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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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案例(2010-12-28 21:56:18)转载▼标签: 经济法、合同法杂谈
1、某市无线电厂供销员李某带5张空白合同去外地推销本厂产品。李某在旅社遇到社办厂供销员推销折叠椅,认为倒卖折叠椅有利可图,便与其签订了购买折叠椅的合同。因椅子质量太次,造成积压,两厂发生纠纷。无线电厂认为,这是由于李某超越了代理权签订的合同,厂方不负责任。

请问:无线电厂的这种说法对吗?
评析: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因此,代理人必须在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后果由代理人负责。李某利用代理权,擅自作主签订了购买折叠椅的合同,一是超越了该厂的经营范围,违反了国家政策。二是超越了代理权限,给厂方造成损失,他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害,李某应承担责任。


2、2008年6月23日,甲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工商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甲即同意以其所有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双方未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请问:房屋抵押权是否已生效?为什么?
评析:屋抵押权尚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
①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② 城市房地产或者

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③ 林木抵押的;
④ 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⑤ 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以上均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一规定表明,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设定抵押权,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产生。因此,本案中,甲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不产生。

3、刘某向某财务公司借款购买了一套平头大货车,偿还借款后,又以该车为抵押向该财务公司贷款15万元,约定2年内还清。2年后,刘某未偿还贷款本息,财务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败诉,应偿还贷款本息,财务公司享有货车的抵押权。由于刘某在外地搞运输无法实现抵押权,财务公司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转让该债权和抵押权的合同,运输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16万元转让费。随后,财务公司通知刘某家人转告其债权转让一事。刘某得知后,不同意财务公司的转让行为,拒绝向运输公司履行债务,运输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债务。
请问: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胜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评析:正确的。这是一种债权转让的行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案例中运输公司作为受让人,是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刘某偿还债务的。

4、在甲的一次画展上,乙有意购买甲的油画。经协商,甲同意将该画以28万元出售给乙,但当时画展尚未结束,双方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一周后,丙知道甲出售该油画的事情,表示愿意出35万元将该画买下。甲便当场决定将该画卖给丙,并即刻交付该画给丙,但丙未付款。乙知道后,认为自己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合同效力当然优于甲和丙的合同,甲无权将画二次出售。乙向丙索要该画,遭到丙的拒绝;乙向甲索要该画,也未能如愿。三方为此产生纠纷。
请问:那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该画所有权属于谁?
评析:这两份合同都是有效的。该画所有权属于丙,并拥有该画的物权,现在此幅画此幅画就在丙手中,丙只需完成付款即可;但是乙可以上诉,要求甲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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