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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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税发…2008?250号

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基层增值税管理状况的通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8月份以来,市局分别就一般纳税人资格复核、代开专用发票检查等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市局总经济师苑国忠同志率流转税管理科有关人员对县、区局增值税管理工作开展调研,9月份之后市局又进行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复核和代开专用发票情况的抽查,现将调研和抽查了解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有关工作要求通报如下:

一、基层流转税管理的总体情况

通过调研发现,各县、区局从主要负责人到税收管理员,对流转税管理工作都非常重视。一方面大家充分认识到流转税管理关系到国家重要税收政策的落实执行,关系到金税工程的正常运行,责任重大;另一方面通过对我市涉税案件中税务干部责任的分析,大家进一步认识到流转税管理中存在着诸多执法风险,时刻不能掉以轻心。

截止9月底,我市共有一般纳税人4690户,其中工业2250户,商业2440户(含辅导期206户),在认定工作中,各单位基本能够按照上级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市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的通知》要求进行了复核工作,复核中发现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要求其限期整改。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件下发后,我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变化较大,月平均代开金额由1-5月份的11700万元降为3877万元,特别是卢龙县由月均代开2945万元降为197万元,有效堵塞了代开专用发票中工作存在的漏洞。

今年以来我市海关完税凭证扣税增幅较大,主要集中在海港区和市开发区5户企业,经分析均由于进口额增大和进口价格提高等原因造成,报关地主要在本市,未发现异常。

我市废旧物资经营和用废企业集中在抚宁县的造纸行业,当地始终做为管理重点,今年5月份起该局要求所有利用外地废旧物资的企业均需取得原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取消了前店后厂式的经营模式。其他县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很少且处于严格控管之下,基本上堵塞了在废旧物资收购环节发生涉税问题的漏洞。

随去年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要求的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管理重心向评估分析转移,靠投入产出比等分析方法加强对企业的控管。从座谈和到企业调研的情况看,昌黎、

抚宁等单位的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的投入产出比等生产经营基础数据掌握比较清楚,巡查巡管工作比较到位。

二、增值税管理工作中好的做法

我市各县区行业经济特点比较明显,各单位针对本地重点或特色行业探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对于加强税源管理,防止发生行业税案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海港区局对商贸企业加大管理力度

针对商贸企业难以控管,易于发生虚开、走逃等问题的状况,海港区局加大对商贸企业的管理力度,一是将上级关于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有关文件进行汇总归纳,便于学习掌握;二是对约谈、实地查验等工作提出明确标准,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将新办、实际税负偏低、经营场所变动和当地无货场的商贸企业作为监控重点,加强巡查巡管;四是加强商贸企业财务核算的日常监管,重点包括账簿的设立与核算、存货核算方法、会计处理时间等。

(二)昌黎县局加强对种植、养殖户的日常监控。

昌黎县局针对皮毛行业带来的征管问题,借鉴外单位先进经验,制定了《皮毛动物养殖行业数据管理办法》,对全县35000户皮毛动物养殖户进行了调查摸底,采集养殖户身份证号码、种养殖数量及金额等信息,实行电子台帐管理,通过将事后稽核转变为事前调查,电子台帐总量控制,对强化皮毛购销行业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前一阶段该局下大力气对全县从事水产养殖、

酒葡萄种植等农户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准备建立电子台账进行全面监控。

(三)青龙县局对铁矿采选企业进行重点管理。

青龙县局要求税源管理部门掌握每户铁矿采选企业的设备生产能力、耗用主要原材料、电力、炸药等基础数据,通过设备生产能力、物耗率、能耗率等逐户建立产量预警制度,监控产品产量。县局加强与地税、工商、电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定期取得户籍、耗电、购进炸药、耗油等数据,依靠信息共享形成控管合力。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研和抽查,发现基层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

1、企业经营地点方面存在问题。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注册地址与实际核算地、经营场地不一致;没有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经营地点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后的核算地点没有防盗措施;所谓的财务室并非真正的核算地等。

2、财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企业会计对增值税政策掌握不全面,个别企业甚至未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多栏式账页。

3、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的内容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如企业报送的资料不完整;约谈记录过于简单,没有完全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约谈;购、销合同金额明显偏低等。

4、审查、审批手续不完备。存在税源管理部门、税政部门实地查验报告中相关查验人员未签字、《审批表》局长意见栏中局长未签字等情况。

(二)增值税日常管理方面

增值税评估工作效果不显著,一些企业存在增值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而主管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

1、明显的政策执行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如购入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购进货物的专用发票开票方、发货人及收款人不一致;运费发票主要项目填写不完整等。

2、经营、纳税存在重大疑点未及时组织评估、检查。如某铁矿采选企业的成品油耗用量与产量不配比,一些月份的变化幅度甚至成反比;某煤炭经销企业的进销单价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等。

3、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成效不明显。今年以来省局、市局部署了多项增值税评估工作,目前来看成效较预期有一定差距。一是评估发现有问题的企业户数比例较低。二是查补税款、移交稽查等评估成果比较小。三是评估发现的问题无针对性,多数是一般性违规问题。

(三)代开专用发票工作

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局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抽查,重点是6月1日以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每次金额超过5000元的代开情况。发现如下问题。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使用不规范,包括内容填写不全,如征收率、税额等基本项目未填写;纳税人盖

章处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代替公章;应手工签字的地方用印章代替等。

2、冀国税函…2008?255号文件未完全执行到位。因对文件理解有误,6月份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工业产品单次代开金额超过5000元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未要求其提供购货原件及复印件;个别单位留存的复印件上未加盖“已代开专用发票”戳记;办税服务厅未及时将复印件向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等。

3、未严格执行“一单一证一票“的要求。1份税收完税凭证对应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在个别单位还较普遍存在。

四、下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工作。

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总局、省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等工作,做到不缺项漏项,工作记录翔实准确,防范不法分子借一般纳税人名义实施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行为,同时规避自身执法风险。另一方面对于认定后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放松资格条件的管理,对于纳税人经营、核算、管理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要求其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标准。应明确税收管理员对于一般纳税人资格核查的责任,在日常巡查巡管工作中随时发现和解决此类问题。

(二)切实强化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

深入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各单位应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考核,一方面通过建立评估模型、举行评估案

例讲解培训等方法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使多数管理员能够掌握大部分行业的评估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不会干”的问题。另一方面建立评估工作的考核制度,各单位应定期对已评估案件组织复评、互评,对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评估质量明显偏低,应发现未发现问题的,对初评人员应进行绩效扣分,直至追究执法责任。在强化纳税评估工作的同时,各单位应充分依靠稽查力量,大力查办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更好地发挥稽查工作的监督职能和“以查促管”作用。

(三)继续加强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工作

一要严把政策执行关。对于从事工业产品经营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单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的,必须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售货物购进时的进货发票原件。二是建立完备的业务流转手续。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在向税源管理部门传递加盖“已代开专用发票”进货发票复印件时,应按照冀国税函…2008?25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较规范的传递手续。三是加强代开发票购销双方纳税人数据的分析监控,强化涉及代开业务的日常检查,最大限度防范虚假业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发生。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封发校对:流转税管理科屠殿耘

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税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两类。 具体年限自按规定应归档的年份开始计算。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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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意见 【标 签】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一户式 【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鲁国税发﹝2004﹞133号 【发文日期】2004-09-13 【实施时间】2004-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一户式”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省局“一、二、四、四”工作思路,以信息一体化建设为主线,通过纳税信息整合,实现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处理和应用,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深化“一户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应突出抓好信息采集、数据共享和分析利用三个主要环节,为基层加强税收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质量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 (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通过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业务流程,以达到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三)整合资源,数据共享

统筹考虑主要应用系统之间的衔接,整合现有相关软件的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全面提高现有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 (四)点面结合,稳步推行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积极稳妥地将"一户式"管理工作推向深入。 二、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安排 深化“一户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借助信息资源整合对纳税信息实施集约化管理,实现纳税人信息的集约化采集、主要应用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做到各个系统之间的信息联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达到强化税收监控、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 (一)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 纳税信息的集约化采集是实现纳税人主要信息的一次性采集,避免多次、多环节重复采集。以现有电子申报系统为基础,扩大信息采集的范围,对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梳理、归集,将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四小票”信息、企业税源管理信息、申请审批信息、代开发票信息、普通发票开票信息、认证信息、报税信息等多类信息的采集进行整合,合并重复内容、剔除已有信息,形成纳税人申报、企业税源管理、申请审批三类信息,实现纳税人网上“一户式”办税。 1.抓好烟台、潍坊两市的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试点 省局确定烟台、潍坊市局为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的试点单位,分别采用客户端和浏览器两种技术方式实现集约化采集。 烟台市局对网上申报、认证、报税、“四小票”数据采集、代开发票信息采集、防伪税控开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六方面的功能,以及税源管理信息的采集、网上审批等内容在纳税人客户端进行整合,实现纳税人上报数据在各模块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录入。9月底前,烟台市局对上述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年底前争取启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功能,并试点运行。 潍坊市局在充分考虑与综合征管软件、征管流程控制系统以及其他税务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将纳税人的申报、企业税源管理、申请审批三类信息实现集约化采集。纳税信息集约化采集分为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以电子申报为主体,将一般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抵扣信息、代开发票抵扣信息全部纳入电子申报系统采集,并实现申报表数据与其明细信息的自动审核比对,8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试运行;第二阶段将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

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九条对服务态度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工作用语、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服务忌语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纳税人态度恶劣的;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违背文明礼仪服务其他要求的。 第十条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业务时,未能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回复涉税事项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或者接受纳税人涉税咨询,按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能一次性告知的; (三)在涉税业务办理、纳税咨询、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方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网络)发票指导应用系统用户指南设计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 软件版本:V1.0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目录 1系统安装 1.1 运行环境 (3) 1.2 系统安装 (3) 2系统初始化 (8) 2.1 登录 (8) 2.2 首页 (9) 3基础信息 (10) 3.1 领购信息 (10) 3.2 付款方信息 (11) 3.3 开票项目说明 (13) 3.4 用户设置 (16) 3.5 开票点设置 (17) 4发票开具 (19) 4.1 发票开具 (19) 4.2 红字发票开具 (21) 4.3 发票作废 (24) 4.4 调整打印参数 (25) 5发票查询 (26)

5.1 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26) 5.2 提交验旧 (28) 6数据应用 (28) 6.1 记账清单生成 (28) 6.2 记账清单查询作废 (31) 7库存分配 (32) 7.1 库存分配 (32) 7.2 发票接收 (34) 7.3 发票退回 (35) 7.4 发票收回 (37)

1.系统安装 1.1运行环境 安装之前,必须准备好软件与硬件环境,请仔细阅读。 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2000/XP/Vista/Win7/Win8/Win10 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 日期格式:YYYY-MM-DD(本项在“开始菜单>>设置>>控制面板>>区域选项>>日期标签页”中设置。) 硬件配置 CPU:Pentium3 742 及以上 存:最小 256 MB 存 硬盘:200 MB 的可用空间 网络配置 直接连接互联网(拨号、DDN、宽带等) 通过局域网连接互联网 1.2系统安装 1.2.1.启动计算机 1.2.2.从下载安装包 1.2.3.运行安装文件,详细如下:

财税121号文件

财税〔2010〕12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0〕12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 人(含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 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安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办公厅2 印发170 份2010年12 月29 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新出台的3个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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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读新出台的3个公告文件 【标 签】西部大开发,小微企业,营改增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国税办 发[2012]4号)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必须进行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该规定实施后的部分公告类文件的政策解读,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2012年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2012年13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2012年14号公告。 按照国税办发[2012]4号文件的规定,税收政策的解读,是对税收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税务机关应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解读。其中,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解读。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公告的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与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要在与外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文件解读稿的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的综合处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及解读稿的审查。对于应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予以退回补充解读。仍没有解读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并同时配发了这三个公告的解读文件。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明确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及层级 本《公告》明确了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企业适用优惠条件是否发生变化采取备案的方式加以管理。具体备案方法由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急件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清国税发〔2008〕41号 关于调整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由于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市国税局决定调整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一、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范智强(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罗建文(党组成员、副局长) 伍勇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员:阳世展(办公室主任) 张绍钧(政策法规科科长) — 1 —

毛朝雄(税政管理科副科长) 莫铁毅(征收管理科副科长) 魏胜扬(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 曾吉(计划统计科副科长) 欧小玲(财务管理科科长) 张传娣(人事教育科科长) 邓桂明(监察室主任) 陈文汉(稽查局局长) 卢俊辉(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刘建军(信息中心主任) 郑桂明(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宋伯能(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主任) 二、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阳世展(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雷广阳(监察室副主任) 林玉海(办公室科员) 成员:廖清(机关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江木伙(征收管理科副科长) 邹志芳(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副科长) 陈礼光(稽查局副局长) 刘俊宇(信息中心副主任) 苏辉(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副主任)— 2 —

曾俊青(税政管理科副科长) 陈敏(计划统计科副科长) 邵娟(财务管理科副科长) 陈慧丽(人事教育科副科长) 徐华东(政策法规科科员) 欧敏儿(机关服务中心科员) — 3 —

(此件只发电子件) 主题词:文秘工作政务公开机构调整通知 抄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3日印发排版:罗燕琴校对:办公室林玉海 — 4 —

2016财税36号文件(全文带附件)

2016财税36号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十分重要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 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停车场及加建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停车场及加建钢结构文娱活动室工程 资格预审文件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8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停车场及加建钢结构文娱活动室工程 资格预审文件 一、建设单位: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工程项目: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停车场及加建钢结构文娱活动室工程 三、工程地点: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内 四、设计单位: 五、监理单位:中山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六、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七、投标单位: 1、报名条件:要同时具备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和园林绿化施工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不同时具备以上资质的单位可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但须以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为总包单位,并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三级企业必须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进场证) 2、投标单位2003-2004年竣工工程造价2000万以上,(以《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为准,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3、如满足以上条件的报名企业超过8家,则由建设单位采用资格预审的办法择优选取8家为入围单位。资格预审办法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八、工程概况: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停车场及加建钢结构文娱活动室工程包括:停车场改造、周边环境绿化及三楼加建钢结构文娱活动室。其中停车场改造、周边环境绿化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造价约为250万元;

三楼加建钢结构文娱活动室建筑面积400平方米,造价约为50万元。 九、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本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概况所述内容,具体以招标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修正为准。施工招标承包内容的项目以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为准。 十、投标申请人须知: 1、投标申请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他们具备规定的合格条件和能力。所有投标申请人必须按照本资格预审文件所规定的申请书及附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如实填写和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允许投标申请人在报名截止前自行增加补充更能全面反映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业绩、能力等方面的资料。 2、投标申请人须回答资格预审申请书及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任何缺项将可能导致其申请被拒绝。 3、投标申请人须提交资格审查有关资料,并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截止前对提供的资料澄清或补充,否则将可能导致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4、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准确、详细,以便资格预审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形,其申请将被拒绝。 5、申请书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法人印章。没有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法人印章的申请书将被拒绝。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中应附有法定代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应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提供针对性的纳税服务,以风险为导向,实施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通过有效的遵从引导、遵从管控和遵从应对,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参照本规程实施。 第二章遵从引导

第四条遵从引导是指通过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专业化的税收管理,提高企业自身依法处理涉税事务的能力。 第一节政策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出台重大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应征求企业意见,并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以后,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和辅导,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引导企业的税收遵从。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收集企业的意见,为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第八条税务总局统筹协调企业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负责收集汇总企业集团总部和省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省以下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收集本地区成员企业的意见,并将意见汇总报税务总局。 第二节涉税诉求的受理和回复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辖区内成员企业提出的涉税诉求。 税务总局可受理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涉税诉求,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直接办理或交由省以下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本级的职

清远市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

清远市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9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税务局牵头,人民银行清远中支、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清远海关、市市场监管局、清远银保监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清远市中心支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市税务局通过市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取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后,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并及时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税务局。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2.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A级纳税人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4.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的,可以简化纳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5.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税收政策汇编及分析文件

2004年税收政策汇编及解析 ●征管动态 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 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及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政策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的通知 ●纳税向导 关于企业带征转查征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答复 三项费用年终有余额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划分 如何理解个人所得税法对“次”的规定

以地换房≠以房换地 预收款也要缴税 发放独生子女补贴不能在税前扣除 对往常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以案讲法 股息红利依旧工资薪金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到底该由谁缴 代垫材料费也要缴营业税。 ●咨询问答 ●编读往来 ●小考场 税收知识竞赛题目选编(九) ●广而告之 关于修改《顺德市地税发票抽奖活动实施方法》的通知

【征管动态】 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 各纳税人: 依照上级有关通知精神,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保证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决定对我区现行的“e”税通和储款扣税两种缴税方式的完税凭证使用《电子缴税凭证》。各纳税人可依照各自采纳的申报缴款方式按下列方法取得《电子缴税凭证》: 1、使用“e”税通申报的业户,可通过银行的回单箱收取,或者自行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 2、储款扣税的业户,可在税期结束后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存折账户须凭存折索取)。储款扣税账户为个人账户时扣款银行可不开具《电子缴款凭证》,仅在扣款存折的交易摘要栏内打印“地税”字样,表示该笔款项是税务机关所扣的税款。 3、《电子缴税凭证》无银行转讫章无效。 4、各有关银行对《电子缴款凭证》保存时刻为半年。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识别号: 所得年份: 年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姓名国籍(地区) 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 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 税务代码 任职受雇单位 所属行业 职务职业 在华天数境内有效 联系地址 境内有效联系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此行由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写 经营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单位 纳税人名称 所得项目 年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已缴(扣) 税额 抵扣税额减免税额 应补税 额 应退税额备注境内境外合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房屋转让所 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合计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理申报税务机关名称(盖章): - 2 -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纳税人识别号:具体填写纳税人办理自然人注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 2、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 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3、身份证照类型: 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4、身份证照号码: 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5、任职、受雇单位: 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全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 6、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非必填项):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 7、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非必填项):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属的行业。其中,行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一般填至大类。 8、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 9、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具体分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 - 3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考试录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 公务员递补面试人员公告 因部分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拟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以下考生为面试人员: 职位名称及代码面试分数线姓名准考证号面试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 赵政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 王璇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河口 马增吉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福山 邹子阳月日 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招远市税务 耿昆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潍城 梁言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奎文 刘子晗月日区税务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安丘市税务 王春晓月日局科员()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滨海经 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伟岩月日(一)()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综合保 张奕月日 税区税务局科员(二)()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 高震月日局科员(一)()

国家税务总局泗水县税务局科员(二)()乔元莹 月日谢冰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 区税务局科员(一)() 赵燕宁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 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科 员(二)() 陈敏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经济技 术开发区税务局科员() 李婕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 科员() 段荣彬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莒南县税务 局科员(一)() 迟姿辰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乐陵市税务 局科员() 武雅丽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茌平县税务 局科员() 吕军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阿县税务 局科员(一)() 成然然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单县税务局 科员(二)() 岳旭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东明县税务 局科员(二)() 任宏达月日请以上考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的要求,尽快准备有关材料,按时参加面试。 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年月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管理的意见 鲁国税函〔2010〕23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防范虚开虚抵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等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量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其经营情况同时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和专用发票领购量。 (一)对已开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其最近6个月经营期内单月的最高应税销售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月最大领购量。 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本次领购量;无销售合同的,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二条规定核定。 (二)对生产设备尚未到位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工业类一般纳税人,暂不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待其生产设备到位、且具备生产能力,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核定领购量。此前,因经营确需领购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其购销合同、进货发票等凭证,并按合同需要发售专用发票。 (三)对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商贸类一般纳税人,以及由工业变更为商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一款关于新开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核定领购量。 二、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提出领购量增加核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最大开票限额、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3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 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

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模板

政策指引(一)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 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

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关于印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廉制度》的通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中山地税发〔2008〕198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述廉制度》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各税务分局: 现将《中山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廉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促使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接受群众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述廉对象 局内各单位、各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述廉内容 (一)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 (四)遵守各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六)其他廉政工作情况。 第四条述廉时间 述廉工作每年开展两次,一次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一次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进行。 第五条述廉组织方法 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的述廉在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科级领导干部的述廉由市局统一部署实施,股级领导干部的述廉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述廉要求 (一)述廉前,述廉对象要按照述廉的内容,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写出述廉报告,并于述廉报告会前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抄送市局监察室。述廉报告要围绕主题、实事求是,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二)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述廉报告会的,应提前向组织实施部门请假,由组织实施部门指定专人代其宣读述廉报告。 (三)述廉时,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记录,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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