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

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

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填表须知:加粗加黑字体栏目由工作人员填写。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讨论稿) 一、范围 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 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 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 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档案接收 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C.1)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D.1),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 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 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如果您在其它地区已申请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而未领取(包括首次免费办理),本次办理需要缴纳工本费(20)元,并视为您自愿放弃领取之前所申请的证件,系统将自动予以注销,如果您是首次来本市登记,请认真如实填写本表所有项目。 中山市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 .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对于有选择项的项目,在对应项目前打“√”,此类项目只能单项选择。 2.张贴流动人员近期小一寸免冠照片。 3.地址:“街路巷”是填写详细街路巷名称;“门(楼)牌号”是填写派出所编订钉挂的门牌号码, 结尾必须加“号”字;房号为对出租屋作为独立产权的标志,每一个独立产权的出租屋(即每户出租屋)都必须一个房号,如果产生一户出租屋多间房,就利用房间号加以区分。房号可根据每户出租屋出租实际情况填上整幢、首层、2层或6—8层,602房的字样;房号涉及数字结尾必须加量词如“房”、“层”等字。例1:中兴东路仁厚里20号(某小区)3幢606房的填写方法为:街路巷:中兴东路仁厚里;门(楼)牌号:20号;房号:3幢606房;房间号根据实际情况或自编数字填写录入,可填录101或01、6061字样。例2:解放路42号为一座出租楼。 在采集录入信息时,街路(巷)填写:解放路;门(楼)牌号填写:42号;房号填写:整幢; 房间号根据实际情况或自编数字填写录入,可填录101或203字样。 4.如果流动人员居住的出租屋是在物业小区的,需要填写物业小区的名称。 5.“签发日期”由工作人员填写。 6.居住事由在以下项目中选择:务工、务农、经商、服务、因公出差、借读培训、治病疗养、保 姆、投靠亲友、旅游观光、其他。 7.居住方式在以下项目中选择:单身居住、家庭居住、合伙居、集体居住(单位宿舍)、其他。 8.劳动情况:如果选择“失业”项,则劳动情况的其它项目不用填写;如在职人员则一定要填写 服务处所的信息项。 9.服务处所:填写当前工作单位,如果从事个体经营或受雇于个体户,在该项则选择填写个体户。 10.技术等级(职称)在以下项目中选择:无、初级技工(1-3级工)、中级技工(4-6级工)、高级技 工(7-8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1.职业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专业技术人员、文教工作人员、治安保卫人员、保姆、护工、机关工 勤人员、工人、其它中选择。 12.职务从以下项目中选择:管理者、普通工作人员。 13.婚姻及计生情况:只有选择未婚以外的项目,才填写配偶情况的其它项目。如果是初婚、再婚 则必须填写配偶姓名、配偶证件类型、配偶证件号码、计生证持证类型、计生证号码、避孕节育情况;如果是离婚、丧偶则只需填写避孕节育情况,其他有则填写。 14.奖惩情况:填写获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单位授予的立功受奖情况或被处治安拘留以上 (含治安拘留)处罚情况(需要核对证明材料)。 15.备注:填写在登记过程中出现的其它情况。如外国户籍人员的国籍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户 籍人员所属的地区等。(这一点要根据是否采集外国户籍人员来决定)。 16.有随行子女信息的,需要填写《中山市十六周岁以下居住儿童登记表》。 17.管理类型由综合协管员填写。 .

附件1: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级别: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

初审人:初审时间:年月日复审人:复审时间:年月日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1.“”栏,填写所审核档案的干部。“工作单位及职务”栏,填写干部所在单位及担任的主要职务。“级别”栏,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人员填写正地厅级、副地厅级、正县处级、副县处级、正乡科级、副乡科级、科员、办事员等;事业单位按照职员级别填写;企业填写领导班子正职、副职,中层正职、副职。 2.“审核容”中“初步判断”栏,分两种情况填写:第一种情况,对所审核容作初步判断,在是“□”或否“□”划“√”。第二种情况,填写有关档案材料的具体信息。 3.“档案记载”栏,填写材料类号、材料名称和形成时间。 4.“存在问题”栏,初步判断存在问题的,在此栏填写所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 5.“出生时间”栏至“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通过审核,判断相应档案材料是否齐全规,缺少的主要材料要在“存在问题”栏进行登记;判断档案中干部信息记载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按表格栏目容具体填写;判断相应档案信息真实性是否存疑,真实性存疑的按表格栏目容具体填写。档案中相关信息组织已有认定的,判断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在“存在问题”栏进行登记。

6.“其他问题”栏,填写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有关问题。 7.“审核意见”栏,填写对审核发现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 8.表中栏目凡划“——”的,不用填写。 9.每卷档案须审核两遍,初审人和复审人分别在表末相应位置签名并注明审核时间。 10. 此表为基本样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有关栏目进一步细化,审核工作结束后,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湖南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2015·6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1)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2)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 (9)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14) 第六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窗口服务人员工作规范 .. 15 第七章附则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基础标准,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组部、原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中组部《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2]28号)、中组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湖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湘人发〔1998〕137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县(市、区)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档

案;严禁个人保管人事档案。 第五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有利于工作和档案利用的原则,跨地区流动人员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成立专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建立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转出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工作人员应为中共党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熟悉人事人才政策法规。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性。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上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下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具有业务指导、业务规范和业务考核的职能。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

干部职工调动登记表填表说明 干部职工调动登记表共有《干部调动登记表》和《职工调动登记表》等两种,均采用电脑录入后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调动手续办理完毕后分别由干部或职工档案、调入单位(县外调入的可根据需要交调出单位所在组织或人事部门)和调入单位所在组织或人事部门各存一份。现分别对《干部调动登记表》和《职工调动登记表》的填写要求进行说明。 一、《干部调动登记表》的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且所填内容应与个人干部档案一致。 1、“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团)时间”栏按干部档案中确认的相关信息填写,“出生年月”和各种时间填写方式为:1999.05,不能填写为:1999年5月。 2、“籍贯”栏填写祖籍所在地。“出生地”栏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县内出生的要填写到镇(乡),不能只填写到县。县外出生的,只填写到县名就可以了。如:“遵义县南白镇”、“遵义市汇川区”“贵州省金沙县”。 3、“民族”栏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4、“学历(学位)”栏填写本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学位”应填写学位证书上的学位名称,并用括号注明在学历后边,如:大学(理学学士)。 5、“专长”栏填写干部熟悉的工作业务及专长。 6、“政治面貌”、“人员类别”、“调出(入)单位性质”和家庭其他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中的“称谓”栏限定了填写内容,

填写时点击该栏的下拉箭头,选择相应的内容即可。其中:“政治面貌”的选项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和群众;“人员类别”的选项为: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入)单位性质”的选项为: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公事业、全额拨款事业和差额拨款事业;“称谓”的选项为:丈夫、妻子、儿子、女儿、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父亲和母亲。 7、“健康状况”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8、“照片”栏将本人的处理规范的电子版照片插入该栏。 9、“调出(入)单位”栏填写干部调出(入)的编制单位,存在混岗使用现象的,不能填写现岗位所在的单位。“职称或职务”栏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混岗使用的人员,先填写编制所在单位的“职称或职务”,现工作岗位的“职称或职务”用括号在后边注明。如:助理兽医师(党政办主任) 10、“现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栏据实填写。 11、“分居时间”栏填写和配偶分居的时间。 12、“配偶情况”栏据实填写,未婚人员不填此栏。 13、“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情况登记表 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级别: 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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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姓名”栏,填写所审核档案的干部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栏,填写干部所在单位及担任的主要职务。 “级别”栏,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填写正市厅级、副市厅级、正县处级、副县处级、正乡科级、副乡科级、科员、办事员等;事业单位人员按照职员级别填写;企业人员填写领导班子正职、副职,中层正职、副职。 2.“审核内容”中“初步判断”栏,分两种情况填写:第一种情况,对所审核内容作初步判断,在是“□”或否“□”内划“√”。第二种情况,填写有关档案材料的具体信息。 3.“档案记载”栏,填写材料类号、材料名称和形成时间。 4.“存在问题”栏,初步判断存在问题的,在此栏填写所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 5.“出生时间”栏至“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通过审核,判断相应档案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缺少的主要材料要在“存在问题”栏进行登记;判断档案中干部信息记载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按表格栏目内容具体填写;判断相应档案信息真实性是否存疑,真实性存疑的按表格栏目内容具体填写。档案中相关信息组织已有认定的,判断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在“存在问题”栏进行登记。 6.“其他问题”栏,填写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除上述情况以外的有关问题。 7.“审核意见”栏,填写对审核发现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 8.表中栏目凡划有“——”符号处的,不用填写。 9.每卷档案须审核两遍,初审人和复审人分别在表末相应位置签名并注明审核时间。 10.此表为基本样表。 欢迎下载

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施细则 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后,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管理模式与方法。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呈现多元化,社会上流动人员也随之大量产生,使得我国传统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方法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下文是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海南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全文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二)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

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三、档案接收 (一)接收原则 流动人员申请户籍所在地存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人才机构)负责;申请工作所在地存档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同级公共人才机构负责。 1.机关和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档案,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原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3.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共人才机构接收管理。 各级公共人才机构不得拒绝符合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员申请档案接收。 (二)接收步骤 1.申请 流动人员以户籍地为由申请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

丹东华孚鸭绿江热电有限公司 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编号:填表日期:年月日

特别声明: 1.申请人在填写本求职申请表时,已保证自己入职时符合国家法定的劳动年龄的标准,且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 机构、组织、团体无劳动关系:若违反前述承诺,导致本公司被行政、仲裁、诉讼追究相关经济责任的,所有责任均由申请人承担。 2.申请人如有以下情况需要以书面形势向本公司说明: (1)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影响在本公司工作的病史; (2)与其他单位签订了仍然生效的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 (3)入职时如有任何兼职行为,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兼职行为; (4)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申请人填写的本求职申请表所有信息真实有效,并授权本公司对申请人所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实,如有任何虚假, 本公司可按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同时追究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 4.申请人入职后不得将与聘用有关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未经本公司许可向第三方透露。申请人在职 期间或离职以后,本公司可以依法将申请人在本公司的工作状况对外公布或向有需要的第三方提供。 5.申请人一旦被本公司录用,入职时应出示真实有效的离职证明书,否则申请人承担由此给本公司带来的损失及 第三方的赔偿损失。 6. 如求职申请表中的信息有变化,申请人应在变更的三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公司提出变更申请。 7. 如被公司录用,申请人将认真阅读并遵守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 8. 申请人清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申请人将随时关注公司在公司网站、布告栏(包括但不限于)等各种方式公示的更新后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并严格遵守。 申请人填写的以上任何信息虚假或没有履行以上特殊说明义务的,本人同意被公司视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人签名:日期: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依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服务。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1、接收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办理手续 (1)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供员工档案所在地。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2)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3、注意事项 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受理窗口要求调入本市管理的除外)。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1、转出事由 流动人员因录用,新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或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并要求转出的;流动人员因退工或其他原因,要求档案转至街道的。 2、转出手续 录用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党委盖章)、录用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册、聘用手册等)、取档人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录用单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的,由人才中心或职介所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个人要求档案退至街道的,凭档案凭证、劳动手册(如无劳动手册需带户口簿)办理手续。档案中退工手续须齐全。退工手续不全的,个人须补办退工手续或提供户口所在区(县)职介所开具的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原工作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 3、注意事项 新录用单位调档的,原工作单位须已办妥退工手续。集体户口或党组织关系挂靠的须先行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 1、查阅事由 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组织处理、审干、入党入团、参军、出国、治丧等需要查阅个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 讨论稿 ) 一、范围 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组通字[1991] 13号) 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发[1996] 118号) 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中组发[ ]12号) 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组通字[1991]11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 浙人社发[ ]3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浙人社发

[ ]204号)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 一) 档案接收 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 进行, 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 见附录A) , 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 见附录B) 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 见附录C.1) 及档案接收制度( 见附录D.1) , 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 二) 档案信息录入 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 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 见附录E) , 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 避免差错和遗漏。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 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 三) 材料归档 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 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 见附录C. 2) 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 见附录D.2) 、鉴别归档制度( 见附录D.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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