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障性住房的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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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性住房的监管问题研究

马姗伊 娄慧娟

(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

【摘 要】我国保障性住房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与支持之下,越来越多地惠及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不仅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责任追究制不完善、监管主体单一等原因,导致政府在监管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削弱了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效果。一方面严重阻碍了保障性住房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在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的整个过程中,政府的监管常常徘徊在不监管和充分监管之间,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发展伴随着极大的风险。所以在综合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现状与问题基础之上,希冀通过加强立法建设,使保障性住房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障监管的效率;还可构建多方监管机制,做到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一起发力;同时增加保障性住房配套监管制度的构建,为保障性住房提供可持续的发展空间。【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低收入人群;政府监管

国家在民生事业的发展过程中,针对社会上的低收入群体以及弱势群体提供了覆盖生活、就业、住房、医疗等方方面面的社会救助。其中保障性住房就是政府为中低收入者以及住房贫困者所提供的住房救助,在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的基础之上,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我国在理论与实践的摸索中,逐渐形成了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性住房意在改善民生、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权利,但是由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较晚,政府的监管角色尚待在理论中不断摸索,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一、保障性住房监管的理论研究(一)国内研究

国内学者对保障性住房监管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审查制度建设方面的研究。张占录(2011)提出健全准入审查制度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实施全面审查制度,二是实施独立调查制度,三是实施多方位调查制度。第二,退出机制方面的而研究。孙娜(2015)认为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应以科学化、规划化和合理化为指导,公众以微信监督、新闻报道等新形式进行监督;住户的信息要始终公开、透明,有利于社会群众的积极参与监督。肖伊宁、高珊(2014)指出要从法律体系、退出制度设计、配套机制等方面采取措施,这样保障性住房“退出难”的问题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第三,审核机构方面的研究。唐银(2012)提出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从源头上杜绝房屋需求者的寻租行为。第四,监督机制的研究。赵鹤(2015)认为应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机制,严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格局设计和建筑质量。韩喜平,周玲玲(2015)认为保障房供给过程中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保障房建设标准超标等问题,因此,需要从转变政府理念,完善保障房规划设计、建设、分配相关的制度规范以及加强基础领域制度建设等方面来保证保障房分配正义的实现。第五,个人信息监管系统的建立。张琪(2015)强调要建立个人信息监管系统,加大对骗租骗购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专业管理体系,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监管制度。

(二)国外研究

由于历史悠久的社会保障发展历程和较为丰富的社会保障理论的指导,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监管制度体系。Appeaning Addo(2013)对美国大克拉克市保障性住房问题调查后,认为保障性住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切实为低收入者提供相应的生活便利,降低他们的信贷负担。二是要做好防止以权权谋私、贪污腐败的措施。1Michael H.C.Ho(2002) 认为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也应具备良好的居住质量和完善的建设标准体系。Bums和Grebler(1977)认为政府应该干预住房市场,以满足那些市场失灵的部分,提出了住房干预理论。Quigley(1999)在《为什么政府要在住房事务中起作用》一文中,以北美国家的统计数据为研究基础,其从维护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利益、调节国民收益合理分配和维护公平公正机会的角度,指出政府应在住房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性。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 保障性住房的筹资使用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源头主要包括:中央政府或各级地方政府土地转让收入和财政拨款、地方融资平台融集资金、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累积净收益等,已经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融资模式。但是由于资金筹集使用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落实不到位,违规挪用现象严重。据新华社2015年6月报道,部分地区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被套取挪用。187户补偿对象通过编造虚假产权资料等方式骗取征地拆迁补偿9617.88万元。102个单位以多报改造户数、重复申报、编造农户花名册等手段套取城镇安居工程财政资金2.72亿元、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资金1.83亿元。142个单位挪用安居工程财政资金4.86亿元(含农村危房改造1847.64万元)、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融资13.22亿元,用于弥补工作经费、修建公园场馆、房地产开发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支出。41个基层经办机构和一些村镇干部以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或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骗取、侵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48.38万元(其中农村危房改造1247.12万元)。保障性住房建设已经成为腐败的高发区。

(二)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监管不足

我国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问题频频见诸于各大媒体,建筑商为了谋取暴利,在建设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现象屡禁不止。在房屋的设计中,建设了豪华的保障住房,存在严重超标现象。为了降低土地成本,部分建筑商选择偏远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交通不便、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给住房者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削弱了保障性住房的福利效果,损害了政府执政的公信力。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监管不力

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面临极大的诚信挑战。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居民收入申报制度和征信体系,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审查部门仅仅依据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来确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无法核实其真实收入状况,对于其手中持有的股票、现金、房产等无法准确核实,造成了保障性住房资源分配方面的不公。同时部分保障性住房的工作人员在利益驱使之下,出现了寻租行为,与申请人联合骗得房屋,使得保障性住房并没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保障性住房化解贫富差距、改善民生的效果大打折扣。与此同时,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动态监管制度尚不健全,无法监督房屋获得者可能由于收入变化而出现的申请资格丧失或者申请资格中断等问题,所以我国急需搭建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我国失独老人的养老保障模式研究”(2014GXS4D097);吉林省科技厅基金项目“吉林省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研究”(20130420091FG);吉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新生代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2014141);吉林省教育厅基金项目“吉林省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研究”(2014142)。

20(四)保障性住房后期监管缺失

大多数保障性住房小区由于房屋归属的特殊性质,入住后管理过

于混乱,出现房屋维修主体缺失、物业服务质量不到位、监督管理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一些廉租房小区公共秩序混乱,环境卫生较差,拖欠迟缴租金、破坏房屋设备、空置、非法转租的现象较为普遍。物业服务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第一线管理者,其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后期管理工作的质量,但是由于政府对物业服务监管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物业服务效率,使居民的入住满意度普遍不高。

三、我国保障性住房监管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立法层次较低,甚至没有一部全国立法性质的《住房保障法》,自上而下都只是一些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法规政策和规章,缺乏具有高阶位指导性的保障性住房法规。相比之下,德国政府于1950年颁布《住宅建设法》,日本政府于1951年颁布《公营住宅法》,而且住宅法在实践中仍在不断完善,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与遏制贫困恶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见,没有法律的权威和强制性作为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坚强后盾,将严重影响保障性住房监管部门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进行,造成监管工作的不稳定性和随意性,从而导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落实存在偏差。

(二)责任追究制不完善

诚信是保障性住房运行中的重要基石,他不仅考验着保障对象的诚信,同时也考验着公共部门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惠及民生、化解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但是在执行中,由于保障性住房的问责机制不健全,部分工作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把保障性住房作为牟利的手段,使得住房资源配置不公,弱化了国家的政策效果。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者来说,骗租骗购保障房所面临的法律上的处罚比其可能获得的收益要低得多,所以在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低违法成本的博弈中常常铤而走险。因此才会出现出现“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怪现象、把经济适用房转租他人或者转手交易牟取暴利等怪现象。

(三)政府部门职责不清、协作性差

当前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不完善,缺乏专业独立的监管机构。各行政主体之间的协作性和信息传递性较差,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职责不明、职权不清,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监督者,导致监管工作的执行力不足;各管理部门之间又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和沟通,监管权力的不集中将严重制约着监管质量和办事效率。由于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不明确,存在多个监管主体,当真正出现问题时,各个管理部门又会相互推诿责任,使得群众投诉无门,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四)监管主体单一

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虽然政府部门是监管的主体,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起着主导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项工作,而政府部门由于财力、物力和人力的限制,使得监管的效率低下。一个完整的保障性住房监管系统,除了政府主体的监管,还应当包括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但是我国政府把保障性住房监管完全纳入自己的行政体系内,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实施,非营利社会组织机构基本被排除在外2,而且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也没有充分发挥,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负担,同时也使得许多监管问题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四、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立法推动,使监管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石,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保证保障性住房有序发展的制度保障。我国要加快推动保障性住房立法,从顶层设计入手,尽快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全国统一的《住房保障法》。该法律要明确规范保障房建设各个环节中的主体及相关责任,搭建完善的诚信制度,建立住房保障监管长效机制,同时加大对违规者的惩罚力度,强化法律责任,以保证被保障群体的公平分配的合法权益。我国可以效仿发达国家的可行做法,不仅要在保障性住房的进入、分配、退出环节方面加大监管,还要设计合理的细则,遏制出现新的分配不公,防止保障性住房小区成为新的贫民窟。法国政府为防止保障性住房沦引发新一轮的贫穷,于2000年颁布法律规定,任何开发商在住宅建造规划中,至少要划出20%的房屋面积,卖给社会福利房屋管理公司,由其出租或出售给低收入者,并提供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其余80%则按市场价格销售,有效地避免了社会低收入群体出现居住地的贫富差距,也促进了多文化的交叉融合。

(二)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香港的先进做法,建立高效专业独立的保障房监管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保障对象的数量,统一核定监管机构编制并匹配相应的专职人员,成立专门的保障房监管机构,同时各个管理部门之间也要相互协调、沟通,以实现信息互享,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政府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相关主体的责任,把监管人员的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将工作责任与自身的利益相结合,考核方法可以采用目标管理法,给每个工作人员都设定若干个具体且可行的指标,把这些指标作为开展工作的关键目标,其完成情况是评价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制度,不仅仅只是精神的奖励,还要重视物质方面的奖励,这样既可以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又使其不敢进行违规监管。

(三)构建多方监管机制

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其职能和优势,对各个部门的任务和职责进行明确界定,提高监管的力度,在对保障房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合理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监督,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巡查后再复核,以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调动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等过程进行跟踪报道,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披露,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大众的监督力量最强大,是最有效的监督,应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保障房建设监督,比如公众可以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对有关部门的违规行为及租户的骗租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充分利用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的社会组织,使其积极参与到保障房建设的各个环节,配合政府部门工作以提高效率。只有将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一起发力,才会使保障房实现真正的保障作用。

(四)完善配套监管制度

我国需要大力监管保障性住房分配基本原则的落实工作,即针对不同收入群体实施不同的住房配给。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房制度;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中高收入家庭实行租赁与购买商品住房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在化解贫富差距方面的调节作用。我国需要建立个人征信制度,加大对保障对象的诚信监管。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尚处于建设的起步阶段,保障性住房的运行源于诚信,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障性住房的成败。国家应该加大力度推广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记录与跟踪保障性住房对象的收入变动情况,形成稳定的征信体系,保障住房资源配置到最急需的人群手中。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每一个保障对象都可能在利益驱使之下,成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逐利行为虽然会带来自身福利的显著提高,却侵占了公共资源,剥夺了低收入群体权益,造成了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下降。为保证住房资源的合理公平配置,各主管部门必须设立实体与网络的举报途径,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监督与保障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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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纪慧慧.我国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体制探析[J].福州党校学报,2015(4):58.

作者简介:

马姗伊(1974—),女,吉林长春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主要从事养老保障与就业、福利经济研究。

娄慧娟(1992—),女,山西襄汾人,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主要从事养老保障方面研究。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案 xx年省下达我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1,100套,其中:廉租住房200套,经济适用房600套,限价商品房300套。为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xx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计划、项目选址和建设方式 (一)廉租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2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204套,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50㎡以下为主。计划采取政府统建方式进行,选址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廉租住房200套,计划投资2,800万元,由县房产局负责组织建设。 (二)经济适用住房 今年省下达建设任务为600套,我县今年计划建设650套,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将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以下。计划采取政府统建和单位自建两种方式进行。其中单位自建394套(其中:县饮食服务公司60套,县新兴供销社60套,县广播电视台12套,县热作发展公司10套,县生产资料公司120套,县粮食局96套,县新华书店18套,县土产公司18套),政府统建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经济适用住房256套,计划投资5,570万元,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设。 (三)限价商品房 今年省下达我县建设任务为300套,计划在环东一路东侧中兴小区南边建设花园限价商品住房300套。花园限价商品住房均为框架结

构18层带电梯房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以90㎡为主,根据我县人均住房面积适当控制套型面积,总建筑面积27,000㎡,计划投资8,100万元,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组织建设。 二、时间要求 列入xx年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所有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部动工。 三、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每月要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送一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 (二)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户型面积设计,严禁超标准建设。 (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对全县的保障性住房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县工程质量督查专家组要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全县保障性住房进行抽查,严肃查处施工安全和质量事故问题。 (五)县委、县政府将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并实行问责制。

解决保障性住房的意义

解决保障性住房的意义、问题与对策 来源:资源网作者:王克群发布时间:2009.06.24 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地提出,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稳定房地产投资,推动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民生,也有利于增加投资、扩大居民消费,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意义重大。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首先,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气力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其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权威测算显示,今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水泥消费量50万吨。同时,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中央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两万吨,钢材消费量10万吨,水泥消费量30万吨。 再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1] 二、商品房供应体系与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协调发展现状分析 城市住房问题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伴生的问题,产业和人口在城市的高度集中导致城市房屋需求与供给的不平衡,使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房价居高不下。面对高额的房价和居民对住房需求的持续增长,总有一部分居民无力购置自己的住房,这不利于我国目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住房福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政府长期政策的选择。政府作为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主体,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近些年,我国商品房建设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但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对比较滞后,由此造成商品房供应体系与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发展不协调,与科学发展观对我们的现实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不够 我国自1998 年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推行和住宅分层次供应的运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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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计划的编写工作 从XX年开始,随着“xxx规划的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提出了“xxx期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有效调控其它商品住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方针,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提高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审批效率 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和总体要求,我市在前期选址,技术服务、工程审批、后期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 截至2月底,全市批准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11个,总规模30多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工程量在全省各城市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建设局、市国土局等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为圆满完成历年住房建设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房地产市场 自古以来,“安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人类的居住需求和房屋价格的矛盾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问题的主要方面。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不足、建设资金缺乏、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虽然历经了十几年,但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仍然滞后,人民居住矛盾较为突出。 阁敦思工程顾问中的资讯也转载了相应报道,透露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 一、中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两限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通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优惠,提高了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避免不了一些问题: 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研究 (1)什么叫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会通过某种形式参与到它的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开发商、承建商等干系人共同建成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设模式。 (2)中国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模式分为开发模式和代建模式,开发模式由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开发,该模式风险相对较高,也意味着利润可能很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部分公租房建设采用开发模式。 相较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开发公租房利润率较低,代建模式由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企业进行代建,此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也很小,收益比较稳定,目前主要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三、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住房保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针对上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较合理化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体系,为保障性住房工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2、因地制宜,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同时也给房地产行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3、完善信息化建设,杜绝保障性住房申请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4、改善财税体制,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体系,杜绝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 5、一线大城市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缓解外来人员住房压力,实现“应保尽保”。 6、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从过度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投资、消费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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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F293.3 【目录】:摘要6-7Abstract7-101引言10-151.1研究背景与意义10-111.2研究文献11-131.3研究内容13-141.4研究方法14-151.4.1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相结合141.4.2宏观与微观相结合141.4.3规范与实证的统一141.4.4定性与定量的统一14-152城镇保障性住房基本概念和理论15-202.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152.2保障性住房的主要类型15-172.2.1经济适用住房162.2.2廉租房162.2.3公共租赁房162.2.4限价商品住房16-172.3住房保障的基本理论支持17-202.3.1社会保障理论17-182.3.2公平分配理论182.3.3住房过滤理论18-192.3.4住房梯度消费理论19-203我国住房制度的发展历程20-253.1福利分房阶段(1949年—1978年)203.2住房制度改革启动阶段(1978年—1990年)203.3住房制度改革推进阶段(1991年—1994年)20-213.4“安居工程”起步阶段(1995年—1997年)213.5多层次住房供给体系初步确立阶段(1998年—2001年)213.6“安居工程”全面萎缩阶段(2002年—2006年)21-223.7保障性住房体系重新确立阶段(2007年—2009年)223.8保障性住房体系逐步完善阶段(2010年至今)22-254太原市保障性住房情况25-434.1太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发展历程25-274.2太原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要点和发展现况27-394.2.1经济适用房27-314.2.2廉租房31-344.2.3公共租赁住房34-364.2.4限价商品住房36-394.3太原市保障性住房水平的指数分析39-434.3.1指数构建39-404.3.2指数分析40-435太原市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分析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1、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保障房投资力度加大,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减少来自刚性需求的恐慌性需求,有利于防止房价和销量的暴涨暴跌。 3、保障性住房投资本身便对经济有着可观的拉动作用,保障性住房的大量推出,将让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以较低的成本便可“居者有其屋”,而不必为了买一套商品房而节衣缩食、苦苦积蓄,从而可“腾出”钱来改善生活,释放出更多的国民消费力,扩大内需。 4、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意味着住房保障制度的调整,不仅事关着楼市,还将影响到金融市场、经济机构,甚至于发展理念。这些年,商品房垄断的住房市场,地方的土地财政积重难返,扭曲的发展观不仅由此引发暴力拆迁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还严重挤压实体经济和企业创新空间,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障碍。政府主导的大规模保障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给畸形发展的房地产市场降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还有望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李克强:大规模实施保障安居工程完善住房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住房政策和供应体系的必然要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方向,理清思路,完善政策,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意义重大 2008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两年多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一是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了廉租住房建设,全面推动了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突出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初步形成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二是建设力度持续加大。2008年四季度至2010年末,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00万套,竣工800万套;其中2010年开工590万套,竣工370万套,是历年来建设进度最快的一年。三是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总投资累计超过1.3万 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和预算内投资1300多亿元,地方政府也大量投入。国家还明确了税费优惠、土地供应等措施,使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逐步完善。四是

保障性住房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保障性住房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最近,经济适用住房屡遭曝光,反映出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因此,有人提出取消经济适用房制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我国住房发展的实际,是不可取的。在现阶段,保障性住房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政府应从制度设计和执行两个方面多下功夫,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健康发展,而不是因噎废食。本文仅以西安市为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保障性住房存在的必要性。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1]。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策性租赁房是面向“夹心层”的住房保障——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 用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之间,必然会客观地存在边缘人群,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又购买不起或购买不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目前西安市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一、中国住房商品化的需要 在建国之初,我国学习苏联模式,在城镇实行了完全福利化的住房政策,即实行统一建房、统一分配、低租金使用的住房建设、管理和使用制度,也就是通常说的低租金福利制度,制约了城镇住房的发展速度。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基本确立了住房商品化的性质,随后几乎每年都会出台新的房改政策,促进了房改的迅速进

行,到1998年我国的市场化几乎全面完成。短短的二十年时间,我国从根本上破除了旧的住房制度,商品房市场基本完善,同时建立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与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住房商品化的进程是相当惊人的。 发达国家和地区住房商品化都是在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的情况下,逐步走上住房商品化道路的。而我国住房商品化在这方面留有较大缺口,目前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对这一缺口的回补。 美国1942年其人均国民收入就达1017美元,且从20世纪30年代起,罗斯福政府就着力于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通过各种措施鼓励建造低收入者住得起的房子,并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调整,使其成为房地产市场发展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现在国内人均居住面积达60多平方米。德国在1959年人均国民收入达到834美元,人均消费支出618美元,属小康水平,但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德国政府才由兴建社会福利性住宅转向鼓励个人积累资金按市场价购建住宅,通过住宅储蓄体系和抵押贷款大量融资,使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繁荣期,目前,德国西部人均住宅面积为35平方米,德国东部人均住宅面积为28平方米。英国1958年人均国民收入达995美元,而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政府刚开始向居民出售大量的公房,走市场化道路。据资料统计,欧美发达国家2006年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45平方米,中国台湾地区、新加坡的人均住宅使用面积达28平方米。 下表1列出了从2000年开始,西安市人均收入、居民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工作汇报

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工作汇报 2012年县住建局认真落实上级布置我们的任务,想方设法保障资金到位,现已完成全年保障房建设任务的56%,接着下半年,我们将继续努力,完满地完成今年的全年任务。 一、保障性住房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一)今年续建2011年了未完成的廉租住房项目共计:300套,15000平方米,总投资2400万元。截至目前,已开工建设14786.28平方米,285套。其中:149套已建设完成,并安排入住,136套正在建设当中,已下拨工程款1326.958万元。(二)独龙江乡教师周转房总共建盖31套,其中新建10套,建筑面积555.02平方米,正在装修当中;改造21套,建筑面积970平方米,已完工。 (三)今年将计划实施公共租赁租房120套、7200平方米,目前施工图设计已完成,该项目将在县公安局、农业局背后等地建盖,即将进入招投标阶段,预计于今年7月份以前全面开工建设。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我县保障性住房项目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并制定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签订目标责任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我局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全县保障性安居房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通过深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情况 根据要求我局及时成立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设置住宅与房地产业股,并配备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我局及时建立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入住标准,严格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在分配过程中完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据统计,我县无房户有300余户,我局今年主要安排入住了60户,即:明珠小区廉租住房新建36套和原县委职工宿舍楼改建24套。

我国保障性住房法律问题研究

目录 引言 (1) 一、保障性住房制度概述 (3) (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及特征 (3) (二)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法理基础 (5) (三)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功能价值 (9) 二、域外保障性住房制度评析 (11) (一)大陆法系国家保障性住房制度 (11) (二)英美法系国家保障性住房制度 (16) (三)域外国家保障性住房制度评析 (21) 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24)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现状 (24)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8) 四、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完善 (35) (一)明确保障性住房准入及退出机制 (36) (二)强化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制度中的职能发挥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监督机制 .. (40) 结论 (42) 参考文献 (44) 论文摘要(中文) (1) 论文摘要(英文) (1) 后记

引言 改革开放促使我国经济腾飞,与此同时,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外来人口越来越多,城镇住房需求扩大,这种情况势必带来我国城市住房供给与需求之间的极大不平衡。住房问题是人们得以“安居”的前提,中低层收入者“无房可住、无家可居”的局面不仅关涉到公民最基本的“居住权”的实现与保障问题,更可能进一步引发犯罪等社会问题,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国家安定与和谐。因而,保障性住房问题的体系化、制度化与法制化是保障公民的居住权等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然要求。 正是由于住房权与公民的生存权等基本人权密切相关,世界范围内的大多数国家都立足于本国的实际国情,将本国的保障性住房问题作为解决国计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问题大多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建立了颇具本国特色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这些国家的保障性住房制度为满足社会中、低层收入者的住房需求、缓和因住房供需不平衡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提供了完美的解答。例如,美国通过《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法律构建了其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日本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则主要由《公营住宅法》、《住宅金融公库法》等一系列法律构成。 自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司法实务人员、相关领域的学者乃至政府相关部门人员都对保障性住房相关问题展现出了浓厚的兴趣。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国内外相关立法、司法、理论的交流,我国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研究更是越来越多。国内学者对于保障性住房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障性住房政体制度的构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问题的具体规定、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变迁、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具体种类等方面。这些理论研究与探索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使得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 保障性住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对保障公民住房权、缓解住房供需矛盾等产生了十分突出的积极作用,但是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不难发现,现行的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与规定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的弊端。笔者认为,其中最为突出的应为: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缺失、保障性住房准入及退出机制尚待完 1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十分关注。从近几年的调控来看,宏观调控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根本性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尤其是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问题依然没有有效的办法。从历史发展看,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住房短缺是绝大多数国家都经历过的难题。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住房短缺阶段,组建一个由政府控制的公营机构,直接负责低收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普遍做法 多家机构预计央行年内仍可能加息 中央定调明年经济工作 ?北京拟择机收取交通拥堵费 ?吴晓灵:缓加息多调准备金率 ?唐骏高调复出称学历未造假(图) ?1块翡翠原石=100套城市豪宅 ?组图:揭密内地名媛成长史 ?地产大佬变低调说明一个问题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府十分关注。从近几年的调控来看,宏观调控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根本性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尤其是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问题依然没有有效的办法。从历史发展看,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住房短缺是绝大多数国家都经历过的难题。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住房短缺阶段,组建一个由政府控制的公营机构,直接负责低收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普遍做法。 当前,结合我国国情和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充分发挥国有大型房地产企业的作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构建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的平台。在中央政府层面,可以选择一家中央房地产企业,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平台,加快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确保运作的规范及后期的管理服务,在改善住房民生方面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

选择一家中央房地产企业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平台,是必要的。目前,我国房地产业集中度低,整体素质不高,普遍存在“散、小、差”的现象。全国房地产企业多达5.8万多家,国有房地产企业仅占1%。房地产行业不仅缺少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的大型企业,更缺少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国有骨干企业。 在中央企业中,房地产资源也存在着分散、规模效应不高的问题。据统计,中央企业现有三级和三级以上的房地产经营主体500多家,资产额约1000亿元人民币。除16家少数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其他大多数企业的房地产不是主营板块,缺少房地产业经验,专业化水平低,规模小。 有些中央企业以多种方式变相将资金投入房地产领域,造就许多“地王”,造成大量信贷资金或主业自有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逃避了金融监管。一方面,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政策的实施,导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过快,房价过快增长;另一方面,这种“家家都搞房地产”的情况分散了中央企业的资源,妨碍了其主业经营和发展,影响了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加强,不利于出资人在房地产资源方面的合理配臵,更难以集中体现和有效扩大中央企业在住房民生方面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按照《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大中央企业重组力度。如何发挥中央房地产企业的骨干和带动作用,尽快构造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运作平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切实解决民生问题,已成为国有经济布局和中央企业重组的着力点和关键点。 选择一家中央房地产企业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平台,是可行的。一是中央企业有数千亿元可剥离的房地产资产,足够整合形成一个大型企业集团;二是中央企业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主辅分离、突出主业,推行专业化经营是主导方向,此时进行资源整合成本低、效率高,恰逢其时;三是政策支持力度大,可选择的整合模式多,例如通过股份制方式,整合分散的央企房地产资产;四是实施主体单一明确,国务院国资委是唯一的出资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报批稿)

DB 备案号:Jxxxxx DB33/T10xx-2014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 报批稿 2014年4月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Indemnificatory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zhejiang province DB33/T10xx-2014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厦建设集团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4年x月x日 XXXXXX 2014xxxx 1

前言 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建设发〔2012〕19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认真研究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总结近年来浙江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兄弟省市有关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为10章和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与环境,建筑,结构与材料,设备,绿色设计,建筑装修,施工与验收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杭州市下城区安吉路20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厦建设集团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 2

保障性住房的意义

关于保障性住房 土木工程学院康胜清404000 摘要:安居才能乐业,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眼下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保障,学习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房地产市场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我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及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国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五年间,全国114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360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到2010年底,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已达7%到8%,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3平方米。从2011年起,我国将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加速跑”阶段。保障形式继续以包括廉租房在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政策性产权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实物住房保障为主,同时结合租金补贴。未来五年,全国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大约是过去10年建设规模的两倍。2011年全国就将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比上年增长70%

以上,创历年之最。通过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到“十二五”末,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将提高到20%以上,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和二战之后,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住房严重短缺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政府都制定并实施了住房保障制度。比如美国提出“可承受住房”的保障目标,旨在公平、公正地解决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使“人人拥有居住的机会”。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也将“居者有其房”当作国策,成立了建屋发展局,专门负责公共住房的建设。而英国出台了“标准住房福利”与“优先购买权”政策。 住房保障作为一种关乎民生的公共产品,需要政府从长计议,制定相关法规保证措施的顺利实施。美国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德国政府将改善居民房屋短缺问题作为执政的重中之重,1950 年颁布了《第一部住房建设法》。 (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的一些问题 1.保障对象的明确 住房保障政策的保障对象本应体现为中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但在实施过程中,政策保障对象发生了偏离,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则出现“富人买经济房”现象。由于非政策目标群体占用了大量的住房保障资源,使得其他群体无法获得政策惠顾,造成了对住房保障公平性原则的损害。并且还申请过程中,也存在诸多漏洞。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

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研究

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研究 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研究 摘要:本文将先从保障房建设的起源与发展说起,目前保障房建设现状与开发模式分析,进而对我国保障房建设提供一些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公共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参考性意见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现代化也正在急速扩大,城市里也存在众多低保住户,他们的住房权应当受到保障。以往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发为节省成本,采取低端模式,质量不高,如今在新一届党和政府领导人的带领下,我国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发应当走一个全新的道路,合适运用当地的自然资源的地理优势和区域优势为发展动力,依通过成功的市场运作,努力将该社会保障性住房开发成一个充满生机活力和宜居的小区。居者有其屋是每一个公民所需要的,也是政府应当给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在如今的高房价的情形下,这是一个不得不彻底探讨的话题。 一.目前保障房建设现状与开发模式分析 近年来,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温家宝总理曾在上海考察正在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时指出,“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放在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位置,在财政、金融和土地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让城市广大中低收入者安居乐业。同时,要抑制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但从住房结构来看,经济适用住房虽然绝对数量有所增加,但是增长速度相对较慢,这导致了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房总供给中的比重从2000年开始逐步下降,虽然在2008年略有提高,但整体来说仅占住房销售面积的6%左右。如何使保障房建设真正成为我国当下的科学住房政策理念,是我们目前需要突出关注的攸关民生的重大问题。 当下,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保障房建设,无论从规模还是速度来看,都是史无前例的。在如此重大的任务面前,没有先例可以遵循,全国各地的保障房建设是“摸着石头过河”,不断地在实践各种建设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主编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协鹏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基本规定 (3) 3.2 指标体系 (3) 4 总图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选址 (5) 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 4.4 交通组织 (10) 4.5 城市配套 (10) 5 户型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户型分类 (12) 5.3 户型功能 (13) 6 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交通设施 (15) 6.3 公共服务设施 (16) 6.4 建筑设备 (17) 7 性能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环境性能 (20) 7.3 安全性能 (21) 7.4 耐久性能 (21) 7.5 环保性能 (22)

8 建造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土建 (24) 8.3 建筑装修 (26) 8.4 经济 (27) 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 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 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 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 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保障性住房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自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为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因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制定时间较短,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由于政策的先天不足或执行偏差,出现了诸多问题。文章从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基本状况着手,探讨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保障性住房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问题;对策 1 我国保障性住房概述 1.1 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指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为中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一般由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房构成。 1.2 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分类及保障对象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租赁人对廉租房和公租房没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对房屋只有有限的产权,因为他们不能按照市场上的价格进行出售,只能依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卖给规定的买受人。 廉租房和公租房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两种房屋面向的群体不同:廉租房针对城镇户籍居民中的最低收入者,不针对城镇非户籍人口;而公租房不仅仅针对城镇户籍居民中的最低收入者,也面向城市的非户籍人口中的刚就业大学生、农民工等低收入群体。

1.3 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现状 按照中国社会目前的发展阶段,应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的城镇家庭占比大约应在30% 左右,这意味着中国将有6000 万个家庭需要保障房,但据乐观计算,目前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共计1530 万套,仅能覆盖25% 左右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意味着实际保障性供房缺口至少在4500 万套左右。 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的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程度仍然较低,覆盖面较窄,供需矛盾紧张,仍有众多的低收入阶层无法享受到国家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众多开发商、高收入阶层通过各种手段进入城市保障性住房领域追逐不当益,则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目的将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实现,社会矛盾将更加尖锐。 2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2.1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央政府主要以一些规范性文件来推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发展,具有短期性、时效性的特点,因而在权威性、强制力、执行力和覆盖面方面有所欠缺。特别是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地区性保障房建设和分配政策时,对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资金来源、管理机构等方面的界定不一,导致不同地区的政策差异很大,不利于住房保障制度的全国统一性。 2.1.1 绩效考核和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还缺乏相应的绩效考核系统,保障性住房建设尚未完全与地方政府的政绩挂钩,而保障性住房建设有一定的建设周期,难以为地方政府产生立竿见影的政绩效果,相应的绩效考核,包括考核谁、由谁考核、如何考核、考核的结果怎样挂钩等都没有规定,或仅是略微提及,容易招致地方政府的忽视。 同样,整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从立项、招投标、施工建设、受理并分配等各个环节都缺乏严格控制和有效监管。目前尚未成立专门的监督系统,社会监督也只是个别的、自发的现象,缺少有组织的管理。司法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往往只是在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后才实施救济,很多经济损失难以挽回。即使在行政监督系统内部,也是以管理部门的日常自行监督为主,很难保证权力不走样、不异化。 2.1.2 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并没有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以及信用评估体系,因此无法在短时间内确切地对申请人的收入进行有效地审查,更多的是通过个人和单位提供的工资单或收入证明作为主要依据。而现实中存在很多工资以外的收入,审查部门往往无法查询清楚,由此,“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实践中成为较为模糊、难以具体化的概念。另外,有些城市居民则通过各种方式“买通”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虚假证明获得申请资格,而对于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缺乏惩罚性措施且执法不到位。 尽管2005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明确规定了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的条件,然而现实情况是,无论定期还是不定期的抽查都相对缺乏,导致对保障性住房租赁户的动态调整与监管成

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策略研究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目: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策略研究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1.目的 每个家庭都是组成国家的细胞,每一个家都需要“有瓦遮头”,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为此,国家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家对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确定为实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收入水平存在一定差距的社会里,要实现“居者有其屋”,还必须建立多方位的,适度的住房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补缺无疑是由地方各级政府来承担,这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成家立业者不断增多,城市居民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的需求也逐步提升,珠海市住房的供需问题尤为显著。并且每年都要新增一部分缺房户,加之本市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设施不协调,居住环境与居住质量亟待改善。 珠海市政府在响应国家不断完善的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之下,采取一系列措施,力争2011年基本解决市直现有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质量,减少贫富差距。 本文通过分析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策略研究,对完善一些配套政策提出相应的建议。 2.意义 由于珠海市政府在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安居工程实施过慢等等。导致珠海市市民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影响政府形象。本文通过分析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策略研究,试图分析问题并找出解决方法,希望能有助于珠海市保障性住房顺利实施。 二、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的历史、现状和研究目标 1.国内外研究的历史、现状 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进行扶持和救助的一种住房政策措施的总和。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公共政策。其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居住权等)、维

DB 64785—2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CS91.040.01 Q04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 785—2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2012-04-18发布2012-05-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4 规划与环境 (3) 4.1 规划 (3) 4.2 环境 (3) 5 建筑 (3) 5.1 基本规定 (3) 5.2 套型要求 (4) 5.3 功能要求 (4) 6 设备 (5) 6.1 给水排水 (5) 6.2 采暖 (5) 6.3 燃气 (6) 6.4 电气 (6) 7 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7) 7.1 基本规定 (7) 7.2 建筑节能 (7) 7.3 可再生能源利用 (7) 8 套内装修 (7) 8.1 基本规定 (7) 8.2 装修配置 (7) 8.3 设施配置 (8)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本标准的编制单位: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宁夏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辉、孙晓阳、李金保、崔树瑞、王大钧、赵红、吴剑、邝山鹰。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指标,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控制保障性住房的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卫生、经济适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满足抗震、防洪、防火、防雷和抗风雪等要求,做好人性化精细设计。鼓励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1.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或技术。 1.5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城镇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改建、扩建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106-2008 建筑外门窗的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50-20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B64/047-1999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采暖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DB64/521-2008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4/T688-2011 成品住宅套内装修标准 DB64/696-2011 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技术规程 3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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