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型添加剂饲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

混合型添加剂饲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
混合型添加剂饲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

附件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现场审核表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核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二〇一二年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审核。

二、审核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三名以上专家组成,审核组成员应当熟悉饲料管理法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加工工艺、质量检验等专业知识。

三、审核表由审核组成员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表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存档。

四、在进行现场审核的同时,还应当就企业申报材料与企业现场的一致性进行符合性检查。

五、现场审核及符合性检查同时满足要求的,在表2的审核结论一栏中打“√”,不符合要求的打“×”并在备注栏逐一注明原因;不涉及的审核内容,在审核结论一栏注明“不涉及”。符合性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必要时留存影像、文字等相关证据。

六、审核组应当根据现场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对申请企业的总体评价以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表1 审核组成员及审核意见

姓名职务/职称工作单位签字

姓名职务签字

现场审核意见

2017年月日,辽宁省饲料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中的有关规定,对的机构设置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了现场实地考核,认为该企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中的规定,具备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的生产条件。

审核组长签字:

年月日

表2 现场审核内容

审核项目序

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审核要求

审核

结论

备注

机构与人员1 管理机构核查企业组织机构框图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

2

管理机构负责

1.核查机构负责人任命书

2.核查劳动合同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

兼任。

3 技术负责人

1.核查毕业证书或职称证

2.现场考核

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

级以上技术职称。

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

4 生产负责人

1.核查毕业证书或职称证

2.现场考核

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

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

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

5 质量负责人

1.核查毕业证书或职称证

2.现场考核

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

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

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

6 销售负责人现场考核熟悉饲料法规。

7 采购负责人现场考核熟悉饲料法规。

8 检验化验员

1.核查劳动合同

2.核查职业资格证书或鉴

定合格证明

3.现场技能考核

有2名以上的专职检验化验员。

持有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

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

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或

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

正确操作检验仪器,熟悉检验步骤。

9 饲料加工设备

维修工

1.核查劳动合同

2.核查职业资格证书或鉴

定合格证明

持有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

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

厂区布局与设施10 生产厂区现场查看

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11

厂区布局与卫

1.现场查看

2.核查厂区平面布局图

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

厂区整洁卫生。

厂区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

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12 生产区与布局

1.现场查看

2.核查厂区平面布局图

生产区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

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13 生产车间现场查看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车间单独设立;固态和液态混

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车间分别设立。

同时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生产车间分别设立,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

14 通风与采光现场查看

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有防雨

功能,人工采光灯具具有防爆功能。

15 消防设施现场查看厂区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16 排水系统现场查看

厂区内有完善的排水系统。

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

入装置。

17 安全防护设施

与警示标识

现场查看

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

功能。

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

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

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18 仓储设施现场查看有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设施。

仓储设施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

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

工艺与设备(一)固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19 设计生产能力

1.核查工艺设计文件

2.核查混合机生产能力

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

小于0.25立方米)。

20 混合机

1.现场查看

2.核查配料单或配方

3.核查混合机的混合均匀

度自检报告或专业检验机

构的检验报告或供应商提

供的技术参数证明

至少配备一台混合机。对于产品配方中有添加比

例小于0.2%的原料的,还应单独配备一台混合

机。

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

不锈钢制造。

混合机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21 粉尘控制现场查看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

除尘方式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

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22 原料配制和复

现场查看原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23 产品包装现场查看产品包装称重采用电子秤。

24 噪声控制现场查看使用粉碎机、空气压缩机的,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二)液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25 生产工艺1.核查工艺设计文件

2.现场查看

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

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26 生产设备材质现场查看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27 均质设备现场查看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28 配液罐现场查看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29 产品灌装现场查看有独立的灌装间。

30 检验化验室现场查看

检验化验室在厂区内独立设置。

检验化验室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31 检验化验仪器1.现场查看

2.核查购置发票或已列入

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3.核查企业标准

配备常规检验仪器。

配备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检验需要的专用检验

仪器。

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32

检验化验室布

1.现场查看

2.核查检验化验室平面布

置图

检验化验室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

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

检验化验室使用面积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

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33

检验化验功能

室要求

现场查看

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

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需要进

行微生物或酶制剂检验的,还应满足相关要求;

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

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

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

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还应分别

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可

见紫外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仪器室的面积和布

局满足其使用要求。同时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和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的,分室存放。

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

柜。

34

管理制度与质

量管理体系

1.核查管理制度与质量管

理体系文本

2.核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有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

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

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文件的文本。

有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各岗位操作规程文本、原料

和产品检验化验操作规程文本以及其他重要岗

位操作规程文本。

35 产品标准1.核查产品标准

2.核查检验方法验证结论

有所生产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文本。

执行企业标准的,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

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

证结论。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表3 现场审核不合格项目汇总表

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对应

不合格项目描述

序号

条款

1

2

3

4

5

审核组长(签字):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饲料生产许可证试题.

附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核试题 一、判断题 1.饲料原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错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对 3.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对 4.复合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1%且不高于10%。错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对 6.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定公布。错 7.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两类产品,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错

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对 9.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错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对 1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对 1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对 13.抗生素滤渣富含蛋白质,又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错 14.《饲料标签》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参照执行。错 15.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错 16.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错 17.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企业生产地址: 申证名称: 申报日期: 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 二○○四年十二月修订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格式由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统一规定。封面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统一编写:饲添XX(XXXX)XXX或饲预XX(XXXX)XXX。XX表示省份序号,(XXXX)表示年份,XXX表示企业固定编号。省份序号和企业固定编号与产品批准文号统一编号格式序列相同(见农业部1999年23号令)。换证申请、重新申报和饲料添加剂增项的企业需填写原有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本申请书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企业上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两份,自留存档一份;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上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一份,自留存档一份。 三、需用A4纸双面打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四、已开业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新建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填报的产品名称应科学、规范。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料、维生素预混料和微量元素预混料。填报内容应客观真实。 六、企业需上报的其它材料: 1.厂区布局图; 2.生产工艺流程图; 3.(I)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提供环保证明。 七、如表1–––表6内容多,不够填写,可按统一格式增加,所有材料应装订成册。 八、此表用于首次申请许可证、期满换证申请、重新申请和饲料添加剂增项。

表1 企业情况介绍 填表日期:2005年06月04日 其他”分列。 2.年产量栏:按申报前一年的产品产量填写(新建企业可不填写)。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 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5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单一饲料品种见《饲料原料目录》。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 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4 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1.5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中打“√”。 1.6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 2.企业基本情况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程序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附件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 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附件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 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 混合物;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 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 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

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 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3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鱼粉产品质量,促进我国鱼粉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经质〔1987〕180 号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原农牧渔业部文件(1986)农(计)字第8号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鱼粉是指饲料用鱼粉。凡生产鱼粉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须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农业部(以下简 称我部)。日常管理工作由我部水产司加工处(以下简称加工处)负责。 第四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为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第二章取证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鱼粉生产企业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生产的鱼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农牧渔业部标准 SC118—38《鱼粉》的规定,并出具该产品的检验报告; 三、企业必须备有蒸煮、压榨(离心脱水)、干燥、粉碎等湿法工艺基本设备或蒸干、粉碎等干法工艺基本设备。

四、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室,并具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尚未设检验室的,必须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授权 的检验机构检验。 五、企业必须有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章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第六条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企业应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受理;新投产企业应在批量投产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无 证产品。 第七条企业申请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先填报“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 证收费办法”交纳费用。 第八条申请书一式五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 盖章,再报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九条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按第四章的程序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我部申报。 第四章审查与质量检验 第十条现场审查工作。由我部或我部委托的牵头单位组织审查组,按“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附件2)对鱼粉生产企 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组由我部批准的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一般 3~5人。 第十二条审查后,审查组应填写“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评分汇总表”,写出审查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结论,并由组长签章。 第十三条审查组在审查期间,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的取样方法取样。

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 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生产许可证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附件4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9 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 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 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

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三类: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内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是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饲料生产许可证

附件4 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类别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 的企业不填写。 1.2产品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在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后面的“□”中打“√”。 1.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4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5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饲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一个具体内容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鱼粉产品质量,促进我国鱼粉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经质〔1987〕180号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原农牧渔业部文件(1986)农(计)字第8号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鱼粉是指饲料用鱼粉。凡生产鱼粉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须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农业部(以下简称我部)。日常管理工作由我部水产司加工处(以下简称加工处)负责。 第四条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为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第二章取证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鱼粉生产企业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生产的鱼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农牧渔业部标准SC118—38《鱼粉》的规定,并出具该产品的检验报告; 三、企业必须备有蒸煮、压榨(离心脱水)、干燥、粉碎等湿法工艺基本设备或蒸干、粉碎等干法工艺基本设备。 四、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室,并具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尚未设检验室的,必须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 五、企业必须有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制度

饲料添加剂企业生 产制度 1

质量管理制度 1. 为了加强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确保工厂各相部门使用有效的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 经理负责批准发布质量手册; 质量部负责组织编写和审核质量手册和体系文件的管理;生产部负责技术文件的管理和控制;办公室负责厂级行政文件的管理及部分外来文件的管理。 3. 经批准后的文件由经理确定发放范围,由生产部统一发放,发放文件要登记。接受部门要在登记表上签名,原稿存档。 4. 文件一经发放,各职能部门对收到的文件需认真学习,以达到内部沟通、统一行动的目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5. 质量文件文件只准在本厂内部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和外借,确需复制和外借的,应由分管副经理批准。 6. 如遇工艺流程改变和技术改造等导致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文件需要更改时,应阐明更改的理由以及更改的内容,经经理批准后按原文件发放的范围进行发放,同时收回作废文件统一销毁。 2

质量责任制度 1. 为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增强质量责任,自觉参与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 2.1在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作出突出贡献的; 2.2在质量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我厂采纳,又收到良好效的; 2.3 防止重大质量事故,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 2.4 满腔热情地为顾客服务,受到顾客的赞扬的;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3.1不按照<采购控制程序>办事,采购的物资严重不符合技术标准,给工厂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 3.2不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使工厂蒙受经济损失的; 3.3不按照<检验控制程序>检验,造成漏检或未检,致使产品不合格 ,给工厂造成经济损失的; 3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该《许可条件》分总则,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附则6章27条,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三条设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

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实施方案

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 实施方案 规划设计/投资方案/产业运营

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实施方案 饲料添加剂作为饲料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需求主要受饲料加工行业及其上游养殖业的影响。2015年,全球饲料产量达到9.955亿吨,同比去年增长1.6%。按照饲料产品均价计算,2015年全球饲料销售金额达到4,500亿美元,按照饲料品种来看,2015年家禽饲料仍然在所有种类饲料中占比最大,占总产量的46%,达到4.58亿吨;猪饲料产量为2.535亿吨,同比2014年下降1%;水产饲料产量为3,547万吨,同比2014年下降13%,其中饲料添加剂销售额预计在2021年将达279亿美元左右,年复合增长率达6.5%。 该饲料添加剂项目计划总投资11029.0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8929.6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96%;流动资金2099.4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04%。 达产年营业收入18779.00万元,总成本费用14092.49万元,税金及附加211.26万元,利润总额4686.51万元,利税总额5544.19万元,税后净利润3514.88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2029.31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42.49%,投资利税率50.27%,投资回报率31.87%,全部投资回收期4.64年,提供就业职位273个。

本文件内容所承托的权益全部为项目承办单位所有,本文件仅提供给项目承办单位并按项目承办单位的意愿提供给有关审查机构为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建设而使用,持有人对文件中的技术信息、商务信息等应做出保密性承诺,未经项目承办单位书面允诺和许可,不得复制、披露或提供给第三方,对发现非合法持有本文件者,项目承办单位有权保留追偿的权利。 ...... 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以微小剂量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的总称。2014-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逐年增长。据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约为1199.2万吨,较2018年增长增长5.8%。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申 报材料要求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附件5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单一饲料品种见《饲料原料目录》。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 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县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的申请与受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续展、补发、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名称:石城县农业和粮食局 2、办理权限: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要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市饲料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许可。 (二)审批内容 对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核 (三)法律效力 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活动。 (四)审批对象 在本县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 五、审批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设备和生产场地未发生变化; 2)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 (三)重新办理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四)续展 1、准予批准的条件: 同新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同新办。 (五)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损毁的,凭原证申请补发; 2)遗失的,须签署承诺书后补发。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饲料生产许可证考试

饲料生产许可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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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法规考核试题 一、判断题 1.饲料原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错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对 3.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对 4.复合预混合饲料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1%且不高于10%。错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对 6.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定公布。错 7.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两类产品,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错

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对 9.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申请。错 10.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行为。对 1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对 1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查封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对 13.抗生素滤渣富含蛋白质,又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可以作为饲料原料使用。错 14.《饲料标签》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参照执行。错 15.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错 16.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错 17.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中打“√”。 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 2.企业基本情况 各栏仅填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 (市、区)、乡 (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和设施等资产总值。 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如企业为非法人单位,应当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 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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