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统筹机制,提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

统筹级次,在实现政策标准、缴费费率、待遇水平、信息管理“四统

一”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X办函〔X〕4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和办法

我市各县(市、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生育保险)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全市实行分险种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统一信息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二、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标准

(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个人工资总额高出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勺部分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勺,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缴费基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可以通过一次性或延缴的方式缴费至规定年限:

(1)一次性缴纳: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逐年递增10%由用人单位按6.5% (含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

(2)逐月缴纳:以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本

人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由用人单位按 6.5%的缴费比例(含大病医疗保险)逐月缴纳。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按上述退休人员缴费办法,选择一次性缴纳或逐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今后,国家或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统一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参保补助总额和个人缴费总额统筹,其中属县(市、区)负责筹集的县级配套资金,须于当年度9月15日前,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规定划缴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不按规定时间划缴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扣缴。

3.职工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4%比例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0%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

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二)征缴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县(市、区)税务部门征收,参保单位直接向所属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乡镇(街道)征缴。乡镇(街道)、税务部门应及时将当月纳入市级统筹征缴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全额划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级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医疗生育保险费全额上解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将征收票据交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记账,同时将所征收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及个人缴费明细通过信息网络传输给社保经办机构。

三、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一)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分险种按《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X府〔X〕61号)、《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X府办〔X〕74号)、《X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方案》(X府办〔X〕58号)、《X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X 府令第6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二)审核标准

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

(三)标准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和有关政策、法规拟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执行。

四、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与核算

(一)基金管理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每月征收到的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征缴基金总额(包括追缴欠缴部分)分险种全额上划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基金拨付

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市、区)医疗生育保险实际待遇支出按月分险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三)基金预算和结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保经办机构)、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待遇支付和扩面征缴情况编制下年度基金征收和支出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县(市、区)执行,年终进行结算和考核。

(四)基金核算

各县(市、区)纳入市级统筹的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算,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辅助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五)基金对账

财政、税务、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每月应按险种将征缴金额、上解财政专户金额、征缴明细信息、征缴原始凭证、到账确认等情况进行对账,每季度进行清算,年度进行结算。

(六)历年结余基金的处理

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医疗生育保险历年结余的基金全额上缴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上解的各险种结余基金分县(市、区)分险种记账、核算,并分险种提取各县(市、区)结余基金的20%乍为市级统筹基金,以后年度根据各县(市、区)基金结余情况,分险种提取结余基金的10%乍为市

级统筹基金。各地应配套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费、归难侨退休人员和“ 4050”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配套经费根据揭市劳社〔X〕113号文件执行,每年由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和人社部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上解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五、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省的规定设立专门的稽核机构,

依法开展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稽核,以维护基金安全

(三)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医疗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有效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基金预警机制。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各项医疗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实施监督、防控、检查。

六、信息管理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的有关医疗生育保险数据和信息全部集中

并入市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以及乡镇(街道)人社所设立信息终端。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与税务、财政、银行、定点医药机构等相关单位实行联网、对接。

七、建立基金收支责任分担机制

(一)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仍是本地区医疗生育保险扩面征缴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各县(市、区)参保人数、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全市统筹测算数据情况,市将按有关考核标准,核定并下达各县(市、区)年度基金征收任务。各县(市、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狠抓扩面征缴,完成年度市政府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确保市级统筹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二)各县(市、区)未能完成年度医疗生育保险扩面征缴任务,且当年收不抵支(不含上解省级调剂金)的,缺口部分全部由县(市、区)结余基金负担,当结余基金不足以负担时,缺口部分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担;能完成扩面征缴任务,但当年仍出现支付缺口的,由县(市、区)结余基金负担80%市级统筹基金负担

20%能完成扩面征缴任务,且当年收支节余的,结余部分在提取市级统筹基金(10%后,计入各县(市、区)滚存结余基金。超支单位应在年度结算后1个月内将财政负担部分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不按时上缴超支负担数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扣缴。

八、社保经办机构的管理

(一)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业务统一由市社保经办

机构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社保经办规程。

(二)各乡镇(街道)人社所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归属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导,具体业务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指导。

九、其他事项

(一)需上缴省的医疗生育保险调剂金,由各县(市、区)上解省财政专户;省下拨市的调剂金由市统筹安排使用。

(二)市级统筹后,乡镇(街道)和税务部门征收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工作经费仍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市级统筹后,参保人的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在我市内转移的,只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再办理基金转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实施本方案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制定,具体业务流程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制定。

(五)本实施方案自X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9月

14日止。本方案未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省级有关部门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高度统一、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障体系,稳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本着精简文风的要求,制定了涵盖我市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全市大病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等工作内容的意见。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浙政办发〔2014〕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22号)。 3.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9号)。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 5.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5号)。 6.市政府《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绍政发〔2018〕17号)。 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9年全市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55号)。 8.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0号)。 9.省人力社保厅等三部门《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暂行)》(浙人社函〔2015〕30号)。 三、主要内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时间:2014-12-09 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 我市将建市级统筹“出院即报”结算平台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2015年1月1日起,《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开始实施。新政取消医保缴费终身制,明确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建立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正常增长机制。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4%划入个人账户。市人社局医保处负责人详细解读了新政的主要内容。 ●取消缴费终身制明确缴费年限 新政中,明确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因我市2001年启动职工医保,距现在不足15年,所以同时规定自医保制度实行起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当地医保运行年限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及比例略有提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新政中,单位缴费基数最低为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6.5%调整为7.5%。比之前略有提高。 ●简化计算方法提高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及其以下医 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8%。退休人员相应提高三个百分点。 ●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正常增长机制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比例划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4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4%划入。 此外,随着新政的实施,我市也将建设市级统筹“出院即报”结算平台,通过结算平台实现全市范围内看病就医“即时结算”。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 具体的社保构成比例为: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 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来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把三险一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 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福利+各种补贴等杂七杂八的费用经过统计和计算以后确定的,南京今年7月公布的最低基数是1189元,这是个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南京只要是正规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单位,每个月为每个职工交的钱最少为1189×41.3%=491元,而职工每个月最少要交1189×19%+10=236元,这样你和单位每个月应该交的社保费就出来了。 但是现在又出来了新问题,南京市职工工资差别很大呀,有人一个月拿1000,有人一个月能拿10000,难道叫拿1000和拿10000的都交同样的社保费? 请注意,这1189是最低基数,在1189之上还有最高基数, 南京今年的最高基数好象是8000多,具体我也忘记了,反正如果你的工资每个月在1189元以下,单位也必须按照1189元为你交1189×41.3%= 491元,而你自己每个月最少也要交1189×19%+10=236元,这个就是1189作为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意义之所在了:哪怕你一个月拿1000或者800块,你每个月最低也必须要按照这1189交钱! 但是如果你工资比1189要高,比如你一个月拿3000块,那单位去劳动局给你交保险的时候(你单位和你缴纳的社保费用都是劳动局扣的喔~)就应该对劳动局说:”呀呀,我们这边有位同志一个月拿3000,请按照3000块钱的标准来扣社保费”.那么劳动局就会以3000块为缴纳基数来扣你单位和你的钱然后打到你的社保帐户上,你单位这时候每个月就应该为你交3000×41.3%= 1239元,而你个人每个月就该交3000×19%+10=580元 就是说如果你的工资在1189元以下,那么每个月你就按照1189交;如果你的工资在1189元以上,那么每个月你就按照你的实际工资交,除非你的工资比最高基数还要高,如果你一个月拿10000而最高基数是8000的话,你和你单位就都按照8000交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 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5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属于第二条中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医保的实施对象。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医保。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职工医保实施对象。 第二章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时,须填报《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和《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发放名册和批准退休文件; (四)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户。 第六条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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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制度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稳步实施;坚持基本政策统一,提高公平性;坚持基金预算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坚持基金分级负责,增强共济和保障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统一基本政策。全市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统一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统一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二)统一待遇标准。全市统一执行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统一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一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等待遇范围和标准。统一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三)统一经办管理。全市统一执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规范,做好经办管理工作。 (四)统一定点管理。全市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标准和违规处罚等办法;统一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医疗费用结算模式;统一定点机构分级管理评价和考核办法。对市域范围内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县级初审、市级确认、全市互认。 第 2 页共 5 页

(五)统一信息系统。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统一的金保工程“五险合一”信息系统,数据统一集中到市级数据中心,实现本市区域范围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 三、基金管理 (一)实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预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编制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明确市区和四县(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责任,统一组织实施。 (二)建立市级风险金。建立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风险金,每年按各预算单位上一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额的一定 比例分别提取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风险金,暂纳入各地财政专户管理,由市统一调度用于适当弥补各预算单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组织领导 实施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经办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 3 页共 5 页

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 -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10〕26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国资委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日常业务接受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市下达的指标任务认真落实,并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等各项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根据考核结果,对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奖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上年度参保人数每人3元标准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对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奖励和弥补日常经费不足。 第六条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规定时间全部划转市级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缴。 第七条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金保工程”为依托,建立覆盖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乡镇街道,以及参保单位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医疗和生育保险就医及报销流程

医疗和生育保险就医及报销流程 本市人员就医: 1、目前本市就医已完全实现联网结算,请各位教职工携带本人社保卡到医院就医,如因突发急诊情况未能使用社保卡结算时,也可在就医后三天之内携带本人社保卡到就诊医院进行补刷卡结算,前面发生的全额垫付费用会按照比例返回到本人社保账户中,具体办理情况咨询医院结算窗口。 2、如仍有全额垫付发生时请按《医疗保险报销(全额垫付)流程及所需材料》的一至五项准备材料,材料备齐后尽早联系人事处。 3、如教职工在家或者校外发生摔伤、砸伤等情况到医院就医时请不要使用社保卡,全额垫付后自行申报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报险电话:4006596196。 4、如教职工在工作场所范围内发生摔伤、砸伤等情况请具体咨询工伤保险。 异地安置人员就医: 一、以下三种情况可办理异地就医: A 退休人员回原籍所需材料: 1 本人异地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 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B 退休后长期在外地居住所需材料: 1 本人在异地居住的相关材料(暂住证、居住证)或当地居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 2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 在职人员长期派驻外地工作所需材料: 1 单位在异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设立外地机构的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2 单位长期外派证明,说明员工入职情况以及单位本部与异地部门的隶属关系 3 本人在异地居住的相关材料(暂住证、居住证、当地户口的出具户口本复印件)或当地居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 4社保卡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流程: 1、填写《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津社保医登字4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名册》(津社保医登字4-1号),一式两份(各贴1张一寸照片)(填写异地居住地址、邮编、本人联系电话;可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专科医院各一所,作为本人在当地的定点医院,各家选定医院,需要加盖医院的医疗保险章或者公章,医院可全选,也可空缺)。 2、经居住地社保经办部门盖章确认后,将表格交回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三、药费报销: 在目前还没有完全实现跨省市、地区医药费联网结算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医药费先由教职工个人全额垫付,再由单位进行申报,具体详见《医疗保险报销(全额垫付)流程及所需材料》的六至八项。另外,在就医过程中还应请主治医生写好病历,以防备查。 上述各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文 件 渝劳社发〔2001〕6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

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费,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第四条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享受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待遇;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不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第二十二条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 第五条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缴纳:(一)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缴费基数的1%缴纳; (二)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计算缴纳。 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

医疗和生育保险热点问答

医疗和生育保险热点问答 一、医疗保险 1、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手续是否需额外办理? 答:大病医保报销是不需要另外办手续的(包括现场结算及零星报销),在一般医疗费用报销时,如有符合大病报销的,系统会自动计算待遇,并一同报销。 2、新生儿出生后参加居民住院医保,能否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答: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加居民住院医保的,保险费从出生之月起按本年度剩余可参保月数一次性缴纳。缴费达账后,从其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有关规定报销。 3、新生儿出生后随即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如何报销? 答:新生儿出生后随即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若出生90天内参加居民住院医保,出院时可到医院的社保驻院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按工作人员指引办理结算手续。 4、新生儿出生后随即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如何报销? 答:新生儿出生后随即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若出生90天内参加居民住院医保,待参保缴费到账后其家属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就医申请手续,经核准同意及身份核实,该次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核报。 5、参保人2016年2月欠缴社保费,于3月补缴,其职工医保待遇何时生效? 答:按照我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逾期(含逾缓缴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补足欠缴的保险费后,可按规定报销办理补缴次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该参保人的职工医保待遇于2016年4月1日才生效,2月和3月不能享受待遇。 6、参保人直接到市外定点医院住院,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参保人或代办人须在入院前填写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以及持参保人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区内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急危重症的,可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上述手续。 二、生育保险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是什么? 答:(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 (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第12个月是否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答:不符合。需要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即参加生育保险第13个月,并在

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登记编号:云府登773号 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一号 《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1月4日临沧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统筹质量,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国发〔2009〕12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云

政发〔2009〕1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持卡就医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09〕127号)以及《云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云府登42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人员,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等。 本条所称机关事业单位系指由财政供养的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下同);企业单位系指非财政供养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下同)。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单基数缴费和单一缴费主体的保障水平与本市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达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总体目标。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制度、统一缴费基数核定标准、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水平、统一费用结算办法、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定点管理、两级经办的统筹模式。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未达到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个人(以下简称在职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 第六条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的区别

“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有何区别?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今年开始实施,哪些人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以及已生育的女职工,不需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是否可以不参加生育保险?据了解,无论男职工还是女职工,无论已生育的职工还是未生育的职工,都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以此体现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险特性;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哪些人参加生育保险? 按照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原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由谁来缴纳?据了解,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这是缴费基数的“上线”;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缴费基数的“下线”。 “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有何区别? 不少参保人发现,有“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两个概念,而且在政策过渡期内,曾经参加过“生育医疗保险”的“生育保险”参保人与未参加过“生育医疗保险”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有何区别? 据了解,在今年建立单独的生育保险之前,我市在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按规定同时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在职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医疗保险政策没有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 今年生育保险政策实施后,我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这意味着以前未纳入“生育医疗保险”的基本医保三档参保人也新纳入“生育保险”群体,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和生育津贴。此外,还有一部分群体,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适用范围未被纳入的人员,但属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其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各项生育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不在职但参加一档和二

5 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建议及措施

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建议及措施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目前独立运行的两个社会保险险种,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本文提出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的建议,是基于下面几个论点: 一是全民医保的趋势。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是现阶段医疗改革的重点。预计到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分别覆盖90%的全国人口。而目前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却仅仅适用于企业女职工,大量的社会行政、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及城镇居民却排除在生育保险大门之外,虽然针对这一问题各地出台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和规定,但无论如何都是些地方法律法规,生育保险立法的滞后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很大差距,同时也造成社会公共卫生资源享受上的不公平性。 二是险种合并、精简的要求。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可见两个险种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共享等,将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体系有很大的可操作性,既可资源共享,方便操作,也可依托医疗保险健全的筹资、管理体系达到全面提升生育保险水平的目标。 三是可操作性原则。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目前,生育保险基金与医疗保险基金都由各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医疗保险局负责两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两个险种在经办机构设置、基金征收模式、基金支出管理上有很紧密的联系,合并两大险种,不会在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上引起较大变化,相反对于精简基金管理机构,监督基金正确使用还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发展不平衡,缺乏统筹管理。生育保险在五大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中无论从资金规模上还是从受益对象上都属于“小”险种,在相当一些地方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实际上参保率不高;再加上生育保险金缴纳缺乏强制性,一些企业能不缴就不缴。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缴纳不积极,参加生育保险的极少;一些原有的参保企业改制后也未再参加生育保险;有些企业因效益不好,无力参加生育保险或退出保险,导致一些地区还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的趋势;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生育保险覆盖率就较低。另外属地管理原则较难落实,不少中央驻各地企业参加属地生育保险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二)覆盖范围较小,参保人数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规定: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职工。不包括乡镇企业的女职工、女性自主创业者、非正规就业的妇女等。2002年底,我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平均覆盖率仅为38%;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7775万人,比2006年末增加1316万人。但这离国务院《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定的到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 以上”的目标相距甚远。从各地开展的情况来看,实际上仅限于国有企业单位、部分大集体单位,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被排斥在外,特别是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校办企业、私营个体企业、自由职业者、城镇居民以及广大农村人口,约有80%以上生育妇女未享受到这一权益保障。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来源:咸政办发【2010】172号 【摘要】 对象及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和人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的办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标准、统一证卡、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就诊结算”。 基金预算管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风险调剂基金管理: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按各县(市、区)上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的3%提取,各县(市、区)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每年一季度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专户上解。当出现下列情形,基金不够支付时,可申请风险调剂金:(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情况;(四)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增加基金支出部份。 风险调剂基金申报及补助程序: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报告,并附《县(市、区)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报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一)当年基金出现缺口,先由县(市、区)在历年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历年基金结余不足的,再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二)当年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历年累计结余总额不足支付各县(市、区)申请补助基金总额时,将根据各县(市、区)考核情况由市级风险调剂基金按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 附则: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4日。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咸政办发【201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6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解读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政策解读 日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为了让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对有关政策进行以下解读。 一、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参保人员的好处 市级统筹全面实现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将分别只有一个统筹区,全市范围内两项制度分别实现参保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就医管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和经办管理模式统一。对全市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而言,市级统筹的主要意义直接体现在: 一是统一参保政策和待遇标准,更加体现公平。市级统筹后,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执行现行市级统筹区的政策,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已经颁布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区县之间同一险种的政策和待遇标准完全一致。 二是统一就医管理,看病更加便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执行相同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员

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在参保所在区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这将给工作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参保人员带来很大便利。同时为了规范和合理引导就医流向,在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则要求报经参保所在区县经办机构同意。 三是统一信息管理,报销更加方便。市级统筹后,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一使用现行市级统筹区信息管理系统,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也将开发使用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两个系统均实行全市联网,连接到所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门诊、住院和购药时全部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看病就医实现实时刷卡结算。 四是统一基金管理,抗风险能力更强。市级统筹后,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则通过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对各区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予以统一调剂使用,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增强,有助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和不断提高。 二、市级统筹的推进步骤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2011年年底前,非市级统筹区的27个区县(自治县)在参保范围、基金管理、待遇水平、就医管理、信息系统、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方面,调整为与市级统筹区一致。2012年6月30日前,

2012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变更情况

2012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变更情况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012年变动情况一、医疗保险 根据唐山市丰南区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医疗保险缴费公司缴纳部分由5.5%,上调到6.5%,大病险由6元/月,上调到11元/月;个人缴纳2%费用不变。 大病险(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1、糖尿病合并高血压三级; 2、糖尿病肾病; 3、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 4、糖尿病足; 5、高血压三级; 6、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纹痛、心律失常型、心功能障碍、心肌梗死); 7、脑血管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 8、恶性肿瘤; 9、慢性肝炎活动期; 10、肝硬化代偿期; 11、肺气肿; 12、肺心病; 13、慢性周围血管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肢端动脉闭塞症); 14、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 15、系统性红斑狼疮; 16、尿毒症; 17、肾移植术后; 1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9、白血病; 20、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和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

21、帕金森氏病; 22、胃溃疡; 23、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活动期; 24、慢性萎缩性胃炎; 25、溃疡性结肠炎活动期; 26、运动神经元疾病; 27、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28、重症肌无力。 待遇支付。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 5万元,大保险年最高支付额为 20. 5万元。 二、生育保险 根据唐山市丰南区通知,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公司为缴纳医疗保险的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公司按照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8%的比例,按月为其缴纳;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 生育保险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职工从缴费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本办法出台前已将职工医保费缴至2011年12月31日的,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费从2012年1月1日起缴纳。本办法出台后新参加医广、生育保险的,等待期与职工医疗保险一致,等待期满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险待遇,后续补缴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生育保险

xx区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专项方案

xx区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专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部署安排,从2020年起,用一年时间,继续推进完善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到2020年底前,全面实现区域内基金统收统支,提高医保公平性和可及性,增强医保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功能,保障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统一主要政策 统一筹资标准,包括全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计算办法、缴费比例、缴费年限以及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等政策。统一待遇保障水平,在区域内分别统一职工和城乡居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基金支付比例以及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等政策,统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慢性病、住院医疗、大额医疗费用补

助等待遇标准,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二)统一经办模式 统一规范经办业务流程及就医管理服务办法,执行统一的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等经办流程。实现全市范围内统一定点医药机构、统一服务协议管理,探索由区级经办机构向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统一支付,促进医药卫生资源互补共享,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加强管理、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 (三)统一信息系统 按照省、市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安排部署,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市范围内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一卡通”。加强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以满足基金统收统支管理要求。 (四)统一基金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统一的基金征缴和拨付流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分别计息、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 一、凡例 二、西药部分 三、中成药部分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五、中药饮片部分

凡例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西药部分1279个,中成药1316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8个(含西药43个、中成药5个),共计2643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398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

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中成药、谈判品种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八)西药剂型以《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为基础进行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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