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与对策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与对策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与对策

浅析电子商务对我国税务的影响

摘要: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同时对我国当前税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造成了网上交易税收的“征管盲区”。首先电子商务无纸化冲击着传统的以账册凭证为依据进行征纳税的方式。现在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因而现行增值税依据发票扣缴、营业税依率计征的方式就相对滞后了,“而且这种交易不仅无凭证,且一般都设有密码,造成了传统的税务审计对此无法可查。”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与对策

正文: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部法律是在1992年制定,历经1995年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第二次修改,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此部法律对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收入、改善征管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寻求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既能够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解决税收流失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电子商务对税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的跨国性使互联网上国界概念日益模糊,从而导致一系列税收问题。用户足不出户即可购买外国厂商的成品,例如网上软件,使正常渠道进出口货物和劳务数量受到了影响,造成各国关税、国内增值税的流失。

2、长期以来,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的审查,各国税法普遍规定,企业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册凭证若干年。现在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因而现行增值税依据发票扣缴、营业税依率计征的方式就相对滞后了。

3、大量的网上广告间接地造成税款流失。网上广告与传统媒体上的广告形式的最大区别之一是费用低,因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很多企业会把广告费投向网络,这将间接导致营业税收入的减少。

4、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OECD税收协定范本还规定:非居民在某国内设有代理人,而后者又有代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则可以认定该非居民在某国设有常设机构。然而,许多客户通过互联网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该国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代理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

5、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一国对非居民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上,目前国际上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于1996年11月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一文,声称要加强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这样,“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在发展中国家属地会强占其原属本国的税源,使发展中国家蒙受税收损失。”

6、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7、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

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

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

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

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

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

(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

(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

(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

(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

(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

(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

(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

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我国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针对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对现行税法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研制开发电子发票

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因此传统的发票、凭证只有实现电子数据化,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可以考虑研制开发电子发票,每一笔交易达成后,必须开具电子专用发票,通过网络发给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如同传统发票一样,电子发票的发行权应掌握在税务部门手中,为保证其存在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须对电子发票进行数字加密。纳税人可以在其硬盘上保存电子发票,作为完税凭证。这样,每一笔交易都有处可循,电子发票的牵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7、利用电子商务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的联络

可以通过网站进行,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发布税务信息、处理电子邮件、接受电子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等。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国内收入局在互联网上设立了专门的税收站点,免费提供税收资料、接受电子申报。美国还提出“电子税务管理”方案,以便更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

8、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网络技术部门的合作,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同时加强与工商、金融、海关、电信、外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及行业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与互联网有关机构,共同研究电子商务的运行规则以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法规,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掌握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情况,对购销双方进行监控,形成协税护税网络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网络技术部门的合作,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同时加强与工商、金融、海关、电信、外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及行业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与互联网有关机构,共同研究电子商务的运行规则以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法规,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掌握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情况,对购销双方进行监控,形成协税护税网络。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二、日益凸显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三、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 1、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导致税收稽征管理难度加大 2、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进而产生国际避税 3、电子商务税收的课税对象更为复杂化 4、电子商务征税管理相对落后 四、电子商务活动对税种的影响 1.关于营业税 2.关于关税 3.关于增值税 五、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效率原则。 (四)财政收入原则。 (五)充分进行国际合作与国际税收利益合理分配原则。 六、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对策 1.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2.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4.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5.界定征税范围和税收管辖权 七、总结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借助电子方式联系,使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而无需依靠纸面文件完成单据的传输。也可以说,电子商务就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 二、日益凸显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同时还存在着技术与应用发展不平衡、网络安全等其它问题。据统计,美国2006 年电子商务销售额(不包括旅游业务)达到1465亿美元,而我国只有约312亿元人民币。另外,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 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 左右。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状态,通过网上交易的企业不多,但从长远来看,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近几年在我国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对电子商务征税也是国际税收惯例及我国税法原则的需要。 三、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 1、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导致税收稽征管理难度加大 传统的税收征管稽查都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这些大量的纸质凭证为税收征管提供了详尽的资料。但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税收征管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凭据,打破了税务部门以凭证为依据的传统稽查方式。在电子商务中,凭证、帐册和报表等均以电子形式填制,这样从数据输入、处理过程和财务信息输出等均做到了无纸化。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解析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

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当前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于20世纪最后的十年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和和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有很多优越之处,如它可以突破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处于不同地区的人们自由地传递信息、互通有无、开展贸易,它的快捷、迅速、自由和交易的低成本为人们所乐道。但是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充分认识并积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促进电子商务进一步的繁荣和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问题;对策 1、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给人类带来了便捷和利益,但同时人类也不得不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如网络知识普及问题、法律问题、税收问题、安全问题、物流等问题。这些问题增加了电子商务开展中的不确定性,造成了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疑虑,降低人们参与电子商务的热情,成为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障碍,阻碍着电子商务的顺利开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尚待完善,信息化进程发展缓慢,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从理论研究走向实际操作的摸索阶段。因此,我国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必将面临许多因素的制约,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计算机网络知识普及问题 在我国,不论是企业还是国民,对利用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获取能力认识不足,有的只限于从网上获取消遣性信息,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尽管国内对电子商务“炒”得沸沸扬扬,不少人(包括企业)对电子商务仍然持怀疑、犹豫、观望甚至拒绝的态度。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5年1月发布的《第十五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截至2004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介于9138万和9662万之间,在用户上网最主要的目的中,网上金融占1.,2,网上购物占0.,1,商务活动占0.3,这与美国、日本等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 1.2、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 1.2.1、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隐患有:(1)篡改。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的修改,删除或重放(指只能使用一次的信息被多次使用),从而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2)信息破坏。包括网络硬件和软件的问题而导致信息传递的丢失与谬误;以及一些恶意程序的破坏而导致电子商务信息遭到破坏。(3)身份识别。如果不进行身份识别.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以破坏交易.败坏被假冒一方的声誉或盗窃被假冒一方的交易成果等。而不进行身份识别,交易的一方可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进行否认,相互欺诈。(4)信息泄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使用的文件被第三方非法使用。 1.2.2、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需求: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需求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安全性的要求,表现为对系统硬件和软件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系统抵御非法用户入侵的要求等;另一方面是对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要求。(1)信息的保密性、(2)信息的完整性、 (3)信息的不可否认性、(4)交易者身份的真实性、(5)系统的可靠性。 1.3、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这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电子商务以其方便快捷的电子化,导致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 题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电子商务平台的税务问题 一、委托代销商品和代销手续费 企业委托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支付代销手续费,其税务处理如下: 1、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 2、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增值税。 二、税率 1、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购进额)/×17% 2、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低于80万元以下的商贸企业。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低于3万元的免税,2017年12月31日以后,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的免税。 三、其他 1、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收取的货款一般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快捷支付渠道,全部进入企业对公银行账户,这意味着,货款全部进行纳税申报。 2、国家工商局现阶段允许从事网络交易的自然人暂不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个人网店暂时免于被征税。 四、结论 电子商务平台代销商品,办理了工商登记,货款进入公司对公账户,按代销商品收入总额征税。

简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简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网上消费群体增长迅速。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超过10 万亿元,5 年翻了两番;网络零售超过1.85 万亿元,5年来年均增长率超过80%,市场规模已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流通方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一)现行税收征管方式。根据税法和对税务局的业务调研,本文将我国的税收征管流程总结为“纳税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缴付——纳税评估——纳税稽查”六个步骤。审核机制归纳为“以票控税、银企对账”两种手段。税收征收方式的特点归结为四句话:“税责负”;“代扣代缴”;“抓大放小”;“实际收入来源地优先,居民管辖权并重”。(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流观点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都应负担同等税收电子商务税收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必单独开征新税,但要结合屯子商务的特点,进行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研究,以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应从维护家利益和适当前瞻的原则出发,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国际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三)税收征管形同虚设。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缺乏统一认识,税收信息化程度也落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但其

目的是商品买卖和劳务提供,只不过交易形式发生改变,不影响税收征收管理;而有的税务机关则认为,电子商务是全新的贸易形式,现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于数十年之前,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政策,因此暂不征收;更多的税务机关则处于观望状态,不主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再加上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纳税遵从度较低,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个人网店大多游离于税收监督之外,使得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形同虚设,跟不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步伐。(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及其原因分析。总体上,影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纸化交易和网络支付影响税收的征收和管理;(2)个人金融和信用记录不健全造成税收管理的困难;(3)难以认定纳税人身份和税收管辖权;(4)数字化产品和交易的快捷性使得国际避税有所增加。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看法和建议(一)应澄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的有关争论澄清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应明确电子商务仅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基本属于我国目前的流转税的征收范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空白”等不正确说法影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意识的养成。围绕着电子商务的特性和税收素,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应澄清以下电子商务的税收要素:第一,需要缴纳什么税一般而言,根据前述有关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按什么身份交税。对大部分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但对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该要求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第三,在哪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又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电子商务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等特征,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产品交易对象基础上的税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对现行的税收的冲击和挑战,各国政府、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税务学界在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引起的各种国际税收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先后提出了不同的对策和方案。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2 、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3 、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加强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我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从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当前为了尽快缩小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供宽松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有可能是电子商务的消费国,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尽早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从税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与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电子商务时代,而这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征管问题已成为各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崭新而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并日渐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 一、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严重滞后 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与现行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难以对接。由于目前90%的电子商务不提供发票,而法律上对此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使得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控变得举步维艰。 (二)电子商务纳税对象难以确定 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中,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 就电子商务的先驱者淘宝而言,卖家只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就可以在淘宝网站上开店,根本就不需要营

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这样税务机关就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不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跟踪,对于信息交流产品的交易和远程劳务,要求按其常规方式进行税务登记,而后照章纳税是很困难的。 (三)电子商务征税基础难以可靠计量 “无纸化”是电子商务的最主要的特征,“无纸化”是指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无纸化,买卖双方的合同、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是以网上数子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和不留痕迹的可能,也不产生直接的纸质凭证,对习惯于资金流转轨迹为传统稽查手段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了基础,给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跟踪与审计带来一定的困难, 税务部门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收入来源难以确定 目前,税法上采用的收入来源地的确定标准是提供劳务所在地或者机构所在地,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者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使得他们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受限制,如果劳务提供地和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和地区,就会发生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至的情况,使一国对实际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无法征税,造成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代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一)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一)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迅速扩大,无疑将成为各国政府一笔巨大的潜在税收来源。政府应否对其征税,众说纷纭,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应该征收“比特税”;有的主张开征一种电子商务税。不管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已是一种必然趋势。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具体操作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电子商务引发税收问题的复杂化主要是因为网络没有地域的限制,使得商务活动由传统的迂回模式变为直接模式。同时,由于网上交易被无纸的操作和匿名所取代,也使税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难题、征管难题和技术难题。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负担明显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的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征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生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正在构筑,传统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使得互联网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这种税负不公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定的,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导致从事互联网贸易的企业的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二是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走,采取新的举措导致新的税负不公,如欧盟对网络传送和实物传送作了区别,若一个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技术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增值税,但若该杂志是通过网络传送的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结果实质相同的两单交易,税负却明显不同。 2.税款流失风险加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3.常设机构等概念难以确定。“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是1963年在OECD范本草案中提出的。常设机构是指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等。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所谓的“场所”、“基地”或人员出现,大量消费者和厂商在互联网上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 4.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很难界定。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因此,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刚好相反,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录者的准确地址,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非常困难。 5.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销售商品的课税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或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并签定;劳务课税取

电子商务与税收新理念的探析

电子商务与税收新理念的探析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 电子商务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治理模式带来了庞大的挑战,甚至让人措手不及。问题还不仅表现在是否应该对它征税的问题,更大的挑战是,如何监督、治理由于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如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税收体系及其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成熟和有效的治理。比如:消费者直截了当在互联网上观赏音乐,完成商品消费,征税机构能否征收“比特税”?随着互联网上匿名电子货币和精湛密码技术的进展,纳税对象如何确认?能否把公司或个人设立的服务器作为征税对象?横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的电子商务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系统工程之一,以它为主体形成的网络经济冲击着包括税收法规在内的某些旧有规则,而新的规则既无前车之鉴又来不及制定,由此必定导致电子商务的征税盲点。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峻。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峻。网上贸易进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专门是跨国公司)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税务机关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显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量,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账簿、发票均可在运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截了当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样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形,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运算机加密技术的进展,纳税人能够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爱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最新范文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重。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和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要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二是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三是要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原则常设机构税收征管体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

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

电子商务与税收

浅谈电子商务与税收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是信息条件下的新兴经济活动,目前已经成为全球一体化生产和组织方式的重要工具,在掌握资源配置主动权,提升国家竞争力过程中日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整体保持稳定的发展态势。电子商务爆发式的网络革命,必将对税收带来新的冲击,其交易主体的可隐匿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交易完成的快捷性以及某些交易物的无形性等基本特点,使电子商务对现行的交易方式、信用体系、贸易体制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政策、税务管理、税收法律和国际税收规则也带来了新的冲击。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各种问题和影响,最终将使现行的税源和税基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税收征管手段和税收政策不能与之同步,必将会造成国家税收大大量流失。因此,本文以电子商务中税收监管为出发点,努力寻找对这一新兴商务税收监控的有效措施。本文主体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电子商务基本情况的概述,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特征和发展现状等,对电子商务做了简要说明。第二部分主要提出了电子商务下的税收原则。第三部分则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原则问题对策研究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概述 电子商务是信息条件下的新兴经济活动,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有利于优化调整一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产业中的定位和布局,有利于加快

进一步融合全球化的步伐,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力新的优势。我国政府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就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温家宝同志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过要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抓住战略机遇期。但是电子商务作为新开发经济活运动,由于许多基本法律均未有基础研究,为了方便讨论,有必要统一基础理论。因此,笔者先对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做一个概述,然后进一步来探讨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对税法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1、电子商务的概念 从字面上理解,电子商务就是“电子技术”加上“商业活动”,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或者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其目的是通过降低社会经营成本、提高社会生产效率、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利用。因此,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形态。1而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描述当属1997年国际商会在法国巴黎举行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上作出的界定:电子商务旨在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交易主体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而非面对面交易的方式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商业活动;在技术上,电子商务表现为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4800字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4800字 一、电子商务对税务登记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相应的管理,但税务登记和管理没有跟上,新征管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控等于一张白纸。为此,在即将出台的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以企业的法人代码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注册从事网上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计入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标明于网站主页上,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银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实现相互联网,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此外,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和ISP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网址、机构地址和居住地址等资料,从CA(验证字管理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密匙、数字签名等信息。我国对国内企业的税务登记包括一般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两种。尽管注册税务登记地不一定是申报纳税地,但注册税务登记对于纳税人

生产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并与其注册地税务机关沟通情况是十分必要的。物流配送是网上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中国大多数是卖方自己配送,美国大量是第三方配送。对从事网上贸易的企业在外地的物流配送中心的税务登记是一个极待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应分别视同为其分支机构或营业代理人,在当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总机构应将其在外地设立的或委托第三方的配送中心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上注明。其配送中心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配送中心的配送情况通报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供其汇总监控总机构电子商务的经营情况。而对于从事网上服务和销售数字化产品的企业,由于其业务不受或较少受空间地域的限制、不需要设立传统意义上的机构或场所的特点,使得劳务活动发生地或机构、场所的认定发生困难,但由于不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利益,本着简化的原则,对这类企业可以其注册地或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税务登记地点。二、电子商务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与对策发票是企业会计记账和纳税申报的原始凭据。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习惯,我国的税务管理一直十分重视发票的管理,以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关键和重心,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统一发售,统一管理。电子商务对这一传统的发票管理模式提出了挑战。对此,解决方案有三个:一是彻底摒弃传统的发票管理模式,改为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即发票由纳税人自行印制和保管,税务机关只规定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因特网为载体、以 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 的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正以其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逆转 的趋势,极其迅速地改变着传统商务活动的运作模式。作为一种新的 商务活动方式,电子商务将带来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其影响已远远 超出商务活动本身。它对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将带来十分深刻 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 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 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据国际数据集团的预测,今年全球与电子商务相 关的税源将达1500亿美元;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 政策和国际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时 间很短,但发展速度异常迅速,今年电子商务的交易额预计可达8亿元,2002年预计可达100亿元。中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 潜力的国家之一。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现行税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发达 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 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并持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主要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祥地,也是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最快、影响最为显 著的国家。美国政府始终对电子商务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先后颁发 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1997年通过了《全球 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指出“对Internet商务只适用现有的税务制度,而不对Internet商务开征新的税种”;1998年通过的《网络征税自由法案》规定对网络接人税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 或加以税收歧视等;今年年初美国众议院又以352票赞成,75票反对

电子商务与税收(一)

电子商务与税收(一)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广为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重视。本文综述了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情况,并提出了对我国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初步思路和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是其组成部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一、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1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然而,美国在是否对国内电子商务暂不征税(主要是销售税)的问题上,至今未达成共识。目前,在美国围绕对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已形成两大阵营,双方各执已见:一些联邦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正在酝酿提出永远(而不是暂时)禁止联邦、各州和地方政府对网络征税的法案。据分析,提出这一法案的理由是,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以直接税(所得税)为主(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免征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少,(虽然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发展十分迅速,但1999年网上交易额约200亿元,仅占全部零售业总额1‰)却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产生新的税源。而一些州、地方政府官员和国会议员则对此持疑义,提出对电子商务以及其它远距离销售(如邮购、电话和电视销售)征税(美国多数州、地方政府及其立法机构支持这一提议),其理由,一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是销售税)将危及州和地方政府的14财政收入(在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销售税等间接税占50%左右),有可能迫使州和地方政府改征其它税种;二是免征电子商务的税收将使传统商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有违税收“中性”、“公平”的原则。据报载,2000年,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如密西根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已规定纳税人在填写1999年所得税表时须列明其网络花费金额,并以此支付地方销售税。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一些州已在酝酿类似的做法。除上述两种对立的意见外,一些国会议员提出了一种妥协、折中的方案,即:将对电子商务3年内不征税的期限延至5年,以给美国政府足够的时间研究制定适合各种商务的税收政策并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凡种种争论,在美国尚无最后定论。 美国制定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一是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和税收管制给电子商务造成不利影响,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至于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免征电子商务税收而

电子商务与税收论文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产生的网络经济,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有的生活方式。而在网络经济中,电子商务起着核心作用。电子商务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基础,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虚拟化等诸多特点,促成了传统贸易模式的转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原动力,从而成为目前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心和国家战略性支柱产业。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网络已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经济的发展,如:现今盛行的“淘宝”、“天猫”“京东”,电子商务贸易方式广受人们青睐。但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为税收征管,税法规定提出了新的挑战,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成为近几年争论话题。 【关键词】网络经济贸易电子商务挑战税收征管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network economy largely changed people's existing way of life. In the network economy, electronic commerce plays a central role. Electronic commerce based on digital and network into, with lower transaction cost and transaction efficiency, virtualization, and many other features, contributed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trade pattern, provides the motive power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become the focus of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t present and the national strategic pillar industry. With the constant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ety of our country's national quality enhances unceasingly, the network has gradually into people's lives, follow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economy, such as: nowadays prevalent "taobao","tianmao","jingdong", e-commerce trade wa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get the favour of people. But a coin has its two sides,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rapid development as well as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tax law put forward new challenges, whether it should be a tax on e-commerce, how to tax on e-commerce Keywords:Networkeconomy; Trade; E-commerce; Challenge; 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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