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制度(doc 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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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0号颁布日期:20110323 实施日期:20110501

第一章总则

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

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

资咨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

第六条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关于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四)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部门和人员管理、业务操作、合规检查、客户回访与投诉等;

(五)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六)拟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七)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五)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

务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

人员的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自律管理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

进行虚假、误导性的宣传,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信息公示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上公示公司的业务资格、人员的从业资格、服务内容、投诉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具体的业务操作规范,并应与自身的管理能力、业务水平和人员配置相适应,有效执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合规检查,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

询服务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

(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

(五)期货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从事期货交易。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事前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情况,认真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保存客户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针对客户期货投资咨询具体服务需求,揭示期货市场风险,明确告知客户独立承担期货市场风险。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等相关事项。

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和风险揭示书格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时,应当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客户制定符合其需要的风险管理制度或者操作流程,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咨询或者培训,不得夸大

期货的风险管理功能。

期货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服务效果和客户反馈

意见,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提供研究分析服务时,应当公平对待委托客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分析人员独立形成研究分析意见和结论。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研究分析报告和资讯信息的审阅、管理及使用机制,对研究分析报告、资讯信息的使用进行审阅和合规检查。

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研究分析人员以及公司内部其他人员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八条研究分析人员应当对研究分析报告的内容

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合理。

研究分析报告应当制作形成适当的书面或者电子文本

形式,载明期货公司名称及其业务资格、研究分析人员姓名、从业证号、制作日期等内容,同时注明相关信息资料的来源、研究分析意见的局限性与使用者风险提示。

期货公司制作、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有无利益冲突,提示潜在的市场变化和投资风险,不得就市场行情做出确定性判断。

期货公司提供的投资方案或者期货交易策略应当以本公司的研究报告、合法取得的研究报告、相关行业信息资料以及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等为主要依据。

期货公司应当告知客户自主做出期货交易决策,独立承担期货交易后果,并不得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以期货交易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并向客户说明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局限性,说明相关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交易软件、终端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操作实行留痕管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保存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合同、风险管理意见、研究分析报告、交易咨询建议、期货交易软件或者终端设备说明等业务材料。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中的客户回访与投诉规定,明确客户回访与投诉的内容、要求、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四章防范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制定防范期货投资咨询业

务与其他期货业务之间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离机制,并保持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独立。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之间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公司应当作出必要的岗位独立、信息隔离和人员回避等工作安排。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可能

发生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予以处理;不同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循公平对待的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总部应当设立独立的部门,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期货公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对外提

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以期货公司

名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应当与交易、结算、风险控制、财务、技术等业务人员岗位独立,职责分离。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每月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信息。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期货投资

咨询业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职责。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本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检查情况,并重点就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未取得规定资格从事期货投资

咨询业务活动的,或者任用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开展期货投资咨

询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针对具体情况,根据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对期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二)高级管理人员缺位或者业务部门人员低于规定要求;

(三)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机制;

(六)未有效执行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机制且处置失当,导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事件;

(七)利用研究报告、资讯信息为自身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谋取不当利益;

(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出现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基于期货经纪业务向客户提供

咨询、培训等附属服务的,应当遵守期货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从业资格,遵守金融信息传播相关规定,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开展期货信息

传播活动前,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资格条件和监管要求等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期货CTA发展共16页

从国际上看,期货CTA业务(即商品交易顾问)是期货管理的主流方式,属于资产管理业务。CTA业务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期货、期权相关产品的买卖建议和研究报告,或者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期权交易而获取报酬的业务形式,本身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是期货资产管理,另一个方面是投资咨询建议。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有一定的关联性、相似性和协调性,截至目前,这两项业务在我国还属于萌芽期、探索期,各种相关制度、规定尚未建立。文章不对两项业务进行比较研究,只是从CTA业务的产生、运作、分类以及我国发展CTA的意义上进行研究分析。 一、境外期货CTA业务分类 国际成熟期货市场CTA业务重点是受托资产的稳定增值,在此基础上收取一定比例的盈利分成和管理费用。 其次,根据自身的专业优势,为不同需求的投资者提供差异 化的咨询服务。此外,可以合作开展介绍客户(IB)相关业务。 比如在期货市场发达的美国,目前该国期货中介机构主要包括FCM、FB、FT、IB、AP、CPO和CTA等几种类型。 其中,CTA为投资咨询业务的主体。其是出于获利目,通过直 接或间接的形式为他人提供期货交易建议,如管理和指导账 户、发表及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也可

直接接收个人客户的委托,代替客户作出交易决定等。 我国台湾地区的期货经纪商主要有专营期货经纪商、兼营期货商、期货交易辅助人、复委托公司、期货顾问事业和期货经理事业等几大类。台湾期货市场将期货CTA 相关业务并入了期货服务事业。主要有期货信托事业、期货经理事业、期货顾问事业和期货交易辅助人等。其中,期货经理事业可以接受特定人委任经理期货交易,向非特定人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交易,期货顾问事业可以接受委任,对期货交易有关事项提供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发行与有关期货交易的出版物,举办有关期货交易的讲座等。台湾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统计显示,期货顾问事业、期货经理事业和期货交易辅助人的会员比例占总会员的比重超过50%。 二、我国期货CTA业务分类 根据我国期货行业实际发展状况,狭义的期货CTA 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相关投资部门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期货账户管理服务,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作为酬劳。 此外,CTA可以进行多层次的期货咨询业务。现今我国期货行业的咨询业务仅仅局限在期货公司的研究人员撰写投资报告、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等模式。国外期货市场均已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和较为完善的行业结构,各种类型的期货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在多层次的期货服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规定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0号 颁布日期:20110323 实施日期:2011050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四章防范利益冲突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

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 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第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 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 资咨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 第六条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的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条例》)第17条有关期货公司可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以下简称“期货咨询”)等规定,起草了本《试行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大宗商品价格大幅波动,我国广大实体企业、产业客户利用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的需求与日剧增。同时随着我国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相关机构投资者也日益需要期货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期货咨询服务。2007年《期货条例》修订出台后,《期货条例》把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设为一项独立的许可业务,业内也多次建议根据《期货条例》相关规定尽快出台专门办法对期货咨询业务进行规范,引导期货公司逐步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起草过程 2009年初,我会开始对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进行研究。2010年4月,我会正式启动了《试行办法》的起草工作,并于7月底起草完成了《试行办法》草案。8月~11月期间,我会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等多种形式,多次广泛征求了期货公司、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各证监局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我会还分别于2010年10月、11月组织座谈会,听取了来自境外金融机构和国内农产品、有色金属以及

能源化工等领域的专家和现货企业代表对期货咨询业务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各方意见,我会对《试行办法》进行了反复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意见和建议。 三、《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期货咨询业务界定 《试行办法》规定,期货咨询是指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顾问、期货研究分析、期货交易咨询等营利性业务。其中,风险管理顾问包括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研究分析包括收集整理期货市场及各类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交易咨询包括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操作策略等。 (二)关于业务申请条件 《试行办法》主要是从资本实力和合规角度对期货公司申请期货咨询业务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二是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是至少1名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至少5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和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四是公司最近3年持续合规经营,五是具有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等。 (三)关于人员资格要求和自律管理 《试行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关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开展期货咨询业务;对于期货咨询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如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则由中国期货业协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8年4月23日证监[1998]14号 第一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第六条《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七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证券综合规定证券法规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7]9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97.11.30 【发布部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12.25 【实施日期】199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7]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分析中国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

分析中国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 摘要: 今年上半年《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的出台,将我国期货公司的业务领域从传统的经纪业务拓展到了投资咨询业务。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环境下,新业务带来了新问题与新挑战。期货行业必须从业务模式、人才培养与社会责任三方面出发,应对创新业务带来的挑战。最终,成功借力此次的契机必将大大推进期货市场的整体提升。 关键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期货公司期货市场研究期货行业 序言 20XX年2月11日,正在蓄势发展阶段的中国期货市场中,期货公司们迎来了新年的一大贺礼——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将在5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试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业界期盼已久的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终于破茧。 证监会令出台之后,如何具体展开咨询业务?将原本的“免费的午餐”转变为“收费项目”?投资者们的态度如何?监管者将在投资者、期货公司与期货市场之间如何权衡?面对即将成为期货公司新兴盈利增长点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疑惑仍有很多。但可以肯定的是,此次《试行办法》的出台是挑战也是机遇,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开闸运行将促进我国期货行业的整体提升。 一、期货公司一般业务与投资咨询业务概述在当前我国的期货市场中,期货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在交易所以自己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依此收取手续费用的中介组织。由于期货投资者不能直接在交易所开户,而必须通过期货经纪商进行交易,期货公司也就成为了连结投资者与交易所之间的纽带。相比我国期货公司经营已久的一般业务,20XX年开闸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可谓是期货公司的新兴业务。 (一)期货公司一般业务概述依据20XX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我国的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且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核准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6条:《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业务资格由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申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第二条:(一)申请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五)款规定;2.符合《细则》第四至七条规定;3.满足《公司法》对股东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近三年,法人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累计亏损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未决诉讼标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第四条《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第五条同时从事证券和欺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第六条《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第七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业务资格由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申报。第八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在其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数低于《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数额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在二个月内提交拟增补的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名单,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经批准后,该咨询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足人数并报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逾期未补足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报中国证监会注销该咨询机构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第九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1 2 3

期货投资咨询考试习题集(第四章-期货品种投资分析-问答题)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考试习题集 第四章期货品种投资分析 1、简述农产品行业分析的共同特征。 答:(1)农产品也是商品,商品的价值是用货币来衡量的,故测算农产品价值区间时不应仅参照历史数据,科技进步和金融形势直接影响农产品计价基础。 (2)农产品价格行情具有明显季节性,农产品平衡表的数据大多为官方公布,如美国农业部的月度报告、季度报告。相对于已经体现市场预估数据的即时行情和领先的价格发现机制,农产品官方报告数据具有明显的时滞性和反向性,在期货市场中有可能一个利空的报告带来的是利空出尽的上涨行情。 (3)农产品作为人类食物和生存需求的一般特征,具有明显的相关性和可替代性,不能只看一个品种的平衡表。不同品种、不同市场、不同关联农产品的期货合约之间的价格可从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比价关系计算出价格偏离程度和回归关系。 (4)受种植条件和资源禀赋的限制,农产品产量具有相对有限性,人口增长带动的需求增长具有相对无限性。因此,在一般金融形势下,多头行情表现比较明显,单边投机易导致价格向上偏离机会较多。 2、简述农产品产业链分析的基本环节和主要关注的内容。 答:农产品产业链分为农作物种植、生产加工以及下游消费三个不同的阶段。农作物种植阶段需要关注天气因素和季节因素;农产品生产加工阶段主要关注采购环节、生产加工环节、产品销售环节;下游企业需求阶段主要关注成本因素和下游因素。 3、如何进行农产品季节分析? 答:以大豆为例,目前全世界最主要的大豆生产国分别是美国、巴西、阿根廷和中国。美国与中国同处北半球,大豆主产区纬度差不多,受天气的影响因素基本相同,5、6月份是中国和美国的种植期,7、8月份是最为关键的灌浆期,10、11月是收获期。南美的春秋季节与北半球正好相反,巴西比阿根廷更靠近赤道,播种期稍早一些,10月份就开始播种,南美大豆的关键生长时期在2、3月份的开花灌浆期、4.5月份开始收割。 4、影响农产品进口成本的因素有哪些?举例说明。 答:国外进口的考虑因素包括进口成本、港口库存量、汇率和进口关税等。进口成本主要是到岸价格、港杂费和运输成本,决定了企业的原料成本。对于大豆这种进口依存度较高的品种而言,进口到岸价格直接影响着国内大豆的现货市场价格。影响进口大豆到岸价格的主要因素包括离岸(FOB)现货升贴水、大洋运费和期货作价成本。 5、如何看待和分析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 答:进口与国产农产品的比价关系决定了企业采购的动向和采购成本。如果进口产品的价格成本与国内相比更合适,则企业在采购时更多的会选择进口。 6、如何分析农产品的库存消费比与供求大势的关系? 答:在整个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能够反映该产品供求态势的指标就是库存消费比。库存消费比是对供给紧张程度的描述,它说明我们能够将多少剩余供给量结转到下一年,作为对下一年度产量的保险供给量。

期货公司投资咨询部招聘信息汇总

一、海通期货 招聘职务:投资咨询部总经理 工作年限要求:五年以上 学历要求:本科以上 职位职能:投资/理财顾问首席执行官CEO/总裁/总经理 职位描述: 1、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收集和整理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信息,研究和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等, 制作并提供系统化的研究报告; 3、针对公司研究所咨询产品进行宣导和推介; 4、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方案,拟订交易操作策略,提供期货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及相关交易软件系统等; 5、对员工和客户进行期货投资分析业务培训。 任职资格: 1、金融、工商管理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2、五年以上经济、金融分析、投资咨询相关岗位工作经验; 3、掌握经济、金融、财会等方面的系统理论知识,熟悉相关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方法,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 4、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处理与分析能力,具备较强的公开演讲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市场研究报告; 5、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和服务意识,能够承受市场与业绩压力; 6、具有金融机构高端理财服务经验者优先。

二、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招聘职务:投资咨询部总经理 工作经验要求:1~2年 学历要求:硕士及以上 专业要求:经济学类 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根据公司的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主持制订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发展的计划和目标,全面负责部门所承担的各项业务工作 2、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业务的各项制度和流程并确保其得以实施 3、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决定在本部门的实施 4、负责部门工作计划、总结;保障部门完成公司制订的全年任务指标 5、负责部门岗位设置、员工职责、人员规划、团队协调、人才培养、人员考核 6、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配合 7、负责部门各项业务的合规管理 岗位要求: 1、金融工程、统计、数量经济类硕士以上学历,条件优秀者可放宽至本科 2、具有期货公司研发或市场部门管理经验 3、熟悉期货客户,特别机构客户的市场需求,具有大客户服务经验

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四章防范利益冲突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提高期货公司专业化服务能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风险管理顾问服务; (二)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 (三)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询服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 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第四条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

我国期货投资咨询业的业务归属及业务模式研究

我国期货投资咨询业的业务归属及业务模式研究 □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陈冬华李莉 一、我国期货咨询业发展的现实条件及发展趋势 当前,我国期货咨询业面临着重要的发展契机。近年来,随着政策的松绑,上市品种不断加快,一些大品种如黄金等也先后上市。2006年中国金融交易所的挂牌成立,表明中国正加速迈入金融期货的发展阶段。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改革已进入关键阶段,市场对股票指数期货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股指期货的推出将大大改变中国期货市场的格局。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的上市也将使得交易方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诸如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投资方式、指数化投资衍生策略、阿尔法策略与可转移阿尔法策略等多种复杂投资方式应运而生,这些都为期货咨询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与赢利点,为实现期货咨询业快速成长与发展提供了宝贵机遇。 同时,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发展是近年来迅速扩容的期货市场对咨询业的需求;是机构投资者大举进入市场对咨询业的需求;是期货行业进一步规范化发展对咨询业的需求。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期货市场交易规模持续扩大,期货交易品种不断增加,期货市场正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机构投资者队伍开始逐步进入期货市场,投资群体结构的变化使市场投资理念逐步趋向理性,这给期货投资咨询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市场形势下,期货投资咨询将主要朝着四个方向发展: (一)期货投资咨询的智能化趋势非常明显 这是指投资咨询活动借助高科技手段实现转型。在网络技术进一步完善和期货网上交易的条件下,客户从传统的“信息束缚”和“地域局限”中解放出来已是大势所趋。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信息咨询服务尤其是服务质量上。期货投资信息咨询服务将借助技术手段对传统的信息资源和信息流程进行整合,逐步实现双向互动式咨询。 (二)期货投资咨询的个性化要求越来越高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制度(doc 12页)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制度(doc 12页)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0号颁布日期:20110323 实施日期:20110501 第一章总则

实信用原则,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公平对待客户,避免利益冲突。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 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 资咨询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业务资格和人员从业资格 第六条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关于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四)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部门和人员管理、业务操作、合规检查、客户回访与投诉等; (五)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六)拟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七)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五)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

期货行业创新业务发展状况及趋势介绍

期货行业创新业务发展状况及其趋势 期货创新业务主要分三大类:一是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创新,主要是在原经纪业务基础上,增加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顾问业务(CTA);二是期货品种创新,包括新的期货商品、利率期货、期权等,逐步完善投资风险防范体系;三是期货公司发展模式创新,主要指期货公司通过资源整合、收购兼并,增强综合竞争力。 今年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如此积极的措词,表明国家对期货行业发展十分重视。正是响应这种政策导向,2011年5月1日,证监会颁布《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期货业务范围中,投资咨询业务正式启动。另外,据媒体报道,证监会正在研究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交易顾问业务(CTA)在国内推行。本文着重围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创新发展状况及趋势,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若干建议。 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所谓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期货研究分析、期货交易咨询等的营利性业务。根据《办法》中规定,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主要有三类:一是协助客户进行风险管理;二是收集整理分析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三是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资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 (一)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要求及审批情况 1.资格申请要求

期货公司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2)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3)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5名; (4)具有完备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 (5)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2.目前具备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 目前证券会已经三次共计批复了46家期货公司获得了该项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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