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厅局科技处,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农业高科技园区,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规范全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省农业科技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现对我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经授权的各市(含17个扩权县、市)和有关厅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二条依据目前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并结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划定农业科技企业认定技术领域或产品范围如下:

(一)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二)农产品加工技术及其产业

(三)农产品安全及标准化生产技术(四)农村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五)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六)林特业关键技术及其产业

(七)优质安全畜牧业技术

(八)渔业关键技术

(九)优质安全高效蔬果生产技术

(十)农用新材料新装备

(十一)工厂化设施农业技术

(十二)种子种苗技术

(十三)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

(十四)其他在传统农业改造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

第三条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生产一种以上农业科技产品。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较强科技意识与技术创新能力。高中和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应占30%以上。

(四)企业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以及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与较强市场开发能力。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六)农业科技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利用科学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认定省农业科技企业的单位须填写《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由市及厅局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附企业主导产业发展报告(包括研究开发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企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上年度及申报前一季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材料。

(二)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浙江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授权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应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在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评审。评审内容如下:

1.评价申报认定企业是否具备认定条件

2.评价研究开发内容是否突出

3.评价申报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发展前景

4.提出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改进意见

5.提出认定推荐意见

(四)受委托认定单位依据专家考察与会议评审意见,提出是否认定的推荐意见。将评审全套材料一并报送省科技厅。

(五)经审核,由浙江省科技厅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颁发《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五条经认定的省农业科技企业,按照浙委〔2004〕1号文件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并优先获得各类农业与农村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省科技厅对经认定的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省农业科技企业的资格,收回证书与牌匾。

第六条经认定的省农业科技企业变更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重新认定。

第七条企业在经营运行中,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其它重大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省农业科技企业的资格,收回证书及牌匾。

附件:1.《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2.《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科技局浙科成发字[95]297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省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国家规定的特殊专项产品按照栖办法进行鉴定。列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科技计划,其科技成果鉴定,经省科技局同意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大纲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大 纲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新兴产业培育支撑工程”申报指南 新材料领域 专题名称:新材料(专题编号:0906) 1、新型功能材料 1)电子元器件用新材料及元器件的制备技术及产业化 2)新型电子封装材料与器件 3)功能防护材料 2、高效储能材料 1)新型制氢 2)新型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材料 3、先进结构材料 1)先进陶瓷材料 2)特种工程塑料3)高性能碳纤维及其增强树脂复合材料开发及产业化 信息网络和新电子产品领域 专题名称: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网络关键设备与增值业务开发应用(专题编号:0909) 1、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网络(IMT-Advanced)关键技术研究 2、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关键设备研发和产业化 3、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网络的增值业务 4、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网络综合业务支撑平台 专题名称: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专题编号:0103)

1、TFT-LCD⑴电容式TFT-LCD触摸屏技术⑵高效率彩色滤光片研究。 2、OLED ⑴AMOLED基板技术研究。⑵AMOLED驱动技术研究。⑶柔性OLED器件研究。⑷白光OLED关键技术研究。⑸印刷型OLED材料与技术。新能源领域 专题名称:LED产业关键技术及照明示范工程(专题编号:0802) 照明示范城市 关键技术攻关与产业化 专题名称:光伏产业核心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专题编号:0805) 专题名称:电动汽车与关键零部件(专题编号:0101) 电动汽车核心系统及零部件、充电站关键技术 专题名称:核电设备及其关键技术(专题编号:0102) 生命健康领域 专题名称:生物医药(专题编号:0317) 专题名称:医疗器械(专题编号:0318) 2010年广东省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申报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合同书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计划类别: 项目委托单位(甲方): 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起止年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05年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的各类项目,以及科研院所专项计划中的研究开发专项、科技产业化专项、科技条件建设专项和公共科技服务专项。 2、本合同所列内容应实事求是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 3、本合同与项目申请书构成一套立项的原始资料,乙方承担项目(课题)任务以合同内容为依据。 4、项目经费中的“自筹”指乙方自行筹措用于本项目的研究开发的资金。 5、合同中的“项目主要内容”,不同计划类别的项目要求不同。如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项目内容指项目研究内容,应包括技术路线、要解决的关键技术、研究的创新点等;其他各类计划项目应根据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 6、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指标”,不同计划类别的项目要求不同。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主要反映技术指标;科技产业化专项项目,还应反映经济指标,如技术成果应用所形成的生产规模、市场容量、经济效益、示范基地等;其他根据计划要求应完成的考核指标。 7、合同中的“分年度(阶段)进度安排”,要根据项目主要任务和目标合理安排。各阶段的任务目标是项目年度(中期)检查和安排项目结转经费的依据。 8、乙方的归口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文件填写,各类代码按规定填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及其归口部门(以下简称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建设方案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建设方案——暨省网上政务大厅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编制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审批人员:

编制日期:

目录 目录.......................................................................................................... I 第一章项目概述1 1.1项目名称 1 1.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 1 1.3编制单位 1 1.4编制依据 1 1.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2 1.6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 1.7效益及风险 2 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4 2.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4

2.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5 第三章项目背景与需求分析6 3.1背景与现状 6 3.2存在的问题 7 3.3需求分析 8 3.4系统功能指标 9 3.5信息量指标 9 3.6系统性能指标 10 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12 4.1指导思想 12 4.2总体设计原则 12

4.3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13 4.4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14 4.5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14 第五章详细设计方案19 5.1物理资源层 20 5.2资源抽象与控制层 22 5.3政务云服务层 23 5.4政务云网络 33 5.5安全系统设计 37 5.6备份系统设计 49 5.7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50

5.8应急响应 53 5.9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53 5.10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 56 5.11服务交付以及报价模式 58 第六章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59 6.1领导和管理机构 59 6.2项目实施机构 59 6.3运行维护机构 59 6.4项目招标方案 59 6.5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方案 59 第七章人员配置与培训61

浙江省水稻生产概况和特点(浙江农业厅件)

浙江省水稻生产概况和特点 来源:《中国稻米》2006年第2期-浅淡浙江省稻米产业现状与发展对策作者:浙江省农业厅农作物管理局纪国成毛国娟陈叶平发布时间:2006-03-28 浙江省水稻种植历史悠久,早在7000年前已开始种植水稻,素有“鱼米之乡”之称,稻米是城乡居民的主食。浙江人多地少,粮食向来不宽裕,历史上就是个缺粮省份。建国后,由于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水稻生产发展迅猛,至80年代初水稻播种面积达3700万亩以上,稻谷总产达1500万吨以上,播种面积占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70%以上,稻谷总产量占全年粮食总产量的80%以上,为浙江省实现粮食自给作出了巨大贡献。90年代以后,浙江省开始种植业结构调整,水稻播种面积出现了持续下滑。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浙江率先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水稻种植面积继续大幅下滑,稻米产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水稻一直来是浙江省的主要农作物,也是主要粮食作物。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前一直以种双季稻为主。历史上种植面积最大的是1974年,达3833万亩,其中早稻1880万亩,晚稻1953 万亩,水稻面积占当年粮食作物总面积的73%。历史上稻谷总产量最高的是1984年,达1511万吨,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83%。1990年前后,浙江省水稻播种面积在3550万亩左右,仍以种双季稻为主,其中早稻面积1550万亩左右,连作晚稻面积1720万亩左右,单季晚稻面积280万亩左右,水稻种植面积占粮食总面积的72%左右。 1992年以后浙江省水稻种植面积出现了持续下滑态势,主要经历了两次大的调整时期。第一次大调整发生在1992-1994年,早稻由1560万亩左右减到1240万亩左右,减了320万亩左右,晚稻面积基本稳定,仅减少120万亩。1995-1997年省政府开展了“大打粮食翻身仗”活动,水稻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其中早稻面积曾一度略有恢复。第二次大调整发生在1998年以后的持续下降,尤其是2000年以后大幅下滑。到2003年全省水稻播种面积为1469万亩,比1990年减2106万亩,仅为1990年的41%。其中早稻仅194万亩,比1990年减1372万亩,减87.6%;晚稻1275万亩,比1990年减734万亩,减36.5%。2004年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一系列政策的扶持和市场粮价大幅回升共同作用下,浙江省水稻生产出现了重要转机,水稻种植面积扭转了连年下滑的局面。2004年全省水稻种植面积1541万亩,比上年增加72万亩,其中早稻231万亩,增加37万亩,晚稻1310万亩,增加35万亩。稻谷总产量686.94万吨,比上年增加40万吨。经过十余年大调整以后,浙江省水稻生产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1、单季晚稻成为粮食作物的主体。随着早稻面积大幅度下降,单季晚稻迅猛发展,种植面积由20世纪90年代初的300万亩左右扩大到2004年的1016万亩,一跃成为浙江省粮食生产的主体作物,占当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47%,占水稻总面积的66%。 2、优质早籼发展遇阻,圆粒形早籼谷供不应求。上个世纪90年代初,针对早籼米米质差、价格低、农民不愿种、居民不愿吃的现状,把大力发展优质早籼作为发展“一优两高”农业、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来抓。1994年10月,省政府组织省级有关单位实施“食用优质早籼开发研究和利用”项目(简称9410计划)。通过育种攻关,选育出舟90 3、中丝2号、浙农8010、嘉育948、嘉早935、杭931、浙9248、中优早5号等优质高产早籼稻品种。为了加快优质早籼新品种的推广应用,省政府还确定上述八个优质早籼品种的收购价在合同定购价的基础上,每50公斤加价6元,实行优质优价。优质早籼面积迅速扩大,由1992年的9.44万亩,发展到1999年的504.6万亩,占全省早稻面积的48.5%。2000年以后,由于早稻面积持续大幅度下滑,早籼稻需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早籼稻米主要用于粮食储备,其次用于米粉干、味精、酿酒及饲料等加工业,少量直接作口粮。全省常年粮食储备量为17.5亿公斤,由于圆粒形早籼谷较适宜储藏,储备粮的80%为早籼谷,按三年一轮换计,每年约需5亿公斤早籼谷用于储备粮轮换,约占近年全省早籼谷总产量的70%以上。因此圆粒形早籼谷成为了稀缺资源,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建设实施方案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建设方案 ——暨省网上政务大厅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编制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编制人员:审核人员: 审批人员: 编制日期:

目录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述 (1) 1.1项目名称 (1) 1.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 (1) 1.3编制单位 (1) 1.4编制依据 (1) 1.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2) 1.6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 1.7效益及风险 (2) 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4) 2.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4) 2.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5) 第三章项目背景与需求分析 (6) 3.1背景与现状 (6) 3.2存在的问题 (7) 3.3需求分析 (8) 3.4系统功能指标 (9) 3.5信息量指标 (9) 3.6系统性能指标 (10) 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 (12)

4.1指导思想 (12) 4.2总体设计原则 (12) 4.3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13) 4.4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1 4 4.5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14) 第五章详细设计方案 (19) 5.1物理资源层 (20) 5.2资源抽象与控制层 (22) 5.3政务云服务层 (23) 5.4政务云网络 (32) 5.5安全系统设计 (37) 5.6备份系统设计 (49) 5.7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50) 5.8应急响应 (53) 5.9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53) 5.10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 (56) 5.11服务交付以及报价模式 (58) 第六章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 (59) 6.1领导和管理机构 (59) 6.2项目实施机构 (59) 6.3运行维护机构 (59) 6.4项目招标方案 (59)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发布2017年种植业主导品种的通知

2017年种植业主导品种目录 一、水稻(19个) 早籼稻:中早39、中嘉早17 、金早47、甬籼15、温926 常规晚粳稻:秀水134、嘉禾218、嘉58、宁88、浙粳99 杂交晚籼(粳)稻:中浙优8号、中浙优1号、深两优5814、春优84、甬优1540、甬优9号、甬优538、甬优15、甬优17 二、玉米(10个) 普通玉米:济单7号、郑单958、登海605 糯玉米:美玉7号、美玉8号、浙凤糯3号 甜玉米:金玉甜2号、先甜5号、浙凤甜2号、金银208 三、大豆(6个) 春大豆:引豆9701、沪宁95-1、浙农6号、浙鲜9号 秋大豆:衢鲜5号、衢鲜1号 四、油菜(5个) 浙油50、浙大619、浙油51、浙大622、中双11 五、西瓜(4个) 早佳、浙蜜5号、早春红玉、拿比特 六、小麦(4个) 扬麦12、扬麦19、扬麦20、苏麦188 七、棉花(2个) 中棉所63、中棉所87 八、大麦(2个) 浙啤33、秀麦11

九、马铃薯(2个) 中薯3号、东农303 十、甘薯(2个) 浙薯13、心香 十一、蚕豌豆(2个) 蚕豆:慈蚕1号 豌豆:浙豌1号 十二、蔬菜(45个) 青花菜:绿雄90、台绿1号、浙青95 花椰菜:浙017、瓯松90天、浙农松花50天 番茄:浙杂503、浙粉706、钱塘旭日、浙樱粉1号白菜:青丰1号、早熟8号、浙白6号、双耐 榨菜:余缩1号、甬榨2号 瓠瓜:浙蒲6号、越蒲1号、浙蒲8号 辣椒:浙椒3号、采风1号、衢椒1号 茄子:浙茄3号、杭茄2010 黄瓜:浙秀1号、碧翠18 南瓜:科栗1号、华栗 甜瓜:甬甜5号、哈翠、沃尔多、翠雪5号 萝卜:白雪春2号、浙萝6号 甘蓝:晓春 豇豆:之豇616、之豇108 菜豆:浙芸3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示意图

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示意图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附件2: 一、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流程示意图 重大科技专项、研究与开发计划(高新处、农村处、社发处部分)、 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软科学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部分)

二、研究与开发计划合作处部分立项流程: 1、国际科技合作:(1)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 (2)项目立项后,根据比例提出配套方案(6月10日—7月10日); (3)计划处汇总配套方案(7月10日—7月20日) (4)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 (5)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 (6)项目公示(8月15日——9月1日); (7)会签发文(9月1日——9月20日)。 2、科技兴贸:(1)提出立项建议报告(7月10日前) (2)计划处汇总立项建议(7月10日—7月20日) (3)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 (4)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 三、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立项流程: 1、提出项目指南(4月1日——4月15日) 2、厅党组审定指南(4月15日——4月30日) 3、发布指南(5月1日——5月15日) 4、组织项目申报(5月15日——6月10日)

5、组织可行性论证(6月10日——7月10日) 6、汇总论证意见和推荐项目清单(7月10日——7月20日) 7、与财政会商(7月20日——7月31日) 8、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 9、项目公示(8月15日——9月1日) 10、会签发文(9月1日——9月20日)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配套部分) 1、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2、项目立项后,根据比例提出配套方案(6月10日—7月10日); 3、计划处汇总配套方案(7月10日—7月20日) 4、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 5、厅党组审定(8月1日——8月15日); 6、项目公示(8月15日——9月1日); 7、会签发文(9月1日——9月20日)。 五、技术创新平台专项: 1、征集立项建议,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全年) 2、提出技术创新平台专项立项名单(7月20日前) 3、与财政厅会商(7月20日—7月30日)

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05-01实施】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 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以及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认定标准规定的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合格证出具与使用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县级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名录及具体的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开具与使用合格证。 第五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 第六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经营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数)量; (二)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盖章或签名); (三)开具日期。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2)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

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执收单位端联系单

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执收单位端)联系单 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地址 协调人电话手机邮箱业务联系人电话手机邮箱技术联系人电话手机邮箱 执收单位拟接入执 收项目、适用地区 范围以及接入初选 方案 年月日 市县财政局意见 年月日市县电子政务办意见 年月日 注:1.执收单位选择接入方案由执收单位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执收单位端)方案》(附表),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开展情况提出初选方案,如有补充内容可另行附页列出;2.若当地未设立电子政务办,则由本地负责电子政务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并出具意见;3.接入方案选择直接接入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应将审核表报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由政府办公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后,开展后序开发以及测试联调工作。

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接入(执收单位端)方案 业务场景具体情况推荐方案需开发的交易接 口 备注 是否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开展执收业务是 业务具备批次特征(如按学期、按 年)等 是 1.可采用Excel、TXT文件导 入非税征管系统 □无 否 2.可通过系统录入非税征管 系统 □无 否 执收 单位 是否 使用 自建 设收 费业 务管 理系 统 是 有无 通过互 联网向 社会公 众提供 在线支 付服务 有 能否 与统 一公 共支 付平 台联 通 能 实时性要 求较高 3.与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对接□ 按照统一公共支付 平台接口标准开发 根据接入单位系统部署网络 环境分别接入政务云或阿里 云接入服务 实时性要 求不高 4.与当地非税征管系统对接 ㈠,直接使用非税征管系统㈡ ㈠□ 按照非税征管系统 接口开发 1.与非税征管系统的数据通 讯采用Socket方式;2.非常 态性业务,可采用通过Excel 文件或TXT文件,批量导入的 方式将缴款单导入非税征管 系统,不开发实时数据交换接 口 不能 ㈡□ 直接使用非税征管 系统 5.执收单位直接应用当地非 税征管系统,具体选择推荐方 案⑴或⑵ ⒈□ 与当地非税征管系 统对接 无⒉□ 直接使用非税征管 系统 否 执收单位能否事先 确定并填开缴款单 能 6.推荐采用柜面支付方式, 由代理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录入 □对接银行负责开发 正在开发当中,暂未提供相关 业务支持 不能 7.推荐由缴款人通过统一公 共支付平台自行录入缴款单 □无 正在开发当中,暂未提供相关 业务支持 单位(盖):填表人:填表日期:注:选择方案3采用单位自建业务系统直联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请写《拟直联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单位自建业务系统基本情况表》

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表格

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表格 篇一: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编写大纲) 一、项目概述 简要说明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否完成项目的技术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简要说明单位主要财务管理制度、核算模式、支出审批权限,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三、项目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1、项目经费预算批复情况 说明预算批复情况,资金到位率,有无调整情况(说明自行调整还是经科技厅批准)。 2、专项经费拨付情况 说明专项经费到位后,由牵头单位向协作单位或合作单位下拨经费,是否按批准预算足额、及时下拨;如有调整说明原因。对于牵头单位向合同任务书以外的单位拨付研究专项资金,要说明外协的经费拨出情况及具体支出内容。(如没有外拨经费就不写此条) 3、配套经费到位情况

请说明配套经费的到位金额、构成及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配套经费没到位要解释原因。 4、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请说明项目经费累计支出使用情况,要说明支出的具体内容,并分别与预算和单位实际支出帐表作对比,如有差异要说明原因。 经费决算中各经济支出科目使用情况对照表 篇二: 计划类别项目编号 XX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财务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XX省科学技术厅编制说明一、本决算报告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的主要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XX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要求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内容及项目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编制。二、项目经费决算表应按照实际支出数进行填报与项目有关的前期研究包括阶段性成果支出的各项费用不得列入决算表。各支出科目按以下要求填写。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购置的单台价值超过1万元的仪器设备应在附表中列出清单。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

浙江省农业厅(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通知) 浙农科[2001]3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浙江省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林特)局: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浙江省绿色农产品的认定工作,确保绿色农产品生产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生产粮食、油料、茶叶、水果、瓜菜、食用菌、蜂产品、畜禽产品的基地,均可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 第三条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包括龙头企业、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 以县、乡(镇)、村区域为单位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可以由该组织统一提出申请。 第四条省农业厅统一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生态环境达到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 (二)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 (三)有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五)基地内农产品质量达到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六)基地内农产品有注册商标; (七)有完善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双重检测。 (一)基地环境检测由省农业厅委托的环境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二)产品检测由省农业厅指定的质检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自查总结报告; (三)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 (四)基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的自查报告; (五)注册商标的复印件; (六)执行的标准文本原件或复印件(包括生产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准则、产品质量标准);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以自愿为原则,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下列程序推荐: (一)县及县以下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审核单位签署意见报省农业厅。 (二)市级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省农业厅。 第九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浙江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省级部门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受理设区市政务云平台建设方案备案。 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及应用系统 安全监控工作。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应 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政务云供应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安全。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利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或采取租用方式建设本辖区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县(市、区)原则上不建设政务云平台。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 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并通过政务云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实现。 第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政务云平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

浙江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

浙江省深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5号),进一步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围绕办事依法依规、服务便民利民、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共享开放的目标,不断深化建设集约、服务集成、数据集聚、多级联动的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全面推动行政权力网上透明高效规范运行,打造网上服务与线下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新型政务服务模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在不断完善全省统一行政权力库建设基础上,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形成较为完整、规范的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库,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统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基本建成,行政流程优化全面推进,省市县三级非涉密行政许可事项60%以上实现网上申报,完成100项以上政务服务办理“一事上门最多跑一次”改革。 至2020年,依托浙江政务服务服网实现政务服务办理“纵向全贯通、横向全覆盖、业务全流程、部门全协同、效能全监督”,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线上办理,政府网上协同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和公众满意度、便捷度大幅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引领。以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人民群众需要引领“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方向,将群众关注热切的领域作为工作推进重点,着力解决困扰群众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切实提高应用效能和群众“获得感”。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破除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不相适应的条块分割、信息壁垒、政策约束等体制机制障碍。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应用创新为突破口,深化政务服务模式变革,推动实体服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创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浙科发高[2013]12号 【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 案》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3〕12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科技局(委)、经信委、国资委,有关县(市、区)组织部,科技局、经信局、国资监管机构,省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抓

好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省级高新园区创建试点,营造有利于氟硅新材料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现将《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并请省级有关部门合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23日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和加快推进氟硅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构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由企业主导”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体制的精神,制定我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一、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主攻方向 (一)总体目标 围绕氟硅新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依托现有氟硅新材料产业基础,充分发挥“氟硅联动、两硅联动”的优势,瞄准国际先进技术,以竞争需求为导向,以掌控产业链优势为根本,以扩展用户群为目标,以新型商业模式为依托,以知识产权为工具,重点发展高性能含氟聚合物、环境友好型含氟制冷剂、功能性氟材料、含氟专用化学品、含氟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 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 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2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 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 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 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 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 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 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完整版)技术开发标准合同(浙江省科技厅)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开发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 ( 甲方) 研究开发方: (乙方) 签订地点:省市(县)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监制

开发(1) 注: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 1-

开发(2) -2-

开发(3) -3-

开发(4) -4-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中介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 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 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露技术秘密承担的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七、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定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签定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正书。 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5-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 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浙科发成[2008]25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科发成〔2008〕25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和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大力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经研究,决定对我厅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6〕314号)再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七章审核、授奖 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

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 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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