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供电局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供电局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扬州供电公司配网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配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意识,保证验收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供电公司配网(含用户自建工程项目)新建与改造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生产技术部

1、负责制定并修改配网验收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配电工区及相关人员修订配网设备验收卡。

3、负责协调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审核验收结论并报送项目建设管理部门。

4、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熟悉新设备并编制新设备验收卡工作。

5、负责对配电运行单位工程验收的管理及考核工作。

6、参与评定施工单位工程质量。

7、负责审批在运行设备上改造,涉及10KV线路改造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和三表三措。

第四条基建部(配送中心)

1、作为电网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时间提交中间或竣工验收报告。

2、负责根据验收结论,督促整改工作,组织评定施工单位工程质量。

3、负责审批施工单位新建工程的施工作业指导书。

4、负责提供完整的配送物资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客户服务中心

1、作为用户自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时间提交中间或竣工验收报告。

2、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验收协议,在协议中注明重复验收增加的成本由施工单位承担。

3、根据验收结论,督促整改工作,组织评定施工单位工程质量。

4、负责审批施工单位新建工程的施工作业指导书。

第六条配电工区

1、负责在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及在运行设备上改造工程的三表三措,审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指导书中涉及搭接运行设备部分的施工作业范围。

2、负责对新建与改造工程进行中间及竣工验收。

3、负责在竣工投运前的现场熟悉工作。

4、负责在竣工投运前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投运清单,现场告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验收卡结论,并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验收卡签字予以确认(消缺性及工区自行维护的工作除外),将验收结论报送生产技术部。

5、在工程竣工投运后负责将未能整改的缺陷及时汇总报送生产技术部。

6、参与评定施工单位工程质量。

第七条施工单位

1、在工程实施前必须明确工程项目经理,应向运行单位提供施工方案和三表三措(或施工作业指导书)。

2、在工程竣工前应向运行单位提供工程投运清单,在工程竣工后15天内提供竣工资料。

3、在工程投运后对存在的缺陷应负责组织人员消缺。

第三章主要内容

第八条工程实施前

1、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技术交底和设计交底。

2、施工单位根据工程任务、交底内容和工程性质:

(1)在运行设备上只涉及到配变及400V改造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和三表三措,由运行单位(包括三为公司)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运行专职审核后、由运行单位分管主任批准后执行,审核时间或批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2)在运行设备上改造,涉及10KV线路改造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和三表三措,由配电工区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工区运行专职、生产技术部专职、

安监部专职审核后、由生产技术部分管主任批准后执行,审核时间或批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3)新建工程项目(新增布点、新出10KV线路),施工单位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由配电工区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工区运行专职审核新设备与运行设备搭接部分的施工作业范围,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手续后执行。

3、施工单位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和三表三措(施工作业指导书),将开工报告报项目负责人审批。

4、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类型及工程进度制定工程质量管理程序,明确责任。

第九条工程实施期间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建设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进行中间或竣工验收,提交验收报告及相关报验资料。

2、建设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及时通知或组织配电工区进行中间或竣工验收,同时将验收报告及相关报验资料交与配电工区。

3、配电工区在收到验收报告及相关报验资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安排辖区第一责任人验收,辖区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对配网工程进行验收,将现场将验收卡(附录四)验收意见与项目经理进行沟通,并要求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发生重复验收,由配电工区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合理的验收时间。

4、验收结束后,配电工区第一责任人应将验收卡验收意见及时登记到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记录单(附录一、二),并将验收卡与验收记录单装订成册。

第十条工程竣工投运时

1、施工单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提供投运资料:(1)投运报告(见附录三);(2)竣工图及相关资料。并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

2、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投运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交配电工区审核投运资料是否正确。

3、配电工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正确后,编制新设备投运单(附录五),并提交生产技术部。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投运后

1、设备投运后15天内,施工单位负责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给项目建设管理部门

2、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工程资料移交手续,并对要求归档的资料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归档。

3、工程投运1年内,配电工区及时向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反馈投运设备运行情况,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存在的缺陷督促施工单位消缺。

4、当工程质保期结束后,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设备运行情况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质量评定一般分三类:发现三类缺陷,工程评定“合格”;发现二类及以上缺陷,工程评定“不合格”;未发现缺陷,工程评定“优良”。施工单位有异议可反馈至项目建设管理部门。

5、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章考核管理及其他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进展情况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中间或竣工验收报告,造成工程延误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因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等原因造成配电工区同一验收范围内重复验收,重复验收增加的成本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每年末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生产技术部、配电工区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1、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支付施工单位全额质保金。

2、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扣除施工单位5%质保金。

3、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扣除施工单位10%质保金。

第十五条配电工区对每个中间或竣工验收应提交验收结论,未在现场书面告知并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发生一次在每月奖金考评会上考核配电工区1-2分。

第十六条配电工区在同一个验收范围和验收阶段验收缺陷漏项时,发生一次在每月奖金考评会上考核配电工区1-2分。

第十七条配电工区对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记录应保管一年,并作为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依据。在保管期间造成遗失,责任无法确认的由配电工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供电公司。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扬州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

配网工程投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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