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1.11.03

•【文号】财库[2001]60号

•【施行日期】2001.1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三日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

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

(一)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拨款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通过离岗(离任)审计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代理银行开户。

第八条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书面

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存。

第九条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管理,从严审批预算单位的资金开户。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需要,凡与各级财政预算有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其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办理银行领拨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根据预算核准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项目用款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

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预算单位全年预算控制数,并结合上年同期执行情况,核定用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在依据第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核的同时,拨款人员还应当对各申请拨付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资金用途、预留印鉴和相关附件等请款单据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请款单据,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请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由拨款人员结合库款情况开具拨款凭证,送稽核人员稽核。

第十四条稽核人员要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据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向国库或代理银行发出付款指令。

第十五条付款指令一经签发,请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要及时转交记账人员保管,由记账人员与付款凭证回执核对后登录账务。具体做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的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单位、拨款金额或拨款使用的预算科目出现错误,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

(一)属于多拨或收款单位发生错误,应及时追回,不能先行调账或抵顶后期支出;

(二)属于短拨资金的补差,出纳人员需写明情况,交主管领导核签后方能办理补拨手续。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定期做好国库资金分析和预测工作,反映库款情况,保证各预算单位支出需要。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财政内部相关业务职能机构之间、财政与预算单位、国库及代理银行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资金,特别是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跟踪检查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二十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分析及资金信息查询监控等计算机管理的工作进程,并制定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为全面建立和实施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资金审核拨付、会计核算等日常工作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

(二)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

任工作岗位;

(三)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在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库〔2001〕24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同时,也要按照本办法相关基础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流程,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参照《*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管理,以及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的管理。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其授权支付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包括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其他直接支付等。

非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再由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非试点单位的授权支付指未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畴的财政性支出。 第四条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汇总报送本级及其下属的分月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分月编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按季分月填报。

市财政局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执行预算计划,规范预算资金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算资金,是指一般预算资金和基金预算资金。 第二章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第三条年度预算要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细化的原则来编制。 第四条每年从8月份开始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预算由单位上报,业务科审核,预算科汇编,局预算评审小组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预算科下达单位预算控制数给业务科,再由业务科向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各单位据此编制部门预算并上报财政部门。财政汇总形成预算草案报市政府,报市人大审议。 第五条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30天内下达到单位。 第六条预算科在市人大批准预算10天内将年度预算下达业务科,业务科在收到预算14天内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将分配到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汇总表交预算科,预算科在6天内将各业务科报送的预算表汇总后报局领导审批后,作为预算科录入指标帐年初预算的依据。 第三章年度预算执行 第七条预算收入的管理。 (一)预算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缴交入库。 1、由基层单位直接缴库的,基层单位须到国库科领取《专用缴款书》,填制后到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办理缴库。 2、由业务科集中缴库的,业务科将缴库金额报请局领导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国库科填制《专用缴库书》缴库。 (二)预算收入的退库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广东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央出台政策规定的先征收后退所得税款退库,按照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所得税先征后退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粤监〔2002〕294号)的规定,由区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初审,市级财政审核环节按照市财政下放区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委托区财政办理。并报市税务部门审核及签署意见后,将资料通过区财政退还申请企业。再由企业按照财驻粤监〔2002〕294号的有关规定向专员办申请退库。 (四)如属本级财政部门征收收入的退库,由申请退库单位填制《佛山市收入退库申请表》,报主管业务科审核后送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再交国库科开具《库款收入退还书》退库。 (五)对各区财政部门上报的省级固定收入退库申请,由我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待省财政厅批复我局后,再由我局批复各区财政按规定办理退库。 (六)对涉及省、市、区共享收入部分,属于省委托由市财政审批的,由市财政委托区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同时报市财政备案。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在国家、地方财政预算中设立的、专门用于特定公共事业、项目等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资金用于特定的项目或事项。 (二)限额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控制资金的使用规模和范围。 (三)统一管理原则,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 (五)风险防控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编制财政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资金的拨付和支付。 (三)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监督资金的使用。 (四)向社会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应当明确,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确保资金使用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确保资金使用经过合理的评估和论证。 (四)确保资金使用过程记录真实可靠。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应当按照以 下程序进行: (一)使用单位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必须提供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和相关材料。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审批通过后,由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单位按照申请及审批文件要求使用资金。 (四)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及时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八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应当做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三)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制度,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四)加强对使用单位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一)设置专门的监督部门或职能机构。 (二)建立信息系统,实现对资金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防控。 (三)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四)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贯彻落实各项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本着手续合法,收支规范,领导审批的原则,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资金管理 (一)指标管理。预算内指标由预算股负责录入、审核、下达。预算外指标由非税局录入、审核、下达。 (二)计划管理。各业务股室在下达指标的额度范围内,根据预算单位填报的当月用款计划,填报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汇总表,在审核无误后传递国库股。国库股根据各业务股室录入审核的预算内、预算外用款计划审定下达。 (三)资金支付管理。国库股负责将用款计划下达至财政国库收付中心,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根据预算单位支付申请,负责录入、审核、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办理支付手续。 (四)清算管理。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国库股根据代理银行打印的当日支付明细清单,在核对无误后清算。 二、专项资金管理 上级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和专项指标,如扶贫资金、黄开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商粮供专项资金指标,以及专项补助、经费补助、世行贷款等,对股室及时将指标性文件送分管局长阅,分管局长向局长汇报后,传递预算股录入指标,业务股室及时记入备查专账,项目资金按照报账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如项目

验收单等资料),严 格按进度拨款。 凡有专项资金管理的股室要坚持跟踪问效、监督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程序监督所拨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反映,提出建议,防止上边拨钱,下边挪用,一边违纪,一边要钱的现象。 三、会计手续的交接和会计资料管理 工作中因人员变动需要办理交接手续时,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一切会计资料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妥善保存。 四、财政账户实行归统一管理 各类财政资金账户统一归到国库股管理(有其他规定的除外);需开设新的财政资金专户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内部审核程序办理,由国库股依据文件规定报经局长审批后,统一开设专户。

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范财政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按照预算、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按照资金使用进度拨款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局长、主管局长、业务主管科室、预算科、稽核科、国库科分工负责制。 (一)局长、主管局长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市直财政资金的审批,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二)业务主管科室的职责是:依据本科室掌握的年度预算指标,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年度经费用款计划和专项经费申请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提供预算单位分月经费用款计划,下达预算指标,确保每笔拨款事项真实、合理、符合有关规定。 (三)预算科的职责是: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

省下达专项指标、上年结转、收入入库等情况,负责对各业务主管科室在预算执行中下达和追加的预算支出指标来源情况进行核实。 (四)稽核科的职责是: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负责对各业务主管科室在预算执行中下达和追加的本级预算单位支出指标、追加县(市、区)专项支出指标、各类专户拨款进行审核。其内容包括审核下达支出指标所列科目是否正确,资金用途是否与预算、与省追加指标相符,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 (五)国库科的职责是:统筹调度国库资金,依据各业务科室提供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下达预算指标文件等拨款依据办理拨款。 第三章拨款审批程序及印鉴管理 第五条市直预算单位正常的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拨款,由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编制全年分月用款计划,报各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经预算科核实签字后送国库科,由国库科按照各单位支出计划及国库资金情况办理拨款。在预算未批复前,由各业务主管科室参照各单位上年同期执行数下达拨款通知,国库科根据拨款通知办理拨款。各预算单位的拨款计划一经确定,执行中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第六条预算内专项拨款,由各业务科室填列“通化市财政局预算指标发文用纸”,拟稿人、科长、相关科室签字,预算科核实指标,稽核科稽核后,由局领导签发正式文件,国库科依据文件办理拨款。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1.03.16 •【字号】京财国库[2001]421号 •【施行日期】200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京财国库[2001]421号2001年3月16日)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适应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需要,规范我市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我市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按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加强用款计划管理,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做调整。 2.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市财政局一律按各单位填报的《市及预算拨款印鉴卡》中预留备案帐户拨款。凡与市财政局有领拨关系的单位应于4月5日至10日到市财政局国库处(502房间)领取《市级预算拨款印鉴卡》,并按《办法》要求认真填写后,于4月20日前报送国库处。

3.各单位要加强对帐工作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拨付,减少或杜绝重拨、漏拨、错拨现象发生。有关对帐办法另行制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我市预算资金及有关资金拨付程序,加强我市预算资金及有关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拨付管理也执行此办法。实行集中支付(集中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劳务的提供者或者职工个人,而不通过预算单位帐户的一种资金拨付方式)管理的市级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凡向市级财政申请办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和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的市级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是指与市财政有直接领拨关系的各市属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和企业单位等。 第二章市级预算单位预留印签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向市财政局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并填制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市级预算拨款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后附卡样)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 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鲁财预〔2022〕54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预〔2022〕54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落实综合预算管理要求,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增强政府资源调控能力和部门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5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三章预算调剂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山东省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综合预算管理要求,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增强政府资源调控能力和部门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和《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财办〔2020〕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省级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各单位非财政拨款资金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调剂、预算执行、结转结余等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财政拨款资金,是指省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各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单位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收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由财政部颁布,并于2001年11月3日有效实施。 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而制订的。 目录 1. 1办法简介 2. 2办法内容 办法简介 编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办法内容 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资金账户的开立,依据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资金核拨和会计核算,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过程。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实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计划审核与资金拨付等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职责是:组织和领导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会计管理工作;对财政资金拨付的合法性、安全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织并负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级财政国库等部门的职责是: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或请款书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请款事项真实并符合规定,按计划及时拨付;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反映预算和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库部门,应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稳定的与其工作 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当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 (一)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拨款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需通过离岗(离任)审计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为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资金实 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选 定的代理银行开户。 第八条 总预算会计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 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书面报经机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存。 第九条 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 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账户 的管理,从严审批预算单位的资金开户。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需要,凡与各级财政预算有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 程序和要求,由其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办理银行领拨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 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根据预算核准的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项目用款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 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前,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预算单位全年预算控制数,并结合 上年同期执行情况,核定用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

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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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现行法规、制度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流程,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参照《*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管理,以及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的管理。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其授权支付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政性资金包括: 财政预算内资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包括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其他直接支付等。 非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再由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非试点单位的授权支付指未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畴的财政性支出。 第四条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汇总报送本级及其下属的分月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无下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市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府〔2019〕1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市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 市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府〔20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昌市市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77次(扩大)会议和十五届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 文昌市市本级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公共服务职能,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依法理财,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加快财政资金支出,提升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所有财政资金拨付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市本级财政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包

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企业资金拨付由主管预算单位转拨。 第四条预算年度开始后,政府预算草案在市人大会议审批前,市财政局依据单位“二上”预算(初稿)数据及序时进度下达基本支出指标,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并结合预算单位申请预拨项目资金;政府预算经市人大会议通过后,预算内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其他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局结合工作进度以及库存款情况按预算计划及时办理拨付执行。 第五条待二次分配资金支出审批流程 待二次分配资金主要包括:年初预留资金、预备费和年初预留政府统筹的项目资金等。 (一)年初预留资金和预备费。预算执行中,因人员变动、工资调整需要财政增加安排的支出,由预算单位根据市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从年初预留资金中追加下达预算指标。因新增项目或新增工作需要财政增加安排的支出,由预算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按以下流程和权限审批:壹佰万元以下(含壹佰万元)的,由分管(或协管)财政的副市长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市长备案;壹佰万元以上伍佰万元以下(含伍佰万元)的,由分管(或协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伍佰万元以上壹仟万元以下(含壹仟万元)的,经分管(或协管)财政的副市长、市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壹仟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下达预算指标。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动用预备费或预留资金的,市财政局经请示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预拨,用款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按预留资金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报批。 (二)年初预留政府统筹的项目资金。政府统筹的项目资金是指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规定总体使用方向,但未明确到预算单位和具体金额的公共项目支出。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个月内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并按照上一款年初预留资金和预备费的流程和权限上报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下达预算指标。其中财政委托业务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代理机构的申请审核并下达预算指标。 年初预留政府统筹的项目资金如项目牵头单位超时未制定分配方案报批的,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审批流程 (一)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已明确预算单位、项目及具体金额的,由市财政局在收到指标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指标。 (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已明确到预算单位,但未明确项目和具体金额的,由预算单位在收到指标文件3个工作日内拟定具体分配方案上报,按以下流程和权限上报审批:壹佰万元以下(含壹佰万元)

财政补贴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 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3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2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2〕854号),中央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为加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在本省注册的、购买并安装公布目录内的高效节能工业产品的有关单位、企业,按照一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公开、透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第二章补贴产品和补贴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的高效节能产品是指国家公布目录内的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和配电变压器等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产品目录请到https://www.360docs.net/doc/e719034948.html, 查询、下载)。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贴对象是指在本省注册的,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目录内的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和配电变压器等高效节能产品,且符合补贴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企业。 第七条各市县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各有关单位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和配电变压器等高效节能产品。 第三章补贴标准 2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国库存款账户 第八条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存款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条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存款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克拉玛依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节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并按收入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同时,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 第十四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

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申请设立零余额账户,并向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相关手续及表格见附件一至三;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八条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十九条代理银行按照克拉玛依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特设专户 第二十条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财政部及自治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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