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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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运行保障机制,严肃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由矿长组织,每年初根据下达的安全目标制定矿全年的安全目标。

第二条:安全副矿长具体负责矿安全目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目标。

(一)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二)井下杜绝死亡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千人负伤率控制在3.0以下;地面杜绝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千人负伤率控制在 1.5以下。

(三)杜绝瓦斯超限和煤炭自然发火事故。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三级,实现安全高效。

第四条:安全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矿将安全目标纵向分解到基层井队,横向分解到机关各业务科室。井队、各科室将安全指标分解到班组、岗位,使每一职工人人有责任,人人有指标,并落实到生产的全过程,形成个人保班组,班组保井队,井队保矿。

第五条:坚持安全目标与安全责任紧密挂钩,严格按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的原则,凡发生重大事故,除从严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发生一次死亡1人责任事故,对责任井队的队长给与行政处分,跟班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同时追究科室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加大安全奖惩的力度。每月(季度、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凡是完成本月(季度、年度)安全目标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章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本年度无死亡事故,奖励各副矿长2000元。

第二条:本年度轻、重伤不超过控制指标,奖励各副矿长1500元,能大幅度降低事故,即比考核指标降低25%,每人奖励2000元。

第三条:本年度无冒顶事故,奖励500元。

第四条:本年度无重大事故(大型设备损坏、水、火、瓦斯、煤尘等),奖励500元。

第五条:发生死亡事故,每人罚款4000元。

第六条:重伤超出控制指标,每超一起,每人罚款200元;若轻伤超出控制指标,每超一起,每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发生一次冒顶事故,每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发生一次重大事故,每人罚款200元。

第九条:其余奖惩制度按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贯彻落实。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第一条:本矿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二条:除规定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度、规程外,其余均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每一个采掘面开工前,必须由矿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作业规程,然后由矿技术负责人主持,各职能科室参加会审后,由技术负责人签发,并组织采掘工学习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修改或补充规定时,必须由各职能科室编制修改或

补充内容,然后由技术负责人主持组织会审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井下各生产系统、通风等主要环节改变时,必须由生产技术科编制设计,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实行。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行。

第四章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煤炭行业安全法规的要求,经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煤矿每月10日、20日、30日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

第二条:安全隐患排查由安全通风科负责,安全通风科是煤矿事故隐患排查直接负责部门,负责排查、收集、筛选、初步分级整理、下发上报、跟踪落实、考核等综合管理;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全矿生产全过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其它业务部门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隐患排查包括采、掘、机、运、通、水害、火工品等项目,排查出的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分为主要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通知单由生产部负责填写,下发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领导在接到通知单后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并在通知单上签署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需公司协调的由安监部签署落实意见,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签字。对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按本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实行表格化台帐管理,表格中设立序号、项目、隐患内容、危害程度、处理措施、解决时间、负责人

及整改反馈情况等栏目。

第五条:隐患排查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矿长、技术负责人、主

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并送交重大隐患存在的单位。

第六条:安全办公室负责安全隐患整改的跟踪检查,事故隐

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事故隐

患整改全面负责,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布置落实事故隐患的整

改工作;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整改负责,要及时召开专业会议,组织有关业务部门,研究方案,制定

措施,落实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对没有按期整改的单位按照矿有

关规定追究处理。

第七条:凡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

防范措施,否则不准生产。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按照本规定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附: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一.采煤篇

(一)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一条:进入采煤工作面之前队长、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

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严格进行敲帮问顶,认真处理好伞檐、鼓包,确认工作面安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其

他工作。

第二条:采煤工作面发现顶板和煤帮有片帮严重、顶板掉渣、淋水严重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以上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发现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应及时更换、清挖,保持安全出口的畅通,保证其断面满

足行人和通风的需要。

第四条:对于倾角小于25°以上的小眼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第五条:在矿山压力显现较明显时放炮,必须待压力稳定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工作。

第六条:采煤工作面发生大面积的冒落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分析冒顶的原因,加快工作面的推进速度。

第七条:必须派专人加强回风、运输顺槽的维护。

第八条:当工作面爆破作业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并采取保护支架的有效措施。同时,必须有专人警戒。

第九条:采煤工作面移柱时:

(1)液压支柱必须保证完好,防止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2)必须安排专人管理乳化液泵站,及时添加乳化油,保证乳化液的配比(100:3)符合规定。

(3)工作面移柱时,必须有专人观察移架情况,发现情况立即停止移柱;工作推溜时应根据工作面的前部刮板运输机机头的位置,采取先推机头或先推机尾、然后从头至尾或从尾至头依次进行。

(4)工作面推溜时,应保证前部刮板机的平直,防止出现陡弯或高低起伏现象。

第十条:在移柱时,要做到“三直一平”。

第十一条:在顶板管理中,加强放炮管理,保证封泥的长度,并按顺序放炮。

第十二条:工作面上下端头是管理重点,必须安排专人支护端头,并保证单体液压支柱有足够的支撑力。

第十三条:工作面的上下顺槽超前支护要求支护有力,并不少于20m。

第十四条:加强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二)通风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格检查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老塘侧瓦斯浓度。发现瓦斯超限,严禁打眼放炮,必须及时汇报处理,排除瓦斯。

第十六条:必须保证采面通风设施完善,风路畅通,发现采煤工作面的风量不足时,要立即撤人,立即处理,待风流畅通、稳定,经检查瓦斯不超限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采煤工作面有足够的供风量,必须加强联络巷风门的管理,防止风流短路,造成工作面风量严重不足。

第十八条:为防止采空区的煤尘自燃,工作面推进应保证适当的推进速度,并有计划的进行喷洒阻化剂、注氮综合措施来惰化采空区空气。

第十九条:进、回风巷必须装设瓦斯传感器检测矿井瓦斯涌出量,并坚持采用“三专两闭锁”。密闭必须经常检查,尤其在来压期间要及时维修,防止采空区漏风。

第二十条: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道应安设防尘供水管道并安设支管和阀门,定期洒水灭尘。

(三)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规定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技术操作技能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培训,包括理论、实践。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采煤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如情况发生变化等应及时汇报,并协助技术人员及时修改回采作业规程及补充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工作面要求文明生产,各巷道必须畅通,保

证工作环境、电器设备、工具摆放。

第二十四条:采.掘队应严格按照文明生产的标准进行班组

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新工作面开工之前必须有开工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采煤队队长、班长发现有异常问题,必须立即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召开班前会,认真听取工人的意见与建议,分析井下可能会发生的安全隐患,并派人解决。

第二十八条:新工人招收必须经过严格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72h,考试合格后,并由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工作满4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二.掘进

(一)顶板

第二十九条:进入工作面之前掘进队长、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巷道进行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第三十条:检查巷道支护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棚架支护:棚架被压断;支护材料不符合要求;尺寸不够应及时补换,棚架支护未按《规程》规定要求背实、背牢;出现空帮、空顶现象的,必须被实、背牢;上山巷棚架支护的迎山角的角度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得过大或过小。

(2)锚杆支护:锚杆是否打在实体煤体里边。锚杆是否有松动,检查锚杆是否按作业规程要求支护,有无顶板、煤帮松动现象,出现松动立即处理,金属网与金属网的连接是否符合要求,锚杆超出煤壁不得超过50mm。如发现有以上情况时及时更换,加补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掘进过程中装药量不能过大,要求多打眼,少装药,先掘后刷帮,一次成巷。并根据煤层的实际情况布置炮眼。

第三十二条:对于掘进交叉点,因断面面积过大,矿山压力较

大时,支护比较困难,在支护上要严格按要求进行。

第三十三条:掘进巷道时,应坚持“有凝必探,先探后掘”的指导方针,当掘进工作面出现水流加大、煤质松软、顶板来压、并有臭鸡蛋味等时,应停止作业,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在掘进巷道中要穿越断层,如前方有水,应先探后掘的防治水措施。

第三十五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 内的支护,在放炮前必须加固,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

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探梁支护或其他措施。

(二)“一通三防”

第三十六条:检查工作面是否有足够风量,局部通风机安放的位置是否合理,风筒是否平、直、紧、稳、拐弯缓慢。

第三十七条:工作面的通风是否存在循环风。

第三十八条:检查瓦检器是否完好;是否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前炮眼封泥是否按要求填满、填实。

第三十九条:发生瓦斯超限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立即处理。

第四十条:贯通巷道时要严格按贯彻巷道的要求操作,在距贯通有20m时,一条巷道必须停止作业。

第四十一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填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三)机电、运输

第四十二条: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接地是否达到规定要求,不合格的立即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在运料时必须设置警戒。

第四十四条:掘进时的电缆线必须吊挂整齐,按《规程》规定进行铺设,对损坏的电缆应立即更换。

(四)管理、技术

第四十五条:按照规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包括理论、实践。

第四十六条:按时复查各种规程,根据实际及时修改、补充。

第四十七条:工作面各场所按要求做到标准化,各种杂物不得乱放。要求保证巷道的畅通。

第四十八条:随着工作面的变化,操作工艺要求随时设定,并且补充各类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新的工作面开工之前,必须有开工通知单。

第五十条:各巷道的安全出口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五十一条:巷道的掘进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作业。达不到设计断面积的及时返工。

第五十二条:平巷的施工必须按中腰线施工。

第五十三条:各班在作业时必须有一人带班作业,对本班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十四条:掘进队长在安排工作时应结合井下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五条:管理干部必须召开班前会,工人必须认真听取安全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第五十六条:新招工人必须熟悉井下通风知识,不得随意破坏通风设施。

第五十七条:井下的通风巷道内不得堆积杂物或存放车辆,以免影响通风及避灾。

第五十八条: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并随时进行检修。

第五十九条:工作面出现瓦斯,煤尘异常时,立即汇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掘进放炮时应严格控制装药量,以免影响巷道的工程质量及安全。

第六十一条:巷道应随时准备有凿顶的长把工具。

第六十二条:巷道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三.机电

(一)电工班

第六十三条:井下失爆检查每周定期两次,不定期一次,由电工班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只注意经常移动的设备电缆的检查,而忽视固定设备的详细检查。

第六十四条:井下及地面所有变配电器设备每周一次,做好记录,由电工班负责,要做到根据设备使用要求定期检查维修,定期更换损坏件、配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十五条:地面所有供电线路每月巡查一次,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六条:井下照明网定期检查维修,由电工班负责,(每周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十七条:维护在用电器设备时必须停电,按规定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并有一人监督,一人工作,无人监督严禁作业。

第六十八条:大修电器设备,维护时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工作,决不许改动内部接线结构造,以免给使用单位造成误解,确属个人技术问题无法处理时,由机电部门负责解决。

六十九条:电工要定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十条:对于不负责任、供电质量差、经常停电而威胁安全

生产的应给予严厉的查处。

第七十一条:电焊、氧焊工具由电氧焊工负责使用,任何人不准动用,安全工作由电氧焊工负责,确保安全工作。

第七十二条:大修设备时,拆换的零部件,修补接焊,加工件必须严格符合设备说明及检修标准要求,否则严禁使用,质量由设备维修人员负责,班长及机电负责人检查验收。

第七十三条: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工作都先要考虑安全再进行工作。

第七十四条:矿车每班在运转中巡查,发现螺丝松动应立即处理,由班长负责。

第七十五条:供电设备每月停电检查一次,由班长负责,并做好检修记录。

第七十六条:设备在中修时,所有更换配件及加工配件要严格符合设备要求,否则不准更换代用。

第七十七条:电机车要定期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拖延。

第七十八条:检修设备时要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

四.爆破材料和井下爆破

(一)爆破材料的储存

第七十九条:井上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衣服或抗静电的衣服。

第八十条:各种爆破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必须专库存放,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只允许放一层爆炸材料箱。

第八十一条:库房内必须保持干燥,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第八十二条: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设在爆破材料储存硐室外设有安全措施的专用房间或硐室内进行。

第八十三条:雷管编号要仔细、数字清晰,定号定人。

第八十四条:当班检查炸药、雷管的发放、交还情况,以免造成火工品的遗失。

第八十五条:火工品管理要实行专人发放,专人看管,以免发生混淆。

第八十六条:进入炸药库、雷管库的任何人都必须填写入库单,以免职责不分。

第八十七条:炸药、雷管的交、取、放都必须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八十八条:看库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

第八十九条:除规定人员外,任何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炸药库。

第九十条:对于工作马虎、得过且过、弄需作假的工作人员要坚决查除。

第九十一条:交回的废炸药、雷管单独存放,防止和好的炸药、雷管混放。

第九十二条:炸药、电雷管送到工作面后应分别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周围没有电缆、电气设备,同时炸药和雷管分开存放,电雷管应放在小木箱内。

第九十三条:严禁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二)爆破材料的运输

第九十四条:运送炸药和雷管的人员应熟悉其性能,轻拿轻放,否则容易引起各别雷管爆炸伤人。

第九十五条: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装运,混装混运易出现爆炸事故,在库房领雷管时要检查导通实验结果。

第九十六条:运送爆破材料时,首先应通知绞车司机、信号工

和井下挂钩工。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

第九十七条:爆破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静电、抗冲撞、防震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立即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井下爆破

第九十八条:所有爆破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规程规定。

第九十九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说明书进行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第一百条:严禁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一百零一条:放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第一百零二条: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延时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并采用正向起爆。

第一百零三条: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短路。

第一百零四条:放炮时的母线必须扭结短路并在使用时随用随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等导电体相接触第一百零五条:炮眼应使用水炮泥,严禁使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一百零六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工作面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一百零七条:爆破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警戒,并和瓦检员、放炮工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通电起爆后必须将钥匙收取,把放炮母线扭结短路收起。再等一定时间,待炮烟散尽后方可进入。

第一百零九条:当出现拒爆时,应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五.通风与安全

(一)瓦检工

第一百一十条:入井前应对所使用的瓦检器及矿灯进行检查,看是否完好。

第一百一十一条:进入工作面前首先查看前后5m的顶帮及通风设施情况,若无异常变化,方可检查有害气体。

第一百一十二条:检查高冒地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边缘的瓦斯时,要观察顶帮情况并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用小木棍将胶管送到检测地点,由低到高逐渐向上检查,检查人员的头部切忌超越检查的最大高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检查废巷、盲巷和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密闭墙外的有害气体时,只准在栅栏处检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行走路线只准走规定的行人路线,行走小眼时应注意三不伤害。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现瓦斯超限时命令停止工作,报调度整改。

(二)巷道维修工

第一百一十六条:进入工作面地点先检查顶帮支护的安全情况及通风情况,做到一人观顶一人进行敲帮问顶工作,并使用探梁,以防冒落伤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处理巷道顶板冒落地点时,必须打临时支护,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一十八条:维修上山巷道前,观察顶板情况并在上部打

挡板以防煤块、杂物滑下伤人,下部放信号警示牌及防误入上山巷伤人或提醒进入人员注意。

第一百一十九条:维修棚架时防止碰坏通风设施及电器设备。

第一百二十条:维修巷道应由外向里作业。

(三)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深入现场从严从细抓现场安全隐患。

第一百二十二条:合理调配井下风量,当井下风量分配不合理时,应采用调节风门,通过测定风量来合理分配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风量。

第一百二十三条:出现微风区立即解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一通三防”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很好的落实。

第一百二十五条:“一通三防”问题要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第一百二十六条:采空区一侧瓦斯超限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一百二十七条:“一炮三”检工作执行认真、彻底。

第一百二十八条:局部通风机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一百二十九条:“一通三防”人员要坚持原则,对违反安全的行为坚决制止。

第一百三十条:安排工作做到“干一想三”,不给其它工作留隐患。

六.提升与运输

第一百三十一条: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通过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

第一百三十二条:绞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操作,当信号不清楚时应用电话与信号工联系,要求重新发送信号,待听清信号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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