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的适用困境与突破

疑罪从无的适用困境与突破
疑罪从无的适用困境与突破

疑罪从无的适用困境与突破

疑罪从无是从无罪推定引申而出,是遏制权力滥用,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但由于种种原因,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亟需从思想观念入手,健全、完善相应规则和制度,保障疑罪从无原则落实。

标签:疑罪从无;无罪判决;考核机制;适用突破

doi:10.19311/https://www.360docs.net/doc/ea4583346.html,ki.16723198.2016.21.092

1疑罪从无原则的认识误区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司法中既不能排除其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形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一种处理方式。但何为疑罪?疑罪从无的积极效用的理解以及疑罪从无是否仅停留在审判阶段等方面还存在着认知误区,需要加以界定和分析。

1.1何为疑罪

疑罪是指已有相当的证据证明其有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又不能确定是其所为。如何排除这种怀疑或确定这一行为的性质,就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但是,案件一旦发生,无论公安司法机关取得再多的物证、书证、口供、证人证言,都很难让案件百分百的完全还原,因为这些证据都有可能存在主观或客观上的瑕疵,证人有可能说谎,口供有可能刑讯取得,物证、书证都是间接证据,在法庭上都有可能经不起推敲,只有能够证明为真实的视听资料,方能还原案件真相,也就是说大多数案件都会存疑,是否均应疑罪从无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此处的存疑就是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存疑而非案件存有一定的疑问。任何案件即使已是铁案,存在一定的疑问也在所难免,只要证据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应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且证据间不存在明显矛盾与冲突,排除掉所有合理怀疑。因此,疑罪从无之疑罪应当是指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存疑,而非案件本身存有疑问即为存疑。

1.2疑罪从无积极意义的认知

刑事诉讼的基本功能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疑罪从无主要是对保障人权的功能予以落实,会否弱化惩罚犯罪的刑诉基本功能?其实二者并不冲突,惩罚犯罪是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实现刑诉的基本功能,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中对刑事司法人员提出的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可以说不枉不纵是司法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但受传统刑事司法理念及公安司法机关不合理的考核机制的影响,在命案、大案必破的口号引领下,在被害人借助媒体渲染同情弱者的舆论压力下,宁枉勿纵往往成为刑事司法人员被迫而无奈的选择,疑罪从无最大的不利就是放纵犯罪,却可以保障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随着2004年人权入宪及2012年刑事诉

人生陷入困境后

人生陷入困境后,请牢记这几句话 人的一生都是跌宕坎坷,没有哪个人敢拍着胸脯说他的一生都是一帆风顺的。就像《真心英雄》里唱的歌词: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但是当人生陷入困境后,千万不能低头认输,那么就真的等于功亏一篑了。 首先,你要记住:你不是一个人,你并不孤单! 当你觉得不顺心、不快乐时,想想身边那些支持你的朋友、同事,其实你并不是孤单的,你还有背后支持你的人。你的家人就是你最好的避风港、你的知心好友就是你最好吐露心事的对象。 其次,艰困可以让你变得更坚强 智能和韧性大多来自于那些让人感到艰困的时候所能够体验、学习到的,杂草之所以充满韧性,在于他所处的环境过于恶劣,当你处于一个艰困的时期时,告诉自己,在你经历过这一切之后,将会变得更坚强。

在困境中寻找另一扇门 有句谚语说:「当生活为你关了一扇门,上帝会替你打另开另外一扇门。」失去的东西总是会带来新的机会,但前提是你得试着看见新的机会与方向。一个影响你心情的微信提醒自己保持警觉,寻找新的机会和解决方案。 即使失败,也要做最好的自己 你在自己的世界里可以提高、发挥能量,尽你最大的能力,就算不『变成』其他东西,至少可以『恢复』本来的自我。

心里牢记:你一直是勇敢的 每个人实际上都比他们想象得还要勇敢,只是很多时候未曾表现出来罢了,当人们陷入绝境时,他们总会被激发潜能,每个人体内还有很多未被开发的潜能,研究显示,每个人平均一生只发挥了自己体内潜能的不到5%而已。 相信自己,就像红牛的广告词一样:你的勇敢,超乎你想象!

最重要的一点:要时刻专注于现在 当你正经历一段不好的时光、陷入人生的泥淖时,人们总是很容易变得悲观,并且会开始往坏处想,你应该避免陷入这样的负面思考,并且想办法专注在现在,而不是在过去或是失败的经历里。 提醒自己专注于此时此刻,因为只有这样,你才能做出改变。

共享经济发展的困境与突破

2017年第3期 随着大数据、物联网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共享经济快速发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也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美国的Uber 和Airbnb 等共享平台最近几年在市场上取得巨大成功,Uber 公司其私车共享服务市值已由2014年的182亿美元迅速上涨至2015年3月的400亿美元;Airbnb 是私房共享平台,其发展速度同样迅猛,其在2014年拥有的客房数量比全世界最大的酒店集团客房数还多2倍。我国共享经济也呈蓬勃发展态势,滴滴、自由家、摩拜共享单车等知名共享平台相继出现。据我国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6》指出,2015年中国分享经济市场规模约为19560亿元,预计未来五年分享经济年均增长速度在40%左右,到2020年分享经济规模占GDP 比重将达到10%以上。[1]因此,未来将是共享的世界,这也正与我国提出“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共享发展不谋而合,发展共享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诉求。 一、共享经济的研究现状 1978年美国学者Marcus Felson 和Joe L .Spaeth 提出了协同消费概念。Elinor Ostrom 提出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只要制定好相应的制度,人们可以共享能产生利益的公共池塘资源。[2](P65)罗宾· 共享经济发展的困境与突破 ■陈健龚晓莺 “互联网+”时代催生了共享经济的产生与蓬勃发展。共享经济是一种借助互联网共享平台而形成的新型经济组织方式,它革新了经济组织方式,也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组织合作关系。推动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应加强行业监管和引导;创新监管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加大政府对共享经济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共享平台的发展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的共享经济发展环境;强化共享平台信用体系建设,引入保险公司进行押金、违约金等担保,降低参与共享平台的安全隐患。 [关键词]共享经济;合作剩余;闲置资源利用;共享平台 [中图分类号]F10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 (2017)03-0047-08陈健,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龚晓莺,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092)47

论疑罪从无原则

论疑罪从无原则 摘要:司法机关怀疑行为人有罪,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来定罪的一种状态就是“疑罪”“疑罪从无”。就是不能够确证的罪为无罪,绝不让无辜的公民受冤屈。“疑罪从无”是对公民权利的维护,是“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表现。 关键词:“疑罪从无”,人权保障,成效,存在问题 一、引言 “疑”在字典中的解释就是:不能确定是否真实,不能有肯定的意见,不能解决的,不能肯定的。字面理解,“疑罪”就是司法机关怀疑行为人有罪但没有肯定的证据来定罪的一种不确定状态;在这种状态下,被告人也许有罪也许没有罪。坚持“疑罪从有”的话,被告人就被判有罪;坚持“疑罪从无”的话,被告人则被判无罪。“疑罪从无”是在“有罪”或者“无罪”无法肯定的情况下,按“无罪”判决;“罪重”还是“罪轻”无法肯定的情况下,按罪轻判决,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派生的第一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又叫“有利被告原则”。因为现有证据一不能证明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二不能全部排除实施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按照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追诉人无罪,由此终结诉讼行为的原则。 现代法治的精神要求法律保障人权、尊重人权、促进人权,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及权利为目的和取向。按照“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刑罚滥用,虽然可能会放纵罪犯,使刑事犯罪行为得不到惩罚,但这不是“疑罪从无”的本意,而是要求提高查案水平和得到证据的能力,在有确凿的证据基础上定罪,排除审判带有个人主观感情的臆断,先惩治罪犯不以冤枉没有犯罪的公民为手段,“宁枉勿纵”虽然达到了惩治罪犯的目的,却要付出更多的冤魂,定罪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通过严格的程序,谨遵法律的规定,才能进行,否则就是漠视公民的权利。每个公民的自由、财产及生命要处于确定的状态,那就不能根据有疑点的证据来判定。缺失“法律安全”比受犯罪分子的侵犯更加恐怖。冤枉人的是国家的法律,那它就是不义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就是法律的执行主体——国家,所以“疑罪从无”和《国家赔偿法》的理念是一致的;而“疑罪从有”这个原则本身就潜藏着冤案,国家也不会承担冤案受害人的损失。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法理阐释 不纵不枉无疑是刑事司法追求的最高境界,但疑罪案件让案件处理很难达到这个境界。疑罪案件简单说就是以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有无罪的案件。“疑罪从无”是“有利被告”体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

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 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 ↘ 第四节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 1、一人犯数罪 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 则。 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 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

困境中的感悟人生

困境中的感悟人生 人生一个短暂而又漫长的过程,在这个历程中,有欢乐、有成功,也有悲喜,也有失落。没有一个人的一个人的一生可以永远顺利,亦没有一个人会一辈子倒霉,只要你坚定信念,始终如一,所有的成功与失败都只能是你生命长河中一朵不起眼的浪花。因此,不要因一次成功而飘飘然,不要因一次失败而一蹶不起,成功了,淡然视之,失败了,泰然处之。脚下的路还很长,既然己踏上了人生的航程,就不要拒绝让步:既然己选择了远方,就不要停留:既然风帆已扬起,就不要拒绝启航。即使失败一万次,如果还活着,就要走下去。 人生的美丽并不仅仅在于那最好完美的结局,更多的,它蕴含在了你奋斗的每一个过程中。不要为了目的而忽略过程,其实过程即目的。 黑暗过后必是黎明,阴霾散尽,依然溢彩流虹,不必问梦断何处,不必问何处月明,狂沙淘尽放得金,相信自己。 我们可以转身,但是不必回头,即使有一天,你发现自己走错了,你也应该转身,大步朝着对的方向去,而不是一直回头怨自己走错了。 人生路,是不能回头的,因为流水不会倒流,时钟不会逆转,一切事只要过去,就永不再回来,我们自一出生,就踏上了这样一条不归路。

困境使我知命。所谓知命,就是知道命运反正是不可能都遂人愿的,人呢?必然不能逃避困境,而是要正眼看它。你下棋吗?你打球吗?其实人生的一切事,都是与困境的周旋。 每个人的一生中都会有爱,爱是需要自己去建立。 如果你觉得仍然不够,你也可以一个人静静的思索,于天,与地,与上帝或是佛祖都谈谈,那样就能使你更清楚什么是生,什么事死。总之,千万别把自己封闭起来,你要强行使自己走出来,不光是身体走出屋子去,思想和心情也要走出去,走出一种牛角尖去,然后你肯定会发现别有洞天。地狱和天堂都在人间,地狱和天堂是人对生命、以及对他人的不同态度罢了。友谊、爱、以及敞开自己的心灵,是最好的医药 但是,爱,或者友谊,不是一种熟食,买回来切切就能下酒了。爱和友谊,要你自己去建立,要你自己亲身投入进去,在你付出的同时你得到,在你付出的同时,你必定以及改换了一种友情,有了一种新的生活态度。 其实,人这一生能得到什么呢?只有过程,只有注满在这个过程中的

浅谈教师专业发展的困境与突破

浅谈“教师专业发展的困境与突破” 我于2015年大学本科化学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并在同年参加工作。除工作第一年外,一直承担的是化学学科的教学工作。到今年教龄4年了。 近几年,我觉得自身教师专业化方面主要面临的困境是: 1、专业知识掌握的很牢固,但面对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的变化,知识储备还是不足的。 2、常用的教学方法应用起来已经非常得心应手,但对现代教育科学中的全新理念,重要思想方法理解和驾驭有困难。有时,即使思想上有所领悟,行动上却落实困难。 3、“自我反思”能够成为习惯,但没有形成体系,严重的“有话道不出”,日日做却不能将之上升到理论的高度。 4、缺乏信息素养和终身学习能力,现代教学需要教师及时把握信息,更新观念,迅速将有效教学资源加以整合,教师缺乏信息整合的自觉性。教学多媒体的运用、课件的制作水平近几年来停滞不前,没有任何提高。 尽管如此,我还是深深的知道,任何一位教师,只要他想,他的教师专业发展的空间和提升的潜力绝对还是存在的,或许还很巨大。 因此,我打算: 1、多读书,让读书成为一种日常习惯。多读合适的教育教学方面的书籍,通过广博的阅读,兼收并蓄,完善我的教师知识结构,以满足现在在信息时代成长的孩子们的教育需求。 多读经典著作,在经典的引领下,向一个有文化底蕴、有高品位的人文修养和艺术美感的智者发展。 2、积极认真的参加多种形式的教研、培训活动,在专家的引领下,在同行的切磋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 3、积极深入的进行教学反思,立足于本校、立足于学生、立足于自己,进行“专业化”的反思。教学反思是提升教师专业水平的法宝,是教师专业发展和自我成长的核心因素。作为教师应具有较强的反思能力,并通过反思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善教学行为,提升教学水平,使自己真正成为教学和研究的主人,实现专业发展。 (1)教育事件反思。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问题所带来的焦

我国当前十大教育热点问题研究

我国当前十大教育热点问题研究 【浏览字体: 大中小】发布时间:2012-03-31 来源: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简介:该研究成果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2008年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集体项目“中国教育热点问题研究”(课题批准号:GY200839;批准单位: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的重要研究成果。课题研究报告结论部分刊登在2010年8月17日《中国教育报》上,并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教育学》2010.10)。 问题是时代的呼声。自觉地关注问题、回应问题,是我们的工作不断取得突破和进展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教育改革也进入深水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就必须正确对待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基于这一目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理论研究中心的科研人员对当前我国十大教育热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专题研究。这些研究从教育热点问题入手,努力用科学的教育理念、生动鲜活的案例,解读我国教育热点问题产生的症结和原因,全面总结国内外相关教育改革的成功经验,积极寻求解决教育热点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有效途径,力图形成促进教育自我完善、科学发展的有效机制。同时,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化解矛盾,引领教育研究的方向,对推动教育的改革创新与科学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研究背景

进入21世纪,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与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任务。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国教育在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和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党中央于2008年8月正式启动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工作。为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于2009年1—2月、2010年2—3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收集到大量意见和建议,反映出我国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着许多热点问题。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中国教育热点问题研究”课题组主要以《教育规划纲要》意见征集为基础,对公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近年来两会代表意见中显示的教育热点问题、地市级教育局领导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梳理。课题组采用SPSS15.0的描述统计方法,对确定的教育热点问题进行统计并排序。位列前10位的教育热点问题包括:高考招生制度问题、农村教师问题、职业教育吸引力问题、择校问题、高等教育质量问题、教师评价问题、政府教育投入问题、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幼儿教育普及问题、中小学生课业负担问题。 这些热点问题反映了公众对教育的关切与期盼,其主要特征:一是覆盖面广,涉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

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

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 导言:数罪并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它关系到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期长度,对犯罪分子的宽容与改造有重要影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制度作了重要修改,下面我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 关键词:数罪并罚吸收并科限制加重没收财产 本文系2014开年课题作者单位:翟辉上海政法学院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问题的修改 第六十九条 原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修改后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多不能超过25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问题修改的意义

1 可以增加有期徒刑执行的合理性。在以前,如果一个人因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尽管总和刑期有35年,但他数罪并罚后只能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而修正案之后,他可以最高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注意刑法中的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2 可以引导法官增加有期徒刑的适用。以往数罪并罚刑期过短,迫使法官认为不足以惩治犯罪,以至于判处较多的一罪的死刑,无期徒刑,改革以后加大了有期徒刑的惩罚力度,必然使法官更多适用有期徒刑,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数罪并罚问题的原则与操作 1 吸收原则:如果一个人因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则后罪被前罪吸收,只执行前面的刑罚。 2限制加重原则:如果一个人犯了数罪,且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则不是把这些罪的刑期简单相加,而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在总和刑期以下,一罪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多不能超过25年。有期徒刑与拘役由于刑种不同,不能合并执行,只能分别执行。 3 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罚金。数罪都处以罚金,则总罚金为数罪罚金的总和。但有例外,如果一罪被处以没收全部财产,一罪处以罚金,则适用吸收原则。如果一罪被处以没收部分财产,一罪被处以罚金,

鼓励的话:人生总是有输有赢。得势顺境时,千万不要得意忘形,放纵自己;失势逆境时,千万不可消极颓唐,放

鼓励的话:人生总是有输有赢。得势顺境时,千万不要得意忘形,放纵自己;失势逆境时,千万不可消极颓唐,放弃自 己。 人生总是有输有赢。得势顺境时,千万不要得意忘形,放纵自己;失势逆境时,千万不可消极颓唐,放弃自己。 喜好喜好收集整理 【鼓励的话】前面的路还很远,你可能会哭,但是一定要走下去,一定不能停。岁月清浅,本来很想,任岁月如何变,就那么看着一张脸,走过彼此的时间。然而,世界很吵闹,相爱的人开始争吵,远离不了内心的喧嚣。毕竟,感情总让人患得患失,尽管拥有,也是会怕有天不属于自己。 【鼓励的话】人生的道路上绝非坦途,别和往事过不去,因为它已经过去;阳光总在风雨之后;当感觉无路可走的时候,凝视周围,用心感受一份亲情一份温暖,你会惊奇地发现:路的旁边还是路。

【鼓励的话】人活的是一种心情,我们怀着美好的希望,勇敢的走着,跌倒了再爬起,失败了就再努力,永远相信明天会更好,永远相信不管自己再平凡,都会拥有属于自己的幸福,这才是平凡人生中最灿烂的风景。 【鼓励的话】1、背对太阳,阴影一片;面对太阳,一片光明。2、无过是一种假想,思过是一种成熟,改过是一种美德。3、勇者,脚下都是路;智者,知道走哪一条路最好。4、酸甜苦辣是生命的富有,赤橙黄绿是人生的斑斓。5、社会就像鱼塘,有泥有沙有杂质,真要是清水一潭也有点可怕。 【鼓励的话】与其担心未来,不如现在好好努力。人生往往是怕什么来什么,当你看淡得失、无谓成败的时候,反倒顺风顺水、遇难成祥。人生最宝贵的,就是有一颗平常心,远离混浊,平静如水,不为世间五色所惑,不被人生百味所迷。 【鼓励的话】哭泣时如果没有肩膀依靠,那就仰起头,只

房地产经济面临的困境与突破分析.pdf

一、房地产经济面临的困境简析 笔者认为我国房地产经济之所以产生经济困境,主要原因在于中国追求的房地产经济政策目标存在着从最初的定位不当到现今的目标缺失的问题。为了便于分析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房地产经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操作问题造成的风险因素 第一,银行不良贷款率处于偏高状态、脱离实际情况,部分房地产公司通过贷款开发楼盘或进行新的贷款来清收不良贷款从而导致新的风险;第二,在购房者中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没有依照规范进行操作,随便置换其他银行贷款、不按规定发放贷款和贷后资金监控、回收不到位问题仍普遍存在;第三,项目贷款的隐藏风险较大,集团客户贷款风险聚集,部分房地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财政还款缺少有效保障;第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评估不合理、评估没有按合理规范运行,实物抵债资产底数不清、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不合规处置资产、变相公开竞价;第五,政策导向不利于房地产经济发展,政府多次调控造成的困扰;第六,房地产公司控制经济风险的能力有限,财务收支核算和损益不科学,不能建立有效地费用开支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账外资金清理滞后于实际;第七,一些地区的资金盲目流动性、盲目投资房地产。 (二)房地产贷款风险增加、偿还能力降低 即使在通货膨胀背景下,从目前我国的市场分析,贷款仍属稀缺资源,调控手段的应用使得房地产公司贷款更加稀缺。因此基于贷款的稀缺性,贷款的价格水平会随着央行的加息而提高。利率的提高,使得房地产的财务费用成本上升。而物价的上涨使得房地产经济产品成本进一步增加。一旦房地产公司经营资金严重短缺,房地产公司经营则难以维持,房地产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也随之逐渐下降,其贷款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二、房地产突破困境的策略研析 (一)更新观念,回避不良融资行为 根据当前法律制度的要求,信贷房地产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相关务部门所发现,则所遭受的会被有关部门实施罚款,严重者会被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刑事惩处,同时有关部门还能对房地产公司实施无限期的核查追究。这也是许多房地产公司面临的困境。所以,非法融资并无法切实的为房地产提供真正的利益。房地产要借助银行业务,尤其是相当一部分由于在融资中有过违规的情况,已经有过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公司,当被有关部门惩处之后进行了反醒,银行可以帮助房地产公司树立积极的态度进行信贷业务,并渐渐的促进其依法履行责任,保障房地产公司不出现至少要少出现问题,尽可能的避免信贷风险。如此一来,不仅能够保障房地产公司的经济收益不受损害,塑造了房地产公司素质高、遵纪守法的形象,同时对银行的业务发展有利。 (二)房地产公司要注意在正常信贷情况下规避风险 由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复杂性、信贷业务的繁琐性、国家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之间的分歧等情况,同时,由于通货膨胀,所以在今后很长的时间中,信贷如何保障效率、避免风险,也是房地产公司想实现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要系统掌握新申报表的要求、含义、格式与相关政策,适应新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公司的收入、费用、收益等环节实施全面研究,帮助自身规避信贷风险。有条件的房地产公司可以采用房地产信托的形式,以资金成本降低时间成本的新型融资方式。所谓房地产信托,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借助较权威的信托责任公司的专业理财优势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开发项目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然后将信托计划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委托人获取安全、稳定的收益。房地产信托计划的资金成本约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但相比之下,信托计划可以大大节省“时间成本”,许多资本金不够的开发商在拿到土地后,在办理各项审批的“时间差”里,通过信托计划可以很快筹集到资金,进行拆迁等前期投入。 (三)合理筹划经济来源,提高经济收益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信贷,不出现问题、不造成各种经济风险,这是银行的精神与要求,然而这和房地产公司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有着较大的距离。所以,房地产公司在做好信贷业务时,还要有一种更强的水平,达到完成业务和房地产公司收益最大化的科学平衡。换句话说,房地产公司信贷是需要达到的,但房地产公司在信贷业务的时候可以切实、合法的根据法律的要求实施,不但不出现问题、不造成各种法律风险,并且还可以给房地产公司带来效益,让房地产公司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达到房地产公司信贷成本尽可能小,而房地产公司利益尽可能大的效果,这也是房地产经济得以发展的最有力保障。同时可以和社会各界协商合作,有效吸引客户融资,各级房地产公司合理确定信贷规模,满足不同客户房源需求。另外,还可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国外金融机构、正规担保公司的合作,使信贷资金压力降低。当前房地产公司常用的买壳上市是我国房地产房地产公司实现公司上市、突破困境的良好途径。同样是进入证券市场,房地产公司与IPO上市的困难对比,选择买壳上市的方式的优势在于:不因出身是“房企”而受法规歧视;避开IPO对产业政策的苛刻要求;不用考虑IPO上市对经营历史、股本结构、资产负债结构、赢利能力、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控股权和管理层的稳定性、公司治理结构等诸多方面的特殊要求;只要房地产公司从事的是合法业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符合《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就可以买别人的壳去上市。 (四)争取政府的重视,将政策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调动政府、房地产公司、社团和公众四方面的积极性

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运用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由来与内涵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非常强调证据的依据,在刑事申诉中对于认定被告是否有罪,对于被告的量刑,对于案件的裁决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在相关的刑事诉讼和审判过程中,某些环节的证据缺失,应该及时地补救和完善,以便于合理地估量受害人的损失和赔偿。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疑案件的处理原则(即疑罪从无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我国目前理论界与学术界对如何运用该原则却存在较大的分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此种案件,各级与各地的执法部门作法也是种类各异,所以笔者认为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运用确有探讨之必要。 (一)内涵 对于没有确凿证据的疑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不予定罪,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的理论界和学术界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在小同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各级各地的司法部门的做法也是各小相同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之第162条的第3项规定,证据小充分的小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应做无罪判决。虽然在相关法律上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受到传统司法观念和习惯性做法的影响,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中对于如何运用疑罪从无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在实际情况中的做法也是千差万别的。 199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任何人都是无罪的,这就在刑事诉讼法中首次明确的提出了疑罪从无的前提:无罪推定原则,将它提高到法律条款加以明确。也就说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的任何人,都应该视为无罪。以此推理,没有充分和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罪的被告,都应该当作无罪对待。这些条款和做法遵守了疑罪从无的要求,在小能用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或者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该判决其无罪。 (二)现状 1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现状 从客观数据分析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许多法官对存疑案件都小敢果断宣判无罪。而是采用权宜之计,即疑罪从轻疑罪从挂。 2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化 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对的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有罪推定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根深蒂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被告人是审判过程中的客体,甚至是执法机关为达目的可以任意使用的工具和手段,而非诉讼的当事人之一 20XX年以前尚未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的权利,面对讯问如实回答是其应尽的义务。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被确定的那一刻即被认定为是有罪的,只有一条路可以走,那就是坦白从宽。当然从法庭的布局来看,被告人是身穿囚服,已经被认定为有罪而接受审判,有的时候甚至身处囚笼,千夫所指,成为共同讯问的对象。有些情况下法官甚至要求被告人出示证明自己没有犯罪的证据,这已经是假定被告就是罪犯了,完全背离了控方举证原则。

有关数罪并罚的若干思考

内容提要: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基本制度之一,其对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以下将分析数罪并罚原则,浅谈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原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赎罪如何实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的核心和灵魂,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关键词: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折中原则合并原则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基本制度之一,其对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以下将分析数罪并罚原则,浅谈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原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赎罪如何实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的核心和灵魂,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吸收原则。即对数罪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在对各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采用这一原则对于某些刑种如死刑、无期徒刑是适宜的,且适用颇为明显,因为其违背了甼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重罪轻罚之嫌,致使在犯数罪和犯一重罪承担相同刑事责任的条件下无疑等于鼓励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实施一重罪后,志实施更多的同等或较轻的罪,所以单纯采用吸收原则是不科学的。(二)合并原则指数罪分别宣告刑罚。这一原则来源于“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的思想,但实际弊端甚多,如对有期徒刑而言,采用绝对相加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期限,往往超过犯罪人的生命极限,与无期徒刑的效果并无二致。已丧失有期徒刑的意义,再如数罪中若有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则受刑种的限制药厂,根本无法采取绝对相加的原则予以执行,并且逐一执行所判数人无期徒刑或死刑,也是极端荒诞之举。所以,合并原则作为单纯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实际上既难以执行,且无必要,亦过于严酷,有悖 (三)限制加重原则。于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性质精神,采取单纯合并的原则也不科学。 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一定的情况决定执行的刑罚,法律同时规定决定刑罚的最高不得超过的限度,克服了吸收原则和合并原则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罚;但该原则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对死刑无期徒刑根本无法采用。因而当然不能作为普遍适用于各种不期而遇鹷的并罚原则。(四)折衷原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是单一的采取吸收原则,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兼采上述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成结构的合并处罚原则。我国现行刑罚采取的正是这种原则,因其取长补短,针对性强,灵活性强,适用面广。[!--empirenews.page--]一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又有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即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如何并罚?对于这个问题,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用的解决办法,一是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或者管制只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收管制药厂,只执行拘役其主要理由是这种方法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符合并罚的原则,且简便易行。二是分别执行说,主张对判决宣告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先执行较重的刑种再律诗行较轻的刑种。既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管制或者先执行拘役再执行管制药厂。这一思想实质上是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这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相违背的。三是有限酌情分别执行说。主张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仍应采用体现限制加重原则的方法予以并罚。即在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其结果是或仅执行其中一种最高刑的刑期或酌情分别执行不同刑种自由刑。四是按照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主张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从重到轻分别予以执行,但并非分别执行不同有期自由刑的全部刑期,而是分别执行不同种有期自由

面对逆境的励志故事5篇精选

面对逆境的励志故事5篇精选 普通人成功并非靠天赋,而是靠把寻常的天资发挥到不寻常的高度。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与大家分享面对逆境的励志故事,希望对你有用! 面对逆境的励志故事1:逆境与成才 张三和李四是一墙之隔的邻居,两家的庭院里各种着一棵枣树。枣树是同一年栽种的,且移自于同一座枣树园。但奇怪的是,张三的枣树年年枝繁叶茂,硕果累累;而李四的那棵枣树结的枣子却总是寥寥可数。 难道张三家的庭院比李四的庭院土地肥沃、阳光充足?非也!禁不住李四的再三请求,张三向李四道出了枣树成材的秘诀。 张三说,有没有枣树敲三竿,越是抽打枣树,来年结的枣子就越多。仔细观察你会发现,被敲打过的断枝处,一定会长出新枝,这便是枣树结果的关键所在,越是敲打越是果实累累,这就叫逆境中成材。 这让笔者联想到种树之道。精于种树的人,不会天天去给树苗浇水,适当地旱它一旱,有助于树根扎向大地的深处,根深才能叶茂,最终长成参天大树。 世界球王贝利喜得贵子,有记者祝贺说:“你的儿子长得多壮实,将来一定会成为像你一样的体育明星。”球王立刻不假思索地回答:“狮子要是不饿的话,是不会去捕猎的。我的儿子不可能成为一名优秀的球星,因为他现在就很富有,缺乏先天竞争意识,而我小时候是很贫穷的。” 温室里培养不出强悍的花朵,荣誉的桂冠总是在争斗中用荆棘编成。所以我们不要害怕身处逆境,古今中外身处逆境而有卓越建树的,大有人在。相信在逆境中进行锻造,我们也能成才。 面对逆境的励志故事2:面对逆境的选择 女儿对父亲诉苦,说生活中事事都很艰难。 她的父亲是位厨师,一句话也没有说,就把她带进厨房。父亲先往三只锅里倒入一些水,然后把它们放在旺火上烧。不久锅里的水烧开了,他往第一只锅里放了些胡萝卜,往第二只锅里放了个鸡蛋,往最后一只锅里放入咖啡粉。女儿在一旁看着,纳闷父亲在做什么。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浅谈“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直接来源于无罪推定原则。意在保护相对于强大的司法机关而言弱小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限制国家刑事司法权利的滥用,减少并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基于此,从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出发,分析其所面临的冲突与异化,结合证据裁量与情理的探究,提出了解决其困境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事审判;情理;法理 刑法的主要功能是保卫社会安定有序和保障个人权利自由不受侵犯。即一方面刑法要最大限度的防止并控制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刑法担负着保障人权,防止司法权被滥用,实现社会正义的重任。疑罪从有或疑罪从无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非此即彼,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二者的冲突正好集中反映了刑法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之间的价值冲突。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刑法是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就会两败俱伤。”疑罪从有便可能刑及无辜,滥用刑罚权力,违背保障人权的原则;而疑罪从无又可能放纵犯罪,违背有罪必罚的宗旨。 [1]我国的司法机制是如何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否切实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限制了国家刑事司法权利的滥用?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现状 (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现状 在我国,地方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大约在50万件,而在疑罪从无制度确立之后,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而宣告无罪的案件,多则几千件,少则几百件,且在这些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中真正属于因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不足一半。 从客观的数据分析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许多法院的法官对存疑案件都不敢也不愿果断宣判无罪。取而代之的是“疑罪从轻”、“疑罪从挂”,即使有,也基本上是能够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各大媒体争相采访报道的重大案件,法官迫于社会公众压力及舆论支持而最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二)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化 疑罪从无原则虽然已在我国确立多年,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偏差和很多不合理的司法现象。 1.“存疑判决”的回潮 “疑罪从轻”是指案件虽然存在疑点,但依旧认定被告人有罪,只是在量刑上给予适当减轻的制度。当审判者发觉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也许就会觉得自己(代表审判及公诉方)存在理亏,既然双方都有不足,那么何不各退一步,顺顺利利地把事情愉快地解决了呢?在这种情况下,审判者更愿意运用减轻情节的原则,在认定有罪的同时判处一个比法律规定的刑罚相对或大大减轻的刑罚。多数法院对该判无罪的案件的普遍做出“疑罪从轻”(包括对该判死刑的,判死缓)的策略选择。[2] 2.“疑罪从挂”现象的“正当化” “疑罪从挂”是指当案件存疑无法判决时,将案件搁置,暂不做判决的做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要求判决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做出。既然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如何依法做出裁判呢?于是乎

2019年两会10大热点问题剖析

2019年两会10大热点问题剖析 2019年两会10大热点问题剖析 社会保障调查还显示,目前共有227115万人参与了“社会保障”分项调查,其中45%的友表示参加了养老保险,30%友参加了医疗保险。在“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上调是否满意”的调查中,92%友希望提高养老金的上涨幅度和速度。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进,27%友期望扩大可报销病种和药物种类,42%友认为应提高个人报销金额比例,14%希望各地域之间衔接,实现异地报销。关于是否支持弹性退休制,58%的友支持,42%友表示反对。民留言中关于要求取消退休“双轨制”的呼声很高,友表示,企业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确实非常困难,尤其是下岗、买断、失业老工人的生存艰难,还要缴纳不断上涨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还有友认为,企业退休人员连涨七年退休金才是同等条件的公务员三分之一;还有友直指“双轨制”是当今社会最大不公,为何引不起有关部门重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差距问题,已呼声日久,近年尤甚。缩小企业退休人员与公职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差距,一直是多年来国家的一项重点工作。自2005年始,各地在国家的统一安排下逐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但每次每月数十元至上百元额度的增长,仍未能有效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的境遇。“双轨制”问题始于1995年,国家率先对企业养老制度进行社会保障改革,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为内核的“统账结合”模式。此前,中国的养老模式一般为国家和企业完全保障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几无差距。但1995年企业改革时,机关和事业单位未列入改革范围,依旧由国家财政完全拨付。这就形成了在养老制度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两种截然不同的“双轨”模式。在此养老模式之下,从企业退休和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养老金相差数倍。“双轨制”最直接表现,二者的养老待遇计发方式不同:在企业,退休金按照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计发;而机关和事业单位,则依据其工龄和退休前一月的工资计发。有关专家认为,改革双轨制首先要依仗于国家部委层面的共识和管理体制的变革。地方政府目前表态大多是依照国家的整体安排做力所能及的调整,差距的最终解决,必须取决于国家层面。更多的一种说法是“这是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年同一体制的劳动者,因分割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而享受着差距越来越大的养老金待遇,这有违社会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坦言,自2005年起,国家连续8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尽管两者之间仍存较大差距,但应当看到国家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事实上,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是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三轨并存,在此基础上不断缩小差距,最终走向全国统一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职工的养老保险应有个正常的增长机制,与物价上涨幅度保持一致。最重要是健全医保和老年福利制度,民众矛盾就不可能全部集中到养老保障上。在郑功成看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应该是三大保险制度并存。国家应把重点放在促进社会公正、缩小养老差距上。政策背景: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2008年2月29日,国务院召开会议,确定在上海、广东等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等。但因阻力太大而中途夭折。2019年两会期间,改革养老“双轨制”成为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当时,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9年要积极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人保部也就此做出回应,表示将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时隔一年,改革时间表尚无迹象。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养老等各类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和救助机制。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重点提出,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经典考题分析:数罪并罚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经典考题分析:数罪并罚制度【相关法条】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理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理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理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知识要点】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9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二十年。第二款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拘役 能够超过6个月达到1年,管制能够超过2年达到3年。有期徒刑总 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化)。 注意:在计算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的时候,要注意新的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 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重点把握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 的情形,数罪并罚的上限提升到了二十五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化)。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 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合原则,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长,不 宜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理时,应实行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适用第70条的规定,该方 法称为“先并后减”。 特点: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 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犯罪, 均应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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