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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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案例介绍—固定资产及

累计折旧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案例介绍—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

一、会计记录概况

B公司系生产型企业,2005年固定资产期初余额18,563,元、累计折旧期初余额5,768,元,本期固定资产借方发生额1,383,元、累计折旧本期提取增加1,214,元,固定资产本期贷方发生额6,383,元、累计折旧本期减少2,582,元,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3,562,元、累计折旧期末余额4,400,元,具体数据见“未审数明细表”(底稿见索引C1-1-3)。

二、审计目标

(一)固定资产审计目标

1、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

2、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被审计单位所有;

3、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4、确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恰当;

5、确定固定资产的余额是否正确;

6、确定固定资产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累计折旧审计目标

1、确定累计折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2、确定折旧政策是否恰当;

3、确定累计折旧的年末余额是否正确;

4、确定累计折旧的披露是否恰当。

三、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介绍及相关提示

(一)执行“获取或编制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增减变动分类汇总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报表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程序

1、向客户索取或根据明细账编制“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未审数明细表”(底稿见索引C1-1-3);

2、根据各账户余额,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等进行分类汇总,编制“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增减变动及余额分类明细表” (底稿见索引C1-1-2),复核加计正确并总计与总账核对相符,并标注相应的审计标识。

提示:

如未审数合计金额与总账不符,应查明原因并作更正,必要时向项目负责人进行咨询,并作相应的处理。“审计调整”与“审定数”在该项目审定后录入。

(二)执行“了解有关固定资产的请购、核算、批准、报废处置等增减及日常管理方面的内控情况,必要时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

收集客户有关固定资产的请购、核算、批准、报废处置等增减及日常管理方面的内控书面制度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并适当地实施符合性测试。

1、形成收集书面制度及会计制度的记录(底稿见索引C1-2-1);

2、就所收集的内控制度及会计政策规定,实施符合性测试,形成测试记录(底稿见索引C1-2-2)。

(三)执行“实地抽查重要的、新增的固定资产,确定其是否实际存在”程序

1、从客户设备管理部门取得固定资产台账,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单核对相符;

提示:

台账上一般包括固定资产编号,固定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取得的日期,取得方式,入账价值,存放地点,责任保管人等。

2、会同客户财务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对照台账上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对实物进行盘点核对(从账到实物,确认真实性),并将所盘点到的实物与台账进行核对(从实物到账,确认完整性),做好盘点核对记录,获取盘点清单(底稿见索引C1-3-2);

3、汇总盘点记录,统计盘点结果,形成盘点小结(底稿见索引C1-3-1);

4、对盘点中存在的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形成追查记录(底稿见索引C1-3-3~C1-3-4)。

经盘点,发现问题:

(1)厂区内标准厂房盘盈1幢

经进一步追查,该幢车间是2005年6月竣工交付使用的,因工程决算审价报告书在2006年1月15日才送达(底稿见索引C1-3-4~C1-3-X)而列在“在建工程”项目。

经与“在建工程”项目审计人员核实后,予以结转为“固定资产”处理(底稿见索引C1-3-3)。

(2)车间里盘盈1条生产线

经查,系账面在2005年2月已经出售,盘点日仍在生产使用,并未转交给购买方。

于下面“减少固定资产的查验”程序进行追查(底稿见索引C1-6-1)。

(3)盘亏缝纫机、进口缝纫机、下料机、内线机、变速抛机各1台

经核实,B公司设备供应部认为“该设备已经不能生产合格产品,拟报废”,总经理于2005年12月25日批注“同意报废”,财务于2005年12月28日收到上述设备处置款8万元,由于设备供应部的上述设备报废申请没及时交给财务,导致财务未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审计人员予以作报废调整处理(底稿见索引C1-3-4)。

(4)盘亏老厂房

盘点时了解到,明星路老厂房已经在2005年12月被拆除,B公司财务未及时作账务处理。

审计人员予以调整至“固定资产清理”(底稿见索引C1-3-4)。

提示:

1、若客户内控情况较好,且非初次审计,可对重要的及本期新增的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抽查;

2、若存在数量众多的外型相同、用途相似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面逐一盘点,以防遗漏;

3、若同一地点只有一幢房屋的,可目测或丈量结构如砖混或钢混等以及面积是否与台账相符;若同一地点上有数幢房屋的,则需按实地勘察轨迹,绘制简易平面布置图,在图上标注用途如原料仓库、生产车间等、结构和面积,与台账核对是否相符;

3、若有:账在总部核算而实物却存放在外地分支机构的或者是由外单位代为保管的固定资产,需视重要性水平,进行实地勘察或发函询证;

4、盘点小结内容如盘点时间、地点,盘点人、监盘人,盘点量(金额)占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总金额的百分比,正确率为多少等应填写完整,并注意盘点人员、监盘人员(即审计人员)要签名。

(四)执行“查验有关所有权证明文件,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客户所有”程序

1、获取并查验有关所有权证明文件,与明细账核对,形成查验底稿(底稿见索引C1-4-1~C1-4-2);

提示:

1、获取公司相关权证原件,应复印并写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并请公司加盖公章,同时编制相应的底稿索引;如请公司人员复印,还需实施核对原件程序。

2、所有权证明文件一般包括:(1)房屋:房屋产权证发证单位为各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2)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发证单位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3)运输设备:机动车登记证和车辆行驶证,发证单位为各地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

3、若有必要如:客户存在资金周转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可由客户陪同前往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查询客户有关资产所有权属情况,并与客户提供的产证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权证上权利人名称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名称一致;

经查,发现问题:

(1)世纪商厦3楼A座房产未见到所有权证

与下面的“新增固定资产抽查情况”一起追查(底稿见索引C1-5)。

(2)轿车(2000)的车主不是B公司

进一步追查、取证公司的书面解释说明以及何黎明关于该轿车的权属声明(底稿见索引C1-4-3-1~C1-4-3-2)。

提示:

如不一致,提请客户书面解释说明,并且取证权证上权利人的书面声明;此仅限于金额较小、实质是客户出资购买的资产。但如该类资产金额较大,或是由投资者投入的、产权关系未进行变更的资产,应要求客户变更权属关系。

3、检查产权证上所记录的资产相关明细信息与账面记录是否相符;

提示:

如有差异,查明原因:对有产证但账面无记录即有证无账的,需查明权证取得的原由,判断未入账的理由是否合理;账面有记录但无产证即有账无证,则应查明未能取得产证的原因,分析对公司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在底稿中进行详细说明。

4、关注有无抵押、质押、担保、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制事项。

经查,所取得的房产证无“他项权利事项”的记录(底稿见索引C1-4-1)。

但“短期借款”项目的审计人员告知,借款合同订有房产抵押的条款(底稿见“短期借款”索引F1)。

发现问题:房产证的“他项权利”记录不完整;

审计人员要求前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B公司的房产所有权属状况;

查询结果:确实有以“浏河口路厂房”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的记录,系由农业银行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的登记手续,B公司的房产证信息未及时更新。

提示:

1、应结合贷款卡信息及银行询证了解有无抵、质押事项并由公司出具声明,说明有无抵、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制事项,并向公司的律师发函询证。

2、需关注是否存在房产已抵押但“他项权利记录”未登记入产权证中,抵押权利人已获“他项权利证”而公司未予告知审计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检查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程序

检查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凭证手续是否齐备,形成抽查记录(底稿见索引C1-5)。

1、通过收集会计政策,获取客户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与分类(底稿见索引C1-2-1);

提示:

获取本期新增固定资产明细表,检查固定资产原值是否符合确认标准,如有不符,提请客户调整或做审计调整。

2、抽查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检查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测试文件上单位名称是否与客户单位一致,其入账时间、价值是否正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提示:样本视具体情况决定。

结合权证的查验,发现问题:本期新增抵债的世纪商厦不具备所有权(底稿见索引C1-4-1);

进一步追查、取证抵债协议等资料,并结合现场勘察确实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情况后,审计人员认为实质是3年租赁权而非所有权,与准则的规定不符。应调整至“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底稿见索引C1-5)。

提示: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需关注入账价值是否符合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如是否已包含相关的增值税、进口海关关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所采购的国产设备经批准退还的增值税是否已冲减采购的国产设原值等。

3、检查在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移交验收报告,与在建工程相关记录核对相符;

B公司未审数中,并无在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

审计人员在实地盘点时,发现:厂区内标准厂房盘盈1幢(底稿见索引

C1-3-3);

经检查工程审价报告书,并与在建工程、产品产量统计记录等核对后,审计人员认为该厂房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作暂估入账调整(底稿见索引

C1-3-3)。

提示:

1、可以结合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实地盘点以及生产的实际情况,判断有无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及时入账的固定资产。

2、如有上述情况,可考虑以账面记载的实际发生数为基数,结合工程决算审价报告、累计工作量监理报告、或者是按建造合同或购货合同约定尚未支付的价款等暂估入账,并与在建工程相关记录核对相符。

4、检查投资投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是否与投资合同规定作价一致,需经评估确认的,应检查是否已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经查验,B公司本期无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本程序不适用。

提示:

如有,需取得相关的投资合同和评估报告及其确认书,检查账面记录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资产名称、数量以及投资各方确认的价格或经评估确认的价格一致,是否有交接手续,权属关系是否转移给客户。

5、查明更新改造而增加的固定资产原值是否确实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了使用寿命,增加的原值是否真实,重新确定的剩余折旧年限是否恰当;

经查验,B公司本期无更新改造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本程序不适用。

提示:

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准则规定的确认原则;可通过向客户有关人员了解或查阅生产统计资料,确认通过此项后续支出后的固定资产的性能是否确实提高了,如延长了此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了其生产的产品质量或单位产量、降低了其生产的产品成本等。

6、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增加的固定资产,查验有关协议、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完备,入账价值是否正确,并形成专门底稿;

经查验,B公司本期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本程序不适用。

提示:

如有,需检查相关合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是否齐全、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完备,并检查入账价值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入账价值是否正确。

经查验,B公司本期无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本程序不适用。

提示:

如有,需重点检查相关融资租赁合同,并检查入账价值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

(六)执行“检查本期减少固定资产是否经授权批准,是否正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程序

1、检查本期减少的固定资产,确认是否经授权批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进行,形成查验记录(底稿见索引C1-6-1~C1-6-2);

经逐项检查,并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发现:

(1)本期1月份报废的不需用设备已超额计提折旧

考虑数额较小,不影响重要性水平,不予调整。

(2)本期2月份已作出售处理的不需用生产线,盘点日仍在生产使用,并未转交给购买方(盘点记录见索引C1-3-2)

审计人员怀疑交易虚假,进一步取证资产收购协议、查见公司已收到对方的支票解款。再通过了解其他审计人员对大额银行存款和关联方往来的查验,确认系出售行为实质未实现的关联方交易。

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予以调整恢复原账面记录。

2、将本期固定资产的减少金额与“固定资产清理”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的发生额进行核对,确认是否相符;

核对思路:

(1)按本期减少的项目(固定资产名称)分别列示其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和清理收入如下:

项目原值累计折旧净值清理收入

设备131, 130, 8,流水线5,456, 1,868, 3,588, 5,456,设备550, 342, 207, 125,汽车245, 240, 4,

未审数合计6,383, 2,582, 3,801, 5,590,审计调整(C1-6-1)-5,456, -1,868, -3,588, -5,456,审计调整(C1-3-4)196, 95, 100, 80,审计调整(C1-3-4)2,000, 562, 1,437,

审定数合计3,123, 1,371, 1,751, 213,(2)将上述固定资产的净值与转入“固定资产清理”数额核对

提示:

如有差异,需检查减少转出固定资产的相关合同、协议、交接清单等文件,检查是否经授权批准;查明原因,再作适当处理,形成查验记录。

3、检查是否存在未作账务处理的固定资产减少业务。

经实地盘点,发现:实物已经报废或被拆除,未作账务处理(底稿见索引C1-3-4);

追查后,确认应予减少固定资产。

提示:

可以向客户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询问;复核本期是否有新增加的相似用途的固定资产替换了原有的固定资产,查明原有固定资产的去向;分析营业外收支等科目中,查明有无处置固定资产所带来的收支;若本期某种产品因故停产,可追查其专用生产设备的最终去向等的处理情况。

(七)执行“复核固定资产保险范围、数额是否足够”程序

经查验,B公司未发生固定资产的保险费用支出,本程序不适用。

提示:结合待摊费用、管理费用的查证,检查固定资产保险的范围,并判断是否主要的固定资产均已参加了保险。

(八)执行“获取租入(含融资租入)、租出固定资产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检查其计价和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程序

经查验,B公司无租入(含融资租入)、租出固定资产,本程序不适用。提示:

如有,需取证相应的租入、租出合同,并复核租入资产的资本化费用、租出资产取得收入的入账价值和会计处理是否配比、正确。

(九)执行“结合银行借款的检查,了解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情况,如有应取证并提请作必要披露”程序

结合所有权的查验,检查在产权证的“他项权利登记”栏内有无抵押情况,与长(短)期借款合同、贷款卡信息核对是否相符,并统计出分大类的已抵押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形成查验记录(底稿见索引C1-4-1)。

提示:可查询或利用律师的工作,并关注抵押物的账面价值与取得抵押借款金额的配比性。

(十)执行“检查有无关联方之间固定资产购、售活动,是否经授权,价格是否公允”程序

通过对固定资产减少的查证,存在关联方销售行为。

发现:虽经授权,但资产实际并未转移(底稿见索引C1-6-1);

经追查、取证、核实后,予以审计调整。

提示:

可以通过对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查证,确定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购买、出售固定资产行为;如有,检查是否经授权、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是否真实,形成查验记录。

(十一)执行“检查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是否恰当”程序经查验,B公司不适用本程序。

提示:

可结合实际,判断如大修理费用、改良支出、软件维护费等支出的性质。

(十二)执行“检查固定资产购置时是否存在与资本性支出有关的财务承诺”程序

经查验,B公司的固定资产未见此类情况,本程序不适用。

提示:

检查购置合同的约定及其履行情况。

(十三)执行“查明所计提的折旧金额是否已全额计入当期产品成本或费用”程序

按审定的各类别固定资产增减变动金额(底稿见索引C1-1),计算复核本期折旧金额是否正确;并将本期计提的折旧金额与在成本费用(包括制造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折旧金额进行核对,确认相符,形成查验记录(底稿见索引C2-2)。

提示:

1、若有差异,应查明原因。

2、特别注意包含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其折旧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是否正确。

3、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匡算中予以剔除。

4、计算复核本期折旧金额是否正确的方法如:

(1)分类综合折旧率法,即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计算分类综合折旧率(本期计提折旧与平均固定资产之比),并与上期相比,确认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有重大差异,应进一步核实造成差异的原因;(2)分类匡算法,即根据固定资产的分类,分别按照期初固定资产、本期新增固定资产、本期减少固定资产计算相应的折旧金额,计算本期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但如果在同一类别中,折旧年限又有不同时,只能采取逐项计算;(3)采用逐项计算的方法,复核本年度计提的折旧是否正确;差额数按重要性原则判断是否审计调整;一般而言,方法(1)、(2)适用于常年客户及核算较为规范的客户,方法(3)适用于首次接受委托客户或核算较差的客户。

(十四)执行“对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等手续的固定资产,检查其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程序

根据审定的对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等手续的固定资产(底稿见索引C1-3-3),了解实际开始使用日期及其估计的折旧年限,复核计算提取的折旧是否正确,形成查验记录(底稿见索引C2-2)

(十五)执行“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是否已按规定计提折旧,追溯调整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正确”程序

经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底稿见索引C1-1-3)的折旧进行复核计算,发现:本期提取的折旧不正确

经按大类复核,主要为本期减少的固定资产少计。由于这些固定资产本期均已处置,考虑不影响重要性水平,不予调整(底稿见索引C2-2)。

(十六)执行“注意固定资产处置时,有关折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结合对减少固定资产原值的查验(底稿见索引C1-6-1),复核计算相应的折旧(底稿见索引C2-2),并与“固定资产清理”等项目的发生额核对是否相符,形成查验记录(底稿见索引C1-1)。

(十七)执行“检查折旧费用的分配是否合理正确,与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中折旧费核对是否一致”程序

根据审定固定资产的实际用途,判断本期计提的折旧在成本费用之间的分配是否合理,核对各列支金额是否一致,形成查验记录(底稿见索引C2-2)。提示:若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视重要性水平判断是否审计调整。

(十八)执行“对于因资产评估调整折旧的,取得评估报告和相应确认文件,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程序

经查验,B公司本期无经资产评估的固定资产,本程序不适用。

提示:

若客户有符合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之规定,可以按评估价值调整原账面金额的固定资产,则需取得相关评估报告和相应的确认文件,并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形成查验记录。

(十九)执行“查明通过更新改造而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是否重新计算折旧费用,计算是否正确”程序

经查验,B公司本期无更新改造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本程序不适用。

(二十)执行“验明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的披露是否恰当”程序

提示:

需查验披露的内容是否符合准则、制度的规定,是否与审定情况相符。

(二十一)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查验的重要提示及说明

除前述各项提示外,还需注意以下提示及说明:

1、固定资产项目的审计重点在于查验各项固定资产的存在性和所有权,以及增减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累计折旧项目的审计重点在于复核计算折旧金额及其分配的正确性、配比性。

2、本项目较为重要的查验程序为:

(1)固定资产增减行为的合法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固定资产实地盘点、现场勘察和产权证明文件的查验;

(3)复核计算,主要是固定资产增减入账价值以及应计折旧金额的复核计算。

3、根据“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增减变动及余额分类明细表”(底稿见索引C1-1-2)的审定数编制“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增减变动(审定数)”(底稿见索引C1-1)时注意,其中固定资产的“本年增加”和“本年减少”分别按本期固定资产实物的真实增加和减少的金额填列。

4、对固定资产盘亏或报废所形成的损失,需经专项审计并报税务部门批准后方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5、说明:B公司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项目的审计底稿,虽列举了目前一些较为常见的案例,但并未包括所有的审计方法和所有情况。随着审计环境不断变化、审计风险的日益加大以及新准则的实施,更为有效的审计方法也将不断出现。

四、根据上述会计记录及审计思路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几种方法

如对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打赏,谢谢!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例1】甲公司有一幢厂房,原价为5000000元,预计可使用20年,预计报废时的净残值率为2%。该厂房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1-2%)/20=4.9% 月折旧率=4.9%/12=0.41% 月折旧额=5000000×0.41%=20500(元) 本例采用的是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其特点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相等的。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例2】某企业的一辆运货卡车的原价为600000元,预计总行驶里程为500000公里,预计报废时的净残值率为5%,本月行驶4000公里。该辆汽车的月折旧额计算如下: 单位里程折旧额=600000×(1-5%)/500000=1.14(元/公里) 本月折旧额=4000×1.14=4560(元)本例采用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工作量法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例3】某企业一项固定资产的原价为10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2/5×100%=40% 第1年应提的折旧额=1000000×40%=400000(元) 第2年应提的折旧额=(1000000—400000)×40%=240000(元) 第3年应提的折旧额=(600000—240000)×40%=144000(元) 从第4年起改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4年、第5年的年折旧额=[(360000-144000)-4000]/2=10600(元) 每年各月折旧额根据年折旧额除以12来计算。 本例采用了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2014年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

2014 年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 本文介绍了2014 年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 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 年等。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至少为几年?)(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 物产量。(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 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 )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 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五)电子

设备,为3年。「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 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 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 年改为10 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 5 年改为4 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 5 年改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公式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机械设备提取折旧,是通过计提转作生产费用的办法使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得到补偿和积累。那么该设备折旧总额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各期分摊的数额应该与其创造价值的大小成正比,这也是会计配比原则的要求。目前,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多数是采用直线法平均分配折旧总额在各会计期间的数额,这对于机械设备来说,其折旧 额的平均分配是不符合会计配比原的。 机械设备在购人初期工作性能良好,运转正常,能为生产产品提供较好的服务,所需要的维修费用较少,它所创造的价值较大,应多分摊一些折旧额。随着生产的持续进行,机械设备逐渐磨损,科学技术的进步使老化的设备在维修费和修理费用上较期初逐年增加,为生产服务的效果较差,它所创造的价值相对逐年减少,应少分摊一些折旧。这样可以使机械设备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期内各年分担的费用水平与同期创造的效益相配比。如果采用直线法平均分配各期的折旧额势必造成期初因折旧较少产品成本过低,经济效益较好,而后期因产品成本过高引起效益巨减的现象,加上资产的无形损耗使之过早淘汰,在淘汰时其价值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是不符合稳健原则的。另外,为了降低由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而产生的无形损耗的风险,提高资金运营效果,客观上也要求单位采用加速折旧法。我国现行财会制度规定允许使用的加速折旧法主要有两种:即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这两种方法能使机械设备的价值在其使用的前一半时间里有近于2/3至3/4得到补偿,在后一半时间里不会因为维修费用过高而导致成本过大,使生产协调稳步进行,同时也给企业设备的及时更新累积了足够的资金。下面笔者从概念界定、两者的异同、基本账务处理三个方面运用比较法进 行论述。 一、概念界定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 方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在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2.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减低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 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数的年限总和=(预计使用年限一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 +1)/2×100%

(最权威)各行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解析

附件: 有关行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考表 一、工业企业类 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 1 机械设备10-14 2 动力设备11-18 3 传导设备15-28 4 运输设备6-12 5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 电子计算机4-10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 6 工业炉窑7-13 7 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 8 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18-22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 二专用设备部分 9 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 10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 输电线路30-35 配电线路14-16 变电配电设备18-22 核能发电设备20-25 11 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 12 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 13 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 14 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 15 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 16 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

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17 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 18 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 19 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 20 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15-25 燃气16-25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21 房屋 生产用房30-40 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 非生产用房35-45 简易房8-10 22 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45-55 自来水、天然气管网25-35 其他建筑物15-25 二、商品流通企业类 序号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一通用设备部分 1 机械设备10-14 2 动力设备11-18 3 传导设备15-28 4 运输设备8-14 5 自动化、半自动控制设备8-12 电子计算机4-10 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 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5-10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 音响、录(摄)像机10-15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准则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 准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发表时间:2018-01-2602:35:17?文章编辑:?浏览次数:38565 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二、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 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 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 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 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表88313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2、已计提完折旧,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不必再进行折旧和其他处理; 3、国内企业残值率一般为5%,外资企业一般为10%,少计或者不计残值的应报税务机关批准。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A.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10━14年 2.动力设备11━18年 3.传导设备15━28年 4.动输设备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电子计算机4━10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 6. 工业窑炉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18━22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

机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年;输电线路30━35年;配电线路14━16年;变电配电设备18━22年;核能发电设备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自来水15━25年;燃气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 21.房屋;生产用房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年;非生产用房35━45年;简易房8━10年 22.建筑物;水电站大坝45━55年;其他建筑物15━25年 B.商业流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一、通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10━14年 2.动力设备11━18年 3.传导设备15━28年 4.动输设备8━14年 5.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电子计算机4━10年;空调器、空气压缩机、电气设备10━15年;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传真机、电传机、移动无线电话5━10年;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音响、录(摄)像机10━15年 二、专用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1.营业柜台、货架3━6年 2.加工设备10━15年 3.油池、油罐4━14年 4.制冷设备10━15年 5.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6━10年 6.小火车6━12年 7.烘干设备6━10年 8.酱油、醋、酱、腌菜腐蚀性严重的;设备和废旧物资加工设备4━8年 9.库(厂)内铁路专用线10━14年 10.地磅7━12年 11.吊动机械设备8━14年 12.消防安全设备4━8年 13.其他经营用设备及器具15━20年 三、房屋、建筑物分类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最新)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 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2017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新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按不低于以上折旧年限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当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如果小于或等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大于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需要在后期进行递延扣除。 当然,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加速折方式旧除外。也就是我们下面要和大家列举的扣除政策。 二、哪六大行业,研发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有四种方法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有四种方法! 1.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记折旧额均衡得分谈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计算 公式: 年折旧率=( 1- 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 1-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月递减法,是指再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的 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 *月折旧率 一)平均年限折旧法由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总在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内仍不变更其物质形态,所以转作工程 和产品成本的损耗价值,在固定资产未曾废弃以前,也就不易作精确的计算。马克思曾经说过:“生产资料把多少价值转给或转移到它帮助形成的产品中去,要根据平均计算来决定,即根据它执行职能的平均持续时间来计量。” ① “根据经验可以知道,一种劳动资料,例如某种机器,平均能用多少时间。假定这种劳动资料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

程中只能持续 6 天,那末它平均每个工作日丧失它的使用价值的 1 / 6 ,因而把它的价值的1/ 6 转给每天的产品。 一切劳动资料的损耗,例如它们的使用价值每天的损失,以及它们的价值每天往产品上相应的转移,都是用这种方 法来计算的。”②由此可知,固定资产的损耗价值,一般是依其使用年限平均计入各个期间的工程和产品成本中,每 年的折旧额,是由固定资产价值除以使用年限算得。这种将固定资产价值按其使用年限平均计入各个期间工程和产品成 本的方法。叫做“平均年限折旧法”或“直线法”。 在计算折旧额时,要考虑到固定资产废弃时还有残值。例如房屋在废弃时,尚有砖木可以变价,机械设备在废弃时,废铜烂铁也有一定的价值。又在拆除固定资产和处理这些废料时,也要发生一些拆除清理费用,这些清理费用,也是企业使用这项固定资产所必须负担的费用。因此,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除了预计固定资产折旧年 限外,还须预计净残值(即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值)。即先从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减去预计净残值,再 除以预计折旧年限来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年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价值一预计净残值 年拆旧额 =—————————————— 预计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价值×(1一预计折旧年限) =————————————————— 预计折旧年限 式中预计净残值率是预计净残值占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一般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在 3 %一 5 %之间,企业如规定低于3%或高于 5 %的,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在日常核算中,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按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来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是折旧额与固定资产 价值的百分比。固定资产折旧率通常是按年计算的。在按月计算折旧时,可将年折旧率除以 12,折合为月折旧率,再与固定资产价值相乘计算。固定资产平均年限折旧法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 年折旧率 =————————×100% 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价值×( 1- 预计净残值率) = ————————————————×100% 预计折旧年限×固定资产价值

如何计算设备的折旧及折旧年限

如何计算设备的折旧及折旧年限,用什么算法计算? 设备的折旧及折旧年限属于公司会计政策的范围,一旦制定,一般不得随意更改。 折旧方法可选用: 一、直线法 1、按年限折旧 2、按工作量折旧 二、加速折旧法 1、双倍余额递减法 2、年数总和法 在实务中,用得最多的是按年限平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因为数据比较好取,算法也比较简单,不易引起争议。 折旧年限按税法规定年限,可以避免纳税调整。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按10年计提折旧;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工具、家具、器具折旧年限为5年; 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 0固定资产折旧的算法?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6-11-6 16:10 问题如上。 提问者:fangfang8106 - 五级 最佳答案 检举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是指按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年、月)折旧额都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 折旧年限固定资产 月折旧额率=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2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月折旧率×固定资产原值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完工的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平均年限法的一种演变。 计算公式如下: 每公里(每工作小时/每台班)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可行使公里(可工作小时/可工作台班) 月折旧额=每公里(每工作小时/每台班)折旧额×月实际行驶公里(月实际工作小时/可工作台班)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随着折旧的计提逐年减少,而折旧率不变,因此,各期计提的折旧额必然逐年减少。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2÷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00%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月折旧率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固定资产使用后期,当发现某期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折旧小于该期剩余年限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时,改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按剩余年限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折旧额的一种方法。逐年递减分数的分子为该项固定资产年初时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为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假设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1+2+3+…+N=N(N+1)/2。这个分数因逐年递减,为一个变数。而作为计提折旧依据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净残值则各年相同,因此,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各年提取的折旧额必然逐年递减。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该年尚可使用年数/各年可折旧年数之和 每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计提折旧方法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第五章固定资产——第三节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办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都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的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限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三、关于折旧方法的说明 前款所列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几种方法。在国外除上述方法外,一般还有:1、倍率递减法: 所谓倍率递减法不仅仅是我国现行的双倍余额递减法,还有1.5倍余额递减法等的不同的倍数;。 2、递减余额法: 递减余额法是加速折旧的另一种折旧方法。这种方法把固定资产在各个会计时期的期初账面余额乘以一个固定的折旧率,用公式表示为: —————— 预计净残值 年折旧额=期初帐面价值×[1-n√——————— 固定资产原价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要考虑的因素和范围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要考虑的因素和范围 计算每期折旧费用,主要应该考虑以下四个要素: 1.计提折旧基数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数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以固定资产的原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企业,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3.折旧方法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多种,基本上即可仪分为两类,即直线法(包括直线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不同的方法.企业折旧方法不同,计提折旧额相差很大. 企业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1直线法 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X,预计使用N年,残值为Y,每年提折旧为(X-Y)/N。 3.2工作量法 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X,以及工作量为H(小时),残值为Y,单位工作量计提折旧为(X-Y)/H。 3.3年总数和法 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X,预计使用N年,残值为Y,则第M年计提折旧为(X-Y) *(N-M+1)/[(N+1)*N/2]。 3.4双倍余额递减法 设备入账帐面价值为X,预计使用N(N足够大)年,残值为Y。 则第一年折旧C<1>=X*2/N; 第二年折旧C<2>=(X-C<1>)*2/N 第三年折旧C<3>=(X-C<1>-C<2>)*2/N

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公式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公 式

2010-01-15 14:00:39来自: 且慢(苟且活着)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标准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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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发表时间:2018-01-2602:35:17文章编辑:浏览次数:38565 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如因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进步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二、最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算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大全及例题解释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四种方法:即直线法分(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分(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恰当的会计核算方法。就是说,在四种折旧方法中,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固定资产,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但是按照一贯性原则要求同一种资产,一旦选定了某种方法,就不可以随意改变了。确需变更,应视为会计政策变更。企业为某一固定资产选择的折旧方法如与税法所许可的折旧方法不一致,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1、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定义: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其中:予计净残值率=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原价×100% 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

=—————————————×100% 固定资产原值 月折旧率=年折旧额÷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优点: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这种方法比较适合各个时期使用程度和使用效率大致相同的固定资产。(由于直线法通俗易懂,核算简便,同时根据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各年度或月份提取的折旧额相等,使企业产品成本稳定并具有较强的可比性)。缺点:由于平均年限法只着重于固定资产使用时间的长短,不考虑固定资产使用的强度和效率,因此,每期折旧费用总是相等的。如果某一年使用率高,生产的产品产量增多,那么每一单位的产品分摊的折旧费用势必降低,产品单位成本就下降:反之,则上升。所以用平均年限法分摊固定资产成本,看似各年平均其实并不均匀需要的满足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尤其忽略了折现因素,会给人以投入资本总额的收入率在不断提高的假象。 二、、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所以优缺点一样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其递

固定资产折旧概述

3、固定资产的折旧 (1)固定资产折旧概述 企业应当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可能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预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预备累计金额。 企业应当依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可能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可能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①阻碍折旧的因素 第一,固定资产原价:是指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二,可能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可能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可能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三,固定资产减值预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预备累计金额。 第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可能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例题?计算题】原值100万元,可能残值收入15万元,可能清理费用5万元,可能使用9年。 每年折旧=(100-10)/9=10(万元) 【真题201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阻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有()。 A.固定资产原价 B.固定资产的可能使用寿命 C.固定资产可能净残值 D.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预备

『正确答案』ABCD ②计提折旧的范围 (1)空间范围: 除以下情况,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接着使用的固定资产。 2)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3)已转入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 未使用、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 固定资产改扩建,应转入“在建工程”核算,在改扩建期间不计提折旧。 (2)时刻范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公式共19页

2010-01-15 14:00:39 来自: 且慢(苟且活着)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计算公式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例10:甲公司的一台机器设备原价为680000元,预计生产产品产量为2000000件,预计净残值率为3 %,本月生产产品34000件。则该台机器设备的月折旧额计算如下: 单件折旧额=680000×(1-3%)/2000000 =0.3298(元/件) 月折旧额=34000×0.3298=11213.2(元)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的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的使用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初账面余额×月折旧率 例11:乙公司有一台机器设备原价为60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4%。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每年折旧额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2/5=40% 第一年应提的折旧额=600000×40%=240000(元) 第二年应提的折旧额=(600000-240000)×40% =144000(元) 第三年应提的折旧额=(360000-144000)×40% =86400(元) 从第四年起改按年限平均法(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四、五年应提的折旧额=(129600-600000×4%)/2 =5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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