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律法规汇编(doc 143页)

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律法规汇编(doc 143页)
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律法规汇编(doc 14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 (3)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3)

土地登记办法 (20)

房屋登记办法 (31)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51)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56)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 (67)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粤建房函[2008]10号) (70)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72)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收取服务费和咨询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73)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 (74)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101)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03)

关于调整我区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118)

土地契税纳税指南 (119)

房屋契税纳税指南 (121)

办理土地、房屋分析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程序 (122)

契税减免 (123)

办理契税退税程序 (1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125)

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堤围防护费征收率的批复 (126)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各区城建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1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28)

7、问:现行的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130)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79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只是对县城镇以下建制镇的,用地标准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超过部分,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130)

(三)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30)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足5年的,按所得计征20%个人所得税。 (1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34)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税费一览表及普通住房标准 (134)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36)

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137)

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 (137)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1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1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38)

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142)

关于确定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

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

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2017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 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楼房购房合同房产局备案

篇一:购房网签相当于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您的买卖协议备案购房网签相当于在房屋管理部门将您的买卖协议备案,并在互联网上公示,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开发商一房二卖,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但是不能代替过户。网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第二,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第四,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第五,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 ,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另外,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如果您认为您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者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查看“五证” “二书”。陷阱:有些开发商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时,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虚假的五证主要是复印件;或者提供小区一期或前几期的有效五证来出售房屋。五证不全可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证甚至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对策: 1、复印件要注意看原件。 2、有原件要看批准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积的多少。 3、对于承诺证件正在办理中的开发商,可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该证件所要承担的责任。 盯紧公摊面积。陷阱:建设部格式合同第五条只有对建筑面积出现变化的处理,这样有的开发商会提高公摊面积减小使用面积,而总的建筑面积不变。依据合同开发商并未违约,买受人也起诉无据。对策:1、在合同第三条中写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2、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摊面积的构成。 3、按套购买使用面积,双方不涉及公摊处理。增加补充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公摊面积的变化按下列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种方式处理: 1、如果实测公摊面积超出暂测面积的,买受人在超出暂测面积的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 3% 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实测面积少于暂测面积,买受人据实结算。 2、买受人对实测面积的承担,仅在超出暂测面积的 1 平方米以内据实结算。关注房产证办理。陷阱:建设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并未说清条款中“规定期限”是指法定还是约定期限,所以其中房产证的办理取得日期不明。可能导致资质较差的开发商拖延颁证或找各种理由不办证。对策: 1、五证齐全的项目一般买受人得到房产证有保证,所以五证不全就免谈。2、将不能 办理房产证中行政机关的原因单列出来,开发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买受人不能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其在交房后 360 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 1种第( 1)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2、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补充条款的第八条出卖人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因买受人不依法交纳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 360 日内不能为其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 1 种的处理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如果因颁证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 360 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出卖人应当出示盖有行政机关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保留书面通知。 陷阱:合同中约定通知义务后(如:交房通知),开发商如期不能履行义务,延期后其可以在售楼部张贴书面公告,却署名约定日。还将公告辩为书面通知,以推托自己的责任。对策: 1、将书面通知的形式约定清楚,开发商违约时,买受人就有确凿证据。 2、如有开发商违约,买受人应一具体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备证据。

房地产经纪公司发展计划书

房地产经纪公司发展计划书 发表于:2009-06-28 浏览:1989 回复:0 分享到:新浪微博QQ空间开心网网易微博一个人能力再强,不一定能够支撑一个真正的团队,一个人的金钱再多,不一定能够开创一家强大的企业,一家企业的优秀,代表不了一个行业的兴旺,做为一名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从业者,我深深的感受到,这个让我为之不顾一切的职业若想像律师、医生职业一样受到人民的认可,不是不可能,而是时间未到,今天的一切只是因为她的初始时期没有走好,但这份职业绝不可能永远是这个样子,总有一天,其一定会展现出其本应具备的作用。 经过长达近一年的总结、反思及各式各样的实践,再实践,演练、再演练,我们真正领悟到了我们应该如何做才是眼前最佳的出路,同时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我们所领悟到的一切单凭自己的努力是不会为这个行业常来多大健康的推动的,但如果有一大批像我们一样的人,一样的想疯子一样的疯子,大家认定统一的追求,统一的目标,我们只为此而生,我们只为此而存,我们携手并肩,一但我们走出阴霾,明媚的阳光必将首先照耀在我们的身上,这才是一个人生存于世间最大的价值体现。 借着博客的平台,疯子做出了可能让部分人不能理解的举措,将自已长期总结汇总而来的一切经营之道在此向广大有所需要的同仁们展现于此,如果您有所认同,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借鉴,如果您有不同见解,本人诚盼良言相告,一切只为有限的价值得到无限的扩展。更盼能够与有识之士共同分享创造的快乐。 房地产经纪公司发展计划书 第一章摘要 一、公司概述 公司名称:丁丁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下设机构:当当俱乐部 公司主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展览、展示,装修、设计咨询 公司设立前期准备期: 6个月 投资成本回收期: 2年 投资利润回报期:长期 丁丁置家属于房地产销售行业,在行业初期生成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过渡时期顺势成立,在拥有高强生命力创业团队的同时,以确保“客户利益最大化,员工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理念,创新并实践出以多渠道服务为主导的房地产销售与获利运营管理模式。且已在原始积累发展过程中获得了物质积累与经验积累双丰收。 公司成立的核心经营内容以高标准、高品质服务为主要经营切入点,全方位研究高质量服务的展

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

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

开化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为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适用本办法。 二、县规划建设局主管商品房预(销)售网上备案工作,县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负责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具体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商品房预测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分批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最小应以自然幢为单位。 五、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时,开发企业需先申请办理网上用户入网认证手续。 开发公司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需在网上备案系统对取得预售证的楼盘进行预(销)售许可提交,并在开盘后方可进行预(销)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向房管处申请发布楼盘信息。房管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通过网上备案系统进行信息录入,该楼盘进入信息预告。商品房预售审核许可后,网上备案系统中该楼盘自动变为可进入预(销)售。信息录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信息,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

楼盘坐落、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单位、项目简介、开工日期、交付日期、开盘日期; (二)商品房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设计用途以及分幢房屋的幢号、结构、层数、套数和具体房号清单;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企业不对外销售、物业管理用房等房间信息; (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合同条款、订金合同文本; (五)商品房预(销)售均价。 七、网上备案系统合同模板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定 的示范合同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合同模板定制,定制模板合同与示范合同文本(包括补充条款)有调整的,应当经工商局备案,并经房管处认可后再使用。 八、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预(销)售均价的,应当及时在网上备案系统中进行变更。 九、在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任何形式进行预(销)售。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可申请部分房源为自留房源。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对自留房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十一、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签订

房地产经纪公司规章制度7.doc

房地产经纪公司规章制度7 引想力房地产经纪公司 规章管理制度 目录 第1章公司管理架构 第2章入职指引 (1)报到 (2)试用与转正 (3)须阅读材料 (4)接受培训时间及内容 第3章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职能 (1) 行政部 (2) 财务部 (3) 策划部 (4) 销售部 第4章员工基本守则 (1) 基本素质要求

(2) 基本操作要求 (3) 基本纪律 第5章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1) 仪容仪表 (2) 言行举止 (3) 保持好心情 第6章项目现场管理制度 (1) 销售部人员日常具体工作要求: (2) 售楼处现场考勤管理规范 (3) 销售人员工作行为规范 (4) 销售人员必备资料夹 (5) 印制名片的管理规定 (6) 售楼处会议规范要求 (7) 售楼处常用表格准备: (8) 具体销售工作规范: (9) 客户成交管理 (10) 客户界定及个奖分配办法

(11) 电话管理 (12) 档案文件管理 (13) 制服管理 (14) 卫生守则 第7章销售工具的领用、使用、管理办法第8章公司员工的薪金、奖励、惩罚 (1) 工资 (2) 福利 (3) 销售提成 (4) 奖励 (5) 惩罚 (6) 遵循原则 第9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 调迁 (2) 晋升 (3) 职员卸职 第10章保密制度

(1) 保密内容 (2) 保密责任 (3) 责任追究 第11章档案管理制度 (1) 总则 (2)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3) 档案的管理 (4) 档案备份制度 (5) 处理条例 (6) 责任 (7) 借阅 第12章合同管理制度 (1) 合同的管理 (2) 合同条款的制定及签订 (3) 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 (4) 总则 (5)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范本

某某房地产经纪机构 备案申报材料 封面说明: 1、直接写明“某某公司备案申报材料”; 2、统一用A4纸装订,封面用淡色稍硬一点的纸。为保证您的申报材料在审批运作中有关批示、建议及有关文本不散落,请不要用塑料做封面 申请单位:盖机构行政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目录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书…………..() 2、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 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8、本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或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 9、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10、本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的存档证明和社会保险缴存凭证,或者劳动、

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11、银行开户证明资料、银行对账单以及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重点部分进行摘抄,供诸位领导查阅。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 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案例:武汉某有限公司从2005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 过报夹式擅自在蔡甸城关发布“今天,康城的主角是你!”的预售房地产印刷广告3000份。蔡甸工商分局 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蔡甸工商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2、罚款8000元。 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 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

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案例:宁波市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销售楼盘时,通过户型宣传册、楼盘立体模型、微信公众号、样板房等,将原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庭院、设备阳台等部分,以业主购房后可以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为由,开展违法宣传,对购房对象进行错误引导,对客户购买意向产生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18年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80万元。 三、广告法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案例:温州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没有明示附赠信息的印刷品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于2016年3月14日至4月3日间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成交就有金条送”、“金 喜一:送金钥匙”、“金喜二:抽金条”、“金喜三:送金条“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没有明 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的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当事人又于2016年4月以宣传单页形式发布包括“空间最优化:全跃设计带来温州利用率最高户型,双倍空间超值拓展,私密套房动静分离”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共发放上述广告2000张. 当事人发布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规格、数量及赠送期限等信息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罚款210000元。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来源:作者:日期:2011-04-26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法律规定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 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 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款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预购人的优先购买权,从而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进而 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争议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性质上应为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所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备条件,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是没有关系的。对此,近年来出台的上海市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都做过明确的确认。其中,上海市高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曾规定:“预售合同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房产经纪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管理制度 这个行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它是担负保密性质的信息化行业。由于该行业牵涉范围广,涉及公司利益与法律责任较强,特制定此《岗位工作制度》,请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 第一条:值班及接待制度 1:值班:早上9:00——下午9:00.。迟到早退30分钟内每分钟罚款1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算旷工,罚款100元,请假必须在上班前12小时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所有人员早上9点前打卡,迟到按规定罚款。代替他人打卡一次代替人和本人每人罚款50元。 3:每天由一个售房经纪人和一个租赁专员值班接待客户。售房经纪人每天轮流值班,租赁专员每月更换依次,轮流负责租房。 4:值班经纪人负责当日求购客户的登记或带看,当日的求购客户归当日值班经纪人,需要带看的客户,必须要签了《看房确认书》方可带看,不愿签字的客户不准带看。 5:当天值班经纪人外出带看,由店秘接待客户,临时安排后台人员跟进,该客户归值班经纪人,如果该客户被接待的经纪人带看成功,两人五五分成业绩。 6:租赁专员外出带看时,来的求租客户,由店秘临时安排后台经纪人跟进,成功后业绩归该经纪人。 7:甩单情况处理:①租赁专员外出带看时,来的求租客户,其他经纪人当时跟进但未成功的,由该经纪人负责继续跟进,没有第二次跟进的须在第一时间交给租赁专员跟进,成功的两人平均分业绩。②只登记了电话号码没有带看又没有交给租赁专员的,做甩单处理,每单罚款50元。③交给租赁专员跟进的没跟进又没有回访的也做甩单处理,每单罚款50元。 8:抢单情况处理:租赁专员外出带看过的求租客户,或其他经纪人带看过求租客户,进店必须问清楚,如当事人不在,然后带看,成功后两人平均分业绩,严禁争抢。确实不问清楚,成功后又争抢业绩的,做抢单处理:抢单后成功交易的,佣金归第一次接待人员;抢单未成功交易且造成损失的,所损失的佣金,由抢单人员向公司全额赔偿,不计业绩。 9:值班经纪人负责晚上打开店铺的灯箱,下班时切断所有的电脑电源,不切断电脑电源每次罚款20元。 10:不按时开关灯箱每次罚10元(开灯箱时间依路灯开灯时间,下班时关灯箱) 11:所有人员中午吃饭40分钟时间,超过40分钟按迟到处理。

武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流程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 资格备案流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机构名称应规范含有“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代理或房地产咨询”字样; 2、注册资本(现金部分)人民币3 0万以上,且应有3人(含)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并获得注册证书(其中,股东至少有一人应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3、有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的固定独立的合法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 4、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二)房地产分支机构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机构名称应规范为“公司名称+区域+分公司”模式; 2、有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的固定独立的合法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 3、从事存量房业务的分支机构应有2人(含)以上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商品房业务的分支机构(售楼部)应有3人(含)以上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4、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 1、书面申请报告; 2、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注册资金入资专用存款证明)复印件;逾期的验资报告,应当提供近期银行对账单; 5、经营场所有效证明; 6、公司章程; 7、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证及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8、电子档案;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 1、书面申请报告; 2、武汉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申报表; 3、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上下班时间 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30 2、上下班实行打卡签到制度,员工必须准时打卡报到,下班须打卡签 离。没有打卡机之分行使用签到薄签到。 3、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在15分钟以内者,每次罚款10元(现金上交 分行秘书,下同);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在30分钟以内者,每次罚 款20元;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超过30分钟(不包括30分钟)者 按旷工半天处理,并处每次罚款20元。 4、无故不上班或上下班不打卡、不签到者按旷工处理;旷工半天扣除 当日薪金,旷工一天扣除两日薪金;连续旷工二天或每月累计旷工 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 5、如代他人打卡或签到,第一次扣除双方当日薪金,第二次除做上述 处罚外将予以通报批评,第三次作解聘处理,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 补偿。 6、人员外出实行外出登记制度,外出须提前告知分行经理,并在外出 登记本上详细注明外出的时间、地点及事由,返回后应立即签回, 外出前不填写或不按实填写外出登记,每次罚款10元,分行经理对外出人员的外出事宜进行核査,如有虚假行为发现一次罚款20元。 虚假行为发生三次以上者作解聘处理,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补偿。

7、员工原则上不得无故申请事假。确有紧急事由的,须事先向其直接上 级书面中请。分行经理负责审査分行员工的申请并决定是否批准。分行经理如果批准,应立即将员工的书面中请报区域经理备案。区域经理负责审査分行经理和区域工作人员的中请并决定是否批准。区域经理如果批准,应立即报告公司总部。每月累计事假两天以内,假期薪金减半;每月累计事假两天以上,假期薪金扣除。因病请假的,需提供就诊记录或医嘱,并完善书面中请手续,有关薪金待遇从法定。 8、每周工作实行六天制,因业务需要周日安排两位员工值班,具体值班 制度由分行经理制定。 二、员工日常工作规范 ?仪表规范 1、注重仪表形象,着装干净,整洁,大方。 2、男士短发,修胡须,上穿衬衫,打深色领带;下穿深色西裤、黑色 皮鞋。 3、女士穿职业套装,不宜浓妆,不戴过大耳环。 ?行为规范 1、员工进入工作岗位须精力充沛,表现良好的精神状态,坐姿站姿均须 得体,严禁伏在办公台面或躺在椅子上。 2、办公桌实行物件定位摆放,用过后要习惯性摆回原位,除与业 务有关的资料,不得摆放其它物品,办公用纸或垃圾不得随意乱扔,各分行的卫生由值班人员承担负责。 3、办公室杜绝发生粗俗野蛮的嬉笑怒骂和大声喧哗,不得以任何理由与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百科名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颁布意义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颁布意义 " 禁止中介吃差价 " 各界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的认可 展开 编辑本段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 页脚内容2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 一、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包括: ⑴房屋:住房、厂房、办公楼、仓库、学校、商业用房等; ⑵烟囱、铁路、窑炉、公路、港口、灌渠、堤坝、水库、井等; ⑶设备安装工程(不包括机械设备本身):支柱、水塔、水池、设备基础、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二)特殊规定 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3、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4、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 6、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7、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 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出资人的行为。 9、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0、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1、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2、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而以其他房屋偿还给(或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13、虽尚未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细则

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操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必须通过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中山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由下列四个子系统组成:1、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子系统(下称行政在线)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变更审批功能。 2、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下称网上备案系统)该子系统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网上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申请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3、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下称国土局办公系统)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买卖合

同备案确认及商品房产权权属确认和变更功能。 4、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在线网站信息发布系统(下称国土局在线)该子系统实现商品房交易信息网上公布功能。 1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登陆行政在线向市建设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并在行政在线录入相关项目详细信息,建立楼盘表。每次申请必须提交整幢商品房各套房屋的完整信息,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房屋状态应设定为“自留”。2、市建设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登陆行政在线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系统自动将房屋状态设定为“待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对商品房进行销售。同时行政在线自动将房屋状态同步到其他子系统。 3、市建设局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下称交易所)提交售楼人员权限明细,由交易所录入系统,方可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网上备案系统自动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

浅析房地产经纪机构质量管理的提高

浅析房地产经纪机构质量管理的提高 摘要:曾经一度房地产中介机构即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为人们谈之色变的话题。作为老百姓及购房者提及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都显得十分无奈。尽管国家先后出台了若干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但目前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仍然处在行业素质整体水平不高的情况下。 关键词:房地产质量管理 我国房地产一二级市场发展处于还处于发展阶段,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水平以及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而在较为低端的房地产二级市场领域,从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现阶段看重的更多的是短期经济利益。而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国外成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继进入中国市场,其拓展范围已经从经济发达的一线城市逐步扩展到二线城市,其业务也在不断扩大,更多的加入了本土市场的竞争。 在当前质量问题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关注焦点,“20世纪是生产力的世纪,21世纪则是知识与质量的世纪,质量优劣将成为一个国家和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战略问题。”美国著名质量管理专家朱兰在美国质量大会上提出。目前TQM——全面质量管理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它指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永续经营的管理途径。在我国,传统的生产行业、技术领域对于质量管理有着较深的认识,并且力争使企业对TQM不断深化和落实。而在我国的众多服务领域对于TQM的认识还不够。而作为房地产业的服务领域——房地产经纪机构目前在质量管理方面与国际企业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 作为最简单的产品质量,房地产经纪机构为顾客提供房地产项目以及相应的房地产服务,首先经纪机构应确保涉及的房地产项目是合法的,可用于交易的房产,并且评估价格合理。其次,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从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其应该为顾客提供专业的房地产评估、产权转让、房地产相关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然而,以目前的市场现状,存在很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仅没有为顾客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服务,甚至有些从业者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和采用欺骗的手段建议成交获取利润。这不仅没有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应该说其行为是违反道德准则的。但是这种情况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顾客的不断成熟,房地产经纪机构也会相互竞争,优胜劣汰。而留下来的往往是符合市场规则的,为消费者提供满意产品的企业。而很大程度上,我认为国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尽快引入TQM系统,从内部开始调整,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作为TQM的核心,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应参与全面品质管理。通常需要由总经理亲自领导,由高层人员组成的小组来策划及推动。在房地产经纪企业中,部分企业领导还停留在企业的生存问题上,因此无暇顾及企业的长久发展。但是没有可持续发展眼光的领导者,是无法将企业引领走得更远的。而很多国内规模较大的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1 目 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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