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法制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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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法制现代化

第一节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基本含义

法学界通常引用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概念,“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而人们遵守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二是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一)从现代意义上讲,“法治”的概念具有多重含义,基本的如下:

1、法治指一种以法律作为治国基本方式的治国方略。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主要的方式和手段。即在治理国家的不同方式中,应当是“法律至上”。作为治国方略,与法治相对的主要是人治、德治,以及教会之治(西方中世纪)等。

2、法治指一定价值理念指导下的制度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它是治国方略的具体化。包括两方面含义。

(1)法律至上的原则必须具体化为一系列的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制度。这是法治的“硬件”。没有这些具体的制度,就不是法治;或者虽然有规定,但没有得到遵守,也不是法治。

(2)这些制度在内容上必须体现一定的价值观念,一定的原则精神。制度是这些观念的具体化。也就是说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包括肯定和维护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等。这是法治的“软件”。二者缺一不可。

3、法治是指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法律秩序。法治不仅是指治国方略,不仅表现为一系列原则和制度,还可以理解为这些原则和制度实现后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的状态,即“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国家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地位”的社会秩序。我们平时所说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这样一种状态。

(二)法治与法制(法律制度)的区别

1、从语义上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本身,是指法律规范、法律实践和法律观念的综合体。而法治强调的是一种治国方略,是法律在社会中的至上地位和功能,法制则无此义,有法律但它不一定有至上地位。

2、从内容上看:法制是中性概念,不包含特定的价值观念(良法或恶法)。而法治则是指良法之治,法律必须体现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的目标和要求。

3、从作用对象上看:法制可以存在于专制社会,专制下也可以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法治建立的基础只能是民主政治。法治否定专制、特权和任意性,其核心是以代表广大公民共同意志的法律来制约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权力的任意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正如美国复兴自然法的代表人物富勒所言:“法治的实质必定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如将他投入监狱或宣布他据以主张财产权的证件无效),政府应忠实地运用预先宣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指这个意思,它就毫无意义”。

二、法治与人治和德治

(一)人治

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不同于中国历史上的“人治”和“德治”。

1、人治的特点和理由:

(1)治理国家主要依靠“贤人”。主张人治的人认为,人总有德行和智力的高下之分,治理国家的关键是使贤者在高位。贤者,即道德高尚而又有大智慧的圣人。认为治国的关键是有好的领导者,因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2)贤人与法律的关系。主张人治的人也不否认法律的作用,但认为法律仅是治国之

器。强调圣人在法律之上,法律不应限制治国者。这有如下两点理由:第一,法是死的,而时势是不断变化的,“贤人”可以因时变制;第二,法律的制定、遵守和执行都要依靠人,所以治理国家关键不在法而在人,特别是要有贤人主政。

我国的人治说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哲学王”人治说近似。

2、人治与法治的比较:

20世纪70-80年代,我国讨论过人治与法治的区别。现在人们已明确二者有如下的关系:

(1)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关键不在于是否承认人的作用,法治也承认人的作用。

(2)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治国的基础究竟是什么,是依靠个人或少数人的聪明才智治国,还是依靠反映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治国。

3、人治与法治的优劣:

(1)人治说将人的差别绝对化,这容易导致等级制度;

(2)人治说建立在没有约束的权力之上,贤人、圣人处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从而极易导致专制制度;

(3)人治的基础是专制政治,因为贤人高于法律,而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政治,由民众自己决定自己,自己管理国家;

(4)人治是个别性调整,不容易形成可预见的、稳定的社会秩序;而法治是用法律进行规范性调整(社会调整手段是民主基础上的、事先的、确定而稳定的规范性尺度)。

(5)人治说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在人与人相互隔离的社会中,人治或许有一定现实合理性(因为人与人相互隔离,老死不相往来,需要有一个绝对权威管理他们);但在现代社会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治没有了其现实合理性,人们必须依靠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普遍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管理社会事务。

(二)德治

1、儒家提倡的“德治”是一种不同于法治的治国方略。其基本特点是:

(1)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主张德主刑辅。认为“德治”优于法治,德可以治心、治本,而法只能治事、治表。因此德治才是治国的根本,而法律只是器物;当道德和法律冲突时,以德为本。

(2)提倡以德服人,为政以德。主要有以下两点要求:

一是修身。君主必须以身作则,作道德楷模,以其身教化天下。“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因此,治国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可作道德楷模的明君。

二是行仁政。主张行王道,反霸道;省刑罚,薄赋税;反对严刑峻法,苛捐杂税。

(3)德的具体表现是“礼”。礼是指以人伦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一整套思想和行为规范,中心是等级秩序,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孝悌忠恕、三从四德之类。儒家认为,只要人们都严格做到这一点,就可以齐家、治国、平天下了。

2、儒家提倡的“德治”说作为治国方略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具体表现在:

(1)德治往往与人治结合在一起,主张人有道德高下之分;

(2)德治强调的“礼”,实际上是以等级制为核心内容;

(3)德治不重视法律的作用,反对法律至上;

(4)德治强调义务,轻视、否定权利和自由。臣民的义务是封建道德的中心,目的是维护君主的至上权力,而不是肯定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5)德治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德治在以家庭为基本社会单位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有一定合理性,而在以人格独立和平等、意思自治和商品交换关系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条件下,必须以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三、现代法治与中国古代“法治”

(一)中国古代法家“法治”学说

中国古代一些法家人物提出了“法治”说,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以法为本,垂法而治。治理国家,法治优于德治。治理国家不应以道德为本,而应当以法律为本,事事皆决于法。

2、刑无等级,一断于法。君主掌握立法大权,所有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赏罚分明,言而有信。以法立威,以法实现秩序。

4、严刑峻法,以刑去刑。认为人皆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刑罚轻了,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

(二)中国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别

二者的不同点主要有二:

1、在古代,法是维护专制制度,维护君主特权的,法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现代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政治,法必须是良法,法在形式上必须体现全体公民的共同意志,讲法治,就是人民自己服从自己,自己管理自己,法治的核心是制约国家权力。

2、在古代,法的功能主要是刑罚,是威慑工具,目的是维护统治秩序;现代法治的核心是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因此,中国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区别关键在于,古代法治是君主用以统治臣民的工具,而现代法治是以民众的意志约束国家权力,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二者从形式上讲都强调重视法的作用,但根本目的有质的差别,二者的基本精神完全不同。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及其基本要求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

(一)法治的分类

按照法治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可以把现代法治分为两大类型,即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在不同性质的社会中,法治的基础不同,法治之“法”的性质和内容有所不同,法治的具体形态、实现途径和现实保障措施也有所不同。

资本主义对法治的贡献是很大的,但由于受阶级属性和经济关系的制约,它又有很多的历史局限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

社会主义法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它吸收了资本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中的民主性和合理性的精华,同时又克服了资本主义法治的阶级局限性。

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意志性与规律性的统一,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这使得社会主义法治比资本主义法治具有了空前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需要法治,但社会主义又不必然意味着法治。由于历史传统和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我们曾有过沉痛的教训,付出过重大代价。

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论述集中体现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特点,即它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形式要求

法治的形式要求是按法治的要求,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各环节和基本要素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标准或者特点。

形式是相对于内容而言的。法治的内容要求是指法的价值取向方面的要求,如怎样分配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什么利益、体现谁的意志等。法治的形式要求是指应当以什么方式、手段,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来实现这种价值追求。

法治有以下的形式要求:

1、从立法上看,法律应当具有一般性(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公开性、确定性、可诉性,法律体系必须内容完备,结构严谨,和谐统一。法律的可诉性是指当法律中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必须有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

2、从执法方面看,行政活动必须具有合法性和程序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一般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守法律没有允许的就是禁止的原则;行政行为要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能滥用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

3、从司法方面看,司法权必须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审判独立,法官忠于法律,只对法律负责,司法机构必须中立于当事人,独立于其它权力机构;司法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过程的程序性是司法结果正当性的必要条件。

4、从守法方面看,公民和社会组织必须严格守法,积极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现代法治更强调公民和社会组织要积极运用法律实现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因为没有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追求,也就没有义务主体的履行义务。因此,有的学者将守法分为积极守法与消极守法。遵守禁令、履行义务为消极守法;而积极实现法律中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为积极守法。

5、要求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和职业共同体自治。

法律职业是指基于专门的法学知识和修养及运用法律的技艺,致力于为社会大众服务,追求社会公正的专业性工作。法律职业者通常指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等。

法律职业从其他社会职业中分化出来是社会分工发展的要求,也是法治化的形式要求。

(1)法律是高度发达的社会调整方式。法律职业者需要专门的知识、技艺、思维方式(如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法律推理方式)和修养。

(2)法律职业专门化是法律对于政治系统相对独立性和中立性的要求。

实现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和职业共同体自治需要一个相当长期的发展过程。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要求,即法律必须体现一系列基本的价值目标。形式要求来自法治发展自身的规律性,保证法治在形式上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法治的实质要求则来自社会主义社会现实生活本身的要求,它表现为一系列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价值理念,也即法律制度对一系社会理想的追求,它决定着法治的本质、方向和基本功能。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要求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三位一体。

人民民主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法是在人民民主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至上也就是广大人民意志具有最高权威,肯定法律至上也就是肯定人民意志至上,肯定人民主权。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特点之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人民民主的性质,保证全社会共同意志的形成,也才能保持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社会主义法治的长远发展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应是实行依法治国的

核心力量和排头兵。

因此,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法律至上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最突出的特点和优点,体现着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

2、法律必须真正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治所依据的法律应当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法律必须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妥善安排人民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

3、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权力。

有效地约束国家权力,是现代法治的一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实行法治,就意味着必须以法律约束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压制人民的工具,使国家公职人员真正成为人民公仆。这是法治工具性价值的主要表现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人治的基本特点和功能。

4、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充分尊重、保障和促进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人权从本质上是属于人或关于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人权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终极性。一切价值目标都是为了实现权利和自由,实现人的解放。因此,不能由于其他目标的追求否定任何人的基本人权。当然,人权的实现程度、法律肯定和保障的范围及程度是由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在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时,法治化是保障人权最有力的手段之一。把基本人权的要求以法律方式加以肯定和保障,才能有效保护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本身就是保障人权,排除国家活动,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对人权的侵犯。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都必须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表现出来,这样,这些要求才能规范化、确定化、普遍化和稳定化,其实现才能获得制度的保障。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要求。

制度要求的表现如下:

1、从立法上看,必须建立民主的、科学的立法制度。目的是制定出“良好的法律”。相关的立法制度主要包括:立法权分配制度、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制度、立法监督制度、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立法代表选举制度、代表议事规则、代表与选民联系制度等等。

2、从执法上看,必须建立约束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防止行政越权、滥用和不作为。这些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权职责分工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制度、行政人员产生和管理制度、行政程序制度等。

3、从司法上看,应建立健全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制度。主要包括:司法人事和经费的独立制度、司法活动及程序的制度、法律职业的有关制度等。

4、从公民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的方面看,应建立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制度和国家权力的分工制约制度。主要包括:确认公民广泛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制度、处理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确认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制度。在国家权力的制约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的分工制度、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制度、国家权力与国家责任相统一的制度等。

(四)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要求,是指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对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或法律观念的要求。

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完善的规则,还必须有广大社会主体的

实践活动,而主体的法律实践活动需要有法律观念为指导。没有高度的法律意识,所有的制度设计都无法转化为行为,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秩序。因此,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或法治观念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社会主义法治在观念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

1、社会公众普遍接受法律至上原则,承认法治的权威性与合理性。

2、社会公众普遍具有参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积极性。社会成员要关心并以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法的律制定、实施。要求社会成员要树立自主意识,自立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和积极的参与意识。

3、国家公职人员具有忠于法律、严格执法的意识。而不是忠于上级领导,在法律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应忠于法律。这是法治化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三节法制现代化

一、法制现代化的概念

法制现代化是指一定社会的法律制度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过程。

(一)法制现代化的内涵、价值取向、基础

1、从内容上看,法制现代化有丰富的内涵。法制包括静态的规范体系,以及动态的主体法律实践活动和法律价值观念。法制现代化是三位一体的现代化过程。这其中,人的法律观念是基本动力和核心的内容,没有法律观念的现代化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进步,只有法律规范的现代化,也不可能有法制现代化。

2、从价值取向上看,法制现代化的实质是从传统的人治型法律制度向现代法治型法律制度的演进。

人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维护等级制、专制制度。其基本价值取向是:国家以君主为本,社会以国家权力为本,国家权力高于臣民,臣民为国家服务。法律只是君主治国治民的工具。

法治型法律制度是新型的法律文明,以自由、民主、平等、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为基本价值取向。它的核心是: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发展是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目的,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服务于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发展。为此必须制约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服务于这个目的,而不是相反。

3、法制现代化的基础是社会生活的全面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法律表现。现代社会下,新型的人际关系要求新的法律表现。法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要求相适应,经济关系发生了变化,如实行市场经济,这就要求法律制度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法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与其他部分相适应。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文化发展等也要求法律制度相应变化。

法制现代化又是社会现代化的积极动力。没有法制现代化,社会现代化不可能完成。

(二)法制现代化与法治

二者的联系极为紧密。从法的内容和法的发展方向上看,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法治化的过程。

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法治体现着法制现代化的原则和精神,如人民主权,自由、平等、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

作为一种制度和法律秩序,法治是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和结果。

法制现代化是侧重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过程,而法治则侧重于这个转变过程的原则精神或这个转变过程所追求的目标。

(三)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目标

1、法律规范体系的现代化;

2、法律调整机构、人员和设施的现代化;

3、法律制度原则精神的现代化;

4、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和行为方式的现代化。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道路

(一)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模式

不同国家法治现代化所走过的道路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两种发展模式:早期发达国家的模式(如英、法、美等),又称内源型法制现代化模式;后起国家法制现代化的模式(俄、日、土、及一些后起发展中国家),又称外源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1、内源型法制现代化:指自身条件成熟,内部因素是法制现代化动因,法制现代化是自下而上的自然演进过程。具体条件有:

(1)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城市商业发达,形成了广泛的市民阶级,他们主张自由经济,要求绝对私有权和契约自由,排除国家权力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消除封建割据和等级特权。

(2)政治上,市民阶级自下而上地要求自由、自主,自己决定自己。主张民主政治,消灭贵族等级特权。加之这些国家又受古希腊民主政治传统、中世纪城市自治共和国传统体制的影响。

(3)文化上:受启蒙运动的影响。

(4)对外关系上,这些国家都是强国,这有助于消除和缓解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矛盾和压力。

2、外源型法制现代化:指自身条件不成熟,而外部因素冲击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动力,法制现代化是外部推动型的过程。面对危机,只有变法图存、图强。因此,必须学习外部的理论、制度和观念。自身条件不成熟的主要表现是:

(1)商品经济不发达。农业是主要经济形态。

(2)政治上,没有强大的代表新生产力要求的市民阶级,不能有效地对抗国家权力。

(3)文化上,传统社会人治文化影响比较深,没有经历彻底的思想文化启蒙。

(4)对外关系上,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外源型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政府往往是主导力量,法制现代化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法制演变过程。这个过程中,法制的发展以借鉴外部经验为主。

上述分类只是对法制现代化发展模式的一种抽象。从实际形态上看,许多国家的发展模式都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也有人称之为混合型的模式。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又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全面建设和实现社会现代化、包括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总结和借鉴历史上法制现代化的一切积极成果,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不断探索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具体道路、方法和步骤。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道路

(二)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现代化的道路选择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自己独特的国情,法制现代化是新的事业,没有现成的道路可走。因此必须基于本国国情,同时积极借鉴外国经验,探索出一条适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新路。对此,关键是正确处理几个关系。

1、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政府推动型的长处是可以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缩短自发发展的时间,不足之处是有可能与法治、民主建设的目标发生矛盾;自发型法制现代化的长处是可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不足之处是如果约束不力,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动荡。因此,必须将政府推动与

社会参与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扬长避短,发挥合力的作用。

贯彻这一原则,必须把扩展民众权利与约束政府权力相结合,处理好个人的主体性与国家权威性之间的关系。

2、立足本国经验与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相结合。

一方面,中国法制现代化可以适度跃进式发展,因为有法制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我国作为后起国家,社会发展的特点之一就是以法律为先导,积极推动社会发展;

另一方面,实现法制现代化又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和条件,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之有效的本土资源和经验的作用。

因此,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要对本国经验与外国经验进行科学的选择和结合,兼收并蓄,扬长避短,既不能抱残守缺,也不能全盘西化。

3、观念更新与制度(主要是规范体系)创新相结合。

内源性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先是法律观念现代化,后法律制度现代化。而在后起发展中国家,制度创新是前提。

观念更新与制度创新二者不可对立。制度创新对观念启蒙和发展有重要引导作用;观念更新又会促进制度的完善,制度的实现。但制度创新必须与观念更新结合,价值观念的更新必须与制度创新结合起来。

总的说来,法制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一部分,是一个需要几代人为之奋斗的长期过程。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法制现代化。坚持从实际出发,又注意借鉴学习;坚持党的领导,又充分发展民主、参与和首创精神;既坚持发展,有紧迫感,又注意稳定。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2011年7月(总第282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2) [摘要]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本文旨在针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于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路程走的更好。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现代化;普适性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西方文明,是人类智慧对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中国法治现代化亦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然而,由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先天性的经验不足以及中国国情的影响和限制,存在了诸多的问题和阻碍,现就其原因进行浅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法治现代化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真正的“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起源于城市里的自由民,而城市里的自由民就是由商人阶层组成的新兴资产阶级。①原有的贵族和封建主为主导的社会被打散,取而代之的是由平等的人组成的,在商人之间的没有土地依附关系的一个自由民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其次,计划经济强烈的行政命令性,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治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②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治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治 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治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中国古代儒学对等性人伦大多只停留于理想人格的局面,而至现代法治社会亦然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治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变革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具有强烈的阻碍性。 再次,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阻碍了法治现代化进程。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 “刑不上大夫,法不下庶民”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均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③虽然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最后,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西方国家主要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发展的计划也会毁于一旦。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 “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 —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是合乎时宜并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 二、浅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解决办法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行法治现代化会成为治国安邦的手段,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理了几千年封建伦理社会洗礼的国家来说,实行法治固然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以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 “攘外先安内,师夷长技以自强”。就中国而言,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郭春生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158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内容摘要: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要求,很难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等等,这些与法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粗陋、过于原则;法律解释体制的影响;司法机关权力扩张的需要等原因息息相关。面对这种状况,为了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完善司法解释体制。就此分析我国的司法解释现状是完善司法解释体制的必要前提。 关键字:司法解释立法化现状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概念及作用 (一)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三种。司法解释权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要职权。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解释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二)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使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总结我国司法解释的经验,这种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

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是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富裕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比如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当时的《刑法》第139条的解释,具体解释了什么事强奸罪、什么是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等。2、通过法律解释是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评价。3、对使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其中包括几种情况:第一,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第二,为同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种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在法律实践中曾经存在过法律没有规定、立法前后不一致、立法不配套、实体法与程序发布一直以及立法滞后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些情况下所做的司法解释对弥补立法不足,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现状 (一)司法解释制度的产生 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党和国家认识到法制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对法制建立起了有力推动和重要的指导作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法制现代化

的关系是一个不可省略的工作。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不能将其中某个阶段呈现出的特征抽象为法制现代化全部历史进程的本质概括。 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清末法制改革:清末修律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而深刻的改革,引进了近代的法律思想、原则,客观上促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刻影响。二、南京临时政府:主要从法律上确认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以“去专制之淫威,谋人民之幸福”,“人权神圣”为中心,颁行了一系列反映革命主要精神的单行法律、法令。三、南京国民政府: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过程,是在法律领域的一场历史巨变。法制现代化始终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因此法制现代化既是一个复杂、迂回曲折的发展过程,也必然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所以研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时,必须从其社会和法制发展的总体趋势和本质特点来把握,不能以偏概全,用某个阶段的特点替代整个进程的总体型态。譬如,晚清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几乎等同于西方化,但我们不能以此为理由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整个过程等同为西方化。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外源性特征决定了这一历史进程之始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 按照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就必须按照近代法制的基本标准来开展本国的法制改革;而由于本国传统法文化中近代法制文明要素的阙如或发育不够成熟,也就只能从已基本实现法制现代化并有成功经验的西方社会中引入。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始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的根本原因。无论是清政府“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 的变法谕令,还是沈家本“折冲樽俎,模范列强” 的修律主张,所表达的都是同样的西方化的法制现代化路线。 这样的路线必然表现在修律的实际成果当中。1、以民法为例,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不仅采纳了当时最先进的潘德克顿法典编纂体例,还采用了来自大陆法系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亲权、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诚实及信用、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建立了法人、时效等西方民法的主要制度,真正贯彻了法典制定者所提出的“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合中国民情之法,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的编纂指导思想。2、以刑法为例,1911年制定完成并予以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引进了近代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死刑唯一等刑法原则,吸收了诸如未遂、共犯、自首、累犯等西方刑法概念,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总之,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中国建立起近代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从而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征程。 第三、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必然会超脱西方化的藩篱,实现中华法制文明的伟大复兴。 一方面,中国的法制改革之所以显现出一定程度的西方化形态,源于其总体上的外源性。但是,承认总体上的外源性并不意味着否定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对法制现代化进程起着推进甚至在某些层面的决定性作用的多种因素。自从明清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经济生活日益活跃,各种经济交往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日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中国经济真正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潮流.“入世”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也给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课题和目标.党的十六大在界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时,修订了原来的"小康"和"四化"概念,提出了"新的四个现代化"概念.(注1)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一系列的与时俱进的新的理论观念.经济基础的现代化变革必然引起上层建筑的变革.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的法制现代化的出现和建立是必然的趋势和要求,也是唯一的选择.从实践上看,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方针已经打开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帷幕.邓小平是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一九九八年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二零零一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进一步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及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惯例相比较,中国有了更多的机会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并且进行交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及两万多条规则已经成为中国在世界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循的信条,必将极大地影响和决定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和方向.我们已别无选择,而且时间紧迫.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内涵、外延、实现途径、特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仅就此进行若干基础性的探讨分析,作为引玉之砖抛出,以求引起争鸣,请求斧正. 一.什么是中国法制现代化 解析中国法制现代化这个概念的内涵,可以从"法制"和"现代化"两个不同的侧面进行.从法制侧面是三层意思:法制化,法制现代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现代化侧面看也是三层意思: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或现代法制化),中国法制现代化.从法制化侧面解析,基本上(就是说不完全是)从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这个纵的方面来研究的;而从现代化侧面解析,则是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政治文明的各个方面,从横的方面来进行研究的.从两个方面均可切入正题. (一)从法制化角度解析 用历史角度看,法制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形成、发展、现代化、国际一体化而出现的国际公认的新概念。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虽然也有法律和制度,但由于没有形成市场经济,基本上是无序的,没有现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 治建设。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 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 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 代法治精神相冲突。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其四,学理论相对滞后。长期以来东西方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存在着明显差异,中国人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西方人则主张法律至上;中国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西方人则总是在不断地致力于法律的完善,并努力使其发挥作用;中国人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西方人则以“好讼”来争得权利;中国人注重由里及表的自律,而西方人注重由表及里的制度等。 我国的法学研究常常落后于法律发展,停留于追随政府政策注释。法治现代化要求实现以法律引导法学发展的根本性变革,以树立科学的法学理论观念,这就要求法学家坚持学术的独立性,创造法学研究的自由学术氛围,带动全社会法治观念的更新与变革。 其五,法律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不高。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基本标志就是有法可依和司法公正,严格、严肃、公正地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法官还是从事执法的公务员,或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普遍缺少职业法学家集团所要求的素质。众所周知,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作为法治现代化建设前锋的职业法学家集团,其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带动全社会走上法治道路的关键因素。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A.收支两条线 B.罚缴分离 C.执法上审裁分离 D.决策上审裁分离 2、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 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方面内容的是()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C..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D.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 B.政治社会 C.文化社会 D.生态社会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的是()A.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B.必须把维护政府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 C.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D.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 )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A.市.县 B.省.市 C.省.县 D.县.乡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中国法治的现状及未来走向 作者:郭起干时间:2013-01-26 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谈到中国法治的进程,我觉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核心的目标是四个:第一个是人治和法治的问题,第二个是国家和社会的问题,第三个是公权和私权的问题,第四个问题就是法制和法治。 人治和法治的问题 从人治到法治是改革最初的目标,也是一个非常长远的目标。因为我们国家改革开放最初的动机、最早的由来就是由于“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那场灾难,这场灾难对于我们当代的领导人来说是一个沉痛教训。所以最早的一个目标就是不能够由个人来决定国家的命运,国家命运必须由制度来掌握,依法才能够保障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提出的目标就是十六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十六个字可以说在这三十多年来,进展

还是蛮大的,第一个目标我们大体达到了。有法可依,原来我们没有多少法,现在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了,或者说原定的目标到2010年,我们国家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上做到了。 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三个方面,现在离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为什么说相差甚远?就是人治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人治之所以不能够彻底解决有三个原因: 原因一:执法是在人,是靠人的意志。有了规则还是要靠人去执行,但在现实环境下,有了法律我们就必然会出现一些潜规则,有了政策就必然有一些土政策。 因为法律太刚性,法律是一个条文,条文是不能够轻易改变的。所以有的时候就出现法律规定已经过时了,很不合理了,你执行不执行呢?合法,但可能不合理。我们现在无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学论文完整篇.doc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移植_法理 学论文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 常州 213001 ) 摘要:法律移植是实现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文章重点就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法律移植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但对于“法治”的理解,古往今来中外历史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中,古希腊哲人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诠释突出了法治的精髓并经历了时间的考验,亚氏认为,所谓的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在亚氏的上述定义中,“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础。我国要实现法

治的目标,前提是必须实现“良法之治”,换言之即实现法制的现代化。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任务,除了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主动立法外,大力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是另外一条重要的途径。 一、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少现代化成分,为实现现代化、必须进行法律移植。根据学者的论证,与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2)。受“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我国依法行政的现状与对策探析 现代行政管理,必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行政”执行的状况如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对我国依法行政的 现状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 标签:依法行政;现状;对策 依法行政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然而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 的重中之重。 1 依法行政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 所谓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的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对象采取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如下: (1)合法行政。行政機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对象,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

学习中华法系与中国法治近代化的心得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导读:本文试析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内容提要: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 了法治化的进程。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开始愈来愈多的受到关注、执法队伍执法能 力的不断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设的成果。但是中国法治化仍然困难重重,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 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 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字:法治中国法治化法律制度法律意识 一. 对法治的理解 法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学》一书:“法治应包 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 的法律。”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否 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从这个原始的

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 义则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 态。 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确法治、法制及人治的关系。 1. 法制与法治 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不过,广义的 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 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 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因此,完整的法律体 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在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2.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问题,中国儒法两家争论了2000多年,但给人治、

法制现代化

关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几个重大关系 【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要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关系。法制变革应当要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建设同步进行,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吸纳他国法律文明的先进因素,在现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特别应重视现代法律意识在全社会的牢固确立。这些均是中国法制变革应当要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旨在实现现代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现代法制变革运动。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特殊的国情与文化背景的国家进行法制现代化变革,需要我们处理好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与关系。 一、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对中国法制变革进行研究时,国内外有些学者常常认为西方法制发展属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而中国则属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对西方现代化的冲击而做出的回应。确实,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处于相对不利的环境之中。即相对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成的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比较发达的物质文明而言,我国在各个方面都相对落后。这几乎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极为头痛的问题。这种反差极易带来一些不良的心理,比如或急躁,希冀一蹴而就赶上发达国家;或抱怨,总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国内的事情;或崇洋媚外,丧失民族的自尊心与自信心等等。而为了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将法制变革当做推动社会发展的手段。其实,这实在是一个误区。 在论及法律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关联时,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集中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因素,其内容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法律虽然对社会发展也有能动的反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只有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综观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法制变革,其屡遭失败的根源之一即在于没有基于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来进行。如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约法》,均是在没有根本触动甚至是在保持、维护原有政治、经济体制的情况下,企图仅靠法制变革而实现其社会理想。这样,尽管其颁布的法律均涉及到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内容也具有一些近现代革命性的因素,但这样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形同废纸,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这种功利性的法制变革除了留下失败的惨痛教训外,对整个社会几乎没有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与触动。(注:国内学术界对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有相当一致而清醒的认识。即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关键在于它首先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政治革命,然后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教育、文化等都进行了相当彻底的变革。国外也有学者对中日两国的法制变革运动进行了对比研究,也得出了与上述观点基本一致的结论。参见(美)斯塔夫里亚诺斯著:《全球分裂——第三世界的历史进程》(上),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13—376页。)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制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制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制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因为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制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

试论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及中国的法治现状

首先,什么是法治国家? 通过学习我们不难了解,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德语中最先使用的一个概念。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晨雾,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 一个合格的法治国家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需要良法的治理;需要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利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需要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条件。并且具有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以及能明确理清法律、政治、权力、责任、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试论英美法系的特点及核心思想: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最终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 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 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

定谁是谁非。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 通俗地讲,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试论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的特点: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中国法治现状: 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法治与中国现代化

内容摘要 法治是一个国家文明的象征,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着缺憾,特别是深受苏联法制模式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今后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教训、吸取经验,要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本文从方法论的检讨出发初步探讨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遇到的困惑及不足,再到现代方法论的重构,着重浅谈了现代法治及中国法治现代化未来正确的走向。 关键字:法治方法论现代化 毋庸臵疑,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并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愈益显明的成效。然而,实践中的窘态与理性的求证却让人清醒的看到,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并没有表面上那么乐观与繁荣,恰恰相反,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因为方法论上的误区和偏差-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扭曲,正在或势必偏离现代化轨道,并进而直接导致了当下的窘态与困惑:完美与缺憾的矛盾交织,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扭曲,滞阻了法制现代化的纵深运行。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治来说,必须进行方法论的检讨与重整,确保法治的现代化运行。 一、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方法论的检讨。 详细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存在如下方法论上的误区或缺欠: (一)法治的先期热情与神秘忠诚-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 翻开中国法治的历史,法治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在中国这般荣光-获得了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庶民百姓的关注与垂青,甚至被纳入了基本国策。其突出的表现就是法治的话语没有任何时候象今天这样风靡流行,这也充分显示了法治的勃勃生机与话语的泛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个贩卖法治话语的时代,“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全民性事业。尽管如此,但在我看来,法治话语的风行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秩序的愿望和渴求,但另一方面,却也刺目的凸现了法治的神秘忠诚和先期热情,中国法治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而对于一个如我们一样古老而又生机勃勃的国度来说,要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缺乏甚至没有理性的代表时代精神的理论作指导,无疑将是一个美妙的设想,为着同样的原因,它也只能是一份神秘的忠诚与先期热情。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本着因果关系的演绎方法进行阐释,准确地说,从中国法治的产生缘由,中国法治与现代意义的法治关系说起。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上法治产生于近代西方文明,是人类走出蒙昧迈入文明的创造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然而,中国法治由于先天出生的缺陷,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因而中国形成了主要表现为行政命令方式的官僚法(管理型法),而西方形成了自主、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尽管在中国文明型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了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

中国法制现代化诸问题研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国法制现代化诸问题研究 王立民 摘要:在对中国法制发展的研究中,首先必须关注的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旧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自20世纪初始,中国政府通过法制改革来推进华界的法制现代化;近30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在改革创新中逐步走向完善。这三个时期体现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发展和臻于完善的三个阶段。现代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可以调控人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可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等。目前,在推进法制现代化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十分不利于现代法制建设;克服途径在于不断营造法制环境,大力提倡现代法制文化,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等。 关键词: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制的作用;和谐社会;途径 一、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三个重要时期 中国从出现现代法制到发展成为今天的现代法制,前后历经了160余年,其中有三个十分重要的时期。 1. 1中国租界首先出现现代法制 在中国大地上,首先出现现代法制的,是在中国租界,时间在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失败以后,中英两国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其附件《中英五口通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章程》规定,在中国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中,设立租界,实行领事裁判权。[1]1845年,《上海土地章程》颁行。从内容上看,这个章程已具有现代法规的性质,其取名、结构、内容、语言等均已具备了现代法规的特征;它对上海租界的设立、租地、管理机构等都作了明文规定。1846年,上海英租界出现了。这个租界的当局具有自己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至此,现代法制率先于中国其他地方落户在上海英租界。1863年,英租界与美租界合并,成立了公共租界。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上海公共租界已颁行了不少现代法规,形成了自己的法规体系,其中包括:《工部书信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新房建造章程》( 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等等。[2] 继上海公共租界之后,上海的另外一个租界,即法租界,也在20世纪以前就使用了现代法制。1849年4月,根据中法《黄埔条约》的规定,法国领事敏体尼(Montigny)与上海道台麟桂签署了租地协议,上海法租界出现了。它与上海英租界差不多,也具有在法租界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权,于是法租界的现代法制也诞生了。在20世纪初以前,上海法租界也颁行过一些现代法规,比如《公董局组织章程》(1866年)、《法租界公董局警务路政章程》(1869年)等等。上海法租界的法制也是上海那个时代所出现的现代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除了上海租界制定和实施现代法制以外,中国其他城市的租界也先后颁行过现代法规,从而进人了法制现代化的行列。在天津,英、美、法三国分别于1860年设立了自己的租界,均位于海河西岸的紫竹林村一带,故又被称为“紫竹林租界”。[3]之后,天津租界范围又有扩大,德、日、俄、比利时和奥地利等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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