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摘要: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那么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呢?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有5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点:①存在违约行为;②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③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规定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还规定,受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中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

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其构成要点:①违约行为;②损失;③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您存在“2015年如何诉讼离婚”、“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等问题,小编建议咨询最好的专业资深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最好的资深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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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ea11914226.html,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当发生合同违约情形时,就要面临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并非是单一的,而是有多种选择,一般我们知道的,比如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等。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呢?下面,赢了网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相关内容。 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

失的。 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1、概念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2、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四)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第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第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第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第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第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五)损害赔偿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合同范本模板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3)借款人擅自动用自有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4)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朱爱红 内容摘要: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得;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合同法》规定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继续履行;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第三,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方式的选择,过去《经济合同法》突出强调实际履行。因为那时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合同作为计划实现的方式,其能否履行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国家计划的实现,进而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的生活。而在国际市场上,外国企业交易的目的就是谋利,只要经济上的利益能够得到满足,合同的利益就得到了实现,所以外国企业通常将损害赔偿作为违约的首要补救措施。所以,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就没有强调实际履行原则,而是规定为“有权要求赔偿

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这次新的统一的《合同法》考虑到国家经济体制的根本变化以及统一的《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赋予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履行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违约补救措施。采取由当事人选择的原则,但把继续履行和补救措施放在前面,这样既考虑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又符合了国际上的要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关键词:民事违约,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民事违约责任是指违反民事约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主要是指违反合同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的方式之一,一直为我国合同立法所确认。但是,与原有的合同立法相较,继续履行的含义有所不同。原有的合同立法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且采取一定的救济手段后受损害方日仍可以采取的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合同法》则没有将继续履行作为采取一定救济手段后所采取的措施。《合

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一) 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 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2021年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

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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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2018年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合同订立后不一定能顺利履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原因阻碍合同的顺利履行。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当签订合同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该通过何种方式维权呢?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2、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中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2)经当事人请求;(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4、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精品】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嗷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其次,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借款违约责任-借款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

借款违约责任-借款违约责任借款合 同违约责任形式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这是不少网友咨询的一个话题,今天合同范本频道就为大家解答下: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

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如发觉上述任何事项或可能导致上述事项的事故已经发生,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除非上述事项在抵押权人得知时已获得完满解决,否则抵押权人可在该等事项发生后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或根据本合同内第十三条担保人及担保人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二点的担保期限内追付担保人。抵押权人于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担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的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借款违约责任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

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总之,因房租租赁违约后,违约责任的承担首先依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合同未约

借款违约责任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

借款违约责任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这是不少网友咨询的一个话题,今天合同范本频道就为大家解答下: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

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名称:_____ 壹辆,排量:_______,颜色:_______ ,车牌号为: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 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对以上陈述,本人保证是真实的。如因陈述不实,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不足值等情形,致使抵押权人权利受损害的,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债务人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还款的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还清债权人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率为止。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违约责任的形式及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

违约责任的形式及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 储继波20100138 一、违约责任的形式及概念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主要包含六种形式,分别是损失赔偿、违约金、定金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价格制裁。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权利方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的责任形式。 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可以分为五种: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责任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飞责任方式。 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等补救的措施实现合同目的的责任方式。 价格制裁:价格制裁是指对于合同标的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时,延期履行一方对因延期价格变动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二、不同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 由于价格制裁的适用范围比较小,一般不与其他违约责任并用,因此不做比较。 (一)损失赔偿与其他责任形式 1、损失赔偿与违约金。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违约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事先约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相比,一个重要的特点就在于: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以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在适用中,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方式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然,二者的联系常受违约金性质的影响。对于补偿性违约金来说,其补偿性可以替代损害赔偿的方式,一般认为得此则不能另行要求赔偿损失。而对于惩罚性的违约金来说,此种违约金旨在制裁违约行为,因而可与旨在恢复受害人损失的损害赔偿方式并用。 2、损失赔偿与定金责任。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关于二者的关系,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定金罚则的适用不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为前提,只要有不履行合同的违约事实发生即可。所以违约定金的支付不应该影响损害赔偿的请求,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应将定金列入其中。第二种观点认为,定金是法定损害赔偿的总额。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定金制度是以一方的丧失或双倍返还为代价而解除双务合同关系的。这便使定金转化为预先设立的解约赔偿额。第三种观点认为,定金是最低赔偿额的预定。如果当事人支付的定金过高,与当事人所受损害显不成比例时,应认为当事人所交付的已非定金,性质上实属价金的一部分给付,必须请求返还超过损害部分的金额。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方为承包人,建设单位一方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针对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合同意识淡漠、违约行为不断的状况,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强化合同规范管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成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下面作者结合学习《合同法》的体会,谈谈对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认识。 一、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行为的分类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合同规定的违反,都将构成违约。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作如下分类:按照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违约行为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履行进一步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约不能属于债务人客观上无法履行义务,拒绝履行属于债务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主观上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进一步可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是否造成侵权损害,违约行为可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致使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减少或丧失;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仅有瑕疵,而且瑕疵还导致债权人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违约行为可分为债务人给付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行为的后果直接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发生前提,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属性。《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根据来源不同,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还可采取其他一些补救措施,包括:防止损失扩大、暂时中止合同、要求适当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担保债权等。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将构成违约行为。针对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第二,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第四,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2、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针对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提出了三种具体方式,即发包人变更计划、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这三种违约行为都将导致勘察人、设计人支出额外的工作量,从而造成勘察、设计费用的不合理增加。为此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及违约处理

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及违约处理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___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

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剖析

高等教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 主办学校:武汉大学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工作单位:

2013年 10 月 28日 目录 引言 (2) 1.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3) 1.1 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 (3) 1.2 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3) 2.违约损害赔偿的分类 (4) 2.1 约定损害赔偿 (4) 2.1.1 约定损害赔偿的概念 (4) 2.1.2 约定损害赔偿的性质 (5) 2.1.3 约定损害赔偿的情形 (5) 2.2 法定损害赔偿 (5) 3. 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6) 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 (6) 4.1 完全赔偿原则 (6) 4.1.1 完全赔偿原则的概念及分类 (6) 4.1.2 完全赔偿原则的意义 (7) 4.1.3 关于完全赔偿原则的看法 (8) 4.2 合理预见原则 (8) 4.2.1 合理预见原则的运用 (9) 4.2.2 合理预见原则的适用的注意 (9) 4.3 减损原则 (9) 4.3.1 减损原则的概念 (9) 4.3.2 减损原则的特点 (10) 4.4 责任相抵原则 (11) 4.5 损益相抵原则 (11)

5.实践中赔偿损失的范围的局限 (12) 6.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 内容摘要: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后,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对合同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也关乎合同法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因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以说是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的核心。首先,本文中会概括介绍了违约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其中包括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这是深入论述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前提与切入点。其次是详细地论述了再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过程中的原则,着重体现在论述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即完全赔偿原则;和阐述了可预见原则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中的基础性地位。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原则

2015年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形式 1. 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1) 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

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 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 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 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予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 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二)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 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 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 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 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 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 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 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 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 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浅析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

浅析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 摘要: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归责原则、违约责任形态、承担方式四个主要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加强对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准确理解与适用,对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的预防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本文结合《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内涵、归责原则、样态及承担方式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原则,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也要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归责即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一)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 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采取严格责任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为一般归责原则,有其优点: 1.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受害方只须证明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违约方亦无须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与违约责任直接,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有违约责任,两者互为因果关系,这样有利于增加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促使当事人认真对待合同,从而保证合同

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的形式 总述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 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 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 和定金责任。 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 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 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 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2) 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 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 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 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

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 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 履行(履行不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 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 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 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 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 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 意以下几点:(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 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 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 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 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 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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