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一)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的。

(二)客观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

(三)多样性:犯罪客观方面是具体、多样的犯罪客观事实特征。

(四)必要性: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动静。

(二)危害行为的特征

1.有体性——排斥“思想犯”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2.有意性——排斥“无罪过事件”

危害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意识支配而实施的。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①身体的反射动作;

②睡梦中的行为;

③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④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⑤受胁迫(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有害性——排斥“迷信犯”

危害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侵害。

二、作为与不作为

根据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①利用受害者以外的他人

②利用受害者本人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未实施该行为。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1)纯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如:第260条遗弃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

(2)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如:不作为的放火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等。

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即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法益侵犯的等价性与法律条文中动词包含不作为方式

①法益侵犯的等价性,要考虑具体的客观危害与主观罪过心理。

②刑法分则条文使用的动词能否包括不作为方式的判断。

③行为满足不作为客观成立条件并不一定成立不作为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才成立犯罪。

4.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只有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在刑法中得到了体现,才能成为定罪的根据。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积极作为的义务

义务的时限:行为人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之时。

义务的对象: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义务

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创设危险),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例如,成年人带儿童外出游泳,负有保护儿童生命的义务。

注意:

1.不作为犯罪同样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不作为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3.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并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积极的身体动作,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即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行为人在此期间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

4.必须将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与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举动、动作相区别。刑法中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举动、动作的组合,即一般表现为一系列的身体动作。

三、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根据危害行为的法律性质,可以将行为区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一)实行行为

1.实行行为的概念

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1)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性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

(2)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实行行为不包括偶然导致结果发生的一切行为。

3.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二)非实行行为

非实行行为,是指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四、持有

(一)持有的概念

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二)持有的性质

理论界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作为说;二是不作为说;三是择一说;四是独立行为说。刑法理论界对持有的性质存在分歧,通说主张作为说。

第三节行为对象

一、行为对象的概念

行为对象,也叫犯罪对象、行为客体,是指危害行为所作用法益的主体(人)或物质表现(物)。

二、行为对象的特征

1.行为对象是人、物。

2.行为对象体现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3.行为对象必须被危害行为所作用

三、行为对象的意义

1.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

特定的行为对象是大多数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行为只有作用于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犯罪。

2.特定的行为对象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3.行为对象不同影响罪行的轻重,因而影响量刑。

第四节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与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或现实危险状态。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1.现实性:危害后果是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实害结果、侵害结果)与危险状态(危险结果)。

2.因果性:危害后果一定由危害行为引起,但危害行为不一定引起实害结果。

3.侵害性与危险性:危害结果是表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或者威胁的事实,故可以分为侵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4.多样性:危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多样,需要根据犯罪的法益内容具体判断。但不论表现形式如何,只要出现的事实是由行为造成的,并且说明危害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该事实就是结果。所以,结果并不限于物质性结果。

二、相关概念辨析

(一)侵害犯与危险犯的区分

1.侵害犯与危险犯

侵害犯,是指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危险犯,是指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在我国,危险犯与侵害犯不是就罪名而言,而是就犯罪的具体情形而言。

2.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

(二)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1.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不需要认定因果关系)。

2.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因果关系)。

3.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含义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2)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①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②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具体来说,结果加重犯的主观心态的构造有几种情形:

Ⅰ.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

Ⅱ.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Ⅲ.对基本犯罪具有过失,对加重结果也是过失。

③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即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立法现象。

三、危害结果的作用

(一)区分罪与非罪

对于所有的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实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

如(间接故意)激情犯罪中,实害结果影响此罪与彼罪。

(三)区分犯罪形态

实害结果决定某些犯罪的既遂与否。

(四)影响量刑轻重

出现的危害结果是实害结果还是危险结果,会影响量刑轻重。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要素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要素,主要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要素。

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不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六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含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

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

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可能颠倒。

3.相对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现象的结果,结果可能是其他现象的原因。

4.规律性: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5.复杂性: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现象。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1.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一般概率。

2.范围的特定性:在刑法上,只有引起实害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才是原因。

3.内容的特定性:在某些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一种特定的发展过程。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联系的,与行为人的主观预想无关。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条件说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二)禁止溯及理论

是指当一个行为或者事实独立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或归属于该事实),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三)认定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具体依据

1.一因一果

简单的条件说:无A则无B,A即B因。

2.多因一果

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因果关系。

等值理论:只要具体的行为对最终的结果,事实上起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有条件关系。

3.因果关系的中断

为了解决介入因素问题,条件说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理论”。

根据近因说(离结果最近的原因肯定是导致结果的原因),介入因素是结果的原因。

(1)介入因素的主要表现形式

①自然事件;

②第三方行为;

③被害人自身行为。

(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探讨先行为是不是危害结果的原因时, 判断思路如下:

(1)首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

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若介入因素是正常的,则先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原因。若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则先行为不是危害结果的原因。

(2)其次判断该异常介入因素是否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

如果介入因素达到了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引起结果的原因是介入因素。如果介入因素没有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

(四)几种特殊的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断绝和假定的因果关系

这是指前条件一定会产生危害结果,但是还没起作用,后条件导致结果发生。通说:前条件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站在前条件的角度看该因果关系,就是因果关系的断绝(先行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

站在后条件的角度看该因果关系,就是假定的因果关系(虽然后行为正在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即使没有该后行为,由于先行为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

2.竞合的因果关系(二重的因果关系)

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

犯意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通说认为,所有行为和

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重叠的因果关系

这是指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独自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重叠在一起就会

导致结果的发生。通说认为,所有行为和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4.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特异体质”)(英美法系称为“蛋壳原则” )

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时,结论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作为犯罪的条件关系公式是:如果没有该行为,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行为

是原因。

不作为犯罪的条件关系公式是: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结果便不会发生,故

不履行义务是原因。

五、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一)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对结果承担责任。

(二)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有了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承担

刑事责任,还必须分析行为人对行为和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的问题。

六、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

(一)影响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

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二)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三)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

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

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四)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第六讲典型谬误

第六讲 典型谬误 1.论证品质的基本规范 一个“好的”论证,即是一个“逻辑上有说服力的”论证 一个好的论证需要满足三个最基本的条件: 论证的每一个前提都是可接受的[A c c e p t a b i l i t y]可接受性 论证的前提与结论是相关的[R e l e v a n c e]相关性 论证的前提一并为结论提供了充足的理由支持[S u f f i c i e n c y]充分性2.相关性是前提具有支持性的必要条件(不相关谬误) 相关与不相关的判定 当且仅当A的真或假支持或反对了B之为真或为假 [A提供了某种证据或理由影响着我们相信或接受B之为真/假] 当且仅当A的真或假不影响(不支持也未反对)B之为真或为假 [不存在支持或削弱的任何关联性] 相关性的复杂性 有时,相关性依赖于某些特定前提/额外信息的支持 P r o s e c u t o r:请问被告,你是左撇子吗? D e f e n s e L a w y e r:反对!法官大人,这个问题根本不相关! P r o s e c u t o r:可是,法官大人,我们将证明凶手是个左撇子。如果能表明被告也正好是个左撇子,这显然与他是否犯案是极其相关的。3.A c c e p t a b i l i t y可接受性 (1)前提的可接受性针对于论证的受众或对象,但是,可接受性并不等同于被接受性(a c c e p t a n c e) (2)每一个前提都是理性地可接受的,即,可接受与否应取决于它是否有其合理的证据支持 (3)W h e n P r e m i s e s a r e A c c e p t a b l e? 它由适当的子论证所支持 它在别处得到过合理的辩护 它是先验的/必然的为真 它是常识 它是基于可靠证言或恰当的权威 4.S u f f i c i e n c y充分性 (1)前提为结论提供了充分的支持,即它们使得结论因之而变得可以被合理地相信或接受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观方面 2、危害行为 3、作为 4、犯罪对象 5、犯罪对象 6、危害结果 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不定项选择题 1、犯罪的客观方面() A、仅指危害行为 B、仅指危害结果 C、仅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D、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2、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可分为() A、基础要件 B、先决要件 C、必要要件 D、选择要件 3、犯罪行为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B、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C、作为与不作为 D、明知行为与不明知行为 4、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有() A、遗弃罪 B、遗弃伤员罪 C、故意杀人罪 D、放火罪 5、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A、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B、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态度之间的联系 C、客观方面要件与主观方面要件之间的联系 D、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6、不作为犯罪要求的特定义务是指() A、道德义务 B、法律规定的义务 C、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D、因行为人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7、下列犯罪中,()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A、包庇罪 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C、遗弃罪 D、偷税罪 8、下列犯罪中,()只能由作为构成。 A、诬告陷害罪 B、故意杀人罪 C、强奸罪 D、遗弃罪 9、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A、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B、对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非必备条件 C、只作量刑情节考虑 D、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10、作为的形式可以包括:() A、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 B、利用动物实施 C、利用精神病人实施 D、利用自然力实施 11、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A、人在睡梦中的行为 B、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行为 C、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行为 D、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判断题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概述: 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疑编号506046070101] 【答案】B 【解析】选项A 错误。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不成立正当防卫。选项C 、D 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 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 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 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第5、6章 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

幻灯片1 第五章犯罪客体 幻灯片2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社会关系说: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法益说: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规范违反说: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存在于社会中的规范联系。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幻灯片3 犯罪客体的地位 ●犯罪客体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彰显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是分析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必须 考量的因素; ●考察犯罪客体的内容对于准确量刑也是必不可少的。 幻灯片4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 1.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102、221) 2.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现表明犯罪客体(206) 3.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236) 4.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337) 5.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257) 幻灯片5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本质 2.有助于准确定罪 3.有助于正确量刑 幻灯片6 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 幻灯片7 ●1、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 关系的最高层次。 ●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说明了犯罪的一般客体 的主要内容 幻灯片8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 分类。 幻灯片9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划分依据:客体的复杂性 ●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2、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划分依据: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 幻灯片10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幻灯片11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不一定;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不是;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不一定;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 幻灯片12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幻灯片13 犯罪客观方面定义与特征 ●定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 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法定性 ●客观性 ●特征危害性 ●主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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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概念题 1.犯罪的客观方面 答: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包括: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2.不作为(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危害结果(上交2009年研) 答: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二、简答题 1.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北化工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武大2013年研) (2)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南师大2010年研) (3)简述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理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1)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①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 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b.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c.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②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即不为一定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 ③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后者是指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本章要点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内容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非共同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2.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3.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是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动静)。(动是指身体积极的动作,而静则是指身体的消极的静止)。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活动,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4.危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刑法上的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法律要求人们不应为,而行为人却有所为,即“不当为而为”。 作为的表现形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一、判断题 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2.刑法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3.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4.不作为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非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5.犯罪客观方面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或者受到损害的程度来划分的。() 6.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睡梦中的举动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7.甲对乙实施抢劫,乙乘其不备逃跑,甲在后紧追,乙在横穿公路过程中被正常驾驶的汽车撞死,甲乙死亡的结果对甲的影响是: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成立偶然的因果关系,导致在对甲的抢劫罪量刑时,考虑这一结果。() 8.从自然意义上讲,犯罪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也属于一种客观事实特征,因此犯罪客观方面是包括犯罪客体在内的客观事实特征。() 9.不作为之所以与作为一样属于危害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10.行为人盗窃了某一老太太的全部钱财,该老太太自杀。财物损失和老太太自杀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危害结果。() 11.对于具体案件,只要把它的刑法因果关系搞清楚了,就可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 12.实行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只会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1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必须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没有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1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二、简答题 1.简述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2.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特定义务的来源。 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4.如何理解刑法中危害行为? 三、论述题 1.试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2.试述我国刑法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 3.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错; 5.错; 6.对; 7.对; 8.错; 9.对;10.错;11.错;12.错;13对;14.对

青少年必读书系(小学生必知的法律法规(上))_第七章 刑事责任

什么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庭,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廖,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才构成犯罪? 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归结为社会利益,是一种有益的探索。犯罪客体的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 (3)根据犯罪客体的范围大小,可以将其分为三类:①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②同类客体。复杂行为的同类客体是指被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③一般客体。犯罪行为的一般客体是被所有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表现于外部的、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客观事实特征。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问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这些内容可分为必备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必备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危害行为。如盗窃行为、抢劫行为、放火行为,等等。选择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具备的要件,即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结果、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必须达到刑法规定年龄的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成为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一般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只要具备了作为一切犯罪主体最基本的条件就可以构成犯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所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个: (1)必须是有生命的自然人;(2)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3)必须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例如,渎职罪就是属于特殊主体的一类犯罪,必须是具有某种职务的人才能构成这类犯罪。单位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状态。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合称罪过),以及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四项内容。其中故意或过失的心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犯罪客观要件——第九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客观要件 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客观要件,又称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 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必要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选择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行为 作为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不作为 关于持有问题 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危害结果的种类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危害结果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 危害结果的地位和作用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和作用 犯罪其他客观要件的概念和种类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其他客观要件的法律规定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犯 罪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2)犯罪客观要件具有以下特征: ①客观性 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又称将犯意表现于外的现象。犯罪客观要件是与主观要件相对立的内容,因而其特点是可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的内容。 与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对应的客观要件,不但包括犯罪的行为、结果等,而且包括犯罪客体。这里的犯罪客观要件仅指犯罪客体之外的其他客观事实内容。 ②多样性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及所包含的要件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最为复杂、多样。 ③法定性 依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犯罪的客观要件必须具有法定性:就具体的犯罪来说,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应该具有哪些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 2.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主要是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以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各种事实情况是否为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需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必要要件与选择要件。 (1)必要要件 ①必要要件是指构成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情况。 ②危害行为是必要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选择要件。 ③关于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必要要件存在分歧: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客观要件【圣才出品】

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 7.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客观要件,又称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

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2)犯罪客观要件具有以下特征: ①客观性 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又称将犯意表现于外的现象。犯罪客观要件是与主观要件相对立的内容,因而其特点是可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的内容。 与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对应的客观要件,不但包括犯罪的行为、结果等,而且包括犯罪客体。这里的犯罪客观要件仅指犯罪客体之外的其他客观事实内容。 ②多样性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及所包含的要件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最为复杂、多样。 ③法定性 依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犯罪的客观要件必须具有法定性:就具体的犯罪来说,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应该具有哪些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 2.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主要是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以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各种事实情况是否为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需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必要要件与选择要件。 (1)必要要件 ①必要要件是指构成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情况。 ②危害行为是必要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选择要件。 ③关于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必要要件存在分歧:

a.肯定说认为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以危害结果作为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由于行为与结果均为必要要件,因而其间的因果关系也必然是必要要件。 b.否定说认为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均为选择要件。只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2)选择要件 ①选择要件是指构成部分犯罪要求具备的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 ②选择要件的特点在于只有部分犯罪将其选作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其他犯罪的成立不以其为构成要件。 ③只要作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是否存在影响定罪。对于某些属于非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是否存在只是不影响定罪,对刑罚裁量还是有一定的甚至很重要的影响。 3.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犯罪构成诸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处于中心地位,它既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又是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因此,犯罪客观要件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确定法定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存在,就可以区分罪与非罪。这种依据客观要件是否具备而对罪与非罪的区分是定罪的重要因素。 (2)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不同犯罪之犯罪构成是不同的,其不同可以是全部的构成要件不同,也可以是部分的构成要件不同,犯罪客观要件对于区分罪间界限的意义是重大的。 (3)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考察犯罪的客观要件,可以为正确地判定犯罪主观要件中的罪过、目的等内容,提供可

第七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概述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具有 的心理态度。 必要的主观要件要素:犯罪故意和过失 选择的主观要件要素:某些犯罪构成主观要件所要求的特殊要素(如特殊目的、主观倾向) 2.特征: (1)犯罪主观要件时一种心理态度。 心理事实:是指行为人在从事一定活动时的心理活动内容,包括:①行为时的认识水平;②对自己具有特殊义务以及能力的认识;③行为动机与目的;④对其行为、行为对象、情势、环境的认识;⑤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结果的态度;⑥对自己行为的社会、法律性质的评价 (2)犯罪主观要件是与犯罪构成相联系的心理态度 (3)犯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4)犯罪主观要件诗刑法明确规定或者刑法目的涵盖的心理态度 (5)犯罪主观要件,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 人身危险性,即特定主体的危险人格,是特定主体个人意志中所具有的反社会及其法秩序的倾向。 3.犯罪主观要件与罪过: 罪过包括犯罪故意和过失;犯罪主观要件除了犯罪故意和过失,还包括犯罪目的、倾向等要素。 罪过应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下位概念。 4.犯罪主观要件与罪责: 罪责指因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即非难可能性。 罪责的要素包括: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犯罪主观要件不包括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 罪责是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其功能除了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成立所需要的心理态度,还包括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 二.犯罪主观要件中的罪过的形式 不同的罪过形式,反映了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不同心理态度,因而显现出不同程度的危险人格,进而在刑事责任评价乃至刑罚裁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1)在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上,犯罪故意比犯罪过失的范围广。 在过失犯罪中,一般而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否则即不构成犯罪; 在故意犯意中,当行为人是基于直接故意而为时,即便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其也有可能因犯罪未遂或者中止乃至犯罪预备而承担刑事责任。 (2)在法定刑的配置方面,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有很大的差别。 即便是客观上导致相同危害程度的后果,基于犯罪故意的犯罪人要比基于犯罪过失的犯罪人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复合罪过,是指同一具体犯罪的罪过既有故意(限于间接故意),也有过失的罪过形式。Eg.滥用职权罪 混合罪过,又称复杂罪过、双重罪过,是指行为人在同一犯罪过程中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不同性质的罪过形式。Eg.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带邻居家的4岁小孩乙去河里游泳,因没有看管好孩子,最后乙在河里溺水死亡。甲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甲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 A、法律的直接规定 B、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2、对发表言论,是否可以定罪() A、发表言论仅仅只是暴露思想,而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所以不能定罪 B、发表言论应是一种行为,可以定罪 C、对言论应进行分析,如发表有害言论就应定罪,反之就不应定罪 D、虽发表无害或有害的言论,但只是单纯暴露思想时,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是指() A、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B、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C、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 D、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4、甲与乙自由恋爱,乙的父亲丙坚决反对,对乙多次辱骂殴打,并对其进行看管,不许乙与甲见面,致乙自杀。在这里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是() A、丙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B、乙的自杀行为 C、丙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和乙的自杀行为 D、都不是 5、区分同类客体相同犯罪主要是根据犯罪的() A、客体 B、客观要件 C、主体 D、主观要件

6、从一般意义上来说,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包括了() A、犯罪的行为、犯罪的结果 B、犯罪的动机、犯罪的目的 C、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 D、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7、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是() A、抢劫罪 B、遗弃罪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8、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把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分为() A、故意、过失 B、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 C、作为、不作为 D、持有、作为、不作为

9.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一)

《刑法原理与实务》教案(首页) 适用班级:法学专科课时45分钟 课题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一)编 号 09 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特征和要件;理解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根据。 重点·难点: (一)犯罪客观方面(重点) (二)危害行为(难点) 实施步骤方法教学内容提要时间 复习提问导入新课讲解新课归纳小结布置作业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的概念。危害行为的特征。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不作为。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危害行为的地位。危害行为的作用。 10 35

板书设计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一)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中居于主导地位。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的概念: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危害行为的特征。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不作为。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危害行为的地位。危害行为的作用。 课外作业 1.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 2.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案例分析

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案情] 被告人:皮某,男,46岁,原系某市巨蜂葡萄园经理,非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皮某作为集体企业某市巨蜂葡萄园经理,为生产急需,于1990年8月25日以巨蜂葡萄园的名义,向某市信托投资公司贷款人民币10万元,由某市服务公司粮油商行担保。贷款前,粮油商行经理商某提出,要皮某从贷款中拿出5万元借给该商行用于偿还谷子款,数日后即归还,否则不为皮某作贷款担保。皮某考虑到这笔贷款是用于农业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有资格又愿意担保的单位一时难找,便同意了商某的要求。同年8月28日,巨蜂葡萄园直接以汇票的形式向厦门的有关粮油商行偿还谷子款5万元。皮某与商某商定了付息的时间和手续。此后,粮油商行资金周转不灵,还款不能兑现,皮某积极追付。案发后经一审法院判决前,这笔款的本息及罚息已全部归还某市信托投资公司。 [问题] 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应具备哪些内容?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皮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论处。 [法理分析]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所不可缺少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具体而言,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人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所谓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危害,又具体分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两种类型。此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

犯罪客观要件案例

案例1:被告人王某,男,45岁,工人。被告人蒲某,男,41岁,某医院主治医师。 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脱癌症的折磨。某日,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 本案是一起安乐死杀人案,这种为免除被害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案例2: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某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

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案例3: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4: 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一)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的。 (二)客观性: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 (三)多样性:犯罪客观方面是具体、多样的犯罪客观事实特征。 (四)必要性: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 (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五)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动静。 (二)危害行为的特征 1.有体性——排斥“思想犯”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2.有意性——排斥“无罪过事件” 危害行为是基于行为人的意识支配而实施的。 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①身体的反射动作; ②睡梦中的行为; ③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④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⑤受胁迫(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有害性——排斥“迷信犯” 危害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侵害。 二、作为与不作为 根据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①利用受害者以外的他人 ②利用受害者本人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未实施该行为。 2.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1)纯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如:第260条遗弃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 (2)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如:不作为的放火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等。 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 (3)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即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法益侵犯的等价性与法律条文中动词包含不作为方式 ①法益侵犯的等价性,要考虑具体的客观危害与主观罪过心理。 ②刑法分则条文使用的动词能否包括不作为方式的判断。 ③行为满足不作为客观成立条件并不一定成立不作为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才成立犯罪。 4.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只有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在刑法中得到了体现,才能成为定罪的根据。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积极作为的义务 义务的时限:行为人执行职务或从事业务之时。 义务的对象:仅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义务 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由于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创设危险),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第七章 刑法

第七章、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犯了什么罪,应该给予犯罪人什么样的处罚的法律规范总称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较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刑法所保护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其他部门法要广泛得多 2、刑法的强制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任务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相适应原则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四、刑法的效力范围: 1、地域效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除特殊规定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的(3)罪犯只要有一项。。 2、对人的效力(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领域内适用本法,领域外犯最高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本法规定的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 (2)对外国人:领域内适用本法领域外本法规定最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除非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可以适用本法享有特权或豁免权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时间效力(1)1997、10,、1后实行的行为适用现行刑法(2)之前的:从旧兼从轻 第二节、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 二、犯罪的特征: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事处罚性 三、犯罪构成: 含义:按照国家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构成: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类型: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 联系:内容与形式本质与现象内在与外在区别:是否犯罪的依据是否受损害是否能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客观方面——定罪量刑的依据: 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 作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又能够履行这种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履行义务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持有:对某物实际占有状态,而这种状态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犯罪结果 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有些情况下法律不要求结果出现一般情况下,犯罪结恶果是区分 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犯 罪结果和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 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因果关系:必然偶然 犯罪主体: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人(自然人单位)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年龄上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为部分刑事 责任能力人已满十六周岁的为完全刑事责任人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精神状态上的规定:具有辨识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正常的人完全不能辨别和控制自己行 为的部分不能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间歇性/尚未完全丧失、、的精神病人)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故意(直接间接)和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动机和目的等 犯罪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程度只有故意犯罪存在犯罪目的刑法明确规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圣才出品】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一、概念题 1.犯罪的客观方面 答: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包括: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2.不作为(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危害结果(上交2009年研) 答: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二、简答题

1.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武大2013年研) 相关试题: (1)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 (2)简述犯罪不作为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人大2004年研) (3)简述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条件。(中南财大2004年研) 答: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没有特定法律义务,也就没有不作为的行为形式。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可能性,也不可能成立不作为。 (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2.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南师大2010年研)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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