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CPA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2017CPA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2017CPA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3

考点一、法律规范(15

法律渊源:1.宪法;2.

考点三、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考点二、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15、13、09年)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权利人、义务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以上;②16以上不满18,自己劳动收入。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0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三)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物权客体)2.行为(债权客体)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产权客体)

第二章

考点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1.单方(担保遗嘱)和多方(赠与);

2.有偿与无偿;

3.要式与不要式

4.主与从12年

、13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纯获益有效。2)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3.受欺诈:3)单方法律行为,无效。2)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1)没有可变更可撤销;

4.受胁迫:3)单方民事行为,无效。2)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1)没有可变更可撤销;

5.乘人之危:2)单方民事行为,无效。1)可变更可撤销;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考点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年)15年

(一)种类:1.重大误解

(二)撤销权:通过“。

2.

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

2.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2)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行使追认权,则不能行使)

考点三、表见代理

1)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考点一、诉讼时效基本原理(14、10、08、07年)

(二)法院不予支持:1)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

第三章

考点一物的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身体之外)(13年)

考点二物的种类

考点四

(一)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三)物权公示原则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无效。

2

考点一

考点二

考点三

考点四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5、14年)

(二)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3.更正登记VS

4.2

1.国家所有权

1)专属国家所有权客体是:①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②无线电频谱资源;③国防资产。

2)未被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归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权:一般不可抵押,公开协商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外。

3.私人所有权: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亦包括在内。

考点二 善意取得制度(15年)

(一)善意取得要件: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

2)赃物、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二)法律效果

1.权利人追回权(遗失、盗窃物):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无偿返还原物,拍卖要付钱。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原权利人VS 受让人VS 让与人

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2)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考点三 共有(

1.先占

3.添附

考点一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

考点二

(一)创设取得

1.

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考点一抵押权(10、09年)

禁止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提示: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

医疗卫生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

2)乡村土地: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三)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抵押合同的“流押条款”无效

2.

3.动产浮动抵押: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范围

1)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2)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抵押人的份额。)、从物

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起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七)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八)抵押不影响出租,但抵押后不能出租。书面通知,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否则抵押人承担。(九)1.拍卖清偿顺序: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2.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

1)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提示:质权人同意的除外。2)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考点三留置(11年)

(一)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提示: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抵押权一般不及于孳息;

2. 留置权>登记的抵/质押>未登记质押>未登记抵押;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1.给债务人确定“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2.优先受偿。不能直接给,要拍卖折价。

第四章

1

考点三合同相对性10

例外:1)代位权和撤销权:2)买卖不破租赁;3)建设工程合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一要约

4、要约的撤回VS撤销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提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不是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考点二承诺(12年)

1、1)承诺撤回(不存在撤销)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

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1)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要约人拒绝除外)。

考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实际履行原则)。

考点四格式条款(14年)

1、52条: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53条: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五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二)效力待定合同

1。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考点一合同的履行原则(10/14年)

(一)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送钱上门);(上门提货);(不动产所在地)。4)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考点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5.11.10年)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相应要求。

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应当及时

应当恢复履行

考点三代位权、考点四撤销权

2.

)。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不是抵押合同)

2.保证合同是要式、单务、无偿、诺成、要式合同。

(三)保证方式06/09/14/15案例12单

1)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形: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2)连带共同保证:“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担保人出钱后应先找债务人,再找其他共同保证人。

3.《物权法》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06/13/15案例分析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有严格的先后顺序。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

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四)保证责任

1.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债权人转让债权。事先约定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但避重就轻。

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的界定:

②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保证的诉讼时效2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总(一) 狭义的无权代理 【知识点】狭义的无权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情形:(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1)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题·多选题】2017年6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乙超越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乙并非相对人,根本无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属于恶意相对人,丙也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甲有追认权。 【知识点】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狭义的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表见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被代理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相对人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①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②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一轮教材基础精讲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2.5分,题型均为客观题,本章内容比较简单,复习难度不大。重点关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全面依法治国”。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卷) 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2题2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 合计2题2.5分2题2.5分2题2分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P3)(2018年多选题) 【解释】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解释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是由法所处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解释2】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解释1】“制定”即有权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解释2】“认可”即由国家权力确认某种社会上已经通行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规则可能来源于习惯、教义或礼仪等。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解释】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国家权力代表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公众就会自觉遵守法律。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解释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随着管理科学的出现和发展,人类管理社会的规则不断技术化,进而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技术规范,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这些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解释2】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在规范人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方面,道德、宗教规范以及风俗习惯等也在不同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法是社会规范 B.法是行为规范 C.法是技术规范 D.法是道德规范 【答案】AB 【解析】(1)选项C: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只有技术规范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后,才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2)选项D:法律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考点2】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 【解释1】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解释2】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和各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练习含答案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练习含答案 第一章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规范内容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 A、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B、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C、确定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D、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2、《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 A、任意性规范

B、确定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3、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B、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C、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D、社会组织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A、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D、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5、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人的行为范围的是()。 A、地震 B、战争 C、骗税 D、水灾

6、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 A、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B、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C、确定性规范与委任性规范 D、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7、下列规范性用语中属于任意性规范的是()。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B、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C、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D、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

20XX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共有知识点:共有 一、共有的基本规定 1.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1)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等。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对外关系 1.按份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共同共有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解释】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不分你我。

三、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无权处分的处理规则 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一个或者数个按份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如何处理?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原则上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共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物权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他共有人追认与否。 【解释】效力待定的只是物权行为。对于债权行为,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买卖合同均有效。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2001年CPA考试试题:经济法

2001年CPA考试试题:经济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6题,每题1分,共16分。每题只有 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答案写在试题 卷上无效。) 1. 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 居间行为 B. 行纪行为 C. 代保管物品行为 D. 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 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 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B. 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 C. 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 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3. 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 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A. 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 B. 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 C.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D.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 4. 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资产中,应当 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是()。 A. 国有企业为安置企业下岗人员无偿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 B. 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 业的资产 C. 集体企业由国有企业提供担保而未发生担保责任使用银 行贷款形成的资产 D.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有偿占用的国有土地折价 形成的资产 5. 1999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A. 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 B. 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 结(完美版)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P2-P3) 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或协定 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 1.物 2.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五、法律事实(P8)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2020cpa经济法知识点

企业演进与商法内容 本章考情分析 题型15年16年17年18年19年 A B A B 单选*1 4题4题4题4题4题4题4题 多选*1.5 2题2题2题2题2题2题2题 案例 合计7分7分7分7分7分7分7分 本章知识体系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特征(20新增) 教材共五点,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四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注意】若约定一方当事人无论企业盈亏,均有权获得固定金额回报,此类协议不构成合伙协议2.税收问题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8单选)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合伙企业与法人的异同 相同点(1)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有自己的财产 (3)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不同点法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先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理解) 三、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除典型的合伙企业外,注意两点: 1.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如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责任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规定。 2.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是外方)。 管理要求(四个方面): 合法合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货币出资外方货币出资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设立登记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17年·单选题)境外甲私募基金与境内乙有限责任公司拟合作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在境内经营共享充电宝项目。其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设立丙有限合伙企业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应当由乙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B.甲出资的货币应当是人民币 C.应当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D.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登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经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训练试题及答案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训练试题及答案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训练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训练试题及答案【单选】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披露的是( )。 A.年度报告 B.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C.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合格季度报告 D.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答案】A 【解析】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并未要求法定披露时间,由非上市公众公司自主决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只需披露年度报告。 【多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B.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 C.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D.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以下几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单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多个持股比例不同的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应该由( )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A.支持率最高的国有股股东 B.国有股最大股东 C.其中任意一方 D.各个国有股东均可 【答案】B 【解析】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多选】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在有关某小区的销售广告中宣称:该小区开发有温泉休闲中心2处,面积共计200平方米,24小时免费向居民开放,且可为小区提供生态热源。此广告发布后,该小区的房屋价格比市价高出10%,但仍被抢购一空。而该内容并未订入吉祥公司与购房者的购房合同中,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销售广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B.该销售广告属于要约 C.该内容属于购房合同的组成部分 D.吉祥公司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D 【解析】对于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从事会计师行业的人中很重要的一件事,有压力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考前有压力和适度紧张是必要的。压力产生动力,可以使你精力集中,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发挥,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而取得良好的成绩。所以不要害怕考前有压力。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定义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 (2)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3)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二、法律规范与类似概念的区分 (1)法律规范≠国家的个别命令 国家的个别命令,效力仅针对特定的主体或场合(一事一时),不具有可重复适用性和普遍适用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2)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的国家机构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表现出来的的法律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载体。 (3)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形式。 法律条文的内容除了法律规范,还可能包含其他要素,如法律原则等。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也不是一一对应的: 一项法律规范可以表现在多个法律条文甚至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多个法律规范的内容。 很多考生会随着考试的临近,自乱阵脚。其实只要在备考初期就安排好了合理的学习计划,那么在冲刺阶段只要按照原来的学习计划走就可以了,只要计划合理,那么备考时间不够用的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就算紧张,也不要打乱自己的学习计划,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按部就班的进行学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经济法知识点汇总学习资料

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1、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迥异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也与传统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不同,这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与民商法和行政法迥然有别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3. 经济法的功能:保障和规范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4. 关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宪法之下的一级部门法,其地位与民商法、刑法略同。 3、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密切,特别是同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5. 经济法的体系:1、市场规制法(市场障碍排除法); 2、国家投资经营法; 3、宏观调控法。 6.垄断的概念:经营者单独或者联合起来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者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7.垄断的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集中3垄断协议4行政垄断 8.垄断的控制模式:1 结构主义垄断控制模式2 行为主义垄断控制模式 9.垄断的认定原则:1 本身违法原则2 合理原则(造成了损害才加以限制) 10.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制:1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各国的反垄断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禁止价格歧视、强迫交易、掠夺性定价和独家交易等行为。 2 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垄断协议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前者如联合限价、串通投标,后者如限制转售价格,各国反垄断法均明确禁止之。3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企业兼并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新陈代谢的正常形式,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企业兼并是指那些明显改变市场结构、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明显反竞争效果的企业兼并。(申报制度)4 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行政垄断在现实中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购买、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其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因而我国反垄断法将之作为重点防范和规制对象。 11.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特定行为以及法律所赋予的某些特权规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属垄断促进法的范畴。 12.垄断法的域外使用:一国的反垄断法延伸适用于发生在国外的对本国有影响的一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13.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和认定:(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市场混淆行为类似商标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如虚假广告等)(2)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如商业贿赂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3)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与垄断行为有重合)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商业诋毁行为 14.消法的适用范围: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亦参照该法执行。 15.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保障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了

注册会计师注会CPA经济法背诵版

经济法总结 第一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 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非公开发行股票; 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相关关联股东回避;

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总额的50%以后的任何担 保 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担保; 一般职权是“制定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定”的事项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股份公司,成员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会议记录需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签名。 董事与董事会所以事项涉及的企业有关联的,不得 亲自或代其他董事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 行,决议需经“出席的无关联董事”的1/2通过。

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撤销;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可撤销。 可撤销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个,通过职代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和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单元独立董事制度 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直接或间接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股东单位或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上述所列举三项的情形;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 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知识点: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 1.留置权的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此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教材举例)例如,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乙取回保管物时拒绝支付保管费,此时,甲即有权扣留该物不还,直至乙支付保管费,若乙一直拒绝支付,则甲有权将该物变卖,将所得价款扣除保管费后返还于乙。 2.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不过,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1)为防止物的占有人滥用留置权,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返还占有物之义务与留置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教材举例)甲借用乙的自行车,到期乙要求归还时,甲不得以乙之前欠自己100元未还为由将自行车留置,原因在于,甲占有自行车因而应予返还与乙欠甲100元属于两项不同的法律关系。 (2)能够产生留置权的法律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但以合同关系为典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输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作物。 (3)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

注会《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2020年注会《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1.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提示】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支付令;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⑤申请强制执行;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5)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提示】①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②对方当事人为自然

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4.其他情形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

201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经济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用鼠标点击相应的选项。)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D.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2.甲公司分立成乙、丙两公司。根据分立协议,乙公司承继甲公司20%净资产,丙公司承继甲公司80%净资产以及所有负债。甲公司的到期债权人丁公司接到分立通知后,要求上述相关公司立即清偿债务。下列关于丁公司债务清偿请求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丁公司仅能请求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20%的责任 B.丁公司仅能请求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80%的责任 C.丁公司仅能请求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责任,不能请求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D.丁公司可请求乙、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A.因盗窃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 B.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 C.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王某 D.正在担任债务人财务顾问的李某 4.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是()。 A.太阳 B.海域 C.月亮 D.星星 5.(本题知识点2020年教材已删除)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下列行业或领域的国有企业中,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是()。 A.重要通信基础设施 B.自然垄断环节以外的电网 C.森林资源开发利用 D.核电 6.甲、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约定由乙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以丙公司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丙公司因故未成立,尚欠丁公司房租20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租金清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甲承担全部责任 B.由甲、乙依出资比例按份承担责任 C.由乙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

代理权的滥 用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1)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2)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乙公司有个塔吊,甲和乙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甲代理乙公司将该塔吊出售。甲的下列情况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A.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把塔吊卖给自己 B.与丁恶意串通,将塔吊低价卖给丁,损害了乙的利益 C.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卖出,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D.代理权被收回后,甲仍以乙的名义把塔吊卖出 【答案】ABC 【解析】(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B);(2)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原则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2015年)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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