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委托创作作品中著作人身权的归属

论委托创作作品中著作人身权的归属
论委托创作作品中著作人身权的归属

论委托创作作品中著作人身权的归属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

谭建伟

【摘要】著作权中包含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能,然而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并没有对委托作品中著作人身权的归属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理解存在偏差。笔者认为,结合著作权立法理论及委托创作关系中各方的利益平衡,委托创作作品中著作人身权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而归属于委托人所有。

关键词:著作人身权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归属创作委托创作二元论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委托创作作品中著作人身权的归属问题存在着大量的争议,而这些争议的核心焦点是:委托创作关系中的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将委托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归属于委托人所有。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关于委托创作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作品中著作人身权的归属做出明确的区分,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结合对整个著作权立法体系及著作人身权权能属性来解释该十七条的具体含义,从而明确委托作品中的著作人身权应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而不能通过委托合同的约定归属于委托人所有,该十七条中所说的可依约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系专指委托作品中的著作财产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转让。

一、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二者应区别对待。

我国的《著作权法》继受大陆法系的立法思想,采用“二元论”的立法模式,规定著作权包括两种性质相异的权能: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这两种权能均源自于作者的人格,并在著作权这一统一称谓下结合为一体,这两种权能之一不能单独构成著作权,但是在统一的著作权内部却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1、著作人身权,又称作品的精神权利,其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于

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而民法上讲的人身权,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连但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个方面。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基于血缘关系或某种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如荣誉权、亲权、监护权等。而著作权法调整的是知识产权关系,因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虽不能等同于民法上的人身权,但可以按照民法上的人身权去理解,即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紧密相连,不可分离,也不得让与他人,不得被继承,并且永久的受到保护。

2、著作财产权,又称作品的经济权利,是指作者利用其创作的作品获益的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加以转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民法上的财产权,最主要的是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可以使用、收益和处分(转让),与所有权相仿,但与一般所有权的不同之处是作品为无形的,属精神产物,是智力创作的结果。

从以上所述可知,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密切相关,但在著作权内部却是相互独立的,并且二者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其在转让、继承、保护期限等方面都有不同,可见,《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只笼统的规定著作权可以通过委托合同约定归属于受托人所有,忽视了著作人身权的独立性,排除了著作人身权不同于著作财产权的特性,不利于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因此,该条中的著作权应专指委托作品中的著作财产权。

二、从著作权的归属和转让的关系来看,委托作品中的著作人身权不得归属于委托人所有。

著作权的归属,即著作权归谁所有,指著作权的原始取得,是著作权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然而,根据创作方式的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也存在差别,可以归自然人所有,也可以归法人所有,在合作创作的方式下还可以归不同主体共同所有。

著作权的转让,即著作权人通过法律行为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至受让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继受取得。著作权的转让均以权利归属明确为前提,必须先有作者和著作权,接着才会有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因此,可以说著作权的归属是著作权的转让的前提,是《著作权法》所要解决的第一层次的问题,而著作权的转让是在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后在第二层次上所解决的问题。

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中只是笼统的表述为“著作权”可依约定处理。因而有人据此认为,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必须在委托合同中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其著作权产生于委托合同之中,而不是单纯的创作行为。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均可依据委托合同而取得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而笔者认为,这种单纯的字面解释脱离了整个《著作权法》立法体系,没有全面、合理的对该十七条做整体的理解,该十七条的含义实际是委托作品中的著作财产权可以通过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转让。理由如下: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依上述规定,作者应在完成作品创作之日便依法享有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如

此看来,委托作品的著作人身权为什么偏偏要通过委托合同的约定来产生呢?如果委托作品的归属系在创作之后的补充协议中加以约定的,那么是不是说在补充协议达成之前,该委托作品便处在没有著作权的权利真空状态下呢?显而易见,委托作品中的著作人身权是不能通过委托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归属的。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的归属应结合整个著作权法的立法体系进行解释,其仍应适用创作即产生著作权的一般原则,因此,第十七条中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应当理解为著作权产生后通过合同约定,将委托作品中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委托人所有。

三、从著作权的立法及著作人身权本身的权能属性来看,委托作品中的著作人身权不得归属于委托人所有。

1、从世界立法来看

当今世界两大法系都已普遍承认著作权中人身权的独立性,充分肯定了作者的人格权和精神权利,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著作权立法理论,尽管区分“一元论”和“二元论”的立法模式,但无论采用何种立法模式,其都肯定了在委托创作关系中委托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取得作品中的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

2、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

如上所述,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采用了“二元论”的立法思想,肯定了著作权中存在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不同的权能。具体的法条规定为《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该条是我国《著作权法》

中关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原则性规定,即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而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同时,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同时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让”。这些具体规定充分表明,我国《著作权法》奉行了对财产权利实行可转让、有时限保护及依法继承的原则,而对精神权利则实行不得转让、不受保护时限限制和不得继承等原则。因此,在此种立法模式下,我们应当从整体上去理解第十七条的具体含义,从著作人身权的独立性出发,将委托合同中关于著作权归属的约定解释为专指著作财产权可以约定转让给委托人所有。

3、从著作权本身的权能属性来看

如上文所述,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与作者的人格权联系极其紧密,这种天然的联系也决定了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至委托创作中的委托人所有。因为,创作本身是同作者的思想及生活经历密不可分的,是作者精神世界的写照。以委托创作为例,实际上只有受托人即作者本人才能最深切的理解其所创作的作品的内容和含义,才能真正把握住作品的主题思想及所赋予的深刻寓意。但是作为委托人来说,一般没有实际的加入到作品的创作中来(加入的话属于共同创作关系),其与受托人所创作的作品唯一的联系便是向受托人支付了创作报酬。由此可见,委托人不可能像作者那样了解自己的作品内涵,甚至有的委托人连作品的内容都一无所知,试问,让不了解作品内容的人成为享有整体的著作权,他将如何去保护自己并不

了解的精神权利呢?因此,将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固定在委托创作中的作者身上,一方面肯定了作者创作的成果,鼓励了知识产权的创新,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对作品的著作权加以保护,从客观上促进和保护了著作权的发展。

另外从反面加以论证,如果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可以依照约定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享有了署名权、修改权等,那么其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作品,这样将可能会产生明显损害真正作者利益的情况。例如,目前学术界里将他人的文章以自己名义发表以获取相应职称、资格的学术腐败现象相当严重,而如果委托人可以通过约定成为整体的著作权人的话,这是否意味着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这种现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呢?以自己的名义发表原本不属于自己的作品仅仅成为了一种学术道德问题,而在法律上是完全合法的?再者,假定委托人颇有社会地位、经济实力雄厚,而受托人(作者)是天分很高却没有多少名气的作家、艺术家,委托人通过这种方式将作品向公众提供并获取了本应属于作者的声誉,从而使真正的作者的创作力被永远埋没,作者的利益将如何体现?社会公众如何才能获得真实的信息?因此,将第十七条中的委托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规定,限制解释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产生后可以依合同约定转让给委托人所有的话就不会使第十七条与其他条款中著作人身权的规定产生矛盾,也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作者权利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促进著作权发展,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本。如果委托创作作品中的著作人身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而归属于委托人所有,不仅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也与现行《著作权法》中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区分保护的体系产生冲突。因此,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可以依合同约定来确定归属,应限制解释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产生后可以依合同约定转让给委托人,而委托创作作品中的著作人身权应始终归作者即受托人享有,并由受托人加以保护。

同时,笔者也希望立法机关或法律解释机关,能对第十七条的规定加以明确,将其融入整个《著作权法》的立法体系中,从而减少委托创作作品中著作人身权的归属争议,更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主要参考书目及文献:

1、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2、李永明主编《知识产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3、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第155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4、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及利益平衡》阎春光山东知识产权审判网;

6、周祥著《论委托作品合同》,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论从》第九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很多人会问,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吗?单位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吗?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下面来详细看看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情形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对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的规定

法律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会有一些限制。 我国著作权保护上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注意事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著作权获得、归属与集体管理

著作权的获得、归属、利用与集体管理 (讲稿) 著作权的获得 一、注册获得 ?注册获得,是指作品完成或出版后,作者必须向有关的政府部门登记注册,才能获得著作 权。 二、自动获得 (一)概念 自动获得,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产生。按照该原则,作品一经完成就享有著作权,而不论该作品是否发表或是否提供给公众。 (二)立法依据 ?伯尔尼公约 ?中国著作权法 中国人 外国人 自动获得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 著作权。 ?著作权条例第6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作者为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国民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应受到 保护。 外国人-著作权法第2条 ?第2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 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3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4款: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 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三、自动获得+自愿登记 ?美国版权法虽要求版权登记,但登记不是获得著作权的前提,只是将此作为提起侵权诉讼 的前提。 ?中国行“自愿登记制”,可获得注册证书,作为某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明,但与著 作权的获得无关,也不是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

著作权归属-一般原则 一、著作权的主体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在作品创作完成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通过转让、继承、赠与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部分著作权的人。 区别: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而继受主体以他人著作权的合法存 在为前提; 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继受主体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一)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 ?作者没有明确处分的权利仍属作者。 (二)谁可以算作“作者”? ?自然人?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享有著作权?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能否享有著作权? ?视为作者(法人作品)? 由法人或组织主持创作 代表法人或组织意志创作 法人或组织对作品承担责任 ?推定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 一、概念 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改编-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为另一种类型(剧本-电影) 或由一种题材改变为另一种体裁(民乐-交响乐、科学专著-科普读物)。 ?翻译-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主要针对文字作品或口述 作品)

版权-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是作者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创作不是作者的自发创作行为。作者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一种他人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我们称之为委托创作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创作,是产生作品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知识水平、语言、地域、智力程度等限制,很多创作行为无法亲历亲为,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他人从事创作行为。 由于委托创作行为反映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应该遵循契约自由的精神,所以,法律规定,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时,除了要明确委托创作的内容、范围、对价等内容外,还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在国外的一些立法中,很多采取了将委托创作作品作为“雇佣作品”的方式,认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雇用关系,这种规定的方式在法律关系上会更加简单一些。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里明确了对于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应该首先从约定。这里所指的约定,不仅可以约定著作财产权的归属,还可以约定著作人身权的归属,因此,这是一条很特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作者,不能通过继受的方式获得著作人身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 本条同时规定,委托创作合同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的归属应该遵从“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由受托人,即创作者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还有一个问题是,委托创作的作品是根据谁的意志创作的?一般而言,受托人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人会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委托作品的创作范围和形式等,并对委托作品进行一些限定。但是这些行为,都不是创作行为。 受托人在委托人规定的创作范围内创作作品,其仍然付出了自己的智力劳动,因此,受托人才是委托作品的创作者。如果委托人参与了作品的构思和具体的创作,这样的作品应该是一种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了。 进行版权登记的方法有多种,以取得国家版权局的登记证书为例,权利人可以到汇桔网进行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作品独创声明、作品说明书、作品样本以及在线填报并打印的登记申请表等。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之判定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之判定 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有效平衡作者和单位的利益,其中职务作品著作权权属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无疑将会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会成为无源之水;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概归属于作者,将可能妨碍单位有效利用作品,从而制约文化产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了特殊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为行文方便,统称单位)可以与作者通过合同,约定取得一般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单位有效利用作品提供了空间,为协调单位与作者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有效手段。但单位在与作者进行著作权权属约定时,常常忽略职务作品的特殊性质,进而引发合同效力争议;常常错过缔结合同的合理时机,导致合同无法发生效力。因此,审判机关准确认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的效力,可以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引导单位和作者有效约定著作权归属,解决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约定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单位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单位与作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但仍与作者签订合同,约定作品为职务作品,并进而约定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比如一些高校通过内部的管理文件规定,在校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智力成果属于职务智力成果。判断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当看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该条规定应该是授权性条款,而非效力性规范。但该条规定的授权是有条件的,作品必须是职务作品是限定条件之一。如果允许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取得非职务作品的精神权利,将会与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规定相冲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这是由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人格的不可分性以及人格权利的不可让渡性决定的。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规定,是具有强行性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单位与作者就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签订的合同,由于违反了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强行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的审查还需要首先对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进行

(个人) 委托创作框架合同(著作权归我方)for 传统作品

委托创作框架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友好协商签订: 甲方:x网络游戏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x 联系地址: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 乙方:x 身份证号码:x 电话:x 联系地址:x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本框架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亦适用于甲方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为不时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同受控制的人;控制指直接或间接享有20%以上的管理或决策权利,不论是通过表决权、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即甲方关联公司亦有权以订单(附件一)委托乙方创作作品,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提供作品。 一、作品提供 1、本次合作期限为12个月,自合同生效日起计算。在合作期间,委托方以订单方式(见附件一)委托乙方创作作品,乙方应按委托方每次订单的具体需求提供相关作品。每次订单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应当根据委托方要求提供作品,并应将作品以电子文件或委托方同意的其他形式提供给委托方。 3、本合同中的作品以委托方验收通过的为准。每次委托创作作品的具体费用以订单为准。 二、交付、验收和付款 1、交付:本合同约定的作品,乙方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时间向委托方提供约定的全部作品。 2、验收:委托方于乙方每次提供作品的当日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参考附件一。验收不合格,委托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或重做,乙方应完全配合修改并在_7__ 日内重新交付。两次验收不合格,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就已经验收合格的作品委托方均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如果委托方同意接受且已经支付相应的费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合同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乙方于年月日入职甲方处,担任职务,在任职期间乙方创作了《》文字作品(以下简称“该作品”),鉴于乙方创作的该作品是完成甲方工作上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系职务作品。为明确该作品及相关智力成果的著作权权属关系,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创作出与甲方工作性质相关的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该作品以及相关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梗概、初稿、修改稿及定稿等工作成果)自创作完成之日起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在乙方于甲方处任职期间及乙方离职之后的一年内归甲方享有所有权。 第二条乙方于甲方处任职期间及乙方离职之后的一年内,甲方对该作品摄制成的短视频以及任何形式的衍生品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有权自主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发行、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甲方有权对该作品及相关智力劳动成果进行任何形式的改编、再次改编、创作、商业开发及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摄制为影视剧、短视频及进行翻拍、制作游戏、制作动漫或改编创作为其他种类的作品,由此产生的改编作品、演绎作品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由甲方单方所有。 第三条乙方在该作品以及相关衍生品、宣传品中有权进行署名,乙方确定使用“”作为其在该作品、相关衍生品及相关宣传品中的署名并就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自甲方处离职一年后,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归乙方享有。自乙方享有该作品全部著作权之日起,甲方对该作品以及相关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梗概、初稿、修改稿及定稿等工作成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确定

在日常生活中就会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电视剧没有心仪的主题曲,委托他人创作;公司要编写一个软件或新产品设计、各类设计等。而这些事情通常都会衍生出一些问题,比如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在委托他人进行作品创作时,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就是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那到底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该怎么确定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确定的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除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而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约未明确或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该条(第十七条)规定: 1,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归属。 如此规定是为了尊重受托人的意愿,也是为了委托人能够更加有效的使用作品。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作品,是受托人(即作者)创作而成,凝结创作人心血。基于保护创作人,鼓励创作的目的,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受托人。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行使其著作权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计商标后,不论该商标是否注册,受托人都不可阻止其使用与产品、服务上,也不得授权给他人使用该标志作为商标。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创作的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进行约定。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所以,根据以上的规定,你们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那么就应该是属于受托人即你的朋友所有。

演绎作者对其非法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演绎作者对其非法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班级:法学122 姓名:彭芳学号:5301112132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演绎作者在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对其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那么,对于非法演绎作品,演绎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 非法演绎作品。非法演绎作品,是指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演绎创作所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其含义有以下几层,第一,此作品为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第二,此作品应当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第三,此作品无须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侵犯了原作品的其他著作权。这类作品的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这类作品的演绎作者,是否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至今尚未有一致意见,对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其保护的问题,要进行分析。 我们可以了解非法演绎作品的特征:第一,非法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它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行为产生的作品。其性质与剽窃作品不同,演绎作者经行演绎行为的过程中有相应的智力劳动投入或是其他投入,非法演绎作品与原作品有实质区别;第二,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依附性。非法演绎作品本身也是演绎作品,它的独创性需要依赖原作品产生,如果由原作品产生而颠覆了原作品的主旨,这可能构成效仿或其他性质的侵权;第三,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侵权性。非法演绎作品,是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演绎创作的行为,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原作者有权依著作权法要求非法演绎作者进行赔偿;第四,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价值性。因为非法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与价值性紧密联系。演绎者对于非法演绎的作品,投入了一定的智力和体力劳动,创作了价值。 表面来看,非法演绎作品在创作时,未经过原著作人的许可。因此,演绎作者侵犯了原作者了权利;违反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使得演绎权毫无意义;同时,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三者的区别是什么?下面通过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以及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进行分析三者的著作权权属的区别。 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 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由于作品的创作者不同,著作权归属当然也不相同。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单位作为作品创作者享有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因此,一般的与职务有关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公民)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和两年的专用权,而与科学技术有关的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保留了最主要的人身权利——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责任,归单位享有和承担。 可见,职务作品中单位虽然也享有或多或少的权利,但都不是原始的、完整的著作权。所以,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第二点区别在于著作权归属的原则不同。 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不同的。

委托作品是指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创作关系通常通过合同确定。委托作品根据作者与某一个人或法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所创作的作品。委托一方按双方同意的标准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作者则为此创作某一具体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在于: (1)委托作品的创作往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体现的是委托人的意愿;职务作品则主要体现作者所在单位的意志,也有的作品体现作者本人的意志。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纯粹因为创作作品而成立,通过委托合同联结;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3)委托作品一般由单位以外的人完成;职务作品则由单位的工作人员完成。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告别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演绎作品在新著作权法中的缺失

演绎作品在新著作权法中的缺失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三审稿,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有很多亮点,如简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定、增加法定赔偿数额下限500元的规定等。但是白璧微瑕,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仍未涉及演绎作品的相关规定。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及认定 1.概念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表达加以发展,并使新表达与原表达融为一体而形成的新作品。目前我国法律对演绎作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著作权法12条中规定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几种演绎行为,而且采用了完全列举的方式。 2.认定标准 首先,演绎作品应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根据互文性理论,所有的作品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以往作品。而演绎作品更是在已有作品的

基础上创作而成的,对已有作品的使用以及借鉴更为显著。如果与原作品并无最低程度的相同之处,则属于全新作品而非演绎作品的范畴。此外,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表达而非思想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仅仅借用原作品的思想并不会侵犯其著作权,也不会产生演绎作品。 其次,合理使用不构成演绎作品。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个人欣赏、新闻报道等目的,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并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对于演绎作者而言,其在创作时应当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然而在满足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时,演绎作品与原作品因无实质性相似而不构成演绎作品。 最后,演绎作品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与其他作品一样,演绎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由作者独立完成且具有创新性。因演绎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其独创性应当包含以下两点:一是实施了演绎行为如改编等对原作品进行了一定的改动,二是对于相应的改动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 二、演绎作品规定缺失所面临的问题

著作权案例

杨德嘉 在人类的文明史中,作品一直担负着表达作者思想感情、观点论断的重要使命。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文化艺术市场的不断繁荣,作品的产生已不再是仅仅出于作者自身的创作欲望。特别是近年来,很多作品都是由他人委托作者创作而成的,这类作品就属于委托作品。对于委托作品而言,由于在传统的作者与作品之间又多出了一个委托方,因此,委托方与受托方(即作者)与作品的关系,以及他们二者之间的权利划分就变得更加复杂。实践中,由于合同约定不明或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会导致委托创作的双方当事人产生分歧、争议,乃至对簿公堂。 权利归属合同约定是关键 例案一:甲公司委托乙画家根据该公司的产品特点创作了一幅国画用于产品包装,并支付了高额创作费用。由于画作传神,提升了产品形象,使得甲公司的产品销量大增。后乙画家在出版其书画作品集时,也将该幅国画作为自己的代表作用在了封面上。甲公司认为这幅画是其花大价钱专为自己的产品创作的,因此著作权理所应当归该公司所有。而乙画家却认为该画作凝聚了自己的心血,体现了其艺术水平,他人无权据为己有。由于双方当初未对画作的著作权归属做出约定,导致各执一词,故产生矛盾。 法官解析:那么究竟应该由谁享有权利呢?对于一般的作品,其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但就委托作品而言,其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与一般作品相比还是有所区别的。鉴于委托作品的产生根本上是源于委托人与作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首先要看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即双方可以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自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哪方所有。有了明确的约定,自然也就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纷争。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双方未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甚至根本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时候,出于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方即作者享有。因此,在这个案例中,乙画家享有这幅国画的著作权,可以在自己的书画集中进行使用。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也并非毫无权利可言,其依法享有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因此,虽然甲公司并不享有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在产品包装上继续使用该幅画作。 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使 例案二:甲影视公司委托乙作家创作一部电影剧本,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创作费用。双方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甲公司所有。然而在剧本交付后,甲公司却认为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910974746.html,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在我国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就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那么卖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怎样的?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著作权主体 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首先,自然人是原始作者。一般而言,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具有思维的自然人才能完成,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够直接创作作品。自然人作为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而其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其次,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作者。自然人以外的社会组织事实上不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法人甚至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均可以被视为作者,而获得相当于自然人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地位。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这一原则并没有被改变;另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如创作作品的活动是由其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组织的意志,应当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国作者的保护,这里的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外国作者的三种情形:外国作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

作品不同: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作品不同: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保护期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不同作品的归属应该如何界定呢? 一、不同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界定 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以及被依法视为作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演绎作品 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数据库作品 在汇编作品中,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而构成数据库的作品,这类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3、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专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此类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法人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6、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在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其所在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而且在职务作品创作完成的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二、著作权申请流程 1、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作品完成形式、作者情况、著作权人情况等; 2、需要提供申请者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等,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等; 3、填写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以及权利保证书; 4、签字盖章; 5、交纳登记费。严格按照版权局的作品登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6、审核。合格后送省版权局领导领导审批,合格后由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三、著作权可以购买吗 著作权可以购买。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不过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对于著作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版权-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可能很多人都清楚了解,但是如果软件著作权是委托开发的呢?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来看看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计算机软件基本上都是技术人员受雇于公司或者企业,然后研发出来的。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规定如下: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3、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要根据情况而定,不同的情况软件著作权的故归属也不一样。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 4 万案情介绍 :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 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 177 幅京剧脸谱,汪鑫福 的 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 20 年代起 至90 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 年代时,汪 鑫 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 作。2000 年 1 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 书, 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 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 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 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 于2010 年 8 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 金 1 万元及合理 费用 3 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 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 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 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 时, 我国已于 199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 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 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 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 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 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 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 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 的 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 作 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 著 作权。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保护期限

对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如果确定归属?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针对这两个问题,下面来详细看看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确定和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上面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规定,电影作品也是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里。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 由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一般是在他人作品或者原作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特性,因此,许多国家给予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要比自然人原创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短。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在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的计算方法上,我国与其他将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的国家大致相同,即以首次发表(或公开放映)后若干年来计算。

最新著作权法试题

一、单选题 1.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案发布并实施的时间是(D) A.1991年6月1日 B.2000年12月11日 C.2001年7月1日 D.2001年10月27日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C)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C.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支付报酬 D.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 3.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D) A.改编权 B.出租权 C.复制权 D.展览权 4.甲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一篇杂文,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乙将其推荐给《读者》文摘杂志,《读者》文摘杂志登载这篇杂文时() A.必须经甲同意,并应向甲支付稿酬 B.不用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C.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并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D.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但不用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5.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A.图书馆为满足企业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B.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D.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起始日为() A.作品完成日 B.作品发表日 C.作品登记日 D.作品出版日 7.蒋某和王某1960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年6月2日病故,王某于2002年11月7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 A.2048年6月2日 B.2048年12月31日 C.2052年11月7日 D.2052年12月31日 8.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A.书法字帖 B.宫廷菜谱 C.化学元素周期表 D.地方志 9.刘教授编写的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对该书享有() A.改编权 B.版式设计权 C.著作权 D.邻接权 10.下列哪项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A.修改权 B.复制权 C.发行权 D.出租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产生是从() A、国家版权局审查批准之日起 B、作品发表之日起 C、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发著作权证书之日起 D、作品创作完成时起 12.刘教授1998年1月1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1998年6月1日发表。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刘教授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刘协商,于1998年12月5日发文将该译文定为官方正式译文。刘教授对其译文()

委托作品的认定与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的认定与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当双方当事人会约定,受托人创作完成作品后提供给委托人。那么委托作品著作权归于谁呢? 一、委托作品的认定 实践中,认定委托作品时需要注意,如果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但是没有进行创作活动,比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绘制用于装饰的油画,乙公司又将此作为工作任务交由职员丙完成,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作品就不宜认定为委托作品,而是职务作品。这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委托作品的受托人从事创作,是在履行与委托人达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托合同或者承揽合同;而职务作品的作者进行创作是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也就是在履行作者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法律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会有一些限制,如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权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著作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三、注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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