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业答案.

合同法作业答案

作业一答案:

1、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近现代各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多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等都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由道德规范转化而来,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事立法上应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条款(二)民事主体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从事民事活动(三)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作业二答案:

1、合同也称为契约。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确定合同相对人的不同地位,有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特殊意义,而无偿合同中相对当事人的身份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意义重大。第二,有利于确定合同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一般而言,无偿合同因其内容和性质,不享有有偿合同中当事人的同等权利,其法律责任也较有偿合同轻。

3、《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作业三答案:

1、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为:第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前者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后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两者对意思表示人的约束力不同。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的发出人并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第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一经接受,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一经接收,双方开始进入要约,并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2、要约失效的原因如下:(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

作业四答案:

1、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比较二者的不同:(1)判断的着眼点不同;(2)判断标准不同。

2、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合同的标的确定和可能。

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

4、第一,合同效力的处理;第二,财产后果的处理:(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作业五答案: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2)有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作业六答案:

1、合同履行的原则具体如下: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第二,适当履行原则;第三,经济合理原则;第四,协作履行原则。

2、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第二,情势变更的实施发生于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第三,情势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第四,情势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第五,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3、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第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第二,该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第三,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第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作业七答案:

1、合同的解释是指法院或仲裁庭在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并表示于外部的意思模糊不清或存在漏洞时,对其加以阐明或补充的作业。

作业八答案:

1、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合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合同担保的特征:(1)从属性;(2)补充性;(3)保障性。

2、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关于保证担保的范围,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可见,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无约定时,则适用法律的规定。

4、所谓定金罚则,是指在以定金作为担保的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业九答案: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1)对债权人的效力:

因代位权的行使而支出的费用可请求债务人偿还;因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该财产请求债务人清偿,但其法律地位与其他债权人平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处分权利的行为受到禁止;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与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行使代位权后产生的后果归属债务人。(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和抵销权。(4)代位权行使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其他人的债权可以获得清偿;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而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权人为了得到公平清偿,只能提起破产程序。代位权人请求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经法院审理,就债务人的财产各债权人公平受偿。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4)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危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在有效债权成立后终止前;(6)债务人的行为成立并生效。未成立的行为、无效的行为无须撤销;(7)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时,第三人须有过错。为了保护交易关系,第三人有过错,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过错必须是故意,不是过失。

作业十答案:

1、合同转让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有效合同。(2)该合同须有可转让性。(3)须符合法律规定。

2、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原债务人按照转让的程度解脱出来。

3、新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新债务人主张债权。

作业十一答案:

1、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因双方当事人协议或一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的效力提

前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的特征:(1)解除须以合同依法成立为前提;(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条件;(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之后果是使合同效力提前消灭。

2、法定解除的条件:(1)不可抗力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预期违约;(3)延迟履行;(4)情势变更;(5)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作业十二答案:

1、提存,一般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将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尚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作业十三答案:

1、违约行为的形态具体为:(1)支付违约金;(2)赔偿损失;(3)强制实际履行。

2、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某一民事违法行为导致了多个民事责任方式的发生,但受害人仅能实现一项请求权。因加害人承担责任与受害人行使请求权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从受害人角度而言,责任竞合又可称为请求权竞合。在民事责任竞合中最常见的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3、我国法承认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如《合同法》的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当事人可以依照自由意志选择请求权的行使。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当事人的选择而不做任何限制。如果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形中只能产生一种责任,排除责任竞合的发生,则应遵守这种规定。

作业十四答案:

1、合同法分则的内在意义:(1)合同法分则中建立有名合同规范体系,以其特别地任意性规范去阐明和补充当事人的约定十分必要。(2)有名合同规范中也可针对该合同类型的特殊性,对一些常见的约款或交易行为设定强行性规定,这些规范实际上就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一种具体限制,它不能被当事人任意排除。(3)合同法分则不仅对有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上述两方面的作用,同时对混合合同乃至无名合同也具有指导意义。

作业十五答案:

1、买卖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他方,他方接收标的武并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以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目的。(2)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3)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2、买受人负担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风险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时,应由占有人承担风险损失,但如果风险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时,则应由造成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因此,在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标的物后,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前,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为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应按照一定期限分期分批想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

4、互易的效力一般认为准用法律对买卖合同的规定。

作业十六答案:

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公用性;(2)公益性;(3)计划性;(4)继续性。

作业十七答案:

1、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以前,也就是说,赠与物为动产时,须该动产尚未交付;赠与物为不动产时,须该不动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中有权主张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作业十八答案:

1、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的特征:(1)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2)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3)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4)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5)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

2、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有哪些不同?

作业十九答案:

1、租赁权的对抗力又称为租赁权的对抗效力,通常称为“买卖不破租赁”,指承租人因租赁而取得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合同法》第23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233条规定了承租人在特定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作业二十答案:

1、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机能是融资。第二,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过程——买卖和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和承租人。第三,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第四,融资租赁合同多为诺成性、要式合同和有偿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如下:第一,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经承租人使用相当期限后,应该返还给出租人,而且在返还给出租人时,仍要保持相当的使用价值。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并不一定存在返还租赁物的问题,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第二,在是否具有继续性上不同。一般的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其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租金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之间式一种对价关系,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时,可以拒绝给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式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而购买的,出租人的意图仅是从承租人那里收回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和预计的利润,出租人在从出卖人处买回承租人制定的租赁物时,即有权向其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不论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第三,一般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为动产和不动产,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第四,在出租人是否承担修缮义务及瑕疵担保责任上不同。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该尽所有权人的义务对租赁物进行维修,而且承租人也可以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或者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所需的费用。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该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租赁物维修义务。

第五,租金的性质不同。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租金是作为出让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家,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主要是为了融资。在这一点上它与分期买卖非常相似。第六,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风险灭失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一般的租赁合同,因不可归责于承

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和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和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和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因租金具有融资的目的,并不是承租人对标的物使用收益的对价,所以即使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承租人也不能免除支付租金的义务。

3、《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61条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作业二十一答案: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按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的一方是承揽人;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收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是定作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3)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4)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合同法》第94条规定,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定作人预期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作业二十二答案:

1、建设工程合同,又称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为完成工程建设的任务,与承包订立的关于承包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接受该建设工程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2)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4)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2、我国《建筑法》第19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以招标发包的方式进行,只有对不适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才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订立合同。

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须经过招标、投标、决标等阶段。

作业二十三答案:

1、运输合同的分类:(1)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2)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等;(3)单一运输合同和多式运输合同。

2、《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交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该规定即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是指法律规定对某些合同当事人有承诺义务,非有重大事由,当事人不得拒绝订立合同。实际上是强使当事人承担必须缔结某种合同的义务。强制缔约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背离。就运输合同而言,当旅客或托运人向承

运人发出请求运送的要约,承运人无拒绝承诺的权利,因为强制缔约义务使合意的必要性发生弱化,使某些合同无需经过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即纵使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同意,运输合同亦能成立。

作业二十四答案:

1、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将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技术开发合同的成过具有创造性;(2)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新颖性;(3)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大;(4)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要式合同。

2、按《合同法》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所产生的新技术成果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则受托人利用委托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作业二十五答案:

1、处理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风险负担,采用所有权主义,又称物权人主义。即由物之所有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作业二十六答案:

1、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储藏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交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1)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具有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2)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2、仓管人的义务:(1)仓管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接收存货人交付的货物;(2)填发仓单的义务;(3)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4)接受检查的义务;(5)危险通知义务;(6)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作业二十七答案:

1、委托合同,又称为委任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对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当事人为委托人,为对方处理事务的当事人为受托人。委托合同的特征:(1)委托合同的订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2)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处理委托人的委托;(3)委托合同是诺成及不要式合同;(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

也可以是无偿的;(5)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给付契约。

2、委托人的介入权,是指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想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有权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关系,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委托,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则不能产生委托人的介入权。委托人的介入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人的选择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在性质上也属于形成权。

3、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有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死亡;(2)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3)委托合同的当事人破产;(4)委托合同的解除。

作业二十八答案:

1、行纪合同又称为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称为行纪人,向行纪人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委托人。行纪合同是从委托合同中独立出来的典型合同。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1)行纪人是接受他人委托,专门从事动产、有价证券买卖的商人;(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事实法律行为;(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4)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2、委托人的介入权不同于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介入权为大陆法系代理法固有制度,然而大陆法系原则上并不承认间接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权。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系英美法系统代理法中的间接代理制度。我国《合同法》已在委托合同一章中规定间接代理制度,所以在行纪合同中,同样应适用其关于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的规定。

作业二十九答案:

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承担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义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一,居间合同为一方当事人为他方当事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立媒介的合同。第二,居间合同为有偿、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2、居间人的义务:(1)据实报告及妥为媒介的义务;(2)忠实的义务;(3)尽力的义务;(4)隐名居间中居间人的保密义务及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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