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彩-环洲钢业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华彩-环洲钢业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华彩-环洲钢业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制度汇编之

浙江环洲钢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属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制度

服务单位: 上海华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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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任用 (1)

第三章任期 (3)

第四章离任 (3)

第五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的公司总部是指环洲钢业股份公司,子公司是指环洲钢业下属的控(参)股公司。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1.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2.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任用

第三条任职人员应符合相应职位“职务说明书”的要求。

第四条人员任用应按照任务需求,以核定的定编人数为限。

第五条任用程序:

1.子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部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2.子公司副总经理——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总部总经理聘任,报董事会备案;

3.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部财务负责人提名,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公司总部总经理聘任,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选拔:

(一)选拔本着“提名竞岗”、“先内后外”、公平竞选、多方位测评的基本原则。

(二)选拔可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主要渠道有以下两种:

1.内部招聘:各级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根据专业经验从公司内部现有的人员中选出适当人选作为空缺职位的候选人,提交上级直属单位进行审议。根据审议

结果,由任免程序中所规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任免;

2.外部招聘:如果公司内部人员难以满足公司空缺职位的人员需求,可采用外部招聘方式。外部招聘的候选人可有以下几种来源:发布招聘信息征集;通过公司员工、朋友、相识人员介绍、推荐;委托猎头公司物色等等;

3.招聘流程参见《中捷控股集团招聘管理制度》,由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细化完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剥夺公民权利,尚未恢复者;

2.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3.受禁治产(禁止治理自身资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4.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

5.吸食毒品者;

6.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7.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8.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9.其他经董事会认定不予任用的情况。

第三章任期

第八条子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年。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第九条子公司副总经理和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相同,任期已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相同,任期已满,可以续聘,但是在一个单位至多可以连任届。

第四章离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离任包括适用本制度人员的调任他职、辞职、解聘。

第十二条离任必须经过离任审计。若审计结果正常,准予离任;若审计结果异常,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在任人员若因业务发展等原因需予调任,应征得其所在单位直接上级同意,按照任免的程序办理调任手续。

第十四条被调任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手续交接工作,方可到新任部门就职。

第十五条被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任之前离任的,其职务由其直接上级或直接上级指定的人员代理,并通报公司总部董事会或子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被调任人员薪资按其到任新职位之日起采用新职位相应的薪资待遇。

第十七条子公司总经理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公司总部总经理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相关事项说明,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其他子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辞职,应提前三个月向公司总部总经理或直接上级财务负责人提出离任申请报告和有关事项说明,征求本单位总经理意见后,由公司总部总经理作出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将对其作出免职和解聘:

(一)由于工作能力和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现职者;

(二)违反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三)触犯法律,由司法机关受理者

第二十条免职和解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通知。离任审批程序与任命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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