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寿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寿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寿县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政府采购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广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2017〕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网上商城范围内商品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即“徽采商城”,是指由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搭建,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采购人在供应商提供的品目范围内选择适用商品并进行网上采购的政府采购平台。

“徽采商城?寿县”是“徽采商城”向寿县延伸,由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作搭建的特定区域的网上政府采购平台。

第四条网上商城采购的品目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县政府年度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符合要求的地产品生产商和本县范围内具备条件的电商、厂商和经授权的实体店申请加入“徽采商城?寿县”供应商库。

第六条县公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网上商城采购监督工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县区域内网上商城业务查询、数据统计、指导协调、辅助管理及县域供应商的征集管理等工作;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商城的具体运行维护、日常信息管理及价格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采购方式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网上商城采购方式分为直接采购和竞价采购两种方式,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标准选择实施。

第八条直接采购是指采购人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采购金额单项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商品,通过网上商城直接选择购买的行为。采购人也可比照本办法第九条采取竞价方式采购。

属分散采购范围的商品,采购人自行决定是否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

第九条竞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采购金额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商品,通过网上商城以竞价方式确定购买的行为。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十条网上商城采购商品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采购申报。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并获得批准。符合网上商城采购条件的,由采购人自行登录网上商城申报采购信息实施采购。

(二)货物采购。采购人根据拟采购商品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等因素,按照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好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合同签订。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供应商须在“徽采商城?寿县”系统生成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供货时间、地点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四)供货验收。采购人按采购合同条款内容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对于可直接使用无需安装的商品,采购人应在货到之日及时进行验收;对于需要安装的货物,应在安装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五)货款支付。采购人凭政府采购申请表、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等材料,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货款支付。

(六)采购评价。采购人在采购结束后,须对供应商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网上商城所列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四章供应商管理

第十二条纳入“徽采商城?寿县”管理的供应商应按照“公平竞争、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网上商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供应商上架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国家允许销售的全新、未使用的产品;

(二)国家对相关产品的强制性检测及认证要求;

(三)产品型号应当与市场销售的产品保持一致,已停产型号或缺货的产品应及时下架;

(四)商品价格要按照“徽采商城”规定的价格管理要求进行明码标注;

(五)商品之外另加零配件或相关增值服务的,应单独标明价格。

第十四条供应商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网上商城管理规定和产品销售标准等相关规定;

(二)配合网上商城运行系统,对上架产品进行维护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补充商品;

(三)严格按照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提供商品配送、保修等服务。当商品或售后服务出现投诉或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协议约定范围内及时解决;

(四)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公管局、县财政局负责网上商城采购的日常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商城的日常采购数据信息的统计上报、采购检测和辅助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及网上商城有关规定的,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供应商在网上商城交易活动中,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严禁发生违背采购合同协议约定,拖延供货以及不能履行产品售后保修服务的行为。上述情况经查实,

给予强制下架网上商城商品,取消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记入不良信用“黑名单”等处理。造成损失或后果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向供应商提出任何索要赠品、回扣等违法违规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提出任何超出采购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无故不验收、不支付货款。上述情况经查实,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严禁采购人肢解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网上竞价采购,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有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公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合同 (制式)

政府采购合同(制式) 项目(订单)编号: 采购计划编号: 采购人(甲方):所属地区: 供货人(乙方):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明细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若产品过多则见附表,如有附表则必须加盖印章)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 2.1 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2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质量及服务保证 3.1 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及厂家规定的质保期和保修政策服务。 3.2 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最近 6 个月生产的全新货物(包括零部件),并且符合国家质量性能检测标准及该产品的出场标准。

3.3 乙方对所供货物提供自验收合格日起年免费保修,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 1个工作日内上门维修,负责更换有瑕疵的货物、部件或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如果乙方在收到报修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保修期内货物质量问题在二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运行的,能保证予以调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新货物。 3.4 保修期届满后,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货物负有终身维修义务,但所涉及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交货 4.1 交货方法,按下列方式执行:乙方送货上门。 4.2 到货地点: 第五条付款 5.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 具体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按购买时甲方按购买时选择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第六条验收 6.1 设备验收:设备交付后甲方统一初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现场完成相关设备的性能测试。 6.2 项目验收:乙方负责设备的培训和调试,并根据甲方需要完成现场设备性能测试。 6.3 乙方安装调试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重新提供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6.4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如果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没有征得采购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将拒绝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产品异议解决方式 7.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并抄送政府采购办公室。具体说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验收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 7.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7.3 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违约条款 8.1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因拒收而耽搁的时间由乙方负责。 8.2 乙方应提供完善周到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否则政府采购办公室将根据甲方的请求在进行事实调查的基础上,采取信用惩戒、限制或取消乙方网上商城供货权利。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省级财政支付中心、政府采购办公室各执一份,其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甲方代理人: 乙方(公章): 乙方代理人: 2020年06月22日2020年06月22日

县人民医院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XX人民医院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内部权力运行,严防廉政风险,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特制定我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一、实施归口管理 采购科为本单位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科室,匡铃霞为本单位采购专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与协调。采购专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泸县财政局采购股备案。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内设相关部门(设备科/后勤保障科、审计科、纪检监察科、财务科)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 二、完善集体决策机制 本单位在实施采购项目金额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的采购项目经设备科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院办公会通过的项目编制预算,报县卫计局、财政局审批。根据科室需求提供项目需求、参数,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进行采购需求设置和论证,邀请院外专家进行项目实施前参数论证。代理机构选择、合同签订、采购方式变更依流程由财务总监、分管院长、院长等相关领导审核后执行。履约验收必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验收小组,验

收小组包括设备、财务、使用科室等相关工作人员,纪检监察全程监督。政府采购项目决策过程要有完整会议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三、强化政府采购流程控制 1.编制采购预算。 编制采购预算由设备科收集采购需求,报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整理后报财务科和院办公会决定形成年度预算,并报卫计局和财政局审批。 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其他项目可委托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通过院内询价或比选的方式确定,签订采购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范围、权限、期限和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代理协议按医院合同签订流程办理。 3.制定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 形成采购预算的项目,申请科室根据需求提供项目需求或参数,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进行采购需求设置和论证,邀请院外专家进行项目实施前参数论证。论证过程应符合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的采购发生。

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

附件1: 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供应商承诺书 第一条本承诺书中的网上超市系指在政采云平台实施的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项目;商品系指在政采云平台的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项目中上架的货物及附属服务。 第二条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承诺书的管理。 第三条承诺符合网上超市供应商的各项准入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3.2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入库的正式供应商; 3.3具有实体经营场所、仓储场地; 3.4在销售区划内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3.5没有被“信用中国”(https://www.360docs.net/doc/e812527100.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812527100.html,)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四条承诺在获得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期间,如被“信用中国”(https://www.360docs.net/doc/e812527100.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e812527100.html,)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或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及时主动向承办我方准入资格审核的集中采购机构书面申请退出,若被集中采购机构发现上述情形之前,未主动申请退出的,接受取消资格处理,并在记录消除或禁止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期间不再重新申请准入。 第五条服务范围 采购人范围: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商品范围:政采云平台网上超市商品品目范围,并且接受商品品目范围的各项调整。 第六条商品与价格要求 6.1承诺上架商品均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无假冒伪劣商品。 6.2承诺交易的商品为同期市场主流商品,符合《政采云平台商品发布规则》,且价格不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及在非政府采购渠道的价格。 6.3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相关定义明确如下: 同期系指价格监测信息查询当日; 大型电商系指天猫、京东、苏宁,如有增减,将以公告形式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开; 大型电商自营商品系指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的自营商品,一般以有交易成交的商品最低价为准;如无法查询到自营商品的,以大型电商能买到的相同商品为准,如大型电商中未能查询到相同商品的,则以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通过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

预算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手册

预算综合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业务操作手册 一、政府采购业务政府采购系统与预算综合管理系统对接流程图

注:流程图中的灰色节点由系统自动处理,无需人工操作。 二、预算综合系统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操作流程说明 (一)接收政府采购系统的采购计划在预算综合管理系统中关联预算指标流程 1.流程图 2.操作步骤说明 步骤一:支付经办岗-关联政府采购计划的指标 点击【采购计划关联指标】菜单,选择【待确认】选项卡,在需要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的右侧点击【确认】按钮以进行指标挂接,操作如下图所示。若该政府采购计划未通过指标挂接的标准可以在此界面选择【退回】按钮将该政府采购计划退回至政府采购外网。

在上图中点击【确认】按钮之后则自动跳转至指标挂接的详细界面,在此界面选择可用指标挂接于该政府采购计划并填写占用该指标的金额(该金额应小于等于指标原始金额与已占用金额的差值),一个采购计划可以选择多个指标,所有指标的本次占用金额合计应该等于本采购计划的本年预算金额。点击【确认】按钮将本采购计划保存至【待送审】选项卡,如下图所示。 步骤二:支付经办岗-送审已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 点击【采购计划关联指标】菜单,选择【待送审】选项卡,在需

要送审的采购计划右侧点击【送审】按钮将该采购计划进行送审,如下图所示。 点击【送审】按钮并送审成功的采购计划将自动转移至【已送审】选项卡,处于已送审状态的采购计划在支付审核岗还未审核之前可以点击【撤销】按钮并可重新挂接指标。 步骤三:支付审核岗-审核已挂接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 选择【指标挂接审核】菜单,点击【待审核】选项卡,在需要审核的采购计划右侧点击【审核】按钮即可审核通过该采购计划,如下图所示。审核通过后的采购计划会自动转至【已审核】选项卡中。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电商采购合同

电商采购合同 网上商城订单编号: 甲方:______________ (采购人) 乙方:______________ (供应商)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合同标的 注: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二、交货时间、地点 2.1交货时间:乙方应当在甲方订单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电商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承诺的交货时间少于7个工作日的,以其承诺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约定交付时间。 2.2交货地点: _______________ 。 2.3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在甲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收到货物前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三、运输方式及费用 3.1乙方送货上门。 3.2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货物交接 4.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 4.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3乙方应当依照原厂商的出厂标准将货物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约定的附随资料、附随配件或者工具的,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时间内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4.4验收合格的,甲方应当签收验收单或向乙方出具验收合格书。 五、货物质量、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5.1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拆封且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国家检测标准或者具有中国海关商检合格证明。 5.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原厂维修保养期限,按照本合同生效时乙方在网上商城对该货物的维修保养承诺条款执行。维修保养期从所有的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维修保养期内非因甲方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者退货的实际费用。 5.3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电话 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售后服务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甲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违约。在维修保养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当保证自接到甲方通知48小时内派员到现场进行修理或调换。经过三次修理仍无法解决故障问题 的,乙方应当予以调换。不能修理、不提供调换且不能退货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 条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紧急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上门服务时间。

苏州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苏州市财政局文件 苏财购字〔2006〕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各市(县)、区财政局、监察局 签发:朱晓平打印:张佩莉校对:府惠明

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工程类、国际招标类代理机构除外),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本市各采购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二章业务代理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在其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严禁代理机构出借代理资格或招标资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

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城直购管理办法【模板】

XX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城直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上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以下简称“竞价”)是指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通过“XX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117.172.156.43:8602)中的“电子竞价”平台,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城直购(以下简称“直购”)是指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通过“XX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117.172.156.43:8602)中的“商城直购”平台直接确定供应商购买商品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在“XX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并办理电子签章的供应商。 第五条采购需求应本着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在允许范围内自由、平等地参与竞价和直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性能(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要求不得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 —1 —

第六条商品库的建设管理、竞价和直购系统的管理等工作由XX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统一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本地竞价和直购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负责对采购人进行业务操作培训和指导工作; (三)负责云平台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信息保密等工作; (四)负责供应商的资格审核,组织库内供应商进行操作培训; (五)负责建立和管理商品库,对库内商品实行动态管理; (六)对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七条竞价和直购实行限额控制。 第八条竞价适用范围: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通用货物,区县级(含XX经济开发区)3万元(不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通用货物(公务用车除外)。 第九条直购适用范围: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在集中采购 —2 —

政府采购解决方案(简)

政府采购解决方案 1.产品概述 系统目标为国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政府采购”的全面解决方案,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招标,采购合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模块, 数据传输模块, 供应商管理模块,专家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应用结构 2.政府采购的主要流程 政府采购可分为以下环节 1、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 2、各采购人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3、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并将人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各采购人; 4、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计划; 5、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 6、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实施具体采购; 7、采购结束后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 8、支付采购款项; 9、整理并保存项目采购档案。

图2-1 采购系统业务流程 本解决方案将政府采购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的布置。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将政府采购预算布置到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汇编。各相关业务处室按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收集和审核对口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预算编审中心在各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汇编的基础上,审核、汇总市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由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批复各预算单位,预算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抄送财政采购管理机构。 年中追加追减政府采购预算的,按追加追减预算程序的规定办理。 (二)采购计划管理 采购人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计划申请表”)由采购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初步整理后,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审核。“计划申请表”一般每月集中审核一次。 业务处室审核后在退回采购管理机构。采购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和汇总。 审核和汇总后采购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末将下月强制委托代理集中采购项目汇总下达给采购中心执行,并及时将“计划申请表”相关业务处室留存联和采购人保管联退回。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计划申请表”(留存联)将预算单位预算内、外用款计划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用款计划抄送国库处、综合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16版)

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 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米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160591 中标包号:________________ 。 招标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标人(乙方):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以 GC-HG16059#(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实行定点供应及相关服务,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定义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项目”指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 2.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 3.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4. “合同货物”指: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 5.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配送、退换等各项服务。 6. “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7. “招标文件”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中央国家机关 2016 年信息类产品 (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GC-HG160591(项目编号)招标文件。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 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其他条件的人员,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评审专家。区县(自治县)评审专业人员资格条件参照第七条和第八条办理。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4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或者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6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四)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0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五)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六)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有中专文化程度,从事该行业工作满20年,且得到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登陆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填 报信息。首先要认真阅读《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

电子商务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电子商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扩大通用电子产品、图书等标准产品采购的竞争范围,增加政府采购价格的透明度,拟试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条适用原则:采购单位采购通用电子产品时,单项产品预算2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选择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直接采购。 采购单位采购通用电子产品,经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后,如果同期电商价格低于其成交价的,采购单位可以向电商直接采购(需要在相应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注明)。 第三条前款所述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是国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具有一定信誉保证,并且能提供B2B交易。 入围电子商务平台: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等。 第四条采购范围:路由器、打印机、传真机、一体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电子计算机及其他外围设备、图书等标准产品。 采购单位应当采购已实行全国联保的品牌商品。 第五条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计划表》、《电子商务采购申请》明确采购货物的品牌、型号及技术参数,经交易中心同意后,由公管办核准采购方式。 (二)交易中心根据核准的采购方式,与采购单位确定电子商务

采购时间。 (三)实施过程: 1、采购活动的组织。采购单位会同公管办、相关评委、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以下称询价小组)共同组织采购活动。 2、确定成交商家。询价小组根据采购单位的需求,综合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等商务平台供货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供货商)的信誉、产品价格(最终经谈判后的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确定采购结果,采购结果由询价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3、商品下单。采购单位负责与卖家确认发票开具单位名称、收货地址、发货时间及联系方式,指定服务较好的物流公司后下单确定成交。 4、付款。采购单位下单后通过公务卡在电商平台进行预付款。 5、商品验收。采购的商品由采购单位进行签收。采购单位在签收后2个工作日内自行或邀请相关部门或专家共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交易中心采购部提交《验收书》。 6、支付确认。商品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在网上进行确认付款操作,逾期未提交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通过公务卡依据财政局的相关规定结付相应款项。 7、结果公告。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将采购结果公告。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如采购单位在验收时发现货物存在问题,需要进行退、换货,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沟通后,进行退换并将货物寄回,退换货物的运费由采购单位承担或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的惯例进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区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入驻协议

区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入驻协议 类别:办公家具类 甲方:包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现就乙方申请入驻区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包河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条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区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网上商城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乙方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二)甲方定期对网上商城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上架的不符合要求商品,甲方有权对其强制下架,取消违规商品的相关订单,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须在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三合一证复印件)。 (二)乙方上架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国家对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要求; 、国家对政府采购产品中强制执行节能\节水\环保的要求; 、乙方上架商品的产品型号应与市场销售的产品保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上架产品必须可供货,已停产型号或缺货的产品应及时下架; 、乙方提供得商品应严格按类别上架,非办公产品不得上架;甲方有权根据采购单位的需求,调整商城商品,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乙方发布的商品价格必须按投标或协议要求执行,进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发布商品单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种要求:()不得高于合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超市、专卖店、商场等卖场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该商品的含税平均价;()不得高于区级网上商城设置的“比价系统”中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含税价;()不得高于本企业实体店零售价格的折,电商企业不得高于本企业互联网公开平台售价的折;()不得高于给予其他客户的成交价格。 、乙方上架的商品如需另加零配件或相关增值服务,应单独挂网标明价格,价格也应服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要求; 、乙方应保证商品库中商品的丰富度,提供专业性及多样化的商品可供用户单位选购。上架商品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更新型号、价格、服务等,如有变动,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产品进行更新。甲方有权根据采购单位的需求情况,调整网上商城的商品品

璧山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璧山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璧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璧山府发〔2011〕7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和财政贴息贷款,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列入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预算资金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工程类项目、5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项目的招标投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授权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下达政

府采购任务; (三)管理政府集中采购资金专户,办理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结算相关业务; (四)组建和管理政府集中采购专家信息库; (五)根据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提出的处罚建议,对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诉、质疑出具处罚决定。 第六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县政府设立的实施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承办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财政部门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库; (二)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三)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的鉴证及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四)整理供应商、产品、服务等信息; (五)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六)办理政府集中采购的其他事宜,包括政府集中采

经贸政府网上商城采购流程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江苏经贸政府网上商城采购流程 为提高学校采购工作效率,提高价格透明度,节约财政资金,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苏财购〔2015〕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采购流程。 一、所称政府网上商城采购是指学校通过“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系统登录定点电商专用平台(包括苏宁易购、京东商城等),浏览查询商品信息及进行价格比较,通过直接下单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网上商城产品采购限额为学校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以下。 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的产品范围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数码照相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PC显示器、打印机、投影机、速印机等。 三、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应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学校报送政府采购计划选择“网上商城”选项。选择“网上商城”采购计划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生成授权支付计划,采购计划下达到学校,学校见计划后进入网上商城采购。 (二)登录系统。招标办工作人员打开江苏省政府采购网(),点击“网上商城”即可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页面,点击电商的图标(可选电商包括苏宁、京东等),即可进入电商为采购单位打造的网上采购平台,在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工作人员按电商平台操作流程下单采购。 (三)选择商品。登陆后即可进入电商网上采购平台,选择所需产品,首先进入商品详细展示页面,可浏览型号、价格、图片、商品详情、包装及参数、评价、售后服务、预计到货时间等信息。工作人员选择到符合采购要求的产品即可“加入购物车”,同时进入“购物车结算”页面,可输入采购数量进行确认库存是否满足,确认后即可“去结算”。 (四)确认和提交订单。进入“确认订单”页面,在此页面需要完善送货地址、收货人、联系方式、支付方式、送货时间、发票抬头等信息。订单信息全部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订单”,即完成采购操作,在订单完成页面,可以浏览订单号、到货时间、订单详情等信息。 (五)订单和报表查询。下单成功后,可以在“订单管理-我的订单”界面进行“订单状态”查询,在我的订单内,可以进行“物流状态”、“修改订单”、“取消订单”等操作。点击“订单管理-订单报表”,可进入订单报表查询界面,确定需要查询的订单状态、支付方式、下单时间后进行查询,系统自动将时间段内的订单进行展示。 (六)支付货款。网上商城货款可以通过在线支付、货到刷公务卡支付和授权支付转账3种结算方式。 1、在线支付。即学校通过网上支付,在网上商城网上支付界面输入所持公务卡的用户名和密码,将货款转账支付到电商的账户上,最后由电商送货员将购物发票与货物一起送到学校。 2、货到刷公务卡支付。即首先由送货人员将购物发票与货物一起送到学校,学校验收货物无误后采用刷公务卡方式进行支付,电商送货员将随身携带POS机。 3、授权支付转账。即首先由送货人员将购物发票与货物一起送到学校,学校验货合格后,再将货款通过授权支付转账到电商账户。 (七)财务报销。使用人员验货付款后,凭电商提供的购物发票在学校办理报销手续。四、本流程由校招标办负责解释。 1 / 1

行政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模板】

行政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 项目名称: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中标包号: 招标人(甲方):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标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以******号(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对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实行定点供应及相关服务,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项目”指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 目。 1.2:“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 1.3:“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 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4:“合同货物”指: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 1.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货物的配送、退换等各项服务。 1.6:“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 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1.7:“招标文件”指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 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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