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建筑设计服务会计指南》

第1章的摘要

1.一般规则

1.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和需求,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并帮助用人单位和设计师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费,准备《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南》(以下简称《计费指南》)。

1.2用人单位和设计师应当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并确保建筑设计服务收费的公平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建筑设计服务的开票应体现高质量和价格合理的原则。如果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南》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有助于改善建筑项目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则用人单位设计者可以在咨询后根据本《计费指南》适当增加计费金额。

1.4建筑设计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如下:

(一)签订合同后的七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设计者支付设计费总额

的20%作为保证金;

(2)用人单位在提交方案设计文件之日起7日内,应向设计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三)用人单位在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设计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四)用人单位在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设计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七日内或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三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向设计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在工程结构封顶后的7天内,用人单位应向设计者支付总设计费的5%;

(7)雇主应在项目设计验收完成或投入使用后的7天内,将剩余的所有设计费支付给设计师。

1.5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对建筑设计作品进行返工,修改和增加,用人单位应向设计师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期

限。

1.6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要求设计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期限内,并在设计师采取措施实现时提前交付设计文件。在保证设计质量和深度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向设计师支付加急费。

1.7如果雇主因设计者以外的其他原因要求终止或终止合同,而设计者未能开始设计工作,则由雇主支付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或者雇主将按约定向设计者支付违约金。在合同中;设计师开始设计工作的,工作量少于一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百分之五十,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支付全部设计费。

1.8本《收费指南》可作为估算建设项目建设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文件中设计咨询服务收费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本《帐单指南》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包括基本设计服务和其他设计服务。

2.2“基本设计服务”是指设计师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给业主的方案

设计,初步设计(包括初步设计预算)和施工图设计(不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的服务。雇主和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的要求,并提供设计技术公开,解决施工期间的设计技术问题并相应地参与竣工验收服务。它的服务费是“设计基本费”。

2.3“设计其他服务”是指用人单位要求设计者单独提供,用人单位应当单独支付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承包服务),绿色建筑设计的采用,应用BIM技术,采用被动节能建筑设计,采用预制建筑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技术文件。

建筑设计收费标准

建筑设计收费标准 2010-06-05 15:55 “基本设计收费”还要加上“其他设计收费”,即“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才能成为“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对于建筑工程就是“建筑设计收费基准价”。某单项工程如果都不需要这些其他设计服务,“基本设计收费”就等同于“收费基准价”,但是多数建筑工程是需要一项或多项其他设计服务的,全部建筑工程项目的“其他设计服务费”占“基本设计收费”的平均值,恐怕也没有人仔细统计计算过,保守估计应在 1."1~ 1." 2. 从“设计收费基价”到“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增加了上述两次调整,即 1、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两次调整的总体幅度,保守估计也要在 1."2~ 1."3,相应的费率也应从 4."5~ 收费标准中还有《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供计算不同设计阶段和不同设计专业的设计收费使用。列出了更细分的不同类型的设计(建筑与室外工程、住宅小区工程、住宅工程、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工程、智能建筑弱电系统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等)中,方案设计、初

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所占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大体上方案20~30%,初步设计20%,施工图50~60%。该表还列出了建筑工程全过程设计中三个主要专业的工作量比例,建筑35~43%,结构24~30%,设备28~38%。该表还特别附注,提供两个以上建筑设计方案,且达到规定内容和深度要求,从第二个设计方案起,每个方案按照方案设计费的50%另收方案设计费。 从以上种种条文和标准来看,我国的建筑设计收费标准是不低的。与国际上设计费占工程总造价的5~8%的普遍水平相比,相差并不是那么大。 当然,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出来的“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并不是实际的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即在“工程收费基准价”之上,还需要再考虑一些浮动值,才能成为实际的设计收费。 收费标准中列举了两种浮动值的情况: 1、采用政府指导价,即《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的收费额的,根据市场情况,可以上下浮动20%; 2、勘察设计收费应该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采用政府指导价的可以上浮至25%。 而在实际中,“上下浮动”则是向下浮动的多,“优质”也很难体现“优价”,总体上估计是要打折的。 三、2003年建筑设计实际平均收费率为3%,并不象报道和呼声中那么低 既然实际的设计收费要按国家标准打折的,那么究竟打的几折?建筑设计行业的平均收费率是多少? 相关的正式统计数据并不多,只有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每年7月发布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情况》,应该是最权威的数据。

2018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 (3)

2018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附各类建筑收费参考标准) 来源:中机院时间:2018-06-13 点击: 12108次 中机院结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和建筑行业相关项目情况制定了本院2018年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仅供行业参考! 第一章综述 一、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 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2017年《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建筑 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制组编制。中机院结合《计费指导》和建筑行业相 关项目情况制定了本院2018年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仅供行业参考!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 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 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核心提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作者: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编制组。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计费指导”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这个计费指导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同时提供了工程投资额计费定额、建筑工程实物量平方米计费单价和不同层级人工时计费单价三种计费办法。 2、采用了国家合同示范文本的部分描述和规定。套用了国家批准的“设计劳动定额”的阶段,专业工作量比例,有较强的权威性。 3、突出了“设计服务”的理念,明确了设计服务的不同范畴,强调了“协商收费”,明确了“指导”的作用。 4、基本覆盖了目前全部建筑设计服务的内容,设立了与之对应的服务计费办法,体现了“有服务有收费、没服务不收费”的公平原则。 5、对“2002年版”收费标准出现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6、“计费指导”的计费总水平仍然是世界较低水平。 7、“计费指导”的计费基数是最低收费,没有浮动系数。 “计费指导”出台对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有何重要意义? 政府把设计收费交给市场,这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脱离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无视市场无序竞争的现状而放弃监管,那就会出现很大问题。2002年版收费标准出台后,政府监管形同虚设,使收费标准基本得不到执行。 我们上面已讨论过中国的勘察咨询设计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这个行业每年要承担数十万亿元各种分类的工程建设的勘察咨询设

计工作,一笔一划都决定了投资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这个行业面临的是一个无序竞争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工程勘察咨询设计企业和工程技术人员不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往往要面临“白菜价”或“萝卜价”。如果没有一个指导价格作为技术服务的基本保证,就不可避免出现牺牲质量来迎合低价,这是显而易见的。 近期,中央领导对“奇奇怪怪”的建筑、对“千城一面”的现象、对“中国建筑文化不自信”提出批评。中国工程勘察咨询设计行业的创新能力、原创设计和中国文化传承确实有很长的路要走,诸多因素阻碍、影响了创新,冲淡了“精心设计”,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便是“过低”的技术服务费用。 行业协会组织编制“服务计费指导”,中心的指导思想就是在行业和社会上倡导和鼓励创新、中国设计、精心设计,贯穿优质优价原则,维护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全社会会固定资产投资发挥效益,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实现中华名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更多更好地技术服务。因此,不可能出现行业垄断的问题,即使“2002年版收费标准”也从未出现过垄断问题。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2015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第一章综述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14年编制)的通知

关于转发《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14年编制)的通知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要“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的任务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发包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应对勘察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准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已于2014年5月初步拟定了《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14年编制)征求大家的意见。 由于该《收费标准》今后将作为行业收费指导的重要文件,与大家息息相关,现将该《收费标准》转发给各位领导,望大家高度重视,仔细阅读,并于7月11日18时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比如收费标准的操作可行性、有无缺项漏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生产经营部汇总。 生产经营管理部 2014年7月8日

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2014年编制 (试行) (5月8日定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一总则 1设计收费原则 1.1为了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发包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标准。 1.2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收费。 1.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收费标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1.4建筑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收费标准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或显著提高了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设计,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5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1.5设计人承接建筑设计时,发包人有权利了解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工期、服务质量以及收费标准。 1.6建筑设计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合同额的20%作为定金; (2)实施方案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10%;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指导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2015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2015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1.总则 1.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 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 理性。 1.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 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 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 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 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 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 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 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 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 支付全部设计费。 1.8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 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 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 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 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2.3“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包括: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包服务)、采用绿色建筑设计、应用 BIM技术、采用被动式节能建筑设计、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技 术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过程技术顾问咨询、编制竣工图、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设计计费基价表(2015年修订)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设计计费基价表 2015年修订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2015年修订)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第一章综述 一、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二、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

《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 2014 年编制)的通知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要“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 市场化改革”的任务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发包人、 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应对勘察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准备,中国勘 察设计协会已于 2014 年 5 月初步拟定了《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2014 年编制)征求大家的意见。 由于该《收费标准》今后将作为行业收费指导的重要文件,与大家 息息相关,现将该《收费标准》转发给各位领 导,望大家高度重视,仔细阅读,并于 7 月 11 日 18 时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比如收费标准的操作可行性、有无缺项 漏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生产经营部汇总。 生产经营管理部 2014 年7月8日

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2014 年编制 (试行) (5 月 8 日定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一总则 1设计收费原则 1.1 为了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发包人、设计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标准。 1.2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 筑设计收费。 1.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本收费标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1.4 建筑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 中采用本收费标准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或显著提高了建设项目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设计,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 50% 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1.5 设计人承接建筑设计时,发包人有权利了解有关服务 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工期、服务质量以及收费标准。 1.6 建筑设计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合同额的20% 作为定金; (2)实施方案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 10% ;

2016年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2.3“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包服务)、采用绿色建筑设计、应用BIM技术、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2015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第一章综述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2015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第一章综述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1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完整版

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 导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包服务)、采用绿色建筑设计、应用BIM技术、采用被动式节能建筑设计、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过程技术顾问咨询、编制竣工图、

设计收费标准

2015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核心提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 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 费指导》。 作者: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编制组。 目录 第一章综述 (1) 1、总则 (1)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 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2) 4、其他说明 (3) 第二章设计基本服务计费 (3) 1、投资费率计费方式 (3) 2、单位建筑面积计费方式 (3) 3、工日定额计费方式 (3) 第三章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4) 第四章附表 (4) 附表一设计各阶段工作量分配参考比例表(%) (4) 附表二计费基价表(单位:万元) (4) 附表三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5) 附表四部分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计费表(元/平方米) (5) 附表五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 (6) 附表六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Ⅰ) (6) 附表七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Ⅱ) (7) 附表八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Ⅲ) (7)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_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_完成定稿工作_

6月26日,建筑设计分会在武汉召开《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定稿会,最终完成了定稿工作。《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编写是全行业的重要工作,对维护市场秩序和设计企业合法权益非常重要。会议由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办,中信院吴凌院长,李波、肖伟副院长参加会议。 为适应市场变化,建筑设计分会组织编制组于2014年4月开始《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第一轮的编制工作,先后4次集中编制。“计费标准”编写工作是建筑设计分会2014-2015年的重要工作,分会集中了一批专家成立了编制组,先后经过大量的调研、测算,四易其稿,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现在文稿已基本成熟。 参加这次定稿会的专家对《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第四稿逐字逐句逐条讨论研究和修改、确定,并完成了定稿工作。 陈轸秘书长和编制组专家孙宗仁、席建立、赵杰、王建伟、胡荣国、林坤、高思等参加了定稿会议。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完成定稿工作 资产管理水平。 陈轸秘书长结合当前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建筑设计单位的整体情况,分析了国家过去高速经济增长模式已改变的原因,并指出2015年建筑设计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一是建筑设计单位多,已进入了僧多粥少的白热化竞争阶段;二是产能过剩引起部分工业设计院转型开拓建筑设计市场,行业面临重新洗牌。同时指出建筑设计单位发展缓慢是因为没有突破传统方法和理论,出现同质竞争。传统的基础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已不适应新常态的要求。在新常态中设计院发展快,收入不断增长,如何加强基础建设环节中的财务管理,既要合法经营,又要提高效益;如何用新思想、新方法、新举措来促进和指导企业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值得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好好思考。 财务管理委员会周束平主任向到会代表简单介绍了建筑设计行业统计与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编制的过程。由于市场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众多建筑设计企业呼吁建立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在建筑设计分会秘书处的领导和指导下,财资委的会员单位和许多建筑设计单位做了许多基础性工作,通过两年的努力,目前已基本定稿。该指标体系与政府部门以及中勘协的统计年报相协调,避免了重复统计,对行业发展很有帮助。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就设计企业项目预算管理做法、设计企业如何有效地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企业科研经费的管理、设计企业项目成本核算、设计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各会员单位改制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了研讨。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帅立方详细介绍了中南院在强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提高财务管理精细化方面的经验。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忻国社汇报了深圳院内控与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广州市设计院财务处财务总监杨孝坚介绍了科研经费管理的思路及财务核算的具体操作经验。华蓝设计(集团)股份公司财务部部长李嘉介绍了公司面对新常态下,设计企业如何建立新的财务管理思维,突破传统的管理方式,从“市场逻辑”思维改为“资本逻辑”,在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上,对项目经理制实施过程中财务成本管理进行研究。 在企业改制的问题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胡利民介绍了该院在国资委要求下推行体制改革的情况。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财务副总监蒋红也介绍了该院向民营改制过程中的情况。代表们认为,体制(下转第16页) 协会工作 ▲2015年第7期总第221期14 20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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