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车辆保养维修协议

(源自网络公开信息收集与整理)

车辆保养维修协议

甲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乙方:

甲乙双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为规范支出,节约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甲方通过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后续签合同

确定乙方为__年7月1日

~__年7月1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定点汽车维修厂.乙方可以承接所在区域国

税局

(以下称用户)的机动车辆维修,也可以承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其它单位

的机动车辆维修.用户车辆在乙方维修时,乙方应与用户签订汽车维修合同,乙方与用户签订合同中所做出的承诺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其它单位同样有效.第二条

用户在乙方进行车辆维修时,乙方向用户收取的维修工时费和维修材料费不超

过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第三条

当零配件供应厂商调整零配件价格时,乙方应将价格调整依据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但不得调整维管理费率(维修材料加价率).第四条

用户在乙方维修车辆时,乙方应保证所采用的零配件为正厂件.为保证维修车辆的质量,乙方零配件的采购应通过生产厂或成建制的零配件供应商等主渠道进行采购.对用量较大的通用零备件和耗材,甲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确定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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