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强新能源项目前期开发深度管理办法201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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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强风电项目
前期开发深度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各阶段工作流程及标准
第四章考核与费用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电项目前期开发及建设阶段工作流程,提高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全资、控股单位(含筹建处)(以下简称“各项目单位”)的陆地风电项目。
第三条对于已立项、存在需要落实征林征地、风景区、
生态环保区、市(县)界等所有影响项目开工条件颠覆性因素的陆上风电项目,应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加强前期开发深度必须遵循的原则: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实施集团公司“一一六九”战略,严格遵循投资开发的“六个必须”,从严、从紧、从细加大项目投资决策及开工前深度管控。
第五条加强风电项目前期开发深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计划发展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计划发展部作为加强风电项目前期开发深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加强风电项目前期开发深度工作的总体协调和前期资金归口管理;
(二)负责加强前期开发深度的投资决策申报及项目开工前计划管理;
(三)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加强前期开发深度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组织各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加强前期开发深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包含的各项设计专题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龙源(北京)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新疆
风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咨询单位”)作为加强前期开发深度的咨询设计技术支持部门,主要负责:
(一)按照计划发展部或各项目单位委托书的进度要求,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加强前期开发深度的要求等,充分利用项目立项后、上报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及开工前时间,按照“超前、精准”的原则统筹安排做好加强前期开发深度的咨询设计工作,加大风电项目微观选址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将影响工程开工建设关键性风险因素提前到前期阶段落实;
(二)受各项目单位委托,完成风电项目地形测绘和微观选址设计;
(三)受各项目单位委托,提前完成加强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所需的场内道路及场内线路设计、风机平台及升压站平台初步设计工作;
(四)受各项目单位委托,完成风电场机位、升压站、场内道路及场内线路地质详勘工作。
第八条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前期开发的业主单位,主要负责:
(一)负责加强前期开发深度工作全过程的具体实施和操作;
(二)负责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开展报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及
开工前深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计各项专题成果)及微观选址报告、场内地形测绘和地质详勘工作,及时向设计咨询单位提供实效性强的咨询设计所需技术基础资料;
(三)准确查明并落实涉及的土地、林地、规划选址、海洋、渔业、军事、环境保护、矿产压覆、接入系统、对外交通、风场边界范围等各项建设条件,严格避免出现所有影响项目开工及造成项目工程量实质性变动的颠覆性因素;
(四)负责组织加强前期开发深度的材料申报投资决策。
(五)办理满足项目开工的各项手续。
第三章各阶段工作流程及标准
第九条加强前期开发深度的各项咨询设计采购工作。
项目立项后,各项目单位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开展加强前期开发深度各项咨询设计的采购实施工作并签订咨询设计勘测合同,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前期开发深度的各阶段勘察设计费用参照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项目地形测绘。
(一)项目立项后,各项目单位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开展场内地形测绘采购工作;
(二)各项目单位与设计咨询单位签订地形测绘合同后5日内向设计咨询单位提供场址区范围及测量任务委托
书、技术要求。
(三)设计咨询单位与各项目公司签订测绘合同、完成内部采购并收到各项目单位技术资料后30日内完成项目地形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微观选址设计及升压站选址。
(一)项目地形测绘完成,各项目单位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开展项目微观选址设计采购工作;
(二)各项目单位与设计咨询单位签订微观选址合同后5日内向设计咨询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技术资料:场内地形测绘成果、经政府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结论意见、土地占用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评价报告、压覆矿藏调查报告、军事用地占用调查报告、保护区调查报告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意见等支持性材料;指定机型及其相关资料;风电场测风塔资料;附近气象站资料。
(三)设计咨询单位与各项目公司签订微观选址合同并收到各项目单位技术资料后30日内完成微观选址成果。设计咨询单位应采用主流机型进行微观选址设计,对于复杂项目(平均风速超标、湍流强度过大等),微观选址方案宜通过至少三家机组厂家的安全性复核。为避免出现部分机位不可用等情况,微观选址(含决策版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宜预留10%的备用机位;
(四)各项目单位应准确落实土地性质及开发界限;了
解项目地下资源情况,避让不可开发区域;与动植物、生态、军事、文物等保护区的管理单位积极沟通,落实保护区的范围,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确认风电机组与公路、铁路等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相关文件要求;风电机组与居民点的距离满足规范要求,原则上距离不低于500米;
(五)各项目单位需会同设计咨询单位确定项目升压站站址。
第十二条风电场场内地质详勘工作。
(一)项目核准后,各项目单位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开展场内地质详勘采购工作(土地预审前需完成微观选址设计并确认升压站站址);
(二)各项目单位与设计咨询单位签订场内地质详勘合同后5日内向设计咨询单位提供经风机厂家复核后的机位坐标、场内地形测绘成果、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和技术要求、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三)设计咨询单位与各项目公司签订地质详勘合同、完成内部采购并收到各项目单位勘察资料后40日内完成风机机位和升压站地质勘察工作,场内道路路径确定、道路总平面及纵剖面图完成后30日内完成道路地质勘察工作,场内线路路径确定后30日内完成线路地质勘察工作。
第十三条风电场可行性研究阶段场内道路设计及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