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个人旅游贷款,是指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人民币贷款。采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旅游贷款,按照《ⅩⅩ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总行“信贷工厂”集中征信、审查模式。

第五条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个人旅游贷款纳入本行中长期贷款规模管理。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品种管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旅游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人民银行

和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ⅩⅩ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

1、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

2、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

3、支付旅游团费;

4、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

5、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支出。

第七条借款人在结束境内外旅游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用于旅游团费或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借款人须为实际旅游者)。

第八条个人旅游贷款纳入“个人旅游贷款”会计科目和“个人旅游贷款”品种进行管理。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旅游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且非本行关系人1。

(二)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1、旅游目的地为境内的借款人,应为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2。

2、旅游目的地为境外(含港澳台)的借款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借款人为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

(2)借款人拥有本地3户籍;

(3)借款人虽不满足上述(1)或(2)项条件,但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拥有本地自有产权住房或商用房,且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的护照上近六个月内无出境拒签纪录(境内旅游的借款人可不提供护照,下同);

2、未进入银监会及本行黑名单;

3、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最近24个月(截至贷款申请日)的任一贷款或信用卡(不含准贷记卡)无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

4、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最近24个月(截至贷款申请日)的任一贷款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的账户状态未显示“冻结”或“呆账”;

2本行高端、优质和核心客户标准,详见《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正文第一部分“8.2 零售贷款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章节的内容(含“兴业通”客户)。

3本地,指的是在分行业务管辖范围内。

5、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当前存在逾期,但金额低于1000元的可以忽略不计4。

(四)在ⅩⅩ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通过理财卡办理贷款偿还等结算业务。

(五)经济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对于旅游者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超过65周岁的老年人,且在旅游前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可以为旅游者的父母或子女。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贷款经办行在受理借款人的个人旅游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必要资料(对借款人已提供给合作旅行社的材料,可由合作旅行社在承诺复印件真实性的前提下,将复印件提交给本行):

(一)身份证明材料:

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其中,借款人为旅游者的父母或子女的,还应提供旅游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以及可以证明借款人与旅游者之间为父母或子女关系的相关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二)资产证明材料(以下两项材料中的其中一项):

4实际已还款但征信报告信息显示滞后的,需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1、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证。

其中,借款人提供配偶名下房产证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含结婚证);提供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证的,还需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关系证明。对于尚未办妥房产证的借款人,应提供《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个人住房/商品房借款合同》或房地局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

2、借款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其中,对于借款人不符合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标准的,借款人除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辅助性材料中的一项或多项: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分红纳税证明、银行代发工资流水(或银行其他账户现金往来对账单)、经营实体的结算账户银行流水等。

(三)旅游用途证明材料:

1、对于境外游客户,须提供《旅游合同》(含旅游意向书)或护照的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对于部分“落地签”或免签的国家,可不提供护照签证记录;对于计划旅游的客户,签证可在放款前落实),行程单、交通票、住宿单等其他材料为辅助材料。

2、对于境内游客户,须提供《旅游合同》(含旅游意向书)或交通票或住宿单(以上三项中的至少一项),购物凭证、信用卡对账单等其他材料为辅助材料。

3、申请旅游团费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本人结算账户的,须提供旅行社出具的旅游发票/收据,或交通票、住宿单等团费支付凭

证;申请旅游消费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本人结算账户的,须提供购物发票/小票、信用卡对账单等消费凭证。

第四章贷款基本要素

第十二条借款人单次旅游时同时申请的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或开具存款证明)、团费贷款和消费贷款,视同三笔贷款办理。

第十三条个人旅游贷款可以采用单笔贷款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授信项下贷款支用的方式。对于借款人同时申请贷款笔数超过2笔(含)的,原则上应采用授信额度方式。

第十四条贷款额度。

个人旅游贷款的授信/贷款额度起点金额为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授信项下贷款多次支用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剩余授信额度。

(一)对借款人提供房产证明(含同时提供房产证明和收入证明)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房产证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但低于80平方米(不含)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房产证面积超过80平方米(含)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借款人仅提供收入证明的,授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3~12倍。其中,借款人符合本行高端客户标准的,授信/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12倍;符合本行优

质客户标准的,授信/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6倍;不符合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标准的,授信/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3倍。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个人旅游贷款按照贷款用途的不同,执行不同的贷款期限。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的期限为3个月或6个月;团费和消费贷款的期限为1年、2年或3年。

对采用授信方式的,授信期限最长为3年,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授信到期日。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

个人旅游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分行可在下表所列贷款年

利率的基础上结合客户具体情况上下浮动,原则上最低执行利率为表中对应年利率的0.9倍。

个人旅游贷款的授信/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对应表:

第十七条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为3个月或6个月的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或开具存款证明),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二)贷款期限为1年的旅游团费贷款或消费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三)贷款期限为2年或3年的旅游团费贷款或消费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十八条提前还款。

(一)用于旅游保证金的贷款(不含开具存款证明的情形)凭旅行社签署的《旅游保证金服务关系解除通知书》及其他相关

材料方可提前解除资金控制,解除控制后的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借款人同时归还贷款利息;

(二)用于开具存款证明的贷款,在存款证明到期前不允许提前还款;

(三)旅游团费或消费贷款,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提出提前还款的,按提前还款金额的1%~3%收取违约金。

第五章旅行社准入及贷前调查

第十九条与本行开展个人旅游贷款合作业务的旅行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且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在分行当地的营业门店不少于5家(以网上在线业务为主的旅行社除外);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除总行与各旅行社总部签署的“总对总”旅游贷款合作项目外,分行拟与当地旅行社合作开展个人旅游贷款业务的,应报备总行。报备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经营范围中没有出境旅游业务的,还应提供《委托招徕授权书》;

(二)旅行社与分行签署的《旅游合作协议》(附件1);

(三)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个人旅游贷款的调查工作由贷款经办行的调查岗负责。调查要点包括:

(一)对于申请出国旅游保证金贷款的(不含单独开具存款证明),借款人、旅行社及本行应签订《ⅩⅩ银行旅游保证金业务三方协议书》(附件2)。其中,旅行社仅限于已与分行签订旅游合作协议的旅行社,且合作双方应补充约定一旦违约客户数达到已受理的贷款客户数的一定比例,双方即终止合作。

(二)对于单独开具存款证明的,借款人及本行应签订仅限于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使用的《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账户监管协议》(附件3)。

(三)调查岗通过与借款人面谈,确认并签署《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申请访谈记录》(附件4),判断借款人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用途合理性,并告知借款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对于跟团出游的客户,调查岗还应致电旅行社,确认其出团旅游的真实性。

(四)为确保“双人调查”的要求落实到位,分行应对面谈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含调查岗、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等贷款当事人在内,并标注拍照日期。照片等面谈材料,应作为贷款送审的材料之一。

(五)调查岗根据调查情况就贷与不贷、授信/贷款额度、

授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综合效益、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等事项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

(六)调查岗将借款人基本信息录入零售信贷系统,并将审查审批所需资料扫描入零售信贷影像系统,提交至复核岗复核。

第二十二条个人旅游贷款的调查复核由贷款经办行的复核岗负责。复核岗对调查岗提交的贷款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复核,在申请审批表中就贷与不贷、授信/贷款额度、授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等事项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授信额度方式或单笔贷款方式的,贷款经办行复核岗复核同意后,报总行“信贷工厂”进行集中征信和审查。

第二十四条在提交总行“信贷工厂”前,贷款经办行调查岗需扫描录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以及银行内部审查审批所需的资料,除房产证应扫描录入原件外,其他材料均可扫描录入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对一致。扫描录入的材料及要求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详见本《规程》第十一条)。

1、身份证扫描录入正反面;

2、户口本扫描录入户主页及借款人信息页(单页的集体户口,应加盖当地派出所的公章);

3、护照扫描录入个人信息及签注信息页。对有拒签记录的,

调查岗还应在护照复印件上做好备注;

4、房产证扫描录入原件。通过与房地局联网的系统可以查询房屋权属的分行,可扫描录入房产证复印件以及经分行确认的房屋权属查询单。

5、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均扫描录入复印件。

(二)银行审查审批所需的材料:

1、《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申请访谈记录》;

2、《ⅩⅩ银行个人旅游借款(额度)申请表》(附件5);

3、《ⅩⅩ银行旅游保证金业务三方协议书》或《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账户监管协议》(出国旅游保证金类贷款适用);

4、《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监管协议》5(贷款发放至“消费贷款专户”时适用)。

5、对于核心客户,还应提供分行零售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

上述第3、第4项材料,旅行社或分行盖章无法在提交总行“信贷工厂”前完成的,可在放款前落实。

第六章总行征信和审查

第二十五条个人旅游贷款的征信和审查工作由总行“信贷工厂”的审查岗统一负责。贷款经办行通过零售信贷影像系统将贷款相关资料传输至总行“信贷工厂”。审查岗在收到贷款经办行提交

5参照《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附件编号:XF010-3.0。

的资料后,进行相关征信和审查工作,工作内容包括资料复核、征信查询、风险提示、出具审查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资料复核。

审查岗根据贷款经办行调查岗上传至零售信贷影像系统中的贷款资料,审核借款人后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同时,复核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中签字等各项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七条征信查询。

(一)查询人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如借款人存在不符合本行要求且不能提供合理佐证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查询公安部身份系统,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通过电话问询等方式与借款人进行沟通,了解借款人的借款意图,核实借款、交易等行为意愿的真实性。

(三)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借款人的被执行案件信息,确认借款人的被执行案件情况。

(四)对于提供收入证明的借款人,通过电话问询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的工作单位、任职情况,通过审核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工资单、资产证明、银行账单、税单证明、社保及公积金缴交证明等材料来核实借款人的收入及资产实力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风险提示。

(一)根据银联数据发卡系统,审查岗应查看借款人在本行

的信用卡记录。出具审查意见时须汇总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客户级),并给出风险提示,避免过度授信。

(二)根据本行的个人黑名单和灰名单信息,查看借款人的历史黑名单、灰名单记录。对于比对有效黑名单的借款人,出具拒绝建议;对于列入灰名单的借款人,出具审查意见时给出风险提示。

(三)对于工作单位属钢贸行业等高危行业的借款人,出具审查意见时给出风险提示。

第二十九条出具审查意见。

结合借款人的征信情况、贷款申请情况,审查岗就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是否符合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必要时给出风险提示,提交分行零售信贷中心有权审批人审批。对于借款人申请额度超过各贷款用途额度及总额度限制的,按限额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贷款申请资料由总行“信贷工厂”提交至分行审批岗后,需要进行退件或补件操作的,由审批岗负责。补件后的贷款如重新提交总行,则视同新的贷款申请办理。

第七章贷款审批和支用

第三十一条个人旅游贷款的审批由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岗)负责。审批岗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审批岗就贷与不贷、授信/贷款额度、授信/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借款人在本行的综

合授信额度、贷款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等事项出具审批意见,并通过零售信贷系统生成《贷款审批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个人旅游贷款从调查岗收齐借款人申请资料到告知借款人审批结果的时间要求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个人旅游贷款经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贷款经办行调查岗应双人约见借款人,签订《ⅩⅩ银行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6、《ⅩⅩ银行个人旅游借款合同》(附件6)。为确保“双人面签”落实到位,调查岗应对面签现场进行拍照,照片含调查岗、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等贷款当事人在内,并标注拍照日期。照片等面签材料,应作为放款审核的材料之一。

第三十四条个人旅游贷款授信项下的贷款支用由贷款经办行办理,分行零售信贷中心/分中心主任负责审批(填写《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授信项下贷款支用申请审批表》,附件7)。

第三十五条个人旅游贷款支用管理依据用途分类支用。

(一)对于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和/或存款证明的贷款,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并由本行予以控制,出具《个人旅游贷款资金控制凭证》和/或存款证明。

(二)对于用于支付旅游团费的贷款,贷款发放至旅行社的指定账户,或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凭借款

6参照《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合同编号:HT012-5.0。

人已经支付旅游团费的发票或收据等用途证明材料)。

(三)对于用于境内外旅游消费的贷款,贷款原则上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理财卡中的“消费贷款专户”。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除外:

1、对于在本行购汇的借款人或贷款申请前已经在他行购汇的借款人,可将不超过购汇金额部分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2、对于旅游结束后一年内申请旅游消费贷款的借款人,能提供明确旅游消费用途证明材料的(如购物发票/小票、信用卡对账单等),可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十六条贷款发放时间。

(一)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和/或存款证明的贷款,发放时间为借款人办理旅游签证之前。

(二)用于境外旅游团费和消费贷款的发放时间为借款人获得旅游签证之后;对于“落地签”等无需办理旅游签证的,贷款发放时间为旅行社向本行出具盖章的《出团通知书》之后。借款人被拒签的,本行不再发放境外旅游团费或消费贷款。

(三)境内旅游团费和消费贷款的发放时间为旅行社向本行出具盖章的《出团通知书》之后。

(四)对于旅游结束后一年内申请的境内外旅游团费和消费贷款,贷款发放时间为审批通过之后。

第三十七条对于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如借款人无法提供用途证明材料,贷款须发放至“消费贷款专户”,同时借款人应签署《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监管协议》,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如借款人能够提供用途证明材料,可以将对应金额发放至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三十八条个人旅游贷款的放款审核由分行零售信贷中心/分中心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审查岗审核审批意见落实后,在零售信贷系统生成《个人贷款业务放款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个人旅游贷款的贷款下柜原则上由分行集中发放,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的,可由贷款经办行负责发放。会计经办岗凭借款借据、下柜通知单等办理贷款下柜手续。

第四十条出国保证金类贷款的会计操作。

(一)仅用于出国旅游保证金的贷款,发放至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后,柜员凭《个人旅游借款合同》、《旅游保证金业务三方协议书》等材料,对账户内的贷款资金进行控制,交易代码:1104,并出具《个人旅游贷款资金控制凭证》(一式三联)。贷款到期前,凭调查岗出具的解除控制的申请单,由柜员解除控制,交易代码:1104。

(二)用于出国旅游存款证明(或旅游保证金+存款证明)的贷款,发放至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后,凭《个人旅游借款合同》、《个人旅游贷款账户监管协议》(或《旅游保证金业务三方协

议书》)等材料由柜员转为个人定期存款,并出具3个月或6个月期、与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存款时段证明。

第四十一条旅游保证金控制期间内,若发生借款人滞留国外不归等风险情况的,旅行社向本行出具经旅行社盖章的《违约证明》,本行将根据该《违约证明》从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划拨相应金额至旅行社指定账户(但存款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不得要求进行资金划拨)。划拨完成后,借款人无法根据划拨金额归还本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该笔贷款按本行逾期贷款的相关管理要求处置。

第四十二条对在授信有效期内的个人旅游贷款,存在授信额度空置1年(含)以上的(包括授信项下贷款结清后空置的),借款人在重新办理贷款支用时,分行须对借款人重新进行征信,并按照调查、复核、征信、审查、审批、放款审核和贷款下柜流程办理。

第四十三条个人旅游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由贷款经办行和零售信贷中心贷后管理岗共同负责。贷后管理工作包括贷后跟踪、贷后检查、风险报告、违约贷款催收与处置、监督检查、贷后客户服务等,具体按照《ⅩⅩ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贷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由总行制定,由总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

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规程自2013年8月23日起施行。原《ⅩⅩ银行关于印发<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ⅩⅩ规〔2013〕36号),以及《ⅩⅩ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ⅩⅩ规〔2013〕18号)中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项下的、信用方式个人旅游贷款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旅游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2、ⅩⅩ银行旅游保证金业务三方协议书(含《旅游保证金服务关系解除通知书》、《违约证明》和《个人旅游贷款资金控制凭证》)

3、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账户监管协议(仅限于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使用)

4、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申请访谈记录

5、ⅩⅩ银行个人旅游借款(额度)申请表

6、ⅩⅩ银行个人旅游借款合同(2013年7月版)

7、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授信项下贷款支用申请审批表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 作规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2.其他有关材料。 (三)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信贷操作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信贷业务运行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支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审查 ——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六条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 (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二)审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后,报贷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小组审议后报支行行长审批。 (四)报备。支行行长审批后,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五)经营管理。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支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初审,支行贷审小组审议,支行行长审批同意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06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 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 (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 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咨询备案与客户签 订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 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

(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 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 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 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 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 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 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 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 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 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 《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 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样本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3号》的精神和要求,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始终竖持"风险第一, 效益第二"的原则, 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申请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 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 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

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

财务公司 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产品销售,提高集团成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国民经济发展,规范我公司买方信贷业务,特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编制。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买方信贷是指:我公司为集团成员单位的产品购买者提供贷款,其用途仅限于购买集团成员单位的 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贷款人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二章借款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履行借款合同的各项权利、义务独立法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所应从事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借款人经我公司或中介机构检查确认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程度高并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足够的偿还借 款能力。 第三章借款程序 第八条买方信贷的申请必须由集团成员单位的销售部门提出,借款人(即购货单位)按我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我公司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以及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

后,应对购货单位综合审查,包括实地调查等,并对借 款人、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还款能力、还款 方式以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审查合格后,借款人应支付所购货款30%以上的首付款(特殊约定例外),存入我公司账户。 第十一条借款人应提供自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承兑汇票等)抵押、质押,或由具有代偿能力的第 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我公司签订货款70%以下金额的货款合同。 还本付息按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贷款人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欲提前偿还借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买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全部购货款的70%(特殊约定例外)。 第十六条买方贷款期限,根据购买产品的用途,及借款人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买方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但允许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应由借款人、贷款人和保证人三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 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 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 月以上 (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 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 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 (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等; (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 合同、订单等文件; (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 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客户申请。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经营社的客户部门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贷款业务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 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用途可以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x融资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六盘水盛源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贷款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贷款担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控制、确保贷款担保风险和合理性经营,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贷款担保业务的操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申请担保的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客户借款用途明确且借款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三)客户在申贷期间无重大诉讼事件; (四)申请担保客户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贷款记录; (五)申请担保客户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发展较好;

(六)申请担保客户累计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客户负债总额的70%,有较为稳定的还款来源;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七)申请担保客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特殊客户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 第四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担保项目初审 (四)担保项目审批 (五)签订合同 (六)抵(质)押登记 (七)存出保证金 (八)担保收费 (九)发放贷款及正式承保 (十)保后跟踪管理 (十一)代偿和追偿 (十二)担保终结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 --《贷款担保申报书》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担保受理 --《贷款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担保项目初审 --确定第一责任和第二责任调查人 --确定初审基本内容 --组织实地调查 --撰写贷款担保调查报告 --填具《贷款担保处理表》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公布并实施《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 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 (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 (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 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 (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 (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 (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 (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 (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 (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收取利息收入 (七)贷后管理 (八)贷款收回 具体流程图如下: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

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流动资金贷款: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公司章程; 7.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0.公司简介、生产经营情况和法人代表简介(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11.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借款人(法 定代表人)信用卡对账单; 13.公司近三个月的水、电费票据、完税证、员工工资表等复印件; 14.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15.其他有关材料。 2)车辆抵押贷款应提供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3.有效期内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5.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6.车辆所有人结婚证复印件; 7.车辆所有人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卡流水或单位证明); 8.车辆所有人个人征信资料; 9.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车); 10.授权委托书(公车); 11.其他相关资料。 3)个人借款业务应提供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2.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3.借款人名下房产证复印件; 4.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5.借款人名下车辆登记证(若有车辆的); 6.借款人个人征信资料; 7.借款人近三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工资卡流水或单位证明); 8.借款人借款用途证明(合同、订单等); 9.担保人资料如下。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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