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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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金融机构

南昌国税:谨防金融企业巧立名目逃税

【正文】

南昌市国税局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壹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巧立名目避税偷税,少缴税款金额巨大。这起案件提醒基层国税部门,随着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税务部门日常应对金融行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而不能以老眼光认为其税款应由国税总局征收,平时只依据企业提供的年终报表征管税收,以防偷税漏税的事件发生。

据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介绍,中国农业银行下属壹分行主要运营农村、国营农业企业、供销企业和乡镇企业信贷。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对这家企业2002年的财务报表、帐簿、会计凭证等进行详实审核,发现这家企业存在重大偷税问题,金额高达859万多元,其偷税采取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

化整为零超额列支招待费。2002年,这家企业共列支业务招待费799万多元,而按规定企业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是446万多元,多列支352万多元。税务部门发现,这家企业的每壹汇总纳税成员经济效益不壹,大多数成员的年营业收入都低于1500万元,为达到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目的,这家企业就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将各地区的汇总纳税成员允许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按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500万元的5‰的比例计算,然后之上报汇总的形式列支业务招待费。违规税前列支装修工程款。按规定,金融系统的装修工程业务需报经国税部门批准,才能够税前列支。但这家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将有关装修工程款30.5万多元混杂在可税前列支的工程款中逃避纳税。

企业自行将财政性补贴收入用作免税收入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金额达1765万多元,而按有关规定这部分收入应增调其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作为企业期间费用,且在税前列支。按规定,这家企业所属院校是独立核算收支单位,不属于其汇总缴纳成员之列。但稽查发现,这家企业将其所属院校固定资产归集在企业内部核算,2002年度提取了所属院校固定资产折旧93万多元作为企业期间费用,且在税前列支。

税前列支院校经费。国税部门稽查发现,2002年,这家企业向其独立核算的所属院校拨付经费时,税前列支“院校经费支出”361万多元。

南昌市国税部门介绍说,之上五项做法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达2603万多元,按33%的税率计算,这家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9万多元。

票据大案拷问监管者宁波银监局彻查票据陷阱

【正文】

屡禁不止的票据案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暗示,继去年票据业务量高速增长后,其酝酿的风险正在慢慢释放。

这些票据大案的暴露,拷问著银行,也拷问著监管。

近日,宁波市银监局对管辖内的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

五大票据问题宁波市银监局在这次票据业务大检查中发现,票据案的发生且不是壹个孤立的事件,银行的内控不严,以及企业信用观念的淡薄正成为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

通过对检查结果的专项分析,宁波市银监局归纳出票据问题的"五大陷阱"。

"陷阱壹",通过贷款和贴现资金充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成"贷款资金作保证金---承兑---贴现---保证金---再承兑---再贴现"的怪圈,且成为银行扩大存贷款和票据业务规模的壹条捷径。宁波市某银行在2003年3月31日向AX公司发放贷款3000万元,期限至2004年3月25日。2003年4月1日该贷款资金转存定期保证金,同日,向AX公司签发该保证金项下银行承兑汇票3000万元。

2003年12月11日和16日,该银行为BX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4笔,合计1320万元,扣掉贴现息后实付金额1284万元,其中1000万元划入BX公司在另壹家银行的账户,作为该X公司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

在上述方式不断循环的过程中,企业信用不断膨胀,银行的信贷泡沫也由此产生。而另壹种违规方式的存在,则使企业信用膨胀和银行信贷泡沫的产生得到了加速,即:关联串通、套取信用。

这种方式主要表现为,集团X公司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由子X公司或关联企业持票申请贴现,贴现资金直接或间接回流给出票人。宁波市银监局的检查结论是---"此类票据业务大都缺乏真实的贸易背景,实际为集团X公司融资,套取银行信用"。

例如,宁波市某银行,2003年9月8日至2004年3月17日为某集团进出口有限X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4750万元,扣息后4648.79万元贴现资金都在当日直接或间接回流到出票人某集团股份有限X公司。

如果说企业采取上述俩种方式,是为了便捷而且低成本地得到融资,那么企业虚构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就是真正的陷阱了。

这种方式多表现为贴现申请人(收款方)和前手(付款方)之间无真实贸易背景,虚签交易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挖补、粘贴、复制,达到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和骗取贴现资金的目的。

例如,2003年9月至10月某银行为CX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18笔,合计金额3500万元,CX公司共提供了39份增值税发票,其中多份发票系伪造的假增值税发票。主要表现为多张增值税发票密码完全壹致,甚至存在相同号码、不同金额的多张增值税发票。

如果说上述三个问题仍只是企业在隐瞒银行的情况下的违规操作的话,那么以下俩个问题的出现则让银行难辞其咎。

壹方面,银行员工的粗心大意,甚至降低审查标准,为不符合票据使用主体范畴的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使银行的票据业务成了高风险业务。

检查中发现,有些银行机构因利益驱动降低审查标准,在企业仅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统壹收款收据甚至用款申请书等情况下就为其办理贴现业务,违背了我国票据融资仅限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企业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例如,2004年3月8日和4月2日,某银行营业部为持票人某镇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贴现,用途为小城镇综合开发及保护项目支付拆迁费等,提供的发票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

另外,部分银行员工责任心不强,审查不够仔细,为无效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如2003年12月12日,该银行为DX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万元,票据背书栏背书根本不连续。2004年4月25日,某银行为EX公司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1笔,金额200万元,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

另壹方面,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面前,为了承揽业务,逆程序操作和不规范操作频频出现,无形中加大了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

部分银行在办理贴现时仅进行电话查询就办理贴现,如某银行营业部为FX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8笔,合计金额385.95万元,银行收到查复书的日期均比办理贴现的日期晚,最晚的壹笔是2004年2月18日办理贴现,至3月2日才收到复查书。

同时,银行对商品交易合同审查也不够严格,部分商品交易合同不够规范。如某银行在2003年9月至10月为GX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18笔,合计金额3500万元,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存在涂改情况。且且,部分企业仍存在自签自贴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无法对应、增值税发票金额不足等情况。

违规驱动力种种不合规情况的屡禁屡现,原因且不简单。到底是什么让信贷人员敢于在违规禁地上起舞?

宁波市银监局的分析是,办理票据业务,在给商业银行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可不断的派生出其他利益:贴现转保证金带动存款、贷款的双重增长;转换中利息差价的获得;票据资产扩大了贷款规模,从而降低不良贷款率;通过票据业务的买入卖出,提早实现利息收入。四大利益的诱惑,使银行可能铤而走险。

而这些利益的驱动,见来似乎不足以让壹个信贷员为了银行的利益勇闯禁地,可是,在工作指标的重压之下,让不可能多了许多可能性。

"重指标,轻管理的运营方式且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为了指标和个人利益,不可避免的存在壹些短视行为。"宁波市某股份制银行X公司业务部的壹位负责人深有感触。

在某商业银行总行下达给宁波市分行的2004年考核指标中,利润目标比该行2003年的利润增长了90%,日均存款指标比2003年增长了49.5%。对此指标的高速增长,宁波市银监局的评价是"明显不切实际"。

但指标就是指挥棒。"客户经理们的所有工作就是围著指标转。"某股份制银行的壹位客户经理对此毫不讳言。

他说,银行对于个人的考核重业绩轻风险,壹般是只要带来业务量的增长就奖励。很多银行对客户经理的业绩考核不仅包括存贷款,仍包括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因此银行客户经理提供给企业的往往是壹整套融资方案,且优先考虑个人业务量的完成情况。因为业务量的增长能带来个人收入的增长。

而对于由业务量增长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却没有具体的考核措施。

宁波市银监局的检查分析认为,金融机构内部没有建立相应的票据风险防范措施,个别金融机构为了盲目追求眼前利益,忽视了安全防范。由于没有建立相应的事前、事中、事后票据风险防范的内控制度,票据前台受理的审验检查和事后的跟踪调查流于形式,助长了壹些企业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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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的滞后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的缺失,失信惩罚的不到位,导致企业和银行配合的违规

操作屡见不鲜。

而失信存在的土壤是制度和法制的缺失。这不仅纵容了违规,也带来了监管的难题。对票据违规的追本溯源,让宁波市银监局更加关注法制建设的完善。

宁波市银监局的建设性提议是:随著票据业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现行的法制体系已经滞后,亟待完善。

这种不完善,在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中,有著明显的体现。从多家商业银行分管信贷的人士处了解到,法规的滞后主要体当下三方面。

首先,法律的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门的人士说,现行的票据法制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过于笼统,难以覆盖票据市场的各个方面,其中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规定仍不是很完善,尤其是对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少,均未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不好操作。其次,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大多是针对银行的,对企业的管理力度不够。

近几年出台了《加强开办银行承兑业务管理的通知》、《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再贴现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等,这些制度都只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责任和义务。相比较而言,各种法规对企业违规行为则比较宽容,对恶意贴现、使用假资料来套取银行信用、将票据资金使用在非生产运营领域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缺少违规企业的票据市场退出制度,对这部分企业的通报制度也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使企业对违规的后果认识不足,这也在壹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违规行为。

再次,随著票据业务的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下的情况,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实际情况进壹步健全实施细则。如票据业务中企业当事人的准入退出制度、票据融资的管理、各种票据交易行为的管理、票据信用评估、票据交易的价格约定、资金清算、票据义务的风险准备金等制度都需要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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