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关于刑法犯罪主体的总结

公基:关于刑法犯罪主体的总结

一、犯罪主体的含义

指的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二、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例1】王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一日到农家菜馆喝醉酒后将该饭店老板打成重伤,在警察赶来抓捕时,王某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王某应( )。

A.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B.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负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但其打人时精神正常,醉酒不影响其承担责任。

(完整版)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 名词解释 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典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

《刑法分论》考试要点

刑法考点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恐怖组织而参加且未进行恐怖活动的,不构成该罪) 注意:犯该款罪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交通肇事罪 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自信满满的过失 司法实务: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且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若行为人故意开车撞死或撞伤特定的个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开车冲撞人群,则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废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保险诈骗罪 特征: 1、侵害的客体: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保险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在保险活动中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本罪主体:特殊主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处罚:犯此罪和为此同时进行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 容中。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 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因为此时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会影响其他证据,还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 同时,贝卡里亚对其所使用的“或然性”“确实性”做出了一定解释,认为“伦理的确实性,严格说,只不过是一种被称为确实性的或然性”,判断某一事件具有确定性,所依据的是朴实的良知和普遍的伦理认识。虽然刑事诉讼是一种回溯性的、重构已然事件的过程和步骤,需要通过寻找证据去发现是谁实施了该已然事件,但是人为的对过去的重建本身就具有或然性。 对于案件事实的“或然性”还是“确实性”,学界也有着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可见,立法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此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①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②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刑法在线测试题与答案

《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B)处罚.A、可以定罪B、不得定罪C、根据情形D、由法官裁定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C)相适应A、犯罪分子所犯罪行B、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C、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D、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对社会危害程度 3、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A)处罚原则A、轻重有别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C、人民代表裁定D、法官 4、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下面说法正确的(D).A、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应新刑法.B、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当时刑法.C、当时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新刑法应当追诉的,试用新刑法D、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改判决继续有效. 5、我国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A)A、阶级性B、法律性C、道德性D、文化性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广义刑法是指一切(ABCD)的法律规范的总和.A、规定犯罪B、刑事责任C、刑罚D、其它 2、刑法基本原则有(ABC)A、罪刑法定原则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阶级性原则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ABC)A、定罪上一律平等B、量刑上一律平等C、行刑上一律平等 4、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执行,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ABC)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民族自制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制定由全国人大批准变通或者补充规定C、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行空器内犯罪. 5、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原则主要有(ABCD)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原则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和国家解释.错误 2、无论我国还是外国公民再我国犯罪,都受我国刑事管辖.错误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可以对在国外犯罪在我国境内被发现的外国人行使刑事管辖权.正确 4、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 5、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正确 《刑法学》第02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D).A、国家公民B、国家财产C、私人财产D、社会关系 2、甲侮辱乙后,乙因羞愤而自缢,下面说法正确的是(D).A、受到侮辱和死亡都是直接结果B、受到侮辱和死亡都是间接结果C、受到侮辱是间接结果死亡直接结果D、受到侮辱直接结果死亡间接是直接结果

刑法分论重点法条比较整理word版本

刑法重点法条比较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依此罪定;特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2.比较: 共性:主观方面——两者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 区别:主体——A非国家工作人员与B国家工作人员;客体——A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与B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A要求数 额较大与B没有此要求 二.贪污罪VS受贿罪 1.名词解释: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国 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此罪定 B略 2.比较: 共性:客体——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主体——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 区别:客体——A还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B一定程度上还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 主体——A的范围较大;财物的对象——A是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和B是他人或者单位 (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财物;客观方面——A仅仅用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和B可 能是为他人牟利 三.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VS行贿罪 1.名词解释: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B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2.比较: 共性:主观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一般主体

论犯罪与刑罚

致读者 一位在1200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3纂了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①,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②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典籍之中。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卡尔布索沃。的见解、克拉洛④所提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⑤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①罗马皇帝查士丁尼(1ustinianus又译优士丁尼,482-565)曾授命编纂<民法大全》,它由四部分组成:汇集了罗马法学家论断的《学说汇纂》,用作教科书的《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和《新律》。——译者注 ②伦巴第人是闩耳曼人的一支。568年,伦巴第人人侵意大利北部,建立厂伦巴德王国。——译者注 ③卡尔布索沃(Ben~llktCaJPQm'595—Ⅱ666),17世纪德国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他在莱比锡担任过助理地方长官(scabino),曾炫耀自己在任职期间判处过大量的死刑。——译者注 ④克拉洛(G山oClaml525-Ⅱ575),意大利犯罪学家,其代表作为《判决汇编}。在这部五卷本的著作(最后一卷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介绍了许多意大利当时盛行的习惯。——译者注 ⑤法里纳奇(Ro即QoFarinaecil544—1618),意大利刑法学家和律师,其代表作《刑事理论与实践》为当时的刑法学教学提供了框架。——译者注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1页

2论犯罪与刑罚 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 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 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 本书作者在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 于世俗之见,完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 伟大的君主——统治人类的恩人喜爱无名的哲学家根据 理性冷静地揭示的真理,只有醉心于强力或冒险的人才煽动与理性格格不入的狂热。在那些透彻地研究了整个情形的人看来,目前的弊端只不过是对旧时代及其立法者的讽刺和谴责而已。 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人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 与人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 旨正是为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因而,只 有首先很好地理解这一点的人,他的批评才能使我感到 荣幸。对本书所发表的恶意批评产生于概念上的混乱, 这迫使我暂时停止同开明读者的论理,而去——劳永逸地 杜绝一切漏洞,以免引来一些神经过敏的误解或恶意嫉 妒的诽谤。;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三者是 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就其 目标的主导地位来说,前者与后二者之间是不可比拟的。 然而,这三者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研究后者 的关系并不等于把前二者置之度外。相反,在堕落的人 脑中,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 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2页

罗翔案例汇总

前言: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直接复制过来,懒得调整格式了,想要格式顺眼word版的,私聊。】 忍不住提醒一下: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案例书里面已经有了。。。。。。 快去图书馆借吧~~~ 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 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 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 3、张三家卖毛鸡蛋。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à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 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 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 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à投放危险物质罪 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à投放危险物质罪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2)罪刑相适应。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刑罚人道主义。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3.刑罚的公开性、明确性 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者必须具体地并且明确地规定刑罚法规,以便预先告知人们成为可罚对象的行为,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用刑法的恣意性。否则,如果规定的刑罚法规含混不明,就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是违背刑法定主义的宗旨的,从而认为是无效的。贝卡里亚在书中也提到:如果说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那么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因为刑罚的捉摸不定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而且作者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此时如果刑法规定的含混不清又怎能让人确切地预测到自己是否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呢?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是肯定的。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的宽和 1、贝卡里亚在书中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但是在处理罪犯的过程中,人们仿佛已经背离了刑罚的目的,统治者往往更喜欢用最残酷的方法来惩罚犯罪的人,然而残酷的惩罚结果只会让罪犯更想逃避惩罚,同时刑罚若变得日益残酷,人的心灵也会越

大学考试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1.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学练习试题(精)

刑法学练习试题 一、填空题 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以是否为各种犯罪必备的要件为标准,可以分为()要件和()要件两种。 4、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 5、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6、教唆()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7、()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8、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是贪污罪。 9、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处罚。 二、判断题 1、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的,才构成非法拘禁罪。() 2、妇女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3、任何犯罪必然给犯罪对象造成一定损害。() 4、连续犯不能以数罪论,是因为主观上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5、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危害行为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6、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某甲放火烧毁了邻居的房屋,其行为虽构成犯罪,但不能对他判处刑罚。()

7、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假释。() 8、王某与李某有仇。一日,王某趁李某不注意,将一包砒霜投入李的水杯内。李饮后死亡。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投毒罪。() 9、刑罚适用的对象主要是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 10、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单项选择题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A、三分之二 B、二分一 C、四分之三 D、四分之一 2、自首成立的条件之一是() A、犯罪未被发觉 B、积极退赃 C、自动投案 D、悔罪 3、数次贪污构成犯罪的是() A、继续犯 B、连续犯 C、想象竟合犯 D、牵连犯 4、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丙()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D、甲单独构成犯罪 5、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但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且未过追诉时效。对张某的处理应该是() A、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B、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C、对后罪处以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6、下列犯罪中,__________的犯罪对象是该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投毒罪 C、盗窃罪 D、破坏集体生产罪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 名词解释 1、洗钱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欺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罪状 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5、引证罪状 引用同一法律上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 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7、伪证罪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8、招摇撞骗罪 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简答 1、公共安全定义不同观点(张明楷ppt) 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公共”指不特定或多数人。多数人的安全必然是公共安全, 这样来说少数人的安全应该排除在外。张明楷认为,如果“少数”是“不特定”的,有随时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那么也体现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二、“安全”包括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传统刑 法理论将重大财产损失也作为公共安全的内容。在例外的情况下(124条),“安全”的内容也包含了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 2、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一、从客观方面来说,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子采取秘密 手段、方法,将被害人财物据为己有;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处分自己的财产。 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 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名词解释 重点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1、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第二章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4、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 第五章 8、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9、危害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10、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11、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12、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13、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1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1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16、犯罪的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在的犯罪主体。 17、特殊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18、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9、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0、完全刑事责任能和:凡的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2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务的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2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 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当场性) 转化型抢劫: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主观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既遂和未遂: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敲诈勒索罪。使用暴力,抢劫罪。强迫交易罪: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抢劫主要是以占有为目的。 1、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两罪名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未成年人常以寻衅滋事定罪,填补精神空虚。 抢劫加重处罚的8种情形: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用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抢劫出租车、厂车、校车) 2、"入户抢劫"之"入"的界定。 ①"在户抢劫/户内抢劫"不是"入户抢劫","入户"之"入"是"非法侵入"之意,不包含"合法进入"。 ②"入户抢劫"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而不能发生在户外——即非法侵入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 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 财物的行为。 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为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特征:(1)客体要件是行为危害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 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但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6、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独立燃烧说"(本罪属于危险犯)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7、破坏公共交通罪:(1)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2)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8、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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