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3-1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要解决将环境问题,保护环境法律手段是不可缺少的。现阶段,这是解决环境问题成功与否的关键。所以我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强调依法治理环境,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其目的就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这正是我们这节课要搞清楚的问题。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什么是基本原则?)

整个部门法之中,对该部门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和具体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例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就包括主体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公平原则等,这些都是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其基本原则,即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所有的环境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调整并决定一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有行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简而言之,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的,为所有的环境法制度和规范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在理解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环境法确认的。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是随意确定的,不是哪一个人或是哪一个机关认为某一项重要就可以将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6条2款明确规定:“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在这个条文中就明确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而大部分的环境法的

基本原则并没有直接规定于条文之中,

境保护法》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

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个条文就体现出了环境法的“公众参与”这一原则。

2、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环境法的立法原则和一般的司法原则混为一谈。

(1)首先,要把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同环境法的立法原则区别开来。环境法的立法原则是指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法规范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以环境法立法时应遵循的“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为例,

的主要功能是水土保持,而后者可能是提供木材,所以在进行环境法立法时要充分考虑这些地区的特点,对长江、黄河上游的森林在立法时应规定禁止采伐,而对苏南的森林就不必作这样的规定。

(2)其次,要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与一般的司法原则区别开来。一般的司法原则是指在执法法律的过程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准则,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等,这些司法原则虽然在环境法的执法过程中也适用,但由于没有体现出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不同的特点,也不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3、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作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正因为如此,不能将只适用于某个特定领域或是特定对象的个别原则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例如水污染防治法中的“生活饮用水优先和重点保护原则”、“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原则”等就不能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意义:基本原则概括性较强,具体条文局限性很大,可解决性问题、新情况

§3-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应当与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前面我们提到了,环境问题分为两类:一是原生环境问题,二是次生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通常就是伴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近百年来,特别是二战后的几十年里,人类开发资源手段之先进,能力之巨大,是前所未有的。当今人类已经成为一种超越自然的巨大力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范围,由地表向地球深层和太空扩展,由陆地向近海和远洋扩展。二战后,世界人口更是迅猛增长(全球人口的增长趋势:1830年——10亿;1930年——20亿;1974年——40亿;1999年——60亿),人口的增长造成资源的消耗量不断地增大,乱砍乱伐、毁林造田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盾,而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当前,①保持经济快速增长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因为环境保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没有经济的较快增长,没有财政能力的不断提高,环境治理就没有资金的投入来支持,就难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②同样经济增长较快,环境压力会加大,对环保产业就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但我们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不能用消耗大量的资源、破坏环境来实现经济增长的高速度。这就要求我们找到一个平衡点,即既能保持经济一定速度的增长,又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中共中央在制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特别提出了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③十三大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如建设循环经济,看出只有保护环境才能为将来的经济增长提供支持,如能源、健康

(二)意义[略]

二、协调发展原则的形成(上述观点讨论引出国际上对经济与环境关系两种不同观点)

关于环境保护与济发展的关系,国际上曾经出现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主张先发展经济,然后再治理环境(无限增长),即先污染,后治理。很多工业发达国家就是走了这条路,我国也经历过一段“先污染后治理”和严重浪费资源的道路。

实例:

1、中国每年8%左右的增长速度是快还是慢?

一组统计数据(20世纪50年代——80年代)

近40年时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近 8.9倍,

能源消耗增长了 14.9倍

(其中铁矿石资源消耗增长23倍,有色金属消耗增长了24倍)

说明中国用了14.9倍的能源消耗和20多倍矿产资源消耗换取8.9倍国民经济增长。

2、资源进、出口关税政策的比较

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英美等发达国家

资源进口高关税低关税

资源出口低关税高关税

由于不同的资源关税政策,导致以下不同现象

发展中国家靠出口资源发展经济,如小造纸厂遍地都是。结果必然是以自然资本的减少换取人造资本增加,或是以资源的高消耗环境经济的低增长。

发达国家靠进口资源发展经济,如英美国家在国内根本没有造纸业,其他发达国家也很少有。是在确保国内自然资本不再减少的情况下时限人造资本增加,或是以资源的零或低消耗换取经济稳定增长。

在资源领域,买方是真正的赢家。

★另一种主张限制增长(停止发展),主张应强调环境保护,抑制经济发展。认为环境污染和破坏既然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那么,要解决环境问题的出路就只有停止发展。其注明代表是(P28)1972年,罗马俱乐部1发表了一份名为《增长的极限》的研究报告,报告认为:由于世界人口增长、粮食生产、工业发展、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这5项基本因素的运行方式是指数增长2而非线性增长,全球的增长将会因为粮食短缺和环境破坏于下世纪某个时段内达到极限。继而得出了要避免因超越地球资源极限而导致世界崩溃的最好方法是限制增长,即“零增长”的结论。(1972年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将每年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

这两种观点显然都不妥当。

第一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的发展。

《增长的极限》忽视了人类社会的能动性,但是,报告所表现出的对人类前途的“严肃的忧虑”以及对发展与环境关系的论述,具有十分重大的积极意义。从《增长的极限》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只重视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忽视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人类最终必然走向毁灭。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应联合国大会的要求,提出了一份长达20万字的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这份报告吸取了《增长的极限》中的合理论点,同时又修正了它的“零增长”的观点,而是要求把经济增长建立在生态平衡的基础上,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可持续发展”(这和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原则”,实质含义是完全一致的),最终“可持续

11968年,来自世界各国的几十位科学家、教育家和经济学家等学者聚会罗马,成立了一个非正式的国际协会--罗马俱乐部(The Club of Rome)。其工作目标是关注、探讨与研究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使国际社会对人类困境包括社会的、经济的、环境的诸多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并提出应该采取的能扭转不利局面的新态度、新政策和新制度。

2指数增长是一定的数值在一定时间内是翻倍增长,例如一个单细胞生物10分钟变成2个,增长一倍,再过10分钟变成4个,再是8个、16个。

发展原则”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发表的《里约宣言》中得到确认而形成。

(结论)我国在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制定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统筹兼顾、同步发展的方针。其具体内容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作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人们简称之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这便是我国协调发展原则的主要内容。同时在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该法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可见,不论是在政策中,还是法律中,都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确定。

三、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

(一)将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从1953年开始的“一五”计划算起,中国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框架体制,已有50多年的历史。3从1953年到1982年我国实行的前五个五年计划中,都没有将环境保护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内容,因此在这30年间,环境保护是各项建设比例失调中最严重的一环。在1982年公布的第六个五年计划(1980-1985)中,首次将环境保护列为专门的一章,制定了“加强环境保护,制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发展”的目标,并提出了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和资金等五项措施。此后的“七五”、“八五”和“九五”计划中也都把环境保护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十五”计划(2000-2005)中,更是制定了“可持续发展”的预期目标是:“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以内,2005年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3亿

3“五年计划”是中国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部分,主要是对全国重大建设项目、生产力分布和国民经济重要比例关系等作出规划,为国民经济发展远景规定目标和方向。中国除了1949年到1952年底为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1963年至1965年为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外,从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已经编制了十个“五年计划”,目前正在着手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研究、编制工作。

人以内。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8.2%,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高到35%。城乡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少10%。资源节约和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在“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体提出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等三方面的发展目标。

(二)制定环境规划

环境规划4是人类为使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自身活动和环境所做的时间和空间的合理安排。它遵循和追求的战略思想和根本目标是可持续发展,它要求人们享用环境权的同时要根据环境的承载力,对自己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作出相应的约束,以保障环境不被破坏。一个城市、一个开发区在建设的过程中都离不开规划,而环境规划正是建设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不能等到污染发生了,再去治理,而一定要防患于未然。

(三)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干预的手段就是制定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应当本着协调发展原则,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理念贯穿其中。

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一般包括税费手段、价格手段、交易制度、和其他

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这样在客观上就等于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滥采滥用,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这样的规定就没有贯彻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而需要改变。

4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内容,基本内容有:人类活动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活动的目标、指标、项目、措施、资金需求及其筹集渠道的规定和环境保护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的规模、速度、结构、布局、科学技术的反馈要求;环境方面包括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的规定。环境规划编制的基本程序为发现(规划前和规划期的)问题并找出原因,初步确定环境保护目标,提出实现目标的备选方案,方案评价及优选,环境与经济想协调的综合分析和最终确定目标与方案6个步骤。

自1999年至今,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先后颁布了十六个污染防治技术政

治技术政策》中规定:“下列单位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通过这样的规定,在技术上明确了废电池的回收责任,以达到控制废电池污染的目的。

(四)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行循环经济。

环境问题的解决,尤其是环境污染的治理,在根本上取决于环境科学技术的水平。只有不断地进行环境科学研究,开发出节能低耗、变废为宝、清洁生产的生产工艺以及能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的科研成果,才能使环境保护与经

变废为宝秸秆是一种常见的农业生产废料,秸秆由草变宝的技术目前已经十分成熟。首先,秸秆可以变乙醇。华东理工大学颜涌捷教授负责的国家863重大课题———“纤维素废弃物制取乙醇技术”,已经可以从7吨至8吨秸秆中提炼出1吨燃料乙醇,如果普通汽油中加入10%到15%的燃料乙醇,燃烧效果仍同汽油一样;如果改一改发动机,燃料乙醇就能代替85%的汽油。其次,秸秆还可以发电。2吨秸秆的热值,相当于1吨煤,目前我国可作为能源用途的农作物秸秆近3亿吨,至少可替代近1.5亿吨煤炭。此外,秸秆还可以发酵“生”气、制成人造板材、新型轻质墙材以及造纸等。

循环经济(传统经济遵循的是“资源—生产—消费——废弃物排放”,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倡导的是一种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流程,所有的物质和能源在这个不断进行的循环中得到合理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例如:生态工业园区

通过模拟生态系统建立工业系统,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的循环途径和食物链网,采用废物交换,清洁生产等手段使一个企业生产的副产品或废物可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料,实现循环使用。

例:珠江三角洲“桑基鱼塘”

在地势低洼地深挖鱼塘,饲养淡水鱼,在塘基上种植桑树

桑叶蚕

塘泥肥桑

鱼蚕沙喂鱼

(五)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一方面是要做到环境管理的科学化;另一方面就是要加大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的处罚力度,增大违法成本。

商引资,把开发区办起来,但环境意识非常淡薄,国家明文规定的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开发区建成二年之后,在市政府的严厉批评下才拨出钱来上了马。经过检查发现,在开发区二年内引进的57个建设项目中仅有9个按国家规定进行了“三同时”建设。不少企业开始投产后即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了很严重影响,其中一耗资6000万元,生产色拉油的厂家,于1996年6月开始试生产,但未上任何环保设施,废水直排湘江,造成了严重的农业损失;另有一家橡胶厂,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小锅炉造成工厂四周浓烟滚滚,附近居民苦不堪言……在这个实例中,株洲市的河西高新开发区就是因为招商引资不够理想,以致在项目选择上有些“饥不择食”,忽视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造成了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其教训是十分惨痛的。不过近些年株洲市已在下大力气对其进行整治,对一些违法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予以关、停、整、改。

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是当代环境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它不仅反映了当代环境法的实质,体现了当代环境法的价值取向,同时也符合当代

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和非常深邃的思想。

(1)该原则反映了当代环境法的实质

当代环境法将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加以规定,而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正是以强调在环境的承载力内发展经济为出发点,要求使用自然资源时,应将废物量减到最小限度;要求在生产中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各种废料;要求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在对其进行任何改变之前,需仔细评价可能产生的后果);要求当环境退化为不可避免时,必须将其退化减至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利用环境改善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互补性;要求把环境效益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做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要求指定经济增长、合理利用资源与环境效益相结合的长期政策;要求制定协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的长远规划,从而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当代环境法的实质。

(2)该原则体现了当代环境法的价值取向

当代环境法通过法律形式保证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环境破坏和其他环境问题,把人类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限制在环境的承载能力之内,从而达到人和自然的共存共荣,这便是当代环境法的价值取向。而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正是以追求人和自然的和谐为核心,要求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平等,不能因为当代人一味地、片面地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后代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的发展与消费的机会;要求放弃单纯靠增加投入、加大消耗来实现发展,通过牺牲环境来增加生产的传统发展方式;要求运用使发展更少地依赖地球上有限的资源,更多地与环境承载能力达到有机协调的方式来发展经济,从而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当代环境法的价值取向。

(3)该原则符合当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新战略和新观念,从而对当

代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它要求当代环境法应围绕“可持续发展”这一中心来确立其立法原则,确定其立法目标和任务,架构其立法体系,更新其立法内容,建立其基本原则,完善其环境权利体系,使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正是通过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环境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维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行为,禁止和处罚不可持续发展的活动,并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从而符合了当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

从《哥本哈根协议》到中国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从《哥本哈根协议》到中国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前言:我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法律人。国际环境法的课堂中,我更多地思考总是停留在批判中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上,未能以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把握问题。这次作论文的契机,让我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去探索“中国环境到底怎么了”,浅薄见识,略表一二。 2009年12月7日至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五次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经过马拉松式的艰难谈判,大会达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笔者在当时连续追踪了几十篇的新闻报道,无一例外的,媒体们都在用悲观和愤慨宣泄着情绪。这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地位颇显尴尬的文件,该怎么承担起后《京都议定书》时期的重任,不容乐观。 不去赘述《哥本哈根协议》达成过程中的艰辛与波折,单就该协议所表达的理念来看:《哥本哈根协议》仍旧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虽然在谈判过程中,一度被披露存在发达国家间的“西方密约”,但会议终究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抗议而走回正轨。这是一场实力悬殊的博弈,两方之间的矛盾在短时间内难以协调,一边是拥有雄厚经济基础且对环境问题有所实践的发达国家,一边是重视发展国民经济而在利益衡量面前轻视环境问题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不是唯一的原因却是最直接和最重要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对于解决问题起步较晚且无相对经验,更因为需要努力发展国民经济而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减排,这些国家确实需要“实实在在”的财政援助,这就在面对全球环境问题上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全人类共同的利益是联系两方的纽带,妥协的结果便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哥本哈根协议》在一定意义上是个妥协的产物,使得其在强化了“共同责任”的同时弱化了“区别责任”,一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究竟能走多远?中国在保障国民经济平稳有速发展的同时该如何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确实发人深思。 一、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简要分析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

国际环境法概述1

第四编国际环境法基础 一、国际环境法发展史简介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与世界工业的发展、人类环境意识、资源意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纵观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即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1.从本世纪20年代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期。这25年中,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登记,签订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仅有3件,其中最早出现的是1921年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油漆中使用无铅的公约。 2.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前是国际环境法的初步成长期。在这25年里国际环境法得到初步的发展,环境资源的国际公约共56件。 3.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82年内罗毕会议是国际环境法的蓬勃发展期。1972年6月5日到16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以前,人们往往把环境问题看成孤立的局部的问题,通过这次会议,树立了全球一体、保护生物圈的整体观念。《人类环境宣言》与《世界环境行动计划》一起,被113个与会国一致通过,并得到1972年联合国大会的确认。会后的十年,签订国际公约共40件。可以说,人类环境会议标志着原则性的全球环境法的诞生,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第一个里程碑。 4.内罗毕会议后到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国际环境法的成熟期,为了纪念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十周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2年5月10日至18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了特别会议,参加者有105个国家和49个国际组织的代表3000多人,会议总结了人类环境会议以来的工作,规划了以后十年的工作,会后发表了内罗毕宣言。这次会议对国际环境法的进展起到了加油站的作用。在这十年中,签订了40多件国际公约、协定,与我们关系比较大的有:《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核事故及早通报公约》(1986),《核成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989)等等,更重要的是,出现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高潮。 5.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又名地球首脑会议(The Earth Summit),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60多个国际组织的代表,1.5万人参加了大会。12日至13日举行了首脑会议,118个国家的领导人参加了大会。这是有史来空前的盛会。大会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取得的进展,突出的是:(1)通过和签署了5个文件,其中4个文件,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另一件是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是一个比较好的文件。(2)《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生效,是强行法,具有现行国际法最强的法律约束力。 二、概述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社会关系的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其渊源主要是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和国际习惯。各国所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也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之一。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通过的一些决议、宣言、宪章、行动计划等,虽然对各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对各国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起着"软法"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由大量的多边、双边和区域性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协议等组

环境法原则论述

由环境法基本原则引发的思考 2013级法硕5班韩飞2013281060262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该四项原则给我国环境立法提供了巨大的指导意义,而其中的第三条“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则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然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的前提是可以找到明确的污染源,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但现今的环境形势却愈加复杂。2013年,“雾霾”成为年度关键词。这一年的1月,4次雾霾过程笼罩30个省(区、市),在北京,仅有5天不是雾霾天。有报告显示,中国最大的500个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与此同时,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有7个在中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这种情况下,全国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既找不到明确的责任主体,也找不到导致该污染的具体原因,此时,“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似乎已无用武之地。 除了雾霾之外,还有以下各种新型污染,如白亮污染,当太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眩眼夺目。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doc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答案(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试题答案(二) 一、单项选择题(2分×10=20分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括号内) 1、我国在()首次提出排污收费。 A、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B、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C、1982年《排污收费暂行办法》 D、2003年《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环境可以分为() A、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 C、天然环境(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人工环境) D、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 3、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B、省级人民政府 C、地方各级环保机构 D、省级环保机构 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审批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是()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B、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C、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D、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说明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是() A、蓝色、黄色、橙色、黑色 B、黑色、红色、黄色、蓝色 C、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D、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7、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或采取制裁措施的依据是() A、环境行政处理 B、环境行政处罚 C、环境行政许可 D、环境行政强制执行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9、在控制固体废物转移入境的有关法律规定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B、国家限制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C、国家禁止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D、国家并不禁止进口未列入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的固体废物 10、下列关于我国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B、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如属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则仍适用我国国内法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C、国内环境法的效力优于国际环境条约; D、国际环境条约在我国境内直接适用,不需要国内立法机关将它转换为国内法 二、多项选择题(4分×5=20分备选项中有2—4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全部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清洁生产的“清洁”主要表现在() A、清洁的技术标准 B、清洁的能源 C、清洁的生产过程 D、清洁的产品 2、关于我国环境监测机构的论述正确的是() A、全国环境监测机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置 B、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设置三级监测站,即国家级、省级、市级监测站 C、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 (1)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统帅环境保护法飞各项制度及规范;具体原则是某个或某些环境保护法制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环境保护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原则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价值,仅仅是特定领域好环节的指导思想。 (3)基本原则是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最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问题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所体现和反映的是国家在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政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须由法律所确认或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环境法的特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4)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5)公众参与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2)人们的消费标准好生活水平必须限制在生态承载能力的范围内 (3)可持续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应危害后代人满足其基本需要的能力。(4)人口增长会给自然资源增加压力,因此,应保持人口的稳定。 (5)在发展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系统的干扰不应当威胁生命支持系统。 (6)可持续发展要求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对于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应考虑将自然资源耗竭减少至最小限度,其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较少地妨碍未来世代的选择权好机会。 (7)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

论国外和国内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论国外和国内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页法的历史相当于一卷法理学书籍。只有掌握环境法的发展过程,才能从总体上掌握并深刻理解环境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渐进的历史过程,是与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人们对环境资源问题认识的深化和环境保护活动的强化的历史过程相联系的。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人类就无时无刻地与环境资源打交道,环境法就是随着人类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活动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环境资源状况各异,环境法的发展因此也很不平衡——迄今有的国家已经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体系,有的国家的环境法的发展则比较缓慢。 从历史的发展角度来看,人类的环境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古代环境法;近代环境法;现代环境法。这里主要谈一谈现代环境法。 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环境法在许多国家已形成一个复杂的环境法体系,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环境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例如希腊于1975年、葡萄牙和印度于1976年、加拿大和菲律宾于1987年、波兰于1989年、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于1991年也都修改宪法,增加了保护环境的内容。 其次,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的法律调整。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日本于1967年通过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年又通过了《自然环境保全法》,并与1993年颁布了全新的《环境基本法》。目前,其它国家还在陆续制定和颁布这种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其三,各国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随着各国对环境管理的不断强化,环境立法越来越全面具体,因而便颁布了大量的各方面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在1970年第64届国会上,一次就通过了《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六部环境法律,并对《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八部法律进行修改。此后又陆续颁布了《恶臭防止法》、《特殊鸟类转让法》、《关于公害损害健康补偿法》、《公害纠纷处理法》等一系列单行环境法律,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环境法体系。 另外,各国还有大量的地方性环境法规。 环境立法的健全和完善,为各国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促进和保证作用,使这些国家的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世界各国围绕持续发展问题都在制定本国的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环境法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和协调化。 二是环境法的法典化。许多法律部门都经历了一个由分散立法到集中性的法典化过程。现代环境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在数量上已经达到相当多的程度,在

全国2016年4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28)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6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的定义中心增加的环境要素是(B ) A、人文遗迹 B、湿地 C、野生生物 D、乡村 解析:考新法,课本没有。见15年《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复习中要注意新法的内容也会考。近两年的新法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 2、我国历史上,对主管官员失职导致资源破坏,土地荒芜以及提防失修,或者侵占田间街道种植作物、随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毁坏树木庄稼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条文的文献是( C ) A、《伐崇令》 B、《秦律十八种》 C、《唐律》 D、《全上古代秦汉三国六朝文》 解析:见课本57页。上述四个文件的主要内容都要掌握。其中A和D项也已经考过。 3、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共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包括( A ) A、公民个人 B、有关组织 C、法律规定的机关 D、环境保护团体 4、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目标是(D ) A、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B、为环境保护优先论提供理论依据 C、为经济发展优先论提供理论依据 D、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解析:见课本103页协调发展原则的内涵。另外,内涵中的第二点系统调发展的实质是2013年10月的单选。 5、2003年,国家发改委规划在怒江干流上建设2库13级的水电站,此举引起了重大争议。一些环保学者认为,怒江水电开发可能给怒江流域沿岸的生态环境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在把这些重大不利环境影响讨论清楚之前,怒江的开发应当慎之又慎,上述观点体现了环境法的(C ) A、公众参与原则 B、受益者负担原则 C、预防原则 D、可持续发展能源则 解析:本题源于教材的案例题,具体见107页案例3.2,主要体现的是预防原则和协调发展原则。而选项中只有预防原则是符合要求的。 6、下列环境法律制度中,属于我国首创、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B制度的是() A、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B、“三同时”制度 C、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D、排污收费制度 解析:见教材109页第二段。 7、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者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或者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是( D ) A、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B、因国际经济形势变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C、因经营不善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D、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解析:见教材133页倒数第五段。 8、为了杜绝地方各级政府在决定严重污染企业治理方面的不作为现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A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 D、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9、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规定的是(B )

八年级政治: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教学设计)

( 政治教案 )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案设计 / 精品文档 / 文字可改 八年级政治: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教学设计) Studying politics can enable us to understand society earlier and establish a correct worldview, outlook on life, and values.

八年级政治: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 基本原则(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识记我国几个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名称,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保护环境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分析、辨别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环保法规,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本框的教学重点,课程标准将其作

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并提出理解要求,是因为这些内容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法建议: 1.利用教材或将学生通过网络、影视等途径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展示于课堂,使学生意识到环境的资源的重要性,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启发学生思考一些如:为什么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应采什么措施保护环境,国家颁布了那些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使学生在头脑中形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环境问题的案例,设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课件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帮助学生理解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3.学生根据发现的一些环境问题,如:垃圾的处理、白色污染等,可提出治理的建议或采取行动,让学生知道自己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四章 国际环境法的内国法化

第四章国际环境法的内国法化 一、前言 环境保护规范之对象不限于人民,只要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之行为者,无论公权力机关还是私人机构,皆得为规制之对象。因此,环境保护不限于对私人行为的直接控制或间接诱导措施,进一步而言,国家必须透过对环境政策之落实来实践环境保护之作为,这些政策包括中央政府层级及地方政府层面。然而,在台湾宪法体制中上不存在一个广泛而完整之环境宪法的概念。因此,在论及环境基本权之概念时,一方面涉及环境污染者基本权利保障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因环境污染而受侵害者的基本权利保障。 行政院永续会所一定通过之行动计书中要求“配合国际环保公约,推动配套法令制度”也就是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的要求。台湾在外交局限的状况下,无法直接参与国际环境相关公约、协定、条约、议定书等的制定,亦无法直接签字、批准、加入这些国际文件,所以在法制层面上唯有借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的作为,引进国际社会中主流环境规范。台湾既为一法制地区,且有性质属大陆法系的法律体制(包含行政法的层面),故在进行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之过程中,亦必须照顾到本身的法律体制。 本研究系站在国家作为环境保护主体之地位,来观察研析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的课题。本章将探讨国内环境法律体系内涵的基本要素、国家在法律上之作为、与国家基于给付行政之作用所为的环境保护义务,并由法制明年与环境政策面提出落实环境保护之法制作为建议。 二、国内环境法律体系内涵的基本要素 国际环境法内国法化之目的其实包含两个层面,一为引进国际社会环境法制之主流思维,以强化国内的环境保护。二为减少国家作为一个环境主体所造成对国际环境的侵害,而使国家不会成为国际社会中的“过街老鼠”。换言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国家其实有责任与义务加强国内环境的保护与控制,并减少跨越国家管线范围界限的环境破坏,譬如对跨境之空气污染、水或海洋环境污染及越境有毒、物质之传输的减少与控制。 再者,国内环境法律体所规范之对象不仅是一般自然人或私人企、法人体的环境行为,亦 三、国际环境文件内国法化的途径 台湾由于国际情势之现实,无法参与大多数国际环境组织或会议,相对地,也就减低了台湾参与制定、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环境文件(international instruments on environment)的机会。因此,在国际与国内环境规范的互相关系上,便很少有机会透过诸如国会决议的内国法化程序加以探讨和研析,并凸显国际法与国内法间的相互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体系间的关系有一元论与二元论之分。一元论者对“法律”采单一之认知,并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形成同一法律秩序的两个部分;而二元论这则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且相互独立的法律系统或法律秩序。此外,国际法之一般规则是“一个国家不能以其国内法之规则或不足对以国家法为基础的主张加以抗辩”,反映在1969年5月23日制定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则为“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换言之,国际法是认为,国家不能诉诸于其国内法或程序来作为不遵守国际义务之理由。 国家被要求诚信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但他们同时可以自由的决定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下此种义务的行使方式。同理,作为国家的一般责任(a general duty),国家应使其国内法与其再国际法之下的义务相一致。但是,国家法将达成这一结果的方法留给国家的国内管辖权,这些方法即一般用以描述国际法内国法化的各种用语,譬如,纳入(incorporation)、采认(adopotion)转化(transfermation)或吸纳(reception)。国家有自由决定如何最佳的将其国际义务转化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 部门: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以环境的构成要素为标准进行分类,环境可分为:() A.农业环境、工业环境、生活环境等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C.城市环境、区域环境、流域环境等 D.人工环境、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等 2.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A.排污收费制度 B.限期治理制度 C.“三同时”制度 D.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3.根据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保护方案 D.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4.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危险责任原则 5.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主要针对的是:() A.大气污染 B.水污染 C.自然界中的灾害性事故 D.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损害 6.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制度。

A.征收水资源费 B.取水许可证 C.节约用水 D.合理开发利用7.排污费的()部分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等业务支出。 A.20% B.80% C.50% D.40%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连续处罚。 A.季度 B.月 C.日 D.年 9.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A.环境监察 B.环境影响评价 C.环境检查 D.安全验收评价 10.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A.自给自足 B.节约低碳 C.奢华 D.铺张 1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和有关部门报告。 A.地方政府 B.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公安机关 1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论新环保法损害担责原则

浅析损害担责原则 摘要: 2014年新环保法将损害担责原则作为环保法基本原则。本文首先阐述作为损害担责原则前身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分析损害担责原则的起源与发展。然后结合损害担责的字义及其法理依据两个方面来阐明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内涵。最后结合新环保法具体条文规定讨论环境损害担责原则的具体责任形式。最后得出结论:在环保法中确立损害担责原则是环境保护立法的进步,它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落实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环保法的规范更为严厉, 关键词:损害担责起源发展内涵责任形式新环保法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2014年制定通过的新环保法甚至有“最严厉环保法”之称。其中第五条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作为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衍生的损害担责原则概念的提出亦掀起学界的相关讨论,损害担责原则究竟在污染者付费原则之上有何突破以此原则做出的具体法律规定究竟严在何处下面,本文将就此对损害担责原则加以分析。 一、损害担责原则起源与发展 事实上,在环境保护立法领域,包括修改环境法前的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均采用污染者付费原则,我国新环保法的损害担责原则正是该原则衍生而来,了解这项原则的内涵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损害担责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一)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付费”最初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提出,其理论根据来源为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的理念”。该理念一经提出,很多国家便将其作为一项生态立法的基本原则所接受,德国联邦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纲领时曾将其定义为“谁使得环境有所负担或污染,其就应支付所造就负担及污染之费用”,我国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建立了排污收费制度。而后1989年环境保护立法全面贯彻了“污染者负担原则”例如28条对排污收费的规制。污染者付费原则明确了承担治理污染的主体,同时也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污染者付费原则中对环境的损害责任仅限于单一的经济上的“给付”,这并不能使现存损害得到完善的解决,也无法对避免将来可能造成的损害,而且付费的主体:“污染者”的范围并不明确,因此该原则内涵显得太过狭窄,具有局限性。 (二)损害担责原则的提出 损害担责的提出则是看到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局限性,是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发展。在此原则规范下,行为人必须尽可能采取措施来避免对环境的破坏,如若无法避免,则要求行为人负担为排除此一毁损或破坏所应支付的费用。这个过程中,社会主体就必须积极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因为即便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只要有了导致环境损害产生的可能,行为人就要对其负责,避免损害发生。在此,损害环境资源所负的责任就并不限于金钱上的“付费”了,致损者甚至有可能承担环境法上的其他责任。在行政法领域上,国家会在政策上倾向对污染者收取较之其避免环境污染发生之成本更大的负担,便会实行征收污染费用或环境税等措施,典型的如收取排污费。致损者通过承担责任来降低甚至免除自身对环境损害之可能。损害担责原则是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发展。 : 二、损害担责原则内涵简析 从字面上看,损害担责即:造成损害的主体,承担责任。但要具体了解这项原则,就必须准确认识损害的定义,并且了解致损者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所在。 (一)环境损害的定义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基本原则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明确环境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确立依据,理解和掌握环境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以及如何贯彻和落实。本章是学习环境法学应重点掌握的基本内容。 课时分配:本章讲授 2 课时。 第一节环境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两大特征:第一,它的内容必须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之中;第二,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始终,并可以弥补环境立法之局限。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1.环境法基本原则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2.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 3.环境法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第二节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性质而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极为重要的1.环境问题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2.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这对经济发展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3.环境问题具有时空可变性大、后果显现缓发、潜在性强等特点,而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却具有局限性。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同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也提出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预防为主。20 世纪 80 年代后各国在环境政策的调整和转变过程中,预防为主的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并成为国家环境管理和立法中的重要指导原则。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保护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各项环保单行法均有规定。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作用 1.含义: 预防为主,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防治结合是指,预防为主不能代替治理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作到防治结合2.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作用: 第一、可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者将其消除于生产过程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则通过各种净化治理措施,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 第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相互渗透和相辅相成的,是从对环境问题的具体措施上保证协调发展原则的实现。 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贯彻与落实 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贯彻“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确立有“三同时”制度等。

1月全国自考试题及答案解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全国201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8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3.环境污染 4.动植物检疫 5.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 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5分) 1.下列可纳入环境法律保护范围的环境要素包括( )。 A.太阳 B.人工培育的良种 C.马戏团里的驯兽 D.自然遗迹 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 )年颁布的。 A.1979 B.1982 C.1989 D.1990 3.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国际上大多认为不包括( )。 A.治理污染源费用 B.恢复被污染的环境的费用 C.排污费 D.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费用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先产生于( )。 A.中国 B.美国 C.法国 D.日本 5.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是哪类许可证?( ) A.规划许可证 B.开发许可证 C.建设许可证 D.排污许可证 6.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不正确的是( )。 A.确认取得 B.强制取得 C.授予取得 D.转让取得 7.关于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不正确的是( )。 A.对于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地方可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地方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C.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

D.环境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在我国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 8.下列不属于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有( )。 A.非法占用耕地罪 B.非法采伐森林罪 C.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D.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罪 9.大气污染物中的原发性污染物不包括( )。 A.二氧化硫 B.二氧化碳 C.硫酸雾 D.悬浮颗粒物 10.我国领海的宽度为( )。 A.6海里 B.9海里 C.12海里 D.15海里 11.《水污染防治法》不适用于( )的污染防治。 A.湖泊 B.海洋 C.水库 D.内陆地下水 12.被称为感觉性公害的是( )。 A.大气污染 B.水污染 C.噪声污染 D.放射性物质污染 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指的固体废物不包括( )。 A.工业固体废物 B.城市生活垃圾 C.陨石 D.有关危险废物 14.假农药是指( )。 A.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B.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C.失去使用效能的 D.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15.关于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不正确的是( )。 A.环境保护范围大于自然资源保护范围 B.环境保护范围小于自然资源保护范围 C.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各有侧重 D.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正趋向统一 16.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不包括( )。 A.土地补偿费 B.安置补助费 C.房屋拆迁费 D.青苗补偿费 17.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 )度以上的荒坡地,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5 B.10 C.15 D.20 18.我国《草原法》所称草地不包括( )。 A.典型草地 B.天然草地 2

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建设经验对我国启示

国外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经验及 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 环境法;基本原则;确认;体现;启示 容提要: 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之后,日本、法国、加拿大、俄罗斯、美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加强了与国际环境法律规则衔接的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本文首先介绍了这些国家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现状,在此基础上对其建设经验进行了总结。与国外先进和成熟的经验相比,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在权益平衡、风险预防、环境责任、环境知情与公众参与等方面或多或少的具有缺失或不足。最后,本文从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科技、伦理和社会背景考察,为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体系的丰富和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目前,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非成文法国家,都已制定了专门的环境法律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在这些法律之中,存在一类准则或规则,它们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之中,为环境法确认或体现,体现环境法的目的,反映环境法性质、基本特征并能对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1] [1]。这类准则,在环境法上被称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正考虑把现行

《环境保护法》提升为环境基本法的背景下,加强其研究是必要的。而要研究,在贸易国际化和环境问题全球化的今天,总结外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建设经验,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一、国外环境法所确立和体现的基本原则 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基础上,宣告了关于环境保护与发展的27个原则,有些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些是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些则既属于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又属于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原则1规定的“人类……应享有以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体现了环境权利的原则;原则8体现了科学发展的国环境法原则;原则11体现了科学保护环境的国环境法原则,原则10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国环境法原则;原则5、6、7、9、12、14、18、19、21、27规定了环境保护合作的国和国际环境法原则;原则14、15、17反映了损害和风险预防的国和国际环境法原则;原则13、16规定了环境责任的国和国际环境法原则。[2] [2]由于该宣言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政治承诺,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识,因此,在可持续发展时代,这些原则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在下面介绍和分析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环境法基本原则。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班级:10环境工程4班姓名:文锐昕学号:3110007795 【摘要】: 境法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不仅取决于生产力的推动作用,与法制发展的风格、特色有关,而且源于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活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成熟。该宣言几乎涵盖了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所有基本原则。我国现有的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该部法律尚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分别对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提出了修改及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设想和建议。在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中外比较修改完善 一中外环境法发展沿革 对中外环境法发展沿革进行考察,不可回避的是对历史分期问题的看法。马克思的历史分期法以“社会形态”概念为中心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个阶段。但这并不是关于历史分期的唯一观点。法制发展的固有规律出发,不同时期法制的风格和特色得到了特别关心。 1、国外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是国外环境法产生的时期。由于科技革命极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工业活动影响的区域越来越广泛,人们享受工业文明成果的同时,排放的污染物迅速猛增。英、美、日、法等一些工业发展较快的国家,开始深刻认识所出现的环境资源问题,疾声呼吁提高生活质量,遏制环境污染。20世纪初至60年代末,是国外环境法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人类深化了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把矛头指向了人类久已习惯的“征服自然”的观念。各国纷纷采取综合性环境立法的形式,环境基本法的形成成为显著特点。20世纪70年代至今,是国外环境法不断完善的时期。 2、我国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就出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法令,但这并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新中国成立到1973我国环境法孕育的时期。1973 至1978我国环境法产生的时期。1978年至1992年,是我国环境法发展的时期。到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单行法层面,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用于污染防治、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1992年至今,是我国环境法开始完善的时期。 二中外环境法发展的异同性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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