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投”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办好区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加强我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区政府决定设立“以奖代投”财政补助资金,引导、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兴修小型水利工程。为规范管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奖代投项目分年度实施,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设立资金专户,主要用于补助小山塘、小渠道河港、小泵站、小堰坝、小涵闸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第三条各乡镇要加大财政投入,发动受益村组、农户和其他组织筹资投劳,确保项目建设的投入需求。

第四条以奖代投项目建设按照统一规划、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以灌区、村组或水系为单位开展示范点建设,山丘区以山塘、堰坝、人工渠道、天然河港建设为重点,湖区以泵站、涵闸、渠道建设为重点,形成完整的灌排体系。

第五条以奖代投项目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组织建设,在明晰产权、落实小水利建后管护机制的基础上开展,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条区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区水利局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邀请区人大对以奖代投项目的计划安排、建设管理、

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

第八条以奖代投项目的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党政绩效考核。

第二章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以奖代投资金补助的具体范围为:

(一)山塘新建或改造。

(二)万亩以下灌区、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灌溉渠道、控排面积100亩以上2立方米/秒流量以下的排涝渠道新建、改造、清淤、硬化,天然小河港的清淤护岸。

(三)新建或改造100千瓦以下的固定机埠。

(四)新建或改造河渠上的堰坝

(五)新建或改造河湖渠道堤防上的水闸和涵管

第十条以奖代投资金补助对象为筹资投劳落实到位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以奖代投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五小”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费、机械使用费等。补助标准为:

(一)山塘工程:清淤和加固土方工程按方量3-5元/立方米补助,护坡和涵管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二)渠道工程:渠道硬化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人工渠道清淤(含新开渠道)区分渠道大小、工程量多少按2-6元/米补助;天然小河港清淤按方量6-8元/立方米,砼、浆砌石等护岸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三)机埠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机房、机电、配电设备、供电线路、进出水管道、引水渠和进水池、出水池和出水渠道等,按经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四)涵闸建设:水闸:闸室清淤和土方工程按3-5元/方补助,砼和石方工程、闸门和启闭设备工程按审核的工程预算

70-75%补助;涵管:清淤、改造或重建按经审核的工程预算

70-75%补助。

(五)堰坝建设:清淤和土方工程按方量3-5元/方补助,砼和石方工程按审核的工程预算70-75%补助。

第十二条建设标准和要求:

(一)山塘工程:清淤:淤泥清除干净,见塘底(自然土),塘堤(土堤)内、外坡整修至稳定边坡;坝体加固:不渗漏,堤顶宽度不小于1.5米;涵管:输水通畅,启闭方便,不漏水;塘坝护坡:坡面平整,护坡厚度、坡比符合规范要求;溢洪道畅通稳固。加固山塘一座,销号一座。新建山塘:坝体稳定不漏、塘周稳固、溢洪道、涵管等齐全。

(二)渠道工程:人工土质渠道清淤至自然土,坡面修整至标准断面,渠道比降符合输水要求,天然河港无障碍物,河床清淤至自然断面,岸坡稳定,能够保证五年一遇洪水行洪通畅。U型槽、砼工程、石方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观质量良好。

(三)机埠工程:外观质量良好,泵房稳定,泵房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砖混结构,屋面防漏,内外墙面和地板粉刷;机电设备齐全,安装布置合理,运转正常;进出水池护砌,进出水渠通畅。改造泵站一座,销号一座。

(四)涵闸工程:水闸闸门安装得当,启闭设备运转正常,闸室、边墙护砌,闸墩稳定,无淤积,进出水池无淤积;涵管通畅,无破裂,比降合理,管内无淤积,堤身结合部无渗漏。外观质量良好。

(五)堰坝工程:浆砌石或砼结构,坝身稳定,前池50米无淤积,岸坡稳定,下游护坦护砌完好。外观质量良好。

第三章建设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符合第九条所称范围,并符合农田水利建设整体规划;已获得国家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申报;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申报单位;筹资投劳和建后管护责任落实;工程产权明晰。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审批:项目自下至上申报,由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农业站审查确定实施方案和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农业站签具意见后在每年4月底前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审查核定、综合平衡后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联合行文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申请小农水补助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报表(附各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与申报表);

2、各项目位置图(附建设前照片,A5彩色相片图)、总规划平面图及主要施工图;

3、各项目实施方案(含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工程量、工程预算);

4、各项目筹资投劳方案和承诺,建后管护制度和管护承诺。

5、结构复杂的工程必须提交由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方案。

第十五条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方案执行,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及预算需调整的,必须按第十四条程序报区水利局、财政局批准。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为组织实施主体,实行镇(乡)长负责制,根据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各乡镇农业站为责任单位,负责审查项目方案和预算、计划申报、村组筹资投劳、

工作协调、技术指导、组织施工、质量监督、初步验收、资料整理。

第十七条批量成品材料和大额设备应实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应择优选择有多年施工经验、责任性强的工程队施工,对投资较大、结构复杂的项目,应选择有资质的工程队施工。工程质量由农业站技术员、村组负责人、群众代表进行监督,区水利局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返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各乡镇要加大群众的宣传教育,落实筹资投劳;公开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以宣传栏的形式在乡镇、村组公示建设内容、资金来源、项目投入、验收等情况。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查和指导,随时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进度、质量。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站、财政所、受益村组、农民受益户代表、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对验收质量、工程完成情况等多方签字认可后,出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卡,向区水利局申请验收。区政府组织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农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区人大监督。在竣工验收卡上签署验收意见,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乡镇初验的竣工验收卡;

2、施工总结,工程竣工图(附A5大小相片质量图片);材料设备发票复印件及清单;经乡镇审计的竣工决算报告。

3、申请验收报告

4、乡镇人民政府的产权移交证书

5、建后管护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补助;未按要求完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未及时完工的项目削减补助额度。对于因筹资投劳不到位导致工程无法完工的村组,取消申报资格,所在乡镇削减年度计划额度。

第六章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设立以奖代投资金,由区财政局监督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水利局商区财政局按审核确定的额度拨付资金,政府采购的材料设备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其余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以奖代投补助对象。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要健全资金支付的审批手续,用好管好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违反第二十四条,停止资金补助、调整项目计划,并追究其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2016年止。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和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比照前款规定确定。 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是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可根据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责任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建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 (一)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属国家管理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并委任负责人;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由其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和委任负责人; (三)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农田水利关系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国家粮食安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 重要基础设施,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小型农田水利存在投入不足,而暴露出 许多问题。必须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职责,建立以国家投入为主体的农田 水利投入体系,进而解决农田水利建设的工程老化,技术落后,用水浪费等问题。因此,对型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方面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 实意义。 关键词: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 引言: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短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旱灾频发,这些基本国情决定了农 田水利建设在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经过广大农民群众长期不懈的努力,全国农田有 效灌溉面积大幅度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为粮食产 量和农业生产不断迈上新台阶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田水利设施薄弱 目前,我国实际灌溉的农田只有0.47亿多hm2,其余都是“望天田”。而小型 农田水利设施都是20世纪建设的,具有标准低、配套不全特点,并进入老化和 效能衰减期。我国灌区工程配套率只有70%,工程完好率只达50%。其中有1/3 的小型农田因为缺水等原因成为中低产田。我国粮食生产连续获得丰收,但仍然 面临人工增大而耕地、农业用水不足、粮食种植面积减少的严峻局面。虽然相关 部门采取了措施,但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事实。相关部门必 须改变水利设施薄弱和设施老化失修的问题[1]。 (二)群众投工投劳不足,严重影响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农村取消“两工”以后,群众出工投劳没有了强制性约束,再加上农业比较效 益逐步下降,农村劳力外出经商务工的较为普遍。多数村外出打工的人数占到劳 力总数的2/3,留守在家的少数青壮劳力也大都有自己的经营项目,真正务农的 微乎其微。很多地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处于停滞状态,原有工程也因得不到及时 维修,损毁严重。 (三)管理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 首先,现有的水利工程大多都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修建的三边工程,土 沟土渠,渗漏十分严重,渠系水利用系数极低。目前,大部分的水利工程仍保持 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行模式,始终保持着每年的彻底掏沟、除草、蓄水,呈现 的依旧是小沟通大沟,大沟通河流的状况,基本维持着灌溉自流化的现状。可是 现在,市场开放了,经济也发展了,原有的划段管理,分级管理、受益管理模式,都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不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除此之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水利设施呈现分割状态,无法发挥水利工程整体配合优势。市场经济条件下,每户人在产业结构上各有不同,造成用水季节和用水量的不同,出现水利设施功 能的发挥不同步现象。靠整体发挥效益的水利设施,在独立系统下就失去原有的 功能和自身的发展,其结果是水库失修,河渠干涸,工程毁坏[2]。 二、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建议 (一)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 政府部门要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资金投入;同时,建立良好制定,调动农民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

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现状与改进对策的探讨

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现状与改进对策的探讨 摘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主要是为解决农耕灌溉以及农村人畜饮水而专门修筑的农田灌溉工程、塘坝、蓄水池以及水井等系列工程。这些水利工程设施自然与农民生产生活紧密关联,然而,目前水利工程在控制、管理和建设等环节中却呈现出日渐突出的、影响工程全局性的问题。本文首先介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现状,接着给出可行性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农田水利;建设;措施 abstract: the small irriga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is mainly to solve the rural people and livestock farming irrigation and water and special construction of farmland irrigation engineering, the small reservoir, reservoir and well, etc. series of engineering. the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facilities nature and farmers’product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life, however,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in the control,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in the link can be seen from th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fluence the overall engineering problems.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small irriga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ituation, then the feasibility of improvement measures are given. keywords: farmland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 发表时间:2019-06-20T11:02:43.88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作者:夏亚明 [导读] 摘要:当前我国的水资源有着明显的分配不均现象,这在新时期的农村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 嘉善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中心浙江嘉兴 314100 摘要:当前我国的水资源有着明显的分配不均现象,这在新时期的农村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新农村快速发展,因此,需要有关人员对此工程的管理更加重视,致力于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类问题,逐步完善相关的监管体系,从而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基础保障。 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措施 引言 在我国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健全的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系能为农业有效地缓解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有关工程管理人员,应对当前存在的管理问题进行认真探究,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出问题解决对策,从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新时期的健康发展。 1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必要性 1.1农业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人类在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必须要通过摄取食物的方式来维持生命活动,农业活动可以帮助人们解决吃饭穿衣的问题。我国作为人口大国,粮食供应能否满足人民的需求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大量的生活消费资料尤其是粮食或者蔬菜的供应,那么社会的发展就会停顿不前,国家的政治会动荡不安。无论是古代的“重农抑商”或者是现代的“三农发展”,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由此可见农业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加强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够保证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三农问题包括农业、农村、农民的三个问题,也是我国社会改革与建设的根本问题,只有加强对于农业形势的稳定发展,才能够促进其他行业的稳定发展。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农业、保护农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认识到农业基础地位,把握农业的发展水平,不断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够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加大对于农产品的正常供给,促进农业生产的合理开展,推动工业发展,在农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使广大农民朋友感受到改革开放、民族富强所带来的福利,形成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氛围。 1.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关乎农业生产质量 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过程中,能够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保障。首先农作物的生长发育离不开水资源的灌溉,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发展处于靠天吃饭的状态,人们往往寄希望于风调雨顺来保证粮食的丰收。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的更新换代,人们可以通过水利工程的建设来保证农业防灾减灾水平的提升。通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能够在丰水期蓄水、在枯水期放水,合理的调节水资源分布,稳定农业的生产,保证粮食作物得到合理的灌溉,才能够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关乎到水资源安全 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对于水资源的消耗和污染非常严峻,为了避免水资源危机,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稳定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要加强对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这样才能够保证水资源不被污染。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于灌溉用水量的管理,通过将新增水源全部用于非灌溉面积来保证灌溉的效率,所以要加强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2新时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对策 2.1科学管理,强化新型看管模式 新时期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兴建与管理,一定要引入科学的管理经验,明确管理责任,项目落成后,将小型的水利资产转交给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并对其进行使用权的证书颁发,重视管理工作,可以施行个人承包制,拍卖使用产权等,可以根据辽东山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管理模式,推动周边居民使用水利工程的情况。当然也可以根据当前居民使用水利的特点,综合监管水利工程使用情况,遵照居民的实际使用的内容,制订农田水利管理条例,保证农田水利在项目落成后,可以正常使用,又能保障自身获得经济效益。 2.2明确产权,构建完善管理机制 在新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落成完善后,最长出现的问题就是产品不明,管理机制混乱等问题,所以相关的部门,要遵照新时代的管理方案,通过现代化信息处理技术,明确工程中的产权归属,更要进行各项内容的详细划分,当水利工程项目完成后,工程的所有权就要移交给当地的政府或管理基层。只有完善产权的划分工作,管理部门才能更好的利用现代市场的运营之道,将管理工作的产权移交给承包者,承包者需按照管理条例对工程内容进行监管,通过自身设置的水费收集等工作维护自身的管理收益,并将收取的部分资金运用到设备的维护中,保证工程的继续运作与发展,当然,工程管理部门也要对承包者进行管理、维护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这样承包者才能增强管理责任意识,在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巡检中做出更完善应对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生产用水需求。 2.3建设高效率的管理队伍 在新时期,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是现代管理体制的核心。具体而言,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应参与编制,加强岗位福利、完善监督体系,积极选择专业管理人才,各方面协调合作,加强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从客观现实提供有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整体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效率。 2.4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资金管理 (1)资金应用于特殊用途。目前,水利工程建设资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支持,来源相对单一。因此,资金应该避免挪用。地方政府要加强水利工程在农业生活中的作用,对水利建设资金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2)筹募社会资金。地方政府要善于运用自身影响力,宣传水利工程建设,拓宽筹资渠道,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3)农民的工作要提前做好。让农民知道水利建设对其切身利益的重要性,让农民参与建设,节约水利工程人力成本。只有项目得到资金支持,才能保证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2.5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 在小型农田建设与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于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从上到下全面开展,无论是相关的政府部门,还是广大的农村群众,都能够加强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恰当的管理,保证水利工程的管理质量和管理

2016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东源县2016-2017年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东源县水务局 二O一六年八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组织发动社会各方力量,持之以恒地开展全国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具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持,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16-2017年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农水〔2016〕140号)及水利厅、市水务局转发的相关文件(粤水农水函〔2016〕1559)号、河水农水〔2016〕35号)的精神,我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中央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兴水惠民决策部署以及水利部关于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加快补齐补强水利基础设施短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增加资金投入,强化规划统筹,规范建设管理,重视运行管理,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着力构建大中小微协调配套的水利工程体系,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以及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持。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今冬明春我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完成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总投资约3.0068 亿元,其中省级投资2.0778

亿元、市县乡投资0.929亿元;计划完成工程总量:土石方280.795万方,砼7.6784万方。 (二)建设任务 1、中、小型灌区改造工程(中型2宗) 大力推进中小型灌区改造工程,为进一步改善农田灌溉条件、提高粮食综合生产力。通过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计划对我县的4.3万亩的农田水利设施实施改造任务,工程总投资为0.4939亿元,完成三面光渠道70.84公里,计划完成工程量:土石方28.03万m3,混凝土2.45万m3。 2、山区五市中小河流2016年治理工程(11条河) 东源县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主要完成河源市东源县曾田河(曾田河段)治理工程、河源市东源县船塘河干流(船塘镇段)治理工程等11条河流,工程总投资约为2.3971亿元,疏浚河道80.78公里,新建/加固堤防120.78km。计划完成工程量:土石方251.1047万m3,混凝土5.0873万m3。 3、农村电灌(排)改造(42宗)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工商业及居民生活区、经济作物区、鱼塘等地区的排涝标准,使涝区内10年一遇24h暴雨产生的径流量地区按1天排干,水田按3天排干,农村灌溉标准提高到75%~90%以上,计划在今冬明春对我县42宗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进行科学合理的重建和改造,新建、改造泵站42座。工程总投资约为0.1158亿元,建成后新增/恢复灌溉面积0.091万亩,改善灌溉

乡镇小型水利工程实施细则

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我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已投入使用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防洪、防风暴潮、生态景观等方面的综合效益,规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和日常维修保养。由洪水和其它重大险情造成的工程抢险、工程损毁及应急度汛修复不适应于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小型水利工程指纳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围的以下工程:小型水库、三—五级堤防、过闸流量100立方米/秒以下水闸、装机功率1000千瓦以下泵站、灌溉面积2000—10000亩灌区、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5—10万方的塘坝。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管养分离、注重实效、强化监督、严格标准、科

学规、养修并重、保障安全”的原则,逐步实现规化、社会化、专业化,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化,不断提高维修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担负着全镇防洪、拦蓄、供水、灌溉等重要功能,虽然管理和使用隶属不同的单位,但其安全运行属于公共安全畴,各相关行政单位都有安全管理责任。 小型水利工程实行辖区负责制,辖区的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属村庄负责。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工程建设投资渠道不同,建立健全市、镇(街道)和村委会(居委会、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三级维修养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镇政府成立市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领导小组,重点研究解决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指导管护人员安全技术的实施,组织管护人员按时参加学习、培训,保证管护工作的正常运转。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农业办公室。 第八条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论文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探讨 摘要:本文作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现状、加强在建及竣工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方法等作了探讨,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中央一号文件;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现状;管理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experience, the small irriga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trengthe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comple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the method were discussed, a reference for related. key words: the central number one file; irriga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management 0 引言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同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提出的“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这一理念经过实践越发体现其准确性。农田水利建设是农业发展的

国务院关于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2012年4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水利部部长陈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农田水利建设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近年来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措施及成效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和亩均水资源量只有2100立方米和14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和50%;降水量和河川径流量的60%-80%主要集中在汛期,连续几个丰水年或枯水年的情况时常发生;北方地区土地面积占全国的64%,人口占46%,耕地占60%,地区生产总值占45%,而水资源量仅占全国的19%。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基本国情,以及水旱灾害频发多发、水土流失严重和水生态环境脆弱的特点,决定了我国是世界上水情最为复杂、治水任务最为繁重的国家。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水利工作,领导全国人民开展了规模宏大的水利建设,战胜了频繁发生的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建成江河堤防近30万公里、水库8.7万余座,水利工程年供水能力超过7000亿立方米,

发展有效灌溉面积9.05亿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10万平方公里,水电装机容量达2.3亿千瓦,水利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坚持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保障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不断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各项工作力度,推动农田水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以占世界6%的淡水资源、9%的耕地,解决了占世界21%人口的吃饭问题,农田水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农田水利建设财政投入不断增加。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两工”(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后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出现的新问题,200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05]50号),设立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的新机制。“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通过水利口安排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达465.54亿元,比“十五”时期增长了277%;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资金中用于农田水利建设889.8亿元;地方财政投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约1600亿元;利用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约200亿元。国务院每年专门召开会议,部署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各地通过项目带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绩效考核等措施,“十一五”期间引导农民累计投劳143亿个工日。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第271号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

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保护 第七条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1991.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资金来源:财政补助资金及群众投劳筹资。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月日; 竣工日期:2012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一般权利和义务 (1)组织施工预算中“投劳折资”部分的投工投劳的兑现,协调好投工投劳与专业施工队伍的配合; (2)搞好土地占用、青苗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3)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提供施工场地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5)组织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 2、承包人一般权利和义务 (1)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要清理现场; (4)接受发包方质量监督小组、乡人民政府、水务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组织质量监督小组,汇同乡人民政府负责人、水务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及时进行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各部门参加人员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六、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

当前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曹市镇穴堤、冒垴、谢仁、马路村为案例 一、驻带村的基本情况 小型农田水利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保障。新中国建立以来,伴随着农村政策的变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复杂的道路。当前,农田水利仍是水利发展的短板,投入强度不够,工程老化失修严重,管护主体缺位。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水利改革发展为主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首个关于水利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大兴水利的明确信号。这是当前农村水利建设发展的大好时机。按照市委统一安排部署,市委党校“万名干部进万村挖万塘”工作组进驻洪湖曹市镇穴堤、冒垴、谢仁、马路村,引导帮助四个村疏挖河渠,维修泵站,开展小型水利工程整治活动。驻带四个村地处洪湖市西北角,水利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前些年,这里成为省仙洪试验区的发祥地和主战场。经过几年的发展,公路两旁大型排灌沟渠硬化建设基本完成;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是小沟渠经过国土综合整治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国家投入建设,硬化率逐步提高。据我们调查了解,驻带四个村现有小沟渠总长151700米,311条。其中已纳入国家土地平整项目实现沟渠硬化37600米,约占25%。 二、当前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驻带四个村与我国大部分地区一样,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工程问题,二是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后者又影响前者。工程上的问题主要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低,工程不配套,老化失修严重;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主体在工程建设投入、建设管理、建后管护等方面责任不够明确,特别是没有形成稳定建设投入机制和管护机制,造成工程建设投入不足,管护主体缺位等。 工程不配套,老化失修严重。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大都建于改革开放前,且以农户投劳为主,受当时的技术、资金影响,工程建设标准低,配套率低,且

浅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

浅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论文关键词】:农田水利; 水利建设; 新农村 【论文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田水利是农业基础设施的主体和中心环节。文章分析了我国农田水利设施的现状,提出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对策建议。 农田水利是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条件,是改善农村生态与环境的重要保障。加强农村水利建设既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农田水利设施的现状 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地势西高东低,季风气候明显。降水季节集中,年际变化很大地区分布不均。东南沿海地区年降雨量约1800mm,西北内陆不及200mm。水资源主要来自大气降水,年平均总量为28100亿m3,居世界第六位。中国雨热同步的气候条件、江河的丰沛水资源及江河中下游的广大冲积平原,都给中华民族的繁衍发展带来了有利条件。但水土资源的开发也伴随着与水早灾害的斗争。人口的增长又增加了对水土资源开发的压力,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值的四分之一。特别是水资源与土地资源的分布不相协调,南方水多而耕地少,北方水少而耕地多。如长江及其以南地区,江河径流量占全国的83%,但耕地只占33%;长江以北地区,耕地占全国的67%,但江河径流量仅占17%。我国大部分地区降雨的年内和年际分配不均,必须建设必要的水利设施予以调节,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性工作和保障条件。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对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总体投入不足、机制不活等问题日益突出,其现状难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综合多方面因素,导致农田水利发展滞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标准偏低,老化严重。现有水利工程大部分修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且排灌标准很低,目前功能普遍衰减。既造成排涝能力弱,农田积水无法排出,又导致提灌能力差,不能满足灌溉需要。 二是保护意识淡漠,疏于管理。由于投入不足,导致的只建不管、重建轻管及水利设施带病运行的问题比较普遍,使得众多小型水利设施功能丧失殆尽,农业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三是重经济轻水利,投入不足。随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变化,对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重视程度和投资投劳力度逐步弱化。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投资投劳数量逐年减少,农村小型水利建设步入低谷。随着农村绝大多数强壮劳动力的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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