业革命,尤其在网际网络的兴起之后,其超越国界、无地域性、迅速大量的特质,更将人类的信息科技带向新的纪元。而关于计算机科技运用所产生之法律问题在近代中一再被探讨,其中所涉及之法律层面,随着计算机科技急速扩散进入社会生活中,也呈现多元化的法律问题,其中发展较为长久的议题是关于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1[1]。对于计算机程序之法律保护,其方式可能有如下方法,民法、刑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公平交易法(不正竞争部分)、营业秘密法、集成电路保护法、计算机个人数据处理保护法、特别立法2[2]或当事人之契约等等来加以规3[3],其中以著作权法之保护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我国关于计算机程序之著作权法保护,始于民国七十四年第四次著作权之修正,于第四条中扩充著作围,将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种类加以规。其后历经多次增删,逐渐扩充计算机程序著作保护之围,含括许多侵害计算机程序著作之行为态样,并在美国贸易谈判压力与著作权保护要求之下,尤其对我国取缔非法软件与课处刑罚等问题上施予贸易报复的压力。因而,在实务上,在法院关于计算机程序保护之案例发展上,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此一方面系因为科技的发展迅速使然,一方面也系来自于外商,尤其美国软件公司,的1[1]德国自1960年代以来,即开始探讨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方式,美国在1980年著作权法修订前,对于计

算机程序之保护方式亦有所争议,相较于最近的网际网络、Y2K、电子通讯、EDI等问题,计算机程序之保护其发展较为长久。

2[2]如韩国与中国之计算机程序保护法,我国目前则无单行法制订,而采分散立法保护的方式。

3[3]参蔡明诚,「德国计算机程序之保护方式及发展趋势—兼论我国的相关规范」,信息法务透析,民80.2,页35-37。

经济上、政治上压力所促成,尤其在我国即将加入WTO之际,对于计算机程序之著作权法国际保护更需遵守。由于我国对于计算机程序之法律保护发展较美国、德国等先进国家为晚,较早期的相关之判决付之阙如,对于计算机程序应如何加以保护并没有较为深刻的说明,仅有在近年判决中,始有较多的计算机程序或软件之著作权遭到侵害的案例。因此,本文首先就目前所寻得关于计算机程序保护之判决,共107个判决作一初步的整理,将之分类成七种类型,分别就判决之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作摘要说明,第一类型:大补帖案例类型,共收录54个判决;第二类型:电动游乐场案例类型,共收录8个;第三类型:将其它种类著作重制成计算机程序案例类型,共收录5个;第四类型:计算机公司随机附赠软件案例类型,共收录3个;第五类型:计算机程序重制权侵害之其它案例类型,共收录17个;第六类型: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之其它侵害案例类型,共收录6个;第七类型:其它,共有14个(表示如下)。其次对于各类型案例作一观察,概述其特征为何,发展为何;接着,提出相关议题讨论,并在案例不足之处作补充说明;最后作结论,期对计算机程序之著作权保护有一概括认识。

二、案例之整理

表一:大补帖案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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