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

会工作条例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5637公司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

Regulations of the Women's Workers Committee of the Company's

Enterprise Trade Un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工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六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第七条协助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权益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认真履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八条参与集体合同文本的起草、讨论、修改与监督全过程,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要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参与调解工作。涉及女职工权益的问题,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组织女职工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教育活动,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配合行政搞

好安全生产,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协管安全活动,筑牢安全生产第二道防线。

第十一条注重对女干部的培养教育,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选拔任用的建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各基层女职工有女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能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5―7人,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会由各车间女工主任、女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的女职工组成。第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的产生由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经工会委员会通过组成或召开女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职工干部担任。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

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七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需要调整时,由同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意见和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九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女职工委员会应经常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增强女职工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开展工作与活动所需经费由工会和行政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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