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为了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我国国家

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和

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存在着许

多问题,如垃圾填埋场数量有限,垃圾填埋空间不足,垃圾运输成本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提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

力和水平,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势在必行。

二、实施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的城市居民和城市单位。

三、收费标准

1.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照居民的实际生活垃圾产量进行收费,单

位可以按照每月或者每季度的方式进行缴纳。

2.相应的,城市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将按照单位的实际产生

垃圾量和性质进行收费。

3.收费标准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消费水平、垃圾处理成本

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定,具体实施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收费机制

1.生活垃圾处理费将由地方政府负责收取,并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2.收取的费用将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

3.收费机制应该公开透明,收费项目、标准和用途等应该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且应该接受社会监督。

五、奖惩措施

1.对于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罚款、停止垃圾处理服务等措施进行惩罚。

2.对于配合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的个人和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

为了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能力,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垃圾处理企业的扶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提供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提高设备的处理效率和环保性能。

3.注重垃圾处理产业的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垃圾处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七、监督与评估

1.地方政府应该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资金的使用

情况合规合理,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问题。

2.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根

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八、其他事项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配合执行,并及时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汇报实施情况。

总结:

通过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可以促进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并提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同时提醒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该制度的落地和执行。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改善环境卫生质量 , 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 促进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原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 知》 ( 计价格〔 2002〕 872 号 ) 的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 , 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 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 体废物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 物 ( 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 , 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 险废物 ) 。 第三条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 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 包括交通运输工具) 、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 城市暂住人口等, 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下岗职工自谋

职业者等可提出申请 ,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市政 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四条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 区范围内所有单位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 符合《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 送至中转站 ( 点 ) 的 , 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送至垃圾处理场的 , 免收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本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高新区和新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 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由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对建筑垃圾统一运输 , 统一处置。严禁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运输、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 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监管、处罚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费征收管理工作 , 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的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费进行征收。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对居民社区、物业小区、暂住人口及背街小巷经营门店的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进行征收 , 并负责这部分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 送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转站(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 均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划分的卫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 业化的意见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需经过无害化处理才能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缴纳垃圾处理费是企业和居民对社会应当承担的义务,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按户数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管理垃圾处理费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

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

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促进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豫计收费[2002]1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及为城市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四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范围和收取对象:凡在本市市区(东至东环路,西至107国道,南至南环路,北至龙江路,包括后谢民营工业园、孟庙镇政府所在地,以及107国道以西100米以内)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计收办法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并可依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标准:1.城市常住人口(含城市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农村村民)按户计收,与居民区清扫费合并,每户每月5元;城市暂住人口按人口数计收,每人每月2元;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按所有工作人员人数计收,每人每月1元;3.专业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0.5元;4.农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每个摊位每天1元;5.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6.日杂、烟酒、电器商行等商业网点、门店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5元;大型商场、超市、量贩(100平方米以上)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厅、台球厅、桑拿浴池、美容美发店等)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7.宾馆、旅店业按实有床位的50%计收,每个床位每月5元;8.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公交公司、个体运输经营者等以客货运输为主业的经营单位,按车辆数计收,每辆车每月10元;9.单位、家庭装修及其他活动等临时产生垃圾的,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为了推动城市生活垃圾的有效处理、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我国国家 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和 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存在着许 多问题,如垃圾填埋场数量有限,垃圾填埋空间不足,垃圾运输成本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提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 力和水平,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势在必行。 二、实施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的城市居民和城市单位。 三、收费标准 1.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照居民的实际生活垃圾产量进行收费,单 位可以按照每月或者每季度的方式进行缴纳。 2.相应的,城市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将按照单位的实际产生 垃圾量和性质进行收费。 3.收费标准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消费水平、垃圾处理成本 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定,具体实施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收费机制

1.生活垃圾处理费将由地方政府负责收取,并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2.收取的费用将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 3.收费机制应该公开透明,收费项目、标准和用途等应该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且应该接受社会监督。 五、奖惩措施 1.对于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罚款、停止垃圾处理服务等措施进行惩罚。 2.对于配合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的个人和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 为了推动垃圾处理产业化,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能力,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垃圾处理企业的扶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垃圾处理设施,提供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提高设备的处理效率和环保性能。 3.注重垃圾处理产业的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垃圾处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七、监督与评估

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南阳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坚持“统一标准,属地管理”的原则。 卧龙、宛城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受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两区和高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所辖办事处、社区代收。 第五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到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方可收费。 第六条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卧龙、宛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计划。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市财政部分,按照下达的年度征收计划,市财政从对三区的补助基数中抵顶,年终由市财政部门在对区级年度财力决算时结清,超收全留。 卧龙、宛城区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应于每月3日前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征收明细表,次年元月10日前报送年度报表。 第七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卧龙、宛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专户管理。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 ㈠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㈡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㈢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标准: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3个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实际,区分以下3类情况分别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⒈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按月由个人交纳:2元/人·月。物业小区内发生的卫生保洁、清扫等物业管理费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西省陕价费发〔2004〕72号)的有关规定,另行交纳。 ⒉由单位交纳的(原市容环卫运输管理体制不变):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等除按下列“3款”执行的单位,均按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由单位按月交纳:1元/人·月。 ⒊由经营者交纳的(原市容环卫运输管理体制不变):⑴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区分5个收费标准实行累进计收(不足10㎡按10㎡计): 50㎡以下:元/㎡·月 51—100㎡:元/㎡·月 101—500㎡: 1元/㎡·月 501—1000㎡元/㎡·月 1001㎡以上元/㎡·月 ⑵旅店业按床位数结合实际床位使用率,由单位按月交纳:3元/床·月。 ⑶集贸市场按摊位由摊主交纳:零售摊位为1元/摊位·天;批发摊位(含批零兼营)为2元/摊位·天。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实施意见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物价局二〇〇五年四月四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计价格〔200 2〕87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状,分步实施。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内容 ㈠收费项目和收费主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2个收费项目,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处理等环节的费用。其收费主体为城六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垃圾场(厂)收费是指企业、生活垃圾自运单位等向江村沟垃圾填埋场等倾倒垃圾,由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向倾倒车辆(或单位,下同)收取的费用。 ㈡收费对象,凡在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都会产生垃圾,其收费对象具体分3类:一是个人,二是单位,三是其它经营场所。 ㈢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场(厂)收费标准: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活动场所3个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实际,区分以下3类情况分别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⒈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按月由个人交纳:2元/人·月。物业小区内发生的卫生保洁、清扫等物业管理费按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西省陕价费发〔2004〕72号)的有关规定,另行交纳。 ⒉由单位交纳的(原市容环卫运输管理体制不变):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等除按下列“3款”执行的单位,均按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由单位按月交纳:1元/人·月。 ⒊由经营者交纳的(原市容环卫运输管理体制不变):⑴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区分5个收费标准实行累进计收(不足10㎡按10㎡计): 50㎡以下:元/㎡·月 51—100㎡:元/㎡·月 101—500㎡: 1元/㎡·月 501—1000㎡元/㎡·月 1001㎡以上元/㎡·月 ⑵旅店业按床位数结合实际床位使用率,由单位按月交纳:3元/床·月。 ⑶集贸市场按摊位由摊主交纳:零售摊位为1元/摊位·天;批发摊位(含批零兼营)为2元/摊位·天。 ⑷其它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大小区分6个收费标准实行累计收(不足10㎡按10㎡计): 50㎡以下:元/㎡·月 51—100㎡:元/㎡·月

包头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

包头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 2008年06月05日 第一条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做好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中的单位和居民日常生产、生活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等。 本办法中所称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单位对病人诊断、化验、治疗中所产生的各种有毒、有菌的感染性废弃物。 本办法中所称有毒有害垃圾是指生物制品单位、科研单位、养殖、屠宰等单位在生产、研究、制造过程中产生的极易滋生、传播病源菌的各类感染性废弃物。 本办法中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运至垃圾处理厂后的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的应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 第三条在本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白云区、石拐区和旗、县人民政府(含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各类驻包办事机构和驻包部队及城镇居民(含外地来包在城镇暂住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公布执行。 第五条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月、季或年为单位进行征收,外地来包暂住人员按月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6.07 •【文号】计价格[2002]872号 •【施行日期】2002.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 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合理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全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进展,根据GJ进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GJ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江西省RM政府办公厅《转发GJ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进展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的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第三条 (一)凡在本市市区(包括信州区、*县旭日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GJ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二)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住户(含暂住户)

①住户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卫生服务费3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持有政府帮困卡的低收入特困户、享受GJ 定期抚恤对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免收每月3元的无害化 垃圾处理费。 ②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2、机关 ①机关、社会团体、驻饶部队和事业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由单位负担。 ②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3元收取,由企业或业主负担(不含离退休人员),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免。 3、店面 ①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 ②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照设置的经营床位的70%核定,每床位每月30元;床位价格在l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5元收取。 ③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店、洗理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④百货、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等商业门点或营业XX点,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四川省定价目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垃圾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服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收取。 第二章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 第三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制定全省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建设、发展改革、环保部门按《办法》的规

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危险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理单位(或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举行听证会,由当地价格部门会同建设、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审核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建设、发展改革、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制定和征收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六条凡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垃圾处理费标准。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环节定价、统一征收、专户管理、政府分配”的原则。其中“分环节定价”是对垃圾处理费进行分配拨付时,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进行结算,分环节核定结算价格。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费用以及代征手续费构成。 第八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经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建设期内提前收取城

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济政(2003) 68 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源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济源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告形式所界定的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及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和用其它改变城市生活垃圾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得到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收集费用、转运费用、运输费用处理费用)。 第五条城市居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 费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不包括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

集费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标准。学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第七条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1)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10m2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m2以上的超出部分按1.5元/m2•月标准征收。 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2.0元加2・月标准征收。 (2)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 m2以下的,按工作人员人数以15元/人•月标准征收; 经营面积超过1000m2的,按工作人员人数以10元/人•月标准征收。 (3)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床另征收3元。 (4)洗浴业:以燃料类型和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天然气烧锅炉或直接供热,按0.05元/m2-0标准征收;用煤炭作燃料烧锅炉供热的经营单位和门店按0.1元/m2•日标准征收。 (5)卡拉ok厅、溜冰场、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迪厅等娱乐业按经营面积3元/月・n!2标准征收; (6)影剧院、体育场(馆)、俱乐部等单位除按第六条标准征收外,每月每座另加收0.2元; (7)车辆冲洗服务行业除按本条第(1)项标准征收外,

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3]150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市容环卫局(处):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快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现将《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建设厅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湘政发〔2002〕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我省城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处理垃圾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与垃圾处理企业(单位)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垃圾处理单位经改革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城市,可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 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再进行科学处理的全过程,包括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按月或季度收取。 1、城市居民(含城市暂住人口)按户或按人计收;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含临街门店)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或按在职人数计收; 3、临街门店根据经营项目按营业面积计收; 4、交通运输工具是指车站、码头、机场、港口的客货运载工具和社会营运车辆,计费办法可按吨位或座位计收。 第七条对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等困难家庭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具体减免办法和监管措施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开征和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环卫有偿服务费、卫生费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收费项目。己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生活小区,垃圾收集的相关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不得向居民重复收取。生活垃圾收集费的具体支付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已收取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的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要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相关措施,促使其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不按时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按有关规定,实施滞纳金办法管理。 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收代缴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代收手续费,各地的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超过3%的范围内,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垃圾处理费的代收方式、代收单位由各城市自行确定,也可采取以下委托代收方式: 1、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由城市供水或供电部门代收;

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X省财政厅、X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X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户征收,每户每月4.50元。 (二)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以按人征收,每人每月1.50元。 (三)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按户征收,每户每月1.50元。

(四)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1.50元征收,由单位承担。 (五)大中专院校、各类职业学校在校生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1.00元征收,由学校承担。 (六)车站、机场、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大型商业综合体(集商业零售、餐饮、娱乐等于一体)、封闭市场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产生量征收,收费标准为每吨50元。 (七)餐饮(包括各类食堂)、娱乐、宾馆、洗浴、屠宰加工厂等,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1.00元,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征收,每平方米每月0.40元,每月最高缴费额3000元。 (八)露天市场(包括早、晚市场)5平方米及以下每摊每日1.00元;5平方米以上每摊每日2.00元。 (九)自行清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处置的单位,按量计收每吨40.00元。 按垃圾产生量或营业面积计收的单位,不再缴纳从业人员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委托专业部门代运的,采取自愿有偿原则,代运费由双方协议确定。 三、经费用途及管理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创建优美整洁的城市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过程 2006年4月11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颁布并实施《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二、范围期限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1日 失效日期:长期有效 三、主要问题说明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征费对象、收费标准、征收管理、费用减免、收支管理、违法责任等。 (一)征费对象 根据《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本办法征费对象包括本市已建成的城镇社区、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镇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餐饮业及海上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船舶等单位。 (二)收费标准 根据《厦门市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信用修复办法》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吨征收20元。”的规定,收费标注如下: 1.由街道、社区或物业管理公司保洁管理的 a.由街道、社区保洁管理的: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10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4元; b.由物业管理公司保洁管理的:在物业管理费之外,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另外征收3元,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另外征收1元(上述家庭独立租住暂住人口视同常住人口征收)。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 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 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 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 (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 (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 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四)商店(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电影院、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5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 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五)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元缴纳;有房间门头的,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 (六)其他行业按照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123元缴纳。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财政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3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____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____》(计价〔____〕____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____-____年)____》精神,结合____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____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 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 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____县人民政府《____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 的通告》执行。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 (一)常住居民按每户____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下同) (二)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____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暂住人口居住不足____天按半月计收,超过____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产生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办公间数每间____元/月标准计收(其他项产生的垃圾另按收费标准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间数与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各单位在当年的六月底前到指定的收费处一次性交清全年应交的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餐饮娱乐业、家禽饲养、屠宰加工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以箩计收,每箩____元/次(一箩为____公斤,不足半箩(____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由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第十条餐饮娱乐业以外的经营性服务企业门面、个体经营户(含医疗门诊)的商铺垃圾处理费标准和方法:按经营铺面(店面)面积计收。30㎡以下收____元/店●月;30~50㎡(含50㎡)按____元/㎡●月计收;51~100㎡(含100㎡)按____元/㎡●月计收;101㎡以上采取协商核定计收。以上计收标准经县环卫站核定,由经营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同一个经营者有多个铺面的分别按上述面积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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