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江伟人大背诵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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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江伟版人大-背诵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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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经典背诵笔记

江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考研综合课整理

2011年2月更新

1、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其具体含义是: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原告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原告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

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具体的尸体请求。

2、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包括主观合并和客观合并。诉的主观合并,又称为主体合并,是指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其典型的形态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和以其为基础的群体诉讼。诉的客观合并是指诉讼标的的合并,即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和诉。诉的合并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解决多数人之间的纠纷或者多个纠纷或案件,能够满足诉讼效率的基本要求和增强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基本功能,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矛盾判决。

诉的客观合并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3)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都有管辖权。

诉的客观合并包括单纯合并、预备合并和选择合并。单纯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两个以上均需审判的诉讼标的或诉。预备合并通常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起主位之诉,同时提起或者追加提起备位之诉,原告请求若主位之诉败诉则对备位之诉做出判决,若主位之诉胜诉则备位之诉无需审判。选择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或诉,其中任一诉讼标的或诉获得胜利判决即达到诉讼目的,不得再对其他诉讼标的或诉做出判决。

3、反诉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称为反诉被告。反诉以本诉为存在前提,无本诉则无反诉。反诉具备诉的构成要素,不同于本诉而是另一个诉,反诉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

4、诉讼抵消

债务抵消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的叫做诉讼抵消。在诉讼中,当同时符合债务抵消要件和反诉要件时,被告可以请求诉讼抵消或提起反诉。诉讼抵消的特点是:

1)诉讼抵消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并不改变本诉的原被告地位;

2)诉讼抵消无提起或申请方面的特殊要求;

3)诉讼抵消与原告之诉合并审理,对诉讼抵消不得作出单独的判决;

4)本案的判决对抵消的债权具有既判力,未抵消的债权不受既判力的约束。

5、诉权消灭

民事诉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情形:

1)已被合法提起诉讼或处于审理过程中的民事纠纷;

2)法院已经做出确定判决的民事纠纷;

3)已经做出具有既判力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民事纠纷;

4)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的;

5)撤诉后,法律规定不得再提起诉讼的民事纠纷;

6)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时,在强制执行中,法院依法裁定执行该债权的,对该债权,被执行人没有诉权;

7)对于涉外民事纠纷,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外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我国法院承认的。

6、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处分原则包括:

⑴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

⑵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⑶当事人处分的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

⑷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的主要表现:是否起诉、撤诉、调解、上诉、申请再审、申请强制执行;

⑸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法院和检察院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可以干预当事人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⑴处分权合理制约审判权;

⑵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⑶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7、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但是无论从社会背景还是法律规范分析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蕴含的精神。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个人本位主义的传统诉讼观向社会本位的现代诉讼观转变的需要,适应了现实诉讼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需要。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针对当事人

⑴排除不正当诉讼状态,即一方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和方法骗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

⑵禁反言: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从事对方所预期的一定行为时,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完全违背对方预期的行为;

⑶诉讼权利失效:当事人一方由于长期没有行使诉讼权利,致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不会再行使,据此实施一定诉讼行为时,当事人一方才开始行使权利,并导致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⑷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滥用反诉权、回避权、异议权等

⑸真实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作真实的陈述,禁止当事人制造谎言,实施虚假陈述。

(二)针对法院

⑴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⑵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⑶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

⑷禁止突袭裁判。

(三)针对其他诉讼参与人

诚信原则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是应诚实善意。

8、合议制

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义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的基本形式。合议制的意义具体体现在:1)实行合议制度,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2)实行合议制度,有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的适用更趋统一;

3)合议制度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止伏案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

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裁的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于以下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除外;

3)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但是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9、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两种。回避的法定原因有: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适用对象:适用于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0、公开审判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共爱审判包括审判主体公开,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方面,审判公开不仅要求法庭审理公开也包括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的整个审判程序的公开。公开审判的意义在于:

⑴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⑵促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⑶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⑷公开审判可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不适用公开的情况:

⑴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⑵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⑷在法院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⑸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11、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止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一个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其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行第二审。而第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裁,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根据我国民诉法,有些案件的裁判不允许上诉,实行一审终审。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2)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3)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我国实行的理由和根据

⑴便于当事人,减少诉累;

⑵有利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上诉案件的工作负担;

⑶审判监督可以弥补审级少的不足。

12、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参审制:大陆法系国家,即参与事实又参与法律适用

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

1只适用第一审程序;

2是否陪审,由法院决定;

3对于哪些案件适用、哪些不适用,由法院决定;

4审判员与陪审员人数比例,由法院决定;

5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参与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

13、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以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管辖恒定包括了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1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专利纠纷案件;

b、著作权纠纷案件;

c、海事、海商案件;

d、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案件。

15、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也有例外,适用“被告就原告”:(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民诉法意见还补充了几点: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提起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是相对于普通地域管辖而言的。(普通地域管辖以法院辖区和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几种情形:(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下列案件为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6、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自主合意约定管辖法院。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4)协议管辖须用书面形式约定,而不能用口头形式。

(5)协议管辖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7、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下列情况:(1)接受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8、管辖权转移

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是民事诉讼法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为便于或有利于诉讼,对级别管辖所规定的变通措施。实现管辖权的转移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转移包括了上调性转移和下放性转移。

19、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20、诉讼担当

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才可以作为当事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和司法实践允许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就该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在有关被管理的财产发生的诉讼中,该第三人可作为当事人实施诉讼,从而成为诉讼担当人。主要有以下情形:

1)死亡公民人格权和著作权的保护,诉讼实施权由其继承人行使;

2)侵犯胎儿继承权的,由胎儿的母亲行使诉讼实施权;

3)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以及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法律授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4)由管理人对财产实施管理权并取得诉讼实施权。

21、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分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这类诉讼是合并审理还是分开审理,取决于当事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决定。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简化程序、节省时间费用;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处理。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必要的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一致性;

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的牵连性表现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只有有利于全体才发生效力。具体表现为:

1)共同原告中一人所作的有利于全体的诉讼请求,陈述有利的事实,提出有利的证据,对全体发生效力;2)共同诉讼人中一人遵守期间,则对全体发生效力;

3)共同诉讼中一人,有中断或中止诉讼的原因发生时,其中断或中止对全体发生效力。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地位具有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1)各共同诉讼人是否具备诉讼成立要件以及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分别调查;

2)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进行无关本案实体的诉讼行为。

22、代表人诉讼

又称群体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人数众多,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诉讼结果的诉讼形式。代表人诉讼的要件:

(1)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上限不加限制。

(2)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相同或属于同一种类。人数确定的,内部关系可能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关系,也可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关系;人数不确定的,内部关系一般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关系。

(3)诉讼请求或抗辩方法相同。

(4)代表人合格。

合格的代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a、必须是他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b、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c、能够维护被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23、集团诉讼

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发展并逐步完善。所谓“集团诉讼”,是将人数不确定的具有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多数当事人,拟制为一个群体即“集团”,“集团”中的一人或数人起诉视为代表“集团”中所有的当事人起诉。法院对“集团”诉讼所做判决效力及于“集团”中的每一个人。“集团诉讼”是群体诉讼的高级形态,也是用来解决多数人诉讼问题的。

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的区别:

⑴代表人诉讼是将不确定的人数划分为确定的人数的程序;集团诉讼在诉讼的时候人数就是不确定的,没有参加也被视为当事人。

⑵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我国是积极的明确的授权;集团诉讼则是“拟制”,即“集团”中一人或数人起诉视为代表“集团”中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⑶代表人诉讼要求诉讼标的或是同一的,或是同一种类的;集团诉讼中,只要和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或者说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所涉及的人,都可以。

24、实验性诉讼

实验性诉讼是指对于有共同法律和事实问题的群体性纠纷,法院可以从已经受理的大量个人同类型利益诉讼中,选择进行一宗或多宗案件作为实验性案件,法院对实验性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对于其他有共同法律和事实问题的群体纠纷就有约束力的诉讼制度。实验性诉讼是群体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也称为示范性诉讼。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试验性诉讼,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类似于实验性诉讼的系列案件的拆案处理、分批审判制度。

25、团体诉讼

团体诉讼是一种赋予某些团体诉讼主体资格和团体诉权,使其可以代表团体成员提起、参加诉讼,独立享有和承担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并可以独立作出实体处分的专门性制度。我国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在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归属于主体不可能或不适于进行诉讼时,由法律规定的应当对归属主体负有保护职责的人活和财产管理人进行诉讼担当。包括:

1)宣告婚姻无效诉讼的基层组织;

2)工会可以作为集体合同争议的当事人;

3)业主委员会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而提起诉讼。

2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⑴对未决案件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⑵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权利受到损害,也可独立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独立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2)本诉正在进行;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第三人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他认为,任何一方胜诉,都将损害其民事权益,实际上是向法院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法院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通说)。

与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区别:

A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B主体对象不同

C诉讼地位不同

D诉讼行为效力不同

E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三面诉讼构造:在本诉的诉讼标的涉及的第三人与本诉的原被告双方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在同一层面上,不分主次先后地解决这三个主体之间的相互纠纷而形成的三方相互对立的诉讼结构

2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1)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2)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一方赢得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参加诉讼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

28、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仲裁法

题目1 【单项选择题】以作出裁决的依据不同为标准,仲裁可以分为()。 A.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B.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C. 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D. 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正确答案是: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题目2 正确 【单项选择题】以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地位和性质不同为标准,可以把仲裁分为( )。 A. 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B. 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C.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D.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正确答案是: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题目3 【单项选择题】建国后,我国有首先建立的仲裁制度是()。 A. 经济合同仲裁制度 B. 国内仲裁制度 C. 涉外仲裁制度 D. 技术合同仲裁制度 正确答案是:涉外仲裁制度 题目4 未回答 满分2.00 【单项选择题】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其分为()。 A. 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B. 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C. 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 D. 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正确答案是: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题目5 【单项选择题】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其可分为()。 A. 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B. 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C. 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D. 民间仲裁机构和官方仲裁机构 正确答案是: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题目6 【单项选择题】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D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C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A、B、D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应当怎么办?()

名人传记读书笔记2000字范文

名人传记读书笔记2000字范文 《名人传》由法国著名作家罗曼·罗兰的《贝多芬传》、《米开朗琪罗传》和《托尔 斯泰传》组成,它们均创作于二十世纪初期,无论在当时是在后世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以下是由为大家推荐的名人传记读书笔记2000字范文,欢迎大家学习参考。 贝多芬的一生是悲惨的,也是多灾多难的,但他为什么还能成功呢?为什么正常人做 不到的事,他却能做到呢?这引起了我的深思。我认为,贝多芬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它有 着超与凡人的毅力和奋斗精神。面对困难,他丝毫无惧。这就是他成功的秘诀。 名人传记读书笔记2000字范文一 这是贝多芬发自内心的呼喊。 从1815年开始,贝多芬就只能和别人在纸上交谈了——一只无形的手将他生命中最 重要的东西拿走了。这对他无疑是致命的打击,他曾想放弃作曲、离开祖国、过隐居生活。但经过了不知多少个不眠之夜的思考,不知多少次激烈的思想斗争,他终于开始面对命运、顽强耕耘,写出了交响曲《英雄》《田园》《命运》,钢琴协奏曲《皇帝》,小提琴奏鸣 曲《克鲁采》,钢琴奏鸣曲《华伦斯坦》《热情》,歌剧《菲德里奥》…… 如果说《贝多芬传》是英雄主义的号召,是力的颂歌,那么《托尔斯泰传》则是一首 安魂曲、一支哀歌,一阕送葬曲。贝多芬伟大的痛苦是因为他在人生的盛年遭到厄运,托 尔斯泰伟大的痛苦在他自身主观意志的选择。 有个叫密契尔的人,他也许没有贝多芬著名,但也有贝多芬的精神。他曾自认为世界 上最倒霉的人:46岁时因车祸烧得面目全非,51岁时又因坠机造成瘫痪。但他不甘心屈 服于命运的安排,最终凭借自己的顽强意志,成了既是受人爱戴的演说家,又是事业成功 的企业家。这样的人还有很多,不管他们是平凡还是出名,凡是有贝多芬精神、与命运抗 争的人,都是伟人。 贝多芬的坚强意志在他的音乐中得到了最完美的体现,他的精神和音乐影响了一代又 一代的人。在他的墓碑上,刻着这样的话:“当你站在他的灵柩跟前的时候,笼罩着你的 并不是志颓气丧,而是一种崇高的感情;我们只有对他这样一个人才能说:他完成了伟大 的事业……” 勇者无所畏惧 米开朗琪罗的性格可真不是太好:软弱、胆小、多疑、优柔寡断、做事有始无终…… 但在艺术上呢B为了寻找好材料,他在采石场一呆就是几个月;为了运送精心挑选的石料,他亲自带领工人开山筑路;为了使壁画保持鲜艳不脱落,他摸索颜料配方,一有差错就得 从头再来,于是尝试了又失败,失败了再尝试;为了建造陵园、铸造铜像,他不得不从头 学习自己完全陌生的领域——炼铜术、建筑学;为了掌握人体的结构,他用尸体来解剖,

民诉法条学习方法

司法考试法律条文的学习技巧 杨秀清 民事诉讼法在三大程序法中,是程序及其相关制度最为复杂而繁琐的一部法律,而且所涉及的司法解释内容也非常庞杂,这就给考生系统掌握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许多考生采取逐条分析、逐条记忆的方法,结果感觉所记忆的法律条文很多,甚至感觉看见哪一条都很熟悉,可就是真正到了需要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条文规定解题的时候,却不知从何处入手,如究竟是应当运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是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此,许多考生感觉很困惑,也很焦虑。因此,如何能够有效地掌握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经过长期的分析与思考,经验和直觉都告诉笔者,要想有效掌握现行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众多规定,不适宜采取逐个法律文件、逐条记忆的方法,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 考生在掌握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时,应了解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其中,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而司法解释只是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的内容或者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的内容进行的细化,因此,考生必须确立一种观念,即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看作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考生应当先根据考试规律,特别是最近四、五年的考试真题试卷,将民事诉讼法中经常考查以及偶尔考查的内容按照民事诉讼中的具体程序制度确定出来,然后再将各个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该内容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结合在一起,形成关于该具体程序制度的完整的法律条文的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使考生集中而系统地掌握关于某一具体诉讼程序制度的全部法律规定,不会使关于该具体程序制度的相关规定被肢解,而且还可以使考生在综合掌握及分析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理解该具体程序制度的内涵,以便于在理解的前提下融会贯通掌握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复习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复习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凸显了其应有的重要性。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可获分值为66分(单选16分、多选22分、不定选8分、案例分析20分)。程序法治是法治建设的基石,重视程序必然先得重视程序法,本年度司法考试中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大比例考察,正体现了国家对程序法的重视。这既体现了国家对未来法治建设的基本预期,也具有对当前诉讼实践中轻视程序、淡化程序乃至践踏程序现象的警示功能。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是应用性、实践性极强的法律,不经过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搭建的程序之桥,实体法就难以应用到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因此,本年度司法考试中对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大比例考察,也是其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知识体系中应有地位的反映。 成熟的司法考试命题应兼顾法学知识覆盖度、均匀度、探测度,题目的常识度、新颖度、精确度。应该说,这六项标准就构成评价司法考试命题的“三维空间”。从这六方面评价,今年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命题基本上是成功的。 1.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覆盖度 从民事诉讼法的知识结构看,其包含了六项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同等原则。)、三项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四项核心制度(主管与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与证明制度、诉讼保障制度)、四类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一类非讼程序(督促程序)、执行制度与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的制度与程序。从仲裁法的知识结构看,其包含了仲裁协议、仲裁裁决、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三个方面的内容。 从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命题分值分布情况看,本年度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命题基本上体现了对这两部法律知识结构的覆盖度。 2.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均匀度 司法考试应该能够考测出考生对考试科目知识体系的整体掌握水平。如果命题在分值分布上畸轻畸重,则不能实现这一目的。好的司法考试命题应该保持分值分布上的均匀度。当然,这种均匀度不是在各门法律的各个部分平均分配;这种均匀度是分值比例的相对均匀。就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而言,均匀度的相对性一方面应体现学科体系中各部分应用性的强弱,因为司法考试毕竟是司法职业者的入门考试;另一方面,也体现命题者对学科体系中各部分重要程度、可考性的判断。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比较明显的特点是二审程序部分的可获分值达到14分。笔者认为,二审程序部分的这一分值比例比较恰当。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操作性、知识性考察是其基本特征。二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在实践中运用性和操作性极强,是每一位想进入法院工作或实习的考生必须掌握的知识。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核心制度、诉讼程序方面的分值分布妥当。基本延续了民事诉讼法历年以来的考察习惯。 2010年司法考试对仲裁法的考测总体上是适中的,与往年相比稍稍偏弱,不过,各部分的分值分布相对均匀。 3.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部分的探测度 司法考试应能够考测出不同考生对应考科目掌握的深度,好的试题应具有比较灵敏的探测度。在探测度方面,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是值得嘉许的。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第九章 第三人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 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 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

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之所以允许是期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与本诉的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这样便不涉及第三人的上诉权问题。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在辩论终结前撤回参加之诉,也可以在辩论终结之前撤回后,再参加诉讼,因为撤回参加之诉,视为没有提起参加之诉,这一点与一般的起诉没有区别。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辅助型第三人始终是站在本诉当事人一方,通常是主动参加诉讼。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被告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名人传读书笔记5000字

名人传读书笔记5000字 【篇一:名人传读书笔记】 读贝多芬zhuan 摘抄: 1.竭力为善,爱自由甚于一切,即使为了王位,也永不欺抂真理。 2.音乐应当使人类的精神迸发出火花。 3.没有一条规律不会为获得”更美“的效果而被破坏。 4.最美的事,莫过于接近神灵而把他的光芒撒向人间。 5、按照我作曲的习惯,即使在制作器乐的时候,我眼前也会摆好全部的轮廓。 6、自由与进步是艺术的目标,正如在整个人生中一样。即使我们现代人不及我们的祖先坚定,至少有许多事情已因文明的精炼而大大 发展。 7、我和伏尔泰一样认为:”几个苍蝇咬几口,绝不可能阻挡一匹英 勇的奔马。“ 8、在艺术家的立场上,我从没有注意过别人涉及我的文字。 9、我要扼住命运的咽喉,因为他不能使我屈服。 贝多芬:一个被命运作弄的,最终耳聋的音乐家,一个用痛苦换来 欢乐的英雄。这个表面狂傲的人,在世时却有着不为认知的一面。 音乐家最重要的器官损坏了,他不敢表露出了,不敢让人知道他的 弱点,只好选择离群索居。他没有知音,甚至连朋友都没有。但是,贝多芬接受了现实,承受了上天给予他的痛苦的命运。贝多芬是个 不幸的人,世界不给他欢乐,但他却把欢乐给予世界。因此他也成 为作者心目中的英雄。 贝多芬是一个生活在极其痛苦环境中的人。他的童年是不幸的,不 像莫扎特那样享受着家庭的温情,而是非常的艰苦,他既要担心一 日三餐的食物,又要承受疾病的折磨。生活的磨难伴随他的成长, 苦难使他失去了很多。1787年他失去了母亲,1796年他双耳又去了听力?? 但正是这么一个从来没有安定生活的人,却有着执着的追求,凭着他对生活的热爱,在他无声的世界中,居然创造出《生命交响曲》等不朽乐曲,成为万人瞩目的音乐家。他创作的美妙的乐曲, 给人们带来了美的享受。 贝多芬的性格非常孤僻,他往往用忧郁的目光看着天空,很少有发 自内心的微笑。不幸与苦难可能使一个人变得忧郁,但不能使一个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法院裁判权: 1.法院裁判权的含义 (1)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实质是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范围。理论上,只有法律上的争议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2)在我国,由于不同的裁判对象,必须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内部分工不同的裁判机构具体行使,因此,法院的裁判权又具体分为:民事裁判权、刑事裁判权和行政裁判权。 2.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而在法院“主管”的问题 法院裁判权的含义 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 法院裁判权的范围 法院裁判权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理论上认定的范围 判断标准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范围变化的原因 表现形式 区分的意义 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 区分方法 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上,实质不是有无审理权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即法院有无权力裁决这些纠纷。 (2)在诉讼开始后,关于法院是否对当事人提起的争议拥有裁判权的问题,往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判断。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本质是法院能够作出裁判的争议范围,如果将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同于审判权的范围,则有可能混淆了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界限,因为即使法院对该争议没有裁判权,但并不等于法院没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实体裁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3.法院裁判权的分类 (1)分类标准 ①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裁判权的对象; ②该争议是否属于特定裁判权行使的对象,即该争议的性质。 (2)分类 ①属于民事方面的争议,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民事裁判; ②属于刑事方面的争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刑事裁判; ③属于行政方面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行政裁判。 一、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1.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予以了抽象的界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都属于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励志人物传记读后感

励志人物传记读后感 励志人物传记读后感(一) 咚咚,咚咚,生命之乐敲响了。这是世界上最美丽的声音,最动听的声音。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聆听生命行走的声音,聆听生命跳动的声音…… 翻开贝多芬的生命之乐,这是他用自己的一生普及成的一首曲子,你能从中感受到他的不甘,他的愤怒,他的悲伤,和他用痛苦换取来的欢乐。全场欢乐的音乐,正如他的人生一样在不停的跳动。 在他知道自己有一天将会失去这世界上唯一能永远陪伴自己的音乐时,他绝望了,可是他很快便再次振作了起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九交响曲》的第一次演奏会,获得空前的成功。情况之热烈,几乎含有暴动的性质。他的心在这一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膨胀,音乐将他的血管燃烧至沸腾。 但是世界永远不会根据人的意志来运转。1827年3月26日,贝多芬终于咽下最后一口气,原因是肝病。在他临终前突然风雪交加,雷声隆隆,似乎连上天也在为这位伟大音乐家的去世而哀悼。 贝多芬的一生,是苦难的,但却也是最幸福的。因为他在自己的一生中不懈的奋斗了,虽然最后天不遂人愿,但是他那激昂的斗志却永远的留在了我们的心弦之上。

轻轻的将书合上,静静的思考着。贝多芬在生命将要终结时那不甘的眼神,在我的脑海中挥之不去。我想他这样一个失去了自己最宝贵的东西的人尚能如此,我们这些幸福的人们却每天都在抱怨着,总是觉得上天对我们不公,要不就是在祈祷着,希望能从天上掉下来一个机会。可是谁又为那些残疾人想过,他们每一天都在努力着,都在奋斗着,从不肯放弃自己。 在看完这一本书的那一刻,我决定了,我一定要像贝多芬一样,努力的去奋斗,为的不是别的,只为我们心中同样的不甘,同样的不愿这样放弃,我一定要勇敢努力的创造出一片属于我自己的天地,不管在成功路上我将遇到多么大的困难,我都不会放弃,因为我相信“凡是不懈努力的人,不怕困难的人,便一定能才成功”。 励志人物传记读后感(二) 钱学森是一位伟大的科学家。他给我们中国做出了很多贡献,他不仅是一位科学家,更是我们中国人的精神脊梁,中国人的骄傲! 钱学森从小就出身在名望很高的钱氏家族里。他的爸爸钱均夫小时候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学生,去过日本留学,回国后在上海成立“劝学堂”,教授大家要投身民主革命。他的妈妈章兰娟是杭州一位富商的女儿,她聪明过人,计算能力和记忆力非常强,擅长数学,在家里一心辅导钱学森背诵唐诗、画画、写毛笔字。钱学森出生在这样幸福的家庭里,为他将来的成才打下了很好的的基础。 钱学森从小就非常好学,学习成绩超常,是班里的优等生。他还有很充分的观察力:他自己做的飞镖飞得又远又稳,谁的飞镖都赶不

民事诉讼重点简答题及记忆口诀

1.诉的三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分类(按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2.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申群注公社) (1)涉及群体利益的; (2)涉及公共利益的;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5)原告或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 不能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1)二审案件;(2)简易程序;(3)特别程序。 3.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理论:方式: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民事仲裁与诉讼; 内在动力: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区别要义:当事人自由度、程序严格性、内容合法性。 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涉、重影、最高确)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标专著假域裁) a.海事海商案件; b.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c.专利纠纷案件; d.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e.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f.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g.与仲裁相关的案件。 6.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案件:(域身、失身、劳教、监禁)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其他情况:(1)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意辖区; (2)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7.运输保险合同管辖:被告住所地、运输目的地、事故发生地、运输工具注册地 运输事故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运输合同管辖:被告住所地、始发地、目的地 8.专属管辖:(港口不动,继承遗产)

仲裁法历年司法考试真题(部分)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2003年试卷三第64题) 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 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答案:AD 2、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2005年试卷三第74题) 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定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丙、丁两公司签定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答案:AB 3、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一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达成和解协议,向仲裁委员会

此纠纷?(2007年试卷三第36题) A.甲公司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B.甲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C.甲公司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甲公司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仲裁程序 答案:A 4、A县与B、C、D、E四县相邻,营业地在A县的环宇公司与营业地在B县的泰隆公司在C县签定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提货地点为环宇公司在C县的仓库;提货方式为购方泰隆公司自提;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D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该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依法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该买卖合同纠纷?(1999年试卷二第61题) A.向D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C.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 D.向A县或E县人民法院起诉答案:BC 5、甲、乙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此,乙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权向谁申请认定?(2005年试卷三第79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1、对特定物和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的声明来判断;2、对于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重复的行为之给付之诉。要用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来确定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以诉的声明作为确认标准。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否认被告的请求。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表明的所欲达到的形成效果。 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诉讼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起于诉讼止于诉讼终结,不依赖于诉是否合

法或者是否有理由。 审判权应转化到诉讼法律关系中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指挥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诉讼契约的法律分析 原告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从事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理论上存在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 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为程序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法律权利或者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人和相对方。 诉不合法裁定驳回,诉无理由或者诉不合理判决驳回。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到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问题诉的利益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7 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改,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由YJBYS小编来为大家讲讲。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名人传托尔斯泰传读书笔记

名人传托尔斯泰传读书笔记 篇一:名人传托尔斯泰传读书笔记他的面貌有了固定的特征,永远铭刻在人类的记忆之中。宽广的前额上两道微弯的皱纹,白色的双眉异常浓密,一部忠厚长者的胡须,使人想起第戎的摩西像。苍老的面庞变得平静、温和,留着病痛、忧伤和慈祥的痕迹。 从二十岁时的粗野豪放、塞瓦斯托波尔从军时的呆板严肃,到现在的他改变有多大啊!但明亮的眼睛仍然锐利深沉,显得坦白直率、胸无城府却又明察秋毫。“——《托尔斯泰传》我哭泣,我痛苦,我只是欲求真理——列夫。托尔斯泰列夫。托尔斯泰的情况则完全不同,他是贵族出身,地位优越,衣食无忧;他身体健康,婚姻美满,有深爱的妻子儿女;他有很高的文学天赋,他的每一部作品都好评如潮,他是巍然耸立的文学高峰,他不仅为读者展示了俄罗斯近代历史的广阔画面,还精彩地谱写了俄罗斯民族之魂,他塑造了一个个生动鲜活的人物形象,每一个都让人们点点头说:”是的,俄罗斯人就是这样的。“总之,他是一个一般人看来什么也不缺的人,然而他的痛苦恰恰由此而生。他天性善良,悲天悯人,他为城市贫民的凄惨处境感到镇静,为农民的生活贫困,精神麻木而痛苦,因自己物质富有,生活优裕而内疚,为自己不忍心摆脱家庭羁绊去过苦行生活而苦恼……总之,他的博爱精神使他不能忍受他人受苦受难,他渴望天下大同,

人民昌盛,他希望所有人都能过上幸福安详的生活。 为了实现他的理想,他首先改变自己的生活条件,让自己和农民生活劳动在一起,他在自己的庄园里实行改革,解放农奴,把土地分给佃户,他推行”爱的宗教“,提倡”不以暴-力抗恶“,甚至提出”敌人要打你的左脸,要把右脸也伸出去“,到了晚年,他的想法更加变本加厉,他甚至打算捐出自己的所有财产,想法遭到家人的拒绝之后,他以八十二岁高龄离家出走,最后孤独地死于出走途中。罗曼罗兰说:生活是严酷的,对于那些不安于平庸的人来说,生活就是一场无休止的搏斗,而且往往是无荣誉无幸福可言的,在孤独中默默进行的一场可悲的搏斗。这大概就是对于托尔斯泰行为的最好注解。 在《名人传》的开头,罗曼罗兰大声疾呼:”打开窗子吧!让自由的空气重新进来!呼吸一下英雄们的气息。“他称之为英雄的,并非以思想或强力称雄的人,而只是靠心灵而伟大的人。《名人传》非常好地印证了中国人苏轼的名言:古今之成大事业者,非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韧不拔之志。 篇二:名人传托尔斯泰传读书笔记托尔斯泰,我最欣赏的作家之一。他巅峰时期的代表作有哥萨克战争与和平童年。这让我对托尔斯泰有了好感。 托尔斯泰在现实中最大的困主要在精神层面,他面对内心巨大的惶惑与矛盾,最终创作出众多不朽的名篇。他不仅

学习《民事讼诉法》的心得(同名39869)

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心得 系别:政法系班级:11法学姓名:伍方慧学号:1140202068 刚刚学习《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的时候有点摸不着头脑,对于老师上课讲的那些内容不是能够很好地理解透彻,每当这时候我就会安慰自己说:“诉讼法不就是告诉人诉讼是怎么提起,如何进行,又怎么画句号的琐碎规则吗?用不着学习,看看就会了。”这是我接触这门课程时最大的心得体会,但是随着学习进度加快,我就知道了这是对民诉法的误解。正是因为这样,我慢慢的开始听不懂老师上课时候讲的一些基本概念。不过随着后来的学习和老师详细的讲解,我慢慢的找到了些门路,不过还得继续努力.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民事法学,基本解释原则与民法学相同.相对于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这样一些理论性极强的学科来说,民事诉讼法无疑是一门既简单又实务的一门学科,但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较多,而且大部分是需要理解记忆的,因而,不太容易掌握。那么,我想问问大家,如何学好并考好民事诉讼法呢?首先,我要纠正一种错误的思想,即“法学是一门文科学科,只要靠背就可以考好,所以,现在的学习并不重要。”实际上,现阶段学习对于我们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它不仅可以培养我们的法学思维,而且还能够增加我们对法学的学习兴趣。 本人觉得,学习学习民事诉讼法如果没有雄厚的民法积累和对民事权利司法考试保护方法,手段,途径,多样化的东西的感悟,是不可能学好这门学科的。此外,诉讼法的学习和精进还离不开大量的经

验观察和实践积累,这就要求我们多多看些一些民诉专家学者的著作,我们仅仅停留在书本上的学习是不能达到学好这门学科的标准的,我现在终于明白老师为什么在上课的时候苦口婆心的要我们多看些与诉讼法有关的名家写的著作,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去从多角度多触角的去分析问题,而不是让书本上仅有的观点束缚了我们的思维。 初学民诉的时候,自己一般满足于对静态诉讼规则的记忆,我认为只要背会了起诉的条件,上诉的期限,再审的事由等等一些教材的内容,考试成绩就一定会很好,就算是一个合格的诉讼法入门者。这种看法在大学生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特别是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觉得那样就算是完成了应有的学习任务,因为大家在评估诉讼法的学习时,采用了与实体法学习相同或相似的标准。这种理解,使得不少学生参加工作后过高的自我评价与用人单位的实际要求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落差。 所以,诉讼法的学习,态度要端正,方法要得当,否则会停留在表面,皮毛还沾沾自喜。学习诉讼法的目的在于运用,而非记忆(虽然是基础)。能够运用诉讼法的只是,理论来分析,透视权利保护的案例,或者会中国权利保护的司法程序存在的纵深问题展开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实体与程序融会贯通的研究,那么,在我看来,这才是真正的“入门”。 其次,本人同意教科书上讲的一些观点,也觉得诉讼法的学习功夫在法外,民诉法学既是一门理论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法学。在掌握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几个特点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几个特点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与民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其分值约75分左右,考题分布在卷三和卷四中,既有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向选择题),也有主观题(案例分析题)。 总结历年考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命题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考点集中。民诉法和仲裁法虽然条文很多,内容庞杂,但考点相对集中。民诉法的考点集中在管辖、当事人和代理人、证据、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几个部分。仲裁法的考点集中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组织、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和撤销上。试题中涉及这些考点的分值占民诉法和仲裁法总分值的70%以上。 (二)重点突出。法典和司法解释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法典是指民诉法、仲裁法和海事特别程序法,条文有477条。司法解释主要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320条)、《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34条)、《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规定》(49条)、《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37条),共709条。合计1186条。司法考试的试题有相当数量都是在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直接命题,或者可以从法典和司法解释的条文中找到答案,比如:200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中民诉法和仲裁法共16分,其中11分来自法典和司法解释。

(三)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大。这些内容往往涉及几章,需要归纳总结。 (四)近几年的试题有加强理论考查的趋势。比如2002年考了诉讼标的,2003年考了诉的要素,2004年考了诉的种类。这些理论问题是民诉法和仲裁法的法典和司法解释没有的。 根据命题的上述特点,考生在复习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注意研习历年真题。真题是我们找重点、查考点的资料库,是我们研究命题规律的重要依据,因此考生应当重视对历年真题的研习。 (二)注意各知识点的相互比较。比如,就民诉法部分而言,要注意二审和再审的比较;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比较;第三人和共同诉讼的比较;国内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的比较等。通过比较,能够更扎实的掌握各种知识,应付各种灵活性的试题。 (三)必须通读教材,明确到底都有哪些知识点。通读教材时,先不要争什么重要,什么不重要,重要和不重要的都要过一遍,以应付那些比较偏的或者法条中没有规定的问题。 (四)反复阅读,理解和记忆法条。法条是考查的重点,分值又那么高,所以法条是必须看和记忆的。另外,法条光看和背还不行,要吃透它,懂得为什么这么规定,内涵是什么。 我认为复习司法考试,要完成四个阶段,才能最终取得这场考试的胜利。 一、弄清内容,巩固基础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1)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2)特征 结合近几年来法学界对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 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功能 体系 涵义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 涵义 具体内容 处分原则 分类 法理依据 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缘起与认识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 意义 适用情形 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原则

来认识: ①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②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③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④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⑤一种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具体和明确的。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功能: (1)指导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2)有利于克服既定民事诉讼法的有限针对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审判人员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供了原则性根据。 (3)为民事诉讼法的局部修改和调整提供了依据。法律总是要不断修改和调整的,当既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局部规定滞后时,立法者应当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对其进行修改和调整。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侧重于强调裁判机关与社会的关系,因此不宜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只是裁判机关裁判的原则,也不宜作为基本原则。 (3)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和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位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原则是不台适的。 二、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第一章 1、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有哪几种?民事诉讼在民事解决纠纷体系中的地位如 何? 2、什么是民事诉讼?它有什么特征? 3、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或特征是什么? 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如何? 5、民事诉讼法与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关系如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 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裁决。 6民事诉讼法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关系如何? 7、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的关系如何? 8、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的关系如何? 8、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第二章 9、什么是诉?诉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0、简述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区别在于:首先,诉的目的不同;其次,是否具有执行性不同。联系。首先,这两种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其次,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的肯定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具有预决性?

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在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因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两种诉常常并存于同一个案件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 11、构成反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1、诉的合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A若干诉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B受诉法院对其中的一个诉具有管辖权C合并的若干诉须适用同种类的诉讼程序。 12、什么是诉权?它有什么特征? 13、什么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功能有哪些?如何对诉讼标的进行识别? 14、论述民事诉讼的价值(概念、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诉讼效益价值等内容)。 15、什么是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模式有哪几种类型? 16、什么是既判力?既判力的积极效果和消极效果各是什么? 17、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什么? 18、既判力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第三章 19、什么是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20、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要求具体有哪些?违反 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1、简述诚信原则。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特征: (1) 补充性(2)不确定性(3)衡平性。功能:(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 能;(2)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3)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 22、什么是处分原则?处分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23、什么是辩论原则?辩论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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