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要:落实和保障社会弱势群众的基本生存和平等发展就是要实现人权的实质平等保护,以确保其与强势群体同等获得各方面的发展机会,恢复其自立能力,实现其自由发展。我国目前正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保障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制度设计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

关键词:弱势群体;贫困;社会权利;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3-0046-03

在我国,对“弱势群体”这一社会现象的广泛关注源于朱镕基总理在2002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弱势群体的存在予以肯定,表达了党和政府对这个群体的高度负责和关心。弱势群体具有经济贫困和权利贫困两个显著特征,权利贫困又是造成其经济贫困的根本原因。因此,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点应当是保障其基本人权的实现,以确保其与强势群体同等地获取各方面发展机会,恢复其自立能力,实现其自由发展。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及其构成

查阅外国文献,没有“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只有“社会脆弱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和“社会不利群体”( social disadvantaged group)的概念。罗斯曼、吉特曼和舒尔曼等认为社会脆弱群体指身体健康方面存在缺陷或有残疾障碍,并因此使其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生活困难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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