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大全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大全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大全

第一篇综合篇

第一章管理框架

第一节分公司部门设置框架

一、财险公司分公司

二、寿险公司分公司

第二节中心支公司部门设置框架

一、财险公司中心支公司

二、寿险公司中心支公司

第三节支公司部门设置框架

一、财险公司支公司

二、寿险公司支公司

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管理办法附一中心支公司管理办法

附二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附三营业机构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附四全员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章 SOP标准化作业流程

第一节行政管理操作标准

第二节人事管理操作标准

第三节财务管理标准作业流程

第四节资金结算管理操作标准

第五节承保业务管理操作标准

第六节理赔业务管理操作标准

第七节客户服务管理操作标准

第八节营销业务管理操作标准

第九节内部风险控制操作标准

第三章办公室管理

第一节办公室职能

第二节办公室主要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三节办公室主要工作内容

附:办公室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附一公司议事规则

附二系统会议管理办法

附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附四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附五公文处理办法

附六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附七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和奖励办法附八印章管理办法

附九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一节人力资源部(人事部)职能

第二节人力资源部主要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三节人力资源部主要工作内容

附:人力资源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附一人事管理制度

附二干部管理办法

附三用工管理办法

附四管理人员异地任职管理办法

附五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附六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附七人员招聘实施细则

附八员工离司管理办法

附九亲属回避制度

附十定岗定编实施办法

附十一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附十二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附十三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附十四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附十五薪酬制度实施办法

附十六人事费用管理规定

附十七兼职讲师管理办法

附十八党建工作制度

附十九党支部工作制度

附二十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第五章计划财务管理

第一节计划财务部职能

第二节计划财务部主要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三节计划财务部主要工作内容

附:计划财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附一财务管理制度

附二分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附三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费用管理办法附四保险费发票管理规定

附五银行账户及网上银行管理实施细则附六应收保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第六章内控稽核

第一节内控稽核部门职能

第二节内控稽核部门主要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三节内控部主要工作内容

附:内控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附一内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附二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附三法律诉讼管理规定

附四律师管理办法

附五合同管理办法

附六授权委托书管理规定

附七内控工作检查办法

附八制度合规审核管理办法

附九稽核检查办法

附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附十一领导问责制暂行办法

附十二员工违规舞弊行为惩戒办法

附十三审计工作制度

第七章客户服务

第一节客户服务部门职能

第二节客户服务部门主要岗位设置及职责第三节客户服务部主要工作内容

附:客户服务管理的主要制度(办法)

附一信访投诉管理办法

附二客户回访管理办法

附三客户基本信息管理制度

第八章经营分析与信息管理

第一节职能

第二节主要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三节经营分析

第四节信息管理

附:信息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附一网络布线规范及要求

附二 PC使用管理规定

附三信息安全规定

附四互联网应用管理规定

附五数据更正管理办法

附六接入公司网络的计算机管理规定附七计算机备份管理规定

第二篇财险篇

第九章销售管理

第一节职能

第二节主要岗位设置及职责

附:销售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附一销售管理办法

附二大项目大客户管理办法

附三营销服务部优化整合办法实施细则

附四个人代理人管理指导意见

附五专业中介及新渠道业务管理实施纲要

附六基层机构费用、手续费管理中违规违法情况的处理规定附七团队管理办法

第十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职能

第二节主要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三节非水险业务管理

第四节水险业务管理

第五节车辆险业务管理

第六节交强险业务管理

第七节人身险业务管理

第八节核保人员技能要求

第九节业务单证管理

第十一章理赔管理

第一节职能

第二节主要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三节非水险理赔管理

第四节水险理赔管理

第五节商业车险理赔管理

第六节交强险理赔管理

第七节人身险理赔管理

第八节复勘

第九节理赔人员技能要求

附:理赔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附一赔案管理办法

附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附三查勘人员十大禁令

第三篇寿险篇

第十二章个人代理保险业务

第一节个人代理保险业务职能

第二节个人代理保险业务主要岗位设置及职能附:个人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章制度

附一分公司标准部、组俱乐部管理办法

附二明星俱乐部管理办法

附三十强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附四乡镇服务部筹建设立和开业管理操作细则附五短期保险业务实务管理办法

附六专职讲师管理办法

附七兼职讲师管理办法

附八组训管理办法

附九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

第十三章银行保险合作业务

第一节银行保险业务部职能

第二节银行保险业务部主要岗位设置及职责附:银行保险合作业务的有关规章制度

附一银行保险部活动量管理办法

附二银行保险问题件处理实施细则

附三银行保险业务系列人员招聘办法及岗位职责

第十四章团体保险业务

第一节团体保险业务部职能

第二节团体保险业务部主要岗位设置及职能附:团体保险业务的有关规章制度

附一团体保险业务销售活动管理办法

附二团体年金保险业务管理规则

附三业务系列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附四团体保险业务精英俱乐部暂行办法

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完整版)

(声明:所提供的标准合同或协议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不建议直接使用,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再使用,就该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客户资源管理系统

客户资源管理系统 随着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全世界范围内的各个企业斗殴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尤其是在企业怎样与客户和潜在客户交流这一点上体现的特别明显。从管理的角度,企业关注的焦点逐渐由改进内部运作转移到更多地关注客户上来。本系统旨在使企业在客户服务、市场竞争、销售及支持方面形成彼此协调的全新关系实体,为企业带来长久的竞争优势,从而提高生产率。还包括对客户资源的有效管理,以及丰富的查询和统计功能,能帮助中小企业管理好自己的客户资源。 1.系统设计 1.1 系统功能描述 系统开发的总体任务是实现各种信息的系统化、规范化和自动化。 系统功能分析是在系统开发的总体任务的基础上完成。本系统需要完成功能主要如下: ●进入系统前需要身份验证、用户名、密码,输入正确后方可进入。 ●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定义客户类型信息。 ●对客户类型信息进行修改和删除。 ●用户可以定义客户的详细信息。 ●对用户的详细信息进行修改和删除。 ●在系统中对客户资源进行查询和编辑。 1.2功能模块划分 通过对客户资源管理系统的功能分析,可以定义出系统的功能模块图,如图1-1所示。其中定义的功能模块包括以下方面。

图1-1 客户资源管理系统功能模块示意图 ●身份验证:提供了系统的访问控制功能。 ●类型管理:即系统的配置信息管理,包括的功能是添加、修改和删除客户类型信息。 客户类型信息包括客户的地区、职位、行业等。 ●客户信息管理:提供的功能为添加、删除、修改、客户的基本信息。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行业、职位、联系方式、爱好等。 ●查询管理:包括按姓名查询、详细信息查询和统计信息查询3种。通过这些查询接口可 以更加方便地利用SQL Server数据库的强大功能为客户资源提供服务。 1.3 系统流程分析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人事管理制度目录 1、新进人员(招聘)暂行规定 2、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规定 5、业务人员聘用办法 6、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7、实行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8、工资管理办法 9、绩效考核办法 10、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11、员工休假制度 12、员工请假制度 13、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 14、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15、办公职场管理暂行规定 16、员工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7、奖励与惩罚办法 新进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保险经纪行业需要,保证公司新进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从业资格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进人原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发展、业务开拓需要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数量,从严掌握进人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章进人对象 第三条公司新进人员是指: 1、人才市场引进的应届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 2、从事保险或保险经纪行业的专业人才; 3、非保险专业特需人才。 第四章进人条件 第四条思想表现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工作勤奋,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爱保险经纪行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第五条身体素质方面: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学历及其他要求: 一、本年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与公司业务相关专业; 2、精通一门外语,略懂第二外语; 3、学校内表现及成绩优秀者。 二、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从事保险业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3、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 三、非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具备以下之一条件: 1、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公司特需专业; 2、具有管理及从事专业技术市场开拓经历八年以上者; 3、有大型外资企业从业经历五年以上或海外培训、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相关专业者。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书面请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书面请示,说明需新增加的人数、条件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室同意。 第八条公开招聘:根据总经理室同意招聘的人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并将拟录用人员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九条录用:经总经理室批准的新进人员,人事档案交由公

客户回访管理表格.doc

客户回访的工作流程表格 工作目标 1.及时掌握客户需求信息 2.提高客户满意度3.提高客户 知识准备 1.了解 《客户回访 计划》的制 订 方法和内 容构成 2.掌握客 户交谈的 关键点控制 1.查询“客户资料库” 回访人员查询客户资料库,详细分析 客户资料内容和客户服务需求 2.明确回访对象 根据客户资料确定客户回访名单 3.制订《客户回访计划》 根据客户资料制订《客户回访计划》 包括客户回访的大概时间、回访内容、回 访目的等 4.预约拜访时间 拜访人员同客户联系,确定具体的回 访时间 5.准备回访资料 根据《客户回访计划》准备客户回访 的相关资料,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客户服 务的相关记录和客户特点等 6.实施回访 6.1 拜访人员准时到达拜访地点,开展回 访 细化执行 《客户档案》 《客户名单》 , 《客户回访计划》 《客户回访管理规 定》 《客户回访管理规 定》 《客户回访记录表》 流程图 1.查询《客户资料库》 2.明确回访对象 3.制订《客户回访计划》 4.预约拜访时间 5.准备拜访资料 6.实施拜访 回访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6. 2回访人员要热情、全面地了解客户 技巧和策 的需求和对售后服务的意见,并认真填写 略 《客户回访记录表》 7.整理回访记录 回访人员在客户回访结束后,及时整《客户回访报告》理 《客户回访记录表》,从中提炼主要结论 7.整理拜访记录 8.主管领导审阅 9.保存资料8.主管领导审阅 主管领导对《客户回访记录》以及《客处理意见 户回访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指导意见 9.保存资料 销售或客服部文员对客户回访资料进 《客户档案》 行汇总,并经过分类后予以保存,以备参 考

商场VIP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商场VIP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管理信息系统大作业作业题目:商场VIP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学生姓名: 专业: 班级: 学号: 完成日期:

第一章引言 随着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日益丰富,各商家陆续推出花样繁多的服务来迎合庞大的消费需求。美国的菲利普?科特勤曾在《营销管理》中说过这样一句话:“吸引一个新客户所耗费的成本大约相当于保持一个现有客户的5倍。”为了刺激消费、积累沉淀资金,各种各样的会员卡、储值卡、打折卡、积分卡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以客户为中心,进行信息识别、建立及维护的会员管理系统也应运而生,成为企业创造自我价值的制胜法宝。 会员管理系统,顾名思义就是专为管理消费会员信息和资料而设计的会员管理软件。它能给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消费市场,培养大批品牌忠诚者,加强企业与会员之间互动交流,改进产品,提高新产品开发能力和服务能力,获取市场消费的第一手资料,维护新客户,留住回头客。 目前,会员管理系统正逐步广泛应用于餐饮、美容美发、SPA会所、物业、培训、聚会、酒店、超市、KTV娱乐场所、旅游、物流、干洗连锁、票务、物业等领域。根据不同行业的个性,会员管理系统可以根据商家要求定制出更有行业特点的功能。 放眼未来,在信息系统的全力支撑与推动下,会员管理必将精益求精、不断迁跃,只为一个目的:如何为各种行业用户创造出更多的企业价值,这也是会员管理系统的核心所在。

第二章系统规划 一.项目背景、意义、必要性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陕西省西安市一家以经营百货零售业为主的大型商贸企业集团,全国大型百货贸易联合会成员企业。公司成立于1959年,1992年在西安市率先实行股份制改革,1994年1月10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是西安市乃至西北地区最早的商业上市公司之一,也是西安市历史最为悠久的大型商业企业之一。2003年5月,在西安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公司实现了国退民进的股权重组,进一步推进了公司的体制改革,使公司迈上了进一步现代化、市场化的改革发展进程。 近年,公司发展非常迅速,已成为拥有百货、超市两大主流业态,网点遍及西安、咸阳、宝鸡、汉中、延安等陕西省主要城市以及甘肃东部地区,公司总资产1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逾20亿元人民币,集团总公司年利税额近7000万元人民币,共有员工5000余人。 经营中,民生集团倡导“知生活、乐生活”的消费理念,确立了“以中高档为主,实施品牌化、时尚化”的经营定位,不断对商品结构和经营布局进行统筹性的调整,民生百货正在从“传统百货店”向“现代百货店”逐步升级,其品牌形象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逐步增强。 发展上,民生集团认真分析商业发展态势,立足民生现有资源及环境,制定了公司未来9年商业战略发展规划。即:采取收购、兼并重组、商业+地产捆绑、租赁、管理输出等扩张手段,突出发展百货零售主营业务,探索商业企业发展更广阔的途径,努力实现民生创建百年商业老店的目标。 二.系统的初步调查

(完整word版)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双方应当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双方均经批准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合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二、合作范围 第三条乙方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其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甲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为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乙方经纪佣金。 第四条乙方推荐甲方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持有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甲方的有关资格考试。

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3、与客户保持沟通,及时解答客户的咨询或疑难问题。

“客户资源管理”系统设计方案

客户资源管理系统(CRM)设计方案 本方案主要从系统背景、需求分析、设计方案、日程安排、系统报价五个方面。讲述如何进行企业客户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过程、维护支持、运行升级等过程,利用本系统成协助企业管理客户资源,规范企业的客户管理体制,实现对客户资源全方位的协调管理,让企业利用本系统达到最大化利用客户资源,节约客户管理成本,提升企业工作效率,加快企业市场感应速度,加大企业市场敏感度,规范客户管理,提高客户服务档次,有机调整客户管理策略,利用业务管理系统,可于鑫顶点公司开发的企业网站相结合,实现网上销售系统,网上客户服务系统,使你的公司的业务与国际网无缝接轨,使公司业务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实现跨区域、跨企业间协同客户管理,使企业的业务遵循系统的设计原则,有序、迅速、进入规范的良性发展轨道。 一、系统背景: 1.1 可行性分析: 本节着重介绍当前系统的的社会背景,对本系统的可行性进行详细的系统分析。 随着企业的发展,全球已进入买家市场,“客户第一”是所有企业摆在第一的经营方针,如何统一管理客户信息档案,如何确定客户的关系,如何保证对客户市场的高度敏感,如何提升保证客户服务质量,如何实现客户的市场跟踪、深挖掘,如何实现企业内部的市场管理,如何对销售人员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如何实现让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活动与市场的销售业绩进行有机的整合,如何与客户保持融洽的关系,如何建立有效的客户资源管理系统,是所有企业所要面对的共同话题。 目前客户销售管理系统已经是一个可行、可实施的管理系统,其体现在: 1. 网络硬件及其相关支持设施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2. 企业接受计算机,使用计算机的普及,一般企业人员都懂得使用计算机。 3. 软件开发技术已经提供,企业可以委托通过专业软件公司进行技术支持。 4. 长期接触客户的管理人员也意识到客户管理的重要性,客户管理成为一门专业的学问,以及客户销售管理系统成为一个专业的管理工具越来越普及。 根据统计数据:目前中国企业使用管理系统已经占据企业总数20%以上,特别是大型企业,使用管理系统的达到80%以上,而目前国内企业的大多数的管理系统,都是一个简单的销售管理系统,系统都是简单的客户档案管理与销售管理进行结合的管理。鑫顶点公司自创办始,以卓越领先的信息科技(企业分布式应用),辅以优秀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始终提倡为企业提供“客户资源管理系统”而努力不懈,是国内为数不多的的客户销售管理系统的提供商与领导者,为企业规范客户体系,建设全方位的客户资源管理系统为我们最大的优势所在,对客户资源管理的深入认识,并成功为香港金日集团、中国DELL电脑、香港CITI BANK、新加坡TAO集团、厦门银恒贸易、厦门海天货柜、香港电贸园科技等企业提供了一流的客户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

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2009-01-07 17:01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第一条协助公司领导贯彻国家金融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第二条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代表公司领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公司各项工作计划和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协助公司领导做好与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 第六条负责审核公司发文文稿,对各种收文提出拟办意见; 第七条负责公司各种行政会议的组织、会务工作; 第八条负责管理公司文书档案; 第九条负责制定公司政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负责公司的新闻发布和形象宣传工作,组织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负责编写公司信息及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办公设备(电脑设备除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的车辆管理及其它后勤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公司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及来信来访; 第十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负责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负责拟制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第十九条协助业务部对员工招聘、考核、续聘、解聘工作; 第二十条负责员工的劳动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负责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编制教育培训计划,并与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员工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负责员工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负责对违反劳动人事纪律员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部职责 第二十五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保费收入、财务收支等计划,并提出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负责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负责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负责编制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负责建立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按时完成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条负责公司代理保费收入、业务收入、手续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负责公司的财务分析和经营分析,及时向领导报告经营情况; 第三十二条负责对公司机关行政费用的开支及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业务部职责 第三十五条负责贯彻执行保监会有关业务政策,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编制公司中长期业务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 第三十七条负责保险市场的调研分析,制定公司业务发展的规划; 第三十八条负责审核重大的代理合同及协议; 第三十九条负责组织代理人的培训与资格考试工作; 第四十条负责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分析评定; 第四十一条接待保户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协助营业部制定业务管理细则;

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目录 中文摘要 (2) Abstract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前言 (3) 1.1课题背景 (3) 1.2国内外发展 (3) 1.3研究内容 (4) 1.4研究意义 (4) 第二章开发环境 (4) 2.1开发平台 (4) 2.2开发工具 (4) 2.3系统的配置(硬件、软件要求) (5) 2.4数据库技术 (5) 2.5A CCESS的发展 (5) 第三章系统分析与设计 (6) 3.1需求分析 (6) 3.2数据库设计 (6) 3.3数据库逻辑设计 (8) 3.4应用程序设计 (8) 3.4.2系统界面设计 (9) 第四章系统实现 (9) 4.1系统编码 (9)

4.2总体实现 (34) 第五章总结与展望 (35) 5.1总结 (35) 5.2展望 (36) 致谢 (36) 参考文献 (36) 中文摘要 本系统为企业客户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使企业的客户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自动化,从而达到提高企业客户管理效率的目的。采用的开发工具是Microsoft Visual Studio 2008。企业客户管理系统能够对企业客户基础信息、客户档案浏览、客户资料查询、客户资料统计、日常记事、通讯录、数据库备份和还原及清空等进行管理。及时了解各个环节中信息的变更。管理人员必须以管理员身份登录,保证了系统的安全性。系统的总体任务是使企业管理人员可以轻松快捷地完成对企业客户管理的任务。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支持运行的环境:Microsoft Window2000/XP。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

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安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完整版)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双方应当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双方均经批准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合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二、合作范围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修订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修订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5-12-03? (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6号《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经纪机构为保险消费者(客户)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客户委托建立保险经纪服务关系,进行风险评估,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期内服务,协助索赔,处理投诉等。 保险经纪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做到诚实守信、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保险经纪机构与客户建立保险经纪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 (一)主动说明保险经纪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主动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按客户要求说明佣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四)决定建立保险经纪服务关系时,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主要服务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服务人员发生变动的,事前告知客户接替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保险经纪机构为客户评估风险应专业、审慎 (一)收集信息、访谈客户,了解掌握客户基本情况和所在行业风险特点。 (二)运用专业技术分析、识别、估测、评价保险标的风险。 (三)向客户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客户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经纪机构为客户拟定投保方案应周全、妥当

(整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009-09-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九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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