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改革

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改革
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改革

个人所得税体制的改革

摘要:税收的主要职能与作用是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经济。其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以来,在这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体制也需要改革。

Abstract: The main function of the tax is to raise fiscal revenue, adjust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regulate and control the economy. Among them,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adjusting income distribution.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hina’s individual income tax policy, it has been playing a positive role.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also needs reform.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tax system reform

1 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1 个人所得税对筹集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它能够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自动稳定机能,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应该说,经济和社会越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就越重要。[1]

1.2 个人所得税可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制,可以对高收入者课以较多的税,对低收入者课以较少的税,甚至对收入在一定标准以下者不课税,从而调节不同收入者的税负水平,缩小贫富差别,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1994年的税制改革,确定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把体现社会公平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实际上,我国的个人收入差距正在逐渐扩大。

1.3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个人所得税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起到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个人所得税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收政策,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2]

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

2.1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相对西方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步较晚。我国于1980年9月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将上述三税修订合一,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至今,个人所得税法不断的在发展完善。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双重征税的问题。[3]2006年和2008年,国家两次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

税负。2009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福利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年金等方面,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一系列相关政策。2011年4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公布。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9级税级减少到7级。[3]

2.2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发展,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10年增加到4837.17亿元。

2.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中国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制先天性的缺陷给纳税人有偷税、漏税可乘之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课税制度,其课税对象的范围,具体的应课税所得的认定由税法列举,具体分为十一类。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对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实行分项征税,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税法中仅规定11个应税项目,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无法纳入前10项的应税项目全放在“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此项目没有明确费用扣除额,税负最重,无操作的可行性。加上中国企业的约束机制不健全,会计信息严重失实,多本账、设立小金库等现象较多,名目繁多的工资表外收入接近甚至超过工资表内收入。在账面上长期不分配利润,暗地里却通过借款、私费但公报等方式转移为个人收入,形成不合理的高收入。中国纳税人偷税收益远远大于偷税成本与偷税风险,偷税的效益巨大。试想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一个遵纪守法的人,要想在短短几年或者十几年间成为大款!是很难的,可我国却在十几年就冒出那么多亿万富翁。却没有几个纳税人因偷逃个人所得税而被判刑。加强税收征管,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因此,必须借鉴国外经验,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4]

3.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足

3.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应结合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背景和国家主体税制结构来考虑。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从提出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到现在30多年的时间,国家经济实力虽然空前提高,但从总体上来说,仍处于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体系不够完善,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密切相关的个人帐户体系尚在初始状态,因此决定了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只能实行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近来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调整个人所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势必逐渐改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也将随之逐渐扩大。从目前来看,月收入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没有完全与实际收入相结合,也没有体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由此造成了以工薪阶层为社会主体纳税人的个税负担偏重。[5]

3.2个税征收应全面考虑家庭全部收入与支出的具体情况

不同阶层的家庭收入与支出间的差别在我国是非常明显,并且巨大的,只计算收入为个税征收基础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实际情况,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没有发挥其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功能。[6]而事实上,纳税人的婚姻情况、年龄大小、健康状况、有无赡养老人以及子女的多少都是有影响期所得的重要因

素。而且随着社会各项制度的不断深入,个人负责的相关费用也将呈明显差异。除了上述原因,纳税人的住房、教育、养老、失业等因素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3.3个税征收应考虑全国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

我国在历经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以后,地区间经济发区域发展严重不平衡,东西部发展差距非常大,不同区域的人们生活水平、收入、支出等指标差距已经超出了个税征收政策体现出的差距。不同地区间的货币购买力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以住房消费为例,我国不同地区最高与最低房价大概相差10倍左右,而其收入也很难相差同样的倍数。这将意味着较高收入者将要承担更高的消费。未考虑地区间收入和消费给人带来的影响,在不同地区执行同样的标准,同样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在全国各地区征收个税实行单一标准,不仅不符合我国发展的基本国情,而且导致欠发达地区或生活成本高昂地区的工薪阶层税负偏重。[7]

3.4个税征收应加强概念界定,明确操作内容

目前实行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办的界定模糊,难以把握;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导致征管效率低。一是税源控管难。税务机关对那些拒不履行税务登记义务,又不履行纳税义务的“钉子户”很难采取法律手段,加之程序严格,维稳工作压倒一切,税收执法钢性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二是税款核定征收办法落后。“双定户”和账务不健全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三是欠税和延期纳税管理难。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怕麻烦,图简单,不按规定办理,擅自或者变相处理,不履行上报审批。四是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难兑现。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中,因调查程序、批准程序复杂且时间长,一般都很难执行到位。[8]

4.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4.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该提高,对于经济水平相差悬殊的地区应该采用差别税率制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来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应该是中等收入以上的收入阶层,对于中等收入以下的纳税人应该予以减税或者免税,1980年所得税的扣除标准400元.改革开放后,经济飞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中等收入的标准也日益提高.1993年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改为800元,然而自1993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更是迅速,2003年平均工资比1993年增长近3倍,但是与个税立法精神上相对应的中等收入标准却没有变化,依然停留在原来的层次上,从而导致了对部分现实中的中等收入以下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导致了对当今社会的部分弱势群体(特别是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收入800元以上的相对低收入者)进行了征税.同时税收追求的是公平与效率想结合,我国现在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协调,对于经济水平不同的地区,应该采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相应的差别税率,但是我国在大陆内对于所有的等数量的收入都是采用的等额的费用扣除(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国外工作的中国人除外),对经济发达地区的纳税人显然不公,因此我们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候在追求效率的时候应该考虑不同地区的客观情况,提高税收的社会效率. [9]

4.2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单位,将夫妻所得合并申报纳税更为公平,有利于对家庭税收负担的调整。因为一般情况下,为了体现税负公平国家会在税前规定了不同数额不同名目的扣除额,如子女赡养费及教育费扣除、父母及祖父母赡养费扣除、贫困亲属资助的扣除等。而选择家庭课税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能使税后结果尽量公平。比如:抚养一个子女与抚养两个子女的扣除

区别;抚养一个健康子女与抚养一个残疾子女的扣除区别等。

4.3 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减少税源流失

长期以来税收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是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度。税务机关应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全面掌控个人收入信息,尤其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首先,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体系。依托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来源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强制用于储蓄存款、购买房地产等大宗经济活动,并且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其次,应进一步推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最后,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要将纳税人量多面广、税源分散隐蔽的个人所得税管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是必由之路。要按照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原则和“一体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和推广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对个人各项收入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在中央、省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并逐步实现税务与银行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网,掌握个人各种收入。[10]

4.4 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营造依法纳税良好社会条件

我国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 加强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非常重要。纳税意识归根到底是一种法制意识, 经济发达国家税法宣传侧重将法制观念贯穿始终,使公民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一种守法行为。培育公民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要拓宽思路, 把对纳税意识的培育从侧重道德标准引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增强税收法制观念,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新税制的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60-261

[2]刘建立/新时期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现代商业/2009(11)

[3]田顺成/试论个人所得税调整的意义和策略/延安大学学报/2008(10)

[4]朱佳俊/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的改革/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2)

[5]俞佳颖/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现代商业/2010(27)

[6]李珍萍/论我国个人所税的发展与完善/财经问题研究/2000(3)

[7]王欣/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甘肃农业/2006(1)

[8]刘丽坚/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税务研究/2002(02)

[9]杨秀玲,赵倩,宋凤轩/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财会论坛/2004(12)

[10]郭俊敏/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急需完善/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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