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责任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责任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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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2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人甲公司应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进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附属配件,租赁给乙公司,租金总额18万美元,租期24个月,每6个月为1期。最后一期的到期日为1994年5月30日,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公司赔偿损失。双方还约定了租金利率的调整和延付租金的罚款利息。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支付租金的担保。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偿还保证书中约定,丙公司保证和负责乙公司切实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交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无异议地代替乙公司将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项交付给甲公司。1993年5月5日,甲公司将购进的全套设备全部运抵目的地。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将设备安装在丁工厂使用。经乙公司和丁工厂共同开箱检验和调试后,认定设备质量合格。设备投产后,因生产原料需从国外进口,成本较高,销路较差,致使开工后就停产。承租人和丁工厂仅支付甲公司设备租金6万美元。

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和丁工厂仍未能支付租金,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和丁工厂立即偿付所欠租金及利息,并由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在丁工厂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未能收回租赁物,致使损失扩大,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应在承租方无力偿付租金的情况下及时收回租赁物,防止损失扩大,

但甲公司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损失扩大,甲公司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丁工厂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丁工厂辩称,自己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租金偿付义务。

法律评析

本案系因为租赁物质量问题引起的欠付租金纠纷

一、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出资给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义务是指定某种设备和供货人并支付租金。本案中,作为出租人的甲公司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权利。乙公司不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乙公司作为承租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履行担保义务。

二、甲公司未收回租赁物是否造成损失扩大?

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通过融资租赁合同达到融资的目的,出租人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应视为出租人租赁债权的担保物,其所有权具有与担保物权相同的功能。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根据该规定,当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可以行使债权棗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棗收回租赁物。这一规定对于出租人实际上是可选择行使的权利,出租人有权选择其一来实

现权利的保护。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在于承租人能偿还购买设备的本息及一定的利润,追求的是金钱利益的体现。因此,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选择不会是其首要的选择。即使出租人甲公司收回租赁物,也不能免除承租人乙公司的偿付全部租金的责任,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后,由于其专用性,应由甲公司进行变卖、拍卖或转租,利益不足部分仍应由承租人乙公司来承担。所以,甲公司不选择收回租赁物的处理办法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乙公司和丙公司援引《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抗辩不能予以支持。

三、丁工厂是否应承担偿付租金的责任

本案中,丁工厂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即实际承租人,但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便于案件审理。

丁工厂在本案中的地位是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租赁物的返还问题,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丁工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形。这是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有直接影响。

丁工厂是否应当直接承担租金的偿还责任,则直接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其参加的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关。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致使基于物权(特定物)追诉而

负有返还其占有之物的义务,没有基于债权追诉而负有替代履行债务的义务,因此,在本案这种追索租金的债权纠纷中,丁工厂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不应负有替代或连带债权人甲公司偿还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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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租赁物的维修责任问题。 案例二: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1年11月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2012年6月,甲公司开始违约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缴欠款,承租人以租赁物质量出现问题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否则拒不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遂于2012年9月起诉至约定的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按照合同法第24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主要是履行出资购买义务,出租人根本目的是融资,租赁物通常带有专用性质,并且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赁物一直置于承租人控制之下,负有保管责任,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交易原则上看,都理应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和修缮,这样也能敦促承租人科学合理地使用租赁物,这一点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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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费用125万,租赁期4年为前提才提供此项融资租赁。A公司基于业务发展,接受了该项合同协议。当然,A公司经营业务方面从此也有很大发展。 1年后,因为A公司修建物流基地,流动资金变得紧,加上要承担融资租赁的每月固定130万支出,银行无法提供贷款,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了筹集资金,物流公司决定向C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回租融资租赁,采用将公司原有汽车进行估价(3000万);约定C公司进行购置(2850万),C公司支付2850万给物流公司,再将此汽车全部租给物流公司使用3年,物流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0万给C公司,期满后,设备再归物流公司。 物流公司通过回租方式再次融资,解决了公司融资难题。此以上约定外,A公司须为出租方购买各项保险,并向人民银行进行登记,确保融资业务的安全。 分析: 一、对比银行资产抵押,融资租赁有更多优势。 此案例中,金融企业看重的是企业的资产担保,而融资租赁看中的是企业为此承担的现金流是否可以实现,即公司的业务转化能力。通过业务转化能力可以绕开以资抵债的路子,同样实现融资的效果。融资租赁不需要进行特别繁琐的承租担保,比银行贷款简化而实用,对承租企业而言,缓解了资金的压力,也提高了业务的转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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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XX号X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A1K3LDH2C。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电话号码1XXXXXXXXXX3。 被告:四川XX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XX区蜀西路46号5栋11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106MA61XBD1XL。 法定代表人:张XX,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唐XX,男,汉族,1987年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藏卫路南二段X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4XXXXX21,电话182244XXXX。 被告:王XX,男,汉族,1987年1月XXX日出生,住四川省XX市中江县太平乡XX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701XXXX13,电话134XXXX1248。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XX一次性付清应付租金人民币74946.3元; 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XX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736.575元(违约金以所有逾期未付款项的25%计算,不足8000元按照8000元计算); 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93682.875元。 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XX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东风XX起亚牌轿车(发动机号J1524416;车架号LJDMAA220J0022020)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XX、四川XX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三被告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依照该合同约定,原告依据被告王XX对车辆和供货人的选定并租赁给被告使用为唯一目的,出资人民币99191元用于向四川XX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置东风XX起亚牌轿车(发动机号J1524416;车架号LJDMAA220J0022020)。该合同对租赁车辆、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限、被告应支付的总金额、每期租金、月租金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时,为确保被告王XX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三方另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为其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融资款项并履行了租赁车辆交付义务,但被告王XX却未如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王XX已连续逾期未按时支付租金,且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其所拖欠租金均未果,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并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原告(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金约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其中包括原告有权按应付租金的1‰/日的标准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和逾期未付款项的25%的违约金等。同时,根据《车辆抵押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抵押人)未依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原告(抵押权人)有权从抵押物(租赁车辆)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清偿等。 另,被告唐XX、四川XX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担保人,故被告唐XX、四川XX创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原告作为民事主体可自由处分其权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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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初发展非常的迅速,截至2011年3月末,根据银监会统计的数据,17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总额达到3640亿元,比2007年同期增长25倍。由于融资租赁业的高速发展,因此由融资租赁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在近些年亦有日益增多的趋势。本文将在对近些年发生的融资租赁诉讼进行归纳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阐述评析。由于融资租赁业正处于发展和起步阶段,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研究也日益加紧并提上日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人才和经验,很多研究和论证亦处于“摸石头过河”的阶段。目前我国处理融资租赁争议和纠纷的法律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融资租赁的专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其中如果有涉及到保证或者担保法律关系的,其法律依据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租赁物件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融资租赁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因此在处理融资租赁争议的案件时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而不是第13章中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不同之处,一般而言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 租赁合同:合同法第十三章对于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没有作明确的限制,因此租赁合同项下的客体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违禁物、限制流通的物都可以成为租赁物件,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中国民法的通说对于物而言,只包括有体物,不承认无体物的概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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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买受人、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的购买 1.1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 1.2 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技术条款由乙丙双方商定; 1.3 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验收等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 1.4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凭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向丙方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1.5 设备的进口由丙方负责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配置及赠品 2.1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产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设备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具体配置详见清单。 2.6 丙方赠送甲方产品:①___________;②___________;③_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 整个设备配置总价格为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 3.2 首付定金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由乙方支付给丙方,该义务乙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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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彭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1521民初1568号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317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LDH2C。 法定代表人:乔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涛,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83987.36元;3、支付违约金45996.84元;4、被告以其名下的起亚小型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优先清偿上述债务;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放弃第1和第4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日,

原被告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对车辆及供货人的选定并租赁给被告使用为目的,出资146696元用于向四川欣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置起亚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HW663692)。该合同对租赁车辆采购价、租赁期限、每期租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为确保被告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双方另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将租赁车辆抵押登记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融资款项并履行了租赁车辆交付义务,但被告却未如约向原告支付租金,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彭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日,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作为承租人,双方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指定,融资146696.8元向四川欣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起亚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HW663692)出租与被告使用,被告每期向原告支付租金5110.76元,租赁期限为36期。指定车辆登记人为被告彭涛。合同注明,购车总额为182121元,融资金额为146696.8元,被告自行支付35424.2元。合同载明“第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同意将标的车辆上户在指定的登记人名下,但标的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及相关费用后,有权要求出租人向其转让标的车辆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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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谈判和商务谈判(货款支付条款除外)等设备购买业务。甲方对乙方自行选择及决定不承担任何责任。 2.作为融资性租赁,甲方仅负责有关设备货款的支付。 3.乙方或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和许可证明、单据和赁证等。 4.甲方(或代理人)为取得本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所发生的关税、各种国内税款和费用等均由丙方支付。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及设置场所 1.租赁物件交货地点为:内,由丙方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令、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延迟装运及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迟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2.若因丙方原因延迟租赁物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3.乙方应在收到租赁物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的《租赁物接收确认书》。《租赁物接收确认书》可先以传真形式发送给甲方,正本以特快专递形式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送达甲方。 4.如乙方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时,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正式接收完毕。 5.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性能、数量等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瑕疵,甲方一律不负责任。 2.甲方在支付租赁物件货款后将对丙方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甲方协助乙方向丙方索赔。索赔、仲裁的费用及法律后果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索赔逾期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即使出现前两款的情况,亦不影响乙、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所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设备融资租赁买卖合同

设备融资租赁买卖合同 **年5月,安某与本市某商场签订合同,约定安某承租该商场的两间铺面(建筑面积为21.5平方米)作为商业营业用房,租期为3年。租期届满后,安某仍按月支付房租,该商场也按月收取房租,直至**年6月,该商场借安某非法转租为由 强行将铺面收回,并于**年7月以3千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了知情人任某。安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承租该铺面。 1、合同到期后即**年6月至**年7月这段时间,安某与商场是否存在租赁关系? 2、安某能否请求继续承租该铺面?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的焦点:依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 期间限为不定期。在本案中,安某与商场所签合同的期限是3年,也就是合同期 限在**年5月届满。但当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承租方仍按月支付租金即承担约 定的义务,出租方也继续接受了承租方支付的租金。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延长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均无异议。这就是以默示的方式延长了原承租合同的期限。依236条的规定,该合同视为未约定期限的合同。《合同法》第232条又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 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实践中,房屋产权人应提前一个月通 知承租人,以便其另寻住所。本案中商场并没有遵守此法律规定,而是以其他借 口强行收回铺面,依规定其终止承租关系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定程序应认定为无效,

则**年6月至**年7月安某与商场仍存在租赁关系。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的焦点,也就是涉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买卖不破除租赁,是指租赁房屋被买卖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到影响。具体到《合同法》就是该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房屋租赁合同;(2)须房屋已交付承租人使用;(3)须房屋被买卖。它的效力是买受人所取得的对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对于该房用益权的抗辩,从而不能使租赁关系被破除而终止,该租赁关系仍然存在,承租人对于房屋的用益权不受买卖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尽管房屋产权已经转让,由于安某与商场存在租赁关系,安某仍可以请求继续承租该铺面。但由于安某与商场存在的是不定期租赁关系,商铺新所有权人可在给予安某合理时间的提早通知后,解除与安某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题库案例分析题完整版

融资租赁题库案例分析 题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1、案情概要:A与B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A系水务公司,B根据A的指定购买一批水路管网设备,向A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约定租赁期间6年,租赁期间届满后A可以200万元的价格留购租赁物,但未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租赁期间届满后,A未向B支付留购款,B遂提起诉讼,要求A返还租赁物,或赔偿其相应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物已无法返还,判令A赔偿B损失200万元。 简要评析:我们认为,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仅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A可以200万元的价格留购租赁物,但未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根据《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出租人。但由于租赁物是水路管网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已经附合于整个城市水路管网系统及土地,如果返还给出租人,其价值和使用价值都会极大贬损,实际上不具备返还的可行性。根据本条规定,租赁物应返还而无法返还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作出相应补偿,既然双方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200万元的价格留购租赁物,则可以判令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200万元,作为租赁物残余价值的补偿。 2、案情概要:甲、乙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根据乙的要求从丙公司购买总价值为65万元的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iter340, 由丙公司负责向乙交付设备,甲向丙公司支付货款;在租赁期满、乙支付完全部租金后,乙向甲支付留购价格100元,甲向乙发出设备转让证书,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乙;租赁期间4年,租赁总额为元(共48期),乙不能付款、停止付款、不能履行规定的条款时,甲有权要求乙立即偿还租金、损失金额、留购价格。同日,甲与丙公司签订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iter340的买卖合同,合同总额为65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甲向丙公司支付了货款65万元,丙公司向乙交付了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iter340一套,乙出具了设备验收报告。之后乙依约支付给甲预付租金、手续费和7期租金。期间,甲将该设备转让给丁。现丁起诉,称其善意取得该设备,并要求解除甲、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 简要平息:本案甲、乙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向供货方支付了设备款,乙亦收到了设备,并进行了验收。乙依约交付了租金等费用,如期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由于在甲向丁转让设备前,甲、乙已就该设备合法成立了融资租赁合同,故丁受让的设备的所有权并不具备完整的权能,而是受到融资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丁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该设备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设备并未实际交付丁,故丁尚不能构成对设备的善意取得。如若丁在甲处购买该设备时,甲未如实告知丁该设备上设立有融资租赁合同,丁可以依法主张由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案情概要:2006年2月14日,大中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大中公司根据大华公司的指定从新锐公司购买彩钢生产线设备一套,租赁给大华公司,租期五年,租金半年一付,首期租金100万元,以后每期租金50万元。同时,大中公司与新锐公司就彩钢生产线设备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360万元,合同签订后付清货款180万元,3个月后将设备直接交付大华公司。因大中公司未按买卖合同约

十大案例:教你看清融资租赁的各

十大案例:教你看清融资租赁的各项优势 1、融资租赁业务优势 案例1:(优势一一享受税收优惠):A企业购置机器设备,价值2000万元,原定折旧年限8 年,年折旧额250万元。租赁期限4年,每年加速计提折旧250万元,每年可延缓税赋 250*33%=82.5 万元。 案例2:(优势一一保持资金的流动性):B企业拥有某生产设备原值6000万元。现企业为增加流动性,将该设备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再按照原值的6折回租,租赁金额3600万元,期限3年。B企业仍然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并获得了3600万元的流动资金,在3年内按季归还,每次只需归还300万元本金及相应租息,对B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并不造成较大压力。 案例3:(银租合作一一嫁接):C企业在D银行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银行已发放项目贷款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效益。 企业将设备9000万元的设备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款5000万元 后,归还银行项目贷款5000万元。为支持企业发展,银行增加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租赁贷款4000万元,D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案例4:(银租合作一一解除地域限制):一直为F银行重点支持对象的E企业因发展所需在邻省征地办分厂,购置设备5000万元。因该分厂独立核算又在外省,F银行无法贷款,即向融资租赁公司作介绍,由其对分厂发放融资租赁款30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再申请贷款2500 万元,F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案例5:(银租合作一一担保贷款):G企业在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办理了某租赁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就该项目向H银行申请贷款。G企业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根据约定,G企业将每期租金回笼至租赁公司在H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还贷,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挪作它用。对G企业来说,为该笔贷款担保并未扩大自身的风险;对H银行来说,抓住了项目的现金回流,加大了保障力度。 实例6:(银租合作一一应收租赁款质押贷款):融资租赁公司将与I企业合作的某租赁项目项下应收租赁款质押给J银行,获得一笔贷款。在质押合同签订以前,融资租赁公司通知I 企业应收租赁款质押事宜,并要求I企业将未来的租金回笼款打入融资租赁公司在J银行的专户,专项用于归还该笔质押贷款。J银行获得了稳定的还款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盘活了账存资产,而I企业也并未因质押事项而增加其他额外风险。 3、印刷行业融资租赁项目 案例7:xxx印刷企业,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300万元,总资产1300余万元,净资产约800万元,年销售1200万元,利润180万元。企业计划引入一台日本三菱产四色四开胶印机,价值约人民币360万元,计划自有资金投入1/3万。以企业的规模来看,该项目在当地很难取得银行贷款支持,故转而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在企业提供了必须的各项资料后,公司通过资料分析以及实地考察,认为该企业基础好,印刷业务来源稳定,资产质量较好,财务状况无重大缺陷,目前的现金流已可以足额偿付租金,符合租赁公司对印刷企业的挑选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ea14777936.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14〕3号 发布日期:2014-2-24 生效日期:2014-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4)

融资租赁合同(4)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同的标的 根据文件批准,乙方拟租赁(下称租赁物件)。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

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第三章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个日历月,进口设备的租赁期从设备到港日起算,国内设备租赁期从发货日起算,即自年

融资租赁案例研究分析

融资租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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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案例分析 案例 1 江西水泥:资融租赁公告 2010年10月29日,江西水泥[A股000789](或称:承租人)、子公司瑞金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或买方或租赁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买卖合同》,将瑞金万年青价值壹亿元整的设备出卖给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再由公司向出租方承租给瑞金万年青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年租赁利率 5.04%(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租赁保证金壹仟肆佰万元整(小写:¥14,000,000.00);租赁手续费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500,000.00)。 此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瑞金公司将前期投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价值壹亿元整的资产置换给出租人,为公司融入壹亿元整的货币资金,出租人购买后将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公司,继续由瑞金公司使用。租赁设备本息公司将按定期等额支付方式,分十二期支付,将合计支付租金总额人民币壹亿零捌佰叁拾柒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整(小写:¥108,377,880.00)。 租赁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的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出租人将租赁物的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方瑞金公司。瑞金公司获回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租赁设备金额:100,000,000.00 保证金:14,000,000.00 租赁手续费:2,500,000.00 年利率:5.04% 租赁期:3年分12期,每期为一个季度 每期租金:108,377,880.00÷12=9,031,490.00 期末租赁物回购残值:10,000.00 利润分析:假设实际综合年利率为r 该项目,期初收了设备总额的2.5%的手续费,保证金为14%,名义年利率为5.04%,残值回购为0.01%, 即期初实际放款金额为100%-2.5%-14%=83.5%, 假设按100%放款,还款方式改为期末一次连本带息偿还,则按复利计算,期末还款为 100%×(1+5.04%) 3=115.8949%, 期末将退还14%保证金,回购残值为0.01%,所以实际期末的还款为115.8949%-14%+0.01%=101.9049%, 实际放款金额,以实际利率r计算,就可得出同样的实际期末还款101.9049% 即: 83.5%×(1+r)3=101.9049%

融资租赁合同(直租)

融资租赁合同 (直租-工程机械、制造) 编号: 甲方(出租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年月曰

乙方向甲方申请承租、甲方同意出租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述租赁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 释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但本合同上下文另有定义的除外: 1.1 相关法律:指对本合同双方或对租赁物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立法、行政或 司法机关颁布的通知、命令、决定或其他公示文件。 1.2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营业日。 1.3 本合同:指《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和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其他文件。 1.4 租赁物:指本合同所附《租赁物清单》(附件二)中列示的设备和软件,以及相关 附件、辅助装置、易损件、更换件及/ 或增添件等。 1.5 《买卖合同》:是指甲乙双方与供应商签署的有关租赁物买卖的合同,详见附件三《买 卖合同》。 1.6 起租日:指对租赁本金开始计算利息的起始日,具体日期根据本合同3.2 条的约定确 定。 1.7 一方:指甲方或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8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1.9 供应商:指租赁物的厂商、制造商、销售商等,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2. 租赁物 2.1 租赁物是由甲方根据乙方的指令,向乙方指定的供应商购买,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 给乙方使用的物件(详见附件二)。 2.2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由乙方占有和使用。 3. 期限 3.1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 留购价款(或有)和其他应付款项之日止。 3.2 租赁期限由《特殊约定》(附件一)确定。 3.3 本合同起租日是指甲方按照《买卖合同》支付首期货款之日 4. 租金 4.1 租赁本金是指甲乙双方计算租赁利息的基数,详见附件一的约定。 4.2 本合同项下的每期租金均包含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租金的期数、每期金额、支付时

融资租赁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买卖合同 标签 版本 简单 内容 售后回租要点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以岀卖人身份与岀租人就租赁物签订的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本《融资租赁买卖合同》(下称本合同”)由各方于—年_月_日在_省_市_区签署。 甲方(买受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出卖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乙方为融通资金需要,需要向甲方出卖部分生产设备,并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继续租赁、使用该设备并最终在 融资租赁期满后回购该设备,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双方达成本合同如下: 一、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套)数量单价(元)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标的物来源、用途:标的物系由乙方从公司购置,本合同签订后,标的物仍将用 于乙方的全部生产经营。 三、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的质量、技术等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能够继续满足之后在融资租赁期限内的全部需要。标的物的质量存有瑕疵或其他因素的,实际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交(提)货方式: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权转移至甲方名下,双方一致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本合同标的物交付,验收风险仍由乙方承担实际承担。 五、价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并且乙方就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事宜与甲方签订《融 资租赁合同》并生效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完毕设备购置总价款。 乙方收款账户为: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六、其他 1.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的质量保证责任由乙方永久承担,无论任何情况下因标的物本身存在质 量问题或其他因素造成甲方、使用人、任何其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无条件承 担赔偿责任。 2?因甲乙双方就融资租赁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基于本合同追 究违约责任。 3. 本合同不具备独立性,本合同系甲乙双方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前述合同的约定解决。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效力等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金融行业融资租赁模式及案例集

融资租赁模式及案例资料集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融资租赁模式及案例

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这是融资性租赁公司之间,在承办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时的一种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合作方式。

8.

项目融资租赁是一种创新的、灵活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是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定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也没有担保,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往往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来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8年, 3600 3年内 (二)银租合作金融租赁项目实例 实例3(银租合作——嫁接):C企业在D银行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银行已发放项目贷款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效益。企业将设备9000万元的设备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款5000万元后,归还银行项目贷款5000万元。为支持企业发展,银行增加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金

融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租赁贷款4000万元,D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实例4(银租合作——解除地域限制):一直为F银行重点支持对象的E企业因发展所需在邻省征地办分厂,购置设备5000万元。因该分厂独立核算又在外省,F银行无法贷款,即向金融租赁公司作介绍,由其对分厂发放融资租赁款30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再申请贷款2500万元,F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I J银 实例6:×××印刷企业,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300万元,总资产1300余万元,净资产约800万元,年销售1200万元,利润180万元。企业计划引入一台日本三菱产四色四开胶印机,价值约人民币360万元,计划自有资金投入1/3万。以企业的规模来看,该项目在当地很难取得银行贷款支持,故转而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在企业提供了必须的各项资料后,公司通过资料分析以及实地考察,认为该企业基础好,印刷业务来源稳定,资产质量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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